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胜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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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不允许强制爱国盲目效忠于民族国家总统国旗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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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不允许强制爱国盲目效忠于民族国家总统国旗政党

---《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

 

效忠是一种情怀,但不一定就是一种美德。效忠尤其是盲目效忠(blind allegiance),不是万灵药,因为它与现代文明和普世价值的原则格格不入。

鉴之古今中外,越是贪腐腐败的独裁暴政,越是迷恋头其军人的盲目效忠,恰好相反的是,几乎所有贪污腐败的暴君,全毁灭在迷信军人盲目效忠的骨节眼上。

美国开国先贤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在《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第8章中,就强烈的指出:当国家处于长期威胁或冲突中,人民会为了安全而盲目依附强有力的领袖,而军队会逐渐成为行政权的私人工具。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提出他的六大解决之道原则说:

第一;军队必须服从宪法,而不是个人,也不是政党;

第二;共和制度必须避免军队政治化;

第三;军队必须国家化;

第四;政党和个人不得拥有军队;

第五;人民不能因为恐惧而放弃自由、转向个人崇拜;

第六:军队政治化会摧毁共和体制,当社会处于不安全状态,人民会放弃自由,转向强有力的个人。

这些思想就是美国军人不得干涉政治,只能效忠宪法,不得效忠个人或政党的美国军人伦理法理来源。

《联邦党人文集》第29章中强调:共和国应该大力建设民兵制度,因为民兵制度比常备军更不容易被政客或个人掌控。

美国军队必须接受宪法授权的人指挥,因而必须受制于宪法和制度,而不得效忠个人或政党。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认为,除了军队不得效忠个人或政党外,美国军官的权力也必须分散,不得集中在个人手里。这个法理奠定了美国军队权力和指挥层层节制和互相监督,全军遵守法律的特殊美国军事制度。

1775年的美国大陆军军官誓词,效忠的对象是“美国自由”和“大陆会议”,既不是乔治.华盛顿个人,也不是任何特定的政党。这就是美国军队“制度忠诚(institutional loyalty)”的萌芽起点。

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edison)在《联邦党人文集》第41章至第46章中,特别强调美国联邦或州级军事力量,必须受制于宪法结构。

詹姆斯.麦迪逊又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章中,提出权力制衡的重要性,防止行政或个人掌控军队,彻底的为美国政客意图掌控军队的意图关上大门。

在《联邦党人文集》的法理影响下,更为了彻底的防止独裁暴政在新的共和国出现,美国国会将美国总统的权力,分散到美国国会的集体监管里:

自此,美国国会拥有完整的军费控制权、军法制定权、对外宣战权与及更为重要的民选政府官员制度的制衡权。

1787年的《美国宪法》第2条:授权美国总统为唯一的三军统帅。

《美国宪法》第6条的“至上条款(Supremacy Clause)”规定,所有美国军官必须宣誓,保证“效忠宪法(support the Constitution)”, 而不得是效忠总统、政党、州权或个人。

1789年,美国国会将美国军官的誓词,首次明确规定为:“支持美国宪法”,刻意不提美国总统,不提政党,更不提个人。

1862年内战期间,为了稳定军心和增加同仇敌忾意识形态,更为了避免美国军官调转枪口去支持或效忠各地的州长、将领和地方派系,美国国会再将美国军官誓词增加一句“美国军官不得支持任何敌对美国宪法的个人或政府”。

1959年,美国国会再次修改一直采用至今的新美国军官誓词,其关键点是 :不宣誓效忠美国总统,不宣誓效忠国家,不宣誓效忠民族,不宣誓效忠人民,只宣誓效忠美国宪法。这是展现美国军人独特之处的划时代创举。

20世纪后,美国国会依照《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14项》明确赋予美国国会的权力,制定了将之编进《美国法典第10章第47节》的《统一军事司法法典(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

这条法理严格规定,美国军人必须遵守合法命令,不得执行非法命令。美国军人执行了非法命令后,需要军人个人负起刑事和民事双重法律责任。

所谓的非法命令,必须满足的基本标准条件包括,指的是不道德不人性的出格行为,比如故意酷刑或虐待战俘、伪造官方文件、盗窃与强奸、命令下属屠杀无辜、杀害同僚、抢劫财产、命令强奸、命令下属跳楼跳海自杀等等明显法律禁止的犯罪行为。

其法定解释是美国军人不得明显违反美国宪法、美国联邦法律、美国军事法规或国际法尤其是《日内瓦公约》的规则和命令,其违法性对普通理性人而言是清楚、显而易见的违法(manifestly illegal)。

所谓的非法命令,是指其违法性清楚、明显、无需复杂判断即可识别的命令,通常涉及要求军人实施战争罪、违反宪法或联邦法律的行为。军人不仅可以拒绝,还负有拒绝的义务。

所谓的非法命令划分为三大类别:非法命令、不当命令(improper order)和争议性命令(controversial order)。

美国军人执行了非法命令,将会受到惩罚,但必须执行不当命令和争议性命令,但在执行后不会受到惩罚。

美国国防部军事司法部有权制定不与《美国宪法》和《统一军事司法法典》矛盾冲突的军规。

这种已经奉行了两百五十年的美国军人精神,有力地打击和制衡了野心政客的非分之想。

愚蠢无比的唐纳德.川普异想天开,居然想当美国国王,三次打破历史记录的庞大“不要国王游行示威抗暴大游行“,已经用实际证据说明美国人民的立场了。

这些都与唐纳德.川普总统的《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意识形态息息相关,他不仅想当美国国王,也梦想着美国军人向他个人效忠。

目的就是要扳倒美国宪法,《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要扳倒的对象是《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如果这件阴谋诡计得逞,那么,下一个目标就应该是使他在国内外颜面尽失的“不要国王”游行示威权利的《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和限制美国总统职位不得连任两次的《美国宪法第23修正案》。

这些宪政体制,无一不是唐纳德.川普的心头大患,这些“拦路虎”一日不清除,他就一日当不了美国国王,也永远没有机去连任两次。

为了达到这些政治目的,唐纳德.川普的大嘴巴,已经习以为常的从攻击诋毁裁决不利于他的美国联邦法官,到目前的攻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是“笨蛋(stupid)”, 这些都不是巧合的事件。

2026年4月3日,举世瞩目的《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听证。

为了给在场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制造心理压力,唐纳德.川普总统史无前例的亲自到场压阵,坐在旁听席上演戏。

问题是还未等到口头辩论结束,在他的辩护律师美国诉讼部长约翰.绍尔(U.S. Solicitor General Dean John Sauer)发言结束后,在原告律师加利福尼亚州三藩市的王德棻(Cecillia Dong Wang)还未开始辩论前,他就傲慢地突然离席而去,这对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来说,极其的不礼貌和不尊重。

更大的可论性认为,充满了种族歧视、种族主义与热恋白人至上主义的唐纳德.川普,不愿意见到一位“中国女人”,站在美国最高法院的讲坛上,涛涛雄辩的为美国民权辩论,因而离席。

唐纳德.川普总统或许不知道,这位其貌不扬的、头发半灰的中年“中国女人”,其实不仅是在美华人的骄傲,也是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标杆性的先驱人物。

无论从法理上或是事实上来观察,王德棻具备了在美国最高法院击败唐纳德.川普的所有客观条件。

如果未来白宫有了民主党总统---就像林登.约翰逊总统提名瑟古德.马歇尔一样---有意突破美国最高法院没有亚裔大法官传统的话,王德棻应该是前三位候选人之一。

其余的两位是美国华盛顿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帕德马纳班.斯里尼瓦桑(Padmanabhan Srikanth Srinivasan) , 和美国华盛顿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的潘愉法官(Florence Yu Pan)。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素有“小美国最高法院”的雅号,因为它审理全国最重要的联邦行政法案件,几乎所有联邦行政机构的重大决定与核心争议,都在这里接受司法审查。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管辖权包括但不限于:环保署、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通信委员会、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国土安全部、国防部、卫生与公共服务部、能源部、国务院与及所有的美国联邦行政机构。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人才鼎盛,精英无数,在美国司法史上,有十一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是出身于此:

第一位是:约翰.罗伯茨(John Glover Roberts, Jr.);

第二位是:布雷特.卡瓦诺(Brett Michael Kavanaugh);

第三位是:凯坦吉.杰克逊(Ketanji Brown Jackson);

第四位是: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

第五位是:爱德华.桑福德(Edward Terry Sanford);

第六位是:哈罗德.伯顿(Harold Hitz Burton);

第七位是:弗雷德.文森(Fred Moore Vinson);

第八位是:沃伦.伯格(Warren Earl Burger);

第九位是: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

第十位是:露丝.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

第十一位是:和因贪污腐败、只干了四年就被赶下台的亚伯拉罕.福塔斯(Abraham Fortas)。

在《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开庭前两天,唐纳德.川普已经迫不及待地公开咒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这次庭审《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的就是些笨蛋!”

