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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能否自我限制? ——美国总统任期限制中的多数民主与宪政主义


发表时间:+-



          民主能否自我限制?


          ——美国总统任期限制中的多数民主与宪政主义:从罗斯福到特朗普


摘要


“民主能否自我限制”(Can Democracy Limit Itself?)是现代宪政民主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民主制度以人民主权和多数决定为正当性基础,而宪政主义则要求政治权力,即使来源于人民,也必须受到宪法预先设定的限制。美国总统任期制度尤其集中地体现了这一张力。1787年美国宪法并未规定总统不得超过两届,乔治·华盛顿两届任期之后形成的限制长期属于政治惯例。富兰克林·D·罗斯福于1940年和1944年连续第三次、第四次当选,最终促使美国将总统任期限制由政治传统转化为宪法规范。1951年生效的第二十二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超过两次当选总统。(国会宪法网站?)


第二十二修正案同时产生了一个具有重要宪法解释意义的问题:其文本禁止的是“被当选”(elected)超过两次,而非直接规定“担任总统”(serve)不得超过两次。这一区别使“两次当选总统者能否通过其他宪法机制再次取得总统职位”成为一个尚未完全由最高法院解决的理论问题。美国国会的《Constitution Annotated》明确指出,第二十二修正案尚未被司法适用,并特别指出该条文与第十二修正案之间存在解释问题。(国会宪法网站?)


本文认为,美国总统任期限制的真正理论价值不在于限制某一具体政治人物,而在于揭示现代民主制度的内在结构:民主决定权力的来源,宪法决定权力的边界;选举决定谁获得权力,任期限制决定权力何时必须退出;修宪程序则决定这些边界本身能否改变。 Marbury v Madison 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宪法结构,Powell v McCormack 与 U.S. Term Limits, Inc. v Thornton 则进一步说明,政治机关和州不能任意增加宪法规定的资格条件;2024年的 Trump v Anderson 又显示,总统资格问题具有强烈的全国性和联邦宪法属性。由此,“民主能否自我限制”的答案不是民主被宪法否定,而是民主通过宪法规定自己未来行使权力的方式。


关键词: 美国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总统任期;民主;宪政主义;司法审查;特朗普;罗斯福;比较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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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民主为什么需要限制自己?


民主政治最基本的命题是:


政治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


在总统制国家,这一原则通常表现为选举。总统通过选民授权获得政治权力,选举结果因此成为总统合法性的核心来源。


但是,现代宪政民主并不仅仅是一套“多数人投票”的制度。


它同时具有第二个基本命题:


政治权力必须受到法律和宪法的限制。


这就产生了一个看似矛盾的问题:


如果人民拥有选择总统的权利,那么宪法为什么能够告诉人民:


“你们不能再次选择这个人?”


如果一个总统在两届任期结束后仍然得到选民支持,禁止其再次竞选是否意味着宪法凌驾于民主?


反过来,如果民主多数能够随时取消对政治权力的宪法限制,那么宪法又是否真正能够约束政府?


这就是本文的核心问题:


Can Democracy Limit Itself?


中文可以表述为:


民主能否自我限制?


美国总统任期限制制度为回答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极具代表性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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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总统任期限制的历史:从政治惯例到宪法规则


(一)1787年宪法为何没有规定两届限制?


美国1787年宪法并没有规定总统只能担任两届。


制宪会议实际上讨论过总统任期、连任以及总统权力过度集中的风险。


《Constitution Annotated》指出,制宪者曾担心总统职位可能演变为某种“hereditary Monarchy”,即类似世袭君主制的制度。James Madison、George Mason等人均曾讨论总统任期和连任问题。(国会宪法网站?)


但最终宪法没有规定总统不得连任。


因此,美国总统两届传统最初并不是宪法规则。


它首先是:


政治惯例。


George Washington主动在两个任期后退休,使“两届总统”逐渐成为美国政治文化中的重要规范。


这一制度安排体现了一种对政治自律的信任:


政治领导人自己愿意离开权力,宪法就未必需要强制规定。


然而,政治惯例存在一个根本弱点:


惯例可以被新的政治现实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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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罗斯福四届总统:民主授权与任期限制的第一次重大冲突


Franklin D. Roosevelt改变了美国总统任期制度的历史轨迹。


他于1932年当选总统,1936年再次当选;1940年第三次当选,1944年第四次当选。


美国国会的宪法历史资料明确指出,第二十二修正案的制定与罗斯福于1940年和1944年获得第三、第四任期直接相关。(国会宪法网站?)


