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田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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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判王洪文之罪非但法理客观性难成立,还反陷邓党胡乱邦集团违法而草菅人命、冤杀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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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c8RX7f0kzE&t=42s

    透过上述标题为《王洪文狱中受虐早死 | 身后事和家属情况》的视频,其标题之遣词造句口吻,就已经客观性透视出了:王洪文之死,并非纯粹因果归因于官方曾所谓的“因病去世”。而是,在“狱中受虐”即倍受暴力“逼供信”之苦,而英年早逝所致。至于该结论是否客观性实事求是,那么,欲重温历史性论证当年王洪文的是与非,也唯有基于中共当年的党章国法,来客观性就事论事地说事,才能达至客观中立性地看待问题的是与非!否则,法理逻辑就无法自圆其说,而形同非法而乱政乱纲。透过油管视频平台上,有人发帖的上述视频,人们不妨可透过现象看本质地看出如下客观历史事实:

    第一),且不说王洪文之被抓,从党章法理的客观性准则而言:当年的王洪文在党内政治斗争,无论其客观性归属哪一边,他都纯属党内政治斗争中的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而根本没有涉嫌司法性质的敌我关系问题。这是该涉及王洪文历史政治问题的历史性客观事实真相的前提。

    故而,华国锋集团当年鲁莽之举,已经首先涉嫌违法违规、乱政乱纲而阴谋诡计性设局,而名不正言不顺、法理逻辑和原则都站不住脚了!更何况该鲁莽行径,还完全背叛了毛主席生前所明文规范、且也早就得到全党理论性共识的、在涉及党内政治路线之间的斗争,必须严格遵规于:“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规矩。

    因此,即便当时的华国锋集团,已经错误性地以非法而乱政乱纲、阴谋设局的突袭性方式,抓捕了王洪文等人,那也仍然可以具备法理纠错的空间,而将其视作政治强制性隔离处理之举。而后,视政局变化而还原法理政纲程序,便释放之而作罢......

    第二),然而,党后来转到了邓小平、胡耀邦来主导之后,整个事件的性质,却发生了悖论法理客观性,而实乃践踏司法性沦为了司法程序。这就难免法理逻辑性漏洞百出,而无法自圆其说了!

    故而,就凭视频中小编的旁白里,其所有的遣词造句和口吻中,所反映出当年王洪文在监狱性被关押后,他被虐待及其因果恶效,不就恰恰客观法理逻辑性,反陷当年的司法体系,非但被践踏,且王洪文的基本人权,也同时被严重践踏了嘛!

    因为,即便从当年的党章宪法而言,那也明文规范性,法理不容任何法西斯式暴力性“逼供信”做法的嘛!起码,当年毛主席那《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策略中,也明文规范:要说话和气,不许打人骂人,不许虐待俘虏等之类,明文指示的嘛!

    那么,这也就意味着:即便搁在当今世界上任何民主与法治发达等国家内,任何非法暴恐性质“逼供信”下,被告人由于肉体被暴力裹挟的恐惧威慑,而被迫的口供,也完全属于非法非公、未必客观真实性的证词嘛!


    第三),即便当时的王洪文,受到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等人委托之后,而前往毛主席那里去告状或所谓“告密”,并试图阻止邓小平出任第一副总理的图谋的话,那也仍旧属于其党章宪法的法理允许的范围内,而属于他们作为党员、作为中央高干在其职责范畴内,其民主公平公正地表达他们四个人的意见、而汇报情况、提出建议之举而已嘛!又并非什么涉嫌违法犯罪性质的大逆不道而该受到司法性重罚或制裁嘛。

    而与此同时,当年的党章国法也并没有任何明文规范:邓小平就是法定第一副总理的人选嘛!也可以允许有人另行建议或推荐其他人选嘛!甚至,谁都有着起码人权资格,而可依法依规,以摆事实、讲道理的党内民主集中制的程序,来反对之嘛!至于经过民主集中制的选举程序之后,其结果如何,则属另一回事嘛。故而,这怎么就可以被轻易地、以强权政治或强词夺理式,算成了所谓王洪文涉嫌触犯法理而所谓“罪过”了呢?到底当时哪一条党章国法,曾这么针对性地明文规范了呀?根本就没有任何法理性依据嘛!

    且从司法的角度而言,即便其无论所谓“告状”抑或“告密”的定义,其换个说法,不也完全仍旧属于“依法治国”理念下之:就是“揭发揭露”之举、而完全合法合规嘛!