这里产生两个两难性的逻辑也是现实的问题:

第一:既然审判《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的大法官们是笨蛋,那么,唐纳德.川普就没有必要亲自到美国最高法院去旁听和参与笨蛋的表演;

第二:按照美国法律,任何被美国最高法院拒绝的案件,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如果美国最高法院不笨蛋的话,《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根本不会发生。

因为案件在大半年前就已经结束了---美国地区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无一例外地全裁决唐纳德.川普的《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违宪,不得执行。

在这个背景基础上,很难见到《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能够在美国最高法院取得突破性裁决。

美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到场旁听,并没有限制。虽然制度上完全允许,但一般律师都不会提议当事人出现在美国最高法院口头辩论现场,原因是:

第一:美国最高法院庭审时只允许律师发言;

第二:美国最高法院庭审时只听法律议题,不重新审理事实;

第三:当事人在场没有任何的作用;

第四:当事人在场有可能添加辩护律师不希望发生的新闻曝光。

美国最高法院的旁听制度,源自大英司法体系的公开审判传统,公开性被视为司法公信力的核心价值体现,更增加了法院的司法透明性和民主监督力度。

美国最高法院自1790年在纽约开始运作,后搬迁至费城,再定居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为止,旁听制度是完全开放,没有预设任何的先决条件,任何的公众成员都可以自由进入旁听。

最初时,美国最高法院既没有安全检查,没有资格限制,也没有排队或抽签制度。

至于口头辩论体制,对于实际的法理裁决影响极其有限,但在公开性和教育性上,却有重大贡献。

美国司法体系继承英国和罗马司法体系,口头辩论传统自是顺理成章的在美洲延续。如今,口头辩论制度犹如“法庭之友意见书”一样,几乎就是美国最高法院不可或缺的主要司法程序。

美国最高法院的文字记录是从20世纪中叶才开始实行的,但口头辩论却是从美国最高法院建立的第一天就已经执行,这个司法体制被认为是美国最高法院最优良的体制之一。

口头辩论最大的功用,是允许大法官们通过提问与对话来澄清有关的法律问题。

1930年开始,由于案件量逐渐增加,美国最高法院开始制定规矩:将旁听席划分为观众席、律师席和记者席三大区。

由于座位有限,于是采取先到先得的制度。当时的法庭空间有限,旁听席与法官、律师距离极近。

美国最高法院开始明文规定:不得喧哗,不得大声讲话,不得在听证时任意进出,不得四处走动,以免影响听证的肃静庄严大环境。

19世纪后,美国最高法院旁听席,已经被视为美国政治和法律圈子里的公众事件。

1935年,由美国建筑大师卡斯.吉尔伯特(Cass Gilbert)设计雄伟壮观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楼落成使用,新的大楼设有更大的旁听席,但仍然供不应求。

美国最高法院旁听席开始进入制度化管理阶段:公众需要提前排队才能进入,记者和媒体亦受到更严格的管制。

美国最高法院开始下令禁止摄影,禁止录音,直到1955年才开始官方录音制度,留下重要的参考资料。

1970年,美国最高法院旁听席继续向公众开放,但席位有限,于是制定了三类的入场方式:公众排队席、律师席和特别嘉宾席。

这种旁听文化经常出现彻夜排队进入的壮观情景,比如1970年关于女性堕胎权的《罗 诉 韦德案(Roe v. Wade)》, 和2000年的《布什 诉 戈尔案(Bush v. Gore)》, 都曾出现彻夜排队进入旁听席的空前盛况。

911恐怖袭击案发生后,美国最高法院下令,所有进入旁听席的人,一律需要经过安检,没有例外,同时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旁听席。

2010年开始,为了避免彻夜排队进入仅有一百个座位旁听席的情况发生,美国最高法院开始推出在线抽签系统(Lottery System)。

美国最高法院最具制度性改革的,就是在2020年疫情时期的电话直播(telephonic live audio)。

2026年4月1日,《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听证。

九位联席听证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是:

第一位: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

第二位:克拉伦斯.托马斯;

第三位:塞缪尔.阿利托;

第四位:索尼娅.索托马约尔:

第五位:埃琳娜.卡根;

第六位:尼尔.戈萨奇;

第七位:布雷特.卡瓦诺;

第八位:艾米.巴雷特 ;

第九位:凯坦吉.杰克逊。

《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的辩护律师,是美国诉讼部长约翰.绍尔。

在唐纳德.川普被刑事起诉后,约翰.绍尔在《唐纳德.川普 诉 美国案》案中,在华盛顿美国上诉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担任主辩律师,他用唐纳德.川普总统是“官方行为”,“应该拥有刑事豁免权”侥幸得逞,自此深得唐纳德.川普的欢心,终于捞的了美国诉讼部部长的乌纱帽。

约翰.绍尔在他担任密苏里州诉讼部部长时,曾在2020年美国最高法院《德克萨斯州 诉 宾夕法尼亚等四州案(Texas v. Pennsylvania)》中,联合其他十六州的检察长,以“法庭之友意见书” 形式,为唐纳德.川普的所谓盗窃选举谣言惑众勾当,声嘶力竭的摇旗呐喊。

代表原告律师是加利福尼亚州三藩市的王德棻,一位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率领着两百位律师争取民权权利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全国法律总监。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就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创办人之一。

2026年4月1日早上10.04分,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宣布:“今天早上我们会听证《唐纳德.川普 诉 美国案》,约翰.绍尔部长,阁下先请。”

约翰.绍尔发表开场白说:

“首席大法官先生,以及各位法官:公民权条款是在内战结束后不久通过的,目的是赋予新近获得自由的奴隶及其子女公民权,因为他们对美国的忠诚已通过世代居住于此而确立。

该条款并未赋予临时访客或非法移民的子女公民权,因为他们没有这种忠诚。这一结论反映了该条款最初的公众含义。

当美国国会在1866年《民权法案》中使用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管辖这一表述时,它摒弃了英国的效忠观念。

莱曼.特朗布尔美国参议员(Lyman Trumbull)解释说,该条款中的受其管辖意味着不受效忠于任何其他国家。

1884年,本法院确认受管辖意味着直接且立即效忠。与新近获得自由的奴隶不同,这些访客缺乏对美国的直接且立即的效忠。因此,该条款并未将公民身份扩展至临时签证持有者或非法移民的子女。

对于外国人而言,合法住所是产生必要效忠的身份,而该条款的文本预设了住所的存在。在该条款通过后的几十年里,评论员们一直认为,临时访客的子女并非公民,而非法移民缺乏在此建立住所的法律能力。

不受限制的出生公民权与绝大多数现代国家的实践相悖。它贬低了美国公民身份这份无价且意义深远的礼物。

它对非法移民起到了强大的拉动作用,并奖励那些不仅违反移民法,而且还抢在前面的非法移民,那些遵守规则的人。

这催生了一个庞大的产业---生育旅游,无数来自潜在敌对国家的外国人涌入美国生育,近几十年来,造就了一整代身处海外、与美国没有实质性联系的美国公民。“

约翰.绍尔是一位不及格的、法棍式的律师,他没有任何显赫的、可供后世借鉴的著作或法理。

约翰.绍尔的美国诉讼部部长乌纱帽,就像前美国司法部长帕梅拉.邦迪(Pamela Bondi)、前国土安全部部长(Kristi Noem)、联邦调查局局长卡什.帕特尔(Kash Patel)一样,是来自逢迎拍马假忠诚的功夫,而不是该职位领导人应该拥有的专业法学知识和领导能力。

约翰.绍尔的开场白,表明了唐纳德.川普的所谓宪法新解谬误,也保障了他必然全盘败北的错误法理。

约翰.绍尔的所谓法理是:

第一:《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第1条所规范的受美国管辖,不包括无证移民在内;

第二:《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第1条所规范的受美国管辖,指的是包括对美国效忠,无证移民没有效忠美国,所以其即使在美国境内出生的子女不应该拥有天然美国公民资格;

第三:在这个逻辑推理下,所有无证移民在美国境内出生的孩子,不得拥有天然美国公民资格;

第四:约翰.绍尔没有告诉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如何处理和如何司法定位这些无证移民在美国境内出生的子女?是将数以百万的“非天然美国公民”全部驱逐出境?还是定位为黑人黑户的二等公民?

第五:约翰.绍尔宣布说:莱曼.特朗布尔美国参议员解释说,该条款中的受其管辖(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意味着不受效忠于任何其他的国家;

第六:约翰.绍尔宣布说:“该条款并未将公民身份扩展至临时签证持有者或非法移民的子女。与新近获得自由的奴隶不同,这些访客缺乏对美国的直接且立即的效忠。”

约翰.绍尔的六大伪法理可以浓缩成三个焦点:

第一:效忠与忠诚;

第二:无证移民不受美国司法管辖;

第三:莱曼.特朗布尔美国参议员解释说,该条款中的受其管辖意味着不受效忠于任何其他国家说法的真伪。

这是约翰.绍尔捏造的无知谎言。莱曼.特朗布尔美国参议员是《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主要推手和提案人,无论在他的《1866 年民权法案》起草记录、美国国会辩论、以及现代学术研究,但没有发现他曾以这种措辞解释受其管辖来说事。

没有任何国会记录、演讲、书信或当时的法律文本显示 ,莱曼.特朗布尔美国参议员曾说过“受该司法管辖权约束意味着不受任何外国效忠”。

1866 年,美国参议院的辩论记录显示,莱曼.特朗布尔参议员的受其完全管辖,用以排除保持部族关系的印第安人,与所谓的非法移民无关。

何况,在《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通过实施时,美国并没有移民法,因而不存在非法移民问题。

在普世价值的社会里,效忠国家的说法已经是一个伪概念。美国宪法不允许任何人或团体盲目效忠国家、民族、总统、国旗和个人,只要求效忠美国宪法。

约翰.绍尔说在美国境内无证移民的出生子女,因为其父母不受美国法律管辖,所以不具有天然美国公民资格。

这个说法更是无法成立。《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精神,就是“公平”两个字。

这种宪法权利适用于所有踏足在美国领土上的人,一律平等对待,且不论其人的国籍、种族、肤色、宗教、身份与财富等。

这已经是《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公认解释,也没有任何案例能够将之推翻。试问:假使一名无证移民触犯了抢劫银行的刑事犯罪,难道美国治安单位就无权处理了吗?

