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纯华:论两岸统一的政治正当性条件
论两岸统一的政治正当性条件
——兼与当下主流统一叙事商榷
作者/杨纯华
本文围绕“两岸统一的政治正当性条件”这一核心问题,尝试将长期被情绪化与口号化处理的统一议题,重新置于现代政治理论与比较政治学的规范分析框架之中。文章指出,统一并非一种天然正当的政治目标,而是一项涉及政治共同体重组、主权再配置与公民权利重构的重大制度选择,其合法性必须接受严格审查。
通过区分领土控制、制度整合与政治共同体形成三个层次,本文论证了仅有领土意义上的统一,无法构成现代政治意义上的真正统一。文章进一步从人民自决原则、制度差异、程序正义经济叙事限度等方面展开分析,指出缺乏权利保障、制度对等与民主同意的统一,必然面临合法性赤字与长期治理风险。
在比较伊朗、委内瑞拉与东欧等案例的基础上,本文强调历史经验并不支持“先统一、后正当化”的路径假设。相反,只有在权利、制度与程序层面满足最低正当性条件时,统一才可能成为稳定与合作的基础。文章最终提出,统一若不能首先改善人的处境,便难以被视为一种道德义务,这一反问亦构成本文的开放性结论。
两岸关系;政治正当性;人民自决;制度统一;程序正义;统一理论
本文的写作,源于一次并不陌生、却令人深思的现实触发。
2025年10月29日,昔日的亲密同事、现任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潘贤掌博士,出席苏州市台协会成立三十周年暨“两岸两链”创新融合发展大会并发表致辞。致辞内容延续了当下主流统一叙事的核心逻辑:以发展规划、产业体系、市场规模与融合前景,描绘统一所承载的现实利益与历史使命。
从政策语言的角度看,这样的表述严谨、完整,也符合当下大陆对台工作的既定话语结构。然而,正是在这种高度成熟、几乎不再被质疑的叙事之中,一个问题愈发清晰地浮现出来:当统一被不断诉诸为发展机遇与民族愿景时,权利、制度与人民选择的位置,是否正在被系统性地边缘化?
本文并非针对某一次发言或某一位官员而写,而是试图对一种已经高度定型的统一叙事进行规范性回应。作为一名出生于福建、长期关注两岸议题的研究者,笔者既理解统一情感在历史与文化中的根源,也无法忽视现代政治正当性所提出的基本要求。
正是在这一双重意识之中,本文选择不以立场对立的方式参与争论,而是回到更为根本的问题:统一若要具有说服力,其前提究竟是什么?
若统一无法在权利保障、制度对等与人民同意层面作出清晰而可信的回应,那么无论其发展承诺多么宏大,都难以转化为真正的政治认同。统一不是宣传工程,而是制度工程;不是情绪动员,而是正当性建构。
本文谨以此文,作为一份学术性的、公开的讨论文本,尝试为两岸未来的政治想象,提供一种以权利为中心、以人民为主体的思考路径。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为什么“统一”需要被重新论证
在当代两岸政治语境中,“统一”往往被视为一个不证自明的政治目标。它频繁以历史必然、民族大义或国家利益的形式出现,并在公共话语中获得高度道德正当性。然而,正是在这种高度确定化的叙事中,一个根本性问题被系统性地回避了:统一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才构成一种正当的政治选择?
从现代政治理论的角度看,统一并非一个天然正当的目标,而是一种需要被规范审查的制度安排。任何涉及主权重组、政治共同体变更与公民权利再分配的行为,都必须回答正当性来源的问题。若这一问题被悬置,统一便可能从政治选择退化为权力行为,从制度整合滑向支配关系的延伸。
在两岸关系中,这一问题尤为突出。一方面,大陆方面的主流统一叙事,倾向于将统一表述为历史进程、民族复兴或发展机遇;另一方面,台湾社会已在既有宪政框架下形成稳定的政治共同体,其政治生活、权利结构与公共认同具有高度制度化特征。在此背景下,任何关于统一的主张,若绕过台湾人民的选择权,或以发展利益替代政治授权,均难以满足现代政治正当性的基本要求。
本文正是在这一张力之中展开讨论。本文并不预设统一或独立的结论立场,而是将分析重点放在“统一的政治正当性条件”之上。换言之,本文关注的不是统一“是否应当发生”,而是统一“在何种条件下才可能被视为正当”。
为此,本文将区分三个在公共讨论中常被混淆的概念层次:领土控制、制度整合与政治共同体形成。文章将指出,仅有领土意义上的统一,并不自动生成政治意义上的统一;若缺乏权利对等、制度一致与责任共担,所谓统一更可能构成统治范围的扩展,而非共同体的重建。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采取规范政治理论分析与比较政治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借助主权理论、民主合法性理论与人民自决原则,对统一的正当性来源进行概念澄清;另一方面,通过对不同国家与地区的比较案例,检验外部整合、制度差异与政治授权之间的实际关系。
