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江青“野心”亦完全吻合人权法而毫无任何违法性质的所谓“罪过”
为何说,大凡否“文革”者,必然逻辑性否民主与法治性质的政治体制,而必然逻辑性顺理成章地诬陷抹黑毛主席、江青夫妇,而势必独裁暴政式否毛倒共颠社呀?因为,即便在当今欧美西方国家那民主与法治的政治体制里,无论在如何法理具体规范下的民主言论自由、人权自由等,那也绝对法理不容社会舆论对自己国家社会内的公众人物、抑或历史政治的人和事,以涉嫌欺诈罪性质般非法无中生有式造谣污蔑。否则,就必然被司法以客观中立、公平公正的手段追究之;并法理铭文规范而公开性接受任何相关的、有根有据有佐证的所谓“告密”性检举揭发。 却唯独当这后毛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十多年以来的国人社会里,才会奇葩式被容忍和纵容其泛滥成灾…… 当今国人社会里,就有不少这类政治三观的小编,总在发文些:一边称,毛江夫妻之间如何如何感情不和,一边却又客观性时隐时现地透视着毛主席政治上确实格外器重江青的客观事实真相而前言不搭后语式逻辑自相矛盾而令人无法客观逻辑性适从之,而主观臆断地所谓在“伟人庇护下”,江青如何如何地“野心膨胀”云云…… 实乃涉嫌非法非规地捏造是非而造谣污蔑抹黑毛主席和江青夫妇!结果,就势必导致客观事实与法理逻辑之间的尽显前言不搭后语,而漏洞百出,而无法自圆其说。 1)什么叫做所谓“伟人庇护下”呀?这里所谓的“庇护”显然是法理层在指涉嫌违法犯罪性质的“庇护”。然,问题是:毛主席生前具体涉嫌任何知法犯法性质的所谓“庇护”了江青涉嫌违法犯罪行径的事情了吗?那就请不妨具体一点地摆出来嘛...... 否则,不就逻辑客观性反过来佐证了:江青在失去了原本完全合法合规的所谓“伟人庇护下”,而被非法性诬陷和迫害致死了嘛。 2)另,就是:江青作为一个经历过战火之出生入死的老资格中共党员,怎么就所谓“如鱼得水”呀?涉嫌任何违反党纪国法或政纲规矩的行径了吗?她德才不配位了吗?否则,怎么就所谓“如鱼得水”了呀?那么,邓颖超、王光美、康克清、叶群等那些高级高级领导人的夫人们,就没有混得那所谓“如鱼得水”了吗?就刻意被恶性对待了吗?这种说法的遣词造句,从一开篇,就已经带有非法非规、非客观实事求是而个人情绪化预置性洗脑而污蔑贬义性了。还可能公平公正、客观性实事求是地就事论事吗? 3)即便江青当年的具体职务再高、所谓“权力”再大,也客观性仅限于政治委员一职,以及“文革”初期的“文革”小组副组长而已。难道客观性还能凌驾于毛主席、周总理、朱德、叶剑英等客观上职权远高于她之上的客观事实吗?没有吧! 而所谓“野心”这一名词之本身,本来就是合法合规的“雄心壮志”的正当概念定义。而英语则同为“ambition”的表达法。只不过是取决于自己的政治立场,而选择使用“雄心”抑或“野心”罢了。而法理面前,本来就客观性人人平等。试问:正当的所谓“野心”,就涉嫌违法犯罪性质的大逆不道了吗?法理依据何在呀?邓颖超、王光美、康克清等,就没有那所谓的“野心”啦?刘邓周朱等就没有野心啦? 4)设若小编所谓江青“排除异己,打击对手”的话,那么,客观历史的事实真相本身,就是完全在岗在位而依法依规、公事公办而忠实地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政治路线的话,不就意味着小编在影射性污蔑伟人毛主席了嘛…… 那么,就不妨试问:当今任何国家里、任何政党政治里,有哪个政党政治的斗争,不是客观性小编那所谓的“排除异己,打击对手”的呀? 再则,而所谓的“对手”,又是些什么人呀?全都是完全没有任何缺点错误而无端或无辜被冤屈的所谓“对手”吗?抑或是那些其平时工作上具体的言行举止,完全就是客观性“走资派”修正主义者而欲误导中国人民走向歧途的政治反动派之流呀…凡事必有因果嘛?