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悲鸣:宪法修正案对时任议员或总统的殃及与惠及
宪法修正案对时任议员或总统的殃及与惠及
马悲鸣
目前美国最后一个宪法修正案是1992年通过的第二十七修正案。其全文叙述如下:
“新一届众议员选出之前,任何有关改变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职报酬的法律,均不得生效。”
也就是说为了避嫌,任何有关国会议员职薪的变动法案在当届不得生效,要等到下届众议员选出之后才能生效。
这显然是为了防止议员们为自己涨薪的腐败。因为美国是每两年众议员重选一次,总统是四年一大选,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故新一届众议员选出后,参议员中的三分之一也改选了。
因为美国任何改变议员职薪的法律都只会给他们涨薪,而不可能降薪(议会上不会提出给议员降薪议案的),故此修正案是规定议员的提案不得惠及自身利益,以防以权谋私。
另外,美国1951年通过第二十七宪法修正案;规定
“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论何人,于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两年以上者,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超过一次。但本条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在本条开始生效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或代行总统职务的任何人,在此届任期届满前继续担任总统就职务或代行总统职务。”
这条修正案是限制总统任期届数的。原来美国总统和参众两院议员一样,没有任期届数限制,可无限期连选连任。这方便议员的经验积累。频繁换人导致生手太多,工作质量下降。但因美国开国总统华盛顿只任了两届总统,从此任何总统都以不超越国父的届数为训。就如我大清乾隆皇帝不肯超越乃祖康熙皇帝在位61年的纪录,自己于在位60年时退居太上皇一样。但但是的美国宪法并无明文规定限制总统的任期届数,故民主党的小罗斯福总统连选连任了四届;不料竟在第四届任期的1945年4月12日突发脑梗去世,由副总统杜鲁门照章接任。
为儆后任总统效尤小罗斯福的无限连选,国会于1951年通过了限制总统任届次数的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和后来的宪法第二十七修正案不得惠及时任议员一样,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也不殃及时任总统。因为小罗斯福总统的第四届任期只执行了83天(和袁世凯的《83天皇帝梦》一样长),故杜鲁门续任的时间远超过第二十二修正案续任两年以上算一届的规定,按说就不能在他自己竞选的(1950-1953)之后再竞选一次了。可是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通过时,赦免了杜鲁门,也就是说不殃及时任总统。但在1953年大选的新罕布什尔州初选时杜鲁门就被党内的挑战者爱斯特·凯弗维尔击败,故其宣布退选,转而极力劝说伊利诺伊州州长阿德莱·史蒂文森参选,最终史蒂文森成为了民主党的总统候选人;但还是败给了共和党的挑战者艾森豪威尔总统。
从美国宪法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七修正案的实施看,正是按照古罗马法的“先法管后事”逻辑行事。这也是《拿破仑法典》第二条规定的“法无追溯性”。
从美国这两个不得惠及和不得殃及时任议员和总统的宪法修正案,让我们回头看中国最近的一次宪法修正,即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最长连任两届的规定被取消。
如果按照古罗马法已降的法哲学原理,中国的这次宪法修正案不应当惠及时任国家元首,而应该从下一届才开始惠及。但中国人好像都不懂这些。国内无人反对也就罢了,“境外敌对势力”也未见有人从法哲学的逻辑上分析,而只会一味乱骂。中国的法治之路还是“路迢迢,秋风凉”,眼下连个“万里长征第一步”都没能迈出去。
最近韩国因前任总统尹锡悦无端发布紧急状态令,涉嫌乱国遭弹劾去职。李在明经过新的大选接任。
韩国总统任期五年,不得连选连任。但传出李在明要在任内修宪,改行和美国一样的四年一届,可连选连任一届(一人最多两届)的总统任期制。
对于韩国修宪的最重要观察是,如果这次真能修宪,时任总统李在明本人是否被惠及,也就是他本人是否还能再度竞选。如果他本人不被惠及,则还算明白事理。否则又会重蹈前总统朴正熙废除总统任期的届数限制走向专治独裁的老路。
韩国人是否有政治智慧和时任总统是否道德高洁,或者说学美国是否学得像,就看这次修宪了。
其实早在古罗马立法之前,古希腊各城邦就有“法立,立法者离开(去国)”的传统。斯巴达立法者莱库格斯(也译作吕库古)就是这样做的。
立法者的个人利益不能掺和进自己所立之法里,才能保证立法的客观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