从民主授权角度看,罗斯福的四次当选提出了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


如果人民四次选择同一个人,为什么宪法应该阻止人民第五次选择他?


这正是多数民主的逻辑。


但是,从宪政主义角度看,还存在另外一个问题:


如果总统可以无限期依靠选举保持权力,那么选举本身是否足以防止行政权力长期集中?


这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制度逻辑:


民主逻辑:


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继续授权。


宪政逻辑:


即使人民愿意,某些权力边界仍然不能通过普通选举改变。


第二十二修正案最终选择了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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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十二修正案:民主的“自我限制”


1951年生效的第二十二修正案规定:


“No person shall be elected to th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more than twice.”


即:


任何人不得超过两次当选总统。


同时,对于通过继任方式担任总统超过两年的副总统或者其他人员,修正案设置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国会宪法网站?)


这意味着,美国宪法明确限制了人民通过总统选举表达政治意志的方式。


如果一个人已经两次当选总统,那么即使他以后仍然具有大量选民支持,也不能再次通过总统选举获得第三次总统当选。


这里产生了一个重要的宪法理论:


人民主权并不意味着人民在任何时间都可以通过简单多数改变任何政治规则。


人民可以:


选择总统。


但人民必须:


按照宪法规定的规则选择总统。


这就是民主的自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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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二十二修正案的文本主义问题:“elected”与“serve”


第二十二修正案最值得研究的地方,是它没有简单写成:


“No person shall serve as President for more than two terms.”


而是写成:


“No person shall be elected to th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more than twice.”


这一区别非常重要。


Elected强调的是:


当选。


而:


Serve强调的是:


任职。


两者在正常情况下高度重合,但在总统继任制度下并非绝对相同。


因此产生了一个宪法解释问题:


第二十二修正案究竟限制的是第三次当选,还是实质上限制第三次担任总统?


美国国会的《Constitution Annotated》对此有特别重要的说明:第二十二修正案迄今尚未被法院正式适用,并指出该修正案的文字选择可能产生“已经两次当选总统的人是否仍可通过担任或被选为副总统而继任总统”的问题。(国会宪法网站?)


这意味着:


“特朗普第三任”问题存在文本解释空间,但不能因此直接推导出存在一个已经获得司法确认的“第三任漏洞”。


这两者必须严格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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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本主义:第二十二修正案到底说了什么?


从文本主义(textualism)角度,首先必须从条文本身出发。


第二十二修正案的核心词是:


elected


而不是:


serve


因此,最严格的文本解释可能认为:


修正案明确禁止的是第三次当选,而不是任何形式的第三次担任总统。


这一解释有一定文本依据。


更值得注意的是,1947年提出第二十二修正案时,相关草案的措辞曾更加宽泛,包括使有关人员成为“ineligible to hold the office of President”等表达,但最终文本采用了较为具体的“elected”语言。美国国会的宪法注释资料特别指出了这一历史变化。(国会宪法网站?)


因此,从文本和历史文本选择来看,可以提出:


如果制宪者希望绝对禁止两届总统以任何方式再次担任总统,那么为什么最终没有使用更加直接的“shall not serve”或者“shall be ineligible to hold the office”?


这是支持文本主义解释的重要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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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原旨主义:制定者究竟想解决什么问题?


但是,美国宪法解释并不只有文本主义。


第二种方法是原旨主义(originalism)。


原旨主义关注:


制定和批准宪法文本时,人们究竟试图解决什么问题?


第二十二修正案的历史背景非常明确:


它是在罗斯福连续第三、第四次当选之后形成的。


国会1947年有关报告明确将两届总统传统与罗斯福第三、第四任联系起来。(国会宪法网站?)


因此,可以提出一个目的性很强的问题:


第二十二修正案的目的究竟是防止第三次“选举”,还是防止总统权力长期集中于同一个人?


如果答案是前者,那么“elected”应当严格解释。


如果答案是后者,那么对于试图通过其他方式继续占据总统职位的安排,就可能需要采取更加结构化的解释。


这就是:


文本主义与目的解释之间的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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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结构主义:不能孤立解释第二十二修正案


第三种方法是宪法结构解释(structural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美国总统资格并不是由第二十二修正案单独决定的。


至少需要同时考虑:


  1. Article II;

  2. Twelfth Amendment;

  3. Twentieth Amendment;

  4. Twenty-Second Amendment;

  5. Presidential Succession制度;

  6. Article V修宪程序。


特别重要的是第十二修正案。


它规定:


“No person constitutionally ineligible to the office of President shall be eligible to that of Vice-President.”


