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田枫叶

注册日期:2021-09-16
访问总量:1611313次

menu网络日志正文menu

从法理政纲性客观论证:执行军令乃军人天职,却法理不容执行非法政纲之伪命令


发表时间:+-

   今天,再透视一个源自油管视频平台之标题为《徐勤先将军庭审实录中的主要八个问题 | 谁的命令、为何抵抗、为何庭审如此规范详细 (中文字幕)》的视频,而续论有关当年抗命邓小平而拒绝执行“六四”之前的实弹武装戒严令38军军长徐勤先,其行为举止之完全合法合规性,而反衬邓小平之实乃非法性质而乱政乱纲而于中国统治软实力体系之破坏性。    视频中,公诉人以悖论司法政纲体制的客观硬性规范,而强权政治式强调所谓“中央的决策是合法的,并且,徐的建议是错误的”的说法。那么,我们就不妨根据中国当年现成的党章和宪法中,其相关的法理准则精神来说事吧。    第一,关于“党的绝对领导原则”。    公诉人指出:“徐勤先提出,由人大和国务院讨论的建议,不符合宪法,也不符合我们军队的传统和根本制度。因为,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的地位”,那么,法理逻辑上,其法理原则之碰壁就来了:    难道客观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上,那么,所谓“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的地位”,就可以仅凭某个强权政治性质的个人意志,而代表党凌驾于国家司法之上了吗?那么,试问:到底具体的哪一条党章宪法,如此明文规定:一个执政党可以仅凭个人意志而凌驾于整个国家司法体系之上呀?否则,不就客观逻辑性反陷邓党集团实乃伪共性质,且涉嫌违法违规而乱政乱纲地非法口头下令在先了嘛!而作为其表现严守法理规章制度的徐军长,不就可法理性有权依法拒绝非法军令在后,这么个法理因果逻辑了嘛。而和平时期,本就该依法依规地执行完全合乎法理程序的军令,难道徐军长这一完全客观实事求是地准确吻合于“依法治国”原则的反应,不正所谓“符合我们军队的传统和根本制度”之举吗?否则,到底那所谓“我们军队的传统和根本制度”的说法,该是如何具体的法理性定义呢?这就是该公诉人的法理原则性逻辑漏洞之所在了!    第二,关于“命令的强制性”。    公诉人称:“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我军建设的根本原则。对中央和军委的命令,不允许有丝毫的犹豫和抗拒。必须坚决地、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徐勤先行为是违抗戒严命令罪” 的说法,那么,问题又来了。    如果根据中共党国所向来反复性强调的那什么“实事求是”和“依法治国”的原则而言,那么,公诉人之所谓:“对中央和军委的命令,不允许有丝毫的犹豫和抗拒。必须坚决地、无条件服从和执行”的概念性定义,也就法理性理所当然地遵规守法于那什么“实事求是”和“依法治国”的原则为前提的法理定义范围了。    故而,法理原则性之所谓“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那也该是党章和宪法所明文规范的法理政纲的前提下的“绝对领导”,而并非可非法程序性而强权政治性的个人意志之“绝对领导”吧?否则,就请找出相关的所谓“我军建设的根本原则”的具体条款,其原文该是如何明文规范,而以此来有理有据地说法法庭和大家去采信了!    否则,所谓“徐勤先行为是违抗戒严命令罪”的说法,就无法在法理原则上站得住脚,而无法法理逻辑性自圆其说了!    否则,今后就会导致被理解为:任何军人都可以毫无法理原则立场的思想意识,而盲从性执行任何违法违规性质的军事长官所下达的祸国殃民的伪命令了!    第三,关于所谓“政治立场的动摇”。    公诉人认为:“徐勤先质疑命令的发布名义和决策过程,暴露了其政治立场发生动摇。接受了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如:军队非党化)的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庭审记录:军队进京执行戒严任务,是经过中央政治局常委的决定、邓小平主席批准和中央军委下达命令,并由国务院发布命令的......   “从官方角度看,此次行动具有最高决策机构的授权。然而,徐勤先的抗命行为,正是基于对这一行动的决策程序、发布名义以及可能引起的社会后果的合法性和合适性提出了严重质疑...... ”云云。    那么,其法理性逻辑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的问题又来了:

