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田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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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审江青视频客观透视出公诉人法盲而逻辑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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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油管视频平台上,偶然间看到这么个当年公审江青的视频如下:

https://www.youtube.com/shorts/NPHeSNtl_Ig 

    就仅凭该视频的标题内容之所谓《庭审现场:公诉人宣读毛泽东在文革中的责任》,以及基于客观性法理逻辑和原则而言,那么,设若公诉人所宣读的这番涉及毛泽东就“文革”发动的责任中,其这番遣词造句之所谓“全国各族人民心里清楚得很,他们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受的不幸,毛主席在领导方面有毋庸讳言的责任,其中包括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失察的责任。党和国家领导人早已一再申明,毛主席在他一生的事业中,伟大功绩是第一位的,错误是第二位的。这绝不是你江青和林彪一伙,所能动摇、抹煞得了的......”云云,等之类的这整段说法,其法理逻辑之本身,就已经漏洞百出而无法自圆其说了!

    如果公诉人所宣读的这番涉及毛泽东涉及“文革”发动的责任,而这么遣词造句之所谓“全国各族人民心里清楚得很,他们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受的不幸,毛主席在领导方面有毋庸讳言的责任,其中包括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失察的责任。党和国家领导人早已一再申明,毛主席在他一生的事业中,伟大功绩是第一位的,错误是第二位的。这绝不是你江青和林彪一伙,所能动摇、抹煞得了的......”云云,这整段说法,其法理逻辑就已经漏洞百出而无法自圆其说了!

    第一,设若就仅凭公诉人这番公开说法及其逻辑推理而言,既然公诉人在法庭上已经承认了那所谓“毛主席在领导方面有毋庸讳言的责任,其中包括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失察的责任”的话,那么,不就法理客观逻辑性、客观史实性,承认了所谓“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当年所执行的“文革”的重大政治任务,除非未经毛主席事先知道和批准的事情而另行阳奉阴违或欺上瞒下式阴谋诡计以外,那么,全都属于法理性依法依规地执行上级指示之所为了嘛!

    除非当年以毛主席为首党中央属于非法执政以及毛主席所发出那些指令全都属于涉嫌违法犯罪性质,否则,其手下地位的林彪或江青等人,那还能何罪之有呀?

    那还怎么能在毛主席去世之后,以非法非规而死无对证、缺席审判的手法,践踏司法般怪罪当年那纯属执行毛主席命令或指示的、其手下人员的林彪或江青呀?那还具备什么司法上客观性而实事求是的公平公正吗?因为,无论所谓林彪也好、抑或江青也好,当年不都是在依法依规地履行自己的法理岗位职责而被领导下必须执行其上级命令的职责范围嘛!到底具体触犯了哪条党章国法的条例呀?

    假设毛主席果真涉嫌领导性违法犯罪嫌疑的话,那么,怎么不在毛主席健在的时候,上书提醒之或制止之呀?而却要在毛主席去世了之后,搞悖论法理客观逻辑和原则性之“死无对证、缺席审判”之举,这不正是典型的涉嫌违法违规,而法理逻辑不通,而自我打脸了嘛!即便该被起诉的对象,从法理逻辑之客观性公平公正而言,也该是由毛主席来承担法理追责的领导性问题嘛。

    也许这么个质问,肯定又会惹来当今那些邓党乱邦集团们,另一番伪命题式狡辩称:害怕所谓“被迫害”的话,那么,就不就客观逻辑性意味着:他们自己本身的素质,就根本不具备那什么“共产党人视死如归” 的钢铁意志了嘛!连起码的合法合规的真理都不敢坚持,都不敢挺身而出地打抱不平、捍卫真理的话,那还算是所谓“共产党”员的身份吗?那不就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性质的伪共政治了嘛!更何况毛主席健在时,在涉及党内政治之人民内部矛盾的政策问题上,早就明确法理性明言规范“大部不抓,一个不杀”的硬性策略和原则,以确保党内民主言论自由气氛。

    这不正是当年华叶汪叛徒集团,以及邓党伪共乱邦集团,公然践踏司法而以“莫须有”罪冤屈冤杀江青之根本所在及其客观事实了嘛。

    第二,把林彪事件和江青等人问题,混为一谈之举本身,只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可以透视出:完全就是邓小平们,故意以政法上阴谋策略性,混淆概念视听的做法!因为,林彪之罪,具体的客观事实性实乃其最后走向违法犯罪性质的武力政变未遂,并图谋暗杀毛主席未遂所致!更何况,在毛主席健在时,就已经以党内政治斗争性质的问题,而处理完毕!而所谓的“林彪集团”,除了该架三叉戟飞机上坠毁而亡的全部在逃人员以及后来未来得及逃跑的江腾蛟确实是实质性涉嫌违法犯罪以外,其他的什么黄永胜、李作鹏、邱会作、吴法宪等人,客观实质上,并没有涉嫌到具体的违法犯罪性阴谋诡计当中。无非就是政治上曾经犯错性跟错了政治路线罢了。其绝大多数人,根本就没有涉嫌违法犯罪性质。更何况毛主席健在时,非但已经客观性实事求是地、合情合理地将他们的问题处置完毕,且还非常人权人道性地将他养起来、休闲在家、安享高干待遇的晚年。

