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限制出境”新规19条逐条解读:扩大化、明文化、常态化
“公职人员”等体制内人员办理移民将大大受阻,中介机构还有向监察机关举报的义务。中介机构成为出境监管的前哨,而且面临一轮大整肃。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将于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 美联社 图
7月31日,中国新颁《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将此前备受诟病的“限制出境”(即“边控”)很多灰色操作,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扩大化、明文化、常态化了,出境管理将大大收紧。
【为何重要】综观《规定》全文,一个被认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人,完全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列入限制出境名单。至于当事人可否寻求司法救济或申请司法审查,按此《规定》,在现实操作中几无可能。
有分析认为,该《规定》标志着中国进一步将公民“离开中国”的权利转变为一种由国家酌情授予的特权。
【官方解释】《规定》公布后,中国司法部、公安部、国家移民局负责人明确将出境入境管理提高到“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高度。
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7月31日公布的专家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认为,《规定》是根据中国出境入境管理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制定的一项“小快灵”立法,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属于行政法规。
成协中教授指出,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出境入境管理领域出现了一些新形势新问题,急需作出立法回应;按照急用先行原则,通过“小快灵”的立法形式出台了《规定》。
【核心提要】该《规定》将于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全文十九条,其中“第四条”与“第六条”尤为值得注意。
1、限制出境的情形被分为三类,并首次明确写入了行政规章。其中,对于涉嫌在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国家利益活动的公民,实施限制出境的权力下放给了“省级人民政府”,而判断的主体是使领馆和省级政府。
2、首次明文规定涉技术安全将限制出境:“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将限制出境,并且没有期限。
3、必要时劝阻出境:在办理签证、甚至在出境边防检查时,相关部门可以明确劝阻中国公民不要出境。所谓劝阻,可以理解为“劝了不听那就阻止出境”,如今是有据可循了。
4、县级机关即可执行:执行限制出境的权力下放至“县级出入境管理机构”。
5、可以不告知当事人:如果“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或者刑事案件侦查”,决定机关则被明确允许完全可以不通知当事人。
6、“公职人员”等体制内人员办理移民将大大受阻,中介机构还有向监察机关举报的义务。中介机构成为出境监管的前哨,而且面临一轮大整肃。
【更多背景】据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陈庆安在《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9期发表的《我国限制出境措施问题研究》一文中指出,当时中国涉及边境控制的法律法规共有178项。
而人权组织“保护卫士”(Safeguard Defenders)在2023年的一份报告中指出,中国明文授权限制出境的法律,2018年为10部,到2023年至少已增至15部。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全文及解读
(据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出境入境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解读】
突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以“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利益”宽泛的名义,将严管出境入境。
第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
国务院外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国家和地区战争或者武装冲突、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等安全形势,及时公开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
中国公民应当关注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避免前往及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
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审批中国公民出境入境证件申请和实施出境边防检查时,应当根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通知,提醒准备前往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的中国公民谨慎前往或者密切关注当地安全形势,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注意安全。其中,对准备前往风险等级为最高级别或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中国公民,必要时应当劝阻其前往。
【解读】
根据《规定》第十八条,“移民管理机构”是指“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此处明确指出,“县级出入境管理机构”即可进行一系列限制出境的执法。
其中,“对准备前往风险等级为最高级别或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中国公民,必要时应当劝阻其前往。”比如,中国政府自2025年11月以来多次“郑重提醒中国公民近期避免前往日本”,按此规定,在办理签证、甚至在出境边防检查时,都可以明确劝阻中国公民前往日本。所谓劝阻,可以理解为“劝了不听那就阻止出境”,而且现在是有据可循了。
第三条
出境入境人员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
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在核实出境入境人员的身份、申请事由时,可以询问相关情况,要求其出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信息,出境入境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入境人员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应当对邀请内容和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核实有关信息。
出境入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有权决定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其出境、入境。
【解读】
在办理签证时,有关部门“可以询问相关情况,要求出示、提供有关资料、电子数据等信息”,电子设备(手机、电脑等)、社交平台甚至加密资产,都在检查范围之内。
其中,“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入境人员出具申请材料的,应当对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本规定的“第十一条”,对此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为他人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个人、单位以及主管人员”,都将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没。据此看来,以后企事业单位为员工准备出境申请材料时,将会因为多重考量风险与责任而慎重出具。
第四条
中国公民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违法情形和预防违法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准其出境。
中国公民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经驻外外交机构等核实后由其境内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自回国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准其出境。
中国公民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国务院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解读】
这是《规定》最关键、最值得注意的一条,限制出境的情形被分为三类,并首次明确写入了行政规章。
第一类,对于已经因非法出境或非法入境而受到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公民,在其处罚执行完毕后,再追加3个月至3年的限制出境措施,这已是另一项行政处罚了。然而,这项措施完全由移民管理机构在原处罚执行结束后单独作出。这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法律疑问:这种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移民管理机构是否拥有法定授权实施此类处罚?相关决定是否能够接受真正有效的司法审查?