本文的核心论断可以概括为:统一的正当性并不源于口号、情感或人口规模,而取决于是否能够在制度层面保障人的权利、尊严与选择自由。 在这一意义上,“只统一领土,而不统一权利与制度”的方案,无法构成现代政治意义上的真正统一。
本章作为全文的引言,旨在确立问题意识与分析路径。下文将首先从理论层面对“统一”的合法性来源进行系统梳理,为后续的制度分析与案例比较奠定规范基础。
第二章 理论框架:统一的三种合法性来源
任何关于政治统一的讨论,若要进入现代政治理论的严肃层面,首先必须回答一个基础问题:统一的合法性从何而来?在公共话语中,这一问题常被历史叙事、民族情感或现实利益所替代,仿佛“统一”本身即构成正当性。然而,在规范政治理论中,合法性并非目标本身所固有,而是必须通过可被检验的来源加以证明。
本文认为,政治统一的合法性至少可能来自三种不同但彼此关联的来源:历史—民族合法性、功能—绩效合法性,以及规范—民主合法性。三者在不同政治传统中被赋予不同权重,但任何一种若被单独绝对化,都会导致统一正当性的结构性缺陷。
2.1 历史—民族合法性:叙事资源而非授权机制
历史—民族合法性是最常被援引的统一正当性来源。其核心论点是:基于共同的历史记忆、文化传统或民族认同,政治统一被视为一种“应然”的状态。在两岸语境中,这一合法性通常以“同属一个民族”“历史上曾经统一”或“分裂是外力造成的”形式出现。
然而,从规范政治理论的角度看,历史与民族更多是一种解释资源,而非授权机制。它们可以解释为何统一在情感与象征层面具有吸引力,却无法自动生成政治统治的正当性。现代政治合法性要求可被追溯的授权过程,而非对过去状态的复原。
更重要的是,历史—民族合法性具有高度的选择性与解释弹性。历史本身并不提供单一结论,不同政治主体可以从同一历史中提取相反的规范含义。因此,若将统一完全建立在历史叙事之上,便不可避免地滑向叙事竞争而非制度论证。
2..2 功能—绩效合法性:发展承诺的条件性有效
第二种常见的统一合法性来源是功能—绩效合法性,即以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或安全保障作为统一的正当理由。在这一逻辑中,统一被描绘为带来更大市场、更高效率或更安全环境的制度选择。
不可否认,功能—绩效合法性在现实政治中具有重要地位。政治共同体的存续,确实需要一定程度的绩效支撑。然而,其问题在于:绩效本身具有高度条件性与不确定性。发展承诺并非自动兑现,而一旦预期落空,其合法性基础便随之动摇。
此外,功能—绩效合法性无法回答一个关键问题:即便统一在整体层面可能带来某些利益,它是否有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重新分配政治权利?若发展被用来替代授权,统一便从一种选择变为一种安排,个人权利则被置于集体目标之下。
2.3 规范—民主合法性:现代政治的不可替代前提
与前两种合法性来源不同,规范—民主合法性强调统一必须建立在人民自决、制度同意与权利对等之上。在这一框架中,统一不再被视为历史任务或发展工具,而是一种需要被人民授权的政治重组。
规范—民主合法性的核心原则在于:任何政治共同体的形成或变更,都必须得到其成员的同意。这一原则并不预设统一或独立的结果,而是坚持程序优先于目标。正是这一原则,使统一从强制行为转化为可被接受的政治选择。
在两岸问题中,这意味着统一的正当性不能绕过台湾社会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存在事实。无论历史如何解释、发展前景如何描绘,若缺乏明确而自由的人民授权,统一便难以获得规范意义上的合法性。
2.4 小结:合法性来源的层级关系
通过对三种合法性来源的分析,可以得出一个清晰结论:历史—民族合法性与功能—绩效合法性,均无法替代规范—民主合法性。前者可以作为情感与现实层面的补充,但不能构成最终授权依据。
因此,本文将在后续章节中以规范—民主合法性为核心尺度,对各种统一主张进行检验,并进一步分析制度差异、权利结构与责任机制在统一正当性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三章 “统一”的概念澄清:从历史叙事到现代政治范畴
3.1 问题的提出:为何必须重新界定“统一”
在当下两岸政治论述中,“统一”一词被频繁使用,却极少被严格界定。它在官方叙事中往往被自然化为一种“自明的政治目标”,仿佛其正当性无需论证,其实现方式也无需接受规范性检验。这种用法在修辞上具有高度动员力,却在理论上极为粗疏。
从政治哲学与宪政理论角度看,任何重大政治目标若涉及主权、权利与强制性制度重构,都必须回答至少三个基本问题:统一“是什么”、为何正当、如何实现。然而,当前主流统一话语往往跳过第一个问题,直接诉诸历史情感或地缘安全焦虑,将“统一”简化为领土完整的恢复。这种简化不仅遮蔽了现代政治的核心关切,也为权力单方面扩张提供了话语便利。