   1)根据法庭上,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双方法庭调查中之当场客观性有根有据有佐证的确认,及其对话而言,法理逻辑上,从未显示徐军长政治立场动摇的客观事实。而客观事实却是:徐照样依法依规地传达相关命令的同时,依法依规地请求补发性正式的文件性命令,却未果,而反陷邓僭越法理政纲性而违法的客观事实;且徐还相应地提出个人的意见,而合法合规的客观事实。    2)既然公诉人称那个命令是所谓“经过中央政治局常委的决定、邓小平主席批准和中央军委下达命令,并由国务院发布命令的.......”话,那么,却为何始终无法发出文字性命令的同时,还暴露除了为何政治局常委决策之前,没有经过政治扩大会议讨论这么和平时期本该法理性必走的民主集中制的政纲程序?这不就透视出该命令之非法而违反法理政纲性质了嘛!    3)而政治局常委的决定,却又是根据什么、抑或根据谁之首先提出的相关动议,而开会决定的呢?而作为时任法理性名正言顺的中共第一把手段赵紫阳,他又是什么个代表党中央最高职位性质的态度的呢?而邓小平仅能代表军委主席所做出的批准,却为何没有时任党中央总书记、而法理性代表党中央最高权力职位而意味着“党指挥枪”的赵紫阳的签字性认可呢?否则,不就客观事实性、法理逻辑原则性透视出了:该命令属于中央政治高层属于政变性质,而导致涉嫌事实性之违反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我军建设的根本原则”的规矩,而非法无效性质,反而客观性佐证了徐军长之举,根本没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了嘛!也就客观逻辑性顺理成章地反过来说明了:那什么所谓“资产阶级自由化”,所谓“以及可能引起的社会后果的合法性和合适性提出了严重质疑”等,毫无必然的事实性、逻辑性关联了嘛!    第四,故而,客观性从该军事法庭上公审徐军长的上述庭审过程而言,那么,最后,所谓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将徐勤先的行为定性为严重的犯罪之举,不就反陷该司法当局,涉嫌践踏司法而罔顾客观性党章和宪法所具体性明文规范的法理政纲条款的庄严性了嘛!    故而,其所谓“罪名”也就无法在法理逻辑的原则上能成立;而所谓徐勤先因“违抗戒严命令罪被依法逮捕,并被军事法院不公开审理”;所谓“受到资产阶级的自由化”思想的侵蚀、危害后果”;还所谓“徐勤先的行为是违抗戒严命令,干扰了领导机关对戒严任务的部署,助长了动乱和暴乱分子的气焰,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等等,等等说法,也就实质性形同伪命题了。    第五,关于所谓“政治定性”    基于上述法理原则下、逻辑性、客观事实性之透过现象看本质后的分析,再看法庭上,公诉人指出的所谓:    1)“他的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直接干扰了军委首长的工作和戒严任务的部署”的说法,却适得其反反倒从客观性法理事实上,反陷邓当局及其该法庭之法盲性,而践踏了党章宪法及其法理政纲准则了;    2)而所谓“并在客观上,助长了动乱和暴乱分子的反动气焰”的说法,则显然法理政治性,颠倒了敌我关系,而敌我不分地将当时广场上,那些依法依规地、有根有据有佐证地揭发批判性反抗邓党集团之贪赃枉法、还以资产阶级暴政替代无产阶级专政的广大而无辜的老百姓,本末倒置地视为政治敌对势力,而形同当年蒋统国民党反动派之对付共产党那样“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的反动而黑暗的思维了。    因为,当年的客观事实上,广场上即便果真有着所谓“敌对势力”裹挟其中,却也毕竟是极少数。而广场上那些积极而英勇无畏地捍卫正义、声讨揭批贪腐的无辜百姓,毕竟占绝对压倒性多数。同时, 根据党章中所明文规范的政治宗旨,那么,该公诉人之所谓“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就绝对不可能是:颠倒政治颠倒敌我关系性质般,以当时广场上绝大多数老百姓,视作执政党的司法政治性敌对势力来看待或对待,而导致后来不分青红皂白的“六四”开枪惨案中,被射杀而流血冲突的对象!    3)而对徐勤先以负面谴责性口吻而所谓:“对自身行为的历史评估。徐勤先本人在受领任务时,已经预见到:执行或不执行命令可能带来的极端的历史后果。他曾说:这样的行动‘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他表示:‘执行这样的任务,也可能立功,也可能成为历史罪人。或可能成为功臣,也可能成为罪人’......”云云。    这种说法,不就恰恰从法理逻辑原则上,反而客观性佐证了,这一切充分地凸显着该徐军长本身,在党章宪法的法理素质上,业务熟悉、原则性强,而公平公正地尽显其所代表着真正意义的马列毛主义政治宗旨的党性,以及起码的人伦道德操守准则了嘛!

   第六,法庭上,公诉人有所谓:“徐勤先害怕承担责任,担心自己名誉受影响”的说法,不就恰恰法理逻辑漏洞百出地反陷他们自己于:毫无起码的法律政治素质,而罔顾法理政纲之必该“依法治国”性质的法理追责的大是大非问题了嘛!而毫无起码法理职责和马列主义党性之担当,那么,也就势必罔顾之会倍受臭名昭著声誉的诟病之因果恶效了嘛!    而跟毛主席、江青夫妇,那为了捍卫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了捍卫马列主义宗旨之党国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而不怕杀头牺牲、不怕“大不了就粉身碎骨”的决心和意志,而必须严守初衷、遵规守法之英雄伟人性质的光辉事迹,完全反其道而行之、南辕北辙而不同!    故而,也就从马列毛主义的政治宗旨,以及法理政纲原则的宗旨上,客观性反而坐实了,当时的徐勤先军长思想意识深处所:“更多是担心‘党和国家的威信要受影响’......并坚称,自己的愿望和动机从‘党和国家这个长治久安考虑’......”之举,完全就客观性凸显其英勇无畏、大义凌然中,所透视出其正当而正义的马列毛主义的党性一面了嘛!    故而,综上所述,该视频的旁白最后道:“在庭审记录中,勤先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徐勤先被司法机关认定成为‘违抗戒严命令罪’的罪犯,但却被动乱分子和外部势力捧为‘伟大的民主英雄’。而他自己的表述,则反映了,对这一行动将在历史上产生何种定论的深刻矛盾与担忧”等之类概念性说法,不就客观事实性,反过来透视出了,恰恰正是该历史事件中,以邓小平为首的伪共叛党集团,以其当时涉嫌违法违规,而乱政乱纲的政令及其付诸实践,而导致了法理政治性毁誉中共政府,而被境内外敌对势力所充分利用的同时,还政治敌我关系颠倒性质的极大伤害了自己老百姓,而毁掉了自己的政治信誉。从而,也由于该突发性非法恶性流血事件,而导致了执政党被普遍性视为了政治背叛性沦为了伪共而蒋统国民党反动派的政党政治性质!

浏览(148)
thumb_up(0)
评论(0)
  • 当前共有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