    无论任何朝代的社会、任何法治健全的国家里,这种所谓“告状”抑或“告密”,非但完全就是宪法规范下,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基本人权,甚至被还法理硬性规范,而附带着:还应提供相应的“告密”或“告状”的有效联系方式,以此方便当地市民,可顺利完成检举揭发的程序。

    只要那些所谓“告状”或“告密”的内容,并非无中生有、抑或口空无凭、抑或凭空捏造是非、抑或杜撰瞎编手法而冤屈无辜、诬陷抹黑的性质,那么,这就必然客观法理逻辑性“放之四海而皆准”于民主与法治的社会主义制度!而法理性无可厚非!

    另外,小编旁白中,也实事求是地承认了,王洪文上述问题上交代,也确实吻合客观性历史事实真相的话,那么,不就从法理的客观逻辑上,认定了:王洪文当年到长沙向毛主席所谓“告密”或“告状”之举,非但合法合规而属于正常性下级向上级反映情况或汇报工作的范畴,且还非常光明正大而合乎法理程序之举,而有着客观史载性记录嘛!否则,他又怎么调动得了那架三叉戟飞机,而前往长沙呀?起码,他没有涉嫌违法违规、乱政乱纲性质的政治阴谋诡计嘛!

    更何况,客观事实也证明了:王洪文到了长沙,而所谓“告状”或“告密”之后,不也当即受到了毛主席针对性的严厉批评了嘛!那么,不也就客观性意味着:毛主席当即就已经以合乎法理政纲手法,政治定性般,善意地纠正了王洪文以及其背后的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等四人,那些当时被视为错位性质的意见了嘛!

    同时,也看得出:当时的毛主席,也严守司法准则,而并没有将王洪文长沙之行,轻易地视为涉嫌违法犯罪性质的“大过”行为嘛!而当时,毛主席明确指示王洪文,能在长沙多呆几天。客观上,显然意在策略性善意地保护王洪文,而试图帮王洪文摆脱或减少,其可能又会因此被视为,仍在参与“四人帮”小团体,而倍受高层舆论诟病、导致政治性被误会而被动。这就可以透过现象看本质地客观性看出:其实,当时的毛主席,在政治架构的人选方面,依旧无意放弃王洪文,而继续培养之的。否则,逻辑上,毛不该轻易提出让王洪文能留在长沙多呆几天的建议。

     故而,既然当时法理名正言顺之最高统治者的毛泽东主席,都没有将王张江姚等,那所谓“告密”也好、“告状”也好之举,视为涉嫌违法犯罪或乱政乱纲性质的大逆不道行径的话,那么,后来的继任者,又有什么法理权力和资格,能在毛主席百年身后,再随意地、另行以“死无对证,缺席审判”的手法,来否定当年毛主席生前所合法合规的决策权下,做出的相关政治定性呢?那么,从法理性的政纲逻辑而言,后人此举之本身,就已经涉嫌违法违规、乱政乱纲的行径了!

    第四),再就是:小编旁白中,所涉及到的另外一件所谓“关键性罪证”而称:“王洪文交待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毛泽东去世之后,江青、张春桥、姚文元派他回上海组织民兵。他回到上海后,马上建立了第二武装,还突击发了枪支弹药;还对民兵头头动员说:‘要准备打内战’。王洪文交待的这两件事是十分关键的。这两件事足以证明‘四人帮’结党营私,要篡党夺权,发动武装叛乱。这两件事,是对‘四人帮’定性的关键问题......”云云。

    那么,逻辑性矛盾的问题又来了。设若果真如此的话,法理性之逻辑漏洞又要凸显如下了:

    1)从法理政纲之客观性、逻辑性而言,当时位居党中央副主席之尊王洪文,政治职位上,均高于张春桥、江青和姚文元。那么,张、江、姚,又怎么可能具备权限资格,随意派遣得了王洪文到上海执行命令呢?而具体的时间段,又到底是什么时候呢?因为,毛主席去世之后的那段具体的历史时空段里,中央高层,个个都肯定非常盲。而设若王要离开北京,不可能不事先请示华国锋的同意。

    故而,王洪文在涉及这一“关键性罪证”的问题时,就势必会在法庭上,被公开调查核实的过程。然而,却为何始终未见当年这段相关庭审现场中,其法庭调查过程的视频记录,能编辑到该视频中,以享看官,而原汁原味的佐证之呢?而却反倒以口空无凭而类似“死无对证”般,“宜粗不宜细”地简单句式敷衍了事呢?那不就客观性反倒被视为断章取义或以点代面式拼接而倍感失真了吗?