因此,在进入具体制度与案例讨论之前,有必要对“统一”这一概念本身进行系统澄清,将其从历史—民族叙事中抽离出来,重新放置于现代政治与法理框架之中。
3.2 历史语境中的“统一”:王朝秩序与主权观念的差异
在中国传统政治语境中,“统一”首先是一个王朝—天下秩序概念,而非现代意义上的主权整合。所谓“天下一统”,强调的是对空间的控制、对人口的征服与对秩序的垄断,其合法性基础来自天命、武功或正统叙事,而非被统治者的同意。
这一点在秦汉以来的政治实践中表现得尤为清晰:统一往往通过战争完成,其结果是行政区划的重新安排与税役体系的扩展,而不是权利结构的整合。地方社会并未作为政治主体参与“统一”的决策过程,其顺从被视为秩序恢复的一部分。
问题在于,当这一前现代概念被直接移植到现代民族国家语境中时,便产生了严重的范畴错位。现代政治中的统一,不再只是疆域控制的完成,而是涉及公民资格、宪法秩序、权利义务与制度合法性的系统重构。如果忽视这一转变,便会将前现代的征服逻辑包装为现代政治目标,从而在理论上制造混乱。
3.3 现代政治中的统一:制度、权利与责任的整合
在现代政治理论中,统一首先是一个制度性概念。无论是联邦制国家的整合,还是分裂国家的再统一,其核心都不在于地图的变化,而在于政治共同体的重构。
具体而言,现代意义上的统一至少包含以下三个不可分割的层面:
第一,法律与宪政秩序的统一。统一意味着适用同一套基本法秩序,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地位,并受同样的权力约束与保护。这一层面要求统一后的制度具有可预期性、可救济性与权力制衡机制。
第二,权利体系的统一。统一若导致部分人群权利缩减、自由受限或救济渠道关闭,则在规范意义上构成倒退,而非整合。正因如此,现代政治中的统一往往以“权利不降低”为最低底线。
第三,政治责任与公共负担的统一。统一不仅意味着接受同一主权,也意味着共同承担公共决策的后果,包括税收、军事义务与政策风险。如果统一后的制度安排无法确保责任的对等分配,其合法性必然受到质疑。
由此可见,统一并非单向度的“并入”,而是一项高度复杂的制度工程,其正当性取决于是否实现了上述多维度的整合。
3.4 “只统一领土”的概念困境
将统一简化为“领土统一”,在理论上至少存在三重问题。
其一,它混淆了主权控制与政治认同。主权可以通过强制实现,但认同无法被强制制造。历史经验反复表明,缺乏认同的主权控制往往需要持续高压维持,其成本随时间上升。
其二,它回避了权利退化的问题。如果统一意味着部分社会成员从较高权利水平进入较低权利水平,那么这种“统一”在现代政治伦理中缺乏可辩护性。权利的非倒退原则,已成为国际人权法与比较宪政的重要共识。
其三,它遮蔽了责任不对称的现实。在高度集权体制下,决策权集中于少数政治精英,而统一后的风险与成本却由全体承担。这种责任结构本身就削弱了统一的道德说服力。
因此,“只统一领土”的说法并非中性的描述,而是一种带有强烈政治倾向的话语策略,其功能在于压缩讨论空间,将复杂的制度问题转化为情感与立场问题。
3.5 两岸语境中的特殊性:统一为何更需要概念自觉
在两岸关系中,统一问题之所以格外敏感,正是因为双方在制度形态、权利保障与政治文化上存在显著差异。在这种背景下,任何忽视制度落差的统一叙事,都难以获得规范性认可。
台湾社会之所以反复强调“程序正义”与“人民决定”,并非出于狭隘的身份政治,而是源于对现代政治基本原则的坚持:重大政治变迁必须获得当事人明确且可撤回的同意。
如果统一被定义为一种无需同意、无需权利保障、无需制度整合的“历史必然”,那么它在理论上已不属于现代政治范畴,而更接近前现代的征服逻辑。这正是本文试图揭示并加以反驳的核心问题之一。
3.6 小结:统一必须回到现代政治语言中
本章通过对“统一”概念的历史溯源与理论澄清,指出一个基本结论:统一只有在制度、权利与责任层面实现整合时,才具有现代政治意义上的正当性。
任何将统一简化为领土收回的叙事,都是对现代政治概念的退化使用。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本文坚持认为:讨论两岸统一的政治正当性,不能停留在情感动员或历史隐喻层面,而必须回到宪政、权利与制度可接受性的严肃论证之中。
第四章 制度差异与统一的不可简化性
4.1 统一问题的真正难点:制度而非情感
在两岸统一的公共讨论中,制度问题往往被有意无意地边缘化。主流叙事更倾向于强调历史情感、民族认同或地缘安全,却将制度差异视为“技术问题”或“可以在统一后逐步解决的次要问题”。这种叙事策略的核心假设是:统一本身具有压倒性的价值,制度问题可以延后处理。
然而,从比较政治学与宪政理论的角度看,这一假设本身即站不住脚。制度并非外在于政治共同体的附属物,而是决定权力如何运行、权利如何保障、冲突如何解决的核心结构。若制度差异被忽视,统一将不可避免地演变为权力结构的单向吸收,而非平等整合。
