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话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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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话一則:县太爷的告示
一位县太爷在城门上贴了个告示。告示说为了维护本县冶安特此如下通告:
1禁止买卖妇女、儿童,
2禁止买淫卖淫,
3禁止偷盗抢劫,
4禁止非议本朝时政,
5禁止杀人放火。
这篇笑話把一切犯罪行为都列为禁止的行为。杀人放火,拐卖妇女儿童本是重罪,要受到法律治裁,而禁止都是和刑事无关的,善意警示。如‘’严禁游泳‘’,‘’禁止吸烟‘’,‘’ 此处禁止堆放垃圾‘’,‘’禁止攀树,后果自負。如果说禁止抢银行,是不是搞笑了。这个笑話很有現实讽刺意义。类似的标语並不少見。
如,“禁止打架斗殴”、“禁止偷盗公物‘’,这类让人啼笑皆非的标语通常有以下三种“通病”:
1. 把“违法犯罪”降格为“违反单位纪律”
常见标语:“公司内严禁偷盗员工财物,违者罚款200元并开除。”
问题出在哪:偷盗是《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管的犯罪行为,应该直接报警抓人。公司只有权力开除,根本没有权力给刑事犯罪“定个200元的罚款”。这把国法降格成了公司家规。
2. 把“常识”当“新规定”来强调
常见标语:“禁止打架斗殴,违者后果自负。” ‘’禁止无照行医,违者后果自负‘’。
* 问题出在哪:打架要坐牢、无照行医要吃官司,这是法律常识。这样的牌子挂在墙上毫无意义,或只会提醒不法分子要小心,別被抓住。
3. 用“无法执行的口号”代替“实际管理”
常见标语:“禁止盗用公司名誉进行非法活动。”
问题出在哪:会去盗用公司名誉的人,本来就是冲着违法犯罪去的,怎么可能因为看到一条禁止标语就收手?这种标语对坏人毫无威慑力,纯粹是管理者在“免责”——‘仓库重地,禁止入內,防火防盗,人人有责’“,反正我提醒过了,出事别赖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