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觉慈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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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盟:关于赵连海案上诉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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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慈悲发表转发各网站,救救赵连海,今天是他绝食的第八天,律师不让见。)
http://xuzhiyong.fyfz.cn/art/813268.htm#commentarea

发表时间:2010-11-18 10:35:00 阅读次数:218     所属分类:公盟

2010年11月10日,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家长赵连海先生被北京大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我们认为此判决严重违法和不公,赵连海于今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作为援助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以及赵连海本人的公民群体,我们作如下说明:

第一,赵连海无罪。根据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赵连海的行为可以概括为两个:为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呼吁公正赔偿和为黑监狱中被强奸的女孩报案。赵连海本人作为三聚氰胺奶粉受害孩子的父亲,为自己的孩子也为30万结石患儿呼吁公正赔偿,可法院不立案(即使后来个别立了案也没有判决结果),万不得已号召有社会责任心的勇敢家长团结起来争取权利。聚源宾馆是长期非法拘禁上访者的犯罪地,可公安机关对此不闻不问,即使发生了上访者被看守强奸的极端事件后,受害人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仍然不理会,在这种情形下,赵连海以及其他公民不得不见义勇为,到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同时接受媒体采访,以扩大影响的方式为受害人争取公正。赵连海的行为无非是代表无辜受害者近乎绝望的呐喊,均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公民正当权利,没有造成任何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更不是无事生非,此行为被定寻衅滋事罪实在是有悖法律。

 

第二,枉法判决是对弱者的严重伤害。2008年9月11日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爆发后,在赵连海先生的倡议下,部分家长代表30万结石患儿走上了漫漫维权路。作为代理患儿求索正义的公民群体,我们和赵连海以及其他勇敢的家长一起尽了最大努力,起诉到最高法院、石家庄中院以及全国各地数以百计的基层法院,直至到香港地方法院诉三鹿的大股东恒天然集团,在此过程中通过协商为部分受害者争取到了公正赔偿,但直到两年之后的今天,仅我们代理的400多名受害者就仍然有120多位没有得到公正赔偿,他们中有的患儿至今体内有结石,有的动手术花费八九万元而赔偿只有两千元。在责任者没有受到应有惩罚,弱者的公正遥遥无期的情况下,家长赵连海为维护权利被判刑罚,这是对受害者更是对国民期盼的公平正义极大的伤害。

赵连海被定罪的另一行为是报案并呼吁关注黑监狱受害者。就是那个聚源宾馆,强奸案发生之前的两年多时间里,曾经发生过数起上访者被殴打致伤的事件,就在2009年3月12日,河南新乡16岁的高二学生姚博在聚源宾馆被殴打致脑震荡,家人无数次拨打北京的110,到处奔走上访,而持续存在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受到任何追究。2009年8月强奸案发生后,受害人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仍然不理会,正是有了赵连海等人“寻衅滋事”,凶犯最后才被定罪,黑监狱才有所收敛。赵连海帮助弱者,举报犯罪,本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可现在居然成了“寻衅滋事”,以此类推,那些围观非法暴力拆迁、抗议城管打人、揪出管二代交通肇事等等所有路见不平行侠仗义的公民都是寻衅滋事了,如果这样的公民被定罪,我们的社会还有什么“见义勇为”?还有什么天理?

第三,希望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改判赵连海无罪。公民在宪法框架下和平非暴力的维权道路不应当被堵死,司法不可以成为利益集团打压异己的工具,否则长此以往将制造整个中华民族的悲剧。我们希望,基于国法也基于天理人情的“大局”,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能够纠正大兴法院的错误判决,在这个公平正义严重缺失的年代,给受害者以安慰和希望。

公盟

2010年11月18日

 

附: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赵连海,男,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苑东2号楼四门203号。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0)大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2010)大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赵连海无罪。

二、判令电脑主机两台、移动硬盘一个、u盘两个、光盘三十张、录像带十二盘、录音带五盘、摄像机一台、照相机(FINEPIX)一台、文化衫十三件、宣传单二十张、名片四盒等扣押物品,如数发还给上诉人。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赵连海是社会热点问题——毒奶粉事件的受害者,审判毒奶粉相关责任人、拍卖三鹿资产、政府公布赔偿方案,毒奶粉事件爆发一周年受害者聚餐纪念等一系列事件均涉及上诉人的切身利益,上诉人通过和平、理性的方式表达抗议是完全正当的,一审法院认定“赵连海利用社会热点问题寻衅滋事”有失公允。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赵连海先后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及北京市大兴区、丰台区等地公共场所,采取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方式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却没有提出任何证据佐证社会秩序遭破坏的严重程度。

上诉人赵连海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以及北京市大兴区、丰台区、东城区四个公共场所(其中一处是餐厅包间)参与过与毒奶粉或“黑监狱强奸案”的维权行动。上诉人赵连海等呼喊抗议口号、少则三人多则十几个人所谓“非法聚集”、展示抗议标语,所在每个场所都有当地公安人员或制服、或便衣全程监控,假如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为何在场公安人员没有出面进行阻止或控制混乱局面,并展开刑事立案侦查。

三、上诉人赵连海陪同“黑监狱强奸案”的受害人李蕊蕊到北京市公安局报案的行为,既是受害人之托,也是公民权利和义务,且其行为没有任何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的客观表现。

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赵连海陪同“黑监狱强奸案”的受害人李蕊蕊到北京市公安局报当天,即2009年8月4日12时警方就接指挥中心指令,民警即赶至现场拉上警戒线,将境外记者劝离,将在场人员带到派出所。上诉人赵连海等报案陪同人员加媒体记者才十余人,但警方拉警戒线进行交通管制导致人行道堵塞,不能据此认定上诉人赵连海扰乱公共秩序。

四、一审法院存在包括严重超期羁押、不接受辨方证人出庭的程序违法问题。

一审法院自2010年2月9日即受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最长截止2010年4月24日。但一审法院没有任何法定理由竟然超越审限达五个半月,也不对上诉人变更强制措施。而且,2010年3月30日,上诉人辩护律师提请证人到庭,一审法院竟然以控方证据已经确凿充分为由拒绝证人出庭作证。

五、上诉人赵连海被指控寻衅滋事罪是针对公开场所的起哄闹事、无理取闹、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可是一审法院却判令没收上诉人赵连海所有的大量与“寻衅滋事”事件无关的电脑、移动硬盘等物品,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财产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定上诉人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公正公开审理并作出无罪判决,使上诉人洗得不白之冤!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连海
201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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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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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妙觉慈智
    本博客有妙觉法师的朋友主持,谢谢您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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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兰冠云
    法师出世而入世,关切人间不平事,好好好!这网是法师还是法师的弟子主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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