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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仲裁员裁判权不可委托原则 ——以加拿大 ARIHQ v Santé Québec


发表时间:+-

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仲裁员裁判权不可委托原则


——以加拿大 ARIHQ v Santé Québec 案为中心的比较法研究


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以下简称“生成式AI”)正在迅速进入法律研究、诉讼、仲裁和司法活动。与传统法律数据库主要提供既有资料检索不同,大型语言模型可以自主生成法律文本、概括判例、组织法律论证乃至起草仲裁裁决。然而,生成式AI所具有的“幻觉”(hallucination)风险,也可能使不存在的判例、虚假的学术文献和错误的法律命题以高度真实的形式进入法律程序。2026年4月22日,魁北克高等法院在 Association des ressources intermédiaires d’hébergement du Québec (ARIHQ) c Santé Québec – Centre intégré universitaire de santé et de services sociaux du Centre-Sud-de-l’?le-de-Montréal, 2026 QCCS 1360 一案中撤销一项仲裁裁决。法院认定,裁决所依据的全部核心学说和判例引注均不存在或属于AI“幻觉”,优势证据足以证明仲裁员事实上将部分裁判职能委托给第三方,并未履行对生成结果进行复核的职责。


ARIHQ案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确立“AI不得用于仲裁”的规则,而在于重新确认一个传统仲裁法原则:仲裁员可以使用技术辅助履行职责,但不能将属于自己的核心裁判职能委托给技术系统或者第三方。这一原则与加拿大司法委员会2024年发布的人工智能指南、加拿大法院处理律师提交AI虚假判例的案件,以及UNCITRAL近年来关于人工智能与争议解决的工作高度一致。


本文认为,人工智能时代的仲裁司法审查应当区分“AI辅助”与“AI替代”两个层次。AI用于翻译、检索、文件整理、语言校对等辅助性事务,原则上不应成为撤销裁决的理由;但如果AI生成的法律依据未经核实即成为裁决核心推理,且仲裁员没有进行独立判断,则该问题已经超越普通“法律错误”,进入仲裁程序完整性、仲裁员职责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未来国际仲裁制度应以“AI可以辅助、人类必须核验、仲裁员必须独立判断、裁判责任不得转移”为基本治理原则。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AI幻觉;国际仲裁;仲裁员;裁判权不可委托;程序正当性;司法审查;纽约公约;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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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正在改变法律职业的传统工作方式。


过去,律师和仲裁员使用的电子法律数据库主要承担“检索”功能。法律专业人员提出关键词,数据库从已经存在的法律资料中找到判例、法规和学术文献。最终的法律判断仍然由人完成。


生成式AI改变了这一结构。


ChatGPT、Claude、Gemini以及其他大型语言模型能够根据自然语言指令生成完整的法律分析、总结案件事实、比较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并且能够直接起草诉状、法律意见书甚至仲裁裁决。


然而,生成式AI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数据库。


它并不必然知道一个判例是否真实存在,也不必然能够区分真实法律材料与其根据语言概率生成的“看似真实”的内容。


因此,生成式AI可能生成:


  • 不存在的案件;

  • 不存在的法院判决;

  • 不存在的学术论文;

  • 错误的法律条文;

  • 真实判例中的虚假引语;

  • 将多个真实案件混合形成的虚假法律规则。


这些现象统称为“AI幻觉”。


问题在律师使用AI时已经十分严重,而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仲裁员身上,法律后果将更加深刻。


律师的基本角色是代理当事人。


仲裁员的角色则是:


裁判争议。


因此,问题不再只是:


“AI生成的信息是否准确?”


而是:


“如果仲裁员没有验证AI生成的信息,谁实际上作出了裁判?”


