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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政府七里街道办事处岳建民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及串通司法鉴定机构违法犯罪的举报材料


发表时间:+-

关于岳建民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及串通司法鉴定机构违法犯罪的举报材料

岳建民犯罪证据链接

举报人:何大才,性别:男,身份证号:512930197006230693,联系电话:+86 13031159592 / +8562094106862,被迫旅居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万象市。


被举报人1:岳建民,性别:男,职务/身份:四川省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政法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分管信访工作),工作单位/住址:四川省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0817—6300007 / 18090586289

被举报人2: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510000675798073R,地址: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路55号(南充市精神卫生中心内),法定代表人:余成民,负责人:任大成,联系电话:0817-2311091


举报事项:

举报被举报人岳建民滥用职权,跨区域非法控制依法追讨劳动报酬的劳工;与被举报人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恶意串通,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将正常公民非法关押于精神病院近4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人实施敲诈勒索,非法索取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已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多项刑事犯罪,被举报人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涉嫌违法犯罪,请求相关部门依法立案查处,追究二被举报人的全部法律责任,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举报事实与理由

(一)岳建民滥用职权,跨区域非法控制依法追讨劳动报酬的劳工

何大才系合法劳动者,因在广东省被拖欠劳动报酬,依法行使权利,通过正当途径向相关责任人追讨劳动报酬,该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被举报人岳建民利用其担任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政法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分管信访、稳定等工作的职权便利,为帮助拖欠劳动报酬的相关方规避责任,无视国家法律规定,组织、指使他人跨越行政区域,以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将正在依法追讨劳动报酬的何大才强行控制,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

岳建民的上述行为,本质上是滥用职权,其目的是阻碍受害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的劳动报酬权益,非法剥夺受害人的人身自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同时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其滥用职权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被非法关押近4年,身心遭受重创,且间接导致受害人父亲含恨离世,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完全符合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其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

(二)岳建民与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恶意串通,将正常人非法关押于精神病院近4

岳建民在非法控制何大才后,为掩盖其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逃避法律制裁,与被举报人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恶意串通,达成不正当利益共识(推测岳建民向该机构支付不正当好处费,相关部门可向该机构核查鉴定收费记录、财务流水及相关对接人员通讯记录,佐证双方串通及利益输送事实)。该司法鉴定机构违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中关于司法鉴定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核心原则,无视何大才精神状态完全正常、无任何精神疾病的客观事实,故意出具虚假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虚构受害人患有精神疾病的假象,违反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相关要求,主观恶意明显。

岳建民凭借该虚假鉴定意见,将何大才强行送入阆中市精神病医院进行非法关押、管束,关押时长近4年,具体经过如下:2022226日,岳建民组织人员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七里店何大才租住房楼下,以暴力手段将何大才绑架至阆中市,随后以软暴力方式欺凌何大才至同年48日;因未达到要求何大才认可20147月以黄凤林为首的犯罪团伙用双龙村委会名义干涉司法,胁迫何大才签订的广东省相关协议的目的,岳建民于同年48日以见大领导为由,将何大才强行送入阆中市精神病医院,直至20251217日才允许出院,非法关押时长共计38个月有余。

在非法关押期间,受害人何大才多次向阆中市精神病医院工作人员、监管人员说明自身精神正常、被非法关押的事实,均以有鉴定文书被无视;其人身自由被完全剥夺,人格尊严受到严重践踏,身心遭受巨大创伤,正常的生活、工作、社交权利被彻底侵害,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后果。

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作为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违反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严重破坏司法鉴定行业公信力。其出具虚假鉴定的行为,不仅帮助岳建民掩盖违法犯罪事实,更直接导致受害人被非法关押近4年,情节严重,且推测存在非法获利情形(相关部门可核查其财务流水予以确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该机构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吊销司法鉴定执业资质、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岳建民与该机构恶意串通,利用虚假鉴定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属于共同违法犯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非法关押时长近4年,远超非法拘禁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即属情节严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三)岳建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受害人人民币2万元

在何大才被非法拘禁初期,岳建民伙同阆中市公安局七里派出所相关人员,多次前往江南镇永乐村,对何大才85岁高龄的父母进行威逼利诱,强迫二位老人承认何大才患有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何大才父母为救出儿子,多次向阆中市精神病医院、阆中市政府各相关机构、公检法等部门反映情况,均未得到合理回应;此后,二位老人在七里街道办事处长时间静坐,恳请释放何大才,江南镇永乐村党支部书记邓兵曾承诺接回何大才,但因岳建民明确阻挠,该承诺未能履行。何大才父亲自儿子被非法关押后,长期奔波维权、日夜忧心,精神状态日渐萎靡,最终因悲愤交加、积劳成疾,于2024330日含恨离世。何大才被关押期间,其父亲多次住院的记录可通过医保平台查询,结合亲属证言及邻里证言佐证,其离世与岳建民的滥用职权、非法拘禁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0251217日,因何大才母亲身患重病,急需有人照料,岳建民利用受害人亲属急于让何大才出院的困境,以办理出院手续为唯一条件,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明确要求受害人家属支付人民币2万元后,才允许阆中市精神病医院为何大才办理出院手续。该事实有20251217日七里街道办双龙村书记唐俊出具的收条为证(收条载明款项金额、收款事由,与岳建民要求的出院条件一致),款项实际由岳建民支配。

