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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乌克兰矿产协议全文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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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辅独立报新闻台在当地时间5月1日下午公布了美乌矿产协议全文,称经过数月的动荡谈判,美国和乌克兰终于于4月30日在华盛顿签署了一项期待已久的矿产协议:

美国官员称该协议是对乌克兰持久支持的标志而这正值唐纳德·特朗普总统和弗拉基米尔·泽连斯基总统关系明显重启之际

许多人认为,该协议之前的版本是对乌克兰自然资源、国家机构和基础设施的掠夺。最新版本似乎对基辅更加有利。

乌克兰总理丹尼斯·什米哈尔在协议签署前不久表示,乌克兰将保留“对地下资源、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的完全控制权”,并补充道:“该协议不规定任何债务义务。”

但该协议并未向乌克兰提供具体的安全保障。相反,它确认了两国之间的“长期战略联盟”,并承诺美国“支持乌克兰的安全、繁荣、重建以及融入全球经济框架”。”

现在先看看该协议的名称,原因和目的

名称是:“乌克兰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设立美乌重建投资基金的协议

原因和目的是:

“鉴于,自2022年2月俄罗斯全面入侵乌克兰以来,美利坚合众国向乌克兰提供了大量财政和物质支持;

鉴于,美国人民希望与乌克兰共同投资建设一个自由、主权和安全的乌克兰;

鉴于,美利坚合众国和乌克兰都希望乌克兰实现持久和平,并希望两国人民和政府之间建立持久的伙伴关系;

鉴于,美利坚合众国和乌克兰承认乌克兰自愿放弃世界第三大核武器库,为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做的贡献;

鉴于,美利坚合众国和乌克兰希望确保那些在冲突中对乌克兰采取不利行动的国家和其他个人不会从乌克兰实现持久和平后的重建中受益;

鉴于,美利坚合众国和乌克兰寻求创造必要条件,以增加第三方对乌克兰采矿、能源和相关技术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驻扎在美国、欧盟和其他支持乌克兰抵御俄罗斯全面入侵的国家的国际投资者;

鉴于,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乌克兰有意避免在起草本协议时与其加入欧盟或与国际金融机构或其他官方债权人达成的协议相关的义务发生冲突;

鉴于,根据国际法,乌克兰对其领土和领海内的自然资源拥有主权,并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主权权利,这使得乌克兰能够缔结本协议并实现本协议的目标;

鉴于乌克兰保留在其领土、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确定哪些区域可用于勘探、勘探和生产自然资源的权利,且本协定中所述LP协议赋予的权利适用于所有此类区域;

鉴于本协定不影响乌克兰关于财产所有权制度的规定,包括与国有财产和私有化相关的规定。

因此,乌克兰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单称“一方”,合称“双方”)特此签署本协定,关于设立美国-乌克兰重建投资基金(简称“本协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中使用的所有未在相关条款中定义的术语,其含义请参阅附录A。

第二条:促成合伙关系的建立

1. 双方的政策是,由美国国际开发金融公司(简称“美国有限合伙人”或“美国合伙人”),一家由美国完全信任和信用支持的美国机构,与国家组织“公私合作支持机构”(简称“乌克兰有限合伙人”或“乌克兰合伙人”),一家代表乌克兰、其义务由乌克兰完全信任和信用支持的乌克兰机构(连同美国合伙人,简称“委托人”或“有限合伙人”或“合伙人”),签订一项协议,该协议可根据其条款不时修订(“LP协议”),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美国-乌克兰重建投资基金(“LP协议”)。 “合伙企业”)。

2. 乌克兰政府应采取一切措施,授权其各机构和部门签署和执行本协议及有限合伙人协议,包括通过、维护和执行为签署和执行本协议及有限合伙人协议所需的立法,包括为实现法律稳定而采取的立法。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确认,其已采取2必要措施,允许美国相关各方签署和执行本协议及有限合伙人协议。

3. 鉴于与合伙企业相关的经济活动将在乌克兰开展,乌克兰政府应确保,无论乌克兰未来可能通过任何新的立法或立法修正案,其给予合伙企业及其有限合伙人的待遇均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待遇。为此,乌克兰政府应确保,如果乌克兰立法与本协议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则在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此外,乌克兰政府同意,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作为其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

