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勤先条款”:极权统治末期的军法
作者:杨纯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徐勤先将军在 1989 年六四运动中拒绝开枪而受审的历史视频在海外互联网意外流出。影像以其罕见的平静、克制和道德力,令无数民众与军人震动。而震动最大的,却是中共权力本身。为此,中共在十日之内完成了本应历时数月乃至数年的军法修订,于 11 月 28 日推出被社会戏称为“徐勤先条款”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补充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核心只有一条,却写得触目惊心:
“军人拒不执行上级命令,或者以任何理由拖延、变通执行,情节严重的,直接开除军籍、移交军事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无论从立法速度、条文指向性、猝然清洗力度来看,这都是一场典型的政治性“防御性立法”——它不是为军队制定纪律,而是为政权封堵裂缝。
徐勤先受审视频的流出之所以引发巨大震动,让中共高度敏感,并不仅仅是因为它揭示了历史真相,更是因为它让当下的每一个军人看到了一个先例:一个将军在面对屠杀平民命令时说出了“不”。对一个依赖军队维持统治安全的政权来说,这是一种无法承受的心理风险。因此,“徐勤先条款”不仅是一部法律,它是一个宣言:政权正在失去军队内部的绝对安全感。对一个高度依赖军队作为最终暴力支柱的政权而言,这是不可容忍、也不许被复制的危险警示。因此,“徐勤先条款”的出台,实质上是政权对自身统治危机的闪电式回应。
笔者试图从军事制度、政治逻辑、国际比较、历史经验、统治心态等多个维度系统剖析这一条款的本质与影响。
一、条文解读:当“良心”被写入犯罪,当“不服从”被定义为叛逆
2025 年 11 月 28 日,中共中央军委印发新的《纪律条令(试行)》补充规定。其核心一句话:“军人拒不执行上级命令,以任何理由拖延、变通执行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这条法律的真正“炸药包”隐藏在三个细节中:
(一)从一般违纪到最高刑罚:法律地位的跃升意味着政治恐惧
旧条令中,“违抗命令”属于普通纪律违纪或轻罪。而新规将其单独列出、并将刑罚上限提升到“无期徒刑”,其等级接近“战时抗命”、“叛乱”、“危害国家安全”等重罪。换言之,“不执行命令”被等同为“政治背叛”。
这是一个极不寻常的立法动作。国际上,即便在战争时期,“拒绝执行命令”也通常受到严格限制性定义。例如: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UCMJ)明确区分非法命令与合法命令,并明确规定军人有义务拒绝执行违反宪法或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命令。英国《武装部队法》同样规定军人必须拒绝“非法命令”。德国联邦国防军更以“公民—士兵”(Staatsbürger in Uniform)为核心理念,规定士兵可以拒绝执行任何“明显非法或不道德”的命令。但中共军法直接规定:只要是命令,不管性质如何,都必须执行。这是典型的极权军队治理逻辑:军队不是国家的军队,而是党的武装工具。
(二)最危险的词:任何理由
条文中的“任何理由”是整个补充规定最致命的语言。它彻底剥夺了军人的判断权。因为“任何理由”包括:出于法律,出于良心、出于人道主义,出于避免杀害平民,出于避免渎职,出于保护生命,出于国际人权法,甚至包括“天气”、“战术不适当”、“战场混乱”等客观情况。这些都被视为“拒绝执行”,并可能被判无期徒刑。
