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性原理的边界:从"个人责任"说起
第一性原理的边界:从"个人责任"说起
一、一个流行词的滥用
"第一性原理"(First Principle Thinking)近年在中文互联网上几乎成了一种修辞装饰。人人言必称第一性原理,仿佛只要贴上这个标签,一个主张就自动获得了物理学、数学般的权威性和确定性。这里有必要先做一个区分:马斯克式的"第一性原理思维",本质上是一种方法论工具——剥离经验、类比与权威,回到最基础的可验证事实重新推演;这与本文要讨论的、科学哲学意义上作为客观公理体系的第一性原理,并不是同一件事。前者是一种思维习惯,后者是一种本体论主张。多数滥用,正是悄悄借用了后者的确定性光环,来为前者的建议镀金。文章《社会第一性原理:个人责任》的作者,网友施化大佬提出将"个人责任"确立为社会运作的第一性原理,并以此重新理解一切社会关系。这个主张本身值得认真对待——个人责任的匮乏,确实是许多社会病灶的共同根源。但"个人责任应当被大力提倡"和"个人责任是社会的第一性原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命题,前者成立,不代表后者也成立。这篇文章要处理的,正是后者:第一性原理究竟是什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以及——一个更根本的问题——社会领域是否可能存在物理学意义上的第一性原理。
二、第一性原理的四个条件
第一性原理这个说法,在物理学与数学中有着严格的含义:一组无需证明、也无法从更基础的命题推导出来的公理,通过纯粹演绎的方式生成整个体系的定理。薛定谔方程从量子力学的基本假设推出,欧几里得几何从五条公设推出——这是这个概念最初、也最严格的用法。要配得上这个名号,我认为一个候选原理至少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起点性:它不能是从更基础的东西推导出来的,否则它是定理而非公理。第二,自洽与生成力:从少数几条公设出发,必须能够演绎生成该领域丰富的具体现象,而不是先有结论、再去找例子印证——那是归纳,不是演绎。第三,普遍无例外:在其论域内必须无一例外地成立,一旦出现反例,它就只是一条经验法则,而非公理级的原理。第四,也是最容易被忽略、却最根本的一条:非规范性。物理公设描述世界"是"什么样,本身不含价值判断;这是休谟"是-应该"鸿沟的核心——从任何一组"是"的陈述,逻辑上都推不出"应该"的结论,除非偷偷加入一条价值前提。第一性原理属于"是"的范畴,而非"应该"的范畴。
用这四条标准回头检验"个人责任",会发现它在起点性、普遍性、非规范性三条上都站不住:它面对分布式、系统性的因果(气候变化、金融危机)时找不到单一的"责任人";它从头到尾都是一个规范性主张——"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非对社会如何运作的中性描述。更根本的是,"责任"本身并非一个原子概念,而是一个派生概念:它的成立依赖于行动者、自由意志、因果关系、可预见性、选择能力这一整套更基础的前提——精神病患者杀人为何减责、婴儿打碎花瓶为何不被追责,答案都是"责任能力"这个更底层的东西出了问题或根本不存在。一个依赖如此多未解决的哲学前提才能成立的概念,本身就不具备公理应有的"起点性"。这不是"个人责任"这一个候选项独有的毛病,而是几乎所有想要充当社会第一性原理的候选项都会撞上的墙,值得再往深处追问一层。
三、单向系统与循环系统
追问下去,会遇到一个更结构性的区分:第一性原理式的公理化,究竟适合什么样的系统,不适合什么样的系统?一个直觉的猜想是:单向的、辐射形的系统(射线形,从起点向外展开,不存在反馈回路)容易公理化,而循环的、彼此互相作用的系统(你作用我、我作用你)则不容易,因为循环意味着没有一个绝对的"起点"可以充当公理的角色,就像在一个首尾相连的圆环上寻找"哪一点才是真正的起点",本身就是用直线思维去硬套圆环结构。