因此,本章的基本立场是:两岸统一的核心障碍不在于身份差异,而在于制度差异;不在于情感隔阂,而在于权利结构与治理逻辑的根本不同。
4.2 权利保障体系的结构性差异
首先需要比较的是两岸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的制度结构。
在台湾,基本权利的保障以成文宪法、司法院释宪机制与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为基础。言论、结社、宗教、迁徙与政治参与等权利虽在现实中并非毫无争议,但其法律地位明确,限制需经比例原则与正当程序审查。这种制度安排的核心特征是:权利先于权力,权力需对权利的限制给出正当化理由。
相较之下,大陆现行体制中的权利保障呈现出明显的从属性特征。宪法虽形式上列举大量权利,但缺乏可直接援引的司法救济路径;权利的实际边界主要由行政与政治机关通过政策性文件与执法实践界定。其运行逻辑更接近于:权力先行,权利在不构成治理风险时被允许存在。
这一差异并非技术层面的“成熟度不同”,而是两种不同政治哲学的体现。在这种结构性差异下,统一若以现有大陆制度为主导,几乎必然意味着台湾社会权利保障水平的系统性下降。
4.3 福利制度与社会保障:责任结构的差异
统一问题不仅涉及政治权利,也涉及社会福利与公共责任的重新分配。福利制度的比较,能够清晰揭示统一后谁承担成本、谁拥有决策权的问题。
台湾的社会福利制度以全民健保、相对透明的财政体系与代议民主监督为基础。虽然面临人口老化与财政压力,但其基本逻辑是:福利分配需经公共讨论,政府对公民负有可问责的义务。
大陆的福利体系则呈现出明显的分层与差序特征。城乡、户籍、编制身份在福利获取上形成实质性差异,而福利本身常被作为治理工具,用以维持社会稳定或激励特定群体。这种结构导致福利更像一种“政策性资源”,而非基于公民资格的权利。
在此背景下,若统一后福利制度由大陆主导,其结果很可能不是福利水平的均等化提升,而是台湾社会被纳入一种不透明、不可问责的资源分配体系。这一前景,自然难以获得台湾社会的理性认同。
4.4 治理结构:权力集中与权力制衡的对立
统一的制度难题在治理结构层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台湾的政治体制虽存在政党对立与行政效率争议,但其权力结构基本遵循分权与制衡原则:行政、立法、司法之间存在明确边界,地方政府拥有相对稳定的自治空间,媒体与公民社会对权力构成持续监督。
大陆治理结构的核心特征则是高度集中与党政合一。关键决策权集中于少数政治机构,其运行过程缺乏透明的程序性约束。治理效率在短期内可能较高,但代价是制度纠错能力的显著不足。
统一若在这一结构下展开,其实质将是两种治理逻辑的对接:一方以权力可被制衡为前提,另一方以权力不容挑战为基础。在缺乏根本制度转型的前提下,这种对接几乎不可能是对等的。
4.5 “制度可以渐进融合”的神话
面对上述差异,主流统一叙事常提出一种看似温和的回应:制度可以在统一后逐步融合,权利保障也可循序推进。
这一说法在逻辑上存在两点严重问题。
第一,它忽视了制度路径依赖。一旦统一以某一制度为基础完成,后续改革的动力与空间将被该制度本身所限制。历史经验表明,权力集中体制极少自发让渡权力。
第二,它回避了风险不可逆性。对台湾社会而言,统一后的制度退化风险一旦发生,几乎不存在安全回撤机制。正是在这一点上,“先统一、后改革”的承诺显得尤为缺乏可信度。
因此,从理性选择的角度看,拒绝在制度不对等条件下统一,并非情绪化反应,而是一种高度理性的风险评估结果。
4.6 统一的最低制度门槛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提出一个规范性结论:若统一要具备政治正当性,至少需满足若干最低制度门槛。
这些门槛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不倒退的宪法性保障、独立司法的可验证存在、权力制衡机制的实质运行,以及福利与责任分配的透明性。若这些条件无法在统一前明确并制度化,统一便只能被视为单方面的政治扩张,而非共同体整合。
4.7 小结:制度差异不是障碍,而是判准
本章的核心论点在于:制度差异不应被视为统一的“绊脚石”,而应被视为判断统一是否正当的关键判准。真正的问题不是台湾社会“为何不接受统一”,而是统一方案本身是否通过了现代政治的制度性检验。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本文坚持认为:在制度、权利与治理结构未发生根本改善之前,任何以统一为名的政治主张,都难以在规范意义上成立。
第五章 程序正义与人民同意
5.1 从结果正义到程序正义:统一讨论的范式转换
在两岸统一的主流叙事中,讨论重心往往放在“统一能带来什么好处”之上,例如经济增长、市场规模扩大或地缘安全提升。这种论证方式本质上是一种结果导向的正义观:只要结果被认为是“有利的”,过程本身便可被弱化甚至忽略。