第二类,对于涉嫌在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国家利益活动的公民,实施限制出境的权力下放给了“省级人民政府”。将如此敏感的权力进行地方化,势必大幅增加各地适用标准不一致以及地方政府滥用权力的风险。
再看判断的主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经驻外外交机构等核实后由其境内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一个中国公民在境外做过什么,判断的主体是使领馆和省级政府,程序里没有法院,没有检控,没有答辩,也没有判决。而且,该公民回到中国境内之后,才会知道有可能已被限制出境。
第三类,关于出口管制和技术转移的规定,印证了此前广为流传的传闻——中国政府一直在限制国内顶尖人工智能研究人员和企业家出境。比如,人工智能初创公司Manus的两位联合创始人回国开会后被限制出境。而且,《规定》明确,“国务院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即可决定不准其出境。需要注意的是,与上述第一类、第二类均明设“6个月至3年”的期限不同,涉技术安全的限制出境没有明确期限,这一条也就更具威慑力。
此前,中国《出口管制法》明确了对于管制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于技术进出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范。违反这两部法律法规,非法技术外流、违规两用物项出口、向境外转移关键产业技术,直接损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属于《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法定情形。此次《规定》则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一种情形,即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的情形。
第五条
外国人在境外申请办理中国签证或者在口岸申请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可以决定1年至5年以内不准其入境。
外国人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处罚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违法情形和预防违法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1年至5年以内不准其入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国人被列入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恶意实体清单或者被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等,需要依法采取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入境等相关措施的,由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按照职责实施。
【解读】
此条针对外国人,而且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从本《规定》”。综观《规定》一系列新措施,此次主要还是针对境内外中国公民。换句话说,过去管的是“怎么申请出入境”,今后管的是“谁不能出去、谁不能进来”。
第六条
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准出境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刑事案件侦查等情形的,可以不告知当事人。
移民管理机构执行不准出境决定时,应当按照决定机关通知的内容告知当事人。
【解读】
与“第四条”一样,“第六条”也是该《规定》最关键、最值得注意的一条。
第六条看上去是给了这套新规一层程序性的外衣。条文规定,决定机关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其被限制出境以及作出决定的理由。然而,如果“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或者刑事案件侦查”,决定机关则被明确允许完全可以不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
国家对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从事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备案管理。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有具备出境入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和与所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所;
??(四)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没有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国(边)境管理的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
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还应当已经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者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
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第九条
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外事、教育、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情况、经营活动等的监督管理,依法公布相关违法信息和不良记录。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条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信息,或者通过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等方式招徕服务对象;
??(二)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违规办理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手续;
??(三)泄露、出售、非法提供在中介服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四)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五)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从事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六)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
公职人员、军队人员等委托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违规办理外国国籍、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境外居留证件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手续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不得办理,并及时向监察机关等报告。
第十一条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的,由移民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个人为他人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由移民管理机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违反本规定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
上述《规定》的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等七条内容,均涉及“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几乎没有提及中介服务机构的空白。签证办理、移民服务等中介机构,由此将成为出境监管重点盯防的前哨。
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7月31日发文显示,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6年6月,在经营范围中包含有“因私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超过16万家,不少是2018年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许可之后设立的。
1、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均要建立备案制度。现有中介机构,在该《规定》自2026年9月15日施行后的90天内,必须补办备案手续。(第七条)
2、多了很多婆婆。“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外事、教育、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都将针对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第九条)
3、第十条列出中介机构的六项禁止行为,前五项指向虚假宣传、伪造材料、泄露客户个人信息、超范围经营、协助跨境犯罪等,第六项是“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措辞模糊,空间极大。(第十条)
4、其中,第十条还规定,“公职人员、军队人员等”委托中介机构“违规办理”外国国籍、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境外居留证件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手续的,中介机构不得办理,还要及时向监察机关报告相关情况。由此可见,中介机构成为“禁止公职人员移民”的把关前哨。所谓“违规办理”,并无明确的说法,措辞越模糊,执法越趋严。而且,中介机构一旦发现有公职人员委托移民事宜的,还必须尽到举报义务。据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7月31日刊发的所谓专家解读文章称,此举将“进一步织密防止贪官外逃、防范和打击腐败的制度笼子”。而参照第十六条,“移民管理机构将畅通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的举报渠道”。如果不及时举报的话,第十三条则列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第十条、第十三、第十六条)
5、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详细罗列各种处罚措施,主要针对中介机构,以及为出境人员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想见,移民中介等机构面临一轮大整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处超过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解读】
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结合来看,“县级出入境管理机构”即可执行限制出境。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在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同。
第十六条
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畅通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的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移民管理机构,是指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本规定所称签证机关,是指驻外签证机关和口岸签证机关。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