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角大楼文件案:美国最高法院在国家安全与宪法权利间的选择(下)
五角大楼文件案:美国最高法院在国家安全与宪法权利间的选择(下)
---从《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到《美国 诉 博尔顿案》--
第一:《间谍法案第73条》的文字太广泛,广泛到无边无际,使人无所适从,什么叫做或导致危害美国安全?如果这些文件之目的是教育大众的话,难道也是或导致危害美国安全吗?
第二:如果美国司法部长相信这些行为是刑事范围的话,为什么会在法庭采取民事程序来申请预先制止令呢?显然有着难以调和的法理矛盾;
第三:在《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广泛的意义上来看,且不论政府在民主社会体系下,曾经在美国法院取得数次制止令的得失,但政府在这些文件上的错误判断和不端行为,恰恰正是《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维持至今的主要理由。
曾在美国最高法院辩论过十三件上诉案子的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于1936年7月9日在纽约市出生,父母都是犹太裔美国人,1960年度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与饱受阿尔茨海默氏病毒(Alzheimer's disease)折磨的妻子埃弗拉特.苏拉斯基(Efrat Surasky)住在纽约,他有两个都是大名鼎鼎的孩子:
他的女儿罗尼.艾布拉姆斯(Ronnie Abrams)是巴拉克.奥巴马总统提名的纽约南区美国联邦法院三款法官,拥有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的儿子丹尼尔.艾布拉姆斯(Daniel Abrams),是美国电视圈的拔尖红人。
亚历山大.比克尔一出庭,就和美国最高法院院长沃伦.伯格杠上了 :“我们在13号开始刊出,14号和15号继续刊出,政府在14号傍晚才有所反应,声称是发生了严重的危险,明显地不是那回事。”
沃伦.伯格问道 :“阁下的意思是否在说---阁下是否允许对事情还没有弄清楚,就要采取行动的行为?”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院长先生---”
沃伦.伯格打断他的话题 :“或就那样,把刚开完会的憔悴律师硬拉上了法庭?”
亚历山大.比克尔说 :“我准备就这个议题有所说明。从过去在法庭上交叉询问政府律师时得知,政府高层官员在星期天早上,就阅读过报纸上的文件了,但到了次日交叉询问时才有所反应。
现在政府反对我们的法理,根据是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穆雷.格尔芬法官并没有声明接受这个法理。
在我们的书面辩护中,采用了大部分的篇幅来辩论,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并不适用于本案。我把这个法理带到了美国第二巡回联邦上诉法院,依然没有被确认,可以证明我们的辩论是有效用的。
我们在这个议题上之让步,是因为在宪法之前的这种禁止令,不是绝对可以成立。我们的立场是双面的。
第一面是关于宪法规定的权力分立原则,基于此,我们认为美国总统无权颁发违反宪法原则的禁止令;
第二面是《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保护出版自由原则,基于这两条原则,我们认为最佳的结论是取消所有的禁止令与上诉状。”
波特.斯图尔特问道 :“第一面的法理是什么? ”
亚历山大.比克尔说 :“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
波特.斯图尔特说 :“是的。”
亚历山大.比克尔继续说 :“我之所以让步的原因,是副部长先生所坚持固有的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特权,但是美国总统并没有这种权力---。”
波特.斯图尔特打断比克尔的话题 :“基于什么法理?”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我们的宪法原则。任何法规必须经过美国国会立法程序始得生效。美国总统并没有绝对的权力,仅仅使用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即可达成保密文件的立法权力,所以美国总统也没有那种凭着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即可任意地把任何文件列为机密文件。
在《信息自由法案》下,美国总统连合理的标准立场都没有,就下令限制民间的言论自由。
过去的案例显示,刊出例如军队的驻扎地点、或调动军队的时间,或目的地等特殊状况下,禁止令尚有其存在价值,但这种状况完全不适用于本案。
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经常受到有力的挑战,在《净志平林 诉 美国案》与在《扬斯顿铁工厂 诉 索耶案》中,都曾被挑战和被否定。”
《淨志平林 诉 美国案》是美国民权律师在美国最高法院,挑战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使用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关押在美日人的暴政的划时代大案。
虽然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净志平林败诉,富兰克林.罗斯福取得了短暂的法庭胜利,但历史的发展却得出相反的结论:
共和党总统罗纳德.里根签署了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否定了富兰克林.罗斯福的美国总统行政命令;
民主党总统詹姆士.卡特下令全面调查富兰克林.罗斯福非法关押在美日人事件后,得出富兰克林.罗斯福的关押在美日人行为“是一种非法的暴政”结论。
据此,美国国会通过议案向在美日人道歉,并对当事人支付每人两万美元经济与精神的赔偿。
亚历山大.比克尔结束他第一波的法理辩论说 :“我的建议是在《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保护下,在非立即严重危国家安全前提下,美国总统虽然拥有固有的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特权,但是绝对没有下达禁止令限制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力。”
哈罗德.布莱克门质问说 :“我所说的伤害,指的是士兵的死亡、盟国的破坏、增加与敌人谈判的困难,外交与谈判人员谈判的无力感,阁下不同意这些后果吗?”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大法官哈罗德.布莱克门先生,我并不是全面地反对这些状况,比如说士兵的死亡等,但我不相信禁止令会与这些事情有任何的关系。没有任何的政府官员出来证明与此有关,也没有任何的法官裁决与此有关。”
哈罗德.布莱克门继续挑战说 :“你比我更了解这些记录。罗伯特.威尔金斯(Robert Leon Wilkins)法官在《华盛顿邮报》案件裁决书中说,他认为有几点的机密文件,可能会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影响。我再问你一遍,你还是不同意罗伯特.威尔金斯法官的意见,你还是认为于此无关吗?”