2026年的 ARIHQ v Santé Québec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成为人工智能与国际仲裁关系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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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RIHQ v Santé Québec:从普通仲裁争议到AI司法审查


(一)案件背景


ARIHQ v Santé Québec, 2026 QCCS 1360由魁北克高等法院Martin F. Sheehan法官于2026年4月22日作出。


案件源于医疗住宿服务合同争议。申请人请求支付约122.5万加元的有关住宿服务费用,双方协议规定了争议通知和仲裁程序的期限。申请人的争议通知在合同规定期限之后才提出,被申请方因此主张其已经超过约定期限。仲裁员最终接受了这一主张,于2025年8月8日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从实体争议来看,本案并没有特别复杂。


真正导致案件进入法院的是:


仲裁裁决书中的法律依据存在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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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存在的法律依据


申请人对裁决中的法律引注进行核查后发现,裁决中引用的部分学术文章和判例根本不存在。


法院进一步核查后发现,相关材料包括不存在的学术文献、不存在的法院判决以及不存在的仲裁裁决。


更加重要的是:


这些材料不是裁决中的偶然脚注。


它们构成仲裁员法律推理的核心基础。


因此,法院面临的问题不是:


仲裁员是否把某个判例引用错了?


而是:


仲裁员是否真正进行了自己的法律研究和法律判断?


法院最终认为,优势证据足以认定仲裁员的裁判权限实际上发生了不适当的委托,并且仲裁员没有履行复核生成结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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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魁北克《民事诉讼法典》下的司法审查框架


ARIHQ案的理解必须放在魁北克仲裁法的结构中。


(一)第645条:法院不能审查实体是非


《魁北克民事诉讼法典》(Code of Civil Procedure, CQLR c C-25.01)第645条规定,仲裁裁决经法院承认后具有法院判决的效力;同时,法院在承认程序中不得审查争议实体。


这一规定体现了仲裁司法审查的基本克制原则:


法院不是仲裁程序的上诉法院。


因此,法院通常不能因为认为仲裁员“把法律解释错了”就直接重新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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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646条:有限的拒绝承认事由


第646条列举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


  1.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的能力;

  2. 仲裁协议无效;

  3. 仲裁员任命程序或者适用的仲裁程序没有得到遵守;

  4. 一方没有得到适当通知或者无法陈述其案件;

  5. 裁决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


此外,如果争议本身不可仲裁或者裁决违反公共秩序,法院也可以主动拒绝承认。


这为ARIHQ案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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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648条:撤销仲裁裁决


第648条规定,仲裁裁决只能通过申请撤销进行挑战;撤销申请原则上必须在收到裁决后三个月内提出,并适用与承认申请相同的相关规则。


因此:


第646条提供撤销/拒绝承认的实体理由,第648条规定撤销程序。


ARIHQ申请人正是依据第646条与第648条提出撤销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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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ARIHQ案最重要的法律区分:法律错误与裁判职能失效


这是本案最值得国际仲裁研究者注意的部分。


申请人提出了两个主要理由。


第一,仲裁员关于合同期限的判断违反公共秩序。


第二,仲裁程序没有按照约定进行,因为裁决依赖不存在的学说和判例。


法院并没有简单接受第一种理由。


换言之:


即使仲裁员错误解释法律,也不意味着法院可以当然撤销裁决。


最终真正具有决定性的是第二个问题:


仲裁员是否真正履行了自己的裁判职责?


法院认为:


所有构成仲裁员核心法律推理依据的学说和判例均不存在或属于“幻觉”,这足以支持仲裁员将其权限委托出去、并放弃复核结果的结论。


这一区分可以概括为:

问题

法律性质

仲裁员解释法律错误

通常属于实体法律错误

仲裁员引用一个不重要的错误判例

通常不当然导致撤销

仲裁员使用AI进行语言润色

一般属于辅助性技术使用

仲裁员让AI整理材料并亲自核查

原则上可以

AI生成虚假判例并成为核心依据

程序完整性问题

仲裁员不核实AI输出并事实上让AI完成核心法律推理

可能构成裁判权不当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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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He Who Decides Must Hear”:裁判权不可委托原则


ARIHQ案真正重要的理论基础,是普通法和程序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


He who decides must hear.


