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胜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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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美国公民是不得司法或行政特赦的美国联邦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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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美国公民是不得司法或行政特赦的美国联邦重罪

---《周炳球 诉 美利坚合众国案》---

 

英语中的Citizen翻译成中文有两种定义,一是市民,一是公民。市民的英语是national,与citizen两者通用。市民指的是居住在当地的居民。居民或市民并不意味着就是公民,而公民则是天然的居民或市民。

2004年8月24日,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史蒂芬.莱因哈特法官(Stephen Roy Reinhardt),在2004年的《美利坚合众国 诉 卡拉乌尼案(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Karaouni)》裁决书里,为市民与公民的法律定义,作出清清楚楚的注解,原文如下:

This syntactic distinction is critical because the legal definitions of U.S. national and U.S. citizen are not synonymous. All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re nationals, but some nationals, such as persons born in American Samoa and other U.S. territorial possessions, are not citizens. Indeed, the term national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defined as including a person who, though not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owes permanent allegiance to the United States.

史蒂芬.莱因哈特法官解释公民与市民的法律定义是必要的,因为这正是他裁决《美利坚合众国 诉 卡拉乌尼案》的主要法理依据:外国人在任何地方,宣称自己是美国居民或市民并不违法,但宣称是美国公民则是违法,而且违反的是联邦重罪法。

在目前的美国司法界里,有两个部门是久为世人敬仰的楷模:一个是铁面执法的纽约南区美国司法部,一个就是离经叛道的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后者素有自由主义大本营之称,唐纳德.川普.总统数次意图使用《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来推动他的种族歧视兼宗教仇恨政策,便是在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踢到了钢板。

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职权,涵盖阿拉斯加、南、北、东、中加州、夏威夷、爱达荷、内华达、俄勒冈、蒙大拿、华盛顿、关岛与北马里亚纳群岛,人口总数高达六千一百万,占美国总人口的19.72%。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拥有二十九位法官,是美国司法界的山头重镇,举足轻重,世人景仰。

刚在数月前谢世的史蒂芬.莱因哈特,更是其中的佼佼者。耶鲁法学院出身的史蒂芬.莱因哈特,是詹姆士.卡特总统提名的五位联邦法官中,最后一位以八十七岁高龄死在任上的美国联邦三款法官。

任何一份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必须经过美国最高法院的认可才生效,而史蒂芬.莱因哈特凭借晚期堕胎、加州公投、效忠与神、同性婚姻、禁运鱼翅、独尊英语、反对死刑、阻止递解、与安乐死权利等等极具争议裁决,成为可能是被美国最高法院否决与驳回最多的法官。

回顾历史,现在无人不惊叹史蒂芬.莱因哈特当年的高瞻远瞩,思想超前,他是真正的美国司法英雄。保守势力的抨击,学院派的嘲笑,丝毫没有改变这位自由派法官的思想,依然我行我素,独来独往,不买任何人的帐,因而得到美国新闻界给予“自由雄狮”的雅号。

美国公民的来源有二:第一:是在美国领土上出生的天然公民;第二:是经过司法程序的归化公民。

归化公民除了不能够参加总统、副总统竞选外,与天然公民的权利没有任何分别之处。

归化成美国公民的途径有四:第一,拥有永久居留权五年以上的普通移民;第二,与美国公民结婚并居住三年以上的配偶;第三,在职军人一年以上的永久居民;第四,美国国会因国家利益而授权,没有时间的限制与先决的条件。

第四种公民案例不多但经常发生。美国曾因奥运选手与政治需要等原因,将外籍人立即变为美国公民的案例。

在“美国赛艇协会”成功游说美国国会议员下,1995年,美国国会以“国家利益”法理,通过“私人法案(Private Law 104–1)”直接授予中国国家队赛艇选手女运动员朱敏(Min Chu)美国公民身份,以便它能够代表美国参加国际赛艇比赛。

该法案直接说明是“为朱敏提供救济(For the relief of Min Chu)”, 法案直接授予朱敏美国公民身份,免除所有正常移民要求: 美国参众两院通过,美国总统威廉.克林顿签批,立即生效。

这是美国国会别开生面的罕见案例,也是1950年至2026年之间唯一的特殊案例。

然而天不从人愿,朱敏取得了美国公民特殊恩惠后,是代表美国美国参加了数次世界级赛艇,可是她没有为美国赢得任何一块奖牌。既没有奥运奖牌,也没有获得世界赛艇锦标赛(World Rowing Championships), 更没有获得任何国际赛艇大赛金牌。

