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式治理一般针对近期犯罪,尤其是现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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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式治理长期被视作是中国特有的产物。运动式治理长期被诟病的主要问题在于,由于是集中执法力量在短时间内进行打击,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办案标准往往就会放松,容易出现冤案。更大的问题是如果运动式治理被人利用,还会被人用来肃清政敌,演变为以权谋私的工具。这一点在习近平时代就十分明显。在各种各样的“扫黑除恶”运动下,黑社会乃至恐怖主义事件越来越多,越来越猖狂,而一些早已转型成功的历史遗留问题却被不断掀出来当做黑社会进行打击,甚至还有很多冤假错案。这些运动式治理除了帮习近平肃清政敌,助其公然称帝,还严重破坏了政治生态,使得冤案频发,有冤无处申,无法保障辩护权,严重违反宪法中“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
集中执法力量在短时间内进行打击,以解决一些重点问题,这种运动式治理在各国都是有的,美国也有打着各种口号的执法运动,如“禁毒战争”。而要避免被人用来肃清政敌,需要明确两个基本原则:
(一)运动式治理除非有特别声明,否则只能针对近期犯罪尤其是现行犯。
由于运动式治理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一些近期突出问题,改善社会整体治安环境,所以它主要就是针对近期犯罪尤其是现行犯。对于更早的案件主要靠常规的治理机制或者专门的拨乱反正运动来解决,
(二)运动式治理多数情况下应当视作镇压的最后一个环节。
在《实现根除保皇党目标的十五条建议》和《关于推进党和国家机关民主法制改革的决议(建议草稿)》中,建议明确采用包围、喊话、到时间再采取强制行动的镇压流程,即对于需要镇压的人员,先公布或通知其明确的判断标准(包围)。其中正在犯罪的,应当先采取措施进行控制,但在审判前也应当暂时释放。对于社会危险性较低的人员,则不得先行采取强制行动,而是给予其半个月到一个月的时间和通过事后表现出罪的机会(喊话)。等到时间了,仍不悔改的,则一律采取强制行动。这样一方面给予了其充分的辩护和考量时间,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将投机或被蒙蔽的人和死硬犯罪分子相区分。即充分保障了辩护权,又避免了诬告陷害和肃清,落实宪法中:“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规定。
运动式治理在多数情况下实际上是在完成包围、喊话,时间到了之后对这些仍不悔改的犯罪分子进行的强制行动。他一般不能随意扩张到那些还没有采取包围、喊话行动的人。
在明确这两个原则之后,运动式治理就变成了针对那些在包围、喊话行动后仍不悔改,仍然继续犯罪的犯罪分子的常规执法活动,和冤案和肃清就没什么关系了。对这些犯罪分子即使处理稍微重一些也是很正常的,是符合法制的。因为本来这些顶风作案的犯罪分子就是要从重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