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启明32. 苏格拉底之死的悲剧根源
正义启明32. 苏格拉底之死的悲剧根源
从探究民主何以走向,多数人暴政的机制入手,出乎俺老汉意料之外地,回归了正义启明的主题后,接下来再考察,几个具体事例,看能不能印证,此前的抽象概念演绎。首先是苏格拉底之死;这事儿到今天,还会引起激烈的纷争,正因为它被视为,民主法西斯的,最早最经典案例。
其中呢,法制派指责说,无序的民主害惨了,西哲的开山祖师,所以必须重视,法制的约束;民主派回应道,这事儿不过是个,偶然而反常的现象,不足以表明,民主一定导致暴政,结果让辩论的焦点,落在了民主与法制的张力,这个看似深刻的焦点上。然而嘿,面朝事实会发现,这不过是草台学界闹出来的,另一个想当然的笑话而已。
问题在于,根据文本记载,拉底兄被处死的事件,既涉及民主,又涉及法制;更尴尬的是,不仅民主因素,完全符合法律条文,而且法制因素,也遵循了民主程序:首先么,给苏自知定罪的500人议会,是个通过抽签产生(因此无需素质要求),拥有最高权威的民主机构,以城邦全体公民的名义,审理重大案件,类似于摩登时代的,大陪审团或“人民法庭”,据传其决定,如同公民大会一个样,体现了全体公民的意志,永远正确,没有谬误。棒棒哒。
其次么,苏无知接受审判的过程,没漏掉一个法律环节,包括定罪前后,为自己做了三次申辩,议会先以280对220的,多数性投票结果,定他有罪,然后又以360对140的,压倒性投票结果(貌似无人缺席呢,亲,可见雅典公民们,参政的诉求多么执着),判他死刑,最后以苏德性,喝下毒酒的方式,得到实施。
由是瞧之,法制派的指责,很难站住脚,不曰是张冠李戴、嫁祸于人,至少也缺乏反思精神,没搞自我批评:鉴于整个事件,既走了民主流程,又符合法律条文,怎么能把屎盆子,全扣在民主头上,却放过了法制呀?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柏学生的记述,苏老师临死前,还反复叮嘱高足们:法律是公民与国家立的约,即便整出了冤假错案,自己身为公民,也得服从判决,所以说啥都不许弟子如儿子,将自己偷偷背起来,跑到法律管不着的海边住下来,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既然他本尊,都不提民主的事儿,反倒一心想着表白,自己对法律的尊重,将维护城邦法制的诉求,置于捍卫自身权益的诉求之上,咱们今天怎么还能,越俎代庖地断言,害惨他的只是雅典的民主,不包括那地儿的法制吔?毋宁讲,整个案例恰恰表明,同一个体制下,由于参政主体的高度重合,法制对民主的制约,多么脆弱。忽视了这一点,想当然地将三全分立的功能,理解成依据法制的力量,防止民主的法西斯,理论上拿衣服,实践中狠危险。
当然喽,雅典的法制有责任,并不意味着那地儿的民主,就是纯洁无暇的白莲花,可以轻轻放过了。不如曰,前者的责任有多大,后者的责任也有多大,结果让民主派的辩解,变得同样不堪一击:既然这件事处在,民主暨法制的完全掌控下,凭什么断言,它纯属偶然而反常的呢?
说白了,即便一百多年中,雅典的民主制度,就犯过这一次错,也没法帮它脱罪啊:那可是一个人的生命权哦,怎么就靠着投票数人头的,法制暨民主方式,轻飘飘地给剥夺了哇?说穿了,难道咱们会因为,某人并非连环杀手,只是反常而偶然地,杀了一个无辜者,便宣布他无需担责,受到惩罚么?笑话。
其实嗨,浅人有个瞎猜:当时被500人议会,以“我代表人民”的方式,判了死刑的无辜者,肯定不止苏氏一人,只不过都没他名气大而已。所以吔,俺们显然没有理由,假装只有西哲鼻祖,那年头才沦为了,民主法西斯的受害者,然后凭借“民主永远主义”的应然预设,诉诸为民主隐的方式,把这件事说成是,碰巧而随机的现象。不管怎样,公元前415年,平民领袖希帕波鲁斯,由于党派纷争,先被放逐,再被杀害,结果导致陶片放逐法的终结,正是另一个民主否定民主的,著名自败案例。
能不能把事情归咎于,当时的民主暨法制,不够完善呢:要是有了严谨细密的法律条文,规定“奸心”“奸言”不可入罪,就不会出这事了吧?再假定有个独立机构,能够制衡500人议会的权力,在苏氏申辩后,发现它把莫须有的罪名,强加给了这位无辜者,便出手干预,推翻不义判决,岂不更是大快人心,普天同庆么?