第三条:协议目标

1. 本协议的目标和双方的政策是进一步深化双方之间的经济合作,并将通过《长期伙伴关系协议》为此提供便利。

2. 本协议加强双方在乌克兰长期重建和现代化方面的战略伙伴关系,以应对俄罗斯全面入侵乌克兰造成的大规模破坏,并致力于建设一个和平、主权和富有韧性的乌克兰。

3. 双方承认,乌克兰的复苏不仅需要资金投入,还需要符合民主价值观、市场原则和法治的结构性、体制性和技术性转型。

4. 双方进一步确认,本协议体现了两国人民和政府之间更广泛、更长期的战略协调,也是美国支持乌克兰安全、繁荣、重建和融入全球经济框架的具体体现。

5. 本伙伴关系旨在成为一种旗舰机制,鼓励对乌克兰经济关键领域进行透明、负责和面向未来的投资,以支持乌克兰的复苏战略。

第四条:税收和关税

1. 鉴于与本伙伴关系相关的经济活动将在乌克兰进行,乌克兰政府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本伙伴关系的任何及所有收入(包括可分配给美国合作伙伴的任何此类收入)、乌克兰合作伙伴向本伙伴关系的任何及所有出资和其他付款、与本伙伴关系的收入、收益和根据有限合伙协议拟定的其他付款相关的任何及所有其他付款,以及本伙伴关系的所有分配和其他付款,在每种情况下均不征收乌克兰任何政府机构征收的税款、征税、进口税、关税、扣除、预扣税(包括备用预扣税)、摊派税、费用或其他收费。

2.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确认,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871、872、881和882条,只有外国人来源于美国的收入或与美国贸易或业务有效相关的收入才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鉴于合伙企业将在乌克兰境内投资项目,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预计,乌克兰合作伙伴将无需就合伙企业的收入、盈利以及来自合伙企业的分配或其他款项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或预扣税(包括备用预扣税)。

3.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表示,其预计不会根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或《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对根据本协议第八条所述、并在有限合伙协议相关

第五条:货币兑换和跨境转账

1. 乌克兰政府应确保格里夫纳可自由兑换为美元,并可从乌克兰境内任何相关账户转入普通合伙人或代表合伙企业行事的任何其他授权方可随时指示的在乌克兰境内或境外设立的合伙企业账户,且在每种情况下均无成本、无条件、无延迟地进行以下事项:(i) 要求以美元支付与合伙企业收入、收益和有限合伙协议项下拟定的其他款项有关的任何及所有款项;(ii) 要求以美元支付根据有限合伙协议应支付的任何分配款项;以及 (iii) 要求以美元支付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根据有限合伙协议应支付的任何费用和开支。

2. 双方注意到《有限合伙协议》中的承诺,即就第五条第一款第一句所述可兑换和可转让安排的任何例外与限制进行诚意磋商。乌克兰政府可基于主权国家和/或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任何协议、义务或条约,以及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的考虑,提出此类例外与限制。若发生国际收支恶化或黄金和外汇储备水平大幅下降,危及乌克兰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乌克兰政府经与美国财政部磋商后,可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限制格里夫纳兑换美元,以及限制资金从乌克兰境内任何相关账户转入合伙企业在乌克兰境内或境外开设的账户,并将尽可能设定解除此类措施的时间框架。如果乌克兰政府在任何时间因任何原因对此类付款施加任何费用、条件或延迟,乌克兰政府应赔偿合伙企业(以及美国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如适用)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费用和开支,并使其免受损害。

3. 在乌克兰戒严期间以及戒严取消或终止后的三 (3) 个月内,双方同意,格里夫纳兑换成美元以及从乌克兰任何相关账户向合伙企业在乌克兰境内或境外开设的此类账户的资金转移应在有限合伙协议确定的限额内进行。

4. 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所在地将按照有限合伙协议确定。

第六条: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1. 各方计划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的条款向合伙企业出资。

2. 作为向乌克兰合作伙伴首次发行合伙企业权益的交换,乌克兰政府应确保乌克兰合作伙伴在生效日以不可撤销的乌克兰协议收入权利的形式向合伙企业出资。

3. 乌克兰政府应确保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将乌克兰协议收入汇给乌克兰合作伙伴,且乌克兰合作伙伴应将乌克兰协议收入汇给合伙企业,以履行有限合伙协议。