否则,为何可有所谓“排除”或“打击”别人,而却就是针对你呀? 5)而刘少奇、邓小平、胡耀邦等,就没有政治上那所谓的“排除异己,打击对手”啦?那么,试问:邓小平那句名言之所谓“不换思想就换人”,又该如何具体解释呀?再就是:为何华国锋、汪东兴、纪登奎、陈永贵等,毛主席时代里政治可靠和德才配位的高干们,却全都被当作“异己”或“对手”而被“排除”和“打击”呀?该如何自圆其说呀? 6)小编所谓江青“甚至不惜牺牲党和国家的利益来满足个人的私欲”的话,那不就意在影射性造谣诬陷毛主席具体指挥了江青干此事了嘛......那么,试问:到底具体是哪一件事情呀?她被法庭上公开审理过程中,怎么就没有见到相关的、具体的司法调查和核实呀?难道她何曾下令军队向游行群众开枪射杀了吗?抑或她贪腐了吗? 7)设若她江青如小编之所谓“对党和领导的诬陷活动”的遣词造句属实的话,那么,不就客观性反过来意味着影射性指责毛主席、周总理等人当年领导了那所谓“对党和领导的诬陷活动,而给党和国家带来伤害”了嘛!还有什么好说呀?那就不得不好奇地客观性反问小编了:假设客观历史事实真相,果真如小编所说的那样的话,那么,试问:为何那十年里,国民经济倒是史无前例般突飞猛进地发展,而辉煌成效,工农业、尖端科技、国防现代化等全面发展,民生经济大提高而达至“即无外债,又无内债”的繁荣富强的境界呀?又何来的小编那所谓的“带来伤害”、何来所谓“阴暗”之处呀?完全就是一派胡言乱语了嘛!诬陷和羞辱毛主席、江青夫妇了嘛! 那么,这不就恰恰客观性反过来做实了,江青生前完全合法合规地在自己岗位职责上,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毛主席“文革”十年的政治之成功,非但毫无任何涉嫌触犯司法性质的罪过,而是立下裂不可磨灭的丰功伟绩了嘛!那么,她何罪之有而必须被“莫须有”罪诬陷而被冤屈判刑而被迫害致死呀? 如果回答不了这类问题,不就客观性反而印证了小编在继续历史虚无主义式假话谎言、伪造历史而政治污蔑毛时代,而欺骗了嘛! 8)而作者所谓江青“既是拥有强烈权力欲望并矢志追求的领导者,也是在爱情与权力的漩涡中沉浮、命运多舛普通人”的说法,本身就逻辑自相矛盾而无法自圆其说的陈述。 既然是“领导者”之本身,当然就必须依法依规地最大化尽其所在领导岗位所法理性被赋予之责了。完全合法合规而足显其负责任的客观事实嘛。否则,该如何德才配位于自己组织上信任而委任的职责呀?那不就成了“占着茅坑不拉屎”的废物了嘛......又不是在试图非法非规地插足于并非她职权范围之内的所谓“权力欲望”。 而她与毛主席之间的婚恋,完全合法合规而顺其自然性而无可厚非!即便没有江青,毛主席也可以依法依规地爱上其她女人;同时,任何其她女人也可以爱上当时那已经处于单身状态的毛主席。毛主席还有什么法理必要非得跪舔不可式、非公非正地找回那早已抛弃他而去了的、且还德才不配位的贺子珍呀?那不典型的自取其辱了嘛...... 9)而作者所谓“随着那个十年的落幕和伟人的离世,江青那段‘掌权’的岁月也悄然走到了尽头。失去了庇护与支持的她,最终走上了审判台......”的说法,不就恰恰反过来客观性印证了:在法理逻辑的层面上,她江青根本没有触犯法律而有罪的嫌疑嘛......而只不过是不幸“失去了庇佑与支持”之故嘛!否则,不就客观性反过来意味成了:毛主席形同知法犯法性质般地“庇护与支持”了涉嫌“违法犯罪”性质的江青了嘛......要不,该如何法理上自圆其说呀? 而毛主席却在去世之前,也确实曾经明确地、客观事实求是地遗嘱性交代过“江青无大过......要小题大作”。其实,这也就客观性、逻辑性意味着:最高决策者法理性承担江青具体执行其所交代的政治任务的因果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