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法槌捍卫女性避孕隐私宪法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法槌捍卫女性避孕隐私宪法权利
---《格里斯沃尔德 诉 康涅狄格州案》---
文明社会普遍地、共同地认同的价值观,简称为普世价值,英语称之为 Universal value。
在目前的普世价值中,人权已经是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内容。而个人隐私权利,更是人权中主要的内容。
为了达到保护个人隐私之目的,无分国度的文明社会,无不以法律形式规范之。这个现象在美国尤为突出。
回顾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尤其是个人隐私权利发展史,将会惊讶地发现,一部美国人民近代个人隐私权利发展史,就是一部美国近代文明发展史。
美国人民的个人隐私权利觉悟,源自美国妇女的民权运动:女性是否拥有自己决定怀孕与否的选择权利?
破坏与拦阻这种个人隐私权利的是一系列的恶法。《康斯托克法案(Comstock Act)》就是最佳的案例。
1873年3月3日,尤利西斯.格兰特总统在白宫签署了刚在美国国会通过的《康斯托克法案》,就是典型的恶法,开始了长达八十四年昏天暗地的泛道德主义时代。
《康斯托克法案》来自政治恶棍安东尼.康斯托克(Anthony Comstock),他是美国近代泛道德主义时代的急先锋。
安东尼.康斯托克于1844年3月7日在康涅狄格州纽坎南市(New Canaan)出生,于1915年9月21日死在新泽西州信米特市(Summit),居然活了七十一岁。
安东尼.康斯托克的妻子是玛格丽特.汉密尔顿(Margaret Hamilton),育有一位女儿名莉莉.康斯托克(Lillie Comstock),在婴儿时就夭折了,领养了一位女儿名阿黛尔.康斯托克(Adele Comstock)。
安东尼.康斯托克曾参加南北战争,为北方联邦陆军二等兵,退伍后在纽约厮混,在到基督教青年会当义工期间,发动所谓的“英国维多利亚道德观运动”,使他成为家喻户晓的风云人物。
1873年,安东尼.康斯托克组织了“纽约抑制邪恶社(New York Society for the Suppression of Vice)”自任秘书长,开始了他极具争议臭名昭著的政治生涯。
在纽约市议会授权后,“纽约抑制邪恶社”拥有了司法权,可以充公、销毁、拘捕、起诉任何他们认为是邪恶的刊物与人物。
自认为是半圣人的安东尼.康斯托克,率领着形同打手的所谓会员,在纽约实行道德卫士的工作,凡是被他们认为是淫秽的、淫荡的、下流的与挑逗性的刊物、物品与相片,全被列为扫荡的目标,不仅裸照或姿势不正的艺术照是邪恶,连描写甚至于暗示性的文字,全在打击扫荡范围之内。
在防范性病传染和女性婚外怀孕的口号下,搞得纽约市鸡飞蛋打,人心惶惶,新闻界以“康斯托克主义”呼之。
实际上,这是一些背后暗盘政治利益的丑陋勾当:纽约市议会通过特别条款,将被法庭罚款的一半发给“纽约抑制邪恶社”,作为他们辛苦劳动的奖金。
在金钱利益的催化下,“纽约抑制邪恶社”越发横行霸道无法无天起来。
1873年,在康斯托克主义的泛道德大棒之下,安东尼.康斯托克说服了纽约州美国联邦众议员克林顿.梅里亚姆(Clinton Levi Merriam),和与明尼苏达州美国联邦参议员威廉.温德姆(William Windom),在美国参众两院提出动议,通过了禁止与出售避孕药物或物品的法案。
根据美国国会的立法传统,议案以发起人名字为名,是为臭名昭著的《康斯托克法案》。
《康斯托克法案》的影响力是巨大的,触犯者可被判或监禁最高五年的劳动监狱,或罚款五千美元,情节严重者,或两者并罚。
1873年的五千美元市值,相等于目前的十万美元左右,从中可以看出其严厉程度,闻者无不色变。
在《康斯托克法案》成为美国联邦法律后,立即有包括首都华盛顿特区在内的二十五个州,相继通过类似的恶法,使整个美国女性陷进空前的迷惑与恐慌中。
这条祸害美国人民大半个世纪的泛道德法律,经常被国内外有识之士和新闻界嘲笑与讽刺。有两个最佳的例子:
第一个:英国的乔治.萧伯纳(George Bernard Shaw),嘲笑安东尼.康斯托克是美国式的乡巴佬;
第二个:美国左派女作家艾玛.戈德曼(Emma Goldman),直接咒骂安东尼.康斯托克是道德太监(moral eunuchs)。