但这个猜想需要修正。物理学里大量循环、相互作用的系统,照样有严格的公理支撑:捕食者与猎物彼此制约、此消彼长(猎物增多,捕食者随之增多,进而压低猎物数量,捕食者又因食物短缺而减少),这是标准的循环结构,但整个系统由 Lotka-Volterra 方程精确刻画,公理化程度不输牛顿力学。三体问题、湍流、统计力学,都是彼此循环耦合、甚至混沌不可预测的系统,但支配它们的定律本身从未因系统内部的相互作用而改变——变化的只是状态变量,不是生成这些状态变量演化的规则本身。
这说明,真正决定第一性原理是否可能存在的,不是"单向/循环"这个方向性维度,而是另一个更深的维度:生成这个系统的规则,会不会被系统自身的运作过程所改写。只要规则本身在过程展开中保持固定不变,不管系统内部结构是单向还是循环,都可能存在第一性原理——哪怕系统的具体行为混沌到无法预测。只有当规则本身也变成了这个过程的产物,被过程不断重新协商和改写,第一性原理才彻底不存在——因为已经没有一个稳定不变的东西可以充当"公理"这个角色了。这可以称为一阶循环系统与二阶循环系统的区别:一阶系统的循环只改变状态,不改变生成状态的规则;二阶系统的循环连规则本身也一并改写。
四、辩证系统:浅辩证与深辩证
这个一阶/二阶的区分,恰好为"辩证系统"提供了一把更精细的解剖刀。"辩证"这个词在中文语境里至少覆盖了两种结构完全不同的东西,容易被混为一谈。
一种是阴阳五行式的浅辩证:矛盾双方相互制约、此消彼长——"阳盛则阴衰,阴盛则阳衰"——但生成这种消长关系的规则本身(相生相克的逻辑)在往复过程中保持不变,轨迹趋于闭合、周而复始,即《易经》"一阴一阳之谓道"、老子"反者道之动"所描述的动态平衡。用相空间的语言说,这类系统的解是一条闭合轨道,第一百个周期与第一个周期本质上是同一个状态在重复,没有新东西真正产生。这与捕食者-猎物模型属于同一种结构,因此浅辩证系统仍然可能存在第一性原理。
另一种是黑格尔—马克思式的深辩证:矛盾的展开不仅改变状态,还改变生成状态的范畴本身——正题与反题的交互产生"合题",合题不是简单回到正题,而是在更高层次上扬弃(既否定又保留)前两者,生成此前不存在的新范畴。这正是二阶循环系统的哲学表述,也正是为什么黑格尔辩证法从不追求、也不可能追求欧氏几何式的公理体系:它的核心恰恰是范畴通过矛盾运动而自我转化,这个"自我转化"结构本质上排斥了固定公理的存在。
但"深辩证"并非无条件地"更开放"。波普尔在《历史决定论的贫困》中恰恰把黑格尔与马克思当作"封闭"思维的典型来批判:黑格尔辩证法虽然在局部(每一次正—反—合)生成新范畴,看起来开放、生成,但在整体上却预设了历史必然朝着某个唯一确定的终点演进——这是一种目的论式的封闭,因其不可证伪,波普尔认为它沦为伪科学。(需要说明的是,这是波普尔一家之言,皮平一路的当代黑格尔研究者认为把"正反合"读成预设终点的机械程序本身是一种粗糙化,"绝对精神"更接近一种回溯性的自我理解结构,而非提前设定好的目的地。但即便采用这种更宽容的读法,"正反合"作为生成机制本身在结构上保持不变这一点依然独立成立,下面的论证并不依赖波普尔读法的对错。)这提示我们,"规则改写"本身也存在层级:黑格尔辩证法改写了对象层面的范畴,却始终没有触动更高一层——"正反合"这套生成机制本身,以及历史演进的终极方向——这两处仍然是黑格尔体系中固定不变的公理。这个结构与哥德尔不完备定理颇为神似:任何系统想要证明自己完全自洽且完备,都得跳到更高一层的元系统担保,而元系统本身又需要更高的元系统,如此无穷后退,永远找不到一个绝对不设止步点的系统。所谓"浅/深",与其说是一个非此即彼的二元判断,不如说是系统在哪一层级为自己设置了不可再改写的公理——浅辩证在很浅的一层就止步(具体消长规律不变),深辩证把止步点推得更深(连范畴本身也允许被扬弃),但止步点始终存在,只是藏得更深、更不容易被看见。