答案是清晰无误的:任何人在美国领土上触犯了刑事重罪,美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就有权依法处置。

逻辑推理告诉世人,美国政府不可能视无证移民因为没有效忠美国政府而否定其在美国出生婴儿的天然美国公民权,另一方面却又因为无证移民触犯刑事重罪而依法处置,这无论是在常理还是法理,都是无法成立的。

如今,美国诉讼部部长约翰.绍尔却来了个宪法新释,能够不闹笑话吗?能够法理成立吗?能够不自取其败吗?

关于效忠的司法案例与及有关强迫效忠的司法定义,美国最高法院有十余件划时代判决,但直接有重要关联的有六件,值得世人参考:

第一件:是1857年关于美国公民权的《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

这是美国司法史上有关美国公民权的最恶名昭着判例,绝对的没有之一。在美国司法文献上,再也找不到比此案更赤裸裸的羞辱人性,羞辱法律,羞辱非洲裔美国人,羞辱美国国格,与及羞辱美国的国魂案例。

在每一次的评论美国最高法院最糟糕的判例时,《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永远是排名第一。

1857年3月6日,美国最高法院奴隶主院长、第五任首席大法官罗杰.坦尼(Roger Brooke Taney),在他亲自撰写的《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裁决书里,立下了五大所谓法理:

一:根据《美国宪法》,美国黑人既不能成为、也从未被意图设定为美国公民;

二:在任何的美国法院,美国黑人没有资格与权利起诉任何的美国白人;

三:《财产条款》仅适用于《美国宪法》在1787年年获批准时已归属的土地。因此,美国国会无权在联邦属地内禁止奴隶制度;

四:《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禁止联邦政府解放被带入联邦属地的奴隶;

五:黑人奴隶与其后裔永远是奴隶,即使到了自由州,依然是奴隶。

美国最高法院依照惯例,并没有采取新判例来推翻《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旧判例,在祸害美国人民八年后的1865年,在美国大地上把奴隶制度连根拔起的《美国宪法第13修正案》开始生效。

在赋予美国黑人完整公民权的,是在《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祸害美国人民十一年后的1868年,《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开始生效,全面恢复了美国黑人的美国公民权。

在在2024年的《唐纳德.川普 诉 美国案》中,美国司法史首位西班牙裔女大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在口头辩论时,教训唐纳德.川普的私人律师约翰.绍尔说:

“即使美国最高法院曾经做出像《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那样极其错误的判决,历史最终会否定它,因此,你不能以历史会纠正错误为理由,来为在任总统豁免权辩护。”

现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兹,在2024年的《唐纳德.川普 诉 美国案》中亦说:“历史的法庭早就将《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推翻掉了。”

假使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唐纳德.川普在《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胜诉的话,那么,未来的美国司法史将会写道:

2026年的《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是继1857年以来的《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之后一百六十九年以来,最糟糕的裁决,没有之一。“

第二件:是1884年,关于美洲印第安土著天然美国公民权的《埃尔克 诉 威尔金斯案(Elk v. Wilkins)》。

美国共有五百七十四个被美国政府承认的印第安人部落(federally recognized tribes),其中三百四十七个部落散布在美国大陆的四十八个州境内,有两百二十七个在偏远的阿拉斯加州。

在美国的法律中,每个被美国联邦承认的部落,都被视为一个独立主权国家(sovereign nation),亦称为国内从属主权体(domestic dependent nations),也就是常言所说的印第安人国家。

这五百七十四个部落共占地八万七千八百平方英里,亦即是占全美国总领土的2.3%。美国政府设立的特别印第安人保留区,共有三百二十六个。

美国国会前后有三个重要的印第安土著权利立法:

一:1887年的《道斯法案(Dawes Act)》。 这是美国政府使用土地分配制来瓦解印第安人土著部落的立法;

二:1924年的《印第安公民法(Indian Citizenship Act)》。此案的主题是:确认所有在美国出生的印第安人均为美国公民。

三:1934年的《《印第安人重新组织法(Indian Reorganization Act)》,亦《称惠勒-霍华德法案(Wheeler–Howard Act)》,主题是停止分配,恢复部落自治与土地管理。

在美国最高法院2026年4月1日的,《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口头辩论中,尼尔.戈萨奇大法官打断美国诉讼部部长约翰.绍尔的讲演,质问他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你认为当今的美国印第安原住民是与生俱来的天然美国公民吗?”

约翰.绍尔回答说:“是的,我想是的。“

第二个问题:“如今出生的美国印第安原住民成员,是否属于生而享有的天然美国公民?”

约翰.绍尔回答说:“我想是的。因为他们显然是通过美国国会立法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的。”

尼尔.戈萨奇大法官继续追问说:“且先把美国国会的立法搁置在一边,我指的是《美国宪法》的定义,你认为他们是天然美国公民吗?”

约翰.绍尔的回答与一分钟前的答案完全相反说:“不,我认为美国国会辩论的明确理解是:部落印第安人的孩子不是出生的天然美国公民。”

尼尔.戈萨奇大法官继续追问说:“基于你刚才的论述,即居籍原则(lawful domicile)下,如今出生的印第安部落成员是否属于生而享有的天然美国公民?”

约翰.绍尔被突然而来的挑战搞糊涂了,或许他没有把功课做好,或许意识到这个问题是个陷阱,支支吾吾的说不出个扎实的结论来。

约翰.绍尔回答得有点混乱:“我想是的---至少根据我们的论述来看是这样的。他们在此地拥有合法的居籍。我还需要仔细推敲一番,但这确实是我当下的第一反应。”

尼尔.戈萨奇大法官冷冷地说:“那么我就当你说‘是’了。”

约翰.绍尔在口头辩论时,引用《埃尔克 诉 威尔金斯案》判例,作为支持唐纳德.川普的《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的合宪性的证据。

殊不知《埃尔克 诉 威尔金斯案》判例,早在一百零二年前的《1924年印第安公民法》判例中,被彻底的推翻了。

约翰.绍尔错误地拿《埃尔克 诉 威尔金斯案》判例来说事,恰恰证明他对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陌生。

《埃尔克 诉 威尔金斯案》极具戏剧性,也许是最佳的美国公民与管辖权权关系的司法案例。

约翰.埃尔克是一位在保留地出生的温尼巴戈族(Winnebago)印第安人土著,因为向往繁华的都市生活,于是搬到了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Omaha)定居和工作。

一切都很正常,直到一直认为自己是美国公民的约翰.埃尔克去投票时,才被告知他不是美国公民,因为在美国法律眼里,他是“外国人”。

案件一路缠诉到美国最高法院,1884年4月28日开庭听证,1884年11月3日颁布7票同意2票反对的裁决:

“鉴于约翰.埃尔克出生在另外一个主权国家,效忠对象意识另外一个主权国家,即使在美国大地上出生,他也不是天然美国公民。“

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是正确的。美国最高法院的职责是解释法律而无权制定法律,按照美国法律,约翰.埃尔克不是美国公民,法理极其简单:

“当约翰.埃尔克在印第安保留地出生时,并不受美国管辖(John Elk was not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when he was born on an Indian reservation)”。

第三件:1898年的《美国 诉 黄金德案(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在加利福尼亚州三藩市出生的黄金德,到中国旅游归来时,美国海关以他不是美国公民而拒绝他入境。

案件缠诉到美国最高法院。1897年3月5日和8日开庭听证,一整年后的1898年3月28日,美国最高法院颁布6票同意2票反对1票弃权的结局,压倒性的裁定黄金德胜诉,法理极其简单但坚强有力:

“《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明文规定,凡是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的而受管辖的就是美国公民。黄金德满足了所有的宪法条件:他就是美国公民。”

一百二十九年来,《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保护下的《美国 诉 黄金德案》判例,成为几乎所有尤其是第二、第五、第九和第十一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移民与驱逐案件的主要判例法理。

没有任何的资料记录到底《美国 诉 黄金德案》被引用的次数,从数十次到数百次的说法,到处皆是。

可以核查的,仅在美国最高法院就被在二十件上诉案件中被重复引用,多家数据库都以“高频率引用”来论定《美国 诉 黄金德案》。

第四件:是1940年美国司法史上最著名的错误判例之一的《迈纳斯维尔学区 诉 戈比蒂斯案(Minersville School District v. Gobitis)》。

此案与《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的美国诉讼部部长约翰.绍尔的“效忠”所谓法理,有着密切的关系。

耶和华见证人(Jehovah's Witnesses)教徒沃尔特.戈比塔斯(Walter Gobitas),因为命令他的孩子不得在学校向美国国旗敬礼和宣读效忠誓言,被学校当局开除。

案件缠诉到美国最高法院,1940年4月25日开庭听证,1940年6月3日颁布8票同意1票反对的裁决说:

“《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并不要求各州基于宗教理由,免除公立学校学生向美国国旗敬礼及宣读《效忠誓词》的义务。”

这是典型的强迫学生必须向美国国旗敬礼和必须宣读效忠誓词暴政勾当,导致耶和华见证人教徒在全国范围内被天主教暴徒殴打驱逐,甚至有数名耶和华见证人教徒因而死亡。

后悔之余,威廉.墨菲大法官(William Francis Murphy)命令他的法理助理,全力以赴的寻找一件可以纠正错误的新案,来一次全新的裁决,弥补前案裁决的遗憾和错误。

因缘际会,1943年的《西维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 诉 巴内特案》,应运而生。

一般平均来说,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寿命是四十年左右,但《迈纳斯维尔学区 诉 戈比蒂斯案》的判例,却只有短短的三年就呜呼哀哉了,于此可见其裁决性的可笑、荒诞和不负责任。

到目前为止,美国最高法院自我彻底全部推翻(overrule)的判例案件,共有一百四十六件,部分推翻与程序性推翻的判例案件,共有两百三十三件。

《西维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 诉 巴内特案》在1943年3月11日开庭听证,1943年6月14日颁布6票同意3票反对的结果,裁决书说:

“《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禁止公立学校强迫学生向美国国旗敬礼并宣读《效忠誓词》。”

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Robert Houghwout Jackson)在裁决书中,首先驳斥了前法院关于“美国国旗是国家象征”的裁决指出:

“象征仅仅是表达的序曲,一个人从象征中获取的意义取决于他赋予它的意义,一个人的慰藉和激励可能成为另一个人的玩笑与蔑视。“

其次,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又驳斥了升旗仪式是建立国家团结凝聚力的恰当方式的裁决,并警告说:

“那些开始强制消除异议的人,很快就会发现自己正在消灭异议者。强制统一意见只能达到坟墓般的统一。

《权利法案》的根本目的在于使某些事项免受政治纷争的影响,使其不受多数派和官员的左右,并将其确立为法院适用的法律原则。

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集会自由权以及其他基本权利不应交由投票决定;因为是来自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它们并非取决于选举结果。“

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的裁决法理,恰恰正是美国诉讼部部长约翰.绍尔“坟墓般的统一”---误导管辖与盲目效忠谬论。

这么一件重要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清清楚楚的指出《美国宪法》禁止美国政府强迫任何人效忠。

美国诉讼部部长约翰.绍尔,还在《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口头辩论中,大事卖弄老旧时代“效忠”的非法勾当。要其不败,可乎?

第五件,是政府不得强加意志予人民的1977年《伍利 诉 梅纳德案(Wooley v. Maynard)》。

新罕布什尔州的一项法律规定,所有机动车的车牌上,必须展示出该州的座右铭:“不自由,毋宁死(Live Free or Die)”。

乔治.梅纳德(George Maynard)及其妻子玛克辛(Maxine)均为耶和华见证人信徒,他们认为这个座右铭有违道德,且与其宗教信仰相悖。

由于乔治.梅纳德夫妇不愿将该座右铭公之于众,他们屡次遮盖住自己车辆上的车牌。

乔治.梅纳德因此多次被判违反新罕布什尔州法律,不仅被处以罚款,还被判处六个月监禁,最终他服刑十五天。

随后,乔治.梅纳德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宣告性判决,并颁发禁令,禁止该州针对他和妻子强行执行上述不合理的法律。

地区法院批准了该项禁令,新罕布什尔州政府遂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

1976年11月29日,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听证《伍利 诉 梅纳德案》口头辩论,1977年4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颁布7票同意2票反对裁决乔治.梅纳德胜诉说:

“在《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保障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下,新罕布什尔州在美国宪法权利保障下,无权强制公民在其车辆牌照上展示违背其个人道德准则的州格言。“

这是美国司法史上著名的、典型的强迫言论(Compelled speech)案例,将言论自由从学校延申到社会大众与成年人,更不得强制携带国家象征表达的核心判例,此案的划时代裁决,将强制性爱国表达原则,成为昨日黄花的历史笑料。

这是现代强迫言论主义(compelled speech doctrine)的巅峰判例。这个案例直接否定了美国诉讼部部长约翰.绍尔在《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的所谓效忠与否,是决定有否美国公民权的先决条件之一的伪法理。

第六件:是1989年美国宪法是否赋予美国人民允许焚烧美国国旗权利的《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Texas v. Johnson)》。

本案被美国法学家们誉为美国最高法院划时代的伟大裁决之一,将《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赋予美国人民言论自由权利,彻底的再度升华。

美国共产党党徒格雷戈里.约翰逊(Gregory Lee Joey Johnson),为了焚烧国旗抗议美国政府,而与德克萨斯州政府在美国法庭上斡旋,案件一路缠诉到美国最高法院。

1989年3月21日开庭听证,1989年6月21日颁布了5票同意4票反对的裁决认为:

“对格雷戈里.约翰逊的定罪与《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权利保障精神相悖。任何将亵渎美国国旗定为犯罪的法规均属违宪。“

威廉.布伦南大法官(William Joseph Brennan Jr.),在裁决书里确认:

“只要在没有影响到公众安全与及没有导致发生暴乱情况下,美国人民有权焚烧美国国旗来表达其不满情绪,这是《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与《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赋予不可剥夺的宪法权利。”

2025年8月25日,不信邪的唐纳德.川普总统,签署了《美国总统第14341号行政命令》,禁止“外国人”与“美国人”焚烧美国国旗。

明显的,唐纳德.川普是在挑战《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判例。

使人疑惑的是,既然这个没有法理基础的所谓《美国总统第14341号行政命令》,不可能会有任何的美国联邦检察官会引用为所谓的法理,去对焚烧国旗者提起公诉,那么,这份行政命令之目的和诉求是什么呢?

法理很简单,假使有美国联邦检察官采用了《美国总统第14341号行政命令》法理进行公诉,那么,案件必然会缠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在那里,能够跨越过已经时历三十六年的《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判例吗?

唐纳德.川普总统口头宣布说:“外国人”会被罚款坐牢后驱逐出境,“美国人”则罚款两千美元兼坐牢一年。

《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精神就是要公平,在这条蒙眼宪法眼里,所有人不分贵贱、种族、国籍、肤色和宗教,全部一律平等对待。

《美国总统第14341号行政命令》将惩罚标准划分为“外国人”与“美国人”,在一种宪法体制下有两种因人而异的待遇,本身就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公平精神。

在蒙眼的《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法理里,并没有什么“外国人”与“美国人”之分,有的只是一律平等的“人”。

因而这道笑话式的行政命令,是一件彻底违宪的,也无法执行的儿戏勾当。

更重要的是,美国总统虽然是行政首脑,但不具有立法权利,因而声称的所谓惩罚条款,就像《美国总统第14341号行政命令》一样,完全违宪,无法付诸执行,也不会有任何的美国司法部门会当它是一回事。

热闹完了,宣传完了,《美国总统第14341号行政命令》也就泥牛入海,再也无人过问。

这种案件,不用说要经过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两大关卡了,能否在第一关的美国联邦地区取得胜诉,还是个天大的疑问。

这个《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判例有力地驳斥了美国诉讼部部长约翰.绍尔在《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中的所谓效忠谬论。

约翰.绍尔捏造谎言,拿着鸡毛当令剑,用幻想出来的概念来忽悠天下,忽悠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当然不可能得逞。

在《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提案动议里,没有指出效忠(allegiance)是美国天然公民先决条件的文字记录,连暗示或折射法理都没有,因而可以断定,这种宪法新解,完全是一种法棍在脑袋灌水后的白痴梦呓。

效忠与否,与美国天然公民权利无关,美国最高法院判例再三展示:《美国宪法》不允许美国政府强行压迫美国人民盲目效忠,无论效忠的对象是国家、民族、国旗、总统还是个人。

毫无争议的,在普世价值的文明标准下,唯一可以效忠的对象就是美国宪法。

美国诉讼部部长约翰.绍尔还对所谓的“生育旅游(birthright tourism)现象表达了担忧---即无证移民以旅游理由,专程来到美国产子,从而让子女自动获得天然美国公民身份。

约翰.绍尔强调,“在当今这个新世界中,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加以关注。”

对此,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回应道:“好吧,这确实是一个新世界,但宪法依然是那部宪法。”

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的法理既简单又扎实:无论大环境如何变迁,只要没有依法废除,就要包括美国法院在内的全民遵守美国宪法。这也是间接的拒绝了约翰.绍尔的宪法新解。   

《纽约时报》报道称,大法官们的提问预示着最高法院若要做出不利于现任政府的裁决,可能存在两条路径:

一是维持《黄金德案》的既有裁决;二是援引《1952年移民与国籍法》---该法案已将出生地公民权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了下来,也有可能两者皆会被同时引用。

约翰.绍尔指出,若法美国最高法院选择后一条即《成文法》路径进行裁决,政府便可寻求制定新的法律来取代1952年的旧法。

在《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口头辩论中,生育旅游议题是另外一个主要的辩论焦点。

随着访客签证持有者赴美生产孩子的数量增加,美国行政部门与部分政治力量将其视为制度漏洞,以及诉诸民族主义情绪以便宣传外,并以此作为重新解释《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公民权条款的政策与法理依据。

