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田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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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开慧与江青先后被杀实乃同属一反共党政治性而剑指其毛夫人身份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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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513Oov187RQ

    一个国家的政治统治软实力,追求社会的司法体系,能与时俱进地改善和完善其本该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的庄严性信誉性,这本来就是老百姓普遍性天经地义的、本能性渴望和诉求。因为,司法不公,就必然因果恶效性邪不压正,而令社会民生的政局,长期动荡不安。故而,首先,不妨开场白先来一番个人性民主言论自由式,自问自答如下:

    第一个提问:难道就因为“文革”是毛主席所发动,就不能反、不能否吗?

    答:非也!你可以站在当年蒋统国民党反动派的政治立场而反对之,却无法睁眼瞎般罔顾客观事实而全盘否定之!

    因为:“文革”之本身就是一场群众性民主政治运动。其发动的整个过程完全以遵规守法地吻合所有官方法理政纲的程序为前提,而发动。故而,根本不可能由后人再另行以非法非规、乱政乱纲的形式全盘否定之。除非这些后人完全就是另外一个政治性质的政党。意即:法理性质上并非所号称的什么“共产党”。然而,由于“文革”的具体表现形式之客观性本身,就是一场群众性民主运动,故而,不可能十全十美。然而,毕竟达成民主政治运动的主要目的:政治上打倒了当年蒋介石国民党隐藏在中共内部的代理人“走资派”;从而确保了国民经济的突飞猛进之发展而战略部署性奠定了国家现代化进程。故而,而功大于过、瑕不掩瑜。所以,这就正如毛泽东所最后政法之“一分为二”鉴定的那样:三七开:瑕疵三分,功劳七分。

    更何况这个物质性大千世界上,有史以来,从来就不可能有什么十全十美的人和事。即便你策划一场战略意义正确而重大的战役,其过程除了会发生正常性伤亡以外,也会发生无辜性质的误伤呢!难道还能由此便可以点代面、以偏概全式否定整个战斗的胜利效果吗?不可能,也不客观实事求是。

    即便你正确性策划开建一条铁路或高速路或什么其它工程,不也照样会在付诸于落实的过程中,发生或这、或那的无辜人员伤亡或挫折嘛。难道还能事后,以点代面、以偏概全式否定得了整个工程的英明正确性吗?不可能,也并非客观实事求是。

    第二个提问:难道“文革”初期,确实曾经一度发生了违法犯罪性质的人与事的乱像,就不能全盘否定之吗?

    答:非也!既然发动者毛主席健在时,明明就已经政治定论为“三七开”,而官方也已经正式接受之了。更何况“文革”的具体法理性政策,也根本不是误导或怂恿人们去干任何涉嫌违法犯罪性质的勾当!而却偏偏有人这么以身试法而知法犯法,就必然被依法严惩。非属“文革”决策及其具体政策之罪!任何其后人之盲目或弄虚作假式否定之,那就是客观事实性、政治宗旨性之全盘背叛。更不可能以践踏司法方式、“莫须有”冤屈式拿其无辜的夫人或家人做人格羞辱式替罪羊!而且,即便想否定之,那也唯有仅限于其客观性错误的那部份。而并非可法盲式不分青红皂白的盲目性全否。否则,就意味着悖论客观性法理政纲的“实事求是”的原则,而有欠尊重客观性历史的事实真相。从法理逻辑和原则的角度而言,那就是:凡涉及错误的部份中具体的人和事,就必须回归客观事实求是的原则,而依法依规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便透过现象看本质。而并非可非法非规、甚至践踏司法般悖论本该法理公平公正地重事实依据的原则,而另行以某个高官领导的个人意志,来凌驾于整个法理政纲之上而所谓“宜粗不宜细”的说法替代法理细化之准则。

    再就是:即便你想全盘否定之,且还想诉诸于司法程序审判之,那么,就更还完全依法依规而客观公平公正地以客观性历史事实真相为依据来佐证被告人的具体罪过。而非可以强权政治手法,而颠倒客观性黑白历史的事实真相,而假话谎言地篡改或掩盖或歪曲,或历史虚无主义式搞“死无对证、缺席审判”式张冠李戴、栽赃陷害、造谣污蔑式,欺骗历史、欺骗无辜的全国老百姓。从而践踏国家宪法、司法体系信誉的庄严性。

    司法性搞历史虚无主义、假话谎言、弄虚作假而政治坑蒙拐骗之本身,就是所谓的“妄议”党和国家的历史真相,妄议司法之独立性、客观公平公正性及其信誉之庄严性。

    今天,过去四十多年以来,客观性实践检验真理的标准,已经无数事实性硬道理般验证了:“文革”民主政治运动,其大政方针法理正当性、因果收效的正确性,而瑕不掩瑜、功大于过。更何况,即便今天再纯粹地以所谓“依法治国”,政治之所谓“不忘初心”,法理性之所谓“实事求是”等,也无不客观事实性地佐证着“文革”之民主政改性、以及社会主义制度之本来内涵之法定性。

    故而,再客观性、细化性地重温一番当年那公审江青等人的具体做法,透过现象看本质,也就更下透视出其法理逻辑漏洞百出,纯属践踏司法而强权政治下,公报私仇式冤判冤杀江青了。而司法不公,就肯定无法经得起逻辑的推敲,也就无法自圆其说,也就逻辑性顺理成章地在今天,被觉悟了国人老百姓,为“文革”式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主政治运动讨说法,为毛主席最后那位又再次被政治反动派所冤屈迫害致死的、忠贞不渝的夫人江青而鸣冤了嘛......

