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投资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拟)
(敬业集团诉英国政府关于英国钢铁公司国有化措施投资争端案)
国际投资仲裁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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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本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者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以下简称“《中英投资协定》”)以及适用的国际投资法原则组成,就申请人敬业集团(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之间因英国政府实施英国钢铁公司国有化措施所产生的投资争端作出本裁决。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未充分协商、未提供合理程序保障、未证明国家安全必要性且未支付及时、充分、有效补偿的情况下,将申请人的投资权益予以剥夺,构成国际投资法意义上的非法征收,并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义务。
被申请人则主张,国有化措施系为维护英国钢铁产业稳定、保障关键基础设施安全以及保护国家经济安全所采取的合法公共政策措施,属于国家监管权范围内的合理行使,不构成国际责任。
仲裁庭经审理后,根据提交的书面材料、双方陈述及相关国际投资法原则,作出如下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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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实背景
(一)投资及争议产生
申请人系中国钢铁企业,通过收购英国钢铁公司进入英国市场并持续经营相关钢铁生产业务。申请人主张,其投资符合英国政府吸引外国投资政策,并在投资过程中基于英国稳定开放的投资环境作出长期经营安排。
在申请人投资后,英国钢铁产业受到全球钢铁价格波动、能源成本上涨、供应链压力增加以及市场需求下降等因素影响,企业经营面临困难。
随后,被申请人宣布,为保障英国钢铁产业持续运营、维护关键工业能力以及防止重要生产设施受到外部风险影响,将英国钢铁公司纳入政府控制并实施国有化。
该措施导致申请人失去对投资企业的管理控制权及经济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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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庭管辖权
(一)投资者与投资资格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为中国注册企业,其对英国钢铁公司的投资属于国际投资协定所保护的外国投资。
申请人通过股权、资产以及企业经营权益形成的经济利益,符合国际投资法中“投资”的通常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英BIT)中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该条款构成英国对中国投资者作出的预先仲裁要约,而投资者通过提交仲裁申请即完成承诺,双方之间形成仲裁协议。申请人敬业集团依据中英BIT启动争端解决程序。
因此,仲裁庭确认对本争端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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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争议问题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第一,被申请人的国有化措施是否构成国际投资法意义上的征收;
第二,即使构成征收,该措施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国家安全、正当程序及比例原则要求;
第三,被申请人是否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义务;
第四,被申请人是否履行及时、充分、有效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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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是否构成征收
(一)法律标准
国际投资法承认国家拥有基于公共利益实施征收的主权权力。然而,国家征收权并非无限制。
根据国际投资法一般原则,合法征收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征收基于公共目的;
措施具有非歧视性;
遵循正当法律程序;
支付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
正如ADC案仲裁庭所确认,国家不能仅凭公共目的主张其措施合法,而必须同时满足国际法规定的合法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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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中的征收性质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实施国有化后,申请人无法继续控制英国钢铁公司的经营活动,也无法享有投资收益。
该措施并非一般监管,而是导致投资权益永久转移至国家,因此构成国际投资法意义上的直接征收。
对此,双方不存在实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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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公平与公正待遇义务
(一)透明性与投资者合理期待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实施国有化之前未进行充分协商,未给予投资者表达意见的机会,并突然改变此前鼓励外国投资的政策环境。
仲裁庭认可,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要求东道国政府行为具有透明性、一致性以及合理可预见性。
在Tecmed案中,仲裁庭指出,投资者有权期待东道国以透明、公平和非任意方式行使公共权力。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采取最严重的投资干预措施——国有化之前,并未证明其给予申请人充分通知、协商或提出替代方案的机会。
仲裁庭认为,政府政策调整本身并不违反国际投资法,但当政策变化直接导致外国投资者财产权丧失时,国家应提供合理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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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公平
仲裁庭进一步认为,程序公平并不要求国家必须获得投资者同意后才能实施公共政策,但要求国家给予投资者合理参与机会。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能证明:
其曾与申请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其曾考虑较温和监管方式;
其曾评估国有化以外的替代方案。
因此,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在程序方面未达到国际投资法要求的最低公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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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公共利益与国家安全抗辩
(一)国家安全目标的合法性
仲裁庭承认,维护关键产业、保障能源安全及保护国家经济稳定可能属于合法公共利益目标。
国家在此领域享有一定政策裁量空间。
然而,国家安全不能成为排除国际投资义务的绝对理由。
根据LG&E案所体现的原则,即使国家面临重大经济困难或公共利益压力,其措施仍必须满足必要性和合理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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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安全理由是否充分
被申请人主张,钢铁产业属于战略产业,外国控制可能影响英国国家安全。
然而,仲裁庭注意到:
第一,英国钢铁公司的经营困难主要来源于商业因素,包括能源成本、市场竞争及行业周期;
第二,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投资行为对英国国家安全造成实际威胁;
第三,被申请人未证明外国投资控制本身导致不可接受的安全风险。
因此,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的国家安全理由缺乏充分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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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比例原则
即使承认被申请人追求的目标具有公共利益性质,措施仍必须符合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要求:
第一,措施能够实现合法目标;
第二,措施为实现目标所必要;
第三,不存在明显侵害程度较低的替代方案。
本案中,被申请人可以考虑:
提供财政支持;
协助企业重组;
对关键资产实施监管;
设置持续经营义务;
限制资产出售。
然而,被申请人直接采取全面国有化措施,剥夺申请人全部投资权益。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未证明国有化是实现其目标的唯一必要方式。
因此,该措施超过必要限度,不符合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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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补偿义务
(一)法律标准
国际投资法明确要求,即使征收具有公共目的,国家仍必须支付补偿。
Santa Elena案确认,公共利益目的并不能免除国家补偿责任。
补偿应满足:
及时;
充分;
有效。
通常应以征收前投资公平市场价值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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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补偿情况
仲裁庭注意到,被申请人在实施国有化过程中:
未支付即时补偿;
未建立明确补偿机制;
未提供公平估值程序。
被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履行国际投资法下的补偿义务。
因此,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违反了征收补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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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责任认定
基于以上分析,仲裁庭作出如下认定:
第一,被申请人的国有化措施构成对申请人投资权益的征收;
第二,该征收虽然具有公共政策目标,但未满足国际投资法关于正当程序、必要性及比例原则要求;
第三,被申请人在实施措施过程中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义务;
第四,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供及时、充分、有效补偿;
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国际投资法上的违法行为,应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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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裁决
仲裁庭据此裁定:
(一)
确认被申请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实施的英国钢铁公司国有化措施违反国际投资法义务。
(二)
确认申请人敬业集团有权获得因该违法征收造成的损害赔偿。
(三)
赔偿金额应按照投资在征收日前的公平市场价值计算,并包括适当利息,以确保申请人获得完整赔偿。
(四)
双方应在本裁决作出后九十日内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仲裁庭将根据双方提交的专家评估意见进一步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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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最终决定
综上,仲裁庭一致裁定:
支持申请人的主要请求。
被申请人英国政府对申请人投资实施的国有化措施违反国际投资法关于公平与公正待遇、合法征收及补偿义务的要求,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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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