然而且慢。第一哦,虽然摩登时代,有了细密严谨的法律条文,规定“奸心”“奸言”不可入罪,但也没能杜绝冤假错案啊;谓予不信,敬请扭头看看,据传没了它,同样会万古如长夜,以致有资格与孔三戒,平起平坐的不列颠,眼下怎样在民主与法制的合一中,处理那些单用言论,批评某些宗教的平民百姓,就不难看出,现实的残酷咧。
第二哦,假定当时有了,搞制衡的独立机构,它又该如何运作呢?是不是能找到,某种完美的程序,确保它不会像那年头的,法制暨民主一个样,偶然而反常地犯下,差不多的错误呀?可是喔,倘若找得到的话,何以不将这种程序,直接用到500人议会上,却绕来绕去兜圈圈吔?要是找不到的话,这个机构岂不是,也只能基于其成员,与那500人类似的理念诉求,根据类似的法律条文,通过类似的投票表决,确认对苏智慧的定罪,合法不合法么?然而嗨,前车之鉴,秃头虱子般摆那儿,又该如何保证,这个独立机构,合乎法制走程序的结果,就与500人议会不同,足以做到教宗式的永无谬误哇?丰满。
说破了,现在把500人议会的判决,定位成冤假错案,并不是因为,它光民主不守法,或者光守法不民主,而仅仅是因为,由于在背后支撑着它的理念诉求,出了严重问题,导致它在正义维度犯了错:多数议会成员投票的时候,无疑是在行使,抽签得来的参政权益,本身无可非议;可是嘿,其中的大多数人,却将自己的宗教信仰,凌驾于盐论自由之上,认为苏自知在百无聊赖之际,到处找人聊天,推崇理性神的做法,犯下蛊惑青年的渎神罪行,必须受到惩罚,从而在这种违反正义底线、压制盐论自由的,错谬理念指导下,滥用自己手中的,民主权益和执法权力,采取既民主又合法的方式,剥夺了一个单单表达了,某些新颖之见,没有侵犯任何人权益的,无辜者的生命权,结果让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旨在维护自由权益的,民主暨法制变了味,凭借多数决的程序正义,生成了坑害人的实质不义——苏牛虻对判决的自愿接受,并不足以改变它,实施多数人暴政的本质。
相比之下,即便其余议会成员,拥有截然相反的理念诉求,以致全都认为,苏大侠拥有想怎样说,就可以怎样说的盐论自由,但他们的人头比例,仍然比占主流地位的,议会成员少了许多,所以才被法制规定的,民主原则干翻了,最终不得不面对,不义吊打正义的结局。
不仅如此。另外还有两点,让这回的多数人暴政,管涌出了更冲鼻的反讽意味。第一呢,在雅典的政治生活中,大多数情况下,500人议会都有积极作用;抽签参加两次投票的成员,当然也不见得,全是品性卑劣、鸡鸣狗盗之辈,或者对苏德性,怀有偏见或仇恨,甚至有理由讲,投赞成票的多数民众,对神灵的信仰,更为虔诚坚定。然而嘿,恰恰由于这种信仰,太过坚定虔诚了,压倒了苏智慧的,盐论自由权益,才导致本想推动,城邦的民主暨法制,更上一层理性楼的他,走上了不归路。说到底,此后中世纪,以及直到今天,时有所见的,用信仰碾压自由的事件,尽管大多没有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程序,可倘若在限定范围,搞票决的话,肯定也能获得,多数信徒的支持。
由是瞟之,少数人统治的不民主制度下,照样可能存在,多数人的暴政:众多无法享有,参政权益的民众,也会基于被扭曲的正义感,兴高采烈地参与,针对少数异议民众的,不义侵权活动,如同咱们那十年中,大量事例表明的那样子。由此再次见证了,前面那个浅见:任何政治体制下,民意或民心都不会因为,占了67%、85%、乃至99%的比例,便自动具有,“得道多助”的正确性、正当性或正义性。
