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汝谐与董克文大律师绝交三十周年的法理告白
毕汝谐与董克文大律师绝交三十周年的法理告白
今天是2026年10月27日,星期二,上午11点40分。我继续进行毕汝谐口述历史。
今天这个节目,我已经酝酿了很长时间。
确切地说,这是一件我三十年来一直想讲、却始终没有机会系统讲述的往事。如今,借助口述历史这个形式,我终于可以把这段尘封三十年的恩怨公之于众,并且从法理的角度,谈谈我对这件事情的认识。
今天的题目是:
《毕汝谐与董克文大律师绝交三十周年的法理告白》
董克文,董卓的董,克服的克,文章的文。
如今,董克文先生已经是纽约华人社区颇有名气的一位大律师。前些年郭文贵活跃于纽约华人社会的时候,我记得董克文还曾经参与过与郭文贵有关的法律事务,似乎站在郭文贵对立的一方。至于具体情况,我不打算在这里展开。
因为我今天要讲的,不是现在的董克文,而是三十年前的董克文。
那时候, 董克文还只是一位正在法学院求学、需要勤工俭学的法学生。
而当时的毕汝谐,已经与我当时的铁哥们儿如今的死对头陆文昭董事长共同经营各种生意,做得风生水起。
在这里,我要颇为骄傲地讲一句话。
有些事情,我原本不愿意把内幕抖露出来。但是,既然今天要作一个历史性的交代,我就不妨比较含蓄地说出来。
当时,我使用的名字叫方里,方块的方,里外的里。
我曾经以方里的身份,给当时还是法学院学生的董克文发过钱。
但是,董克文今生今世,从来没有给我发过钱!
这件事情本身,就颇值得玩味。
尽管如今董克文已经成为一位著名的大律师,但是在我看来,职业上的成功与人与人之间的是非曲直,毕竟是两回事。
当年董克文在法学院学习的时候,曾经问过我:“你为什么不去读法律,考一个律师执照呢?”
我告诉法学院学生董克文 ,有两个原因。
第一,我的英文程度不够好。
第二,我根本不喜欢律师这个职业。
我喜欢的是作家这个职业。
因为我毕汝谐一生有两大职业:
第一职业是写作,第二职业是恋爱。
这两项事业已经足以让我忙碌终生,哪里还有时间去当什么律师呢?
坦率地说,我对美国华裔律师群体的专业水平,一向抱有相当严厉的批评态度。
在我的人生经历中,我更欣赏某些犹太裔和意大利裔律师的法律传统、诉讼技巧以及职业风格。至于华裔律师,我并不因为他们手上拥有一纸律师执照,就对其另眼相看。
好了,现在言归正传。
我要正式讲述这场发生在三十年前1996年的绝交事件。
事情发生在 1996年10月尾的一个星期六晚上。
当时,我的父母准备从旧金山我二姐家飞到纽约探亲。
我父母都已经年过八旬,是两位高龄老人。
作为儿子,我当然希望他们旅途顺利,能够尽快抵达家中休息。
恰好,当时董克文正在法学院读书,经济上比较拮据,需要勤工俭学。
于是,我出于一片好心,主动向他提供了一个挣钱的机会。
我对他说:
“我的父母要从旧金山飞到纽约来了。你不是需要勤工俭学吗?我给你提供一个机会。你开车到机场,把我的父母接回来,我按照市场价格给你付钱。”
董克文欣然同意。
因为他当时确实需要钱,这样一个接送机场的工作,对他来说自然是一个不错的机会。
请注意,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
这不是朋友之间无偿的帮忙,而是一项事先约定报酬的有偿服务。
这一点,是我今天整个法理分析的出发点。
在我看来,当双方就接送服务以及报酬达成约定之后,我们之间的关系就不再仅仅是朋友关系,而同时产生了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关系。
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首先应当遵守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
友谊归友谊,生意归生意。
这在美国社会尤其重要。
美国是一个高度重视契约、金钱和权利义务的社会。朋友之间可以互相帮忙,但是一旦涉及有偿交易,就不能再单纯依靠私人交情来处理问题。
然而,董克文在这件事情上,首先就出现了一个让我不能接受的问题。
事情发生的那天是星期六晚上,董克文的妻子也在外面打工。
他们家里有一个年幼的孩子,我记得大概八九岁。
由于妻子不在家,而他自己又要开车出去挣钱,因此出现了一个现实困难:
孩子由谁照顾?
