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中国劳工的25年讨薪血泪史:从广东南海工厂到各级法院,证据确凿却诉求无门
控告书
(民事、行政、刑事)
控告人(以下简称“控告人”)姓名:何大才(曾用名:冯少波),性别:男,年龄:56岁,民族:汉,身份证号:512930197006230693(原身份证号:512930700623183、512930197306241837),住址:现被登记户口地址:四川省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双龙村,常在北京市租房居住,联系电话:13031159592(微信同号)。
补充信息:最近广东省暂住证号:佛065472009004136,原户口地址:四川省阆中市柏垭镇田公乡三河村八组。
被控告人(以下简称“被控告人”):
1. 被控告人:广东省检察院,单位名称:广东省检察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强路6号,法定代表人:冯键,职务:检察长;
2. 被控告人:广东省高级法院,单位名称:广东省高级法院,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职务:院长;
3. 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单位名称:四川省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督院路30号,法定代表人:施小琳,职务:省长;
4. 被控告人:广东省政府,单位名称:广东省政府,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法定代表人:孟凡利,职务:省长。
案由:渎职犯罪,危害社会。
一、控告请求:
1. 依法撤销“南海市联窖广大塑胶五金厂劳动合同协议书”;
2. 依法撤销“偏执精神障碍”强制治疗决定;
3. 依法撤销被控告人故意违法作出的相关文书及决定,包括但不限于:阆公(治)行罚决字(2019)152号、佛检民行不立字(2002)38号、佛检***(2002)37号、阆拘解字[2014]0304号拘留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决定、阆看释字[2010]273号刑事拘留释放决定、阆公(七)决(2009)第246号拘留决定、阆拘解字(2014)第0304号拘留释放决定、粤府行复〔2009〕87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佛府行复(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关于对冯少波投诉区劳动局不作为的回复》、(2003)粤高法审监民申354号驳回决定、(2003)佛法民终1117号裁定、(2003)南民初字2769-3裁定、(2002)佛法审监民申179号驳回决定、(2002)佛中法民终字第37号判决、(2002)南法民初字第512号判决、(2001)南劳仲字428号仲裁裁决等;依法查处被控告人故意渎职犯罪行为,支持控告人全部合理诉求;
4. 判令被控告人相关责任主体支付拖欠控告人的工资,并为控告人缴纳应享有全额社会保险福利;
5. 依法对控告人所受侵权工伤进行伤残认定;
6. 判令被控告人相关责任主体向控告人支付侵害赔偿金(赔偿请求后附)。
二、事实与理由
1997年末,控告人虽与双龙镇人结婚,但并未将户口迁至双龙镇,此后户口被无故注销。自1998年至今,控告人未在四川省境内居住。2001年初,相关单位向控告人邮寄了姓名为冯少波、贴有控告人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控告人持该身份证在广东省务工,并依法办理了当地居住证件,不存在任何“冒用身份证”的行为。
2001年2月26日,控告人通过《广州日报》招聘信息,应聘南海市联滘广大塑料五金厂注塑师傅职位,主要负责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培训注塑员工生产技能,并非工厂管理人员。入职后,该工厂长期强迫控告人与本车间工人每日工作14小时,却拒不按双方约定支付基本工资及加班工资。
同年9月12日及此前,控告人一直积极配合工厂的加班安排,曾再三努力劝导所在车间工人到包装车间加班至22时30分自动下班,当日控告人工作时长达14小时,不低于全厂任何车间工人的工作时间,仅因未达到工厂强迫每日工作16小时的无理要求,控告人便遭到工厂停工、记过、罚款、辱骂等不公待遇。控告人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上述情况,却未得到任何处理。最终,控告人被迫提出辞职并获得批准,但工厂仍违法扣除控告人违约金。
被控告人广东省政府下属相关机构秉持强盗逻辑,认定工厂的违约违法行为可以纠正,却不允许控告人解除该欺诈、剥削性质的劳动关系;被控告人广东省高级法院公然支持佛山市中级法院罔顾事实、指鹿为马的认定,将工厂长期强迫劳动、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错误认定为正常经营行为予以处理。上述行为足以证明,被控告人广东省政府、广东省高级法院存在官商勾结、狼狈为奸的情形,其行为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间接导致大量劳工诉求无门后,发生跳楼、自焚、杀人等重大刑事案件。
被控告人广东省检察院、佛山市检察院拒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未依法监督保障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对相关违法裁判及行政不作为行为视而不见。控告人曾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信件、拨打电话反映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告知控告人相关诉求已转交广东省处理,但此后控告人未收到任何反馈,此事石沉大海。