一场志在必得金牌的美国国会儿戏闹剧,就在世人的失望眼神中黯然落幕,再也没有人提起。朱敏自己也从众人的视野消失,再也没有留下可查的公开职业记录或媒体报道。

《美国法典第8章第1440款(8 U.S.Code §1440)授权:“因美国武装部队服役而立即入籍”。美国在一战、二战、朝鲜战争、越战期间的外籍士兵快速入籍,为了迅速扩充军力,允许外籍人士只要在美军服役即可免居留年限、免语言考试、免文史考试而直接入籍。

1942年至1945年之间,美国在如意大利、法国、菲律宾等海外战区,设立战地入籍法庭,大量外籍士兵当场宣誓成为美国公民。

2001年3月30日早上10.00点,间谍疑案主角高瞻的丈夫薛東華,在维吉尼亚州联邦众议员弗兰克.沃尔夫(Frank Rudolph Wolf)的办公室,宣誓成为美国公民,他就是被美国国会以“国家利益“为理由,快速通过弗兰克.沃尔夫的”美国公民动议“,使之立刻成为美国公民的著名案例。

网络世界缩短了人与人的距离,也使事物更容易暴露在世人视野之内。前阵子有许多包括居住在国外的华人,居然头脑发热,到白宫网站上联署请愿,要求美国驱逐一位政治异己,这明显触犯了美国的法律,笔者在下面会用美国联邦法院案例,来说明事态的严重性。

最近的华人网络世界中,因为一位被申请政治庇护被拒的网络大咖,忽然公开宣布自己已经是美国公民,引起议论纷纷,讨论冒充美国公民事件,热火朝天,方兴未艾,这种引起极端争议的行为,所显示出来的是对美国法律的无知与误解。

稍微具有普通美国法律常识的人,都可以得出这是一种彻头彻尾谎言的结论。在美国,不要说是冒充美国公民了,即使是冒充拥有美国债券或股票、冒充美国政府官员、冒充红十字会职员、冒充驻美外交人员等,都是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

1909年3月4日,为了打击与防范金融诈骗,美国国会通过了一条法律:凡是冒充拥有美国债券或股票者,或至高罚款五千美元,或至高入狱十年,情节严重者或两者并罚。

1948年6月25日,修改为至高入狱五年。1917年6月15日,为了打击与防范借机漏税,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条法律:凡是冒充或假装为驻美外交人员者,或至高罚款五千美元,或至高入狱十年,情节严重者或两者并罚。1940年3月28日修改为至高入狱五年。

1939年6月5日,为了打击与防范冒充美国政府官员图利,美国国会通过了俗称《4H法案》,将冒充美国官员者视为轻罪,或至高罚款五千美元,或至高入狱三年,情节严重者或两者并罚。1994年将之修改为至高罚款为一千美元或入狱一年。

1948年6月25日,为了打击与防范假借慈善骗钱,美国国会通过一条法律:凡是冒充红十字会职员者,或至高罚款一千美元,或至高入狱五年,情节严重者或两者并罚。1994年将至高罚款修改为五百美元,2001年将刑期修改为一年。

美国法律对于外国人冒充美国公民者是不手软的。1940年10月14日,为了打击与防范外国人假冒美国公民图利,美国国会通过一条严惩法律,是为《美国法典103-322条款》,亦称《外国人与国籍法》: 或至高罚款五千美元,或至高入狱五年,情节严重者或两者并罚。

美国自巴拉克.欧巴马政府开始,即严格执行这条强制驱逐出境的联邦法律,每年平均以四十万人次的历史记录,巴拉克.欧巴马总统因而获得驱逐总司令(deportation in chief)的外号。

但在只干不说的政策下,竟然没有引起太多的争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37条》白纸黑字硬性规定,将触犯数十种刑事法律,包括拥有合法居留权在内的外国人强制驱逐出境,其中包括冒充美国公民的定罪者。