    然而,在涉及到江青等人的问题时,江青等人却根本没有涉及任何涉嫌违法犯罪的言行!他们连起码的危害公众而主谋性质的所谓“阴谋诡计”都没有干过!全都是公开性、建议性或针对性不通意见的言行。即便连邓小平所背后主导的整个公审的过程,也根本找不出任何法理逻辑性破绽,可说得过去的所谓“罪证”!

    第三,另外,就是:既然你公诉人法庭上,是在公开地审理江青的案件,那么,法庭公开性、具体性、针对性案件的调查,就必然是不可或缺的法理专业性环节。

    那么,江青由此依法依规地客观性陈述抑或应答公诉人的问题时,其所客观性援引和举证的反应,完全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却怎么就可以被公诉人,以悖论司法本该公平客观公正的准则,而“莫须有”式诬蔑诚所谓“动摇、抹杀”了毛主席的功劳或声誉的指责了呀?难道,还在暗示江青应该背着良心、背叛司法客观公正庄严之原则,而编造谎言或讲假话、搞历史虚无主义的欺骗性才行吗?设若如此的话,该公诉人本身,不就形同法盲而乱政乱纲并乱法了嘛!毫无起码司法专业素质!

    因为,假设江青等人,在“文革”期间,客观性完全就是依法依规地履行其法理岗位职责下的具体工作,就可以在毛主席去世之后,被非法非规地从司法上定性为犯罪性质的话,那么,从司法之客观性统一标准而言,包括周恩来、朱德、叶剑英、邓小平、李先念、汪东兴等一干时任中央高层领导,全都涉嫌违法犯罪性质了!

    假设“文革”民主政治大革命运动是涉嫌违法犯罪性的罪过的话,那么,当年整个党中央及其政纲全都法理逻辑性,该丧失其合法之执政性质的历史地位了!从而“文革”被决策性贯彻落实之前,包括刘少奇、周恩来、林彪、邓小平、朱德、叶剑英、李先念、华国锋等,所有为“文革”及其具体政策之通过,举过手同意的时任中央高层领导,全都该属于涉嫌违法犯罪或知法犯法性质了!尤其是,“文革”初期,那些“举着红旗反红旗”的刘少奇、邓小平们,所违反党纪国法、悖论“文革”政策而挑逗侵权揪斗式群众斗群众,并进而煽动了后来红卫兵小将们之间暴力武斗之类乱像的客观事实,就更该依法追责问罪了......

    而丧失了民主与法治政治性质的社会制度,就根本没有政治资格算不上是马列主义政治宗旨中,所概念性定义的所谓“社会主义制度”了......

    第四,既然公诉人也承认毛泽东主席是所谓“
伟大功绩是第一位的,错误是第二位的”话,那么,为什么在毛主席去世之后,却仍以涉嫌违反法理政纲规矩性质的“死无对证,缺席审判”的手法,来以“莫须有”罪冤屈、冤判、冤杀其法理名正言顺、且无辜的夫人江青呀?那不就典型政治性叛变、而践踏司法性质的公报私仇、草菅人命而滥杀无辜了嘛!而非法冤杀毛泽东妻子的行径,不就政法性质形同当年的蒋统国民党之对待毛泽东之前妻杨开慧的手法了嘛!完全就是八九不离十般一脉相承、一丘之貉了嘛......那还怎么是中共原本该依法治国的政治本质呢?那不就无异于政治伪共修正主义性质了嘛!

    附上网络传播有关江青法庭上有理有力有节的痛斥:

江青在法庭上慷慨陈词.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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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 当前共有2条评论
  • 东田枫叶 回复 自然

    不敢苟同你这种罔顾法理性本该公平公正,而却另一番脱离法理逻辑和原则之基本面、也背离政论话题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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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

    真是没有脑子,中共下面哪有法律, 也没有什么对不对


    严格说, 这是狗咬狗 ( 对不起狗兄了,拿狗比喻,是中国人的习惯,其实狗是很善良和忠实的, 用狗比喻对狗是侮辱)


    就事情本身来说,是一场政变,但是没有正确和错误之分,是狗咬狗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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