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被改写的会议,如何把一个人推向高墙之内?
一场被改写的会议,如何把一个人推向高墙之内?
|从《习近平法治文选》看一个真实案件的证据追问
一场会议,听起来只是案件材料中的一个细节。
可是,在一个真实刑事案件里,一场会议却被裁判作为认定当事人具有职务便利、存在制约关系的关键起点。也正是在这个起点之上,后续一系列事实认定被推了出来。
问题在于,这场会议本身,究竟是不是裁判写的那场会议?
从已有书证看,这场会议的性质、主体、时间以及当事人当时的职务权限,都存在值得追问的地方。会议性质由座谈会被写成立项会;会议主体由资本公司被写成产业基金公司;2019年6月的会议,又被带入2019年12月之后才出现的相关职务权限。
这不是一个多么复杂的法律专业问题。
会议是谁开的?会议是什么性质?谁参加了会议?会议上到底讲了什么?当事人在会议发生时,是否已经具有裁判所说的相关职务权限?
这些问题,本来可以通过最基础的材料查清:会议纪要、参会名单、会议记录。
《习近平法治文选》第29页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文中指出:“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判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文中还指出,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
回到这个案件,一场会议能不能被写成另一场会议?白纸黑字的会议事实,为什么在裁判里被写成另一种事实?这首先不是高深法律理论,而是基本事实和职业良知的问题。
更值得追问的是,当事人一遍遍申请调取会议纪要、参会名单、会议记录,为什么没有调取?为什么没有核查?为什么没有回应?
如果裁判要以这场会议作为关键事实基础,那么这场会议的真实记录就不应当被绕开。因为它关系到的,不只是几页材料,也不只是一场会议。
它关系到一个人的自由,关系到一个家的命运,也关系到司法裁判能不能真正建立在事实和证据之上。
如果一场会议足以把一个人推向高墙之内,那么这场会议的真实记录,就必须依法调取。
这里是《案中之问》。
先看证据,再下结论。
我们持续发布这个真实案件中的证据追问,不是为了情绪化控诉,也不是为了制造对立,而是希望让更多人看到案件中的事实问题、证据问题和程序问题。只有真相被看见,证据被核查,依法治国的要求才有可能落实到一个具体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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