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逻辑性透视田家英篡改毛指示而畏罪自杀的客观事实性
无论从法理政纲的民主程序而言,抑或社会群众的绝对民意而言,抑或其政治宗旨及其实践中具体表现形式而言,历史性的“文革”政治运动,无不八九不离十地与世界所有发达国家的先进统治软实力体现,相互接轨着与时俱进的民主与法治相得益彰的政治改革大革命。其客观性政治和经济发展的因果效应,就是利国利民而令整个国家政局始终无需依赖年年超高于军费开支的所谓“维稳费用”,便可轻松达至顺其自然社会政局之维稳,而政通人和、全体民族大进步地伴随着工农业、尖端科技、国防强化等为代表的国民经济,全面而突飞猛进等发展,即:步入了农业半机械化、国家工业化、尖端科技自主化、国防渐进现代化而启动性奠定了使得后来的当今,整个国家步入了现代化硬实力的完整体系。 一时间,严重地所谓“动荡、浩劫”性地打乱了,当年那些为了实现其复辟倒退回潮到独裁暴政、腐朽没落旧社会,而以其所把持的“公检法”来达至官官相护的,反民主、乱法纲的所谓“走资派”们。然而,却基本上没有根本性所谓“动乱”或“浩劫”性地动摇到当时整个国家整体社会及其国民经济积极发展的总趋势,以及民生经济的进步中改善的进程。所以,他们当年就滥用职权地通过其所谓“血统论”子女们,打着“文革”的旗号下搞反“文革”、乱“文革”干扰、破坏和毁誉之。这就是他们以类似后来的“六四暴政”手法,来挑逗底层群众互为侵权式斗群众,从而从煽动暴恐暴力,而挑起武斗。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地非法以“莫须有”罪式栽赃陷害,还人格羞辱、暴恐“逼供信”式迫害基层老百姓性质而无辜的学术权威或知识分子自杀身亡。却居然能反过来,再另行以强权政治下“恶人先告状”而篡改历史式暴政舆论,将自己那些胡作非为、倒行逆施的祸国殃民之罪,因果本末倒置地反过来栽赃诬陷到了“文革”民主政改大革命的运动上,并以此来所谓否“文革”、反“文革”而试图以此全盘诿过卸责于毛泽东身上。因为,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人都先后去世了嘛!反正,死无对证而缺席审判嘛! 而“文革”初期呢,还有一些知识分子背景的中共高干,则是:明明自己首先涉嫌违法违纪、乱政乱纲性自毁行业道德操守,却还特要面子。政治意志力薄弱得类似林黛玉似的,受不得丁点儿针对性实事求是的批评教育的委屈,娇气得很。故而,其胡作非为、倒行逆施一旦被发现、被戳穿、被提醒,在铁般事实面前而无法再强词夺理地狡辩下去的前提下,便立马心虚害怕、心慌意乱,而转身便畏罪自杀!结果,今天还居然被那些热衷于独裁暴政而反民主政治的蒋国党背景的右派公知们,假话谎言、无根无据而“莫须有”罪式反诬陷成是“文革”民主政治所致,是毛泽东所致!却还成天假惺惺地高喊些空洞无物、简单句式所谓“民主言论自由”。这就是典型的“举着红旗反红旗”的具体表现及其欺骗性了嘛! 另外,何谓那什么“民主言论自由”及其所谓“资格”呀?其实,不就是完全依法依规,而有根有据地就事论事着摆事实、讲道理着说话嘛!而非悖论法理法规、强词夺理地为了阻吓别人法理规范下,实事求是的说话,便可文不对题地骂骂咧咧、或造谣诬蔑、或人身攻击之类手法来诋毁别人嘛。更无关其文不对题的人和事了!因为,若有不懂、或不甚了解,完全可以自己学习或上网查询,直至弄懂为止,或纠正之。而跟所谓的“资格”毫无必然关联! 闲话不再,言归正传。几年前,曾根据微信转帖中国官媒的一篇题为《毛主席的秘书田家英为什么要自杀?》