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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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际支配,何来个人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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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际支配,何来个人收受?

在受贿认定中,个人收受是一个非常关键的事实判断。

它不能只靠一句话完成。

有人说这是给他的,并不等于这个人已经收到了;有人说这是为他安排的,也不等于这笔钱已经进入他的支配范围。

这里面有一个最基础的问题:

钱到底在哪里?

是在公司账户里,还是在个人账户里?
是在公司体系中流转,还是已经由个人实际支配?
是在项目、基金、公司之间运行,还是已经变成个人可以取得、处分、使用的财物?

这些问题不能混在一起。

公司账户,不是个人口袋。

一笔钱在公司账户、基金账户、项目账户之间流转,首先说明的是公司体系内的资金运行。它可以对应合同,可以对应投资,可以对应借款,可以对应项目安排,但它并不当然等于个人已经取得。

公司资金个人收受,中间不能跳过去。

如果要认定个人收受,至少要证明三个事实:

第一,个人实际取得。
第二,个人实际支配。
第三,个人实际控制。

这三个事实,不能用一句这是给他的替代。
也不能用公司账户中的资金流转自动推出。

因为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之间,有一条基本边界。

钱在公司账上,就是公司体系内的资金。
钱进入个人账户,或者能够被个人实际支配,才涉及个人取得的问题。

如果没有证明这条边界被跨过,就不能直接把公司资金写成个人收受。

问题正在这里。

如果没有证明个人实际取得,
没有证明个人实际支配,
没有证明个人实际控制,

那么,个人收受的事实基础从何而来?

这不是一个措辞问题。
这是一个证明问题。

裁判可以评价证据,但不能省略证明对象。
可以判断资金性质,但不能跳过资金是否已经个人化这一层。

公司账户不是个人口袋。
公司体系中的资金运行,也不能自动变成个人取得的财物。

所以,第19集追问的不是复杂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最基础的事实问题:

没有实际支配,何来个人收受?

事实可以被评价。
但事实链条不能被跳过。

真相,应该只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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