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巨额取得,一边房贷断供?
一边巨额取得,一边房贷断供?
追问一个普通人也能看懂的事实反差:
一边,是裁判认定巨额取得。
一边,是个人按揭房贷断供。
这两个事实放在一起,为什么会对不上?
在裁判认定中,当事人被认定取得巨额利益。相关资金被纳入个人所得评价,并形成巨额收受认定。
如果只看这个结论,似乎会让人产生一个直观判断:当事人已经取得了巨额财富。
可是现实中出现的,却是另一幅图景。
当事人的个人房产,并不是一套无债资产。
它是一套正常按揭购买的个人房产。
有贷款。
有月供。
需要持续偿还。
后来,因为房贷未能按期偿还,银行提起诉讼追偿,个人房产面临处置风险。
这就形成了一个非常直接的反差:
一边,是巨额取得。
一边,是房贷断供。
一个是裁判文本里的大额认定。
一个是现实生活中的小额断供。
如果巨额利益已经归入个人,为什么一笔自己的按揭房贷,却无法继续偿还?
这不是复杂计算。
这是最基本的事实反差。
一个人如果已经取得巨额个人利益,那么一笔按揭房贷,通常不应成为无法跨过去的现实障碍。
尤其是这笔房贷对应的,不是额外消费,也不是新的资产扩张,而是已经购买的个人房产,是需要按期偿还的正常贷款。
可是现实并没有显示出“巨额财富已经进入个人”的生活结果。
现实显示的是:
房贷仍在。
月供仍在。
还款压力仍在。
逾期后,银行进入诉讼追偿程序。
这就需要回到一个基础问题:
裁判认定中的“巨额取得”,到底对应什么事实?
钱在哪里?
取得在哪里?
个人实际支配在哪里?
如果相关资金真的已经进入个人,并形成个人可以实际支配的财富,那么这种财富为什么没有体现在最基本的私人债务偿还上?
如果没有体现,那么“个人取得”的事实基础又在哪里?
当然,一个人的财务状况可能很复杂。房贷断供本身,并不能单独证明什么。
但在一个已经被认定“取得巨额利益”的案件中,房贷断供至少构成一个不能忽略的事实反差。
这个反差应该被看见,也应该被解释。
因为裁判认定不是孤立的文字。
它最终会进入一个人的现实生活。
如果裁判认定一个人取得了巨额利益,而现实中这个人连自己的按揭房贷都无法继续偿还,那么,裁判文本中的“巨额取得”和现实生活中的“房贷断供”之间,必须有一个可以说清楚的解释。
不能一边认定巨额取得,另一边又让现实事实完全对不上。
大额认定,小额断供。
一边巨额取得,一边房贷断供。
取得若已成立,断供从何而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