即:


作出决定的人必须真正履行听取、审理和判断的职责。


魁北克高等法院明确讨论了这一原则。


法院同时指出,法律并不禁止裁判者使用研究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也不禁止参考律师准备的法律材料。问题在于,第三方参与不能破坏裁判程序的完整性,也不能造成第三方事实上控制理由制作或者取得裁判职能的效果。


这一点尤其重要。


因此:


“辅助”不等于“委托”。


例如:


仲裁员让助理:


查找有关案例。


没有问题。


但如果仲裁员说:


“请你决定这个案件应该如何判。”


就完全不同。


AI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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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什么AI比普通研究助手更加特殊?


传统研究助手至少可以被要求:


“请把找到的案例给我。”


仲裁员随后阅读原判例并形成自己的判断。


生成式AI却可以直接生成:


“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判例X,法律原则是……”


问题是:


判例X可能不存在。


因此,如果仲裁员没有验证AI结果,就可能产生一个“黑箱式法律推理链”:


AI生成法律依据

仲裁员接受

虚假判例进入裁决

仲裁员以自己的名义签署

当事人获得一个表面上由仲裁员作出的裁决


这就产生一个根本问题:


形式上的裁判者是仲裁员,实质上的法律推理者是谁?


ARIHQ案的价值就在于法院没有停留在“AI可能出错”这一技术问题,而是把问题提升到裁判权是否被不当委托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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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并没有确立“AI禁用原则”


这里必须特别避免对ARIHQ案的过度解读。


法院在第117段明确指出:


并不是所有引用错误资料或者使用人工智能起草的裁决都必须撤销。


法院特别举例说明,如果:


  • AI使用程度很有限;

  • AI涉及的只是一个不重要的问题;

  • 错误没有破坏仲裁程序完整性;


则可能不会产生撤销的法律后果。


因此,ARIHQ建立的并不是:


No AI in arbitration


而是:


No uncontrolled AI delegation of adjudicative authority.


即:


不得通过未经控制的AI使用,将核心裁判职能事实上委托给AI。


这一差别是理解案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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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拿大司法委员会:司法AI使用的制度背景


ARIHQ不是加拿大司法机关对AI问题的第一次回应。


2024年10月24日,加拿大司法委员会(Canadian Judicial Council)发布《加拿大法院使用人工智能指南》。


该指南承认AI已经可以用于:


  • 翻译;

  • 语法检查;

  • 法律研究;

  • 行政工作等。


但指南同时强调:


  • 司法独立;

  • 司法伦理;

  • 对AI风险保持谨慎;

  • 信息安全;

  • AI输出的可解释性。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指南的序言直接以:


No delegation of judicial decision-making


为重要原则。


因此,可以看到加拿大司法政策与ARIHQ之间存在高度一致性:


AI可以增强司法能力;


但是:


AI不能取得司法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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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Zhang v Chen:AI不能成为律师的责任避风港


2024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的 Zhang v Chen, 2024 BCSC 285,是加拿大AI法律实践的重要早期案件。


该案中,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两个不存在的判例,后来承认相关判例来自ChatGPT,并没有核实。


这一案件所体现的原则可以概括为:


AI可以产生信息,但不能承担律师的专业责任。


换言之:


律师不能以:


“这是ChatGPT给我的。”


作为免责理由。


法律专业人员仍然需要:


verify before filing.


这一原则在ARIHQ中进一步发展:


律师必须核实AI;


仲裁员更必须核实AI。


因为仲裁员掌握的是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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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Kapahi:AI幻觉已经从“虚假案件”进入“虚假引语”


2026年安大略省高等法院的 Kapahi Real Estate Inc v Elite Real Estate Club of Toronto Inc, 2026 ONSC 1438 展示了AI幻觉的另一种形式。


本案中,律师引用的案件实际上真实存在,而且中立引注也是正确的。


但是:


所谓案件引语却是虚假的。


法院发现至少七段所谓的案例引语并不存在,并将案件转交安大略省律师协会考虑调查。


这意味着AI法律幻觉已经发展到一个更加危险的阶段:


案件是真的,但AI告诉你的案件内容是假的。


因此,AI法律核验不能仅仅做到:


“这个case存在。”


还必须做到:


“这个case真的支持这个命题吗?”