在美国,关于儿童能否独自留在家中的问题,涉及儿童年龄、成熟程度、安全环境以及各州相关规定。当时,我的理解是,年纪这么小的孩子不适合独自留在家中。
于是,董克文擅自决定把自己的孩子一起带上汽车。
但是,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
董克文事先没有征求我的同意。
我要强调,这不是一件无关紧要的小事。
既然我们已经约定由我付费,请他驾驶汽车接送我的父母,那么,他就应当考虑付费乘客的实际需要,并且事先说明车辆的乘坐安排。
他的孩子虽然年幼,但毕竟也是一名乘客。
多了一个人,就意味着汽车内部的空间受到一定程度的占用。
而我和我的父母,作为这项付费服务的接受者,原本有理由期待获得更适当的乘车空间和照顾。
因此,在我的理解中, 董克文未经事先商量就把自己的孩子带上车,是对双方约定的一种不尊重,即不妥当的处理。
这是我认为董克文在法理上首先需要作出解释的地方。
当然,当时我并没有因此与董克文发生争执。
我仍然希望一切顺利,尽快把两位老人接回家。
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使整个局面急转直下。
我们从机场接到我的父母之后,便开车返回。
没有想到,汽车在高速公路上突然抛锚了!
这可不是一件小事。
大家不要忘记,那是三十年前。
那个年代,没有手机,汽车如果在高速公路上出了故障,可以说是前不着村,后不着店。
汽车停在高速公路旁,进退两难。
尤其让我焦急的是,车上还有两位年过八旬的老人。
我的父母刚刚经历了从旧金山飞往纽约的长途旅行,身体已经非常疲劳。
他们最迫切的愿望,就是赶紧回到家里,吃一点东西,好好休息。
可是,由于董克文的汽车发生故障,这一切都无法如愿。
这里就涉及我认为的第二个法理问题。
中国有句老话: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你既然准备开车接活挣钱,就应该尽可能保证出租的车辆处于安全、可靠的状态。
这可不是朋友之间随便帮一个忙,而是一项明码实价的有偿接送服务。
董克文既然收取报酬,就应该对自己的服务承担相应责任。
当然,汽车属于机械设备,即使事先检查,也不可能百分之百保证不发生故障。
但是,在我看来, 董克文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至少有责任采取合理措施,尽量避免因车辆状况给乘客造成不必要的困难。
尤其是当乘客包括两位八十多岁的老人时,更应当特别谨慎。
然而,我们偏偏就被困在高速公路上了。
正在我心急如焚的时候,又发生了一件事情。
董克文从汽车后备箱里拿出一个桶;他说,汽车需要加水,他要找水去。
高速公路旁边,下面恰好有一条小河。
于是,董克文拿着那个桶,从公路旁边下去,到河边取水。
我眼看着他走下去,心里却越来越着急。
我不是不能等。
我那时候四十多岁,身体还不错,即使在高速公路旁等上一阵,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
但是,我的父母不能这样无限期地等下去!
他们是八十多岁的老人,而且刚刚坐了长途飞机。
我不能让他们在高速公路旁边,不知道还要等待多长时间。
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我毕汝谐的一个铁定的人生原则:
我是一个大孝子。为了我的父母,我可以不惜与整个世界决裂!
在我看来,父母的健康、安全和利益,高于一切私人交情。
因此,我当机立断,决定另外寻找交通工具,先把父母送回家。
我走到高速公路旁边,伸出手来,开始请求过往车辆搭载我们。
也就是美国人所说的搭顺风车,Hitchhiking。
说来真是上帝保佑!
居然真的有一位好心人愿意停车,帮助我们!
在那样困难的时刻,这无疑是雪中送炭。
但是,这个时候出现了一个问题。
董克文还在公路下面的小河边取水。
他的孩子则留在汽车附近。
我要带着父母离开,自然不可能把这个小孩子一起带走。
于是,我对那个大概八九岁的孩子说:
“好孩子,你不要害怕。你爸爸就在下面,不远的地方,只有几十米。你如果有什么事情,就大声喊他,他会听见的。我现在必须先带着爷爷奶奶走,因为他们年纪太大,身体可能吃不消了。”
说完,我便带着父母,搭上那位好心人的顺风车离开了。
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我认为自己的选择是完全出于对年迈父母的关心。
我必须尽快让年迈父母从速脱离困境。
至于董克文和他的孩子,我当时认为,父亲距离孩子并不太远,而且董克文很快就会返回汽车,因此我不认为这件事会引发什么严重的后果。
然而,我万万没有料到,正是这个决定,导致了我与董克文长达三十年的绝交。
等我把父母安顿好,回到家中之后,董克文打来了电话。
他在电话里十分愤怒。
他说:“方里,你太自私了!我从此跟你绝交!”
这就是他对我的指责。
而我听了以后,回答得非常干脆:“Fine, thanks!”
好啊,谢谢!
既然你要绝交,那就绝交!