在这条美国联邦法律的淫威下,自20年代即风起云涌的女权运动,受到了空前的打压与挫败。
尤其是自1914年以来,就由玛格丽特.桑格(Margaret Higgins Sanger)领导的美国女权运动,更陷进历史性的低谷。
安东尼.康斯托克在盛名之下,身兼美国联邦与纽约市邮政稽查官,肆无忌惮地搜查色情与避孕有关的邮件和包裹,然后与打手们分享奖金,人人捞的盘满钵满,个个荣华富贵。
据美国女作家玛格丽特.利奇(Margaret Kernochan Leech),在她的安东尼.康斯托克传纪《神的稽查员(Roundsman of the Lord)》中说:
安东尼.康斯托克共销毁了五十吨的书,两万八千四百磅的画,四百万张的相片,三千人次的拘捕与导致十五人或因羞辱或因畏罪而自杀。
1965年,在浩浩荡荡的美国民权运动冲击下,与民权律师前赴后继的司法攻坚下,《康斯托克法案》已经溃不成军,名存实亡,全国只剩下康涅狄格与马萨诸塞两州,依然在严厉执行这个恶法。
1965年3月29日,一件关于合法婚姻女性避孕权利的划时代大案,在美国最高法院进行法理辩论,是为改变美国的《格里斯沃尔德 诉 康涅狄格州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
在《格里斯沃尔德 诉 康涅狄格州案》之前,曾经有两件类似的案例,在美国最高法院进行辩论过。
第一件:是发生在1943年的《泰尔斯顿 诉 厄尔曼案(Tileston v. Ullman)》;
第二件:是发生在1961年的《普尔 诉 厄尔曼案(Poe v. Ullman)》。
《泰尔斯顿 诉 厄尔曼案》是一件由医生与母亲联手入禀康涅狄格州法院,以其病人与女儿如果再怀孕的话,因为健康问题会有生命危险,因而必须采取避孕措施。
案件在康涅狄格州法院败诉,缠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案件在1943年1月13日前后两天开庭辩论。八位大法官出席听证:
第一位是:院长哈伦.斯通(Harlan Fiske Stone);
第二位是:欧文.罗伯茨(Owen Josephus Roberts);
第三位是:雨果.布莱克(Hugo Lafayette Black);
第四位是:斯坦利.里德(Stanley Forman Reed);
第五位是:菲利克斯.弗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
第六位是: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rville Douglas);
第七位是:威廉.墨菲(William Francis Murphy);
第八位是: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Houghwout Jackson)。
两天的辩论并没有达成可以裁决的法理共识。两周后的1943年2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是撤案而不是裁决的回应。撤案的法理有十:
第一:康涅狄格州法院的诉讼程序不存在上诉人有资格主张的宪法问题;
第二: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州法院的诉讼程序没有提出上诉人有权主张的宪法问题;
第三:对《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下的法规的唯一宪法攻击仅限于剥夺生命的问题;
第四:显然不是上诉人的生命而是医生的病人的生命,没有指控或证据表明上诉人有立即对生命危险;
第五:上诉人的病人不是诉讼的当事人,美国最高法院没有任何依据可以说他有资格确保对病人的宪法生命权进行裁决,而他们并不代表自己主张这一权利;
第六:美国最高法院无权做出其是否有权下令在康涅狄格州执行一项禁止使用避孕药具的法律;
第七:《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禁止各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第八:所请求的救济是一项宣告性判断,以确定这些法规是否适用于上诉人,尤其是牵涉到生命存活的范畴;
第九:上诉人的申诉中没有任何指控主张根据《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提出侵犯上诉人自由或其财产权的任何主张;