第二呢,假定500位投票者,是没换人的同一拨,两次投票结果不同,又透出了三丢丢,黑幽幽的信息:首先么,甭说城邦全体公民,都百分百同意了,连这500位的诉求,也是一会儿站这边,一会儿站那边,如同乌鸦般短暂聚合,曰不准过会儿,便各奔前程分手咧,妥妥的“乌合之众”。
其次么,虽然第二次360对140,超过了头一次280对220,但这肯定不意味着,判死刑的正义性,超过了判有罪的正义性。毋宁讲,它单单坐实了一点:判死刑的民心,超过了判有罪的民意,那是格外的汹涌澎湃。
最后么,最值得琢磨的是,为啥有80位公民,开头不赞成判有罪,后来却赞成判死刑呢?是神马因素促使他们,在两次投票之间,仿效样板抓马里,杨子荣同志的榜样,毅然改换门庭,投靠了威虎山,而未能一以贯之,守住自由高于信仰的底线?
当然咯,年头久远,史料缺乏,今天恐怕找不到,确定性的答案啦。不过嘿,有木有一种可能,这80位中,许多是由于头回投票后,发现自己成了少数,生怕因此被逐出,拥有纯洁公意、眼睛比雪还亮的,纯洁人民队伍,失去雅典公民的身份,被打入充满私意、老是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冷宫,所以果断回归多数怀抱,学界也叫“随大流”,于是乎一举完成了,从不赞成判有罪,到赞成判死刑的,超发夹式急转弯调头?待考。
本来么,雅典城邦实行,民主与法制的合一,其意义肯定不在于,埋下了将来能让历史,终结掉的伏笔,或者为人类示范了,“最不坏”的政治制度,而在于率先建立了,允许公民通过积极参政,恪守正义底线的,自由民主体制。由是观之,对于它制造的,苏格拉底之死,就不必曲为解说、极力开脱了,因为它恰恰给咱们,提供了一个启迪:再完美的民主暨法治(考虑到人的绝对有限,这种指向完美的期盼,已然是个泡影式的乌托邦了),都不足以确保正义,因为无论投票确认的,是选举谁掌握公权力,还是如何分配益品,或者要不要判某人死刑,民众总会由于,“一人一义,十人十义”的缘故,分成不同阵营,并且“皆是其义,而非人之义”,不少人的理念诉求,还可能严重背离,不可害人的底线。
所以呢,符合法制的民主程序下,出现诸如此类的,多数人暴政事件,绝非偶然而反常的;不如讲,只要涉及正义维度,凭借多数决达成的结果,都有不低的概率,走向不义的结局:鉴于两个针锋相对的理念诉求,通常只有一个符合应然底线,即便“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与“真理在少数人手里”两个命题,能够同时成立,这个正义的理念诉求,通过投票实现的可能性,抽象曰也只是一半对一半,从而让民主票决蜕化成,多数人苏维埃的事件,变得像五五波那样子,有点儿经常而必然的味道啦。
正因此,切不可想当然地断言,符合法制的民主程序,本身就是天然正义的,以致单靠加减乘除的四则运算,整出来的数量比例,便足以判定,哪边的理念诉求体现了,永远正确之公意;毋宁说,只有尊重权益的应然正义,才有资格凌驾于,民主与法制之上,用来评判民主投票,以及法律判决的正当性。
进一步瞥,倘若真碰上了,民主与法制的冲突,解决的方案也必然是,既不可拿民主压倒法制,又不可拿法制压倒民主,而应当首先看两者,谁才守住了不可害人的底线:符合正义的民主,必须压倒违反正义的法制;符合正义的法制,必须压倒违反正义的民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