自2008年8月1日至今,控告人多次遭到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流氓行政行为侵害,后被强行押至其登记户口所在地阆中市遭受欺凌。相关人员不仅收回了此前为控告人办理的姓名为冯少波的身份证,还抢走了控告人持有的广东省暂住证原件。长期以来,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对控告人实施非法拘禁、关押黑监狱、拘留、刑事拘留、殴打、辱骂、劳动教养、强迫签订息诉息访协议、关押精神病院等一系列流氓行政侵害行为,且一直否认曾为控告人办理过姓名为冯少波的身份证这一事实,拒不按照“关于解决何大才有关户口问题的请示”相关批示执行。
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下属七里街道办事处(原双龙镇政府)长期对控告人实施流氓行政侵害,加之北京市原有的“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相关职能在2018年5月前已名存实亡,控告人因担心自身安全、害怕“失踪”,不敢直接向北京相关部门求助,遂于2018年8月4日邀请他人陪同,前往现登记户口所在地办理了姓名为何大才的身份证;
此后,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对控告人的侵害行为从未停止,具体如下:
1. 2019年3月2日,控告人在国家信访局网上平台发表诉求,反映自身长期无选举与被选举权,并提出要代表自己参加3月5日召开的全国两会。该诉求经国家信访局转交北京市政府与四川省政府后,3月5日上午,控告人前往天安门广场西侧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大栅栏派出所巡逻点咨询相关事宜,不仅被拒绝,还被该派出所交由四川省政府驻京办押回阆中市,进行精神病鉴定并拘留10天后才予以释放;
2. 2019年9月19日,控告人从柬埔寨西哈努克城乘坐K6874航班直飞北京首都机场T3航站楼,当日凌晨4时许,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组织犯罪团伙在航站楼东侧出口将控告人暴力绑架至阆中市,由双龙镇镇政府相关人员限制控告人人身自由长达35天,事后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 2021年5月26日凌晨1时,控告人从柬埔寨金边市乘坐CA746国航航班入境郑州,严格按照当时的防疫政策,在郑州某酒店执行了14+7天的自费隔离,完全符合入境满21天方可进京的要求。2021年6月16日上午5时,控告人办理完毕隔离解除手续,刚走出郑州酒店隔离区门口,便遭到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驻北京截访犯罪团伙绑架,被强行押回阆中市,由七里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限制人身自由40天后释放,相关责任主体拒不赔偿;
4. 2022年2月26日,控告人在北京房山区七里店租住处楼下,被不明身份人员以暴力手段绑架至阆中市,在神门关居委会附近的旅馆内遭受40余日的软暴力欺凌。在未达到非法目的的情况下,相关人员胁迫控告人续交了北京租房三个月的房租,后以“见大领导”为由,将控告人送入阆中市第三人民医院,以“偏执精神障碍”为由非法收治近四年。
在控告人被非法收治初期,七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多次前往江南镇永乐村,对控告人已85岁高龄的父母进行威逼利诱,强迫二位老人承认控告人患有精神疾病、需要强制治疗。控告人父母多次向该医院及阆中市政府各相关机构、公检法部门反映真实情况,均未得到任何回应。无奈之下,控告人父母长期在七里街道办事处长时间静坐,要求释放控告人,期间江南镇永乐村党支部书记邓兵曾承诺将控告人接回,但最终并未兑现承诺,控告人仍被继续非法收治。此后,控告人父亲因长期积郁、诉求无门,含恨离世。2025年12月17日,因控告人母亲患病急需照料,七里街道办事处以办理出院手续为要挟,向控告人敲诈勒索人民币2万元后,才允许医院为控告人办理出院手续。截至目前,相关职能部门仍不作为,对控告人的流氓行政侵害行为仍在继续。
(一)拖欠劳动报酬与违法认定违约责任
被控告人故意违法认定“控告人合同期每月工资为800元,后升为1200元/月”,该认定与双方实际约定及“劳动合同书”记载内容严重不符。事实上,该工厂向控告人作出书面及口头承诺:“第一个月工资800元/月,若继续雇用,第二个月工资调整至1600元/月,夜间需随时到车间处理生产异常的,另加500元/月,加班工资另行计算”。
控告人应聘的是注塑师傅职位,核心工作是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培训注塑员工生产技能,并非工厂管理人员,且控告人一直积极配合工厂的加班安排,曾再三努力劝导所在车间工人到包装车间加班至22时30分自动下班,当日工作时长达14小时,不低于全厂任何车间工人的工作时间,控告人在整个工作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控告人已查明以下事实:“控告人工作时间为7时30分至19时30分,中午无休息”“工厂未经控告人同意,强迫控告人加班至24时,控告人于22时30分下班,因此遭到工厂处罚”。即便查明上述事实,被控告人仍非法采信工厂的答辩意见——“工厂制度为按月支付工资,不存在加班工资”(相关证据详见一、二审判决)。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该工厂存在拖欠控告人工资、违反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但被控告人却颠倒黑白,将违约责任强加于控告人,充分证明被控告人存在官商勾结、罔顾事实、枉法裁判的严重违法行为。
(二)故意行政、司法不作为、滥作为
控告人与工厂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书”,在试用期满后,相关核心内容(空白工作内容、空白报酬条款)仍处于试用期状态,未依法进行补充完善。被控告人却秉持强盗逻辑,错误认定“试用期满后,控告人工资升为1200元/月”,拒不按照其自行制定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13条等相关规定执行(该规定明确要求,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合同应明确必备条款),仅以“倡议”“虽有人民政府字样,不属人民政府管”等荒唐理由敷衍履职,拒不履行法定监管及裁判职责。上述行为足以证明,被控告人存在官商勾结、行政及司法不作为、滥作为,无视法律法规的严重问题。