    有人网上发帖称,如果今天老百姓为“文革”民主政治运动鸣不平、为江青等人之被冤屈冤判而鸣冤之举,就是所谓“复辟”。然而,问题是:客观历史事实真相的当年,到底是谁在所谓“复辟”呀?不正是蒋介石国民党在中共党内代理人——邓党乱邦集团,以“温水煮青蛙”式颜色革命的手法,帮蒋国民党软着陆式得逞其“反攻大陆”之举而复辟嘛!

    故而,他们对付中共党国缔造者毛主席最后一位夫人江青如此下毒手之举,不就完全一脉相承于当年蒋氏国民党之对毛主席的第一位夫人杨开慧开枪杀害之举,是同一政治性质嘛!还枉法式迫害毛泽民之遗孤毛远新至残等,那不就无异于代表蒋氏国民党的政治利益,类似株连九族式斩尽杀绝嘛!因为,八十年代初,台湾政府仍旧客观事实性处于蒋家执政于台上的时代嘛!

    故而,今天,不妨再次通观上述整个源自于油管视频平台的、标题为《江青三次庭審激動辯駁,血壓飆升仍態度囂張》的视频中,重温其现场画面中的对话画面,恰恰就客观性反映出如下细节:


    1)廖沫沙和法官频频欠缺司法素质地呵斥、打断或阻止江青本该具备的法理说话权力;

    2)客观上本来就是毛泽东合法夫人,且江青所说的还确实是客观历史事实,连原始党史都记载。那么,小编怎么说成“竟然”呢?这本身就已经非法谎言了;

    3)而唐闻生的证词,还恰恰客观性透视出了:即便今天的小编将过往的“告密”说法,改为“告状”的遣词造句,也根本没有法理性改变得了江青依法依规的所谓“告状”行为,完全吻合党章国法,而纯属作为毛泽东下属的高层官僚和忠实的妻子的双重身份,而有着足够的法理资格“告状”!又不是无中生有或空口无凭式造谣诬蔑性质的所谓“告状”!更何况,还是公开性质、当着众多高官的面以及唐闻生的面说的。何罪只有呀?

    4)而小编所附上的有关“四人帮”电影片段的剧照中,江青扮演者的台词,也明明白白地遣词造句为“报告给主席”,这不就更是历史性、客观性人证物证俱全地全都佐证了根本没有涉嫌任何的违法犯罪了嘛!

    5)即便整段视频内容所反映其从头到尾的问答中,也根本没有哪一条明显性涉嫌了小编之强词夺理式所谓“让江青罪证彻底坐实”的概念性定论嘛!


    故而,假设江青等人当时的所作所为,属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话,那么,他们也纯属法理层面之依法依规地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而受命于其上级“老板”,而根本无需承担任何司法问责。反倒是,其“上级”作为主使着,法理逻辑性、客观性倒该被司法问责。那么,问题就来了:毛主席生前的相关指示和号令涉嫌违法违规,乱政乱纲了吗?假设果真如此的话,却为何没有在毛泽东和周恩来都健在时,依法依规地起诉毛泽东和周恩来呀?而是,后来以完全涉嫌非法践踏司法准则行径的“死无对证,缺席审判”的做法来强权政治性制造更大的冤假冤案,并迫害无辜致死呀?

    再就是:为什么同时期发生的那些卞仲耘光天化日之下被暴恐殴打致死,以及大兴县屠杀无辜所谓“黑五类”众多的重大命案,至今仍没有拿出来公平公正地以司法程序来定论裁决呀?这难道就算得上统一司法标准下的所谓“实事求是”,“依法治国”吗?

    而官方所谓“指定的律师”,当然就会胡说八道地继续造谣诬蔑江青所谓“避重就轻”的谎言说道了嘛!因为,既然是官方“指定的律师”,就必然代表官方所暗中另行安排的行动指南行事了嘛!其法理逻辑上,怎么可能会为了江青所要表达、所要争取的合法人权而全心全意地捍卫江青、而为江青辩护呢?那是法理逻辑性根本无法自圆其说的狡辩嘛!因为,所谓“审判江青”之举,本来就是叛党反毛否文革民主政治的邓胡乱邦集团,以践踏司法,乱政乱纲而设立的伪法庭,所做的冤审冤判。这本来就是弄虚作假、冤杀无辜。故而,小编怎么能不说假话呢?

    而江青当庭反击中的揭露和驳斥,恰恰合法合规而理直气壮,有理有力有节。英勇无畏、义薄云天!完全就是个巾帼英雄勇斗歹徒的形象!完全就是一个江姐式真正共产党员的英雄气概和形象!令人佩服而敬仰、崇拜、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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