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入党了,你能是什么好人?”一个刑事案件能这样定罪吗?
“你入党了,你能是什么好人?”——一个刑事案件能这样定罪吗?
最近,《案中之问》YouTube 频道下面,有一条留言很刺眼:
“你都入了党了,你能是什么好人?”
这句话背后,其实代表了很多人的一种判断:
只要是党员,只要是官员,只要在体制内工作过,就已经不值得相信。
这种情绪,我不是不能理解。
现实中确实有腐败。
确实有贪官。
确实有很多案件,让公众对权力产生了不信任。
但问题是:
一个具体刑事案件,能不能靠这种情绪定罪?
你可以不喜欢党员。
你也可以不相信官员。
这是你的判断。
可是刑事定罪,不能靠情绪判断。
一个人有没有罪,不能靠身份决定。
不是党员,就一定有罪。
不是官员,就不需要证据。
如果身份已经决定结论,那还审什么?
受贿案真正要问的,不是他是不是党员,不是他是不是官员,而是:
有没有实际收受?
有没有实际控制?
有没有实际取得?
有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
有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如果证据充分,当然应当依法追究。
如果查明他确实收受利益,确实利用职权谋利,确实把公共权力变成个人利益,那就该依法惩处。
反腐败,当然应该支持。
但如果证据不足,就不能用身份补上。
不能用情绪补上。
不能用推定补上。
否则,一个人只要被贴上“党员”“官员”“体制内”的标签,就已经输了。
无论有没有证据,都可以被认为“反正不是好人”。
无论查不查得出利益,都可以被解释成“只是藏得深”。
无论证据链能不能闭合,都可以被一句“他能是什么好人”带过去。
这不是法治。
这是身份定罪。
真正的法治,不是只保护让人喜欢的人。
恰恰是在一个人不受欢迎时,仍然坚持同一套证据标准。
一个普通人被冤枉时,需要证据保护。
一个不受欢迎的人被指控时,也同样需要证据保护。
一个官员、党员、体制内人员被指控时,也不能取消证据标准。
因为法治的意义,不是看一个人讨不讨人喜欢。
而是看每一个具体案件,能不能经得起事实、证据和程序的检验。
《案中之问》追问的,从来不是谁是不是“好人”。
我们追问的是:一个人被判有罪,证据够不够?事实清不清?程序正不正?定罪链条闭不闭合?
如果有罪,就拿证据证明。
如果证据证明不了,就不能靠身份、立场和情绪补上。
可以讨厌一个身份。
但不能取消证据。
可以批评腐败。
但不能用偏见制造新的不公。
可以支持反腐。
但真正的反腐,必须反真正的腐败,而不是把一个没有被充分证明有罪的人推向高墙。
一个刑事案件,最终不能问:
“你是什么身份?”
而应当问:
“证据在哪里?”
身份不能代替证据。
推定不能代替事实。
情绪不能代替审判。
先看证据,再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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