的文章,本草民便相应有感而发地写了一篇题为《田家英以己纯属政治意志薄弱之愚昧自杀而反诬陷了活人》一文(https://blog.******/user_blog_diary.php?did=NDQ0NDAz)。结果,惹来很多热情洋溢的、或正或反的跟帖。 尤其是那些反方的跟帖,无论其如何东拉西扯地狡辩式跟帖,却有意思的是,居然从侧面做实了田家英,当年确实就是无视党规国法,而非法非规地僭越职权,擅自篡改了自己的上级——毛泽东的指示。因此,可见,当初江青和陈伯达所针对性指责田家英的严重错误,完全合法合规而有根有据和实事求是!根本就没有冤枉他! 反倒是,后来邓右胡乱邦们,故意罔顾历史事实真相,而以不惜自毁政治公信力的代价,而谎言假话做篡改历史性质之为田家英这一属实涉嫌无视法纪、知法犯法的错误狡辩,还伪命题地所谓“平反冤假错案”之举。足见当年邓小平和胡耀邦,其政治叛变性下之险恶,而动机不纯、乱政乱纲。而采用了断章取义地篡改历史、偷换概念以及似是而非的手法,对中共党国缔造者毛泽东,做变相之死无对证、无法申辩而任由其“莫须有”诬陷性审判了!以此开始了变修变质地将中共颜色革命为伪共的进程。 官方历史性对田家英案,所明白无误、白纸黑字的原始记载为:“毛泽东和大家的谈话一结束,陈伯达就将这边的事情告诉了江青,他们要求田家英整理出来毛主席的谈话纪要。田家英在整理纪要的过程中,删去了毛主席关于姚文元和戚本禹文章的评论,田家英删掉的理由是因为这些内容超出了写序的范围。田家英万万没有想到,他的这一做法,竟然触怒了江青一伙,他们给田家英安了一个‘篡改毛主席著作’的罪名,巨大的灾难,朝着田家英而来。” 试问:这整段不正是实事求是的历史真相、而难道还能罔顾党规国法的严明规范以及行业起码道德操守、而反过来指责当时严厉批评田家英知法犯法之错的江青和陈伯达吗?难道江、陈还得知法犯法地纵容、包庇田的违法违规行径才算正确吗?那还不典型的司法上乱政乱纲了嘛! 因此,如果说,毛泽东不是神、而是人的话,那么,他田家英就更非神,而纯粹是人了!否则,难道还能仅凭田家英确实的聪明才智、以及之前的“劳苦功高”,就不可能犯错啦?而当其确实有根有据之犯错之后,又不能被同事或领导批评、纠错、甚至调离或撤职啦?难道跟帖者,还有啥党规国法之具体“硬道理”条款或依据,可援引以如此这般之狡辩吗?更何况,田家英犯错而被揭穿批评之后,而心虚害怕便畏罪自杀之前,留下的那两句遗嘱,称:“相信党会把问题搞清楚,相信不会冤沉海底。”那就更加准确地表达出他当时那种,即无法否认其确实“篡改毛主席著作”的事实,却又想做死后无对证之的狡辩了嘛! 那么,既然他田家英都心虚害怕而自寻短见了。那么,死无对证、缺席判决的情况下,还如何让司法做进一步跟踪,而再做客观中立、公平公正地调查核实,以便实现如所遗嘱的那样:“相信党会把问题搞清楚,相信不会冤沉海底”呀? 而当今之国人社会,自邓右另起炉灶之倒行逆施搞修正主义货色的所谓“特色社会主义”四十多年以来,那一直此起彼伏、层出不穷的跳楼自杀之类的贪官污吏们,不正是完全类似当年的田家英的榜样力量之无穷般类似,而心虚害怕东窗事发,才以至于畏罪自杀的嘛!否则,为何要选择自寻短见、而非理直气壮为真理而勇敢地活着面对“邪恶”呀?至少,截止到毛主席去世之前,毛主席也从未针对性田家英的自杀,作过任何的政治定性嘛!他田家英,就更加没有任何站得住脚“硬道理”自寻短见了!除非有啥“若让人不知,除非莫为”的勾当了...... 再回头看看那些试图为田家英之实质性悖论行业道德操守而僭越级别而违法违规地擅自断章取义地篡改其上级——毛泽东主席的指示而做狡辩的反毛网民是如何跟帖中,变成承认田违法违规的事实的吧。 