换言之,军人不再有道德、法律、专业判断的空间,只有政治服从。在国际法体系中,这种条文属于“无限授权条款”,其危险性堪比历史上以下体系:纳粹德国的“领袖指令”(Führerbefehl);苏联红军政治委员制度下的“无条件服从党”;朝鲜人民军的“绝对忠诚条例”;红色高棉的“怀疑即有罪”军纪体系。这些体系的共同特征是:极权统治末期的恐惧性立法。
(三)点名两类行为:法律定向报复
补充文件中明确点名两类行为:
以“人道”“良心”为由拒绝平息“暴乱”“骚乱”“严重政治事件”;
泄露命令或发表动摇军心言论。
这几乎是直接写给“徐勤先”的“事后针对性立法”。任何熟悉军法体系的人都知道,一个条文如果以行为模板进行指名化描述,那意味着:这是为某个真实发生的事件量身定制。“徐勤先条款”不是制度建设,而是一部政治反击工具。
二、配套条款:株连三代的军法复活
另一条并不显眼,却更加恐怖的附加规定:军人涉嫌拒命,在调查期间即停职、隔离审查,军衔待遇冻结;定罪后直系亲属三代不得报考军校或进入军队系统。这是中国政治文化中最黑暗传统之一的回潮:
(一)株连制度的再度出现
株连制度曾存在于:土地改革中的“地主子女限制读书、参军”;文革中“成分论”下的“黑五类”;高压政治运动中的“反革命家属”;计划经济时期的“家庭出身决定个人命运”。而在现代军法中,这种制度极为罕见。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军法遵从个体刑责原则。例如:美国军法无论多严重的军纪违法,都不会影响家属权益。德国、法国、日本同样明确禁止因服役者行为惩罚家庭成员。甚至以强硬著称的以色列国防军也不会将士兵家属列入政治惩罚体系。
中共的条文显示出一种非常明确的统治心理逻辑:军人个人可能“不怕死”,但家族命运的威胁能够有效控制其行为。这是对军人“道德反抗风险”的政治性封堵。
(二)隔离审查:军内文革的再现
所谓“隔离审查”,在军队语境中的含义非常清楚:立即剥夺行动自由,移交军事监察和政治部门,可能伴随强制讯问、威逼取供,军人丧失辩护与申诉权。这与 20 世纪的政治清洗如出一辙:苏联红军 1937—38 年的大清洗,朝鲜战争后的政治忠诚清查,文革中的“军内四人帮”审查,古巴革命军队的忠诚调查体系。这不是法律行为,而是政治安全行动。
三、历史比较:极权统治的末期必然强化军队惩戒权
任何军法突然加强的背后,都有统治危机在发酵。历史经验,我们可以看到惊人的相似性:
(一)纳粹德国:当政权开始担心军队忠诚
1944 年“7·20”刺杀希特勒未遂后,纳粹立即修改《武装部队刑法》,将“不服从命令”从普通军纪提升到叛国罪级别。这与“徐勤先条款”的逻辑完全一致:不是为了提升战斗力,而是为了排除“内部危险分子”,将政治忠诚列为高于军事效率的首要标准。结果是军队裂解更加加速。
(二)苏联晚期:阿富汗战争后军心动摇
1980 年代,苏军在阿富汗长期损耗,军心涣散,逃兵和拒命事件爆炸式增长。克格勃建议加强惩戒,但改革派阻止了极端军法化。对比来看,中共选择的,是苏联拒绝走上的那条路。
(三)罗马尼亚齐奥塞斯库政权:当军队拒绝开枪,政权坍塌
1989 年 12 月,国防部长米列亚在图尔恰拒绝向民众开枪,军队出现大面积哗变。齐奥塞斯库惊恐之下下令加强惩戒,但已来不及。历史证明:一个政权若不得不通过恐吓军队来维持忠诚,它的崩塌已经开始。
(四)朝鲜:极端集权的军法样本
朝鲜军法规定:拒命可判死刑,家族可能进入“成分审查”,政治局对军队绝对控制。中国的“徐勤先条款”与朝鲜的军法体系高度类似,甚至在某些方面更严苛——尤其在“任何理由”这一无限罪名构造上。
四、军心动摇的现实背景:为何中共如此恐惧?
