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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的思想和基于普通法系法制的民主运作不是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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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学识不精,对民主运作缺乏了解的人,又或者一些保皇党,会以三权分立或者“权力过分集中”为名,去否定民主运作。这在客观上就是在帮保皇党操纵。例如温家宝在冤枉陈良宇的时候就说:“腐败份子不管职务多高都要依法严惩。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减少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加强人民对政府的监督。”这些话乍一听都很有道理,可是仔细一分析就会发现,一个上海市委书记怎么就和“权力过分集中”扯上关系了。而他最后扶持出来的习近平,在担任总书记短短五年多之后就称帝了。这显示温家宝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是保皇党的改革。(详见《你所不知道的保皇党-温家宝》和《习近平称帝始于2018年7月4日》)

https://news.sina.com.cn/c/2007-03-16/125012536614.shtml

https://www.crimina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9256

常见的有关三权分立的错误思想,是以为三权分立就意味着这三方是互相攻讦,高度对立的。这些人把三权分立理解成了三权对立,希望的自由是黑社会的自由,不是人民的自由。因为这些人只要渗透到三权中的任何一权,就能高枕无忧了。诚然,确实有很多发展中国家实行的是三权对立,这些国家也确实黑社会泛滥,但主流发达国家里就没有哪个是三权对立的,始终是有具体一方在主导局势的。独立运行和有一方主导局势,并不是冲突的。

笔者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很了解的。孟德斯鸠的主要观点是权力的互相制衡。制衡和对立的区别在于,制衡是平时不动,如果越权滥权了才动,而对立就是平时没事也要找事,无事也要生非,最后政府丧失对社会的主导能力,黑社会泛滥,然后就由保皇党去操纵了。所以基于普通法系法制的民主运作和三权分立并不是冲突的,因为基于普通法系法制的民主运作本身就不会去触犯司法,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立就无从产生了。而如果司法无事生非,整天帮保皇党脱罪,那么民主运作肯定也是有办法的,这才是互相制衡。反帝党的运作和保皇党的操纵,关键区别就在于是否基于普通法系的法制。

分权制衡的情况其实在中国也有实践,例如在80年代的时候,胡耀邦是总书记,团派的创始人,赵紫阳是总理,是邓小平的前下属。当时邓小平拥有领导权,主要给赵紫阳发布指导精神。胡耀邦是不怎么听的,但赵紫阳是听的。赵紫阳将这些指导精神变为实际政策,拥有管理权。这种领导权和管理权的分离,也是现代政治的标志,而习近平就经常喜欢“亲自指挥、亲自部署”,领导管理一把抓。在现代民主法制国家,领导一般只有在紧急状态下才会提级管辖,否则平时就是下属去管理的。同时赵紫阳虽然是邓小平的前下属,会听从其领导,可是到了89年的时候,要对学生动武,邓小平明显越权滥权了,赵紫阳还是不听的,会拒绝的,这就体现了制衡。所以邓小平虽然是极右翼,但他本人很难说是保皇党。

缺乏制衡的情况,除了大量的亲自指挥亲自部署,还有就是大量任用家奴。像赵紫阳这种品行正直、建国时就是部级干部的人,是不太可能当邓小平的家奴的。后来邓小平也意识到这一点,所以选了品行更差,履历更差的江泽民,不过这个人也只是在邓小平在世的时候比较听话,在邓小平去世后就变成了保皇党。而真正任用家奴最多的,则是毛泽东,大量培养红卫兵红小将充当其家奴。这些人是绝没有可能去制衡的。孟德斯鸠就家奴问题还专门在《论法的精神》(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商务印书馆的版本)中有一节《在宽政与暴政国家中服从的区别》有提到:“

在专制的国家里,政体的性质要求绝对服从;君主的意志一旦发出,便应确实发生效力,正象球戏中一个球向另一个球发出时就应该发生它的效力一样。

在专制的国家里,绝无所谓调节、限制、和解、条件、等值、商谈、谏诤这些东西;完全没有相等的或好的东西可以向人建议;人就是一个生物服从另一个发出意志的生物罢了。

有关分权制衡,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商务印书馆的版本),英格兰政制一章中的原话也是非常清楚的: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如果立法机关让行政机关有权利把能够为自己的善良行为提出保证的公民投进监狱的话,自由就不再存在了;但是,如果他们犯了法律所规定的重罪,需要立刻加以逮捕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不在此限。在这种场合,他们只是受法律力量的支配,所以仍旧是真正自由的。

但是,如果立法机关认为由于某种危害国家的阴谋或通敌情事,国家已处于危险境地的时候,它可以在短促的、一定的期间内,授权行政机关,逮捕有犯罪嫌疑的公民:这些人暂时失去了自由,正是为了保持他们的自由于永远。