我毕汝谐从来不是一个害怕绝交的人。
尤其是在涉及父母的问题上,我更不会有丝毫犹豫。
我刚才已经说过:
为了我的父母,我可以与整个世界决裂!
何况一个董克文?
不管你当时是一个法学院的学生,还是后来成为纽约华人社会的大律师,在我看来,都不能改变这件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
从那以后,我与董克文就这样绝交了。
整整三十年!
现在回过头来看,我之所以对这件往事始终耿耿于怀,并不仅仅因为失去了一位朋友。
而是因为,我认为这里面涉及一系列值得认真讨论的法律问题、契约问题以及社会伦理问题。
首先,朋友之间一旦发生有偿服务关系,双方究竟应该如何界定权利和义务?
其次,提供接送服务的董克文 ,如果车辆出现故障,造成乘客被困,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第三,乘客中如果有高龄老人,服务提供者董克文是否应该承担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第四,当一位父亲暂时离开汽车去寻找水源,而孩子留在车旁时,其他乘客在决定自行离开之前,又应当承担怎样的安全注意义务?
这些问题,在我看来,都值得从法律和社会伦理两个层面认真研究。
我尤其希望强调一点:
私人友谊不能取代契约责任;同样,契约责任与对未成年人的安全责任,也必须放在具体情境中加以判断。
这就是我今天为什么要把这个节目称为一场“法理告白”。
因为我不是简单地回忆一次朋友之间的绝交,而是希望把它作为一个案例,放到美国的法律文化背景下进行讨论。
我毕汝谐虽然没有考取美国律师执照,但多年来始终对美国法律制度抱有浓厚兴趣。
本世纪初, 毕汝谐曾经出版过一本专门讨论美国法律的著作,叫作《美国法律面面观》。
因此, 毕汝谐对于美国法律,并不是完全的门外汉。
毕汝谐不仅关注法律条文和法学院所教授的知识,也特别关注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运作,包括诉讼策略、人情关系、利益冲突,以及某些所谓的灰色领域和潜规则。
在这一点上, 毕汝谐对自己几十年来积累的社会经验颇有信心。
毕汝谐也很希望有机会,与那些受过正规法律训练的华裔律师,就具体案例展开真正的法理辩论。
毕汝谐并不认为拥有律师执照,就意味着一个人对于所有法律和社会问题都拥有最后的解释权。
一个职业律师,当然拥有专业训练上的优势。
但是,一个长期观察美国社会、研究法律现实、亲身经历各种社会冲突的奇葩作家,也可能提出值得法律界认真对待的问题。
这也是为什么,我一直希望能够与董克文大律师公开讨论这件往事。
后来,在加拿大边界附近,还有一位英文名字叫安妮、姓胡的女士,也曾经卷入与我有关的某些争议。
按照我的记忆,她曾经试图利用这件往事,推动针对我的法律行动。
不过, 董克文大律师最后并没有接受那件案子。
至于其中具体经过,今天我不准备详细展开。
我只是要说,这些年来,我并不回避法律争议。
恰恰相反,我甚至很希望能够在适当的场合,与董克文大律师进行一次正式的法律交锋。
中国古代武林中有一个非常有趣的说法,叫作:华山论剑。
高手之间,以武会友,一较高下。
我认为,法律界同样可以有这样的精神。
大家不必凭借身份、名气和头衔压人,而应当拿出事实、证据、法律条文和严密的逻辑,公开辩论。
究竟是受过专业法学院训练、拥有律师执照的职业律师更高明,还是我这样一个长期研究美国法律与社会现实的奇葩作家 ,也能够提出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这难道不是一个非常有趣的话题吗?
我希望有朝一日,能够与董克文大律师进行这样的法理交锋。
当然,法律上的胜负,最终应当取决于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而不是取决于谁的名气更大,谁的话说得更响亮。
在我看来,这才是真正值得追求的法律精神。
今天是2026年10月27日。
距离当年那场绝交,已经过去了大约三十年。
三十年,是一段漫长的岁月。
当年勤工俭学的法学院学生,如今已经成为纽约华人社会颇有名气的大律师。
而当年的方里,也已经成为今天继续从事文学创作和口述历史的毕汝谐。
人生的道路如此不同,命运的变化又如此令人感慨。
但是,有些问题并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就自动获得答案。
我今年七十六岁了。我希望在有生之年,还有机会把这件事情从法理层面讲清楚。
如果有机会,我很愿意与董克文大律师公开展开一场平等、理性、认真的法律辩论。
也欢迎了解这段往事的朋友,把我的这一番话转达给董克文先生。
我们不妨以法会友,华山论剑。
让事实说话,让法律说话,让公众自己判断。
这就是我毕汝谐,在与董克文大律师绝交三十周年之际,所作的一次法理告白。
今天的节目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