然而,现代政治正当性理论早已指出,正义不仅关乎结果,更关乎过程。即便一个政治安排在结果上可能带来某些利益,若其形成过程缺乏人民同意、排除了真实选择,其正当性仍然是可疑的。统一作为一种涉及主权重组的重大政治决定,尤其不能仅以结果合理性作为其合法性基础。
因此,本章主张,统一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统一是否有利”,而在于“统一是否经由正当程序被选择”。
5.2 人民同意原则的理论基础
人民同意(consent of the governed)是现代政治正当性的核心原则之一。从洛克到卢梭,再到当代民主理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始终被视为源自被治理者的同意,而非统治者的自我宣称。
在统一问题上,这一原则具有特别的意义。统一不仅是政策调整,而是政治共同体边界的再划定。它直接影响谁是“人民”、谁拥有政治权利、权力如何被分配。因此,人民同意不只是形式要求,而是构成统一合法性的必要条件。
需要强调的是,人民同意并不等同于情绪性支持或短期舆论波动,而应通过制度化、可验证、可反复确认的民主程序来体现。
5.3 程序正义的三个核心要素
要使统一具备程序正义,至少需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第一,真实选择的存在。人民必须在不受胁迫、不被预设结果的情况下,在多个真实选项之间作出选择。若统一被宣称为唯一合法道路,或将反对统一等同于“非法”或“不忠”,则程序本身已失去正当性。
第二,充分而自由的信息环境。人民同意的前提是知情同意。若信息受到审查、异议被压制、风险无法公开讨论,所谓同意便沦为形式。统一问题尤其需要对制度差异、权利变化与长期风险进行公开辩论。
第三,可逆性与纠错机制。正当程序不仅体现在选择的当下,也体现在对错误选择的修正能力上。若统一一旦完成便不可逆转,程序正义的标准将被显著抬高,甚至难以满足。
5.4 台湾宪政框架下的人民决定权
在现行现实中,台湾社会已在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框架下,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民主决策机制。无论是通过公投、代议机构表决,还是宪法修正程序,台湾人民拥有制度化表达政治意志的渠道。
从规范角度看,任何涉及台湾前途的统一或独立方案,若绕过这一宪政框架,均缺乏程序正当性。这一点并非立场问题,而是对既存政治事实的承认。
反之,大陆方面目前尚不存在可供全民自由表达政治意志的等价机制。这种程序性不对称,使得所谓“两岸共同决定统一”的表述在现实中难以成立。
5.5 民主程序不是阻碍,而是最低门槛
统一叙事中常将民主程序描绘为“拖延”“制造分裂”或“被外部势力利用”。这种看法忽视了一个事实:程序正义并非统一的敌人,而是其唯一可能的正当化路径。
若统一真的具有吸引力,那么在自由、公开的程序中,它理应能够赢得支持。反之,若必须依赖威胁、预设结论或压制异议才能推进,恰恰说明其正当性基础本身不足。
5.6 小结:没有程序,就没有统一
本章的结论可以简要概括为:统一不是一个可以被代为决定的结果,而是一个必须经由人民同意产生的过程。缺乏民主程序的统一,不论其名义多么宏大,最终都只能被视为权力行为,而非政治共同体的自愿结合。
这一结论为下文的案例比较研究奠定了分析基准:不同国家与地区的统一或整合实践,其成败与正当性,几乎无一例外地取决于程序正义是否得到尊重。
第六章 “十亿人要求统一”的规范性困境
在两岸关系的公共话语中,一个反复出现、却很少被系统检视的论断是:“有十几亿中国人支持统一。”这一表述往往被用来强化统一主张的道德权威,暗示其代表“多数人的意志”,从而压倒对台湾选择权的讨论。然而,从现代政治理论与民主规范的角度看,这一论断在合法性层面面临多重困境。其问题并不在于人数的多少,而在于这种“人数诉求”是否具备规范意义上的代表性、正当性与约束力。
6.1 民意表达的真实性问题:威权语境下的偏好不可观测性
政治学关于民意的基本前提是:民意必须能够在低风险、无惩罚的环境中表达,方可被视为真实偏好。然而,在缺乏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与竞争性选举的政治环境中,所谓“支持统一”的表态,很难区分是个人真实意愿,还是对政治风险的理性回应。
库兰(Timur Kuran)关于“偏好伪装”的理论指出,在高压政治环境中,个体往往系统性地隐藏真实偏好,以避免潜在惩罚。这意味着,公开表达的“共识”可能恰恰是最不可靠的指标。由此推论,在缺乏制度性保障的前提下,将“十亿人支持统一”视为规范性民意,本身即缺乏方法论基础。
因此,这种数量叙述即便在经验层面成立,也无法在规范层面承担为统一提供合法性的功能。
6.2 代表性与授权问题:谁被授权为“人民”发言?
