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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律法以后,如何成圣?(含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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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律法以后,如何成圣?(含音频)
——不是靠肉体努力,而是靠圣灵活出新生命


■蒋虹嘉

 

从“律法之下”到“恩典之下”(下)

——罗马书论成圣(3)

 

文/蒋虹嘉

《生命季刊》第119期

 

请阅读本文上篇:

从“律法之下”到“恩典之下”(上) 

 

音频为暖暖姊妹朗读:


 

3.保罗描述在律法之下的状态是“在肉体中”,这是什么意思?

 

第5节说“因为我们从前在肉体中的时候…”,然后第6节说:“但如今,我们既然向那曾捆绑我们的律法死了,就脱离了律法。”第6节的“但如今”以转折语气与第5节的“从前”形成强烈对比,揭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状态——过去在律法之下,现在脱离了律法。因此,第5节“在肉体中的时候”指的是过去在律法之下的状态。

 

“在肉体中”(希腊原文ε?ν τ?? σαρκι)这一短语在本书信中首次出现,但“肉体”一词早在1:3出现过,指人的肉身,没有任何贬义;然而,从第7章这里到第8章,该词带有伦理层面的含义,指被罪所辖制的人性。9具体来讲,在8:9,“在肉体中”被定义为与圣灵内住相对立;有圣灵的内住表明是属圣灵和属基督。另外,主耶稣在约翰福音3:5-8论重生时也将肉体与圣灵相对立:“由肉体所生的,就是属肉体的;由圣灵所生的,就是属灵的”(3:6)。可见,“属肉体”是指未重生的状态。加尔文对3:6中肉体与圣灵的对比作了这样的阐释:“若将‘肉体’与‘圣灵’相对照——正如将败坏的与不败坏的、弯曲的与正直的、污秽的与圣洁的、受玷污的与纯净的相对照那样——我们便不难得出结论:人的整个本性仅凭这一个词便已被定罪。”10

 

而且,保罗在8:4-8中明确指出,那些顺从肉体的人是与神为敌,不愿意也没有能力遵守律法。那么,为什么他把在律法之下的状态归入了“在肉体中”的范畴?有两处相关的经文可以帮助我们明白保罗的意思。11

 

在加拉太书3:2-3,保罗告诫加拉太人:“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体成全吗?”意思是:既然你们得救不是靠行律法,如今又退回去靠行律法,岂不是愚昧吗?在这个责备中,保罗指出信心与律法行为的对立、圣灵与肉体的对立。12这些对立关系不仅关乎称义,也关乎成圣。正如信心是与圣灵相应,律法行为却是与肉体相应。可见,“在律法之下”不仅指受律法的管辖,更指人凭着“肉体”(即败坏的本性)、靠自己的努力去行律法。所以,保罗在3:10警告说:“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在咒诅之下。”

 

在腓立比书3:3-6,保罗对比在得救之前倚靠肉体,和得救之后倚靠圣灵。他描述自己过去以肉体为夸口,深信凭自己的出身和努力可以达到律法所要求的义。

 

综上所述,在律法之下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受律法的权势和管辖;二是在尚未领受圣灵、未重生的状态中,倚靠“肉体”——即堕落的人性——去履行律法的要求,最终只会带来律法的咒诅与定罪。简而言之,没有圣灵的更新,人只能凭败坏本性中的自我努力去守律法,因此仍属“在肉体中”的范畴。

 

4.对于活在肉体中的人,律法有何负面作用?

 

保罗在7:5深刻揭示了人活在肉体中的真实状况:“我们从前在肉体中的时候,那些借律法而挑起的罪恶欲望,就在我们身体的各部分做工,以致为死亡结果子。”律法本显明神圣洁的旨意,指出罪的邪恶;然而,对于活在肉体中的人,它非但不能制服罪,反而被罪利用,成为挑起私欲的契机。罪恶的欲望便在全人——包括身体与灵魂——不断发动并实现出来;13最终结出的不是生命的果子,而是死亡的果子。因此,对未重生、仍活在肉体中的人而言,处在律法之下并不会带来真正的顺服,反而使人落入与第6章所描述的“作罪奴仆”相同的结局(6:16,21,23)。

 

然而,保罗同时清楚说明,产生这些致死私欲的根源不是律法,而是罪;律法只是罪所利用的媒介——这些私欲是“借着律法”被激发出来的。14真正的问题不是律法本身,而是因着堕落而早已存在于人里面的罪。保罗将在7:7-13透过自己的经历进一步阐明这一点,以唤醒那些仍对律法主义抱有幻想的人。

 

5.如何理解“圣灵的新样式”与“律法条文的旧样式”之间的对比?