亚历山大.比克尔巧妙地避重就轻说 :“啊,对不起大法官先生,对于《华盛顿邮报》的事情,我并不很清楚。”
拜伦.怀特问道 :“教授,阁下的立场到底是不是同意这些伤害?”
亚历山大.比克尔说 :“在这个议题上,我的立场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是使用标准与美国总统独行其事,美国总统独行其事的案例已经发生在《净志平林 诉 美国案》中了,较之美国总统独行其事,我倾向于依法行事,美国总统独行其事才会伤害到这个国家。”
拜伦.怀特问道 :“我相信你会在四十七卷的文件中,有些是应该列为机密文件的看法上有所让步,是吗?”
亚历山大.比克尔说 :“那正是臭名昭著的主要原因。”
拜伦.怀特评论道 :“我不需要阅读所有的文件,也不需要阅读报纸的提议,在四十七卷文件中没有任何伤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就可得出文件应是绝密等级的标准,阁下不会拒绝这种理论吧?”
亚历山大.比克尔说 :“大法官先生,我从未近距离接触那些文件,因而没有什么理解。”
拜伦.怀特追问道 :“可以理解,但你的应有立场是,且不论是否有那些文件存在,难道没有任何的文件满足阁下的标准吗?”
亚历山大.比克尔说 :“从递交给法庭上的文件来看,这全是些军事范畴,在既有的轨道上顺利推行。这些文件显示,无法达到任何《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标准的要求,我相信《纽约时报》的人,在我有机会的浏览下,那些文件有点像未来的学术性论文。”
波特.斯图尔特追问道 :“阁下的标准是否在出版物直接地伤害到国家安全时,才能够说是件非常严重的事件?”
亚历山大.比克尔说 :“绝对正确。”
波特.斯图尔特问道 :“我把阁下的基本辩论综合一下,得出只有在有关法规之下,如果发表机密文件才会可能导致国家伤害,是吗?”
亚历山大.比克尔说 :“是的。只有在那种状况下,我才会表明立场。”
波特.斯图尔特问道 :“现在,亚历山大.比克尔教授,那是可以理解的,在不可避免地真实之下,在许多资料依然在保密期间,只能抽象的来谈论了?”
亚历山大.比克尔说 :“是的。先生。”
波特.斯图尔特评论道 :“让我告诉你一件假设的案件,假如我们法官回到办公室翻开保密的文件后,发现一些决定说服我们的情况:公布这些文件等同宣判了一百名年青军人的死刑,我们该怎么办? ”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大法官先生,我希望我们能够有涵盖这方面的法规。”
波特.斯图尔特道 :“啊,那里并没有,所以我会问我们该怎么办?”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我只对自己有信心的案件发表意见。这件困难的案件会对权力分立产生坏的影响。”
波特.斯图尔特道 :“这对国家没有危害?”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没有的,先生。”
波特.斯图尔特道 :“现在的越南每周有二十五名美军的死亡!”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这是刊出文件与不幸事件间直接连锁的因果反应。”
波特.斯图尔特评论道 :“我觉得也是如此。”
沃伦.伯格继续波特.斯图尔特的话题说 :“亚历山大.比克尔教授,认我修改一点那个假设,假设有了充分的资料,法官们认为文件的泄露对正在为俘虏谈判造成困扰,而延迟了俘虏的释放,在你的观点来看,应该或不应该停止继续泄露文件来帮助俘虏的早点释放?”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院长先生,这个问题正是本案接近核心的要点,我只有在如果因为文件刊布而引起直接与立即的连锁因果反应时,才会对事件评论。除非能够证明刊登文件就会发生那种事情,真正的辩论是否应该把出版物附加在增加困难上。
院长先生,任何事情包括《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在内,都有一定的社会风险,较之《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对这个社会的重要性,对自由威胁的风险而言,我认为是值得一冒的。”
沃伦.伯格评论说 :“从阁下的言论中,虽然阁下没有直接说出来,但我有一个感觉,阁下并不像法庭对外交与军事考虑的那么重视。”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对不起,院长先生。”
沃伦.伯格继续评论说 :“我有种感觉,你并没有考虑这些足以成为禁止令的法理基础。”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在本案的情况下,我在心里非常清楚地相信,美国总统在没有法定权力下,没有到法院寻求禁止令的权力,就像《扬斯顿铁工厂 诉 索耶案》案例一样,是永远得不到的。”
沃伦.伯格尝试着发言,但只说了半句话 :“等我来---”,
亚历山大.比克尔打断了他的话茬 :“我不知道在哪里有那种法定权力?但在本案中没有,如果有的话则另当别论,我会面对它,假如我见到了那种法定权力,我会研究其定义是什么。”
雨果.布莱克挑战亚历山大.比克尔说 :“在目前的法定权力来说是有所不同的,因为《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限制出版自由的法律,要美国总统拥有那种法定权力,难道阁下是在建议美国国会去通过一些限制出版自由的法律吗?”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不是的。我会在这种绝对的有伤禁止令的前提下有所让步,总而言之,美国总统不可以在没有法定权力的情况下私自行动,因为那会伤害到权力分立的宪法原则。”
雨果.布莱克继续挑战亚历山大.比克尔说 :“就事论事,难道美国国会就不能依照立法程序通过这些即使是非法的法律吗?”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啊,大法官先生,除非没有选择,我真的不想在这个议题上展开辩论,我希望---”
雨果.布莱克打断比克尔的话茬道 :“这不就是阁下给我留在心中的强力观念吗?”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我在回答沃伦.伯格院长的问题时,已经说得很清楚,我不会在总统没有法定权力的情况下去私自采取行动法理上作出任何的让步。”
沃伦.伯格加入辩论说 :“亚历山大.比克尔教授,我有个提示作为交换的意见。总的来说,有任何对新闻记者的法定权力来防范消息来源的公开,已经有了好几件案例摆在那里,在大陪审团调查刑事案件时,拒绝提供信息来源,新闻媒体声称《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赋予保护信息来源的权利,否则新闻信息来源将干枯,这种理论也使用于本案的新闻媒体吗?”