这对仲裁尤其重要,因为仲裁裁决通常包含大量法律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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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拿大司法实践的三阶段发展


综合目前加拿大司法实践,可以看到明显的演进:


第一阶段:律师不得依赖未经核实的AI


代表:


Zhang v Chen


核心:


Professional verification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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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真实判例也必须核查具体内容


代表:


Kapahi Real Estate


核心:


Citation verification + quotation ver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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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仲裁员不能让AI代替自己的裁判职能


代表:


ARIHQ v Santé Québec


核心:


Non-delegation of adjudicative authority


因此,加拿大的法律AI治理正在从:


律师职业伦理


逐步进入:


司法和仲裁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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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际仲裁中的AI治理:UNCITRAL的新发展


ARIHQ的出现恰逢国际仲裁界开始系统研究AI问题。


2026年2月,UNCITRAL第二工作组在纽约举行有关:


AI in Dispute Resolution and Remote Hearings in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的专题讨论。


议程专门设置:


“Arbitrators and the use of AI – Impact on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讨论AI对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影响。


这一点非常重要。


因为它表明:


AI已经不再只是仲裁效率工具问题,而开始成为仲裁裁决可执行性问题。


换言之:


AI → 仲裁程序 → 仲裁裁决 → 承认与执行


已经形成完整的法律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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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UNCITRAL Model Law下的潜在问题


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虽然没有专门规定生成式AI,但其基本制度可以为AI问题提供解释框架。


尤其包括:


  • 第11条:仲裁员资格与任命;

  • 第12条:回避;

  • 第18条:平等对待和充分陈述案件机会;

  • 第31条:裁决形式及理由;

  • 第34条:撤销裁决;

  • 第36条:承认和执行。


因此,如果AI实质性参与仲裁,可以产生至少五类法律问题。


第一,仲裁员独立性


如果AI模型存在系统性偏差,会不会影响仲裁员的独立判断?


第二,程序正当性


如果AI生成的材料成为裁决依据,当事人有没有机会回应?


第三,理由义务


AI生成的法律推理是否足够透明、可解释?


第四,裁判权


AI是否已经取代仲裁员完成实质判断?


第五,执行


执行法院能否据此认定仲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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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纽约公约下的AI问题


如果AI问题进入跨境执行阶段,《纽约公约》可能成为重要法律框架。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


第V(1)(b)条


即当事人没有获得适当通知或者无法陈述其案件。


第V(1)(d)条


即仲裁庭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当事人协议不符。


第V(2)(b)条


即承认和执行裁决违反执行地公共政策。


因此,如果一个仲裁裁决实际上由AI生成,而仲裁员没有进行独立判断,执行法院可能需要考虑:


这是不是一个真正按照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程序产生的裁决?


这里ARIHQ的逻辑就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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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英国:强调仲裁员个人裁判责任


英国《1996年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1996)虽然没有专门针对生成式AI制定规定,但其制度结构强调:


  • 仲裁员公平、公正处理案件;

  • 给当事人合理机会陈述案件;

  • 仲裁庭按照当事人协议和适用程序履行职责。


因此,英国法律下的问题很可能不会首先表现为:


“AI是否合法?”


而会表现为:


“AI使用是否导致仲裁员未履行法定或约定职责?”


这与ARIHQ的路径高度接近。


也就是说,在普通法传统下,AI很可能被视为:


decision-support technology


而不是:


decision-ma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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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美国:司法对AI幻觉的关注更加集中于律师责任


美国法院近年来已经大量面对律师提交AI虚假判例的问题。


美国的一个特点是:


AI问题首先更多表现为律师职业责任、法院诚信和制裁问题。


例如,一些联邦法院已经依据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11处理律师提交未经核实的AI生成材料。


与ARIHQ相比,美国目前更明显地呈现:


lawyer accountability


而加拿大ARIHQ进一步发展成:


arbitrator accountability


这可能是加拿大案件对美国及其他普通法国家的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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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新加坡:效率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平衡


