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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派立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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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党派立宪制,是指国民选举并雇佣立宪党以制定宪法并维护宪法,选举并雇佣国会议长及议员以制定和维护其它法律,选举和雇佣司法首脑以及司法委员委员来掌管司法权,选举和雇佣行政首脑以及行政委员会委员来掌管行政权,选举和雇佣央行行长以及货币委员会委员来掌管货币政策的这样一种平衡式民主制度。由于其与现存社会制度的最大区别是,党派被国民认可后,只受雇于国民,负责制定宪法和维护宪法,不直接执政,故而,我给它起名叫党派立宪制。


党派立宪制设立的具体过程是,党派根据其政治主张拟定宪法草案,再利用其拟定的宪法草案来争取立宪党地位,当其立宪党地位被国民认可后,其拟定的宪法草案就成为国家的正式宪法,由立宪党专门监督宪法的执行情况,全体国民给予立宪党以相应的报酬,使这个报酬与其本职工作完成得好坏相挂钩,如果立宪党觉得宪法有问题,须争取到半数以上的选民同意并经国会表决通过方可修改宪法;由立宪党组织全体国民通过逐层选举,从而选出国民议会的议长及议员,国民给予议长及议员以相应的报酬,这样就形成了国民议会;由立宪党组织各社会团体以选举的方式推举其利益代理人,各社会团体利益代理人共同组成团体议会,以通过协商来平衡各社会团体的利益,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团体利益纠纷,则由国民议会依据宪法来仲裁;国民议会和团体议会共同构成国会,国会议长默认由国民议会议长担任;由国民议会组织国民选举并雇佣最高司法首脑以及司法委员会委员,来构建司法机关,并掌管司法权;由国民议会组织国民选举并雇佣最高行政首脑和行政委员会委员,来构建行政机构,并掌管行政权;由国民议会组织国民选举并雇佣央行行长及货币委员会委员,来构建中央银行,以掌管货币政策,维持物价稳定;由立宪党、国民议会和最高行政首脑三方共同组建并掌管军队;立宪党、国民议会、司法机构、行政机构及央行均单独设立警察机构;上述各机构共同建立统一的国家机构网,以实现网上选举及测评,并保证立宪党、国会、司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央行涉及民众利益的所有信息公开透明。需要指出的是,在党派立宪制下,经选举产生的国家机构人员也有任期限制;党派和社会团体只能参选立宪党,并可推举代表其利益的团体议会的议员,其它的选举均只能以个人的名义参与,否则视为违背宪法;党派、团体不得为个人参选国家机构职务造势;任何人或组织不得用资金干预选举。


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政治制度呢?接下来我们将会进行分析。


在我写的《利己性与社会性》一书中,我分析过,虽然遗传物质的改变是没有方向性的,但环境中存在着有害因素和有利因素形成的组合,我们称之为害利因素组合,害利因素组合使生物的衍变具有了方向性,于是就形成了生物的利己性。这一点,人及其它社会性高等动物也不例外。所以,利己性人人都有,其底线是足以维持个体生存及繁衍下去。正是因为遗传物质的改变是没有方向性的,所以,高等动物也才演变出了具有利群性和正义性等社会性的个体,于是才有了社会性高等动物。


当社会性高等动物出现以后,个体的衍化,除了受到害利因素组合的制约以外,还要受到群体制度的制约,人类这种最高级的社会性高等动物亦然。人的利己性有非损人利己性与损人利己性之分,非损人利己性不但对自身有利,对人类群体也有利,是人类这种高等动物成为群体动物的前提和基础;人类的损人利己性只对自身有利,对人类群体则有害,是促使人类这种群体动物解体的因素。人的利群性和正义性都对人类群体有利,是促使人类这种高等动物成为群体动物的因素。从短期来看,人类的群体制度或社会制度既可以偏向于保护人的非损人利己权力,限制人的损人利己行为,奖励人的利群性和正义性行为;也可以偏向于不保护人的非损人利己权力,不限制人的损人利己行为,不奖励甚至打压人的利群性和正义性行为。我们知道,社会财富的创造主要是由高智商个体来完成的,完全保护人的非损人利己性权力,完全限制人的损人利己性行为,就是完全实行按劳分配,结果是高智商个体所创造的大量的财富不被掠夺,高智商个体能够养育较多的后代;不保护人的非损人利己权力,不限制人的损人利己行为的结果是:高智商个体所创造的财富,被损人利己性强的高情商个体及善于溜须拍马的个体掠夺,结果是,损人利己性强的高情商个体和溜须拍马个体能够养育较多的后代;不折不扣地奖励利群性和正义性行为,会使冒险做出利群性和正义性行为的个体得到足额的补偿,从而,使他们能够养育较多的后代。所以,从长期来看,社会制度偏向于前者的部落或国家,损人利己性强的个体会越来越少,高智商的个体会越来越多,具有利群性和正义性的个体会越来越多,结果是群体的实力越来越强;而偏向于后者的部落或国家,损人利己性强的个体会越来越多,高情商个体,和善于溜须拍马的个体越来越多,高智商的个体会越来越少,具有利群性和正义性的个体会越来越少,结果是群体实力相对越来越弱。当两个部落或国家发生竞争或战争时,制度倾向于前者的部落或国家无疑会占相对优势,制度倾向于后者的部落或国家会逐渐萎缩,甚至突然亡族灭种。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群体选择。群体选择表面上看,是对人类群体实力的选择,实质上,是对人类群体制度的选择。群体选择使人类的群体制度会逐渐趋向于完全保护人的非损人利己权力,完全限制人的损人利己行为,不折不扣地奖励人的利群性和正义性行为。这个法则我称之为人道法则。违背了人道法则的部落或国家,面临的将是逐渐被淘汰,甚至被无情抹除。那么,我为什么要称这个法则为人道法则?群体选择的施加者又是什么呢?