亚历山大.比克尔回答说 :“在案件中,政府无法清楚地证明也无法从别处得到证据,或不可避免地成为刑事犯罪的核心焦点,为了避免新闻来源干枯,《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应该为新闻记者提供有效的保护。”
沃伦.伯格辩论说 :“是的。新闻记者可以辩论《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权利,但政府是否可以同时拒绝承认这种权利?”
亚历山大.比克尔结束辩论说 :“院长先生,这显然是有些不公平与不平衡,但是在维护《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原则前提下,《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应该赋予新闻记者的保护权利。”
亚历山大.比克尔的辩论焦点有七:
第一:鉴于权力分立的美国宪法原则,美国总统没有超越国会自行制定保密文件法律的法定权力;
第二:美国总统行政命令不见得全部正确,有不少被美国最高法院推翻的案例;
第三:《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赋予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不可剥夺;
第四:如果《纽约时报》推出的五角大楼文件是触犯了美国联邦刑事罪名,但美国政府却采用民事法律程序来处理,这全然违背了美国司法原则;
第五:美国总统行政命令不能替代美国国会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法律;
第六:宪法权利高于政府利益;
第七:美国司法部无权干涉《纽约时报》的出版自由。
1971年6月30日,美国最高法院6票同意3票反对的裁决出炉:美国政府败诉。
投同意票的是雨果.布莱克、威廉.道格拉斯、威廉.布伦南、波特.斯图尔特、拜伦.怀特与瑟古德.马歇尔;
投反对票的是沃伦.伯格、哈罗德.布莱克门和约翰.哈伦。六位投同意票的大法官几乎是清一色的自由派。
投反对票的三位大法官全是共和党:沃伦.伯格和哈罗德.布莱克门是理查德.尼克松总统提名的,两人本来就是同乡好友,哈罗德.布莱克门结婚时,沃伦.伯格是他的伴郎。
当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出缺时,是沃伦.伯格向理查德.尼克松总统大力推荐了哈罗德.布莱克门,两人的同意票率超过83%。
约翰.哈伦是共和党总统德怀特.艾森豪总统提名的,在年青时曾参加过三K党的雨果.布莱克,代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多数意见撰写裁决书,“此案根本不需要开庭辩论就应该将之驳回”,简短有力,直指法理的要害 :
“我们认为政府起诉《华盛顿邮报》的案子应该撤销。在这件案子开始要求恶名昭著的禁制令时,根本不需要开庭辩论就应该将之驳回,因为这是明目张胆的不可原谅的在违反《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我们的政府在1789年时通过了《美国宪法》。
1791年时通过了包括《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在内的《权利法案》,共和国成立以来的一百八十二年后,政府来到美国联邦法院说,《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不是那样子的,对这个国家来说,极其重要的言论自由是可以禁止的。
来到我们这里要求禁止或惩罚新闻媒体的出版自由时,美国行政部门看来是忘记了《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基本诉求历史。
当年《美国宪法》通过时许多人就持着强烈的反对态度,因为《美国宪法》里面没有确保基本自由的条款,害怕中央政府有权干预人民的宗教、出版、言论、集会等自由。
为了解决这些困扰,詹姆斯.麦迪逊制定了保证基本自由的种种权利,是为包括《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在内的权利法案,永远不允许立法、司法或行政部门制定任何限制这些基本权利的法律。
《权利法案》彻底改变了美国宪法的面貌。在《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里,开国元勋们赋予了出版自由,乃民主政治无法缺少的基本要素。
新闻媒体的任务是为监督而服务,而不是配合统治者。只有将政府管制新闻的权力彻底的废除掉,新闻媒体才能永远自由地去责难政府,只有保护好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权利,新闻媒体才能将手握的秘密让人民知道,只有没有管制的新闻媒体才能有效地揭发政府的欺诈。
为了避免将那些无辜的军人派到异域送命或挨枪子弹,至高无上的自由新闻媒体职责,就是要防范政府欺骗人民。本庭不会允许行政、立法或司法部门,假借国家安全的名义,或者是透过立法来管制新闻媒体的行为。
那个无边无际而模糊的国家安全轮廓字眼,不能作为推翻《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基本大法的法理。
如果美国政府行使预先制止令权力,必须提出充足证据,说明该出版物危害国家安全程度,已经严重到无法挽回的地步,但是在本案中,美国政府并没有达到这个要求。
美国政府在法院寻求泄露国家机密文件《美国对越南政策决策过程历史》的《纽约时报》与《华盛顿邮报》的预先制止令,我们批准了这件诉讼文件移送命令。
