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被改写的会议,一个被改变的命运,职务便利是怎么被构造出来的?
一场被改写的会议,一个被改变的命运
职务便利,是怎么被构造出来的?
谁说中国的官,就一定是贪官?
一场会议,被改写。
一个人的命运,被改变。
这一次,《案中之问》想追问的是:
所谓“职务便利”,到底是怎么被构造出来的?
当事人长期身处国家级金融投资岗位,经手百亿级资金,参与重大国企项目。
每一笔资金,都关系国家利益。
每一个项目,都关系国有资产。
这是大资金。
大项目。
大责任。
可是,为国家投资,没有造成一分钱损失。
为个人,也没有谋取一分钱好处。
受贿罪,不是“当官”就当然成立。
关键要看:
有没有利用职权。
有没有为他人谋利。
有没有因此收受利益。
这就是必须被证明的“职务便利”。
可是,在这个案件里,经手百亿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却没有一笔指向个人谋利,没有一处证明利用职权谋私。
那么,受贿认定里的“职务便利”,从哪里来?
真实履职中,证明不出职务牟利。
具体项目中,找不到私利痕迹。
于是,一场普通会议,被推到了前台。
它要承担起“职务便利”的来源。
这场会议,原本是什么?
2019年6月12日,一场关于投资方案的调研座谈会。
会议对象,是当事人所在公司和“公司A”。
本来是调研。
本来是座谈。
“公司A”,才是原会议中的实际对象。
可是,为什么要改写这场会议?
因为只有改写它,普通接触才能变成项目推进。
项目推进,才能变成权力运行。
权力运行,才能变成制约关系。
制约关系,才能变成职务便利。
这场会议,是怎样一步一步被改写的?
第一步,当事人的分管权限被提前。
第二步,会议主体被替换。
第三步,关键人物被放入。
第四步,会议性质被改写。
每一步,都在为“职务便利”铺路。
会议发生在2019年6月。
相关分管权限,开始于2019年12月。
相隔半年。
后来的权限,不能倒推到半年前的会议。
没有权限倒推,职务便利进不了这场会议。
原本的会议对象,是“公司A”。
裁判却写成了“公司B”。
A和B,不是同一个主体。
主体一换,关键人物才进得来。
为什么关键人物能被放入?
因为这个人物,属于“公司B”。
主体不换,人物进不来。
人物不进来,后面的谈判对象、制约关系,都接不上。
会议性质,也被改写了。
原本是投资方案调研座谈。
裁判却写成项目立项、项目推进、投资决策。
座谈一变,权力运行的场景就被写出来了。
主体一换,人物就进来了。
性质一变,权力就运转起来了。
座谈,变成项目推进。
交流,变成有求于人。
接触,变成制约关系。
职务便利,就有了入口。
这不是一处文字差异。
不是一个表述不准。
不是案卷里的小瑕疵。
这是把一场普通座谈,一步一步改成了职务便利的现场。
改写的不是会议。
是定罪链条的起点。
可是,职务便利不是写出来的。
它必须被证明。
当时有没有职权?
事项是否归他主管?
对方是否受其制约?
帮助行为是否真实发生?
这些问题,不能靠改写会议来回答。
这里的问题是:
时间对不上。
主体对不上。
人物进场对不上。
会议性质也对不上。
每一个断点,都指向同一个问题:
职务便利,没有被真正证明。
百亿级资金里,查不出个人好处。
重大国企项目中,找不到私利痕迹。
可是,一场会议被改写后,职务便利出现了。
一个人的命运,也被推向高墙。
分管权限时间,白纸黑字。
会议主体,白纸黑字。
会议性质,白纸黑字。
可到了裁判里,权限被倒推,主体被替换,座谈被写成项目推进。
这样的职务便利,是证据证明出来的,还是裁判写出来的?
公正司法,在哪里?
依法治国,不能停在口号里。
它必须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中。
身份不能代替证据。
推定不能代替事实。
先看证据,再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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