(三)故意违法判决、驳回,枉法裁判
被控告人广东省高级法院、佛山市相关法院故意违法作出相关裁判文书:其中,(2002)南法民初字第512号判决存在多处错误,甚至出现原告与被告主体混淆的严重问题;(2002)佛中法民终字第37号判决,在工厂长期强迫劳动、拖欠劳动报酬等大量违约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公然指鹿为马,违法将工厂的违法行为认定为“影响了工厂经营行为处理”;(2003)粤高法审监民申354号驳回决定,未依法开庭审理,便以“未提供充分根据和理由”这一强盗逻辑,驳回控告人的再审申请。
被控告人的上述枉法判决、违法驳回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实施,导致大量劳工合法诉求无门,进而引发跳楼、自焚、杀人等重大刑事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
(四)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变相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及合法权益
因被控告人的一系列违法、渎职行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迫于无奈,控告人前往北京向中央相关机构反映情况,请求解决相关问题。但控告人的劳动权益不仅未得到任何保障,反而屡遭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打击报复:相关人员多次将控告人拘禁在地下室、黑监狱内,实施流氓行政侵害,还多次故意违反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信访条例》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控告人从北京强行押至其“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登记户口所在地,对控告人实施非法拘禁、关押黑监狱、拘留、刑事拘留、殴打、辱骂、劳动教养、以村委会名义胁迫签订“涉法涉诉息诉息访协议”、关押精神病院等一系列流氓行政侵害行为,变相对控告人实施“慢性屠杀”,严重侵害控告人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及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高级法院、四川省政府、广东省政府在明知南海市联滘广大塑料五金厂存在大量违法、违约事实,且相关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相互推诿、集体渎职,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公然枉法裁判、行政不作为、滥作为,滥用职权对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长期侵害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渎职犯罪,严重破坏国家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长期拒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2条(原第127条)之规定,于2010年3月8日收取控告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立案后,至今未向控告人出具任何处理结果;被控告人广东省检察院对被控告人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的违法裁定、驳回决定视而不见,拒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反而要求控告人向不作为的佛山市检察院反映情况;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长期拒不保障失地农民(控告人)的基本合法权益,还长期对控告人实施流氓行政侵害,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中被控告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控告人的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报复陷害案的立案情形。
控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世界人权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4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向受理机关提起控告,恳请依法查处各被控告人的渎职犯罪行为,纠正其全部违法违规行为,支持控告人的全部合理诉求,切实保障控告人的基本合法权益。
三、此致
相关受理机关
四、附项
1. 本控告书副本 1 份(包含赔偿清单);
2. 证据材料复印件 2 套(包含控告人身份证复印件;
控告人(签名):何大才(曾用名:冯少波)
原控告日期:二零零四年八月三日 于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修改
控告人郑重承诺,本控告书所述全部事实均真实有效,所提交证据材料均客观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自愿对控告内容及证据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前述控告请求所涉相关材料、证据,控告人已陆续提交相关受理机关若干年,但至今未获得明确、合理的处理结果,恳请受理机关秉公执法、依法履职,切实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还控告人一个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