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畅:美高院对川普性侵案荒唐拒绝再审,美民众反应淡漠
舒畅:美高院对川普性侵案荒唐拒绝再审,美民众反应淡漠
美国最高法院日前决定,不受理川普总统就E. Jean Carroll(E·琼·卡罗尔)案提出的上诉申请。这意味着此前联邦上诉法院维持的判决继续有效,川普需要承担法院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一案件似乎并没有在美国和国际社会引起巨大反响,倒是中国媒体津津乐道,进行了大量报道。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并不是一宗刑事案件,而是一宗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最大的不同,在于刑事案件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证明标准,而民事案件通常只需要达到“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说,只要陪审团认为一方的证据比另一方更可信,就可以支持原告的请求。
根据法院公开资料,卡罗尔指控川普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纽约一家百货公司内对她实施性侵。由于事情已经过去二十多年,她也没有DNA证据譬如带有精液的内裤或者裙子、录像证据或其他物证,也没有现场目击证人。原告方面主要依靠自己的陈述,以及两位朋友出庭作证,证明卡罗尔当年曾向她们讲述过这一经历。此外,陪审团还听取了川普多年前一段年轻人思想不雅的录音——在录音中,川普曾以粗俗的语言谈论自己与女性性接触。这段录音其实和本案根本无关身,但原告方却认定川普的人格的下流,法官和陪审团也将其作为综合考虑重大因素,并判决原告胜诉。
值得强调的是,陪审团并没有认定川普犯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奸(rape)”。原因在于,卡罗尔指控的事情发生在1996年前后,距离起诉已经二十多年,当时纽约州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早已届满,因此检察机关已无法再提出刑事起诉。后来,纽约州通过《成年幸存者法》(Adult Survivors Act民主党有备而来长期准备),允许部分已经超过时效的性侵案件在限定时间内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本案属于民事索赔,而不是刑事案件。
至于为什么陪审团认定“性虐待(sexual abuse)”,而没有认定法律意义上的“强奸(rape)”,是因案情涉及纽约州当时刑法对“强奸”的法律定义较为狭窄,需要满足法条规定的特定法律要件。陪审团认为,有足够优势证据证明川普应承担性虐待的民事责任,但没有认定已经证明符合当时纽约州法律关于“强奸”的技术定义。更可笑的是川普公开否认相关指控、为自己辩护却导致陪审团认为川普后攻击卡罗尔信誉、构成诽谤,因此判决其承担与性虐待及诽谤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后,川普不断提出上诉,但联邦上诉法院维持原判,美国最高法院此次决定不受理案件,也意味着这场诉讼的司法程序已基本结束。现在川普要赔偿的不仅仅是五百万美元还要加上罚款和利息总共一亿美元。
从法律程序来说,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受理案件,并不是高院重新审理该案,也不意味着最高法院认定所有事实一定正确(多么荒唐)。最高法院以每年都会收到大量上诉申请,只会选择其中极少数案件进行审理,而川普提出的上诉被拒绝受理,被拒绝的就意味着原判继续生效。
不过,这起案件仍然在美国社会引起很大争议。一些川普支持者认为,一个发生于二十多年前的事件,在没有任何物证、没有现场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仅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他的“两位朋友”关于当年谈话内容的证言,就足以判决一名被告承担巨额民事赔偿责任,这样的判例标准令人震惊。
我个人对此案的看法是:
司法制度最重要的原则,就是既要保护真正受到侵害的人,也必须尽可能避免无辜者受到错误指控。
川普的口味这么差吗?这位作家女性现在已经八十岁了,二十多年前他已经五十多岁的半老徐娘,一个亿万富翁身边年轻漂亮的女孩子有的是,竟然会在美国繁华的大型商场更衣室,这样的公共场所去性侵一个老太婆?这样的说法也太荒唐了吧
发生在二十几年前的事一无直接证据没有DNA也没有直接证人和目击者,纽约的法院居然凭着当事人和他的两个证人二十年后的口头证词就做出这样荒唐的裁决,能让人信服吗?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既然主党自以为得计难道就不考虑一下,它人也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找出另外一个女作家来控告克林顿或者奥巴马性侵,法院的法官也可以找一个共和党人,起诉的地点也可以走到佛罗里达去。
从这个事件本身就可以看出美国现在的政党之争:民主党已经堕落到何等地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