如果行政权没有制止立法机关越权行为的权利,立法机关将要变成专制;因为它会把它所能想象到的一切权力都授予自己,而把其权力毁灭。

但是,立法权不应该对等地有钳制行政权的权利。因为行政权在本质上是有范围的,所以用不到再封它加上什么限制;而且,行政权的行使总是①以需要迅速处理的事情为对象。罗马护民官拥有不当的权力,他们不但可以钳制立法而且可以钳制行政,结果造成极大的弊害。

不过,虽然在一个自由国家中,立法权不应有钳制行政权的权利,但是它却有权利并应该有权利审查它所制定的法作的实施情况;英格兰政府比克里特和拉栖代孟优越的地方,就在于此。克里特的国家评议员和拉栖代孟的民选长官关于他们的施政情况都不必提出报告。

然而,不论是什么样的审查,立法机关不应有权审讯行政者木身,并因而审讯他的行为。他本身应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为行政者之不可侵犯,对国家防止立法机关趋于专制来说是很必要的,行政者一旦被控告或审讯,自由就完了。

果真这样的话,国家就不是一个君主国,而是一种没有自由的共和国了。但是执政者如果没有坏的辅佐人员的话,他的施政是不会腐败下去的。这种坏的辅佐人员身为臣宰,而憎恨法律,虽然他们作为“人”来说,是受法律保护的。这种坏的臣宰应该受到追究与惩罚。英格兰政府优于尼得的政府的地方就在于此。尼得的法律不许传审民政官①,——即使在他们卸任以后②也是如此,人民所受的冤屈永远得不到伸平。

我所谓创制权,是指自己制定法令或修改别人所制定的法令的权利。我所谓反对权,是指取消别人所作决议的权利;这是罗马护民官的权力。虽然有否决权的人也就可能有批准仅,但丛,这种批准只是他不行使否决权的一种表示而已,是从否决权引伸出来的。

在孟德斯鸠的设想里,行政权只有当立法机关滥权时,行政权才启动“否定权”将其驳回。这就是典型的“平时不动,滥权才动”。绝不是平时没事找事,互相攻讦。

而且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是在1748年出版的。其中分权制衡的思想在当时是非常新颖的,直到现在仍然是民主运作的基石。但其中也有一些笔者不赞同的观点,比如孟德斯鸠是反对全民民主的,认为不如选举式民主,还认为不能让社会地位过于卑微的人有投票权:“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应该由自己来统治自己,所以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亨有。然而这在大国是不可能的,在小国也有许多不便,因此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

代表的最大好处,在于他们有能力讨论事情。人民是完全不适宜于讨论事情的。这是民主政治重大困难之一。

各地区的公民在选举代表时都应该有投票权。但那些社会地位过于卑微,以致被认为没有自己意志的人则除外。

古代的大多数共和国有一个重大的弊病,就是人民有权利通过积极性的、在某种程度上需要予以执行的决议。这是人民完全不能胜任的事情。他们参与政府应当只是选举代表而已,这是十分适合他们的能力的。因为,准确了解别人有多少才能的人虽然为数不多,但是每一个人都能够在大体上知道他所选举的人是否比其他大多数人更为通达事理。

孟德斯鸠认为,人民看人还是大致准确的,但是判断具体的事情上是不能胜任的。这在他那个年代可能是对的,不过近三百年后的现代社会我们就很容易发现,其实全民民主还是相对更靠谱一点,主要是更难往不好的方向运作。(详见《全民民主比选举式民主更加注重协商》)

孟德斯鸠另一个误区是认为社会只有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实际上他这个表述在后来很快就被改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已经和原著不太一样了。而且实际上一个国家远远不止这些权力。比如黑社会、宗教、资本巨头,甚至境外势力,这些都是实打实的权力,而且常以民间的姿态出场。所以在以三权分立为理念建立的国家里,主导局势的人有时候是政府官员,有时候是法院,也有时候是资本巨头,甚至宗教领袖也有可能。这些国家很多时候你搞不清是谁在主导局势,只能通过各种事件去观察发现肯定是有人在主导的。不过最近美国基本上还是由法院在主导的。如果三权分立演变为三权对立了,那么主导局势的人就一定是黑社会、宗教、资本巨头或者境外势力。

在现代国家的制度设计里,对于分权制衡是肯定要做的,但是形式是可以很多样的,只要实现了分权制衡就可以了,不一定是孟德斯鸠说的那种三权分立,因为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背景。实际上据我所知,全世界只有美国和利比里亚是用孟德斯鸠说的那种三权分立的,大部分民主法制国家都不是,而是一种弱化的三权分立。孟德斯鸠也很强调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国情不同,应该有不同的民主制度。《论法的精神》第三卷就是专门讲这个的,包括《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民事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家庭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政治奴役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法律和土壤的性质的关系》、《法律和构成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与习惯的那些原则的关系》。