新加坡一直强调仲裁的效率、科技化和国际竞争力。


AI可以用于:


  • 文件审查;

  • 证据整理;

  • 翻译;

  • 法律研究;

  • 数据分析。


但是,如果AI进入裁判核心,就会产生:


natural justice;


equality of arms;


right to be heard;


independent adjudication


等问题。


因此,新加坡未来处理类似问题时,很可能也需要在:


efficiency


与:


procedural legitimacy


之间进行平衡。


ARIHQ提供了一种非常有价值的分析框架:


不问“是否使用AI”,而问“AI使用是否已经破坏仲裁程序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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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香港:普通法传统与AI仲裁


香港国际仲裁制度具有明显的普通法传统。


《香港仲裁条例》(Arbitration Ordinance)以UNCITRAL Model Law为重要基础,因此其司法审查逻辑与国际商事仲裁体系高度一致。


香港仲裁实践目前更加关注:


  • AI对效率的提升;

  • 数据保密;

  • cybersecurity;

  • 大型语言模型的数据处理;

  • AI生成法律资料的准确性。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也已经把“国际仲裁中的技术和人工智能应受到何种控制”作为研究议题。其2025年HK45论文竞赛甚至直接将:


What controls, if any, should be placed on the use of technology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列为正式论文题目。


这表明香港已经将AI与国际仲裁的关系视为一个独立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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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中国大陆:从“智慧仲裁”走向“AI治理”


中国大陆的仲裁机构近年来也在积极发展数字化和智能化仲裁。


例如:


  • CIETAC;

  •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广州仲裁委员会;


都在不同程度上探索数字仲裁和人工智能。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CIETAC已经发布有关仲裁中使用AI的指导文件。相关研究资料显示,中国仲裁机构正在逐渐从一般的“数字化仲裁”转向更加具体的“AI治理”。


这意味着中国未来可能面临一个非常类似ARIHQ的问题:


如果仲裁员利用AI生成裁决理由,AI生成的法律依据出现错误,法院应该把它理解为普通法律错误,还是程序性错误?


ARIHQ提供的答案是:


如果错误仅仅是法律观点错误,法院应当保持克制;但如果错误说明仲裁员实际上没有独立履行裁判职责,则可能成为撤销裁决的依据。


这一思路对于中国涉外仲裁尤其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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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AI辅助与AI替代:应建立“三级模型”


为了避免“AI禁用”和“AI完全自由使用”两个极端,可以建立三级治理模型。


第一层:行政辅助型AI


包括:


  • 翻译;

  • 语法纠正;

  • 文件分类;

  • 时间线整理;

  • OCR;

  • 格式处理。


原则:


原则上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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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法律研究型AI


包括:


  • 判例检索;

  • 法律研究;

  • 法律规则总结;

  • 证据分析;

  • 法律文献整理。


原则:


允许,但必须人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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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层:裁判决定型AI


包括:


  • 决定管辖权;

  • 判断责任;

  • 解释核心法律问题;

  • 决定赔偿金额;

  • 判断证人可信度;

  • 最终形成裁判理由。


原则:


不得取代仲裁员的独立判断。


这一模型实际上就是ARIHQ所体现的:


Human-in-the-loop principle


的仲裁法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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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AI使用是否应当披露?


这是未来国际仲裁中最值得讨论的问题之一。


假设仲裁员只是使用AI:


检查英文语法。


没有必要要求其向当事人披露每一个工具。


但是,如果AI被用于:


大量法律研究;


或者:


起草裁决的核心法律分析;


则问题更加复杂。


可以考虑建立分层披露:


Level 1


普通语言、格式工具:


不必披露。


Level 2


法律研究和文件整理:


仲裁庭内部记录即可。


Level 3


实质参与裁决理由:


应当进行适当披露,并由仲裁员确认全部法律资料已经独立核实。


这比“一律披露所有AI使用”更符合仲裁效率和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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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是否应该保留AI使用记录?


ARIHQ还产生一个更加深层的问题:


法院以后如何知道仲裁员是否使用了AI?