2025 年的《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试图通过重新界定受其管辖来限制出生公民权的适用范围,而 2026 年的《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则成为检验该行政命令合宪性的关键司法舞台。

生育旅游因此成为政策、宪法解释与司法审查三者交汇的核心节点。

生育旅游本身并没有违法,但普遍地被认为是一种捡便宜的不道德行为。但在美国政治与法律语境中,它逐渐被塑造成出生公民权制度被滥用的象征性案例。

实际上,生育旅游并没有造成对美国社会立即的威胁,或国防安全上潜在的隐忧。

生育旅游是一个问题,但不是一个需要立即处理的紧急问题。

生育旅游是一种制度漏洞,但没有无限上纲到需要祭出宪法新解来处理的地步。

《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的原告芭芭拉就是典型的例子,她在美国出生,但她的父母是持着B2旅游签证进入美国的游客。

芭芭拉挑战唐纳德.川普的《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就是要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

在众多的智库研究中,没有准确的生育旅游数字。

从极端反移民的移民研究中心(Center for Immigration Studies),和比较客观的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披露的数据来看,大概是从低端估计的每年两万人次,到高端估计的每年七万人次,如果将之合理的综合,每年应该是有三万左右的人次。

在来美国的生育旅游事务中,中国国籍独占60%,印度国籍占15%,墨西哥国籍占10%,其它国家国籍合占15%。

在佛罗里达州阳光小岛海滩(Sunny Isles Beach),是一个俄罗斯人聚集的海边小城市,素有“小莫斯科”的雅号。

到处可见的,全是大腹便便待产的俄罗斯妇女,脸上挂着期待成为美国公民妈妈的兴奋和喜悦,当地居民早就习以为常,谁也没有说三道四,可谓当地的一道奇景。

如果说生育旅游是一个问题,那么就是制度上的问题,或者是签证鉴定上的漏洞,但不应该是一个宪法上的问题。

美国行政部门将生育旅游视为短期臣属关系的典型案例,认为其与《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原意不符。

这个论点在《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的口头辩论中被反复强调,成为唐纳德.川普总统签发《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的政策、道德与法理基础。

在言论自由的美国,至今为止,尚且没有见到任何一位美国法学家站出来,就像在所有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和几家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一样,支持或认可《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的合宪性。

约翰.绍尔代表美国政府指控生育旅游说:

第一:生育旅游是在滥用美国公民权利的典型案例;

第二:访客签证本质上是短期、非臣属关系;

第三:旅游来美生子的父母对美国没有持久义务,也没有效忠;

第四:生育旅游已经极度暴增,在泛滥成灾之前,必须制止;

第五:在《美国宪法》而言,短期的旅游签证访客不属于受其管辖范畴;

第六:因此其在美国出生的子女,不应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

第七:唐纳德.川普总统的《美国总统第14341号行政命令》,旨在恢复《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原意;

第八:因为无证父母与美国之间不存在持久的臣属关系,唐纳德.川普的《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只是将受其管辖权恢复到历史上更为狭义的含义。

面对这些似是而非的谬论,引起数位大法官的疑问和挑战。

塞缪尔.阿利托大法官追问:“美国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处理这个问题?生育旅游是否构成真实政策问题?如果生育旅游确实造成显著负担,美国行政部门难道不应当拥有一定的灵活性来应对这种现象吗?“

埃琳娜.卡根大法官指出问题的症结:“你们的论点似乎允许美国行政部门单方面改变美国宪法的含义,这是否会成为危险的先例?”

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大法官质问说:“即便是短期访客,也必须遵守美国的法律。难道这还不足以构成受其管辖条件吗?你们的标准是否过于模糊,以至于美国行政部门可以随意扩大或缩小美国公民的资格?”

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质疑:“即便生育旅游存在,也不意味着美国行政部门可以重新定义美国宪法文本。我们是否可以因为某些人滥用制度,就改变《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适用范围?”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全国法律总监王德棻的反驳这种所谓法理是:

第一:生育旅游规模被政治性的夸大,不构成宪法例外的理由;

第二:即便生育旅游存在,也不足以推翻 1898 年《 黄金德案》的明确判例;

第三:即使是个别滥用生育旅游,但也不能成为改变宪法含义的法理;

第四:访客签证持有者只要在美国境内,就仍受美国法律管辖,并不存在受其管辖的说法;

第五:受其管辖是一种法律义务,而非政治忠诚;

第六:访客签证持有者必须也完全遵守美国的法律;访客签证持有者完全受美国法律约束,因此其在美国出生的子女,已经满足了美国宪法的客观与主管的要求;

第七:因此访客签证持有者在美国出生的子女,符合《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文本要求,就是天然美国公民;

第八:立法是美国国会的权限,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无权越权立法;

第九: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无权推翻《美国宪法》;

第十: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无权重新定义美国宪法术语;

第十一:即便生育旅游存在,它也只是一个政策问题,而不是宪法问题。宪法不应该因为个别滥用而改变;

第十二:父母是否对美国有持久忠诚与孩子是否是美国公民无关。关键是他们在美国境内必须遵守美国法律。

塞缪尔.阿利托大法官对此不以为然地问:“如果一个人仅在美国停留四十八小时,专门为了生产而来,你是否仍然认为孩子必须是天然美国公民?”

答案应该“是”,因为孩子在美国出生,就是天然美国公民。

无辜的孩子没有义务或责任,去为其父母是否仅逗留美国四十八小时,或是非法的无证移民状况负责。

《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并没有歧视性地规定“如果一个人仅在美国停留四十八小时专门为了生产而来”的新生孩子不是天然美国公民。

《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鉴定是否美国公民的司法标准有而其只有两种:在美国出生与依法归化。

要一位刚出生的婴儿承担其父母的法律责任,那是宗教里的原罪理论,不是美国宪法的法理。

毕竟,那些刚来到人间的无辜婴儿,并不知道自己是否天然的美国公民,大概也不会在乎自己是否天然的美国公民。

祭出人为的原罪法理硬要惩罚一位刚出生的婴儿,去承担成为二等公民的待遇,或是面临驱逐出境的潜在威胁,那是违反了《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美国宪法第8修正案》《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基本精神,也违反了美国宪法赋予的保障权利。

在《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中,生育旅游的象征性与制度性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象征性:被政治化为制度滥用的典型;

第二个层面是制度性:成为美国行政部门重新解释美国宪法的政策理由;

第三个层面是司法性:成为美国最高法院审查美国行政权边界的切入点。

最终,生育旅游并非宪法争议的本体,而是推动行政与司法对出生公民权进行重新界定的触发机制。

在这种面临美国行政部门插手解释美国宪法崭新定义的大环境下,美国最高法院已经没有了回避的余地,美国最高法院必须回答的几个议题是:

第一:美国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以生育旅游为理由,通过重新解释受其管辖定义来限制出生公民权?

第二:美国最高法院是否同意,生育旅游议题成为美国宪法争议的触发点,而非案件的核心事实;

第三:美国最高法院是否认同,生育旅游在法律上并非出生公民权争议的核心,但在政治叙事中被放大为滥用象征,从而成为行政部门重新解释《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政策理由;

第四:唐纳德.川普的《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以此为依据,排除短期访客之子女的公民资格,而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则成为检验美国行政部门是否有权改变宪法含义的关键案件;

第五:在三权分立宪政体制下,唐纳德.川普的《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是否越权?

第六:生育旅游是否足以改变《美国宪法》的既定含义?

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的口头辩论中,生育旅游并非案件的核心事实,而是行政部门用来证明行政命令必要性的政策例证。

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口头辩论时,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提问,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个别滥用是否足以改变宪法含义?中间派与自由派大法官对此都持着怀疑态度;

第二:美国行政部门是否已经越权?多位大法官质疑唐纳德.川普总统的行政命令,是否在试图单方面地改变宪法?

第三:是否存在任何例外?两位保守派法官塞缪尔.阿利托和克拉伦斯.托马斯,试图让原告承认生育旅游可能构成边缘案例(edge case)。

所谓的边缘案例是一句美国司法术语。指的是一种极端、罕见、非典型的事实模式,用于检验某项法律原则、宪法条款或政府论点,在最不利或最极端条件下是否仍然成立。

边缘案例是指处于法律规则适用边界的极端或非典型情境,用以测试该规则的逻辑一致性与适用范围。

边缘案例在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中的作用有四:

第一:测试对方论点的限制原则(limiting principle);

第二:揭示某项解释是否会导致荒谬后果(absurd results);

第三:逼迫原告律师说明规则是否过宽或过窄;

第四:检查行政或司法解释是否会产生不可掌控的扩张。

在这场围绕出生公民权与受其管辖的重大案件中, 可否定调为新的边缘案例,成为美国政府与美国自由联盟双方论证的核心法理战场。

因此,生育旅游在美国司法层面的功能是:作为行政命令的政策依据,而非宪法争议的核心。

婴儿自动成为美国公民,其父母可通过成年子女,来获得的永久居留的权利,在某些生活在贪污腐败独裁暴政国度里的富人,这是一个无法拒绝的巨大诱惑。

在《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口头辩论中,代表原告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法律总监王德棻,再三重复强调《美国 诉 黄金德案》判例,和《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在美国出生就是美国天然公民的扎实法理。