五、社会系统为何不太可能有第一性原理
把这套分析工具转回社会领域,可以给出一个比"社会很复杂所以没有规律"更精确的论证。
社会的本质,不是像电子、引力那样独立于人类信念而存在的自然事实(brute fact),而是塞尔(John Searle)所说的制度性事实(institutional fact):货币之所以是货币,不是因为纸张有什么物理属性,而是因为一群人共同接受"这张纸算作货币"这条规则。婚姻、产权、法人资格、国界,全都是这种结构——规则不是描述已经存在的东西如何运作,规则本身就构成了这个东西的存在。这意味着,社会领域的"规则"从一开始就不是外在于互动过程、被动等待被互动过程遵循的东西(像牛顿定律之于捕食者-猎物系统),而是持续被互动过程本身生产和修改的东西——这正是二阶循环系统的核心特征。
三条独立的线索都指向同一个结论。其一,反身性(波普尔):社会预测一旦被行动者知晓,往往改变被预测的行为本身——银行挤兑、自我实现或自我挫败的预言——这种预测与被预测对象之间的反馈回路,是物理系统所没有的。其二,双重诠释学(吉登斯):社会科学的概念会反过来渗入并改变它所描述的对象,"理性经济人"这个假设一旦普及,会反过来塑造人们对自身经济行为的理解与实践,物理学的概念却不会被电子"读到"后改变行为。其三,多重可实现性:同一个社会功能(例如"解决冲突"),在不同文化里可以由法庭、部落长老调解、血亲复仇、市场定价等完全不同的机制实现——物理学的还原通常能找到统一的底层机制,但社会功能的这种多重可实现结构,说明底下并不存在一个可供还原的单一普遍机制。
这三条线索共同说明:社会系统大概率属于二阶循环系统,甚至比黑格尔辩证法更彻底——因为社会不仅在对象层面(具体的制度安排)不断被改写,连"改写规则的机制"本身(谁有权重新协商规则、通过什么程序)也是历史性的、可被争夺和重塑的产物,缺乏黑格尔体系里那种至少在元层面保持不变的"正反合"法则。也正因如此,寻找一条像欧氏公设那样非规范、可演绎、跨文化恒定的社会第一性原理,很可能从一开始就是一个范畴错误——不是"还没找到",而是这类系统的构成方式本身就不允许存在这样一个稳定的、外在于运作过程的起点。
六、强第一性原理与弱第一性原理:一次必要的精确化
到这里,前五节论证的其实是一个相当强的命题:社会领域不存在公理式的第一性原理——非规范、可无例外地演绎生成一切社会现象、且不因系统自身运作而被改写。这个命题本身我认为是站得住的。但如果就此宣称"社会完全没有第一性原理",则可能把论证的靶子从"强意义"悄悄扩大成了"任何意义",这一步需要收紧。
理性选择理论、纳什均衡、演化稳定策略这类经济学与博弈论的公理化尝试,长期以来正是在社会领域寻找类似第一性原理的东西。这些理论内部当然也有争论(比如内生偏好理论恰恰质疑"偏好本身是否被博弈过程改写"),但主流方法论的预设是:在给定的制度背景和时间窗口内,某些行为公理(理性、自利、边际效用递减)近似稳定,可以拿来做演绎起点。这提示了一个此前被忽略的维度——时间尺度。捕食者-猎物系统在"生态时间"上是一阶的(规则不变,只有种群数量在振荡),但拉长到"演化时间",捕食者与猎物会彼此施加选择压力、协同演化出新的策略——这时规则本身也开始被过程改写。同一个系统,在不同的观察窗口下可能分属一阶与二阶。这意味着,更精确的表述不是"社会没有第一性原理",而是"社会没有在所有时间尺度上都成立的第一性原理":经济学、博弈论式的局部公理化,大概率只能达到"浅辩证"层次的稳定性——在某个历史窗口内近似成立,一旦背景本身被改写(比如互联网重塑了信息不对称的具体形态),公理的适用范围也随之漂移。