 

最后,保罗在第6节说明:因着与基督在祂的死与复活中联合,我们已经脱离律法的辖制,得以按圣灵的新样式事奉神,而不再按律法条文的旧样式事奉。这里有一个翻译问题需要澄清,以免误解保罗的意思。按原文直译就是“灵的新样式”与“字句的旧样式”。其中,“灵”(πνευ?μα)应指圣灵,而不是译作人的心灵;“字句”(γρα?μμα)则指律法的成文规条。这一对比与2:29相呼应:在那里,保罗把“凭着灵”——即圣灵所成就的内心真割礼,与“凭着字句”——即按律法规定施行的割礼,相对照。所以,这并不是律法“精意”与“仪文”的对比,也不是经文“属灵”含义与“字面”含义的对比。15

 

“圣灵的新样式”呼应6:4所说信徒因与复活的基督联合而进入“生命的新样式”,暗示了是圣灵使信徒与基督联合,并借此得着新生命。16 保罗在第8章进一步说明:圣灵是“赐生命的灵”(8:2),也是“基督的灵”(8:9);并且,律法的义正是在那些顺从圣灵而行的人身上得以实现(8:4)。

 

对比之下,“律法条文的旧样式”指过去在律法管辖下的状态。如前文所述,那是未重生、活在肉体中的状态;律法虽以外在条文显明神的旨意,却无力抑制人心中的罪恶私欲。就像加尔文所形容的:“律法外在的声音虽触动他们的耳朵,却未产生任何果效或影响;因为他们内心没有神的灵。”17不仅对神的具体诫命是如此,对神的一切话语也是如此——没有圣灵的工作,便毫无功效。

 

“新样式”与“旧样式”的对比,其实是延续了上一章在亚当里的旧人与在基督里的新人之间的对比。保罗所说“事奉神”方式的改变,实质上指我们与神关系的转变;因为原文里“事奉”(δουλε?ω)与6:6中“不再事奉罪”用的是同一个动词。第6章说明,旧人是罪的奴仆,新人则是神和义的奴仆;第7章进一步指出,旧人活在肉体中、受律法辖制,而新人则活在圣灵里,脱离律法的束缚。这个对比将在第8章得到更充分的展开:包括在对律法与罪的态度上,活在圣灵里与活在肉体中的差别(8:4-8,12-13),以及神儿女的自由与律法之下为奴的对比(8:14-17)。

 

“圣灵”与“律法条文”的对比,也与哥林多后书3:6相呼应。保罗在那里把律法与以色列的旧约相连,把圣灵与基督里的新约相连,说明唯有圣灵——而非律法本身——才能带来拯救与生命。若将罗马书2:29、7:6和哥林多后书3:6这三处经文放在一起,就能看见:神借着旧约先知所应许、关乎末世救恩和圣灵工作的盼望,如今已在基督里实现。摩西预言神将来要使祂的子民在内心受割礼(申30:6);耶利米宣告神要在末后的日子与祂的子民立新约,把律法写在他们心上(耶31:31-34);以西结则应许神要赐给祂的子民一颗新的心,并将祂的灵放在他们里面,使他们经历属灵的复活,得以遵守祂的律例典章(结36:26-27; 37:14)。圣灵的工作标志着我们如今已有份于那由基督的死与复活所开启的末世新创造。18

 

 

结语

 

保罗在罗马书7:1-6教导我们关乎成圣的一个重要真理:因着与耶稣基督在祂死与复活中的联合,我们已经脱离律法的束缚与咒诅,如今得以按圣灵所赐的新生命事奉神,并结出义与圣洁的果子荣耀神;这是单靠外在律法的约束所无法成就的。

 

外邦人虽然不像犹太人有摩西律法,但道德律的功用仍显明在人的良心里(2:14-15)。因此,我们在未重生时,可以说也处于“律法之下”——试图以自身的努力、靠行为得救;然而这本质上乃属肉体,因为出自堕落、被罪辖制的本性,最终只能带来定罪与死亡。重生之后,我们进入“恩典之下”,不仅靠基督称义,而且在追求圣洁上,以在基督里的信心倚靠圣灵的大能。

 

如此便理解保罗为何在6:14对比“在律法之下”与“在恩典之下”,在7:5-6对比“肉体”与“圣灵”、“律法条文的旧样式”与“圣灵的新样式”,并在加拉太书5:18宣告:“你们若被圣灵引导,就不在律法之下。”保罗用这些对比来说明,我们重生之前是活在肉体中、在律法之下;重生之后是活在圣灵中、在恩典之下——这是得胜罪和肉体的关键。

 

