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宪法 – 永远的 1.0
美国国庆250周年之际,我这个从未上过历史课的物理博士恶补了一下美国历史,主攻方向是美国宪法。
与大多数国家不同,美国的宪法永远是1.0!今天所有美国人和所有地球人能看到的美国宪法,还是美国第四任总统 James Madison和所属的五人委员会(Founding Father)200多年前起草的那一份。唯一不同的是,它现在有了27个修正案。
宪法第五章(Article V)规定了宪法只能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正”,同时规定了修宪所要求的极高的门槛。修宪必须参众两院均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另外还需要四分之三的州,即38个州通过。
修宪的门槛高,这不难理解,宪法不是小学生的作文,也不是小说或电影剧本,哪能随随便便就加以改动。但是为什么只能通过附加修正案?第五章没有说,先贤们好像也没有留下文字材料说为什么要这么做。
退休以后,我看到过一篇文章,谈到美国为什么与众不同,搞什么“修正案”。大约是两条理由。首先,宪法是神圣的,不能像小学生作文那样加加减减,涂涂改改。所以,宪法永远只有一部,可以变化的只能是修正案。其次,只有与1.0加以比较,美国人民才能充分理解,为什么这个地方需要“修正”。
我个人认为,这么做还可以达到一个目的,防止后人的造神运动。先贤们也并非先知,也是在摸着石头过河。如果你永远只能看到N.0,你就不可能有这种认知。
宪法出炉后,200多年里,各种各样的修正案大约有12,000条,最后真正过关的只有众所周知的27条。其余的大部分,在国会第一关就被淘汰了,连过眼烟云都谈不上。有一些过了第一关,但是第二关过不了。还有6项修正案,参众两院都过了,但是过不了38个州的公民投票,至今只能躺在国家档案馆的抽屉里。
详细讨论这27项修正案,是学者们的事,是学者中宪法专家的事。我们稍微讨论一下著名的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是有关言论自由的,任何水平稍低的翻译都可能曲解原意,我决定直接抄录英文原文。
An amendment to the US Constitution that prohibits any law limiting freedom with respect to religion, expression, peaceful assembly, or the right of citizens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the artist argued that his prints are protected by the First amendment”. “The measure was intended to guarantee the First amendment rights of union to speak freely about political matters”
从“第一”二字,我们可以想象言论自由在美国人民生活中的重要性。宪法诞生后,政客和学者们首先发现先贤们的这一缺失。第一修正案是1791年·12月15日通过的,估计五人委员会的先贤们大部分都还健在。这些德高望重的前辈并没有为此感到不快,更没有想方设法阻挠其产生以彰显自己的高瞻远瞩,一贯正确。
200多年来,有关第一修正案的官司可说成千上万,最著名的可能是1989年判决的 Gregory Lee Johnson 的焚烧国旗案。该同志出于对共和党政府政策的不满,在1984年8月Texas某次集会烧了一面美国国旗。根据当时州法律,这可以罚款2000美元并入狱一年。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后最高法院于1989年以5:4判决焚烧国旗属于第一修正案保护范围。
来美国这么多年,我发现美国人民对法院判决是相当尊重的。对低层法院的判决,偶尔还会有暴力抗争,比如1992年洛杉矶的 Rodney King 一案的判决。但是对最高法院的判决,则是100%的服从,40多年来没有例外。即使蛮横如床铺,从政10年也无例外。底层老百姓和政客,或许会在公共场合用和平手段表达不满,但是绝无暴力抗争。焚烧国旗案的判决出来后的,整个美国像是炸开了锅。有人想立法防止此类行为,但没有成功。有人想修宪,也没有成功。有一位越战老兵,用美国国旗做了一件短袖汗衫,站在最高法院门口的台阶上说,有种你来烧这面国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