岳建民的上述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受害人被非法关押、亲属孤立无援的困境,使用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结合四川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3000元),该数额已远超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同时,岳建民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敲诈勒索,根据上述解释第二条第六项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可按规定标准的50%确定,其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主观恶性较大,情节较为恶劣,依法应从严惩处。


二、举报证据线索

为确保举报事项真实可查,现提供以下证据线索,供相关部门核查,所有证据线索均真实、可追溯:

1.书证:(1)受害人何大才与拖欠劳动报酬相关的广东省法院裁判文书(载明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及何大才依法维权的完整过程),证明受害人追讨劳动报酬的合法性;(2)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虚假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受害人何大才本人从未见过该鉴定意见书,相关部门可向阆中市精神病医院、岳建民及该司法鉴定机构调取,该鉴定无合法检测依据、无完整检查记录,系故意虚构病情);(320251217日七里街道办双龙村书记唐俊出具的收条(原件留存于受害人家属处,载明收款押金金额2万元,与岳建民要求的出院条件一致,款项实际由岳建民支配);(4)阆中市精神病医院医保结算记录(可通过医保平台查询,该医院每次结算均无何大才本人签名,亦无何大才面部识别支付记录,佐证本人始终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病,不同意继续治疗,不愿意支付任何费用,足以证明被非法关押期间人身自由被完全剥夺);(5)何大才父亲的医院病历、医保平台相关记录(佐证其因悲愤交加、积劳成疾离世,与岳建民违法犯罪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6)七里街道办工作人员给何大才提供以岳建民为首,到江南镇永乐村威逼利诱何大才父母亲现场照片;(7)何大才父母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的信访记录(佐证二位老人维权无果的事实)。

2.物证:(1)受害人何大才被非法控制、关押期间所遗留的物品(遗留地点: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七里店公交车站牌旁阳洋公寓);(2)受害人家属交付2万元款项的相关物证(核心为七里街道办双龙村书记唐俊出具的收条原件,可佐证敲诈勒索款项交付事实)。

3.行程及人员线索:岳建民为首的涉案人员两次跨区域非法控制何大才的行程线索,可通过相关部门核查确认:(12021616日凌晨5点,在郑州大酒店门口非法控制何大才,可核查该时段岳建民的出行记录(机票、高铁票、住宿记录、车辆行驶轨迹等);(22022226日,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七里店非法控制何大才,可核查该时段岳建民的出行记录、通讯记录,以及其组织人员的相关轨迹。

4.证人线索:(1)江南镇永乐村党支部书记邓兵,可证明其曾在七里街道办接回何大才父母亲,且因岳建民明确阻挠,未能将何大才释放,同时知晓岳建民威逼利诱二位老人的相关事实;(2)阆中市精神病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可证明何大才在住院期间精神状态正常,语言表达清晰、逻辑思维连贯,多次向工作人员提出自己被非法关押、无精神疾病的事实,但相关工作人员均以有鉴定文书为由不予理会;(3)何大才的邻里、亲属,可证明何大才之父生前身体健康,及何大才父亲自儿子被关押后,长期奔波维权、悲愤交加的状态;(4)知晓岳建民与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串通的相关人员(相关部门可核查该机构对接本次鉴定的工作人员,佐证双方虚假鉴定及利益输送事实)。


三、举报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线索,特向相关部门提出以下举报请求,恳请依法予以支持:

1.依法立案查处岳建民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查明其全部犯罪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跨区域非法控制、串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非法关押、敲诈勒索等),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返还受害人家属。

2.依法查处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虚假鉴定意见、与岳建民恶意串通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查明该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的全过程及相关责任人,追究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吊销司法鉴定执业资质、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撤销其出具的虚假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清除司法鉴定行业乱象。

3.依法责令二被举报人共同赔偿受害人何大才因被非法控制、非法关押、敲诈勒索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属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何大才父亲因悲愤离世产生的相关损失等)。

4.依法将本案的立案情况、查处进度、最终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何大才及受害人本人,保障举报人的知情权。

举报人承诺:本人所举报的全部事实及提供的证据线索均真实、客观,无任何虚构、捏造之处,无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所提供的证据线索均可核查。如经查实举报内容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接受相关处罚。


举报人(签名并按手印):何大才


举报日期:2026212

被举报人岳建民威逼利诱何大才父母亲现场.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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