1931年的《尼尔 诉 明尼苏达案(Near v. Minnesota)》裁决道 : 任何意图在本庭索取预先制止令的案件,都会承受着严谨的宪法合法性推定,只因那些沉重责任,来自难有正当理由来获得预先制止令。
纽约南区美国地区联邦法院的《纽约时报》案件,哥伦比亚特区地区美国法院与哥伦比亚特区美国第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华盛顿邮报》案件,裁决政府没有达到那种法则,我们同意。
我们裁决维持哥伦比亚特区美国地区法院的裁决,原判撤销哥伦比亚特区美国第二联邦巡回地区上诉法院的裁决。本庭的裁决,立即生效。此令。”
威廉.道格拉斯附加赞同意见说 :“为了避免政府横加管制新闻媒体,自由的新闻媒体是绝对必要的。”
拜伦.怀特认为 :“行政部门有责任确保国家安全方面文件与资料的安全,怎么样也好,至于国防和国际事务,美国总统行使着的独立宪法权利的行政命令,实际上这并未经过立法与司法部门的检验。”
波特.斯图尔特附加赞同意见说 :“政府没有了权力制衡,行政当局将敢肆无忌惮地对普通百姓撒谎,只有公众的责难才能有效地保障主民主体系。”
总结在《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裁决书和附带意见书里,有十二句一直为后世法学家们大力肯定和赞扬的金石名言:
第一句:美国政府在这件案子开始要求恶名昭著的禁制令时,此案根本不需要开庭辩论就应该将之驳回;
第二句:新闻媒体的任务是为监督而服务,而不是配合统治者;
第三句:至高无上的自由新闻媒体职责,就是要防范政府欺骗人民;
第四句:来到我们这里要求禁止或惩罚新闻媒体的出版自由时,美国行政部门看来是忘记了《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基本诉求历史;
第五句:只有将政府管制新闻的权力彻底的废除掉,新闻媒体才能永远自由地去责难政府;
第六句:只有保护好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权利,新闻媒体才能将手握的秘密让人民知道;
第七句:只有没有管制的新闻媒体才能有效地揭发政府的欺诈;
第八句:本庭不会允许行政、立法或司法部门,假借国家安全的名义,或者是透过立法来管制新闻媒体的行为;
第九句:任何意图在本庭索取预先制止令的案件,都会承受着严谨的宪法合法性推定;
第十句:那个无边无际而模糊的国家安全轮廓字眼,不能作为推翻《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基本大法的法理;
第十一句:美国总统行使着的独立宪法权利的行政命令,实际上这并未经过立法与司法部门的检验;
第十二句:政府没有了权力制衡,行政当局将敢肆无忌惮地对普通百姓撒谎,只有公众的责难才能有效地保障主民主体系。
通过这十二句流传千古的著名裁决,世人可以更清楚地见到七大现代文明指标:
第二是:什么是真正的美国价值;
第三是:什么是真正的权力制衡;
第四是:什么是真正的美国宪法保护言论自由权利;
第五是:什么是真正的防范独裁暴政不会诞生的客观环境;
第六是:什么是真正宪政法治社会梦寐以求的司法独立;
第七是:更重要的是,什么是真正的使美国民族不会灭亡的磐石根基 : 永远不会是用顺风说好话取悦当局,而是全民奋起用行动监督政府。
反对意见以沃伦.伯格院长的观点为主,但显得虚弱无力 :
“在国家遇到重大事件时,无拘无束而自由的新闻媒体乱加议论,将因冲突而会带来另外一场重大事件。对于一个有效能的现代政府,这些行为需要仔细研究讨论。”
约翰.哈伦和哈罗德.布莱克门附和沃伦.伯格院长说 :“在保护国家安全问题上,这是美国最高行政者的特权,而这些行为已经造成了执行上的障碍。”
《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在法庭上的大战结束了,但因此案引起的争议恐怕永远不会结束。
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可能也是最后一次,美国政府是否有权以国家安全的法理,到法庭去申请查禁书刊,或禁止言论自由宪法权利。
《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例显示出一个法治社会的特点:蒙眼的司法之神不允许包括政府在内的个人或机构,拥有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权,而特权正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天敌。
《纽约时报》于1971年6月30日在美国最高法院取得胜利后,于1971年7月1日,隆重推出《五角大楼文件》第四和第五两大都分,于7月2日推出第六部分,7月3日推出第七部分,7月4日推出第八部分,7月5日推出最后的第九部分。
《纽约时报》用无与伦比的道德勇气为美国人民知情的权利奠定了扎实的法理基础。
《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之后,除了半法盲总统唐纳德.川普,跑到法院要求查禁一本关于揭发他丑陋嘴脸的新书外,再没有任何美国政府部门,到美国法院去要求查禁任何的出版物。
美国是一个崇拜英雄,鄙视奴才的国家,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因力抗强权,戳穿美国政府的谎言欺世而成为民间英雄。
《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案例后四十二年,发生了远比《五角大楼文件》事件更严重的爱德华.斯诺登(Edward Joseph Snowden)泄密事件。
当年的丹尼尔.埃尔斯伯格采取了在法庭上与美国政府较量的手段,现在的爱德华.斯诺登则采取了避而远之的办法,跑到俄罗斯去寻求政治庇护。