即便假设存在真实且广泛的支持,仍需面对第二个问题:这些支持是否构成对台湾政治前途的合法授权?现代政治理论强调,政治意志的正当性并不来自于人数本身,而来自于被授权的代表关系。
在民主制度中,多数意见之所以具有约束力,是因为它产生于一个所有相关主体都被平等纳入的程序之中。而在两岸问题上,大陆民众并未被制度性授权去决定台湾的政治归属,台湾民众也未将此决定权委托给大陆社会。
因此,“十亿人”的支持即便真实存在,也只能构成一种外部态度表达,而非具有约束力的政治授权。将这种态度表达直接等同于决策权,是对民主授权原则的根本误解。
6.3 责任—权利不对称:不承担后果者不应拥有决定权
规范政治理论中一个常被忽视但至关重要的原则是:决定权应与后果承担相匹配。统一或独立所带来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成本,主要由台湾社会承担,包括制度调整、国际关系变化以及潜在的安全风险。
相比之下,大陆民众并不直接承受这些后果,亦不对统一后的治理质量承担直接责任。在这种责任分布不对称的情况下,将决定权赋予不承担主要后果的一方,在规范上难以成立。
这一原则并非特例,而是现代政治制度设计的基本逻辑。例如,地方自治、联邦制以及公投制度,均强调决策层级应尽量贴近受影响人群。两岸问题若无视这一原则,其正当性主张将难以经受理论检验。
6.4 道德对称性困境:被剥夺选择权者能否替他人作主?
“十亿人要求统一”的论述还面临一个更为根本的道德问题:那些自身缺乏政治选择权的人,是否有资格否定他人的选择权?
在大陆社会中,普通公民并不拥有通过自由选举决定国家领导人或根本政治制度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台湾人民放弃其现有的选择权与制度自主性,构成明显的道德不对称。
这种不对称并非情绪判断,而是规范一致性问题。如果选择权被视为一种普遍价值,那么它应当首先适用于提出主张的一方;若被视为非普遍价值,则其否定也不应被强加于他人。
6.5 多数主义的误用:数量并非正当性的替代品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十亿人”论述本质上是一种未经程序约束的多数主义。政治理论早已警示,多数并非天然正义,尤其当多数并非通过包容性程序形成时,其决定极易演变为对少数的结构性压迫。
正如托克维尔所言,多数暴政并不一定表现为暴力形式,也可能以道德压力与合法性话语的方式出现。在两岸问题上,将数量优势转化为否定他者选择权的理由,正是这种多数主义风险的体现。
6.6 小结:以人口规模压倒台湾选择权无政治合法性
本节通过对民意真实性、代表性、责任对称性与道德一致性的分析,指出“十亿人要求统一”这一论断在规范层面存在根本缺陷。数量本身无法替代授权,态度表达无法转化为决定权。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任何试图以人口规模压倒台湾选择权的论证,都无法满足现代政治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第七章 经济利益叙事的限度
7.1 统一话语中的“发展承诺”
在当下两岸统一的公共论述中,经济与发展叙事占据核心位置。统一常被描述为一个“理性选择”:更大的市场、更完整的产业链、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以及个人与企业层面可预期的经济收益。尤其是在面对台湾社会的疑虑时,这种叙事往往被视为最具说服力的工具。
这种论证方式隐含一个重要前提:政治问题可以被经济利益中和,制度风险可以被发展红利抵消。统一因此被包装为一种“去政治化”的选择,仿佛只要账算得清楚,其他问题便不再重要。
然而,正是这一前提,使得经济叙事在政治正当性问题上显得根本不足。
7.2 经济理性与政治理性的区分
政治理论长期区分经济理性与政治理性。前者关注效率、增长与资源配置,后者则关乎权力边界、权利保障与集体自决。两者并非对立,但不可相互替代。
统一作为主权与政治共同体层面的重大决定,其正当性基础必须首先满足政治理性的要求。若统一在权利、制度与程序上存在根本缺陷,即便其在短期内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也无法因此获得合法性。
换言之,经济收益只能是正当政治安排的附带结果,而不能成为其合法性来源本身。
7.3 发展叙事的工具化倾向
在现实政治中,发展叙事常被用作一种治理工具。通过强调增长前景,权力结构得以规避权利与责任的讨论,将政治服从包装为理性选择。
