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因逻辑学》如何解读“性别变异”
唐付民
近日,美囯最高法院以“言论自由”名义判决了一项涉及“性别变异”的案例。似乎显示出无法正面解读“性别变异”的核心问题。针对“性别变异”,在西方民主社会的争议已经成为一项重大问题。各种法律保护、观念包容与经济补偿,无疑在推高它的社会地位与行为影响。同时,反抗与压制的观念与组织,也在聚集力量。这种相互争斗的社会秩序,难道无法找到相对合适的解套?我想,《多因逻辑学》应该提供一些有益答案。
一些相对“中立”观点,并不绝对反对(排斥)“同性恋”,但会强裂反感过度地推高他们的社会价值与行为主张。这种相对“中立”的观念与态度,应该比较符合《多因逻辑学》的核心原理。“同性恋与异性恋”应该享有同等的社会权利,严厉排斥(或污名化)“同性恋” 的社会存在(价值),自然不妥。但过度推高其社会存在(价值),也会搅乱社会秩序(风气)。虽然许多宗教信仰会严厉排斥“同性恋”的合理性,这显然不是很合理,但过分的推高“同性恋”的社会存在,也会让一些非宗教或理性人士产生排斥与反感。
我个人觉得,针对现有突出的几项具体争议措施(政策、法规、观点),需要进行分别对待(定性):1、可以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享有与异性婚姻同等权利。2、不支持“非生理变性者”享用异性公厕。3、不支持“男性变性人”参与女性高级别竞技运动。4、不支持全额免费“变性手术及治疗”。5、不支持大力宣传(教育)“同性恋”的合理性(不鼓励变性手术),仅需做“合理劝导与理性治疗”。
作出上述判断的基本原则是,“同性恋”究竟是生理疾病还是精神妖怪?定性“精神妖怪”,显然是基于纯哲学化的理念判断。缺乏对“当事人”的切身感受与理性(生理心理学)证明及合理理解与尊重。而得出“生理疾病”的性质认定,是基于“生理机能的多因性作用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管理”。
同性恋,虽然与先天基因有关,但后天的环境与教育能够产生“强化或弱化”作用。换言之,环境与教育的“强化引导”可以增强其特性,反之也会降低其特性。因为“生物机能”具有一定程度的“随意性”,能够被“环境和教育”所影响产生相应变化。这种“相应变化”很早就被“条件反射”实验所证实。
同性恋,已是影响人类数千年的一项人文价值(争议难题),被合理理解与理性尊重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进步。然而过度的强化它的社会存在与价值,也会严重影响人文秩序形成社会纷扰。为此,得出基础定性与合理规范,才能做出有益于人类文明进步的合理对策。
同性恋,是一种无法避免的社会存在(人性特征)。生物细胞的自组织作用,不仅存在“随意性”也会造成“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反映在生理性别上,就难免会产生出“生理结构与心理特征相互排斥”的情况。如果说“万物因神所造”,这种相互排斥的生物特性也应当是“因神而造”。否则,不仅缺乏合理理由更难消除社会矛盾或社会纷扰。
理性的接纳“同性恋”的社会存在(社会价值),客观的理解和对待“同性恋”的社会地位,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不应该过分的推高或助长其社会存在、价值与地位。由于环境和教育可以直接影响生物特性(含人性特征)的变化,因此,大量支持和保护“同性恋”的社会宣传与社会行为,无疑会将许多可以弱化或改正的“同性恋”倾向者被强化为同性恋。反之,适当的尊重同性恋,理性的引导同性恋,有效的劝导(劝退)同性恋,不仅是对“重度同性恋”的理解与尊重,也可以更正(弱化)许多“轻度同性恋”的倾向。对“重度同性恋”的接纳,是人类文明对生理科学的理性尊重。对“轻度同性恋”的劝退,是人类文明对生理科学的理性调整:心理干预转化成生理接受。
把“轻度同性恋”推升为“重度同性恋(生理变性)”,不仅容易造成他们的后期“反悔” (无法还原),还会影响他们的终生“不愉悦或痛苦”。另外,如果造成大量的“同性社群”,不仅会制造出大量的“社会问题”,也会严重影响人类正常的“生物繁衍”。十分不利于人类的生物性延续,岂不是对人类文明的根基性破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