 2026年3月31日,在美国最高法院就《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开庭前夕,三位美国著名法学家阿基尔.阿马尔(Akhil Reed Amar)、维克拉姆.阿马尔(Vikram David Amar)和萨玛斯.德赛(Samarth Desai),联名发表了一篇精彩无比的法律评论:

《出生公民权:唐纳德.川普挑战者面临的棘手问题---及最佳解答(Birthright citizenship: hard questions---and the best answers---for Trump′s challengers)》。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公开的资料,三位美国当代最具权威的法学家,发表了这批判性文章,为世人拨开了层层的法理迷雾,将事实真相摊在世人面前,供美国最高法院、法学院和关心此案的人民参考。

《出生公民权:唐纳德.川普挑战者面临的棘手问题---及最佳解答》共标出了二十个议题。笔者筛选了其中五个与本案有特别关联的议题,供有兴趣知道真相的读者参考。

德高望重的阿基尔.阿马尔,是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斯特林讲席教授(Sterling Professor)---耶鲁法学院最高荣誉的法学教授。

阿基尔.阿马尔教授是目前年龄在七十岁以下、被美国最高法院引用次数第二多的美国法学学者。在包括英国在内的司法史上,被美国最高法院引用法理最多的法学家中,阿基尔.阿马尔排名第十八。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史上,最少有五十件判例,采用阿基尔.阿马尔教授的法理。

阿基尔.阿马尔教授是耶鲁大学唯一一位在世的非官方三冠王得主:

---表彰学术成就的斯特林讲席教授席位(Sterling Chair for scholarship);

---表彰教学成就的德韦恩奖章(DeVane Medal for teaching);

---表彰校友服务的拉马尔奖(Lamar Award for alumni service)。

维克拉姆.阿马尔是美国著名的美国宪法、联邦法院和民事诉讼法法学家,他是前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任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教授他是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博士,他是阿基尔.阿马尔的同胞亲弟弟。

萨玛斯.德赛在今年才取得耶鲁法学院法学博士,他是阿基尔.阿马尔的研究助理和助教,《耶鲁法律杂志(Yale Law Journal)》编辑。

萨玛斯.德赛是美国司法部下级司法助理、国家宪法中心(National Constitution Center)行政总裁特别顾问,他是宪法原意主义(Originalism)、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出生公民权、美国总统权力和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研究方面的专家。

萨玛斯.德赛是一颗耀眼的年青法学家,也是阿马尔学派(Amar School of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的新生代代表人物。

萨玛斯.德赛是耶鲁法学院最受瞩目的年轻宪法学者之一,阿马尔兄弟的学生与合作者。

更使人刮目相看的,他是《最高法院博客(SCOTUSblog)》的长年作者,极可能是未来美国宪法学界的重要人物之一。

由这么三人联手研究写成的《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分析文章,尤其是在开庭前发表的文章,自会受到美国法学界与美国最高法院的特别瞩目。

在《出生公民权:唐纳德.川普挑战者面临的棘手问题---及最佳解答》里提出的二十个议题中,有五个议题的法理,特别使人信服。

第一个议题是:“假设一对俄罗斯间谍夫妇来到美国并生下了一个孩子,你又怎能坚持认定这个孩子是美国公民呢?“

阿基尔.阿马尔教授在《出生公民权:唐纳德.川普挑战者面临的棘手问题---及最佳解答》中给出的答案是:

“从宪法角度来看,子女与父母并非同一主体。我国宪法摒弃了血统玷污(corruption of blood)原则及世袭剥权(hereditary attainders)制度;子女不应因父母的过失而遭受惩罚或人格贬损。

此外,尽管美国公民自身确有可能受诱惑而卷入班尼迪克特.阿诺德式(Benedict Arnold-style)的叛国或间谍活动,但在这种情况下,若因此剥夺其在美国出生的子女的公民身份,同样是违宪之举。

最后,让我们换个角度来审视这一问题。请试设想,若间谍活动是在该婴儿出生多年之后才被揭发,我们是否应当追溯性地剥夺此人的公民身份?

《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所确立的这一清晰、简明的规则,其价值之一便在于:当婴儿降生之时,政府无需为如何、何时认定亲子关系这一无数错综复杂的难题而费神---这一点,布雷特.卡瓦诺大法官在审理《唐纳德.川普 诉 法院指定特别倡导者公司案(Donald Trump v. CASA)》”的口头辩论环节中,曾予以强有力地阐述。“

笔者在《唐纳德.川普 诉 法院指定特别倡导者公司案》口头辩论档案里,找不到布雷特.卡瓦诺大法官曾说过这段话的资料。

但在他的文章和讲演中,他的确是主张:他提议政府尽量避免卷进复杂的亲子鉴定认定程序,因为出生公民权是一种客观、即时、无需调查的规则。

依照既有的资料来看,布雷特.卡瓦诺大法官似乎不太可能投支持唐纳德.川普的票---即使他是被唐纳德.川普提名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三位当代最拔尖的司法精英的共同法理,有力地说明美国诉讼部部长约翰.绍尔充满了阴暗面的所谓法理,没有被美国司法界尊重,也必然会彻底的破产。

文章中提到的班尼迪克特.阿诺德,是一位美国军事叛徒。他于1741年1月14日,在英国殖民地康涅狄格诺里奇(Norwich)出生,1801年6月14日,死在英国伦敦,活了仅仅六十岁。

班尼迪克特.阿诺德在乔治.华盛顿手下为军官,深得乔治.华盛顿信任,委以重任,指挥纽约西点区军队。

班尼迪克特.阿诺德却在暗地里策划一场阴谋,要率领整个整个纽约西点区军队投降予英国。1780年9月他的阴谋曝光后,在乔治.华盛顿要军法处置他之前,偷偷溜回了英国。

班尼迪克特.阿诺德在英国军队里一路高升为陆军少将,居然领军对抗乔治.华盛顿。因而美国历史学家视他为民族叛徒和卖国贼。

第二个议题是:“美国诉讼部部长在其答辩状第3至4页所述,难道针对出生地公民权的例外情形不都是“基于父母身份”的吗?若果真如此,本院为何不能认可更多基于父母身份的例外情形?“

阿基尔.阿马尔教授在《出生公民权:唐纳德.川普挑战者面临的棘手问题---及最佳解答》中给出的答案是:

“所谓的“例外”根本算不上真正的例外,而仅仅是属地原则即土壤与旗帜原则(soil-and-flag rule)的具体适用。

这些被排除在外的子女,恰恰是那些出生在非美国旗帜之下的人:即出生在部落旗帜、占领军旗帜或外国使馆旗帜所涵盖的区域内的人。

至关重要的是《美国 诉 黄金德案)在第693页---正是政府试图进行过度解读的那一页!---明确指出:这一例外类别的范围是固定不变的,绝不允许随意扩大。

诚然,在所有例外情形中,确实有一项---且仅有一项---是基于父母身份来确定的,即涉及外交官子女的情况。

但正如参议员班杰明.韦德(Benjamin Franklin Wade)所言,在19世纪60年代,人们对这一类别的理解是基于一种治外法权的法律拟制,且其适用对象仅限于两三人、三四人这样极少数的群体。

此外,这一类别也成功规避了那些宽泛的基于父母身份的例外所引发的诸多复杂难题:究竟是以一位父母为准还是两位?具体应参照哪一方父母的身份?生父究竟是谁?

《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针对上述问题所给出的答案,完全是凭空捏造、毫无依据。

但在涉及外交官子女的案件中,法律显然将关注点集中在作为外交官的那一方父母的身份上;因此,这一特殊的法律处理方式仅适用于那些已被外交官正式认领的婴儿。

至于除外交官子女以外的其他例外情形,正如我们的一些法庭之友所指出的那样,这些例外完全是基于地理位置因素来确定的,而与父母的血缘身份毫无关联。

最后,再次重申:《美国 诉 黄金德案》已明确且强有力地宣告---上述例外类别的范围绝不容许随意扩大。“

三位当代最著名法学家,给唐纳德.川普的《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所谓法理的评语是:“完全是凭空捏造、毫无依据”,可谓四平八稳,一针见血之论。

阿基尔.阿马尔教授的“完全是凭空捏造、毫无依据”论断,宣布了唐纳德.川普《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法理的彻底破产和违宪。

第三个议题是:“1898年的先例《美国 诉 黄金德案》,难道没有将其裁决范围仅限于那些定居在美国的人士的子女吗?“

阿基尔.阿马尔教授在《出生公民权:唐纳德.川普挑战者面临的棘手问题---及最佳解答》中给出的答案是:

“在该案裁决书的第693页,确实存在一些措辞狭窄的表述,但美国诉讼部部长对此进行了断章取义和过度解读。

事实上,纵观整份判决书,有更多措辞具有远为广泛的涵盖力---这些措辞不仅采纳了《林奇 诉  克拉克案(Lynch v. Clarke)》的观点。

这是一起备受瞩目的内战前纽约州判例,确立了临时旅居者子女的公民身份,同时也承袭了可追溯至数百年前的英国普通法出生地原则(jus soli)。

这种具有广泛涵盖力的措辞,最契合《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文本原意及其历史背景---尤其是林肯政府所持的坚定立场,而这一立场正是该修正案诞生的关键历史语境。

此外,本法院此后的诸多判例均对《美国 诉 黄金德案》作出了广义解读,从而确立了凡出生于美国国土之上、置身于美国国旗庇护之下的子女,均享有公民身份---即便其父母系蓄意非法入境的外国人。