这里没有是非对错的问题,但从美国政府的反应来看,已经是直接肯定了丹尼尔.埃尔斯伯格的英雄气概。
以年青时反越战起家前美国国务卿约翰.克里(John Forbes Kerry)在接受MSNBC电视采访时,痛骂爱德华.斯诺登说 :
“爱德华.斯诺登是一位懦夫与叛徒,他应该像个男人似的回来面对他的审判。爱国者不会跑到俄罗斯寻求政治庇护,不会到古巴寻求政治庇护,不会到委内瑞拉寻求政治庇护,他们会在这里为事情而战斗,这里有许多的爱国者,你回顾一下当年五角大楼文件的丹尼尔.埃尔斯伯格,他就是站在美国法庭上为案件申辩的。”
约翰.克里的肯定并没有得到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善意的回应,显然拍马屁是拍到马腿上了。
这位可能是美国历史上最没有作为之一的前美国国务卿,忘记了丹尼尔.埃尔斯伯格所肯定的,是敢于揭发政治黑暗的爱德华.斯诺登,而不是软腿软脚的约翰.克里。
何况,假使爱德华.斯诺登在法庭上与美国政府斡旋,在《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判例的威胁下,美国政府在美国最高法院,不见得就能如愿以偿地把他定罪。
历史告诉世人,有否新闻检查制度是鉴别文明法治社会与独裁专制国度的试金石。
越是对自己的政治制度没有信心的暴政,越是要依赖新闻检查制度来维持其专制非法统治。
其实新闻检查制度,除了自欺欺人外,并起不了什么重大的作用,唯一的功效,就是在自我意淫,自掘坟墓,自与全国为敌。
《华盛顿邮报 》记者桑福德.昂加尔(Sanford Ungar)在他的《报纸与文件(The Papers & The Papers)》书中评论说 :
“推出五角大楼文件的《纽约时报》虽然卖出了一百万份,但反应甚微。《格维尔版五角大楼文件》印了两万套,除了学术机构外,仅卖了几百套就无人问津了。
没有一套《五角大楼文件》的出版物是完整版,有关外交谈判的四大卷,依然被法庭密封。
纽约州美国联邦众议员奥格登.里德(Ogden Rogers Reid)、加利福尼亚州美国联邦众议员约翰.摩西 (John Emerson Moss),连同密苏里大学新闻系教授保罗.费舍尔(Paul Fisher),入禀美国联邦法庭要求解密,但被维护《华盛顿邮报》出版自由的格哈德.格塞尔法官,以国家安全为法理,拒绝解密。
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化了二十五万元的律师费 ,《纽约时报》化了二十万元的律师费 ,《华盛顿邮报》化了七万元的律师费。”
1971年的二十五万美元,相等于现在的市值一百二十万美元,代价非轻。《五角大楼涉密文件》官司虽然闹得沸沸扬扬,但对现实政治并没有产生任何不良的影响,完全是权力傲慢下的司法闹剧。
1979年,亨利.基辛格在他的《白宫岁月(White House Years)》第1021页中承认 :“我不相信刊出《五角大楼涉密文件》,会对河内最后作出1971年的决定产生任何的影响。”
2011年5月4日,时过境迁,大部分的当事人已成历史,美国国家档案局把《五角大楼涉密文件》全部解禁,虽然已经没有了任何的时效意义,但却成为重要的学术研究材料。
总部设在巴黎的无疆界记者组织,所公布的2014年新闻自由指数评比指出,美国的记录并不光彩,在一百八十个国家中排行第四十六,仅次于第四十七名的海地,连排名四十二名的南非都比不上。
2014年新闻自由指数的倒排榜:第一名是东非厄立特里亚;第二名是朝鲜;第三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恶名昭著的东非厄立特里亚倒排第一,朝鲜倒排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然是传统性的、羞辱性的长期倒排垫底,可见天理昭昭,公道自在人心,可见残暴作恶者不会得到历史的善评。
在新闻自由指数排行榜上,前三名全是北欧国家:第一名是芬兰,第二名是荷兰,第三名是挪威。
争取和维护《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赋予的言论与出版自由,是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的主流,美国人民从没有停止过奋斗的脚步。
司法独立存在的客观环境,为各种领域的民权运动铺垫下气势磅礴的舞台,但在传统遗毒尚未彻底清除,在政客依然意图垄断信息的大环境下,尚且有待努力。
在更深一层的意义上来说,《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所彰显的是司法独立的重要。司法独立是维持文明社会的中坚力量,欠缺了真正的司法独立,不仅任何的民权保障将不会有任何的前途,国家与民族也必然在独裁暴政的恶性循环下逐渐灭亡。
《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在政治层面上,彰显出《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的庄严性。
这条宪法成为美国人民普世价值中的主要诉求。在文化层面上,有力地彰显出什么是美国式的爱国 : 不是为当权派文过饰非,而是揭发政府的一切黑暗勾当,形成庞大的民间监督力量,从而达到文明社会的境界。
因而有美国政论家指出:美国的政治结构,已经不是三权分立,而是四权分立---第四权就是与其余三权分庭抗礼的新闻舆论监督和抗衡。
《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史上仅有的政府查禁出版自由案例。实际上,在美国司法史上,也没有几件类似的案例,全部加起来也只是寥寥的四、五件而已。
美国司法史上,政府向法院请求事前禁止出版书籍(prior restraint)的案例极少,远少于针对报纸、杂志或电影的禁令案件。