即:


在宪法上没有资格担任总统的人,也没有资格担任副总统。


因此,如果一个人两次当选总统以后究竟是否属于“constitutionally ineligible to the office of President”,就成为关键问题。


这产生了一个逻辑链:


第二十二修正案


↓


不得超过两次当选总统


↓


是否意味着“总统资格”已经消失?


↓


如果答案是“是”


↓


第十二修正案也会阻止其成为副总统。


如果答案是“否”


↓


则可能出现“elected”和“serve”的区别。


这就是特朗普第三任问题最核心的宪法技术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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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Marbury v Madison:为什么最终解释权不能交给总统本人?


讨论总统任期限制时,Marbury v Madison具有基础性意义。


1803年的 Marbury v Madison 是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司法审查权的经典判例。最高法院在该案中确认,法院有权判断法律与宪法之间的关系。(法律信息研究所?)


它的重要意义在于:


总统不能自己决定宪法如何约束总统。


换言之,如果总统认为:


“第二十二修正案不适用于我的特殊情况。”


这个主张本身并不能成为宪法解释的最终答案。


因为美国宪法建立的是一种:


权力相互制约的制度。


行政机关执行宪法;


国会制定法律;


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解释宪法。


因此,“总统能否第三次担任总统”最终如果形成真正的司法争议,核心问题就不只是政治问题,而会转化为:


一个联邦宪法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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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Powell v McCormack:政治机关不能任意创造宪法资格


1969年的 Powell v McCormack, 395 U.S. 486,是研究美国宪法职位资格非常重要的判例。


Adam Clayton Powell Jr. 已经由选民选入众议院,但众议院拒绝让他就任。


最高法院最终认为,国会不能在宪法规定之外自行增加议员资格条件。法院强调,宪法明确规定的资格不能由政治机关任意扩大。(法律信息研究所?)


这一判例对于总统任期限制问题具有重要的方法论价值。


它说明:


政治机关不能简单通过政治判断创造或消灭宪法资格。


总统资格同样如此。


如果第二十二修正案构成资格限制,那么其解释必须来自:


宪法文本、宪法结构、历史与具有权威性的司法解释,


而不能简单来自:


总统个人的政治主张。


Powell还具有另外一个意义:


选民已经投票,并不意味着宪法资格问题自动消失。


选举产生的政治授权仍然必须在宪法资格框架内运行。


因此:


民主选举不能凌驾于宪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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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U.S. Term Limits, Inc. v Thornton:资格限制必须来自宪法


1995年的 U.S. Term Limits, Inc. v Thornton, 514 U.S. 779,是本文最值得引用的判例之一。


案件涉及阿肯色州试图通过州宪法限制国会议员任期。


最高法院以5—4作出判决,认为州不能通过增加额外资格条件来限制联邦国会议员资格。该案强调,宪法规定的联邦公职资格并非各州可以自由增加。相关判决及后续官方材料均确认了这一原则。(最高法院?)


Thornton最重要的原则可以概括为:


宪法规定的联邦公职资格具有全国性和统一性。


这一原则对于总统职位尤其重要。


总统不是某一个州的政治职位,而是:


整个联邦的最高行政职位。


因此,一个州不能自行决定:


“某个人在本州不具备总统资格。”


2024年的 Trump v Anderson 正好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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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Trump v Anderson:总统资格是全国性宪法问题


202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 Trump v Anderson, 601 U.S. 100。


案件源于科罗拉多州依据第十四修正案第三节试图将特朗普排除在2024年总统初选之外。


最高法院最终一致逆转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相关决定,认为各州不能自行执行第十四修正案第三节以排除总统候选人;总统资格问题具有明显的全国性和联邦性。(法律信息研究所?)


最高法院特别强调:


各州不能利用自己的选举权力破坏联邦政府的统一性。


这一判例对本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进一步说明:


总统资格不是普通的州级选举资格问题,而是全国性宪法问题。


因此,如果未来真的发生第二十二修正案适用争议,不能简单由某一个州自行决定:


“某人可以第三次参选。”


或者:


“某人不能第三次参选。”


其最终解决必须遵循联邦宪法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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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特朗普“第三任”:四种可能的宪法路径


在不预设政治结论的情况下,可以将理论问题分为四种路径。


第一种:直接第三次竞选总统


这是最简单的情形。


如果某人已经两次当选总统,再次作为总统候选人并试图第三次当选,将直接触及第二十二修正案:


“No person shall be elected … more than twice.”