    2)即便能假设性顺着小编的逻辑认定,而果真如此这般的所谓要“武装叛乱”的话,那么,客观事实上,王洪文也没任何后续性、具体针对过哪个谁,而具体涉嫌了所谓“结党营私,要篡党夺权,发动武装叛乱”的违法犯罪性事实嘛!

    3)即便王洪文果真的说过那什么“要准备大内战”的提醒,也未必可以随意地被主观臆断,而毫无具体事实根据可佐证的前提下,便诬陷性地指控他所谓“发动武装叛乱”嘛!

    也指不定还可以被解读为:重复其“文攻武卫”式,而被动性反抗任何来自非法性质的反革命“武装叛乱”呢?

    故而,在客观性既没有具体的事实性证据,也没有被告人何曾亲口承认其确实意在所谓“发动武装叛乱”的前提下,办案人员便滥用职权而强权政治式践踏司法,强词夺理地将王洪文,主观主义地结论性定罪的做法,实乃客观性司法外行,主观性自毁司法政治信誉的真实写照!完全就是另版的冤假冤案!因为,王洪文那行为性质,大不了也就是政治性犯错或失职罢了!怎么能生搬硬套地将其诉诸于司法程序之非法草菅人命、滥杀无辜式被冤判呢?


    故而,从纯粹司法性客观中立的角度而言,当年邓小平、胡耀邦所主导的司法,其对王洪文之所谓“这两件事足以证明‘四人帮’结党营私,要篡党夺权,发动武装叛乱。这两件事,是对‘四人帮’定性的关键问题”的说法,完全就无法在法理逻辑上站得住脚。同时,也就客观法理逻辑性,反陷邓党乱邦集团于后来事实性如其所谓“结党营私,要篡党夺权”的真实写照了嘛。

    而对王洪文等人,以践踏“依法治国”的承诺、践踏司法的客观公平公正性,搞弄虚作假地以“莫须有”欲加之罪,来冤审冤判之举,实乃开始了冤假司法政治下,冤审、冤判、冤杀无辜式治国的先河了嘛;也就因果恶效性地,导致了后来的中国社会,这几十年来,始终充斥着层出不穷、此起彼伏,而多如牛毛的那种“逼供信”性质的冤假冤案、祸害弱势百姓了嘛。

    同时,该暴恐暴力性质手段“逼供信”下,审理王洪文等人的案件过程,也就恰恰客观逻辑性地透视出:后来王洪文之所谓“病死”,实乃虚有其表下,他长期被非法暴力“逼供信”虐待过程中,身体被研制伤害性透支所致。从而,也就客观性坐实该视频之标题中,正如小编所遣词造句口吻那样,确实就是:“王洪文狱中受虐早死”!


    与此同时,就仅凭王洪文再遭受暴虐式“逼供信”经历,而印证了视频标题所形容的那样而“狱中受虐早死”的客观事实,再回过头来,比较性重温一番,“文革”之后,那些类似无病呻吟式夸大其词、口空无凭的谎言自己“遭受‘四人帮’迫害”,且还“住牛棚”之类的季羡林、邓小平、陈云等“走资派”老家伙们,在“文革”之后,却居然个个寿命都活得滋润、富得流油,而享年高寿或百年之身的事实,不就恰恰客观逻辑性,反过来透视出:那什么遭受到非法人身暴力“迫害”的真正受害人,根本并非季羡林、邓小平、陈云等老家伙们嘛!而恰恰正是那些毛泽东思想路线上,政治忠诚可靠的拥护者和执行者而无辜的王洪文们了嘛!不就客观性反陷当年那些“走资派”还乡团们,确实热衷于纳粹式政治假话谎言性欺骗老百姓的客观事实了嘛!

    第五),再就是:视频中小编的旁白还称道:“此外,王洪文还对他自己在‘文化大革命’中,搞打砸抢、挑逗武斗等做了交待”;接着又称:“但是,王洪文对他反周恩来的事情,不肯交待。这大概是因为周恩来的威信高,反对周恩来容易引起民愤;也因为周恩来生前曾经真心诚意地 帮助过他、拉过他。可是,他却反对周恩来,这在道义上是站不住脚的。因此,他不承认他反对周恩来。当问到这个问题时,他就装聋作哑地说:‘我去场长沙提到周总理了吗?我会那样做吗?我好像只说了邓小平与江青吵架的事,而没有说周总理的事’。

   “当审讯人员问他:‘那你去长沙之前,为什么没有向周总理报告呢?’王洪文就故作吃惊地说:‘哎呀,这么重要的事情,我怎么忘记了呢?我怎么没去请示周总理呢?’