美国历史上出现过的政府正式到法院要求禁止出版书籍的案件大约只有数件,且真正进入联邦法院、留下判例记录的更是凤毛麟角。
主要的原因是美国联邦法院在《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巨大法理下,对于政府的任何要求事前禁止诉求皆抱有极其的敌视态度,没有哪位美国联邦法官公开支持政府这种勾当的案例。
在没有成功案例的大环境下,美国政府不敢贸然递状要求事前查禁,于是就采用穿小鞋伎俩来处理不喜欢的书籍或文章。
美国政府多采用行政压力、威胁、撤稿等手段,意图达到不可告人之寒蝉目的。
在美国最高法院1931年的《尼尔 诉 明尼苏达州案(Near v. Minnesota)》,加上1971年的《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两个判例下,直到半个法盲的唐纳德.川普之前,美国政府再没有到法院自讨没趣的记录。
地标式的《尼尔 诉 明尼苏达州案》是美国司法史上禁书案例的分水岭,与《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同等重要。
明尼苏达州有一条道德性法律:《明尼苏达州1925年公共滋扰法 (Minnesota Public Nuisance Law) 》, 全文如下:
“任何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协会或组织的成员或雇员,或是公司的官员、董事、成员或雇员,从事以下业务:定期或惯常地制作、出版或发行、持有、出售或赠送(a)淫秽、下流、好色的报纸、杂志或其他期刊,或(b)恶意、诽谤、诋毁的报纸、杂志或其他期刊,均构成妨害公共秩序罪。所有此类报纸、杂志或其他期刊均被宣布为妨害公共秩序罪,并应按以下规定予以禁止和制止。”
这是一条所谓的《明尼苏达封口法(Minnesota Gag Law)》,允许法院关闭任何他们认为是恶意性、丑闻性、诽谤性的报纸或刊物。
杰伊.尼尔(Jay Morgan Near)是一位声名狼藉的白人,他留下的个人资料并不多,只知道他在1872年,出生于明尼苏达州农村地区,于1936年逝世,没有进过大学,年青时写过一些极具争议性的文章,主要是观点就是讨厌黑人,反对犹太人,排斥移民,典型的一位白人至上主义者,但也抨击贪污腐败官员。
1927年,杰伊.尼尔与霍华德·吉尔福德(Howard Guilford)在明尼阿波利斯创办了地方小报《星期六新闻报(Saturday Press)》。
这份报纸以揭露地方政府腐败、警察与黑帮勾结为主要内容,诉求的对象是对城市政治不满意的族群。
在这个大前提下,无可避免地成为既得利益者要清除的对象,而《明尼苏达州公共滋扰法》恰好提供了整肃《星期六新闻报》的法理依据。
个性固执而强硬的杰伊.尼尔当然不会就此罢休,他不是传统上的民间英雄,但也就是因为他的倔强不认输个性,促成了美国司法史上一次辉煌的胜利。杰伊.尼尔不是一个完美的人,但他推动了一个完美的宪政原则。
明尼阿波利斯治安当局以《星期六新闻报》已经触犯了《明尼苏达州公共滋扰法》,强行将之关闭。
亨内平县(Hennepin County)地方法院发布了一项临时禁令,禁止出版,该禁令后来被改为永久禁令。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维持了该项禁令。
杰伊.尼尔律师团向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做出了第二次的上诉。
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做出了第二次的裁定说,其第一次裁决已基本确定《明尼苏达州公共滋扰法》符合明尼苏达州宪法,无论是被告提出的州宪法挑战,还是基于《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正当程序的新论点,都无可争议,维持原判不变。
剩下的唯一司法途径,就是上诉到首都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
杰伊.尼尔不服,认为《明尼苏达州公共滋扰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和《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所保障的新闻自由,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是为彻底改变美国司法观念的《尼尔 诉 明尼苏达州案》。
《尼尔 诉 明尼苏达州案》于1930年1月30日在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听证,出席的九位大法官是:
第一位:首席大法官查尔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es) ;
第二位:奥利弗.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
第三位:威利斯.范德文特(Willis Van Devanter);
第四位:詹姆斯.麦克雷诺兹(James Clark McReynolds);
第五位: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Dembitz Brandeis);
第六位:乔治.萨瑟兰(George Sutherland);
第七位:皮尔斯.巴特勒(Pierce Butler);
第八位:哈兰.斯通(Harlan Stone);
第九位:欧文.罗伯茨(Owen Roberts)。