在两岸语境下,这种工具化尤为明显。统一被描述为“分享发展机遇”,但发展机遇的分配方式、决策权归属以及风险承担,却往往语焉不详。经济利益被承诺,却缺乏制度性保障;风险被淡化,却缺乏退出机制。
这种叙事结构的本质是:以不对称的信息与权力,诱导对方接受不可逆的政治结果。
7.4 经济依赖与政治脆弱性
比较政治研究表明,高度的经济依赖关系,往往会削弱政治自主性。若统一以经济融合为先导,而政治制度保持高度不对称,依赖关系将进一步放大权力差距。
在这种情形下,经济并非中性力量,而是可能成为施压与约束的工具。市场准入、投资审批、产业政策都可能被政治化,从而侵蚀原有的制度自主空间。
因此,从风险评估的角度看,将统一建立在经济吸引力之上,而非制度保障之上,是一种高度不稳健的策略。
7.5 “先发展、后权利”的历史教训
“先发展、后权利”并非新命题。许多威权体制曾以此逻辑为自身正当性辩护,声称政治权利可以在经济成熟后逐步给予。
历史经验却反复表明,这一承诺极少兑现。权力一旦在发展叙事中获得合法性,便缺乏自我限制的动力。经济增长往往强化而非削弱既有权力结构。
在统一问题上,这一教训尤为重要。若统一是在权利未被保障的前提下完成,后续改革将更为困难,而非更为容易。
7.6 个体理性与集体命运的错位
经济叙事往往以个体层面的理性选择为切入点:就业机会、收入增长、商业利益。然而,统一所涉及的是集体层面的政治命运,其影响远超个体短期得失。
将集体命运的问题简化为个体收益的加总,实际上是一种范畴错误。即便部分个体在统一中获益,也无法因此证明整体政治安排的正当性。
7.7 小结:发展不能替代正当性
本章的结论是明确的:经济发展与政治正当性属于不同层次的问题。统一若缺乏权利保障、制度对等与民主程序,即便披上发展叙事的外衣,也难以获得规范意义上的合法性。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本文认为,统一若要成为一种具有吸引力的选择,其前提不是发展承诺的加码,而是政治条件的实质改善。
第八章 国际比较与案例反思
8.1 比较视角的必要性
规范理论的价值,最终需经由现实政治加以检验。若统一在缺乏权利保障、制度对等与人民同意的条件下强行推进,其后果并非抽象推演,而在世界范围内已有多次体现。
本章并不试图寻找“完全相同”的案例,而是通过结构相似性比较,分析不同国家或地区在政治整合过程中,因忽视正当性条件而产生的共同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政治不稳定、合法性危机、长期治理成本上升,以及社会信任的结构性瓦解。
8.2 伊朗:革命统一与长期合法性困境
伊朗伊斯兰革命后所形成的政治体制,常被其支持者视为一种“民族与宗教统一”的成功范例。然而,从政治正当性的角度看,其问题恰恰在于:统一以意识形态动员完成,却缺乏持续的人民授权机制。
革命初期的高度动员掩盖了制度设计的缺陷。随着时间推移,权力集中、权利受限与制度僵化逐渐显现,导致合法性不断被侵蚀。结果是,国家必须依赖越来越高的治理成本来维持秩序,社会抗议周期性爆发。
这一案例表明:即便统一在情感与动员层面获得初期支持,若缺乏可持续的权利保障与程序机制,其正当性终将衰减。
8.3 委内瑞拉:经济整合叙事的崩塌
委内瑞拉的政治危机提供了另一个重要警示。其政权长期以资源分配与社会福利作为合法性基础,强调国家统一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
然而,在缺乏制度制衡与程序监督的情况下,经济叙事最终难以为继。当经济环境恶化时,政治权力缺乏通过民主程序进行调整的能力,导致治理全面失灵。
这一经验清楚地说明:当政治整合主要依赖经济分配而非制度授权,其合法性具有高度脆弱性。一旦经济条件变化,整合本身便成为冲突源头。
8.4 东欧:被压制的统一与迟到的清算
冷战时期的东欧国家,曾长期处于一种“形式统一、实质分裂”的状态。政治整合由外部力量或意识形态强制完成,而非源自人民自愿。
这种统一在短期内看似稳定,却在制度层面积累了大量未被解决的矛盾。随着外部约束减弱,合法性危机迅速显现,最终导致体系整体崩溃。
东欧的经验表明:被压制的政治选择并不会消失,只会延后爆发。缺乏正当性的统一,往往以更高的历史成本被否定。
8.5 共同教训:正当性赤字的结构后果
上述案例虽情境各异,却呈现出高度一致的结构性后果:
第一,治理成本持续上升。缺乏正当性的统一必须通过行政控制、信息管制与安全手段维持。
第二,制度纠错能力下降。权力集中使得错误难以及时被纠正,危机不断累积。
第三,社会信任被消耗。统一不再被视为共同体选择,而被理解为支配关系。