在《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37条》《美国法典第8章第1227款》《共产党管制法》中,白纸黑字指出:举凡贩毒者、藏毒者、卖淫者、间谍者、卖国者、阴谋者、破坏者、暴力者、性侵者、高买者、偷窃者、协助偷渡者、贩卖人口者、非法持枪者、毒瘾患者、高速飙车者、行为不检者、参与暴乱者、煽动暴乱者、敌待友邦者、威胁总统者、威胁总统当选人者、反公德行为者、低空飞行者、触犯兵役法者、虐待儿童者、忽视儿童者、被法庭判处一年以上刑期者、违反法庭禁制令者、藐视法庭者、隐瞒自己是或曾是共产党、纳粹、法西斯党员或外围组织者、触犯《与敌贸易法(Trading With Enemy Act)》者等,美国法律一视同仁,不得司法或行政特赦,全数将之驱逐出境。

1948年6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法典第960条》规定,使用金钱或军事行动介入敌对美国友邦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触犯此法者或罚款或监禁,情节严重者或两者并罚。1994年9月13日修改为至高三年刑期。

为了打击与防范外国人在任何地区冒充美国公民与非法投票,美国国会在1948年6月25日,通过了《美国法典第43章第103-322款》,规定触犯此法者或罚款或至高入狱三年,情节严重者或两者并罚。

1994年9月13日,修改为至高入狱三年,或罚款与入狱两者并罚,是为目前经常被联邦检察官引用的《美国法典第911条款(U.S. Code 18 §911)》,俗称《911条款》。

《911条款》规定:“凡虚假且蓄意谎称自己为美国公民者,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在《911条款》的严格规定下,任何外国人冒充美国公民全属刑事重罪,包括在公开或私下的任何场合,故意或非故意的动机在内,触犯此法者,在美国国内者一律将之列进驱逐出境司法程序行动,在国外者则永远禁止签发移民或非移民签证。

1957年5月20日,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庭在《周炳球 诉 美国案(Chow Bing Kew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裁决中,即全盘否定被告之冒充美国公民,是“任性非故意”的灾难性后果。

美国是一个判例体制国家,由于拥有傲人的司法独立体系,欲利用上诉手段来达到翻案之目的是极其艰难的,艰难到几乎是不可能的程度 : 在美国联邦法院上诉案件中只有3%的翻案成功率,失败的上诉案件占了绝对性的大部分。

而企图把在巡回法庭败诉的案件,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翻案,则更是难上加难。仅从数字上就可得到结论:每年大约有一万件左右的上诉案件涌进了美国最高法院书记处,但仅有七十余件被接纳。

美国最高法院不接纳有判例的同样性质的案件,凡是不被接纳的案件,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定谳。

美国法律并不认可与采纳“非故意动机”的说法 : 任何情况下外国人,仅可宣称自己是美国的市民或居民,而不得宣称是美国公民。外国人连暗示自己是美国公民,都可能被视为阴谋图利与侵权的证据。

冒充美国公民的犯罪行为,经常发生在学生贷款申请表、I-9 工作核实表、选民登记表、护照申请表、福利申请表等五大领域上,联邦检察官在调查冒充美国公民嫌疑人时,多在这五大领域里下功夫取证。

在美国司法史上,因冒充美国公民而被提起公诉的案例,有数十件之多,但具有代表性的则有两件:

第一件是:《美国 诉 阿里.卡拉乌尼案》;第二件是:《周炳球 诉 美利坚合众国案》。

阿里.卡拉乌尼(Ali Abdulatif Karaouni)是一位黎巴嫩公民。1992年1月他持着旅游签证进入美国,海关允许他停留六个月时间。

同年八月阿里.卡拉乌尼向移民局提出政治庇护申请,并递表申请临时工作许许证。1993年1月移民局批准了阿里.卡拉乌尼的一年有效期工作申请。

1993年12月,移民局拒绝了他的政治庇护申请,移民法官向他下达限期离境命令,但阿里.卡拉乌尼置之不理,继续非法逗留在美国。

1997年10月,阿里.卡拉乌尼与墨西哥裔美国公民伊丽莎白.罗德里格斯(Elizabeth Rodriguez)结婚。

1998年10月,阿里.卡拉乌尼向移民局递状,以美国公民配偶为法理,申请调整目前身份为永久居留。

在2001年12月,移民局以因故意不出庭,触犯有“藐视法庭”罪为法理,拒绝了他的申请。

在法理上,因为阿里.卡拉乌尼没有提出上诉,而美国移民法官的驱逐令依然有效,因而其身份是为非法逗留。

1998年7月7日,阿里.卡拉乌尼在I-9身份核实表,是否美国公民小格子上,画下了“是”的勾勾。

签字处下面写着警告语:“我宣誓证明,我是美国公民或国民,如有伪证,愿受处罚。”