4. 为进一步执行本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乌克兰政府应确保所有乌克兰协议收入来源均汇入国家预算专项基金。根据法律规定,此类乌克兰协议收入应从国家预算专项基金汇给乌克兰合作伙伴,之后再由乌克兰合作伙伴汇给合伙企业,以履行有限合伙协议。

5. 如果在生效日后,美国政府以任何形式向乌克兰政府提供新的军事援助(包括捐赠武器系统、弹药、技术或培训),则美国合作伙伴的资本贡献将被视为根据有限合伙协议增加了此类军事援助的评估价值。

第七条:投资机会权利(1)

1. 乌克兰各政府机构,凡有权为任何自然资源相关资产颁发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或特别许可的,均应在该许可证或特别许可中,以及与6位地下资源使用者签订的相关地下资源使用条件协议或产品分成协议中,载明一项条款,要求接收方在其寻求融资时,根据有限合伙协议向合伙企业提供相关投资信息。

2. 乌克兰各政府机构,凡有权批准公私合作合同、特许权或其他协议,以建设或运营重大基础设施相关资产(定义见有限合伙协议),均应在任何此类合同、特许权或其他协议中,载明一项条款,要求接收方在其寻求融资时,根据有限合伙协议向合伙企业提供相关投资信息。

3. 根据本条第一款(a)项和(b)项的规定,向合伙企业提供相关投资信息的要求应根据适用法律和乌克兰的欧盟义务执行。如果本协议签署后,乌克兰需要承担与其加入欧盟相关的额外义务,而这些义务可能影响本条款,则双方应本着诚意进行磋商和谈判,酌情作出调整。

4. 此外,当合伙企业正式表示有意参与本条第一款(a)项或(b)项所述项目时,相关许可证、特别许可、授权、地下资源使用条件协议、产品分成协议或基础设施相关资产协议应要求接收方(i)按照有限合伙协议中规定的程序与合伙企业进行诚意谈判;以及(ii)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与合伙企业获得的投资机会实质上更优惠的财务或经济条款。

第七条:投资机会权(2)

本第七条所述投资机会权的详细程序和条件应在有限合伙人协议中规定,并根据适用法律和乌克兰的欧盟义务执行。

第八条:基于市场的承购权

1. 乌克兰各政府机构有权为任何自然资源相关资产颁发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或特别许可证,并应在该许可证或特别许可证的条款中以及相关的地下资源使用条件协议或与地下资源使用者签订的产品分成协议中规定:(i)允许美国合作伙伴(或其指定人或受让人)在该许可证或特别许可证有效期内,根据有限合伙人协议的条款,以基于市场的商业条款就承购权进行谈判的条款; (ii) 要求接收方在有限合伙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和条件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实质上更优惠的财务或经济条件,以承购质量或数量基本相同的产品。

2. 为确保本协议和有限合伙协议符合双方战略利益,乌克兰政府应促使各有权颁发任何自然资源相关资产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或特别许可证的乌克兰政府机构,在该等许可证或特别许可证的条款中,列入与交易对手方达成承购协议的某些限制,具体条款将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规定。

3. 此类承购权的详细程序和条件应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规定,并根据适用法律和乌克兰的欧盟义务执行。如果本协议签署后,乌克兰需要承担与加入欧盟相关的额外义务,从而对本条款产生影响,双方应本着善意进行协商和谈判,酌情作出调整。

第九条 争端解决

1. 双方应努力就本协定的解释和适用达成一致,并应尽一切努力通过合作与协商,就任何可能影响本协定实施的事项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2. 如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议,该争议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修订

1. 本协定可经双方书面同意修订。

2. 经双方同意并根据各自法律要求批准的修订,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自双方同意的日期起生效。

第十一条 生效和终止

1. 本协定自双方以换文方式签署后一函件之日起生效,该函件表明各方已完成其国内生效程序。

2. 就第十一条第一款而言,双方承认,本协定生效须经乌克兰最高拉达批准。

3. 本协定应持续有效,直至双方同意终止。


本协定于2025年4月30日在华盛顿特区以英文和乌克兰文签署,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乌克兰政府代表:尤利娅·斯维里登科 乌克兰第一副总理、经济部长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斯科特·K·H·贝森特 财政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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