第十:记录中没有提出关于违反《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剥夺上诉人自由或财产的问题,记录中也没有任何内容。
实际上,美国最高法院刻意回避了案件代表的个人隐私权,更希望避开美国妇女避孕权利的宪法观点。
美国最高法院只是用医生无权代表病人、母亲无权代表女儿、与病人目前并未出现立即性的健康危险为法理,拒绝了上诉。
第二件缠诉至最高法院的案例,是发生在1961年的《普尔 诉 厄尔曼案》。
耶鲁医学院妇科医生兼教授查尔斯.巴克斯顿(Charles Lee Buxton),与他的病人波琳.普尔(Pauline Poe)联手入禀康涅狄格州法院,说他的病人已经被证实身体状况极差,而再度怀孕将导致她的生命危险,因而必须采取避孕措施。
波琳.普尔是一位中年妇女,曾怀孕三次,三次在生产时皆遇到难产问题,导致三次的婴儿在出生后旋即死亡,而波琳.普尔自己亦每次都面临死亡威胁。
据此,查尔斯.巴克斯顿医生判断她不能再怀孕,否则将会导致她自己与新婴儿的双重生命危险。
在民权团体的支援下,查尔斯.巴克斯顿医生采取了法律行动,挑战康涅狄格州的禁止避孕法律。
在康涅狄格州法院全部败诉后,缠诉进美国最高法院。
案件在1961年3月1日,连续两天进行辩论,美国最高法院依然尽量躲开美国女性避孕权利的马蜂窝,坐庭听证的九位大法官:
第一位是:院长厄尔.沃伦(Earl Warren);
第二位是:威廉.布伦南(William Joseph Brennan);
第三位是:波特.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
第四位是:托马斯.克拉克(Thomas Campbell Clark);
第五位是:查尔斯.惠特克(Charles Evans Whittaker);
第六位是:约翰.哈伦(John Marshall Harlan) ;
第七位是:雨果.布莱克 ;
第八位是:菲利克斯.弗兰克福特;
第九位是:威廉.道格拉斯。
1961年6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票同意4票反对的结论,颁布的不是裁决结果,而是撤案通知书,法理居然是:因为上诉人不是被强奸或乱伦,没有任何被施暴的明显证据。
因为是5比4的勉强票数,给美国民权律师和民权团体一个希望:只要继续打拼,美国妇女隐私权利春天必将到来。
当《格里斯沃尔德 诉 康涅狄格州案》在美国最高法院开庭时,距离第一件上诉案例,已经相差二十二年,距离第二件上诉案例也已经四年之久。
埃斯特尔.格里斯沃尔德(Estelle Naomi Trebert Griswold)是有备而来的:她是康涅狄格州一家专门为妇女提供避孕咨询诊所的业务主管,而她的上司就是耶鲁大学妇科教授查尔斯.巴克斯顿医生。
埃斯特尔.格里斯沃尔德于1900年6月8日,在康州哈特福德(Hartford)出生,1981年8月13日,逝世在科罗利达州米亚斯堡(Fort Myers),享年八十一岁。
埃斯特尔.格里斯沃尔德本想成为一位音乐家,曾到法国巴黎进修音乐,但由于交不出学费与父母病重而停学,返回康涅狄格州。
埃斯特尔.格里斯沃尔德于曾到欧洲难民营作义工,深知妇女因无法控制生育而带来的家庭痛苦、灾难与悲剧。
1953年年底,她在加入查尔斯.巴克斯顿在康涅狄格州纽黑文开设的节育中心时,就知道无法避免地将被卷入这种争取妇女隐私权的司法风暴漩涡。
因为经济和工作原因,对节育持同情态度的埃斯特尔.格里斯沃尔德,被动地卷进了这场改变美国妇女隐私权利的司法风暴中。
康涅狄格州司法当局以违反康涅狄格州州法为法理,强行查封了查尔斯.巴克斯顿节育中心,点燃了全面摧毁《康斯托克法案》的导火索。
案件在康涅狄格州各层法院节节败诉,最后缠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是为改变美国妇女隐私权利的《格里斯沃尔德 诉 康涅狄格州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
美国近代著名女民权律师凯瑟琳.罗拉贝克(Catherine Gertrude Roraback),吸取上两次在美国最高法院失利的经验教训,在1965年3月29日的辩论庭上,利用仅有的三十分钟法理申诉时间,集中火力在一个法理焦点上:
一对合法夫妻,在私人住宅的闺房里面,包括节育在内的家庭计划,也就是合法夫妻间的隐私权利,政府是否有权加以干涉?如果有,如何介入法?