研究美国最高法院者都会发现,这九只蝎子的组合,真可谓是风云际会。把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戏称为蝎子,或许是奥利弗.霍姆斯的得意杰作。
用“一瓶九蝎(nine scorpions in a bottle)”传神地来形容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的说法,已经深入人心。
有论者认为这个“一瓶九蝎”是来自哈佛法学院名教授亚历山大.比克尔(Alexander Bickel)的嘲讽,而不是源自奥利弗.霍姆斯。
这位英年早逝的法学才俊,曾在《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中,代表《纽约时报》以6比3的压倒性裁决,击败美国政府而名噪一时。
查尔斯.休斯是美国最高法院第十一任院长,在他任内,是美国最高法院最黑暗、最堕落的年代,论者认为查尔斯.休斯因为软弱而导致美国最高法院的幽暗无光,事实上并非完全如此。
美国最高法院院长的权力有限,投票时也只有一票之权,其态度对于其余大法官的决定,没有任何的影响,九位大法官就是九座独立的律师楼,也是九座独立的大山,更是九只独立的蝎子。
首席大法官并没有开除或制裁其余八位经过美国总统提名、美国国会确认的大法官权力,因而当其余大法官行为不检时,唯有依赖民间舆论的监督制裁,或美国国会的弹劾罢免,除此以外,可谓束手无策。
导致美国最高法院堕落的,不是首席大法官查尔斯.休斯,而是“高院四人帮(Four Horsemen)”---四名白人至上主义、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反犹太、反华人、反移民、无法无天的法贼---詹姆斯.麦克雷诺兹、威利斯.范德文特、乔治.萨瑟兰和皮尔斯.巴特勒。
“高院四人帮” 顽固维护 19 世纪的自由放任宪法观,系统性阻挠美国国会应对大萧条的经济改革,在社会正义、劳工保护、行政国家发展等方面造成严重阻滞。
詹姆斯.麦克雷诺兹是“高院四人帮“的头子,他的恶迹斑斑,可谓磬竹难书,他不仅是公开反对犹太人,而是公开仇视犹太人,他拒绝与路易斯.布兰代斯同坐合影,会议时,每当路易斯.布兰代斯发言,詹姆斯.麦克雷诺兹就离席而去,耻以聆听。
1938年7月9日,另外一位美国最高法院犹太裔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谢世,詹姆斯.麦克雷诺兹公开的乐不可支,连走路都踏着音乐拍子,当然拒绝在哀悼函上签字。
在本杰明.卡多佐生前,詹姆斯.麦克雷诺兹拒绝与他交谈,连招呼都不打一个,其对犹太裔美国人的苦大仇深,已经到了变态的程度。
当路易斯.布兰代斯到美国最高法院赴任时,詹姆斯.麦克雷诺兹在自己的大法官办公室外面大门上,贴了一张白纸,上面写着:“不要犹太佬!(NO JEWS!)”
詹姆斯.麦克雷诺兹公开歧视女性,更反对女性从事法律职业。每次开庭前,只要见到女性律师,立即眼球朝天,阴阳怪气地唉声叹息:“怎么搞的?怎么又是个母的?“
詹姆斯.麦克雷诺兹在与女性律师交谈时,态度嚣张,狂妄无礼,横眉竖眼,大呼小喝,恣意凌辱。
在詹姆斯.麦克雷诺兹眼里,黑人律师与女性律师同样属于使人厌恶的群体,他肆无忌惮的羞辱黑人律师,每当黑人律师讲话时,他或就扭转黑皮高椅,椅背朝之,或把双脚放在桌子上,或翻开报纸读报,或用报纸覆面,或作小丑动作,耻辱地彰显他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尊严和威风。
如果在办公室里见到有黑人在,詹姆斯.麦克雷诺兹就立刻离开。他拒绝任何的黑人或女性与他作任何形式的交流。
其余的几位大法官如威廉.塔夫脱、查尔斯.休斯与奥利弗.霍姆斯等,都曾公开表态说“无法与之相处”,美国新闻舆论则评之为“美国最高法院史上最令人厌恶的大法官”。
“高院四人帮”的二当家威利斯.范德文特的恶迹斑斑,不全是彰显在他的人格层面上,而是在法理混乱格局里。
威利斯.范德文特认为美国最高法院1905年的《洛克纳 诉 纽约案(Lochner v. New York)》裁决的以“契约自由”为核心,否定工时限制法,就是所谓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洛克纳时代(Lochner Era)。
洛克纳时代的核心理念有五:
第一:经济自由(Liberty of Contract);
第二:以实质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限制政府监管;
第三:对经济立法采取强烈怀疑态度,尤其是劳动保护、工资、工时、商业监管等领域;
第四: 法院扮演“积极但保守”的角色,以维护自由放任(laissez-faire)经济秩序,法院自认为是宪法秩序的守护者,防止多数暴政侵害个人经济自由;
第五:将经济自由视为《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自由概念的核心内容。
历史已经证明了洛克纳时代的必然没落,美国经济大萧条暴露自由放任经济的脆弱性,直接证实了法兰克林.罗斯福的新政有效推动国家干预经济的正当性。
威利斯.范德文特的肉体生活在20世纪,但他的灵魂却游荡在19世纪里,他拒绝新世纪已经到来的现实,20世纪30年代后,他开始拒绝撰写意见书,也不参加重要会议,却从不在投票时缺席,将工作量降到最低点,坚持不退休,占住茅坑不拉屎,以便维持所谓保守派的票数。
“高院四人帮”的老三乔治.萨瑟兰,与老二威利斯.范德文特半斤八两,只要是能够抹黑新政的案子,乔治.萨瑟兰是乐此不疲地参与,他歧视女性的力度,直追詹姆斯.麦克雷诺兹和威利斯.范德文特,甚至过之而不及。
在1923年的《阿德金斯 诉 儿童医院案(Adkins v. Children′s Hospital)》中,乔治.萨瑟兰傲慢地投下了反对票,法理居然是女性没有资格要求最低工资法。
