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主义与共产主义皆欲毁灭人类.MAGA是历史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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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要:
古典伊斯兰政治法学和马克思列宁主义共产主义都否定了美国的基本宪法前提:个人拥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因为他们是人,而不是因为他们属于受青睐的宗教、政治或社会类别。 相反,这两个制度通过将社会分为特权内部人士和从属外部人士来构建政治秩序。
马列主义共产主义构建了一个类似的等级制度,用阶级代替宗教,同时保持相同的逻辑。 《共产党宣言》宣称,历史从根本上说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并将资产阶级确定为必须摧毁其统治的阶级。
共产主义政权实施了相同的结构原则,同时用阶级代替了信条。 随着时间的推移,局外人的身份发生了变化——富拉克、“前人”、托洛茨基主义者、“无根的世界主义者”等——但统治原则保持不变。 权利遵循政治分类,而不是普遍公民身份。
美国的宪法前提是从相反的方向出发的。 它首先询问哪些权利平等地属于每个人,而不考虑宗教、阶级、祖先、财富或政治忠诚。
关于美国平等法人身份的宪法前提,见《独立宣言》(1776年)(“人人生而平等”);美国宪法,第五和十四修正案;以及Yick Wo诉 霍普金斯,118 U.S. 356(1886),认为宪法的保护是对个人的普遍保护,而不是仅限于受宠阶级或群体的特权。












穆罕默德主义宣言的法律面前的不平等。
虽然一个是宗教的,一个是激进的世俗,但伊斯兰和共产主义的治理都需要群体不平等作为治理的条件。
作者:Milli Sands | 2026年8月4日

在揭示红绿轴中红人和绿的共同点时,过去的文章阐明了他们共同的暴力和财富再分配目标。 在这里,我们探讨了他们对不平等的合法化。
古典伊斯兰政治法学和马克思列宁主义共产主义都否定了美国的基本宪法前提:个人拥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因为他们是人,而不是因为他们属于受青睐的宗教、政治或社会类别。 相反,这两个制度通过将社会分为特权内部人士和从属外部人士来构建政治秩序。
首选类别的成员资格——而不是平等的人格——决定了法律权利、政治权威和社会地位。 因此,权利是衍生的。 它们源于地位,而不是平等的人格,并嵌入到两个系统的基础文本和机构中。 虽然一个按宗教定义成员资格,另一个按阶级定义,但两者都通过相同的机制组织政治权威:基于分类归属而不是平等的法人资格的差异权利。
在伊斯兰政治秩序中,区别始于古兰经本身。 古兰经9:29命令穆斯林与那些“不相信真主或末日的人”战斗,直到他们支付jizyah“而他们感到谦卑”。 这节经文确立了生活在穆斯林统治下的非穆斯林的永久法律类别,他们只通过服从、付款和承认自卑来保留生命和财产。
古典法学家将这一原则转变为dhimmi的制度。 受保护的非穆斯林获得aman——生命和财产保障——但没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他的司法人格与穆斯林不同。 证词的分量可能较小,公共宗教表达受到限制,政治和军事权力仍然保留给穆斯林,《乌马尔条约》传统进一步规定了法律和社会残疾,包括限制礼拜场所、携带武器和公共平等。
這些規則不是特殊的戰時權宜之計。 他们定义了Dar al-Islam中局外人的普通法律条件。 穆斯林拥有完全的司法地位。 非穆斯林存在于分级法律秩序中,其目的是维护内部社区的至高无上地位。
马列主义共产主义构建了一个类似的等级制度,用阶级代替宗教,同时保持相同的逻辑。 《共产党宣言》宣称,历史从根本上说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并将资产阶级确定为必须摧毁其统治的阶级。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明确了宪法影响,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存在是为了“粉碎剥削者的抵抗”。 因此,政治平等在革命中无法生存。 相反,无产阶级通过其先锋党行事,成为政治权威的唯一合法持有者。
前财产所有者、反革命者和其他官方指定的敌人在国家面前失去了平等的地位。 1918年宪法正式将定义类别的“剥削者”排除在投票和公职之外。 财产被没收,政治参与受到限制,权利以意识形态的可靠性和阶级出身为条件。 那些被批准的意识形态社区之外的人仍然容易受到排斥、监禁、流放或清算。
这些系统之间的结构认同不是偶然的,而是功能性的。 每个都从确定一个道德上享有特权的集体开始,其利益凌驾于每个竞争群体的利益之上。 每个人都把局外人定义为不是持有不同信仰的平等公民,而是需要管理、从属或中和的类别。
一旦权利成为成员资格的职能,而不是人格的属性,不平等待遇就不再作为需要辩解的例外。 它成为正义本身的正常运作。 针对劣等法律类别的非法措施成为合法的。
因此,等级制度同时服务于几个政治目的。 它通过共享身份动员内部人士,使差异胁迫合法化,集中政治权威,并将法律面前的平等转化为受宠阶级内部的平等。 法律不再问两个人是否拥有相同的权利。 它首先询问他们是否属于相同的状态。
历史表明,这些等级制度不仅仅是理论上的。 在历届伊斯兰政体下,迪米社区几个世纪以来一直生活在根据宗教身份区分权利的法律制度下。 他们的不平等地位由法院管理,适用古典法学流派,并由财政义务、法律残疾和社会限制加强。 皈依提供了通往完全司法平等的道路,使宗教一致性成为从局外人到内人的门户。
共产主义政权实施了相同的结构原则,同时用阶级代替了信条。 随着时间的推移,局外人的身份发生了变化——富拉克、“前人”、托洛茨基主义者、“无根的世界主义者”等——但统治原则保持不变。 权利遵循政治分类,而不是普遍公民身份。
每当政权需要一个新的敌人时,可以重新划定内部和外部的界限,但边界本身的存在仍然不可或缺。 在这两个制度中,等级制度被证明是持久的,因为它不仅仅是惩罚性的。 它是政治秩序的组成部分。 受宠的社区不仅享有更大的特权;它的身份来自于拥有优越的法律地位。
这种结构上的平行解释了为什么两个系统反复使用差异性胁迫,而不将其视为与正义不一致。 如果局外人不具有与内部人相同的司法地位,不平等的税收、不平等的政治参与、不平等的证据权重、没收财产、限制公共活动、行政排斥、监禁或人身胁迫成为法律管理问题,而不是侵犯平等权利。
等级制度本身提供了理由。 权利不再平等地限制政府权力;它们成为国家区分完全归属者和仅在有条件条件下存在的人的工具。
一个常见的反对意见是误解了比较。 批评者经常观察到,古典伊斯兰法律通常保护dhimmis的生命和财产,而共产主义政府通常对指定的阶级敌人的保护要少得多。
这种区别与严重性有关,而不是结构的性质。 即使从属类别保留法律保护,等级制度仍然是等级制度。 Dhimmi的安全是合同和有条件的,而不是平等的。 共產主義制度同樣允許透過再教育、勞動紀律或意識形態服從來有條件地生存。
在这两个系统中,决定性的问题不是外人是否拥有一些权利。 这是他们是否拥有与内部人士相同的权利。 他们没有。 权利是根据地位而不是共同的人格来校准的。
美国的宪法前提是从相反的方向出发的。 它首先询问哪些权利平等地属于每个人,而不考虑宗教、阶级、祖先、财富或政治忠诚。
古典伊斯兰政治法学和马克思列宁主义共产主义扭转了这一问题。 他们首先问:这个人属于哪个类别? 只有在这个问题得到解答后,法律地位、政治权威和公民权利才会得到确定。
權利成為成員的功能,而不是人格的屬性;平等成為有條件的,而不是普遍的。 因此,内部/外部等级制度不是众多制度特征中的一个。 这是两个系统所建立的合法架构。 它是通过将全面意识形态转变为持久政治权威的机制,通过这种机制,用与地位相关的权利取代平等的法人身份。

