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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是自家小君主:民法如何生出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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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是自家小君主:民法如何生出宪政

——民法性国家在民族与国家的拉锯中


你有没有发现,真正的宪政从来不是风平浪静的?它总是在民族和国家的拉扯中长大。民法性国家尤其如此——它必须让私法(民法)不断对抗公法(国家机器),才能让民族不被国家一口吞掉,让普通人做自家小君主。

民法性国家:民族要免于国家的吞噬

民法性国家不是一个和平的大家庭,它天生就处在民族与国家的冲突里。

民族是活生生的、有历史、有土地、有血脉的共同体;国家则是机器,是权力,是公法的总和。

国家太强大,就会把民族吞掉,把活人变成抽象的“臣民”。  

这时候,私法就成了抵抗的武器:  合同、侵权、人格权……这些日常小权利,像一根根钉子,把个人钉在自己的土地、自己的历史、自己的民族里。  

公法(宪法、行政法)是自上而下的“管”;私法是自下而上的“守”。

民法性国家,就是让私法不断推开公法,让民族能喘口气,让每个人继续在民法这部“世俗圣经”里修行,做自己事务的小君主。

海德格尔的“翻转”:效忠也可以收回

海德格尔1933年对纳粹国家的效忠,看起来是“站错队”。但在存在主义眼里,这件事是可以翻转、颠倒、收回的。他和德国地下抵抗运动的暧昧关系,其实就是这种翻转的痕迹——手伸出去支持国家,但随时可以收回来,回到民族的怀抱。

为什么能翻转?因为海德格尔真正关心的,从来不是哪一个政权(魏玛共和国、纳粹帝国、联邦德国都不重要),而是德意志民族生存的延续。他需要探索的是民族活下去的结构和法则。他一度把纳粹看成救星,是出于对民族生存的渴望而产生的“幻觉”。这种幻觉来自自然法——自然法总是给人一种“正当性”,让你觉得“为了民族,我赌一把”。可赌注下错了,就成了冒险。战后,那些参与道德审判的知识分子,把海德格尔死死钉在“犯罪席”上。他们用绝对的善恶标准,一棍子打死,不允许任何翻转。

但存在主义的辩证法告诉我们:彼可被取代之——任何立场,都能被相反的立场随时取代。

政治立场就像法庭判决:白天执行一个判决,晚上可以用老理由重新审查。成败两萧何,国家可能成就民族,也可能祸害民族。

纯粹的绝对领域 vs. 现实的处境决断

如果停留在纯粹的绝对领域,海德格尔就是“法官”或“法庭”本身——他可以根据不同处境,做出不同判决,但曲调旋律必须是同一个:守护德意志民族的生存。在什么山唱什么歌,但歌的灵魂不变。

海德格尔超善恶,他基于民族生存的渴望做判断,结果却被拖进善恶的区分,被钉在耻辱柱上。

不过,新教传统里本来就有一种抵抗国家的倾向——把国家当成民族的潜在敌人。这种倾向在德国(民族和国家边界常常合一)很容易被抹杀,国家被美化成民族的化身。但正是这种新教的“抵抗基因”,让海德格尔1933年的立场能够悄悄翻转。只是在极权主义条件下,翻转不够明显,世人看不见。手伸出去又收回来,在黑暗中完成。回到民法:私法是民族对抗国家的最后防线

海德格尔的存在论,正是给私法提供了最硬的哲学地基:

此在“向来我属性”、本真决断、“有罪责”的承担……全都在私法里落地。

私法不是国家颁布的“圣旨”,而是从民族历史、土地、日常生存里自下而上长出来的“民族法”。  民法性国家因此必须永远保持警醒:

让私法对抗公法,让民族免于被国家吞噬。

每一次合同纠纷、每一次侵权诉讼、每一次隐私维权,都是常人在为权利而斗争,都是在练习当自家小君主,都是在给民族续命。  

法律人对民法的“宗教体验”,其实就是这种守护民族的虔诚——在民法这部异教的、旧约式的世俗圣经里,感受世界本身。

民法性国家,注定活在民族与国家的张力里

海德格尔的“翻转”告诉我们:效忠可以收回,立场可以更替,判决可以重审,但民族生存的旋律不能变。  

当我们这些普通常人,在私法里一次次签字、一次次主张权利、一次次承担“欠债”般的责任时,我们就是在用民法守护民族,用日常修行对抗公法的吞噬。  

人人都是自家小君主——

不是因为国家允许,而是因为我们在民法这部圣经里,学会了自己做主。  宪政,就是这样在拉锯中、翻转中、日常斗争中,一点一点生出来的。  

从今天开始,当你为一件小权利较真时,想想:你不只是在维权,你是在为民族留住呼吸的空间,也是在海德格尔式的存在里,练习最本真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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