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畅:从RICO角度看明尼苏达大规模诈骗——为何问题严重却难以定罪
舒畅:从RICO角度看明尼苏达大规模诈骗——为何问题严重却难以定罪
我上一篇文章发出去之后,马上看到有天雅先生的反馈,谢谢他指出,美国明尼苏达出现的这样的大规模欺诈,确实是一个典型的RICO案件(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所谓RICO,是美国的《反有组织犯罪及腐败组织法》,针对的是有组织、有分工、长期运作的犯罪网络。换句话说,如果一个案件是通过一整套体系运作完成的,那么就可以用RICO来整体起诉,把组织、核心人物以及参与者一并纳入打击范围。

从目前这个案件的发展来看,它之所以在美国引起如此大的震动,一个非常关键的原因就在于:这个案件规模之大、涉及人数之多,已经远远超出了普通个人犯罪的范畴。几十人被起诉、数十人已经定罪,涉案金额高达数亿美元。这种程度的诈骗,如果不是一个有组织、有分工、有计划的系统性运作,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我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这个案件的内幕非常不简单:从州长和民主党国会议员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到长期的欺骗、作假,没有幼儿托管的托儿所一个又一个,虚报就餐人数等等。如果不是上下密切配合,这种案件早就应该被发现、被制止了。从性质上讲,这类案件完全符合RICO所针对的典型特征,也就是通过一个网络化的组织,长期、反复实施欺诈行为来获取利益。
但问题也恰恰出在这里:RICO案件虽然可以“整体打击”,却依然必须落实到具体个人责任。换句话说,美国司法机构必须拿出确凿证据,证明某一个人确实从中获利、参与或知情,否则即便外界普遍怀疑,也无法定罪。这一点在奥马尔的问题上表现得非常明显。即使很多人直觉上认为她与该案存在某种关联,但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她从中受益或参与操作,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下,是无法对她采取刑事措施的。
同样的情况也体现在她的财务申报问题上。表面看,从数千万资产到只有几万美元的巨大落差,确实让人难以理解。按照常理,一个已经担任多年国会议员的人,不可能对自己的财务申报毫不知情。更何况,美国的资产申报本身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包括公司权益、债务等因素,即便存在市场波动,也很难出现从两三千万骤降到两万的极端情况,这种变化显然存在重大疑点。但问题在于,这些疑点并不能自动转化为法律证据。普通民众没有能力去核查公司负债、资产结构、真实收益等复杂财务信息,这些只能依赖司法机关通过调查取证来完成。
她的婚姻问题也是类似逻辑。外界可以提出各种质疑,比如配偶关系、身份问题等,但如果没有确凿的法律证据,这些问题在法律层面上依然无法成立。在西方国家,个人隐私保护严格,很多关键资料并不对公众开放,因此即便存在疑点,也很难通过民间渠道查清。
正因为如此,这个案件虽然在舆论上已经形成很大压力,但在法律上要“做实”却非常困难。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便政治人物提出要对她采取更严厉措施,例如取消公民身份甚至驱逐出境,现实操作的难度仍然非常大。美国毕竟是一个讲证据、讲程序的国家,任何进一步的行动,最终都必须建立在司法调查能够拿出确凿证据的基础之上,否则即便争议再大,也很难真正落到法律层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