未来可以考虑:


  • AI使用日志;

  • prompt记录;

  • 文档版本记录;

  • 生成内容与最终裁决的对比;

  • 法律引注核验记录。


但必须注意:


仲裁员的AI使用记录不能无限制地变成法院对仲裁员内部 deliberation 的全面调查。


因此需要平衡:


transparency


与:


deliberative secrecy



这一问题在未来仲裁制度中可能成为一个新的程序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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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仲裁机构的制度建议


ARIHQ之后,国际仲裁机构可以考虑制定以下规则。


第一,允许AI作为辅助工具


避免过度监管。


第二,明确禁止AI独立作出裁判


保持人类最终裁判权。


第三,建立法律引注核验义务


尤其要求:


case exists;


citation correct;


quotation accurate;


proposition actually supported。


第四,加强保密和数据安全


仲裁材料往往高度机密。


不能简单把:


商业秘密;


国家安全信息;


个人资料;


上传到不受控制的公共AI平台。


第五,建立AI异常处理机制


如果一方发现裁决中存在大量虚假AI引注,应允许其迅速向仲裁庭提出:


correction;


clarification;


或者:


challenge/annul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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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ARIHQ案与国际仲裁合法性的关系


国际仲裁的合法性建立在三个层面。


第一层:Consent


当事人同意仲裁。


第二层:Independent adjudication


由独立、公正的仲裁员裁判。


第三层:Enforceability


国家法院承认和执行裁决。


AI如果进入裁判环节,就可能同时影响三个层面。


如果当事人从未同意:


“由AI决定争议”,


那么AI作为事实上的决策者可能影响:


consent


如果AI产生了偏差或者未经监督,则可能影响:


independence and impartiality


如果AI生成的裁决存在严重程序问题,则可能影响:


enforceability


因此:


AI问题最终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仲裁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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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一个重要理论命题:AI不能成为“第四方仲裁员”


传统仲裁通常存在:


  • Claimant;

  • Respondent;

  • Tribunal。


AI如果只是辅助工具:


Tribunal + AI tool


没有问题。


但是,如果AI开始:


  • 搜索法律;

  • 判断证据;

  • 选择法律原则;

  • 生成法律推理;

  • 决定结论;


而仲裁员只是复制、修改和签署:


那么事实上可能出现:


Claimant

Respondent

Tribunal

AI decision-maker


这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个未经当事人同意的:


de facto fourth participant


ARIHQ的核心意义,就是防止这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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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对“AI仲裁员”的法律评价


更加激进的未来问题是:


AI能否成为真正的仲裁员?


从现行国际仲裁制度来看,答案至少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仲裁员通常必须满足:


  • 独立;

  • 公正;

  • 能够履行听证;

  • 能够作出法律判断;

  • 对裁决承担责任;

  • 在必要时解释裁决;

  • 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负责。


AI系统目前很难承担传统意义上的:


legal responsibility



UNCITRAL目前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在其有关数字经济和争议解决的工作中讨论AI辅助仲裁以及由AI替代人类仲裁员的问题。相关材料指出,现有UNCITRAL文本虽然没有明确写出“机器不得成为仲裁员”,但其制度结构总体上以人类仲裁员为前提。


因此:


AI辅助仲裁员


与:


AI作为仲裁员


必须严格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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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从ARIHQ看未来仲裁司法审查的标准


本文认为,未来法院审查AI相关仲裁裁决时,可以建立五步测试:


第一步:AI是否被使用?


不是决定性问题。


第二步:AI承担什么功能?


行政辅助还是核心法律推理?


第三步:仲裁员是否核实AI输出?


这是核心因素。


第四步:错误是否进入裁决核心?