1957年的《希恩托普洛斯 诉 肖内西案(Hintopoulos v. Shaughnessy)》即为最好的判例证明。“

文章提到的判例《希恩托普洛斯 诉 肖内西案》,是一件关于是否可以基于美国公民子女的严重经济损害而暂停父母被驱逐出境的移民法案件。

这是一件涉及美国公民子女加非法居留父母的组合的复杂诉讼案件。

即使被告的条件符合法律要求,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依然可以以在美国没有足够根基(lack of roots or ties in the country)为法理,执行强行驱逐。

换句话来说:暂停驱逐行动是一种行政恩惠而不是被告的宪法权利。

希恩托普洛斯夫妇是希腊船员,合法进入美国,逾期逗留,符合了被驱逐出境的司法条件。

在这段时期,希恩托普洛斯夫妇的孩子在美国出生,是为天然美国公民。

希恩托普洛斯夫妇的律师杰伊.尼古拉斯.朗(Jay Nicholas Long),根据《1917 年移民法》第 19(c),因为驱逐会对美国公民的孩子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有权可以基于行政裁量拒绝暂停驱逐。

案件一路缠诉到美国最高法院。1957年3月4日开庭听证,1957年3月25日颁布6票同意2票反对裁决结果。

约翰.哈兰大法官(John Marshall Harlan)在裁决书里指出五点法理: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维持了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的裁决,并指出:

第一: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在裁定暂缓递解资格时,适用了正确的法律标准;

第二:暂缓递解属于裁量权范畴,而非仅关乎资格认定;

第三:即使已满足法定先决条件,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仍必须行使裁量权;

第四:拒绝给予救济的理由既非武断亦非反复无常,而是在执行合法运作程序;

第五: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考量作为《1952年移民与国籍法》立法基础的国会政策,是恰当之举,尽管该法案并不直接适用于本案。

三位美国当代最富盛名的法学家,给予美国诉讼部部长约翰.绍尔的所谓辩论法理评语是:“美国诉讼部部长对此进行了断章取义和过度解读”,虽然毫不留情,但指出了约翰.绍尔的狡辩,确实是名副其实的伪法理。

第四个议题是:“你此前曾提及属地(soil)与属旗(flag)的概念。针对部分学者所提出的一项主张---即受管辖(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本质上,等同于属旗管辖(under the flag)---你的立场是什么?”

阿基尔.阿马尔教授在《出生公民权:唐纳德.川普挑战者面临的棘手问题---及最佳解答》中给出的答案是:

“这是一项构思精巧且拥有坚实历史依据的理论;它将相关法条文本梳理得井井有条、逻辑自洽,不仅清晰界定了哪些人自动获得公民身份。

即那些出生于本国领土之上且处于本国国旗管辖之下的人,同时也明确了哪些人不具备此资格,即那些出生于他国领土之上,或处于他国国旗管辖之下的人---例如处于印第安部落旗帜、外国占领军旗帜或大使馆旗帜管辖之下的人。

本庭若欲作出有利于我方的裁决,实无须全盘照收、逐字逐句地采纳上述理论---毕竟,我方拥有众多足以致胜的理论依据!然而,倘若本庭选择采纳这一属地与属旗相结合的理论进路,那么我方无疑将赢得一场毫无争议的完整胜利。“

第五个议题是:“1884年的 《埃尔克 诉 威尔金斯案》所关注的焦点,难道不是约翰.埃尔克是否生来即为某个印第安部落的成员,而非他是否出生在部落领地上吗?“

阿基尔.阿马尔教授在《出生公民权:唐纳德.川普挑战者面临的棘手问题---及最佳解答》中给出的答案是:

“《埃尔克 诉 威尔金斯案》中确实包含一些模棱两可的附带意见(dicta),但其本质恰恰就在于此:既模棱两可,又仅属附带意见。

该案的主人公是约翰.埃尔克,各方均一致承认,他在出生时即属于部落印第安人。事实上约翰.埃尔克出生于印第安领地---而非直接处于美国主权管辖之下。

约翰.埃尔克后来离开了印第安领地,并试图通过归化程序取得公民身份;这正是该案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而在《美国 诉 黄金德案》中,本院修正了《埃尔克 诉 威尔金斯案》中针对其他议题所使用的一些措辞较为宽泛的语言,并在判决书第682页上明确的指出:

《埃尔克 诉 威尔金斯案》绝无意图剥夺那些出生于美国境内、且父母非属外国外交使团成员的子女的公民身份。“

第六个议题是:“你是否承认,学者们对于《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含义存在分歧,且确有部分学者支持政府的立场?“

阿基尔.阿马尔教授在《出生公民权:唐纳德.川普挑战者面临的棘手问题---及最佳解答》中给出的答案是:

“是的。但绝大多数杰出学者都支持我们;这一群体中甚至包括数位本院曾屡次援引、并视为见解尤为精辟的宪法评论家。我们的学术支持者在意识形态上亦呈现多元化,其中包括:

阿基尔.阿马尔;

维克拉姆.阿马尔;

萨玛斯.德赛;

迈克尔.拉姆齐(Michael David Ramsey)---史丹福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曾出任美国最高法院安东宁.斯卡利亚大法官(Antonin Scalia)的法律助理,圣地亚哥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

伊利亚.索明(Ilya Somin)---犹太裔美国人法学家,在俄罗斯出生,五岁时随父母移民美国,2001年度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维吉尼亚州乔治.梅森大学法学教授。

迈克尔.麦康奈尔(Michael William McConnell)---1979年度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曾在2002年至2009年出任美国联邦第十巡回上诉法院三款法官,曾出任美国最高法院威廉.布南仑(William Joseph Brennan)法律助理,哈佛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柳约翰(John Choon Yoo)---原名柳俊,著名的韩裔美国人法学家,在南韩汉城出生,少年时随父母移民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法学教授,曾任乔治.小布什总统的副司法部长。

基思.惠廷顿(Keith Edward Whittington)---1995年度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华盛顿太主教大学法学院、哈佛法学院、普林斯顿大学法学院、耶鲁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杰拉德.马利奥卡(Gerard Magliocca)---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印第安纳大学罗伯特.麦金尼法学院杰出教授。

阿曼达.弗罗斯特(Amanda Frost)---1997年度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多家法学院杰出法学教授,是美国当代著名的美国宪法、移民权法、公民权法,民权法领域的专家和权威。

玛莎.琼斯(Martha Jones)---美国历史学家也是律师,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历史系2001年度博士,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历史系教授。

格雷戈里.阿布拉夫斯基(Gregory Ablavsky)--- 宾夕法尼亚大学美国法律史法学博士/哲学博士,他是美国印第安土著权利领域的权威,《科恩联邦印第安人法律手册(Cohen′s Handbook of Federal Indian Law)》作者。

贝瑟尼.伯杰(Bethany Berger)--- 美国财产法和美国联邦印第安土著权力法权威和专家,爱荷华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康涅狄格大学法学院华莱士.史蒂文斯法学教授。

支持阿基尔.阿马尔教授在《出生公民权:唐纳德.川普挑战者面临的棘手问题---及最佳解答》关于《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批判观点的美国法学家和知识分子,远远不止这几位,比如:

威廉.包德教授(William Baude)---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移民法和公民权利法专家;

斯蒂芬.萨克斯(Stephen Edward Sachs)--- 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安东尼.斯卡利亚法学教授,他在那里教授民事诉讼法、法律冲突法以及宪法和法理学研讨会。

兰迪.巴内特(Randy Evan Barnett)---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华盛顿乔治城大学法学院宪法系教授,美国宪法学权威。

劳伦斯.索伦(Lawrence Byard Solum)---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美国宪法权威;

加里.劳森(Gary Lawson)----耶鲁大学法学院博士,佛罗里达大学莱文(Levin)法学院教授,美国宪法专家;

赛克里希那·普拉卡什(Saikrishna Bangalore Prakash)---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美国宪法专家;

约翰.哈里森(John Harrison)---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美国宪法学权威;

卡莱布·尼尔森(Caleb Eugene Nelson)--- 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美国宪法专家;

埃里克.福纳(Eric Foner)---2011年普利策奖得主,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史专家,重建时期史专家;

詹姆斯.奥克斯(James Oakes)---美国历史学家,纽约大学历史系教授,美国近代史专家;

凯特.马苏尔(Kate Masur)---美国近代民权史专家,西北大学历史系教授,著有五本书,其中《直至正义伸张(Until Justice Be Done)》获得2022年度普利策奖;

阿曼达.弗罗斯特(Amanda Frost)---哈佛大学法学院1997年度法学博士,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美国移民法和美国公民权法律专家;

本村浩(Hiroshi Motomura)---耶鲁大学毕业,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1978年度法学博士,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教授,美国移民法和公民权利法专家;

彼得.斯皮罗(Peter John Spiro)---1987年度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精通美国宪法法、

国际法,他是美国双种国籍领域专家;费城天普大学法学院教授;2016年出版的《安家两国:双重国籍的过去与未来(At Home in Two Countries: The Past and Future of Dual Citizenship)》不仅是他的代表作,也是该领域的重要参考资料;

凯文.约翰逊(Kevin Johnson)---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美国移民法专家,美国公民权法权威,美国近代史上首位拉丁裔美国人出任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

