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实际支配,何来个人收受?
没有实际支配,何来个人收受?
在受贿认定中,“个人收受”是一个非常关键的事实判断。
它不能只靠一句话完成。
有人说“这是给他的”,并不等于这个人已经收到了;有人说“这是为他安排的”,也不等于这笔钱已经进入他的支配范围。
这里面有一个最基础的问题:
钱到底在哪里?
是在公司账户里,还是在个人账户里?
是在公司体系中流转,还是已经由个人实际支配?
是在项目、基金、公司之间运行,还是已经变成个人可以取得、处分、使用的财物?
这些问题不能混在一起。
公司账户,不是个人口袋。
一笔钱在公司账户、基金账户、项目账户之间流转,首先说明的是公司体系内的资金运行。它可以对应合同,可以对应投资,可以对应借款,可以对应项目安排,但它并不当然等于个人已经取得。
从“公司资金”到“个人收受”,中间不能跳过去。
如果要认定个人收受,至少要证明三个事实:
第一,个人实际取得。
第二,个人实际支配。
第三,个人实际控制。
这三个事实,不能用一句“这是给他的”替代。
也不能用公司账户中的资金流转自动推出。
因为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之间,有一条基本边界。
钱在公司账上,就是公司体系内的资金。
钱进入个人账户,或者能够被个人实际支配,才涉及个人取得的问题。
如果没有证明这条边界被跨过,就不能直接把公司资金写成个人收受。
问题正在这里。
如果没有证明个人实际取得,
没有证明个人实际支配,
没有证明个人实际控制,
那么,“个人收受”的事实基础从何而来?
这不是一个措辞问题。
这是一个证明问题。
裁判可以评价证据,但不能省略证明对象。
可以判断资金性质,但不能跳过资金是否已经个人化这一层。
公司账户不是个人口袋。
公司体系中的资金运行,也不能自动变成个人取得的财物。
所以,第19集追问的不是复杂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最基础的事实问题:
没有实际支配,何来个人收受?
事实可以被评价。
但事实链条不能被跳过。
真相,应该只有一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