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阶级大民主的实践表明,民主决策中的多数或少数并非必然冲突
关于民主的议题,经常会牵涉针对多数和少数的代表性经典争论。比如多数,或少数,到底谁更正确?民主社会中,真理掌握在谁手中?一个很常见的针对民主制度的批评,往往会以这样的方式表达出来:“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在某种意义上,这一论断似乎构成了某种民主对决科学且两者势同水火的悖论。
众所周知,以科学真理为例,在科学规律不断被发现的过程中,真理的出现,典型的状态,确实是一个从无到有、由少到多的过程。作为代表性的发现模式,最有价值的科学发现,往往总是先从极少数天才人物的头脑,以粗糙的形势诞生,破茧而出,在这些天才的相互论战逐步改进,再普及到一般科学界,最后才会被大众所接受。那么,如果按照民主在公共事务中常用的“多数决”原则,重大的科学发现岂不就成为不可能的?
但多数与少数的代表性问题,绝不是这么简单,而是存在更复杂的状态。比如,与科学界高度依赖个体优先权的发明创造现象不同,在政治学和法学领域中,又存在着另一个几乎完全相反的说法。这就是“陪审团定理”。根据这个定理,陪审团的人数越多,通过“多数决”做出正确裁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那么如果从这个角度分析,又形成了相反的结论,即“真理掌握在大多数人手中”?
由此也就出现了一个民主决策方式的最基本悖论,多数,或少数,真理到底握在谁手中?其实仔细推敲,这个基本悖论只在是形式上存在,在实质上则是不存在的。或者说,上述两种说法,都是正确的,但它们适用的具体领域却很不同。对科学界而言,第一个领域,是高度现代化的社会中的专业分工产物,是彻底脱离了普通人日常生活情景的抽象理论领域。而陪审团定理涉及的另一个领域,则是与大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直觉判断领域。
从这个角度理解民主与科学的形式分歧,两者并非并非相悖,反倒可以融合一致。民主决策中隐含的“多数决”含义,其实质是与“自主性”、“私域和公域的划分”以及“合法性”(正当性)等基本假定联系在一起。根据“自主性”和“私域和公域的划分”假设,民主制度实际上潜在设定了在公共话题的讨论中,公民身份具有最基本的平权特性。
简单概括,首先,每个人都是自主的,每个人都对自我事务最具发言权;其次,按照所设定的最低标准,每个人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都有权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这种权利本身是普遍性的假设,毋庸置疑,谈不上高下对错。
在这个过程中,随着现代社会中科学技术的发展,专业分工的流行,在每个人发表意见的平权假定与专业水准的高下选择之间,确实存在某种冲突。但这种冲突应被看作平权假定与公民的专业化程度的冲突,不应被看作民主与科学的冲突。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民主的平权假定也有其适用性,并不是完全无条件的。
通常,在公共讨论中,民主过程至少以两种方式消解了平权假定与专业化程度两者间的冲突。首先,在民主的程序设计中,留给公共讨论空间的,通常并不是有待发现的未知真理的最初萌芽状态。换句话说,一般而言,需要公共讨论和表决问题中的真理形态,并非“只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是基于已经“被大众所广泛接受”的社会共识,需要通过公共决策的方式来确定走向,以便具体落实。
此时,以民主的方式,通过公共讨论所谈论的话题,事先早已从多种视角被剖析,反复对公众进行“解码化”,通过详尽且透明公开的流程,各种信息也早已尽量为大众掌握,基本成为常识。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决策方式中的平权假定同专业化程度的冲突,已被大幅弱化。此时,民主决策并不是必然会同专业科学发生冲突。
这也就像我们在陪审团所经历的复杂讨论过程中所看到的,大量的证据和判断,都已通过充分信息而实现了常识化。这也就是说,陪审团定理的适用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每位陪审团的成员都是正常人,都具有最基本的直觉和判断力,具有“平权”特性。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庭所出示的各种材料,依靠人们最基本的常识(而并非只是依靠最专业的依据),陪审团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在这样的假定下,确实是“陪审团的人数越多,通过多数决做出正确裁决的可能性就越大”。