这个强而有力的焦点辩论,使美国最高法院无法再用任何的理由来继续回避一个法理:
《美国宪法》的头十条修正案,即是俗称的《权利法案》,是否应该涵盖合法夫妻间的隐私权利在内?
出庭聆听《格里斯沃尔德 诉 康涅狄格州案》的九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二位是:雨果.布莱克;
第三位是:威廉.道格拉斯;
第四位是:托马斯.克拉克;
第五位是:约翰.哈伦;
第六位是:威廉.布伦南;
第七位是:波特.斯图尔特;
第八位是:拜伦.怀特;
第九位是:阿瑟.高德伯格(Arthur Joseph Goldberg)。
1965年6月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7票同意2票反对的压倒性票数,裁决合法夫妻间的隐私权利,政府无权介入,其隐私权利应受到美国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的保护。
投反对票的两位大法官是雨果.布莱克和波特.斯图尔特。
由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格里斯沃尔德 诉 康涅狄格州案》那天开始,美国的合法夫妻,全面享受避孕与否的自由选择。
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在裁决书中写道:
“我们能够允许警察,无缘无故地跑进一对合法夫妻的卧室,几无忌惮地四处寻找避孕药物或物品吗?主要的法理还是合法夫妻的隐私权利。
尽管权利法案中没有直接标识出这种个人隐私权,但是,就像第5修正案一样,虽然没有写出条文,但是其边缘部分的折射已经承认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一样,是涵盖个人隐私权利的。
康涅狄格州以刑事罪名惩罚使用避孕者,违反了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原则,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罪名成立的裁决无效。”
极具争议的威廉.道格拉斯,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在任最长的大法官,自1939年4月15日就任至1975年12月12日退休为止,长达三十六年两百二十天,至今无人打破这个任期记录。
撇开威廉.道格拉斯不及格的个人操守不谈,他是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最努力保障民权与宪法权利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阿瑟.高德伯格大法官附和赞同意见说 :“《美国宪法第9修正案》就涵盖着个人隐私权利在内。”
约翰.马歇尔大法官与拜伦.怀特大法官两人,同时附和赞同意见说 :“《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公平保护与正当程序条款就涵盖了个人的隐私权利在内。”
大势所驱,祸害美国妇女与美国人民隐私权利大半个世纪的《康斯托克法案》,也自此土头灰脸的全面走进历史。
节育权、投票权、平等权和堕胎权是美国女权运动的主要诉求内容。在《格里斯沃尔德 诉 康涅狄格州案》之后,美国合法夫妻有了节育权。
但美国女权运动家与民权律师们并没有因此而满足,因为任重道远,这只是阶段性的胜利,他们立即把眼光投射到未结婚妇女的同等避孕隐私权利上。
在这个波涛汹涌的美国近代民权运动舞台上,一位被新闻舆论界誉之为“堕胎权利运动之父”的威廉.白雅德(William Baird)闪亮登场。
目前高龄八十六岁,依然健在在威廉.白雅德,在纽约市布克仑长大。1955年自布克仑大学毕业后,即在一家制药厂工作。
1963年,威廉.白雅德正在一家医院出差,在走廊上目睹了一幕改变了他一生的惊心事件:
一位有九个孩子的单亲女性,因为自己在家使用衣裳架意图堕胎,发生意外,全身是血,赶到医院,体力不支,摔倒在他脚前,旋即死亡。
威廉.白雅德深深知道,如果堕胎合法而有医生操作的话,那位可怜的单亲女性是可以不死的。
震撼之余,威廉.白雅德立志要使美国妇女堕胎合法化,维护美国妇女的天赋宪法权利。
20世纪60年代,威廉.白雅德到处公开演讲,鼓吹妇女应该拥有节育与堕胎的选择权利。为此,他在五个州被拘捕与关押八次,成为美国东部各州治安当局眼中所谓的麻烦人物。
1967年4月6日,威廉.白雅德在波士顿大学,对着一千五百名女学生讲演,鼓吹她们有节育、堕胎与免于恐惧的天赋宪法权利。
在讲演后,威廉.白雅德故意当着治安当局派来监视他的探员目前,拿出一个避孕套,送给一位十九岁的年青女听众,他立即被拘捕,并被投进监狱。
根据马萨诸塞州法律,如果罪名成立,威廉.白雅德可得最高刑期十年,但由于群情汹涌,舆论哗然,进退两难的法官,在“案情并非直接造成伤害那么严重”法理下,只敢判他入狱三个月。
威廉.白雅德与民权律师当然不会就此收手。案件从马萨诸塞州法院一路缠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是为把美国成年妇女节育权利延申到年青妇女身上的《艾森施塔特 诉 白雅德案(Eisenstadt v. Baird)》。
艾森施塔特是起诉威廉.白雅德的警长托马斯.艾森斯塔特(Thomas Eisenstad)。
马萨诸塞州的《危害贞洁罪罪(crimes against chastity)》规定:避孕药具只能由注册医生或药剂师分发给已婚人士。
这也是托马斯.艾森斯塔特警长起诉威廉.白雅德的主要法理根据。
《艾森施塔特 诉 白雅德案》在美国最高法院开庭时,刘易斯.鲍威尔(Lewis Franklin Powell)和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Hubbs Rehnquist)两位大法官尚未宣誓就职,因而只有七位大法官出庭听证:
第一位是:院长沃伦.伯格(Warren Earl Burger);
第二位是:哈里.布莱克门(Harry Andrew Blackmun);
第三位是:威廉.道格拉斯;
第四位是:威廉.布伦南;
第五位是:波特.斯图尔特;
第六位是:拜伦.怀特;
第七位是:瑟古德.马歇尔。
1971年11月17日一连两天,《艾森施塔特 诉 白雅德案》在美国最高法院开庭辩论,1972年3月22日以6票同意1票反对的压倒性,裁决威廉.白雅德胜诉。
自此,美国青少年女性亦拥有节育的自由选择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依据的裁决威廉.白雅德胜诉的法理,就是所有年龄的女性,都应该拥有同样的个人隐私权利。
威廉.布伦南大法官在裁决书举出了十一大法理,支持美国最高法院的划时代裁决:
第一:威廉.白雅德有权维护希望获得避孕药具的未婚人士的权利;
第二:马萨诸塞州的法律不能合理地被认为是为了推进阻止通奸之目的;
第三:通奸行为在马萨诸塞州是一种轻罪,州不可能合理地希望通过强迫通奸者生下不想要的孩子来惩罚轻罪;
第四:马萨诸塞州不可能合理地希望将避孕药具经销商,作为协助和教唆通奸轻罪的重罪犯予以惩罚;
第五:马萨诸塞州法律没有禁止向未婚人士分发用于预防性传播疾病的避孕药具;
第六:马萨诸塞州法律没有试图确保已婚人士为预防怀孕而合法获得的避孕药具,不会发生性传播疾病或被用于婚外情;
第七:马萨诸塞州的法律不能合理地用来促进健康,因为避孕药具带来的任何健康风险对于已婚人士和未婚人士来说都一样大;
第八:马萨诸塞州的法律不能通过州的判决来证明避孕药具本身是不道德的,因为避孕药具的道德并不取决于使用避孕药具的人的婚姻状况;
第九:如果隐私权有任何意义的话,那么它就是个人的权利,无论是已婚还是单身,都有权免受政府无端干预对一个人产生根本性影响的事务,例如是否生育孩子的决定等;