因此,这是第二十二修正案最直接的适用场景。(国会宪法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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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通过副总统职位取得总统职位


理论设想是:


不第三次竞选总统 → 竞选副总统 → 以后通过总统继任取得总统职位。


问题在于第十二修正案。


如果第二十二修正案意味着两届总统已经成为:


“constitutionally ineligible to the office of President”


那么第十二修正案可能阻止其成为副总统。


但是,如果严格认为第二十二修正案只限制:


“elected”


那么是否仍然属于“constitutionally ineligible”就成为解释争议。


美国国会《Constitution Annotated》明确承认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最高法院最终解决。(国会宪法网站?)


因此,学术论文应该把它表述为:


constitutional question


而不能表述为:


constitutional loophole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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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通过总统继任制度进入总统职位


第三种理论更加复杂。


美国宪法允许总统职位在特定情况下通过继任机制转移。


于是产生:


“两次当选总统”是否可以在未第三次当选总统的情况下通过继任机制重新取得总统职位?


这里最关键的问题是:


第二十二修正案限制的是“election”,还是“presidential tenure”?


如果采用严格文本主义,可能出现解释空间。


如果采用目的和结构解释,则可能认为:


如果通过技术性安排实现的结果实际上等同于第三任总统,那么允许这种安排可能违背第二十二修正案的制度目的。


这属于典型的:


text versus structure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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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第四种路径:修改第二十二修正案


这是最清晰、最没有解释争议的方式。


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了宪法修改程序。


一般路径是:


国会两院三分之二多数提出修正案


然后:


四分之三州批准。


美国目前共有50个州,因此通常意味着需要38个州批准。(国会宪法网站?)


同时,也可以由三分之二州议会申请召开提出修正案的制宪会议。


值得注意的是:


美国总统没有正式的宪法修正案提出权。


《Constitution Annotated》明确指出,宪法没有为总统规定修宪提案中的正式角色。总统历史上有时会发挥传递或政治推动作用,但这不同于宪法上的提案权。(国会宪法网站?)


因此:


总统不能通过总统令废除第二十二修正案。


也不能通过普通联邦法律取消第二十二修正案。


必须经过第五条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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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民主自我限制的理论结构


由此,可以建立一个三层民主结构。


第一层:普通民主


解决:


Who governs?


即:


谁执政?


通过总统选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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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宪政民主


解决:


What may government do?


即:


政府可以做什么?


通过宪法和司法审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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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层:修宪民主


解决:


Who decides the rules of governing?


即:


谁可以决定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


通过Article V修宪程序解决。


这三个层次非常重要。


如果没有第一层:


没有民主。


如果没有第二层:


民主可能退化为多数对权力的无限授权。


如果没有第三层:


宪法可能成为无法改变的政治枷锁。


美国宪法试图通过三个层次之间的互动保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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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民主能否自我限制”的真正答案


由以上分析可以发现:


民主能够自我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通过民主本身认可的宪法程序产生。


第二十二修正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它并不是某个君主或者独裁者强加给美国人民的规则。


它本身是通过美国宪法规定的民主—联邦程序产生的宪法修正案。


因此可以形成一个循环:


人民主权


↓


制定宪法


↓


限制政府权力


↓


限制未来多数的选择


↓


人民通过修宪改变限制


↓


形成新的宪法规则


这是一种:


constitutional self-government


即:


宪法化的自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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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民主与多数主义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这里需要进一步区分:


Democracy


与:


Majoritarianism


民主并不等于:


多数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决定任何事情。


现代宪政民主通常包含:


  1. 多数决定;

  2. 基本权利;

  3. 权力分立;

  4. 司法审查;

  5. 任期限制;

  6. 选举规则;

  7. 宪法至上;

  8. 修宪程序。


因此:


多数民主只是民主制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第二十二修正案的存在正说明:


多数人的选择必须在预先存在的宪法框架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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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美国模式的一个深层悖论


美国总统任期制度存在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悖论:


人民选择总统,但人民不能通过普通选举无限选择总统。


因此可以说:


人民拥有主权,但人民不是通过每一次投票重新创造宪法。


总统选举是:


ordinary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而修宪是:


higher-order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二者不能混同。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即使社会中形成了强烈的政治支持,也不能简单通过一次总统选举改变第二十二修正案。


如果要改变规则:


必须改变宪法。


如果要改变宪法:


必须遵守第五条。


这就是美国宪政体系所谓的:


constitutional suprem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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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比较宪法:总统任期限制究竟限制了谁?