最后,为避免对律法产生误解,有几点值得提醒。此外,需要澄清:这里所讨论的律法是指以十诫为总结的道德律。第一,对于未重生、仍属肉体的人来讲,律法所产生的负面作用——激起罪恶的欲望,结出死亡的果子——其根源不在于律法本身,而在于人里面的罪性(7:5),保罗将在7:7–13更详细说明。我们也由此可以推论,已重生的人既然活在圣灵中,不再属肉体,律法的这种负面作用就不应发生在已重生的人身上。

 

第二,我们脱离律法,并不是脱离律法所彰显的神的义;而是借着基督成就了律法所要求的义,使我们得以摆脱对律法绝对顺服的重担,以及因无法完全遵行而招致的咒诅。脱离律法的目的,是使我们永远归属于基督(7:4),这成为我们新的身份。基督的义如今成为我们的义,因此我们不再需要靠自己的努力去达成律法的标准,也不必因达不到而惧怕律法的定罪。这就是脱离律法所带来的自由;然而,这并非是放纵犯罪的自由。恰恰相反,我们既归属于基督,与祂联合,在祂里面,以祂为主,就当顺服祂,并结出果子归荣耀给神。

 

第三,因着圣灵——也就是基督的灵——住在我们心里(8:9),使我们不仅愿意、也有能力遵行神的诫命(8:4),实现了神透过旧约先知所应许的圣灵在新约时代的作为。因此,圣灵在我们里面恢复了律法积极的功用,引导我们不断悔改,过敬虔公义、爱神爱人的生活——正是圣灵在基督里所赐的新生命的样式(6:4, 7:6)。虽然我们仍有软弱、仍不完全,但在基督里我们已经蒙神悦纳。靠着圣灵的同在与帮助,我们一天一天被更新,渐渐活出更像基督的生命。

 

注释:

1. 《威斯敏斯特小要理问答》第35题。

2. 钟马田(Martyn Lloyd-Jones),罗马书第7章第1篇讲道《基督徒与上帝的律法》(MLJ Trust, https://www.mljtrust.org/topic/book-of-romans/)。此外,多位新约圣经学者(例如James Dunn, Gordon Fee, Douglas Moo, Dennis Johnson)认为7:5是7:7–25讨论的主旨,7:6则预示了第8章的论述。

3. John Murray,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Westminster Seminary Press, 2022),  238. 关于7:1中“律法”的含义及其所针对的听众,其它观点包括:指一般法律及全人类,或罗马法律及当地的犹太与外邦信徒。

4. 摩西律法可以分为三大部分:以十诫为主的道德律,设立宗教规范的礼仪律,和管治社会的民事律。

5. 在保罗所处的时代,并非所有国家或文化都如此规定婚姻,所以在这里应该根据摩西律法在这方面的原本宗旨来理解,也就是耶稣在福音书中所教导的。

6. 加尔文(John Calvin),《罗马书注释》,7:2。

7. 钟马田,罗马书7:4三篇讲道《救恩的要义》、《与基督联合:其本质》和《与基督联合:其特权》。

8. 加尔文,《罗马书注释》,4:15和 7:6。

9. Murray, Romans, 242.

10.加尔文,《约翰福音注释》,3:6。

11.钟马田,罗马书第7章第6篇讲道,《罪的本质》。

12.Ronald Y. K. Fung, The Epistle to the Galatians, NICNT(Cambridge, UK: Eerdmans Publishing, 1988), 128-134.

13.希腊动词ε?νηργει?το(工作)时态为不完全式imperfect,描述习惯性和持续的作为。

14.7:5希腊原文τ? παθ?ματα τω?ν α?μαρτιω?ν τα? δια? του? νο?μου,多数中译本插入了“生”或“激发”一词(例如《和合本》“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当代译本》“因律法而激发的罪恶欲望”)。

15.早期教父奥利根(Origen)将此对比理解为经文的“内在属灵含义”和“外在字面意思”之间的对比,构成对圣经的寓意解释;直到宗教改革时期,文法历史释经(grammatical-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才被恢复。

16.G.K. Beale, A New Testament Biblical Theology: The Unfolding of the Old Testament in the New (Grand Rapids, MI: Baker Academic, 2011), 249-259.

17.加尔文,《罗马书注释》,7:5。

18.Beale, New Testament Biblical Theology, 15-24.

 

蒋虹嘉 现居美国,毕业于在费城的西敏神学院(Westminster Theological Seminary),目前参与神学教育和写作。


请阅读“罗马书论成圣”系列文章:

在基督里向罪死,向神活1(上)

在基督里向罪死,向神活1(中)

在基督里向罪死,向神活1(下)

在基督里作义的奴仆2

从“律法之下”到“恩典之下”3(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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