尾注
1. 古兰经,9:29。 标准翻译(包括Sahih International和Yusuf Ali)命令与那些“不相信真主”的人作战,直到他们“在谦卑的时候”支付jizyah。 阿拉伯语文本和多个英文翻译可通过标准版和Quran.com获得。
2. 关于dhimmis的法律地位和古典伊斯兰法下法律权利的差异分配,见Ahmad ibn Naqib al-Misri,旅行者的依赖:伊斯兰神圣法的经典手册(Umdat al-Salik),trans。 Nuh Ha Mim Keller(马里兰州贝尔茨维尔:Amana Publications,1994年),特别是第O册和关于非穆斯林、法律行为能力、证词和公共地位的部分。 另见al-Mawardi,Al-Ahkam al-Sultaniyyah(政府条例),翻译。 瓦法H。 Wahba(阅读:Garnet Publishing,1996年);以及Abu Yusuf,Kitab al-Kharaj,关于受保护的非穆斯林社区的法律义务和地位。
3. 關於Umar的契約(盟約)及其納入古典伊斯蘭法學,見Milka Levy-Rubin,《早期伊斯蘭帝國的非穆斯林:從投降到共存》(劍橋大學出版社,2011年);A. S. Tritton,《哈里發及其非穆斯林臣民:對Umar盟約的批判研究》(倫敦:Frank Cass,1970年);Mark R. Cohen,在新月和十字架下:中世纪的犹太人(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4年);以及Bat Ye'or,伊斯兰教和Dhimmitude:文明碰撞的地方(Fairleigh Dickinson大学出版社,2002年)。 这些作品讨论了《公约》的历史评论,以及它对教会、公共宗教表达、独特着装、携带武器、骑马以及对dhimmis施加的相关法律残疾的限制的影响。
4. 卡尔·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共产党宣言》(1848年),第一部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 主要文本可通过马克思/恩格斯互联网档案馆获得。
5. V。 I. 列宁,《国家与革命》(1917年),特别是第二章和第五章讨论了无产阶级专政作为压制和“粉碎剥削者抵抗”的工具。 通过马克思主义互联网档案馆提供主要文本。
6. 俄罗斯社会主义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宪法(基本法)(1918年),特别是第23条和第65条,该条以阶级地位为条件的政治权利,并将特定类别的“剥削者”排除在投票和公职之外。 英文翻译出现在J中。 N。 哈扎德、苏联政府体系和其他苏联宪法文件的标准收藏。
7. 关于苏联对“阶级敌人”、“前人”、富拉克和其他政治排斥类别的分类的演变,见希拉·菲茨帕特里克,《俄罗斯革命》(牛津大学出版社,2008年);希拉·菲茨帕特里克,《日常斯大林主义》(牛津大学出版社,1999年);J. Arch Getty和Oleg V. 瑙莫夫,《恐怖之路:斯大林和布尔什维克的自毁,1932-1939》(耶鲁大学出版社,1999年);罗伯特征服,《大恐怖:重新评估》(牛津大学出版社,2008年);以及安妮·阿普尔鲍姆,《古拉格:历史》(Doubleday,2003年)。 有关主要文件证据,请参阅内务人民委员部命令编号 00447(1937年7月30日)以及有关“反苏联分子”和政治可疑阶级的相关苏联法令。
8. 关于美国平等法人身份的宪法前提,见《独立宣言》(1776年)(“人人生而平等”);美国宪法,第五和十四修正案;以及Yick Wo诉 霍普金斯,118 U.S. 356(1886),认为宪法的保护是对个人的普遍保护,而不是仅限于受宠阶级或群体的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