从这个角度,我们也就能更好地理解毛泽东在发动文化大革命的过程中格外强调的“无产阶级大民主精神”,“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所谓“高贵者最愚蠢,卑贱者最聪明”,这绝非是那些右派学者简单刻画的所谓民粹路线。参照上述民主理论,毛泽东实际上是认为,各级官僚衙门把持的法院门槛,还是过高,对于人类社会的最普遍常识而言,应当把“陪审团”的门槛降得足够低,尽量把绝大多数群众的直觉和判断力都纳入公共讨论之中,只有以这种方式,才会形成最普遍的真理和相应的有效公共决策。这才足以促成现代社会最民主的方式。
此外,我们也需要承认,在公共讨论中的确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形。当涉及的公共议题,未能广为人知,也无法实现大众化,具有很强的专业化和前沿特性,此时确实是“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但即使在这种情形下,民主决策方式仍然能以另一种形式解决这种平权假定与专业化程度之间的冲突:这就是较少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
与陪审团公共讨论过程中的解码方式类似,委托代理实际上也是一种变相的“解码化”,但它并不是直接以公共讨论方式来实现解码化,而是通过相互独立且激烈竞争的专家系统来进行这种解码化。在委托代理的过程中,公民群体会对专家系统来进行反复的选择和评价,以此有效制约专家系统对公共话语的垄断权力。与此同时,深层的社会民主模式,同样也会有效制约私有化领域不断扩张所带来的危害,制衡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和文化霸权。
同样,我们也可以借鉴毛泽东的深刻思考,在推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过程中,毛泽东广泛发动群众对专家和知识分子进行再教育,尤其针对技术官僚和专家治国系统进行批判和改造的案例,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激进的“陪审团”民主决策形态。
毛泽东的做法,实际上是试图通过充分发动群众和大多数人的朴素常识,来重新塑造整个学术界、专家系统乃至大多数知识分子群体高度依赖资产阶级文化霸权的反动统治阶级常识、行为模式和价值判断,促使专家系统最有效地贴近群众,彻底打破技术官僚高高在上的垄断特权,让人民群众能够充分有效地对专家和官僚的决策行为进行公共选择。这实际上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民主制度安排。
在这种公共选择的状态下,平权假定仍然存在,但它所适用的具体问题却得到了转化:公民群体需要判断的不再是高深莫测的专业前沿问题,反而变成了这样一些常识性的公共问题,即哪些专家,团队,以及官僚系统,是更有效率的,真正为人民服务的?他们的决策是否更符合多数人乃至整个共同体的利益?
由此,民主同少数人所具有的超前认知能力之间的悖论,以另一种形式得到了消融。在民主社会中,无产阶级的自由化,充分发动无产阶级,通过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公民群体-专家系统之间的均衡和互动,并不会加剧民主同科学的冲突,从长远来看,反而会促进民主同科学之间的协调一致。
由此可见,民主社会中的平权假定,同专家系统和技术官僚治国论中高度强调极少数人优先性的专业化程度,确实存在冲突。但这并不能等同于民主同真理的冲突。民主社会,民主决策,都依赖于高度复杂的体系,能够以制度设计等很多方式来有效协调这种冲突,最终消融多数与少数的冲突,实现民主决策与科学和真理的相互融合。
此外,还有一些相对温和的民主决策模式与科学相融合的案例,比如一些顶级大学所代表的特定的社会共同体,其中教师/科研人员的文化素质普遍较高,专业水准相对而言差异较小,此时也就更适用于民主决策中的“平权假定”。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平权假设通过公共讨论形成的结论,也会具有更强的开放性和专业性。
尤其对学术共同体而言,这种公共讨论所达成的共识,相比通过基于权威方式而非基于公民评价/学术自治方式来实现的多层次级专家系统的解码方式所形成的共识,完全可以更具开放和前沿特性,也更具创造性。由此可见,民主决策方式,不但可以有效协调多数与少数的分歧,显然也有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可以破除垄断性的技术官僚系统、资产阶级霸权效应所制造的对真理的压制和各种权力垄断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