第十:《格里斯沃尔德 诉 康涅狄格州案》中承认的已婚夫妇使用避孕药具的宪法隐私权,可能意味着已婚夫妇有权获得向他们分发的避孕药具,如果是这样,那么未婚人士也有同样的宪法权利;
第十一:即使《格里斯沃尔德 诉 康涅狄格州案》没有暗示已婚夫妇有分配避孕药具的正当司法程序权利,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也阻止各州以避孕的不道德行为为基础去拒绝未婚人士与已婚人士一样获得避孕药具。
威廉.布伦南大法官裁决道:
“马萨诸塞州治安当局,只因威廉.白雅德的言论与赠送一个避孕套予人,就将之拘捕,明显地已经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
如果隐私权是有意义的话,那么,那就是个人免于政府权力干涉的妇女、不论是已婚或单身、是否愿意自由选择怀孕的基本权利。”
《艾森施塔特 诉 白雅德案》的影响力是惊人的。在美国各州的最高法院判例中,引用此案为法理的多达数百次。自1972年至2002年间,美国最高法院本身曾引用此案例多达五十二次之多。
《艾森施塔特 诉 白雅德案》的保护个人隐私法理裁决,彻底改变了美国妇女的被动局面,也惊醒了美国人民,忽视个人隐私权利的失误。
美国国会立即把立法的焦点,集中在个人隐私权利上。尊重与保护个人隐私权利,已经是现在美国文化与传统不可分割的一都分。
2018年,反移民的唐纳德.川普总统,拒绝为《梦幻法案》延期背书,立即引起有关八十万《梦幻法案》受益人资料隐私权利的关注,可以看出隐私权利,已经深植民心。
上世纪60与70年代,电脑科技飞跃发展,美国联邦政府开始全面更新老旧设备,各部门收集的资料,日益繁多,弊病不停发生,透过立法规范,乃没有选择余地的唯一可行道路。
美国国出于对美国联邦政府档案保密的重要,开始研究如何保障这些资料的安全性。
1974年5月1日,北卡罗来纳州美国联邦参议员塞缪尔.欧文(Samuel James Ervin)向美国参议院提出保护个人隐私的《S3418号动议》。
1974年11月21日,以74票同意9票反对压倒性通过。1974年12月18日,美国众议院以压倒性的票数通过并认可美国参议院的《S3418号动议》。1974年除夕日,美国历史上唯一未经选举而成为总统的杰拉尔德.福特将之簽署成法律,是为美国近代保护个人隐私权利《美国法典93-579》的《1974年隐私权利法》。
在《1974年隐私权利法》延申下,《美国法典18章2725条》规定,不得在未授权下,公布任何人的驾驶执照,工卡号码与有关个人资料。
美国人没有身份证,一般来说,驾驶执照就是被广泛地认可的身份证。美国国会在数十次立案失败后,几乎没有议员提出,美国人是否需要身份证制度的立法动议,其原因与法理有二:
第一是:身份证制度是警察国家行为,而美国并不是警察国家;
第二是:身份证制度属于州权,美国联邦政府无需也无权介入。
美国国会在2005年,通过了《真实身份法案(The Real ID Act of 2005)》,2005年5月11日,乔治.小布什总统将之签署成美国法典。
导致美国国会积极通过立法,来保护个人资料、文件与讯息隐私,是由两件悲剧引起的。
第一件事是暴力威胁案。
上世纪80年代未,1954年出生的苏珊.威克伦德(Susan Wicklund)是一位在美国中西部五个州从事堕胎业务的妇科医生。
由于盛名远播,也成为反堕胎阵营的抗议与打击对象。
苏珊.威克伦德在她的自传《公开的秘密:我的堕胎医生旅程》中说,她的诊所经常收到保守团体的示威与抗议,更有甚者,连她的私人住家亦难置身事外,经常收到抗议者的人海包围,有时就在她住家外面扎营数周,长期抗议她的所谓谋杀婴儿罪行。
苏珊.威克伦德与家人,不仅经常收到暴力伤害,甚至经常收到生命威胁的电话与邮件。
苏珊.威克伦德在上班时,需要带假发,化浓妆,穿异服,从而避开危险。
苏珊.威克伦德的女儿上学与回家时,需要警车开道和保护。因而她与家人长年生活在一种没有安全感的环境中。
从曾有暴力威胁者被法庭宣判入狱十年的案情,可以看出她住家与工作环境的危险。