这个表格签字,葬送了阿里.卡拉乌尼一切意图留在美国的可能性。

美国移民局将阿里.卡拉乌尼列为专案处理,由美国移民局官员赫克托.班科莫(Hector Bencomo)负责,要将之拘捕归案。

在进一步审查阿里.卡拉乌尼的资料时,发现了他有冒充美国公民的嫌疑,于是在2002年9月4日将之拘捕,严加审讯,并在他住家里搜到许多文件与证据。

美国联邦司法部起诉阿里.卡拉乌尼两项美国联邦重罪:违反《911条款》冒充美国公民,与向美国联邦移民局提供不属实文件。

经过两天的庭讯,陪审团一致认为阿里.卡拉乌尼的冒充美国公民罪名成立,但第二项罪名不成立,美国联邦司法部自动撤销了第二项控罪。

阿里.卡拉乌尼聘请了加利福尼亚州著名律师佩欣.米尔罗德(Patience Milrod)为他辩护,但还是被主审案件的美国联邦地区法官奥利弗.温格(Oliver Winston Wanger),判处阿里.卡拉乌尼入狱三个月,再加一年的狱外监管。

因为阿里.卡拉乌尼被拘留的时间已经超过刑期,因此不需再坐牢,立即释放。

阿里.卡拉乌尼是被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立即释放了,但是美国司法部并不允许他回家,而是直接从法院大门口,送到飞机场登机大门口,强制递解出境,押返黎巴嫩。

阿里.卡拉乌尼走了,但上诉案件继续在进行,案件在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开庭,由史蒂芬.莱因哈特、沃伦.弗格森(Warren John Ferguson)和理查德.佩兹(Richard Anthony Paez)三位美国联邦法官联审。

2004年8月24日,因美国司法部的市民与公民定义含糊不清、界限难辨、无法说服法庭被告是故意或非故意冒充美国公民的法理,因而裁决推翻与撤销下级法院的裁决,宣布阿里.卡拉乌尼无罪。

《911条款》是美国司法部驱逐犯法外籍人士的杀手锏,大部分的被告在这条法典前,狼狈不堪,束手无策。

阿里.卡拉乌尼在法庭斗争的结果,赢了已经与他无关的重要官司,但输了居留美国的机会,在《911条款》严惩下,即使是美国公民的配偶也挽救不了永远无法返回美国的噩运。

阅读有关冒充美国公民案件的原始文件,发现几乎每一位辩护律师,都在“任性(willfully)”的法律含义上下功夫,在注重意图与证据的美国司法体系里,“任性”的确是可以作为“非故意”行为的救命稻草。

周炳球的案件与“任性”和“非故意”没有任何关系,纯碎是一种自以为聪明的招摇撞骗行为。

根据《美国联邦犯罪法庭审判规则第23条》规定:审判程序分为两种:陪审团审判与非陪审团审判,非陪审团审判即是俗称的法官审判。

美国宪法硬性规定,刑事犯罪审判必须由陪审团来决定罪名的成立与否。

《美国联邦犯罪法庭审判规则第23条》就是《美国宪法》精神的延伸。如果被告想越过繁琐的陪审团挑选程序可以要求法官审判,先决条件是被告同意、被告律师同意、检察官同意、法官同意、被告签字认可后即可操作。

在效果上,陪审团审判与非陪审团审判是有分别的。陪审团审判有可能达不成共识会导致流审。流审的案件可以重审,但实际上重审而成功的案件极为少数。

美国法律规定如果采取法官审判,法官必须在罪名成立与否中选择其一,不得宣布流审。周炳球的案件就是属于法官审判。

陪审团是由十二人组成,法官有权在开审后,依照案情进展或为了避免流审情况发生,下令裁减一位陪审团成员,在回避研讨后,由十一人的陪审团宣布其结论。

在中国出生的周炳球,于1929年合法移民美国。到达美国后,认识一位叫做查尔斯.华耀的华侨,周炳球急需地想成为美国公民,查尔斯.华耀为他物色到一位律师,得到一条锦囊妙计:由查尔斯.华耀入禀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要求颁发周炳球是自己在加州首府萨克拉门托出生的儿子的证书。