在这里,人道法则的“道”就是《道德经》中的“道”

道德经第二十五章的内容是: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強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遠,遠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经》第四十二章的内容是是: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人之所惡,唯孤、寡、不穀,而王公以為稱。故物或損之而益,或益之而損。人之所教,我亦教之。強梁者不得其死,吾將以為教父。


可见,老子对事物形成的观点是,在天地形成以前,就有一个带有法则的东西形成,老子不知道它叫什么,把它称为“道”,按着“道”的法则才形成了天(宇宙)和地(地球),也形成了天地万事万物,包括人和其它生物。我认为他说的很对。人类的社会实践证实,宇宙中的万事万物确实是按着一定法则形成,并且按着一定法则在不断变化着。所以 人们才能对宇宙万事万物进行研究,形成各种科学规律。人们所认识到的规律,就是“道”所蕴含的法则的一部分或一些表面现象。


概因“道”在利用其蕴含的法则创造了天、地和人的同时,也利用其创造天、地和人的法则,限制了天、地和人,所以,老子才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也就是,人类社会运行及人体本身变化,遵循地球运行的法则,地球运行遵循宇宙运行的法则,宇宙运行遵循“道”所蕴含的法则。一言以蔽之,就是人类社会运行及人体本身变化必须遵循“道”用来创造和限制人类的法则。由于人类社会制度决定着人类社会的运行和人体本身变化,所以,人类社会制度也必须遵循“道”用来限制人类的法则。由此看来,是“道”通过群体选择,决定了人类社会制度必须遵循的法则。因此,我们才将“道”用来限制人类社会制度的法则称为人道法则。违背了该法则,人类群体将会受到“道”的惩罚,甚至直接被“道”抹除。例如,美洲大陆和澳洲大陆的原住民就是因为违背了人道法则而受到了“道的惩罚。


老子说: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意思是,万物都背负着阴气、怀抱着阳气,通过阴阳二气的交融激荡达到和谐的状态。《黄帝内经·素问·生气通天论》中说:“阴平阳秘,精神乃治,阴阳离决,精气乃绝。意思是,阴阳双方保持动态平衡与相互协调,人的神志与精力才正常,身体才健康,如果阴阳相互分离,协调被彻底破坏,生命的精气就会耗竭,生命活动就会终止。同样,人类社会也遵循“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这一规律。现今社会,在政治方面,普通民众与国家管理者就是阴阳双方,只有使双方力量处于平衡状态,社会才能正常运转,否则就是出现问题,甚至崩溃,所以才要制定法律,才要摒弃集权制,实行分权制,把权力分成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等互不隶属互相制约的多个部分,这样就会使普通民众与国家管理者的力量更加趋于平衡。在经济方面,劳动者这一群体,与企业主这一群体,就是阴阳双方,只有二者处于平衡状态,经济才能正常运转,如果某些企业主或企业主集团与公权力相勾结,就会出现恶性垄断,使财富过多地流向垄断集团的手中,从而打破生产能力和购买能力之间的平衡,通常的解决办法是印钱来提高劳动者的购买力,于是,通货膨胀就发生了,这就是现代经济的主流现状;相反,马列主义者试图通过采取消灭资本家的办法来搞经济,以试图消灭剥削,其结果也必然是失败。只有使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处于权力平衡状态,社会才能阴平阳秘。事实上,资本若不与权力相结合形成垄断,资本所有者就会提高工资来竞争劳动者,这时,资本所有者根本就无法剥削劳动者。


党派立宪制把公权力分成宪法立法维护权、普通法律立法维护权、司法权、行政权和铸币权五个部分,每个部分都在民众的选举和监督之下,互不隶属,互相制约,这就能够避免以某个人或某个组织为核心,把公职人员这一群体形成统一整体,压迫普通民众这一群体,从而确保普通民众这一群体与公职人员这一群体处于阴阳平衡状态,这样就有利于保护每个人的非损人利己权力,有利于抑制任何人的损人利己行为,有利于不折不扣地奖励人的利群性和正义性行为。以立宪党代替执政党,能够避免财团通过操控执政党对经济形成恶性垄断,这样就有利于避免劳动者这一群体与资本所有者这一群体之间的阴阳平衡状态遭到破坏,也就能有利于避免劳动者以劳动换取相应的报酬这一非损人利己权力遭到破坏,从而能够避免恶性垄断造成的生产过剩、经济危机和通货膨胀。所以党派立宪制完全符合人道法则的要求。


党派的政治理念的核心,是党派对宪法的主张,而宪法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民众认可一个党派,是认可其要采取的社会制度,也就是认可其对宪法的主张。所以,让当选的党派成为立宪党,而不是执政党,乃是人尽其才。如果让当选的党派成为执政党,利己性强的人就会因为想象的空间过大,而不遗余力地加入,久而久之,执政党就会从主要由政治理念粘合在一起的党,堕落为主要由私立粘合在一起的党,谁都知道,这样的党是不适合执政的,否则,会给国家带来灾难。由此,我们得到了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结论,那就是,执政党不能执政。这也促使我提出了党派立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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