   “当问他为什么会上海搞所谓‘伍豪事件’(即‘四人帮’诬陷周恩来叛变而搞的假材料)的材料时,王洪文发誓说:‘我绝对没有搞诬陷周总理的假材料。’

   “当审讯人员向他出示他亲笔批的字时,他大汗淋漓,口中喃喃自语地说:‘这倒是我的字’......”等等,等等。

    设若:不妨就依着该小编上述旁白的口吻和逻辑来推理的话,那么,客观上之事实性逻辑矛盾又来了:

    1)假设客观事实上,果真的如小编之所谓“王洪文还对他自己在‘文化大革命’中,搞打砸抢、挑逗武斗等做了交待”的话,那么,却又为何没有同时在该视频中,也针对性编辑而插播一段,涉及王洪文所谓“交待”的那什么“.......文化大革命’中,搞打砸抢、挑逗武斗”的视频片段,抑或附上些有关其签字认可的口供记录,以此来法理客观性佐证给大家辨识并认可之呢?否则,不就悖论法理原则之必须重事实证据的客观逻辑性,而无法自圆其说了嘛!

    2)而根据当时官方客观性史载,也确实没有发现王洪文长沙之行中,何曾向毛主席所谓“告密”的工作汇报中,有任何涉及到周恩来的提及嘛!那么,不就客观逻辑性地反而坐实了王洪文政治道德品质之无可挑剔了嘛。否则,难道还能再以非法暴力“逼供信”式,强迫王洪文,以口空无凭或凭靠捏造式,来自己何曾“迫害周总理”的谎言吗?法理逻辑不通嘛!

    3)再就是,即便所谓拿“伍豪事件”来什么“诬陷”周总理的说法,也悖论客观的历史事实性,而尽显牵强附会、生搬硬套。也就无从出示得了当年庭审针对性调查视频佐证了!因为,所谓“伍豪事件”的发生,完全并非当年王洪文这么个年轻人的出生年龄段,所能客观性经历过的历史。故而,逻辑上,王洪文也远不至于愚昧幼稚到,非去蹚这么个非自己擅长而实属不懂装懂的历史政治问题的浑水,而反陷自己于吃力不讨好的恶果......毕竟,凡涉及到周总理的问题,最终还必须经由毛主席鉴定后,方能定夺与否。而毛主席,却早就知道该历史传闻的是与非了。

    再则,即便退一万步而言,就算王洪文果真稀里糊涂地签过相关文件,然,王洪文也无非隶属政治失误或错误的范畴罢了!而远不至于构成触犯司法性质的重罪!根本不具备法理逻辑性,可令人心服口服的可采信度!也就纯粹犹如毛主席形容的那样“小题大作”!也就凸显当局实乃,刻意政治性背叛了毛主席生前对党内高层所一再强调:“......‘四人帮’的问题,“不要小题大作”之类的政治遗嘱!


     因此,也就客观法理逻辑性地透视出,小编旁白之所谓“当审讯人员向他出示他亲笔批的字时,他大汗淋漓,口中喃喃自语地说:‘这倒是我的字’......”的说法,疑似纯属移花接木、张冠李戴式忽悠后人之嫌,而却实乃子虚乌有、口空无凭!因为,毕竟没有相应的针对性视频段落,以及相关到王洪文所涉及伪造所谓“伍豪事件”材料的原始文件影印件之附上。更何况,也没有任何一位所谓“四人帮”的成员之一,何曾在他们自己法庭上相关的答辩中,被提及过、或佐证过王洪文所涉“伍豪事件”假材料一事。

    同时,再联系实际地想到,后来邓颖超曾要求销毁一些有关周总理党史记载的文件的事实,也就不难理解这么个客观逻辑性看法了。而当年的邓小平、胡耀邦之主观臆断式替代周恩来的政治思想意识和立场,而政治欺骗性所谓“周总理也说过一些违心的话”的说法,就更是典型历史唯心主义性质歪理谬论下的具体表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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