斯蒂芬.莱戈姆斯基(Stephen Howard Legomsky)---约翰.雷曼荣休大学教授(John S. Lehmann University Professor Emeritus),, 他曾在克林顶政府、欧巴马政府和小布什政府期间,担任美国国土安全部法律顾问,他是国际移民法专家,他曾激烈批评唐纳德.川普的大量驱逐无证移民政策是非人道暴政说:

“将移民家庭关押在一起,固然胜过将他们强行拆散;然而,无论换作何种名目,监狱终究还是监狱---对于那些因逃离难以言说的暴力而身心受创、寻求庇护的家庭而言,仅仅因为“未经检查入境”这一轻罪,便强制对其进行刑事起诉,这既残忍又毫无必要。”

斯蒂芬.莱戈姆斯基曾在美国参众两院是司法委员团会前作证,被誉为“最棒的证人”,他作证时的证词法理,成为两院议员关于国际难民、移政治庇护、无证移民权利等的联邦立法的重要参考资料。

詹妮弗·查孔(Jennifer Chacón)---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精通美国移民法、美国刑事法、美国宪法法,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2017年出版的代表作《移民法与社会正义(Immigration Law and Social Justice)》,成为各大法学院的重要参考书。

克里斯蒂娜.罗德里格斯(Cristina Rodríguez)--- 耶鲁法学院索尔与莉莲.戈德曼院长(Sol and Lillian Goldman)兼法学教授。她是美国移民法、美国公民权利法专家,她的代表作是2020年出版的《总统与移民法(The President and Immigration Law)》, 把历任美国总统处理移民问题的功过成败,宁聚成一份成绩单。

2026年2月1日开始,克里斯蒂娜.罗德里格斯接任耶鲁法学院第十八任院长,成为耶鲁法学院成立两百零二年以来首位西裔美国人院长,也是第二位女性院长,第一位是刚离职要接掌福特基金会的希瑟.格肯(Heather Gerken)。

亚当.考克斯(Adam Cox)---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专长于美国移民法、美国宪法学和美国著名的法学家。他也是《总统与移民法》的作者之一。

苏瑞克(Rick Su)---2004年度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毕业后担任在加州三藩市的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素有“自由之狮”雅号的斯蒂芬.莱因哈特法官(Stephen Reinhardt)的法律助理。

苏瑞克是北卡罗来纳大学法学院教授,专长于政治庇护法、国际难民法、美国移民法、州市法与财产法与房地产法。

阿基尔.阿马尔教授的《出生公民权:唐纳德.川普挑战者面临的棘手问题---及最佳解答》,共有二十道问答题,笔者在这里只介绍了六道。

综合阿基尔.阿马尔教授在这篇文章中提出的二十个核心论点,可以可以概括为:

第一:出生公民权是 《美国宪法第14 修正案》的核心制度之一,《美国宪法第14 修正案》的文本、历史、立法记录都表明在美国出生并受其管辖者,包括绝大多数在美国出生的人。

《美国宪法第14 修正案》的起草者,明确要废除所有的黑法典与种族化国籍,出生公民权是重建时代的平等革命,历史记录显示立法者有意覆盖移民子女。

《美国宪法第14 修正案》的起草者刻意不提无证移民的法律立场,更不提无证移民在美国出生子女的议题。

“受其管辖”在 1866 年代的语境中并不排除移民,更没有任何的记录曾说这不是无证移民在美国出生子女的宪法权利。

出生公民权是重建的反种族等级制度核心,取消出生公民权就是在要重建二等公民制度。

《美国宪法第13修正案》的成宪,目的就是要废除奴隶制度,与及奴隶制度代表着的二等公民模式。

第二:受其管辖并不等于完全政治服从,该短语在 1866–1868 年的语境中主要排除的是:外国外交官子女与敌军占领军子女,与及当时仍被视为部落国民的某些印第安部落成员,但并不排除普通移民,更不排除无证移民。

第三:历史证据压倒性地支持出生公民权的广泛适用,重建时代(Reconstruction era)的辩论、美国最高法院判例如《美国 诉 黄金德案》指出:立法者明确知道移民问题,仍然选择了出生地原则,他批评现代政治争论中的断章取义和任意释法 。

《美国 诉 黄金德案》判例指出,出生公民权适用于绝大多数在美出生者,包括无证移民子女在内。

《美国 诉 黄金德案》是一件平等保护的基础性判例。

仅有几种情况如外交使节、在敌人占领下的美国领土、公海船上出生的婴儿等,不    能够享有美国公民权利。

第四:某些现代政治人物对《美国宪法第 14 修正案》的解释忽略了历史背景,也忽略了美国最高法院长期以来的解释美国宪法的传统。

出生公民权是反种族等级制度的制度保障。出生公民权也是美国移民法体系的稳定基石。

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或普通立法,无法也无权推翻《美国宪法第 14 修正案》,美国国会是唯一有权通过正当立法程序,废除《美国宪法第 14 修正案》或任何一条宪法的机构。

取消出生公民权会造成大规模无国籍人口,与及大规模的二等公民。二等公民不仅违反《美国宪法第 14 修正案》平等保障的精神,更为美利坚共和国带来灾难性的社会不义。

第五:给“挑战唐纳德.川普政策的人”提供论证策略,这也是标题中的 “最佳答案”:强调文本与历史,强调最高法院的连续判例,强调美国宪法传统的稳定性。

更重要的是,阿基尔.阿马尔教授并没有说,美国宪法或《美国宪法第 14 修正案》不允许碰,他刻意强调的是正当程序,改变出生公民权需要通过美国国会修宪,而非行政命令或普通立法来完成。

第六:这篇文章在当前争论中的极高地位,阿基尔.阿马尔教授的文章被视为:这是一篇原旨主义阵营中支持出生公民权的代表性论述,跨党派学者引用频率极高的文本,亦是在 《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辩论中被多次引用的观点来源。

第七:这篇文章的的重要性在于:阿基尔.阿马尔教授是美国最高法院引用次数最多的在世宪法学者之一,他融合了原旨主义加历史主义的优点,为支持出生公民权的法理,维护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确解释,有效地防止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成为被错误裁决的政治武器;因此无论对保守派与自由派来说,都具有巨大的法理说服力。

第八:固然是阿基尔.阿马尔教授的德高望重和温和优雅,风云际会,和无可辩驳的细腻法理,在极短时间内,就有百十余位各大领域的历史学家和法学家,公开支持和背书《出生公民权:唐纳德.川普挑战者面临的棘手问题---及最佳解答》的法理。

第九:这绝对不是一个突发或偶然的现象。依照美国最高法院的惯例,绝大部分的裁决书,是由大法官们的法律助理集体起草稿,呈交大法官参考。

八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每人配备有四位法理助理,首席大法官有五位法律助理。

工作繁忙的大法官可能不见得会有时间阅读这篇文章,但可以肯定的是,九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律助理们,必定会仔细阅读这篇《出生公民权:唐纳德.川普挑战者面临的棘手问题---及最佳解答》,作为撰写裁决书、附带意见书和投票法理的重要参考资料。

第十:阿基尔.阿马尔教授在《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开庭的前夕,才姗姗来迟的发表这篇《出生公民权:唐纳德.川普挑战者面临的棘手问题---及最佳解答》文章,目的非常明显,就是公开的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提供一位法学家的独家见解。

毫无疑问,《唐纳德.川普 诉 芭芭拉案》将会是全美国一百九十六所美国律师协会认证的法学院---包括八十六所公立法学院,一百一十所私立法学院---师生们的最新教材。每个细节,每个法理,都会在课室里被详细再三论证,是非对错,自有公论。

在全美国的一万两千位法学院教授,八百七十位美国三款法官,三万位各州级法官,一万五千位法律工作者,与及还有一百三十七万名执业律师,都在冷眼围观和静心期待这件划时代大案裁决的出炉---或许是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中午时刻。

然而,阿基尔.阿马尔教授是原旨主义(Originalism)学派的领军性人物,他的这篇情、理、法俱全的绝世文章,加上几乎全是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或历史学家的高度背书,任何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在投反对票时,都会考虑到美国宪法的尊严、废宪的程序、舆论的反应和随风而至的后世评价。

今天世人如何评价,那位撰写《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裁决书的美国最高法院奴隶主院长、第五任首席大法官罗杰.坦尼,历历在目,不是做好的经验教训吗?

《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裁决书,是在1857年3月6日颁布的,至今已经一百六十九年了,美国人民依然认为罗杰.坦尼就是美国国家的耻辱,美国司法的堕落,美国公义的沦丧,和美国民族永远挥之不去的噩梦!

阿基尔.阿马尔教授在《出生公民权:唐纳德.川普挑战者面临的棘手问题---及最佳解答》中,并没有提议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应该如何去裁决,他也没有这种权利和资格,但整篇文章折射出来的概念和法理,已经清楚无误的宣布了唐纳德.川普总统的耻辱败诉。

高胜寒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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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共有2条评论
  • 卡卡卡夫卡

    左派文章往往洋洋洒洒而言之无物,看似温和实则偏激。如果真按这样裁决,说明这个系统出了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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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ugeren

    请博主不要误导不了解真相的万维网民!


    https://www.todaysmilitary.com/life-in-the-military/customs-practices/chain-of-command

    【Leading the U.S. Military is a singular person who holds the position as commander in chief —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中文译文】

    领导美国军队的是独一无二的,他担任“总司令”这一职位——即美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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