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封建礼法对胡适和鲁迅婚姻的约束

浅议封建礼法对胡适和鲁迅婚姻的约束
文/万湖小舟
读了格致夫博写的和曾慧燕博转载的两位民国时期的著名人物的婚姻介绍,一位是胡适,另一位是鲁迅。本来想在文章下留言,但过于长了一点,就单独成文,写一个读后感吧。由于在机场候机,匆忙而就,不妥之处难免,请各位见谅。
这两位名人虽然对旧时的婚姻不满意,在外面都交女朋友,但都没有正式和和原配离婚。不是他们不想,而是他们不能。胡适没有离婚,不全是江冬秀彪悍,吓退了胡适;可是朱安纤弱,鲁迅也没有离婚。我觉得最主要的原因他们都还受当时封建礼法的约束。中国上千年的封建礼法不是一场新文化运动就能烟消云散的。
那时的封建礼法要求丈夫可以休妻要满足七种理由,所谓的“七出”:
1) 不顺父母 — 妻子不孝敬公婆,被视为大逆不道。
2) 无子 — 妻子未能生育子嗣(但丈夫有问题时不算)。
3) 淫 — 指妻子有不贞行为。
4) 妒 — 妻子嫉妒丈夫纳妾或干涉丈夫的“多妻权”。
5) 恶疾 — 指严重疾病,尤其是被认为“不祥”的疾病。
6) 口多言 — 妻子言语不谨慎、好争辩,被视为“不守妇道”。
7) 盗窃 — 妻子有偷盗行为。
“七出”是礼法体系中“休妻”的依据,但并非绝对,因为还有“三不去”作为限制。
所谓“三不去”是指:即使符合“七出”,丈夫也不得休妻的三种情况:
1) 有所娶无所归
妻子无娘家可归,休妻会使她无处生存。
2) 与更三年丧
妻子在丈夫父母丧期内不得被休,因为她要承担守孝义务。
3) 前贫贱后富贵
妻子在丈夫贫困时嫁入,丈夫后来富贵后不得休妻。“三不去”体现了礼法中对弱势女性的最低限度保护,当然保护力度还非常有限。
“七出”体现的是封建社会的男尊女卑,是“夫权”;“三不去”体现的是“礼义与宗族责任”;两者共同构成旧式婚姻制度的核心。成为维系封建社会婚姻稳定的基础。这些封建礼法既要维护宗族稳定,保障男性继嗣权,限制女性的自主权,又要以“礼”约束男性的任意休妻行为。这套制度深刻影响了中国几千年的婚姻结构,也直接约束了民国初年那些大人物想休妻的作为,让他们敢想而不敢为。否则他们不仅面对宗族的压力,也会面对社会舆论的压力,使他们的人设扫地。民国的那些著名知识分子非常在意名声,离婚会被骂“薄德”。
胡适是新文化运动的领袖,提倡自由与个性解放;鲁迅更是旧礼教最犀利的批判者。讽刺的困境在于:如果他们为了追求个人的自由而休掉原配,反而会被打上“不义”、“道德败坏”的标签,甚至被保守派拿来攻击新文化运动“教坏青年、弃绝伦常”。这种“名声的枷锁”,让他们在“追求个人自由”与“承担社会公德”之间陷入了巨大的道德两难。
就算蒋介石要想要解除与原配毛福梅的婚约,也受到宗族和社会的压力。最后搞了个妥协,所谓“离婚不离家”的特殊安排。
据说这份离婚协议内容包括:毛福梅离婚,但继续住在蒋家祖宅丰镐房,她仍是蒋家“主妇”。蒋介石承担她全部生活费用,宗族仍称她“大师母”
可见这是一种罕见的“政治性离婚”。当时蒋介石需要与宋美龄结婚,宋家要求蒋必须“断绝前妻关系”但蒋氏宗族坚决反对休掉毛福梅。最终形成“公开离婚、宗族不离”的折中方案。
蒋介石尚且在婚姻问题上,不能随心所欲,更不用说,胡适和鲁迅了。
在那个包办婚姻的年代,人们有追求自由恋爱和自我幸福的权利,但在追求和实现自我心愿的同时,如能将昔日陪伴自己,或名义上的妻子妥善安置就是君子。因为过错不在这些弱女子身上。让这些弱女子也有幸福的余生,也能与自己相知的人生儿育女,就是真正铁肩担道义的男子汉。
鲁迅对朱安的态度是长期“责任式供养”,虽然解决了朱安的温饱,文中所述朱安并不幸福。许广平在鲁迅生后接济朱安,我觉得也是非常值得称道的。一个人具有道义与责任感,有对人的同情心,有对自己爱人感情的延伸,也许是这些品质让许广平接济朱安,是难能可贵的。该抱怨的是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一个做大事的男人心里装着“天下”,让弱女子没有了位子。
而胡适对于原配江冬秀并没有像鲁迅那样“无爱情尽义务”,而是“彩旗飘飘,红旗不倒” ,根本上说他还是觉得江东秀有可取之处。
当然封建礼法是阻止二人“休妻”的最大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