有网民,给俺的文章点评处,还这么主观臆断式跟帖道:“田家英删除海瑞罢官一段是为了保护彭德怀。他在庐山就因为同情彭老总被毛批评。田在中办十八年,深知删除毛指示的后果,‘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他已经对最坏结果有了准备,决心以生命抗争皇权。1952到1959年,彭德怀在永福堂住了七年,1959到1966,田家英又住了七年,永福堂走出一文一武两位刚正不阿的忠贞之士。历史学家刘大年后来作诗云:一页翻过三十霜,赢台回首小沧桑。桓桓合于彭元帅,浩气长存永福堂。(田家英1959年前住赢台静谷)” 就仅凭该位自诩其更“懂文革史”、且更“了解文革”的网民的跟帖中(俺完全宁愿以谦虚求教的态度,采信其比俺更“懂文革史”、更“了解文革”吧),那么,不妨透过现象看本质而客观中立、实事求是地分析和透视其说法,是如何客观性反做实了田家英事实性违反法理政纲的过错的历史真相而如下吧: 该网民跟帖中,这段所谓:“田家英删除海瑞罢官一段是为了保护彭德怀。他在庐山就因为同情彭老总被毛批评。田在中办十八年,深知删除毛指示的后果,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他已经对最坏结果有了准备,决心以生命抗争皇权。”云云。 这一所谓“皇权”所透视出的港台腔遣词造句口吻的说法,不就恰恰客观性,反过来帮助了当年的江青和陈伯达们印证了:田家英,确实就是有着具体涉嫌违法违规、乱政乱纲性僭越法定权限之罪的具体过程和事实了嘛!故而,客观就事论事而言,当时作为法理权性位居田家英之上的陈伯达,根本就没有冤枉田家英了嘛(这一切先后因果的过程,那可全都是该网民自己主动说出来的。而并非俺所无中生有之捏造)!而是完全依法依规地履行其岗位职责,而负责任地公事公办,捍卫法理政纲的严肃性、庄严性了嘛!因此,权且勿论彭德怀当年庐山会议上之对或错与否,以免转移了中心话题。那么: 试问1):既然连该网民都明白无误、白纸黑字地确认田家英“深知删除毛指示的后果,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他已经对最坏结果有了准备,决心以生命抗争皇权”说道的话,不正是典型的、百分之百地替代田家英承认了其悖论行业道德操守,而违法违规篡改了毛指示之举,及其思想意识上的主动性、和具体性的过程,以及其该承担其后果自负的思想准备了嘛!那么,难道还能为其明知故犯的无法无天、胡作非为,做悖论法理常识之狡辩,而本末倒置地将涉嫌违法乱纪之举,谬称为所谓的“冤案”吗?即便搁在欧美国家或任何民主与法治体系进步的国家、以及港台地区里,那也绝对法理不容! 试问2):当年的田家英,其法理上名正言顺的职位,无非就是毛主席秘书。那么,在他当时所任职的岗位上,他又具备什么法理权力,能僭越其上级老板——毛泽东,而喧宾夺主式做出法理规范上本属于毛泽东的决策权呢?那么,既然你田家英,居然就事实性擅自僭越了法理权限,那不就客观性地以即成事实之举,而证据确凿地佐证了他田家英,那典型的涉嫌违法违规之明知故犯的罪责了嘛! 而明明自己违背了行业道德操守而自毁了政治的可信度,那么,难道“老板”就无权弃用你,而另请高明了吗?就非得在你田家英这可树上“吊死”不可了吗?否则,必然被“死无对证、缺席审判”式而摊上“莫须有”性质的造谣诬蔑吗? 试问:有啥法理上名正言顺的“硬道理”,可任由后来的邓党胡乱邦们,如此独裁霸道专制式践踏司法的公信力呀?