另一方面,文章结尾提到的稀缺性、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也需要被正名,而不是当作一句"退而求其次"的补充草草带过。这些边界条件满足非规范性(是纯粹的事实陈述),也满足某种普遍无例外性(人类认知能力的物理与生物限制,不会被社会协商本身轻易改写,至少在可预见的历史尺度内如此)——它们唯独在"生成力"这一条上不合格:只能划定"可能的社会解决方案"的可行域边界,却无法从中演绎出任何具体的规范内容(知道信息不对称存在,推不出该建立哪一种具体的市场监管制度)。这恰恰是"公理"这个词的两个功能被拆开了——公理原本同时承担"提供确定起点"和"演绎生成具体内容"两个角色,而社会领域的这些候选项只能守住前一半。
所以,比"社会没有第一性原理"更准确的表述是:社会领域可能存在弱意义上的第一性原理——非规范、相对稳定的边界条件——但不存在强意义上的第一性原理,即能够像欧氏公设那样,脱离具体历史情境、演绎生成全部具体社会规范与制度安排的公理。"个人责任"想要占据的,恰恰是被证明不可能存在的那个位置。
七、一个自指的注脚
这里还藏着一个值得点破的自指结构。前面用来论证"社会没有第一性原理"的三条线索——反身性、双重诠释学、多重可实现性——如果作为一条判断本身来看:"社会规则会被互动过程持续改写",这句话在任何时代、任何文化的社会系统里似乎都无一例外地成立,而且它是对"是"的中性描述,不是"应该"的主张。也就是说,它自己意外地满足了起点性、普遍无例外、非规范性这三条门槛。它唯独在"生成力"这一条上依然很弱——知道"规则会变",推不出规则会往哪个具体方向变,演绎不出任何具体的社会安排。
这个自指结构其实印证了第四节的核心洞察:止步点从未真正消失,只是不断被推到更深、更抽象的一层,深到几乎丧失具体的解释力。或许这才是"社会是否存在第一性原理"这个问题最终的形状——不是"有"或"没有",而是你把止步点安放在哪一层,就注定了在那一层之上还能演绎出多少东西;安放得越深、越抽象,候选项就越难被证伪,但也越说明不了具体的问题。
八、回到个人责任
这样梳理之后,可以给文章开头提出的问题一个清晰的回答。"个人责任"无法充当社会的第一性原理,不是因为这个价值本身不重要,而是因为它想要的那种权威——公理式的、非规范的、演绎生成的、普遍无例外的确定性——在一个规则不断被自身运作过程重新协商的制度性系统里,本来就不存在任何候选项可以真正兑现。文章用山火、伊甸园这类因果链条清晰的简单案例来支撑一个只有在失败国家、系统性腐败这类复杂、分布式因果的情境下才需要被真正证明的结论,恰恰暴露了这一点:简单情境里,责任归属确实接近稳定的一阶规律(杀人偿命,古今中外几无争议);但复杂情境里,责任该如何认定、由谁承担、依据什么程序追责,从来都是被法律实践、道德观念、权力结构的历史演进不断重新协商的对象——这正是二阶系统的典型特征,也是"个人责任"作为一条实践原则依然可以被大力提倡、却无法晋升为第一性原理的根本原因。
承认社会没有强意义的第一性原理,并不意味着虚无主义,也不意味着放弃对社会运作规律的探寻,更不应该被误读成"既然责任无法归于个人,不如归于系统"的另一种偷懒。责任在简单情境与复杂情境之间的可协商性差异,说的是责任的认定标准会变,不是说"该不该追责"这件事本身可以被无限稀释——个人责任、组织责任、制度责任、历史责任完全可以分层并存,而不是此消彼长、非此即彼。哈耶克对"建构理性主义"的批评、波普尔对历史决定论的批评,恰恰指向另一条更谦逊、也更务实的道路:与其寻找一条能够演绎生成一切社会现象的公理,不如去理解稀缺性、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这类弱意义的边界条件——它们划定了"可能的社会解决方案"的空间,却不奢望从中演绎出唯一确定的具体制度。个人责任,或许正应当被安放在这个更谦逊、也更真实的位置上:不是公理,而是在这个可行域内被反复验证有效、值得默认优先适用的一条实践原则——一条值得在具体情境中反复实践、不断协商、永远开放的伦理承诺,而非一条一劳永逸、自我担保的公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