事件被《纽约时报》等主流报纸揭露后,引起全国的愤怒与震撼:示威者是从汽车管理局的公开资料中找出苏珊.威克伦德住家地址的。
2011年3月《卫报(The Guardian)》美誉苏珊.威克伦德为美国头一百名伟大女性之一。
第二件事是暴力凶杀悲剧。
1989年7月18日,年仅二十一岁的荷里活演员丽贝卡.谢弗(Rebecca Lucile Schaeffer),被十九岁的神经病患影迷罗伯特.巴尔多(Robert Bardo),用手枪射杀在她自己的大门口。
警方查出,罗伯特.巴尔多就是从汽车管理局公开资料中,查到她的住家地址的。这个悲剧迫使国会修改有关保护驾驶执照资料的立法。
1993年美国参议院通过《1589号议案》,1994年美国众议院通过《3365号议案》,威廉.克林顿总统在1994年9月13日,将之簽署成保护驾驶执照与有关资料的《美国法典103-322》。
美国人民得到更进一步的隐私权利保障:汽车管理局不得在未授权下公布任何人的资料与档案。
1992年,维吉尼亚州联邦众议员吉姆.莫兰(Jim Patrick Moran),在美国众议院提出汽车管理局资料必须严格保密的动议,得到通过,是为著名的《1994年驾驶人隐私保护法》。
违反《1994年驾驶人隐私保护法》者,每次可被罚款高达两千五百元。
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恶意公布其住家、工作、眷属、驾照、护照等,属于联邦轻罪,最高可以罚款五千元,或最高入狱一年,情节严重者,或两者并罚。
美国联邦司法部要求各州的汽车管理局,必须限期完成保护资料的工作。凡失职者,司法部长有权对该州,处于最高每天罚款五千元的权力,直到保密工作满意为止。
任何官员或公职人员,如果没有检验过合法授权书,而擅自释放或公布资料者,属于同犯,刑期与罚款,亦属美国联邦轻罪。
在法理上,触犯美国联邦刑事法律的罪名只有一种,就是犯法。但在技术上则划分为两大类:被判处入狱一年以下的犯罪称之为轻罪(misdemeanor),判处一年监狱期以上的犯罪称之为重罪(felony)。
美国每州都有保护隐私权利的完善法律,各自依照情况需要,制定惩罚与赔偿的条款。
维吉尼亚州在1977年通过立法,严格保护个人隐私权利,2015年修改,加强保护儿童与妇女的隐私权利。
在维吉尼亚州,甚至于连相片、画像、名字,在未经本人同意,或经当事继承人的同意,都不可以使用。《维吉尼亚州法典》更规定,即使当事人死后二十年之内,也不可以使用,否则以侵权论之。
《维吉尼亚州法典》8.01-40(A)规定:未经授权而私自公布个人驾照、护照、工卡等个人文件或证明,属于侵犯个人隐私权利的犯罪行为。
受害者有权要求法官下令制止与经济补偿,对恶意触犯者,可以向法庭要求惩罚性的损失赔偿。案情严重者,检察官拥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力。
不停地朝着现代文明社会华丽演变的美国法律,从公开禁止避孕、到公开禁止同性恋、到1972年的允许合法婚姻夫妇避孕权利、到1973年的所有妇女全拥有合法堕胎权利、到1977年十六岁以上女性有避孕权利、到2003年的保障同性恋权利、到2015年的同性恋全面合法化、再到2017年同性婚姻全面合法化,已经完成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利的时代任务。
美国的司法尊严和社会公义不容践踏。美国法律,无论是州法还是联邦法,绝对不容许尤其是恶意地侵犯个人隐私权利。
数以百计的州与联邦司法判例,已经清楚地、毋庸置疑地展示了一个事实:任何挑战这个近代文明和普世价值底线的人,必以羞耻与失败收场。
在美国最高法院宪法保护个人隐私权利护航下,美国人民朝着现代文明与普世价值大步飞跃,得到家庭伦理与社会公义的升华,现在保护和尊重个人隐私,已经是美国人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胜寒 2021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