难道就凭他田家英“才华横溢,学富五车”,就可作为践踏“法规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为人准则啦?要知道,即便搁在当今任何欧美国家里,那也纯属弄虚作假之举而涉嫌触犯法理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理责任的! 那么,如此事实明显的真相,那还有啥法理依据,可弄虚作假地论证为所谓“冤假错案”、而有“冤”可伸呀?那不纯粹就是政治性质之知法犯法而捏造的伪命题了嘛!那么,如此一来,所谓“依法治国”、所谓“实事求是”原则等之类的严肃性、政治公信力,还何在呀? 试问3):那么,再回头捎带提一提彭老总就是,难道毛泽东作为彭老总的上级,就可以因为其“战功彪炳”或“功高盖主”,而不能在法理所赋予自己作为最高领导的职权范围内,就事论事、有根有据地针对性批评彭老总工作上,有悖于时任党中央最高大政意图决策之举啦?就非得百依百顺着顺着他彭元帅不可啦?否则,就因此大逆不道啦? 甚至彭因此而被当时以刘少奇为首,而包括邓小平、周恩来、柯庆施等,所代表的绝大多数高层的一致决议所撤职、所弃用等,还必然被定义为所谓被“迫害”啦?就有什么具体的法理依据吗?试问:当今哪个西方欧美国家、或哪个中外朝代有例外的吗?凡是早已出国谋生于西方国家的大陆人,肯定不得不客观性承认:根本就没有此类悖论司法常理的人和事吧! 试问4):在上述那位对俺跟帖该网民,客观上他自己都已经承认了田家英之确实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那么,他最后法理逻辑不懂地所谓:田家英“决心以生命抗争皇权”的说法,不就更是客观上反陷田家英于知法犯法,而罪加一等了嘛!而其文不对题式所谓“皇权”,不就更是子虚乌有了嘛! 那么,这一切事实,不就恰恰反过来以历史的事实真相,验证了:所谓田家英“冤案”之纯属捏造制假之伪命题而反过来印证并做实了:邓党乱邦伪共集团,当年为了政治上对毛所发动的“文革”,非公事公办性质、而实乃公报私仇、秋后算账式,而欲盲目地全盘否“文革”,以达至进而否毛反毛,便纯属以滥用职权、践踏司法之举,而在田家英的畏罪自杀的问题上,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手法,栽赃陷害了江青和陈伯达了嘛...... 由此可鉴,经过实践检验真理,而以客观事实所验证出为伟大、英明、正确而及时的那场“文革”民主政治大革命运动,不正是如此这般地被邓党乱邦集团,所本末倒置地篡改历史,歪曲瞎编历史,捏造事实真相等,而给误导视听着否定和抹杀的嘛! 而田家英之以自身心虚害怕而被视为畏罪自杀之死,就更是无法与彭总之客观性由于癌症不治而无奈去世的事实,在两者之间,做任何风马牛不相及之相提并论而伪命题之所谓“桓桓合于彭元帅,浩气长存永福堂”了...... 如果就以后来的邓力群,其在针对田家英之悼词中,所谓“家英同志确实是一个诚实的人,正派的人,有革命骨气的人”评价来鉴定的话,那么,田家英就更不该在自己涉嫌违法违规、乱政乱纲之后,心虚害怕地畏罪自杀了! 设若他田家英果真如邓力群之所谓“他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的话,就更不该,明明违法违规犯了篡改毛指示之错,却还居然睁着眼睛说瞎话般矢口否认着狡辩了。 而所谓“他很少随声附和,很少讲违心话”的话,他田家英就更不该僭越所任职责范围而非法喧宾夺主地谋政其上级毛泽东之决策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