几乎所有的民主法制国家的共性就是领导权和管理权的分离。领导权只有紧急情况下提级管辖的权力,绝没有日常干涉的权力。还有就是反对任用家奴。这是分权制衡最重要的两块。

此外,另一个常见误区就是认为,三权对立是一种稳定的制度,可以将暴政完全防范于未然,而如果有人主导局势,有人运作,不再是对立的话,就一定会出现暴政。

这个思维也是很天真的,也是经常被保皇党利用的话术。且不说所谓的三权对立必然会导致黑社会、宗教、资本巨头,甚至境外势力主导局势,即使在一个设计良好的分权制衡的框架下,暴政也是有可能以改革的名义,利用反帝党的疏忽去实现的。比如包产到户这一政策,在实践中出现了严重的冒进,变成了农业生产合作模式在全国范围内的彻底瓦解。农业生产合作模式的普遍瓦解,导致农村地区的规模企业数量远少于城市,造成了农村和城市收入差距的急剧扩大,直接导致农村留不住人,农村人口进城的速度过快,扭曲了劳动力市场,最终造成了极其悬殊的贫富差距。当时的反帝党,如胡耀邦和亲自执行邓小平命令的赵紫阳显然都没有意识到这种后果。可是主导这一政策的邓小平是肯定知道的,因为这个事本质上和18世纪英国的圈地运动造成的羊吃人是差不多的,邓小平是去法国留过学的,对这些历史更加了解。(详见《包产到户有存在的必要性》)

正如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汤玛斯·杰佛逊(Thomas Jefferson)的名言:「自由的代价是永恒的警惕」,以及广为人知的「自由不是免费的」(Freedom is not free)。这种思想才是正确的。也就是肯定是有人主导局势,有人运作或者操纵的,只要改革,始终是有可能会出现暴政的,但出现的话大家去推翻暴政就可以了。所以这也是保守派众多的原因。

民主法制国家一个最大的特点就在于,推翻暴政付出的代价很低。所以这里又要回到民主运作的难度差异(详见《法制必然产生民主》)。在普通法系的法制下,民主运作的难度是要低很多的。所以美国的民主运作一次就成功了,还有很多英国的殖民地都是这样的,除了有些运气不太好的。另一个关键就是高度的言论自由。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下,很多时候是可以做到兵不血刃地推翻暴政的。所以民主法制国家对言论自由都是很看重的,因为这涉及到推翻暴政的难度,并不是像很多人中国人以为的只是乱说话。如果言论自由的尺度被收紧,通常本身就会被视为暴政,从收紧言论自由到真正实施暴政,肯定还是有很长时间的,在这段时间民众就会自发团结起来反对暴政。这段时间民主运作也是最容易的,一般都能在真正的暴政实施前很顺利地兵不血刃地推翻暴政。(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下实施暴政的还是极少数,因为一旦实施立马就有舆情了。)

当然这里还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战争。在战争状态下,言论自由是有可能被收紧的,同时因为战争,民众也会放松警惕,没那么自发团结起来反对暴政。面对这种情况首先是要从战略布局上去预防,尽量做到避战止战、拒敌于千里之外,不战而屈人之兵(详见《中国当前全球军事战略布局建议》)。其次是明确战时的防御机制,尽量不要因为战争而影响言论自由(详见《火箭军防御机制建议》)。

除了普通法系的法制和高度的言论自由,全民民主也可以大幅降低民主运作的难度。因为参与的是全国民众,不是少数人,所以如果有什么暴政,一爆出来很容易就会导致全国的倒戈,极难收场。(详见《全民民主比选举式民主更加注重协商》)

所以暴政虽然有可能出现,但是民主法制下总是可以去推翻这种暴政。在历史上几乎就没有哪个民主法制国家出现暴政后没被推翻的。所以这也是民主法制稳定的基石,因为除了个别头脑非常不清醒的,一般人是不想去当那个炮灰的。哪怕是还没建立民主法制的80年代的中国,邓小平在六四事件之后也被迫辞去全部职务,拱手让给了江泽民,后面江泽民蜕化为保皇党,邓小平在中国高层很快就没有政治上的接班人了。

真正需要警惕的是,在民主法制下推翻暴政的人又变成保皇党。这种情况倒是经常出现。而且这种二次推翻的难度会大大提高。

换而言之,好的制度能为民主运作争取时间,降低难度,确保出现暴政能推翻,但仍然是要靠民众的警惕的,公民意识教育仍然是很重要的。孟德斯鸠就很强调对暴政的感觉是否敏锐:“

狄欧⑤还说,罗马人因为奥古斯都制定了某些过于严峻的法律,对他极为愤怒,但是当奥片斯都让一个被乱党驱逐出城的喜剧演员彼拉德重新回城的时候,他们的不满便消失了。这样的一个民族,在一个优伶被驱逐时比在他们被剥夺一团权力时,对暴政的感觉还要锐敏。

”这种是否敏锐和是否信任关系不大,更多是由于对民主运作的了解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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