从比较法角度看,任期限制具有双重性质。


表面上,它限制:


总统。


实际上,它也限制:


选民。


因为选民不能在任期限制之外自由选择所有候选人。


但进一步说,它实际上限制的又不仅是选民。


它还限制:


当下的政治多数对未来政治秩序的支配。


因此,任期限制可以被理解为一种:


intertemporal constitutional constraint


即:


跨时期的宪法约束。


今天的多数通过宪法为明天的多数设定规则。


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宪法民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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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结论:宪法不是民主的对立面,而是民主的时间维度


美国总统任期限制制度最终提出了一个比特朗普本人更加深刻的问题:


今天的多数,是否有权限制明天的多数?


第二十二修正案给出的美国式答案是:


可以。


但这种限制必须来自:


宪法。


同时:


明天的多数仍然可以改变今天的宪法。


但必须通过:


Article V规定的高门槛修宪程序。


因此,美国宪政制度形成了一个非常独特的循环:


Democracy creates constitutional limits; constitutional limits structure democracy; democracy can amend those limits through constitutional procedures.


即:


民主创造宪法限制;宪法限制塑造民主;民主又可以通过宪法程序改变这些限制。


这正是“民主能否自我限制”的真正答案。


从罗斯福到特朗普,美国总统任期限制的历史并不是一个关于某一个总统个人的故事,而是一个关于:


人民主权与宪法至上究竟如何共存


的故事。


罗斯福四次当选说明:


民主可以不断授权同一个人。


第二十二修正案则说明:


宪法可以规定这种授权必须在某个节点停止。


Marbury v Madison进一步说明:


总统不能自己决定宪法如何约束总统。(法律信息研究所?)


Powell v McCormack说明:


政治机关不能任意增加宪法规定的公职资格。(法律信息研究所?)


U.S. Term Limits v Thornton说明:


联邦公职资格具有全国性的宪法性质,州不能自行添加宪法之外的资格限制。(最高法院?)


Trump v Anderson则进一步说明:


总统资格问题具有全国性、联邦性,不能由各州各自作出相互冲突的最终判断。(法律信息研究所?)


因此,特朗普“第三任”问题最有价值的宪法学意义,不是预测某一种政治结果,而是迫使美国重新面对一个自建国以来始终存在的问题:


人民究竟是通过选举行使最高政治权力,还是通过宪法行使最高政治权力?


美国宪法的制度答案实际上是二者的结合:


人民是政治权力的最终来源;宪法是政治权力的最高规则。


因此:


民主不是无限制的多数决定,而是受宪法约束的人民自治。


而总统任期限制正是这种制度理念最典型的体现。


最终,“Can Democracy Limit Itself?”可以得到一个更精确的回答:


Yes—but democracy can legitimately limit itself only through constitutional self-government.


即:


民主可以自我限制,但这种限制本身必须具有宪法正当性,并且改变这种限制也必须通过宪法规定的民主程序。


这可能正是美国宪政主义区别于单纯多数主义最重要的地方。


参考文献与核心权威


  1. U.S. Const. amend. XXII — 总统任期限制。

  2. U.S. Const. amend. XII — 总统、副总统资格关系。

  3. U.S. Const. art. V — 宪法修正程序。

  4. Marbury v Madison, 5 U.S. (1 Cranch) 137 (1803). 

  5. Powell v McCormack, 395 U.S. 486 (1969). 

  6. U.S. Term Limits, Inc. v Thornton, 514 U.S. 779 (1995). 

  7. Trump v Anderson, 601 U.S. 100 (2024). 

  8. Trump v United States, 603 U.S. ___ (2024)——涉及总统权力与宪法结构,但并非总统任期限制案件,如在论文中引用,应仅用于讨论总统权力的宪法结构。

  9. Congress.gov, Constitution Annotated: Overview of Twenty-Second Amendment, Presidential Term Limits. 

  10. Congress.gov, Constitution Annotated: Overview of Article V, Amending the Co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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