1946年,在这条阴谋诡计策划下,周炳球诈骗美国法庭成功,摇身一变成了美国的天然公民。

1947年,为了使自己看起来更像一位天然美国公民,周炳球把自己的姓名更改为“唐纳德.哈罗德.华耀”,再加上“山姆(Sam)”的小名,虽然有点不伦不类,但用之忽悠普通人是绰绰有余。

周炳球并以此为证据,到美国国务院领取了一本美国护照,然后到香港作了一次胜利旅游,作为庆祝。

周炳球与朋友合资开了几家酒庄与杂货店,生意兴隆,财源广进,也就是因为极度意图扩张的原因,为自己播下了覆亡的种子:在为自己一家分店申请卖酒执照的表格上出了状况。

加利福尼亚州的卖酒执照费用只需要五美元,申请表也很简单共有十二个问题,其中一项是 :你是否为美国公民?最后的要求,是要在公证处现场签字。

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要求申请卖酒执照的股东们,全体名字必须全在表上,不知道是什么原因,那份申请表上只有周炳球自己的名字,而在公证人面前的现场签字,恰恰成为他日后自我毁灭的催命符。

1952年1月18日,在北加利福利州亚斯托克顿市(Stockton)周炳球在卖酒执照申请表上,当着公证人的面签下了冒充美国公民的签字,成为无法抵赖的铁证。

这份申请表引起了美国移民局的怀疑,于是立案查办。

1953年4月14日,美国移民局官员罗伊.安德森(Roy Anderson)约谈周炳球,就申请表一事进行深一步的了解。

周炳球一错再错,又告诉罗伊.安德森说,他是在美国出生的天然美国公民。

这两条证据成为美国联邦大陪审团批准美国司法部起诉周炳球的法理基石。此时协助他得到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签发的出生文件的两位律师和查尔斯.华耀等人,已经全部谢世。

美国移民局探员无法在萨克拉门托甚至在全加利福尼亚州,找不到任何支持周炳球是美国天然公民的证据,调阅他的移民档案,才得知他全盘作假,于是采取司法行动来公诉与驱逐周炳球,成为美国司法部唯一的选择。

美国联邦大陪审团批准美国司法部提控周炳球两大件刑事重罪:

第一项指控说:“1952年1月18日或前后,周炳球在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北部分区圣华金县斯托克顿市及本院管辖范围内,在未曾入籍或获准成为公民、亦非美国公民的情况下,明知且非法地虚假声称自己是美国公民,触犯了《美国法典》第18卷第911条)。”

第二项指控说:“1953年4月14日左右,在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北部分区圣华金县斯托克顿市(属本院管辖范围内),被告人明知自己并非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却向美国司法部下属机构---移民归化局的调查员罗伊.安德森谎称自己是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从而通过诡计、手段和伎俩,非法、蓄意地伪造、隐瞒和掩盖了重要事实,并作出了虚假、不实且欺诈性的陈述或表示。”

第二项指控撰写得不扎实,因为没有“周炳球”的名字,在美国法律眼里,这是不能接受的,由于无法确认“被告人”是谁,因而美国法院无权审判没有被告名字的案件。

起诉书第二项上仅仅写“被告人”三字,不足证明就是“周炳球”。

后来到了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时,起诉书第二项被使用“指控范围过于模糊”法理而撤销。

检控业务由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美国联邦检察官劳埃德.伯克(Lloyd H. Burke),与及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美国联邦助理检察官罗伯特.伍德沃德(Robert Woodward)负责。

周炳球是有钱的,因而聘请了三位律师为他辩护:福雷斯特.马科姆伯(Forrest Macomber)、肯尼斯.麦吉尔夫雷(Kenneth McGilvray)和亚瑟.费伦(Arthur Phelan)。

周炳球的律师福雷斯特.马科姆伯在法庭上辩论说,加利福尼亚州州法并没有要求,酒牌持有者必须是美国公民,因而在申请表格上的“大意错误”并没有造成任何人的伤害,实际上属于一件“无关重要”的小事,美国司法部小题大做了。

但是美国法官迈克尔.罗奇(Michael Roche)并不同意这种说法,法理有二:

第一,周炳球明明知道自己不是美国公民,却以谎言来误导调查案件的美国政府官员;