这些后果并非偶然,而是统一缺乏政治正当性的必然结果。
8.6 对两岸问题的启示
对两岸关系而言,这些比较案例提供了清晰的警示:统一若无法在权利、制度与程序层面获得正当性,其结果并非“稳定整合”,而更可能是长期不稳定的开端。
尤其在一个已高度现代化、制度化的社会中,强行改变政治共同体结构,只会放大合法性危机,而非消解冲突。
8.7 小结:历史不是站在“统一”一边,而是站在“正当性”一边
本章的结论是:历史经验并不支持“统一本身具有终极正当性”的假设。相反,历史反复证明,只有当统一满足政治正当性的基本条件时,才可能成为稳定与合作的基础。
这一认识为全文的结论部分奠定了现实依据,也再次印证了本文的核心命题:只统一领土,而不统一权利与制度,并不构成真正的统一。
第九章 结论
9.1 统一问题的重新定位
本文自始即试图将两岸统一问题从情绪化、口号化的讨论中抽离出来,重新置于现代政治正当性的分析框架之中。通过对主权理论、人民自决原则、制度差异、程序正义与国际案例的系统考察,本文得出一个核心结论:统一并非一种天然正当的政治目标,而是一种需要被严格论证的制度选择。
在现代政治语境中,任何涉及政治共同体重组的行为,其合法性不再源于历史叙事或人口规模,而必须建立在权利保障、制度对等与人民同意之上。统一若脱离这一规范框架,便难以避免滑向权力扩张或治理便利的逻辑。
9.2 三项结论的综合展开
本文的结论可以概括并扩展为以下三点。
第一,台湾的统一或独立,应由台湾人民在其既有宪政框架下自主决定。
这一原则并非价值偏好,而是人民主权原则的直接推论。台湾社会已形成稳定的政治共同体,其成员通过制度化程序表达政治意志。无论统一还是独立,若绕过这一框架,均构成对人民自决权的否定。
第二,缺乏权利、制度与责任统一的“领土统一”,不构成现代政治意义上的统一。
统一若仅停留在领土控制或行政整合层面,而未能在权利保障、福利制度与治理责任上实现对等,其实质更接近于统治范围的扩展。这种统一不仅难以获得持续认同,反而会制造长期的合法性赤字。
第三,若大陆社会希望统一具有吸引力,其前提是自身制度在透明度、福利与公民权利上的实质提升。
统一的吸引力无法通过宣传或经济承诺强行制造,而只能通过制度实践自然形成。权利保障越充分、制度越透明,统一越可能成为自愿选择;反之,统一只能依赖压力与动员,其正当性基础必然脆弱。
9.3 “只统一领土”的规范否定
贯穿全文的一个关键命题是:只统一领土,而不统一权利,不是真正的统一。
这一命题并非修辞判断,而是规范结论。领土本身不构成政治共同体,真正的共同体建立在权利对等与责任共担之上。
从这一视角看,统一若不能首先改善人的处境——保障其权利、尊重其选择、赋予其问责权力——便难以被视为道德义务,更谈不上历史正义。
9.4 开放性反问与未来讨论空间
因此,本文最终提出一个反问,作为开放性结论:
如果统一不能首先改善人的处境,它为何应被视为一种道德义务?
这一反问并非否定统一的可能性,而是为统一设定必要的政治条件。它提醒我们,真正值得追求的并非统一本身,而是一个以权利为基础、以人民为主体的政治共同体。
只有在这一前提下,统一才可能超越口号,成为理性、正当且可持续的政治选择。
本文最后,谨以一段公开而坦诚的话,致潘贤掌博士。
我们曾在不同阶段、不同岗位上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也共同经历过两岸关系中多次关键转折。正因如此,我相信您比多数人更清楚:统一并非一句口号可以完成的事业,而是一项高度复杂、需要长期政治正当性积累的制度工程。
当下的统一叙事,已在文化交融、发展规划、产业协同与市场规模方面形成成熟话语体系,但正如本文所反复论证的那样,任何无法正面回应权利保障、制度对等与人民选择的问题的统一方案,其吸引力终将止步于政策文件,而难以转化为真实认同。
台湾社会所关切的,并非是否共享发展机遇,而是统一之后,权利是否会更安全,制度是否更可预期,个人是否仍然拥有说“不”的自由。若这些问题无法被正面回答,再宏大的愿景,也难以成为自愿的选择。
我相信,真正有信心的统一,不惧民主程序;真正稳固的国家,不怕权利讨论;真正值得期待的未来,不需要以沉默换取认同。若统一真如主流叙事所言代表更优的制度形态,那么它理应能够在公开、自由、对等的讨论中,经受最严格的检验。
谨以此文,作为一名研究者、也是一名长期关注两岸命运的中国人,对您及您所代表的制度体系,所提出的理性期望:
愿未来的统一讨论,不再回避权利,而是以权利作为起点。
作者简介:
杨纯华,独立研究者,长期从事两岸关系与政治正当性问题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