条款的出台速度之快,说明政权正在紧急应对某种真实的内部危机。从多个维度分析:
(一)徐勤先视频的“示范效应”
该视频具有三个强大的象征意义:
“可以拒绝屠杀”是历史事实,而非神话;
拒命者并非叛国者,而是道德勇士;
未来的任何军人可能面临同样的决定。
对中共而言,这种道德示范是致命的。它破坏的不是纪律,而是恐惧机制。一个失去恐惧的军队,是极权政权最怕的军队。
(二)军队内部腐烂与幻灭感加剧
近年来,人民解放军内部经历重大动荡;火箭军系统腐败塌方式爆雷;装备采购系统高层成批落马;多名上将、中将被查;军费虚耗严重,基层抱怨不断;军官晋升与职务任免高度政治化;工资待遇与民间差距缩小,引发不满;军队职业吸引力下降;大量军人对“保党”使命存疑。这些因素让中共认识到军队的政治忠诚度已不再稳定。
(三)社会矛盾积累,政权预判即将到来的危机
在经济衰退、财政枯竭、就业崩盘、债务危机、社会撕裂、民怨累积的背景下,中共对未来的预判非常清醒: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可能爆发;城市治理可能失控;政权可能需要军队介入“镇压”抗议群众;履行“杀人任务”需要确保军队绝对服从。因此,“徐勤先条款”其实是一个提前部署的政治战准备措施。它是为未来预备的,而不是为过去制定的。
(四)保密局地震:另一场更深的权力清洗
值得注意的是视频曝光后的第二天,11 月 26 日,国家保密局高层就发生了剧变:局长李兆宗和副局长史英立同时被免职,新局长由北大法学博士宋功德接任。官方公告语焉不详,只说“任免国家工作人员”,但外界迅速联想到泄密案。这是高度异常的政治动作。这说明:
政权认为泄密来自内部;
内部斗争激烈;
核心权力圈完全失去安全感;
未来将出现更大规模的政治审查与整肃。
换言之,政权不仅害怕“不执行命令”,更害怕“信息失控”。从权力逻辑看,军队失控是末日临近;情报系统失控则是末日的开端。
五、“徐勤先条款”的本质:极权政权的三重焦虑
将所有条文、脉络与背景综合起来,可以得出清晰的结论:这是一个政权恐惧失去军队的表现。它包含三重焦虑:
(一)对“道德觉醒”的恐惧;
(二)对“内部泄密”的恐惧;
(三)对“未来社会动荡”的恐惧。
六、国际比较:现代军法与“党卫军军法”的根本差异
为了更清晰说明“徐勤先条款”的非正常性,有必要与国际军事体系进行对照。
(一)美军:拒绝执行非法命令是义务。美国 UCMJ 明确规定:“士兵有拒绝执行违反法律或国际法的命令的义务”;“上级命令不具有绝对性”;“杀害平民、镇压和平集会”都属非法命令;美军士兵拒绝参与镇压国内民众,不构成犯罪,反而符合军人誓言。
(二)德军:道德权重高于服从。德国“公民—士兵”理念规定:士兵必须具备道德判断能力;面对不道德命令有权拒绝;军事纪律不凌驾于基本法之上。这是现代文明军队的核心。
(三)日本自卫队:严格防止“滥用武力”。日本自卫队对武力使用有极端严格的限制:
内部治安任务只能在明确法律框架下执行;任何越界行为都可能导致高层问责;军人必须接受人权法培训。这些限制与中国条款恰成对照。
(四)与中共军法的根本差异。
项目 民主国家军法 “徐勤先条款”
服从命令 有条件、合法性审查 无条件、政治服从
道德判断 军人必须具备 军人不得具备
违抗命令 可能合法 可判无期
家属责任 完全无关 可被株连
信息自由 吹哨保护 泄密即政治罪
军队属性 国家军队 党卫军化
“徐勤先条款”不是现代军法,而是极权军法。
结语
“徐勤先条款”预示的不是军队加强,而是军心崩裂开始前的先兆。当一个政权必须用恐吓而不是信任来控制军队,用株连而不是激励来稳住军心,用政治罪而不是专业纪律维持秩序,这说明政权已经进入高危期。一个没有安全感的政权,才会如此疯狂惩罚“不服从”。
徐勤先当年的一句“不执行”,是一种道德选择,也是一种制度反思。而今天的“徐勤先条款”,是政权对那一句“不”的回应,是恐惧的立法化,是末期极权的典型症状。它暴露了政权最不愿承认的现实:人民的愤怒在积累;经济在下行;军心在动摇;内部在裂解;未来的危机正在逼近。
当一个政权必须把“良心”写成犯罪,把“不杀人”定为重罪,把“道德判断”视为威胁,把“拒绝屠杀平民”判为可能无期徒刑——它其实已经宣告:它正在害怕自己的军队。
而历史从未宽恕过害怕自己军队的政权。这不是制度自信,而是统治末期的制度惊恐。真正自信的政权不会把“良心”定为犯罪,把“拒绝屠杀平民”列为重罪,不会用“任何理由”这种极权语言建法,不会扩大株连至直系亲属。
徐勤先当年拒绝开枪,是良知的火种。而今日的“徐勤先条款”,暴露的是火光照亮的统治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