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法则
这里,人道法则中的“道”就是《道德经》中的“道”。
道德经第二十五章的内容是: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強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遠,遠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经》第四十二章的内容是是: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人之所惡,唯孤、寡、不穀,而王公以為稱。故物或損之而益,或益之而損。人之所教,我亦教之。強梁者不得其死,吾將以為教父。
可见,老子对事物形成的观点是,在天地形成以前,就有一个带有法则的东西形成,老子不知道它叫什么,把它称为“道”,按着“道”的法则才形成了天(宇宙)和地(地球),也形成了天地万事万物,包括人和其它生物。我认为他说的很对。人类的社会实践证实,宇宙中的万事万物确实是按着一定法则形成,并且按着一定法则在不断变化着。所以 人们才能对宇宙万事万物进行研究,形成各种科学规律。人们所认识到的规律,就是“道”所蕴含的法则的一部分或一些表面现象。
概因“道”利用其蕴含的法则创造了天、地和人的同时,也利用其创造天、地和人的法则限制了天、地和人,所以,老子才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也就是,人类社会运行及人体本身变化,遵循地球运行的法则,地球运行遵循宇宙运行的法则,宇宙运行遵循“道”所蕴含的法则。一言以蔽之,就是人类社会运行及人体本身变化必须遵循“道”用来创造和限制人类的法则。由于人类社会制度决定着人类社会的运行,所以,人类社会制度也必须遵循“道”用来限制人类的法则。我们把“道”用来限制人类社会制度的法则称为人道法则。违背了该法则人类群体将会受到“道”的惩罚,甚至直接被抹除。例如,美洲大陆和澳洲大陆的原住民就是因为违背了人道法则而受到了“道的惩罚。
那么,人道法则都有哪些内容呢?我们接着往下讲。
我们知道,虽然生物遗传物质的改变是没有方向性的,但害利因素组合(环境中存在着的有害因素和有利因素形成的组合)使生物的衍变具有了方向性,于是就形成了生物的利己性。这一点,人及其它社会性高等动物也不例外。所以,利己性人人都有,其底线是足以维持个体生存繁衍下去。但是,人的利己性有非损人利己性与损人利己性之分,非损人利己性不但对人类群体无害,而切还有利,所以,社会制度应该保护人的非损人利己性,否则,该人类群体或国家就有可能落后其它人类群体或国家;损人利己性对人类群体有害,所以,社会制度应该限制人的损人利己性发挥作用,不然,轻则使该人类群体或国家落后于其它人类群体或国家,重则使该人类群体或国家直接解体。
利群性和正义性这两个最主要的社会性与利己性不同,虽然利群性和正义性与利己性一样受遗传物质控制,但它们不是害利因素组合对生物长期选择的结果。当两个其它情况差不多部落或国家发生战争时,整体利群性和正义性强的部落或国家获胜的概率,要远大于整体利群性和正义性弱的部落或国家。获胜的部落或国家得以生存繁衍下去,战败部落或国家则可能被消灭以至亡族,甚至灭种。这是一种群体选择,可见,群体选择作用保留了整体利群性和正义性强的部落或国家,而不是利群性和正义性强的个体。因而群体选择作用不是个体形成利群性和正义性的因素。
其实,群体选择作用直接选择的是一个群体的整体实力,由于利群性和正义性有利于群体总实力的发挥,所以,群体选择对总体利群性和正义性强的人类群体的选择作用是保留;相反,损人利己性不利于群体的整体实力发挥,因此,群体选择对总体损人利己性强的人类群体的作用是淘汰;同样,一个群体的整体智力,在适当的群体制度下,可以变成科技实力、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所以,群体选择作用保留整体智力高的群体。
事实上,对于人和其它高等群体动物来说,不光害利因素组合对其个体有选择作用,群体制度对其个体也有选择作用,这种对个体的选择作用,最终表现为对高等群体动物遗传物质的选择。当人类成为地球的霸主以后,人类的部落就逐渐被国家所取代,国家的政治制度,这种人类的群体制度,对人类个体的选择作用就尤为突出了,它甚至对人类遗传物质的发展方向起了主导作用。
然而,人类的群体制度或国家政治制度是人类群体人为选择的,具有主观性,它既可以保护人的非损人利己性行为,限制人的损人利己性行为,也可以不保护人的非损人利己性行为,不限制人的损人利己性行为。它既可以奖励人的利群性和正义性行为,也可以不奖励人的利群性和正义性行为,甚至打压人的利群性和正义性行为。假如,部落或国家A保护人的非损人利己性行为,限制人的损人利己性行为,奖励人的利群性和正义性行为,那么部落或国家A中,聪明而勤劳的人会富裕起来,长此以往,部落或国家A中的人会变得越来越聪明,身体会越来越完善,有利群性和正义性的人会越来越多,部落或国家A会变得科技发达,人民富足,军事实力强大。假如,部落或国家B是与部落或国家A起点差不多的邻国,但部落或国家B不保护人的非损人利己性行为,不限制人的损人利己性行为,不奖励人的利群性和正义性行为,那么部落或国家B中损人利己性强的人会富裕,聪明而勤劳的人财富被剥夺,长此以往部落或国家B中,损人利己性强的人会越来越多,人的智力会下降,人会变得善于阿谀奉承,溜须拍马,国家科技实力会相对低下,人民会变得相对贫穷,军事实力会相对落后。如果部落或国家A与部落或国家B发生战争,部落或国家B很可能会被部落或国家A抹除。
由此看来,人类所面临的群体选择,表面是对人类群体整体实力的选择,实质上,是“道”利用其所蕴含的某些规则对人类群体制度的选择,这个选择,就是我所说的人道法则,其具体内容主要是,人类的群体制度必须保护人的非损人利己性行为,限制人的损人利己性行为,适当奖励人的利群性和正义性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