第二,周炳球明显的已经触犯了《美国法典》冒充美国公民的《911条款》。

在北加利福尼亚州地区美国联邦法庭上,周炳球被迈克尔.罗奇法官裁决两条罪名全部成立,第一条罚款一千元,第二条罚款五千元,两条罪名每条判处入狱十八个月,同期执行。

周炳球的律师两度上诉要求重审被拒绝。第一次是1957年6月18日,第二次是1957年10月21日。

福雷斯特.马科姆伯将案件上诉至美国第九巡回联邦上诉法院,案件由首席法官威廉.丹曼(William Denman)、美国联邦三款巡回法官霍默.博恩(Homer Truett Bone)和詹姆斯.费伊(James Alger Fee)审理三位法官审理,除了撤掉第二项指控外,其余维持迈克尔.罗奇法官的裁决不变。

1957年12月9日,首席法官威廉.丹曼在裁决书里说:

“1929年,上诉人出生于中国,合法获准进入美国永久居留。抵达美国后不久,他结识了一位名叫查理.华耀的华裔美国公民。上诉人急于入籍,尽管有人向他解释说这不可能,但查理.华耀主动提出可以咨询律师,看看是否有办法。

上诉人聘请了一位律师,并凭借查理.华耀的伪证,从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获得了一份裁定,确认上诉人出生于加利福尼亚州,是查理.华耀的儿子。之后,上诉人似乎又就此安排的合法性咨询了另一位律师。涉事律师和查理.华耀均已去世。 

此后,上诉人继续使用他‘收养’的名字,即唐纳德.华耀或山姆.华耀。1947年,他以美国公民的身份,凭借这个名字获得了美国护照,得以前往香港。在被指控违反《美国法典第911条款》之前和之后,上诉人在人寿保险申请中均声称自己出生于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市。

由于上诉人签署了驾照申请的事实并无争议,而本案的唯一问题在于其签署申请是否出于故意,因此,显然,根据《证据法》第302节,证明上诉人在其他交易中作出类似虚假陈述的证据是可以采纳的,足以驳斥其无意之辩。

若能从起诉书的措辞中---即被告‘明知且违法地虚假陈述其身份’通过‘合理推断’得出被告在谎称自己是美国公民时是‘蓄意’为之的结论,那么起诉书中便无需重复使用法规中的‘蓄意’(wilful)一词;尤其是在下级法院审理或上诉过程中未曾就此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我们认为,对起诉书中的措辞---即被告‘明知且违法地虚假陈述其身份’进行‘合理推断’可知,其含义明确表明被告在作出关于其为美国公民的虚假陈述时,是在‘蓄意’行事。

上诉人辩称,法院并未认定其存在故意,且仅对其诚实性进行了如下批评:‘相反,如果情况属实,他鲁莽的疏忽反而凸显了他的犯罪性质。’“

但是基于美国司法部的法理技术差错,位于加利福利州亚州三藩市的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将周炳球第二条罪名撤销。由于是两罪同时执行,他还是要坐十八个月的牢。

首席法官威廉.丹曼在裁决书里解释第二项指控的严重错误说:

“由于第二项指控中未指明任何人为犯罪主体,美国地区法院对周炳球不具备对人管辖权。毫无疑问,第一项指控中出现的‘该被告’这一表述,其意图是将‘该被告’一词插入第二项指控中‘非法’等措辞之前。然而,初审法院无权通过补正该遗漏来确立司法管辖权;被告也不能通过将第二项指控视为已指明其为当事人的方式,变相地对自己提起指控。”

周炳球的律师再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申请“调卷令(Writ of Certiorari)”上诉,1957年12月9日被美国最高法院拒绝立案,司法程序已经走到尽头,全案到此结束。

任何触犯重罪的非美国公民,很难逃过在坐牢后被美国移民局驱逐出境的最终命运。出狱后,周炳球并没有得到自由,而是从监狱直接到机场,被美国政府永久性驱逐出境,勒令永远不得再度踏上美国领土一步。

周炳球成为在美华人最著名的因冒充美国公民而最后被永久性驱逐出境的案例。

作为美国公民或成为美国公民,是一件值得骄傲的美事,也是追求美国梦的一段重要历程,但必须按照美国法律进行。

诸多的历史事件清楚地向世人宣示,美国的文明名誉不容沾污,美国的司法尊严不容挑战。

无数的司法案例更证明了这一事实:恶意的或任性的冒充美国公民,是一种不得司法或行政特赦的触犯美国联邦刑事重罪的非法勾当,除了自我陶醉自我欺骗之外,得到的下场恐怕是在牢狱之灾后,再被美国政府永久性驱逐出境的噩梦。

高胜寒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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