错误的严重性必须结合其实际作用判断。


第五步:是否破坏仲裁程序完整性?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可能进入撤销领域。


因此:


AI use → function → verification → materiality → procedural integrity


可以成为未来AI仲裁司法审查的分析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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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结论


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推动国际仲裁进入一个新的技术阶段。


它能够显著提高法律研究、文件处理、证据分析和裁决起草的效率,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法律风险。尤其是“AI幻觉”能够产生形式高度真实、实质完全不存在的法律资料,这对以判例、法律规则和专业法律推理为基础的仲裁制度构成了特殊挑战。


2026年魁北克高等法院 ARIHQ v Santé Québec, 2026 QCCS 1360,是目前这一发展过程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法院没有建立一个简单的“AI禁令”,也没有因为仲裁员使用AI这一事实本身而撤销裁决。真正决定案件结果的是:AI生成的不存在法律依据进入了裁决的核心推理,而且仲裁员没有进行必要的复核,导致法院根据优势证据认定其裁判职能发生了不当委托。


因此,ARIHQ案可以被概括为:


AI may assist the arbitrator, but AI may not become the arbitrator.


即:


人工智能可以辅助仲裁员,但不能成为仲裁员。


这一原则并不是对人工智能的技术性否定,而是仲裁法基本结构在AI时代的延伸。


仲裁制度之所以具有合法性,是因为当事人同意将争议交由特定的、独立的裁判者解决。AI可以成为仲裁员的工具,却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取得实质裁判权。


因此,未来的正确方向不应是:


“禁止AI进入仲裁。”


也不应是:


“AI可以完全自由地决定仲裁。”


而应当是:


“AI辅助+人工核验+仲裁员独立判断+裁判责任不可转移。”


从这个意义上说,ARIHQ案所确立的最重要原则实际上可以进一步抽象为:


Human judgment is not merely a procedural formality; it is part of the legitimacy of arbitration itself.


即:


人类判断并非仲裁程序中的形式要求,而是仲裁合法性的组成部分。


未来无论生成式AI发展到何种程度,仲裁制度都必须回答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谁真正作出了这个裁决?


只要答案仍然是:


“依法组成的仲裁庭及其仲裁员。”


AI就仍然是工具。


一旦答案变成:


“AI生成了法律推理,仲裁员只是接受并签署。”


那么问题就已经不再是“AI是否准确”,而是:


“这个裁决是否仍然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仲裁裁决?”


这正是ARIHQ案对于加拿大以及未来国际仲裁制度最深刻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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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与主要案例


一、加拿大案例


  1. Association des ressources intermédiaires d’hébergement du Québec (ARIHQ) c Santé Québec – Centre intégré universitaire de santé et de services sociaux du Centre-Sud-de-l’?le-de-Montréal, 2026 QCCS 1360.

  2. Zhang v Chen, 2024 BCSC 285.

  3. Kapahi Real Estate Inc v Elite Real Estate Club of Toronto Inc, 2026 ONSC 1438.

  4. Coderre c Coderre, 2008 QCCA 888.

  5. Desputeaux c ?ditions Chouette (1987) inc, 2003 SCC 17.

  6. Dell Computer Corp v Union des consommateurs, 2007 SCC 34.


二、加拿大立法与司法文件


  1.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CQLR c C-25.01, arts 642, 645–649.

  2. Canadian Judicial Council, 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Canadian Courts(2024).


三、国际文件


  1.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1985, amended 2006).

  2.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New York, 1958), arts V(1)(b), V(1)(d), V(2)(b).

  3. UNCITRAL Working Group II, Colloquium on the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in Dispute Resolution and Remote Hearings in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New York, 16–17 February 2026.


四、比较法资料


  1. Arbitration Act 1996 (UK).

  2. Federal Arbitration Act, 9 USC §§ 1–16 (US).

  3.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 1994 (Singapore).

  4. Arbitration Ordinance, Cap 609 (Hong Kong).

  5. CIETAC, Guidance on the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Arbitration (2025).


五、学术及专业资料


  1. Gary B Bor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3rd ed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21).

  2.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Commercial Arbitration, relevant materials on technology and arbitration.

  3. Silicon Valley Arbitration & Mediation Center, Guidelines on the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Arbitration (2024).

  4. 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 Guideline on the Use of AI in Arbitration (2025).

  5. UNCITRAL, Working Group II materials on AI and dispute re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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