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豪:「敵國條款」具體規定了什麼?
一言以蔽之: 聯合國憲章並沒有自己成立一個常設機構去天天盯着戰敗國,而是通過「敵國條款」,在國際法上授權和承認了戰勝國(如美、蘇、英、中等)對德、日等國進行軍事佔領、解除武裝、制定和平條約等管束行為的合法性。
「敵國條款」具體規定了什麼?
這三條條款的核心邏輯,是給予二戰的戰勝國一種「特殊權力」,用來防範這些國家軍國主義復活:
免經授權的反制權(第53條): 正常情況下,任何國家採取軍事制裁行動都必須經過聯合國安理會授權。但第53條規定,如果是為了防止這些「前敵國」再次推行侵略政策,戰勝國採取區域性防範措施時,不需要安理會的前置批准。
領土處置與託管(第77條): 規定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果而從敵國割離的領土,可以納入聯合國的託管制度。
確認戰後處置效力(第107條): 這是核心條款。它規定,戰勝國政府在二戰結束時或其後,針對敵國所採取或授權執行的行動(比如解除武裝、佔領、審判戰犯等),本憲章不予取消或禁止。也就是說,盟軍在戰後的種種強力和監視手段,在聯合國法理上是完全合法的。
誰是條款中的「敵國」?
《聯合國憲章》起草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的1945年。當時聯合國的創始國(反法西斯同盟)為了防止侵略戰爭重演,在憲章中明確定義了「敵國」:指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任何本憲章簽字國的敵國。
這在實踐中主要指向軸心國陣營,核心就是德國、日本和意大利。
其實在联合國的官方文件裏,並沒有一部叫作《戰敗國處置條例》的獨立法規。
你聽到的這個說法,其法理源頭其實是《聯合國憲章》中非常著名的**「敵國條款」(Enemy State Clauses),具體包含在憲章的第53條、第77條和第107條**當中。
這套條款的歷史背景和具體運作方式,跟我們現在常規理解的「聯合國管制」不太一样。
谁是战败国?战败国应该受到管制和监视,这是联合国规定的(战败国处置条例)
「敵國條款」具體規定了什麼?
這三條條款的核心邏輯,是給予二戰的戰勝國一種「特殊權力」,用來防範這些國家軍國主義復活:
免經授權的反制權(第53條): 正常情況下,任何國家採取軍事制裁行動都必須經過聯合國安理會授權。但第53條規定,如果是為了防止這些「前敵國」再次推行侵略政策,戰勝國採取區域性防範措施時,不需要安理會的前置批准。
領土處置與託管(第77條): 規定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果而從敵國割離的領土,可以納入聯合國的託管制度。
確認戰後處置效力(第107條): 這是核心條款。它規定,戰勝國政府在二戰結束時或其後,針對敵國所採取或授權執行的行動(比如解除武裝、佔領、審判戰犯等),本憲章不予取消或禁止。也就是說,盟軍在戰後的種種強力和監視手段,在聯合國法理上是完全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