乔治.萨瑟兰坚持政府不得干预私人经济关系,即使在大萧条的极端环境下,即使老百姓需要排队领面包,也绝不让步,他的所谓政治理念远比老百姓饿肚子来的更重要。
乔治.萨瑟兰对美国政府充满了敌意。他反对行政机构的扩张,否决美国国会的授权机制,阻碍现代行政法体系的形成。
“高院四人帮”的老四皮尔斯.巴特勒的反工会、反监管的反对立场是惊人的。他反对几乎所有的劳工保护法,在涉及工人权益的案件中几乎从不站在弱势方。
皮尔斯.巴特勒反对公共教育改革,认为政府越少干涉公共教育,老百姓就越能够得益,但他举不出一个例子能够佐证他的法理。
“高院四人帮”一个鼻孔出气,也共穿一条裤子,他们不与任何其他的大法官来往,也不与他们应酬,每个周末,四个法贼轮流在自己家里招待其他的三个同伙,平常上下班也是共进共出,浩浩荡荡,不论是午饭还是喝咖啡,“高院四人帮”都在一起,真是团结得很。
遇到投票,只要老大詹姆斯.麦克雷诺兹眼色一到,全伙一致,丝毫不差。任何关于法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新政的案件,不问对错,全部一致投反对票。
所有的国家工业复兴法案、农业调整法案、铁路退休法案、最低工资法案、工时法案、劳工保护法案,全在四个法贼的否决权下化为尘烟,导致了美国司法与行政和立法三个政府之间的冲突关系,就像美国最高法院的堕落声誉,达到历史性新高。
路易斯.布兰代斯是美国司法史上第一位犹太裔美国人大法官。他于1856年11月13日在肯塔基州路易斯维尔(Louisville)出生。聪明好学,十八岁进入哈佛法学院,毕业后留校为法学教授。
在路易斯.布兰代斯就读期间,正是美国法学院剧变的年代,教学方式从传统的黑字判例(black letter case law)锐变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大量的模拟法庭学习,奠定了他成为法官的扎实基础。
路易斯.布兰代斯毕业后,出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Horace Gray)的法律助理,两年的实战经验,使他赢得免考即或律师执照的荣誉。
当路易斯.布兰代斯的经济能力足够家用时,他开始从事自己认为有价值的事业---免费为穷苦的需要者提供法律服务,使他得了“人民律师(People′s lawyer)”的美誉。
1916年1月28日,伍德罗.威尔逊总统提名路易斯.布兰代斯出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由于他的犹太裔家族背景,震惊朝野。
路易斯.布兰代斯的出线,被视为美国犹太人进入国家最高权力核心的象征性时刻,打破了长期存在的对犹太人进入最高司法机构的禁忌。由于反犹太族群的尖锐攻击长达四个月之久。
路易斯.布兰代斯提倡个人隐私权,使他成为极负盛名的大法官之一。他自1916年6月5日宣誓就职,到1939年2月13日因病辞职,在位长达二十三年。
1941年10月5日,路易斯.布兰代斯病逝美国华府,享年八十四岁。
1931年6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就《尼尔 诉 明尼苏达州案》颁布5票同意4票反对的裁决。
就像所有的新闻舆论预测的结果一样,毫无悬念,投反对四票的就是“高院四人帮“---詹姆斯.麦克雷诺兹、威利斯.范德文特、乔治.萨瑟兰和皮尔斯.巴特勒。
这是典型的“高院四人帮”投票模式,美国最高法院的堕落和灰暗,就是毁在这四条毒蝎子手里。
投支持票的大法官是查尔斯.休斯、奥利弗.霍姆斯、路易斯.布兰代斯、哈兰.斯通和欧文.罗伯茨。
依照不成文的美国最高法院传统,凡是重大影响的案件,由首席大法官查尔斯.休斯亲自撰写裁决书:
“根据《明尼苏达州1925年公共滋扰法》,亨内平县检察官提起诉讼,请求禁止被告在明尼阿波利斯市出版一份名为《星期六新闻报》的刊物。该刊物被描述为恶意、诽谤性的报纸、杂志或其他期刊。
诉状称,被告于1927年9月24日以及随后10月和11月的八个日期出版并发行了该刊物,这些刊物‘主要刊登了恶意、诽谤性的文章’。
攻击对象包括《明尼阿波利斯论坛报》《明尼阿波利斯日报》的查尔斯·戴维斯(Charles Davis)和弗兰克·布伦斯基尔(Frank Brunskill)、犹太民族、1927年11月成立的亨内平县当时在任的大陪审团成员的梅尔文·帕索尔特(Melvin C. Passolt)、乔治·利奇(George Leach)。
这些文章构成了记录的327页。虽然起诉状中并未如此指控,但从双方的诉讼摘要来看, 查尔斯.戴维斯是受雇于某公民组织的特别执法人员,乔治.利奇是明尼阿波利斯市市长,弗兰克.布伦斯基尔是该市警察局长,而本案原告之一的弗洛伊德.奥尔森(Floyd Olson)是县检察官。
我们无需赘述起诉状所附大量证据的内容,只需指出,这些文章实质上指控一名犹太黑帮控制着明尼阿波利斯的赌博、私酒和敲诈勒索活动,并且执法人员和机构未能尽职尽责。
大多数指控都针对警察局长 , 他被控严重渎职、与黑帮有不正当关系以及参与贪污。
县检察官也被指控参与了贪污活动。他们被指控明知现状却未采取充分措施予以补救。
市长被控办事不力、玩忽职守。据称,一名大陪审团成员同情黑帮分子。当局要求成立一个特别大陪审团和一名特别检察官来
整体局势,尤其要调查一起针对吉尔福德(Guilford)的暗杀未遂案。
吉尔福德是最初的被告之一,根据文章所述,他在该期刊第一期出版后被黑帮枪杀。
毫无疑问,这些文章对文中提及的公职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提出了严厉指控,指责他们未能揭露和惩罚犯罪分子,导致犯罪猖獗。
1927年11月22日,本案开庭之初,根据经核实的起诉状,法院下令被告说明为何不应颁布临时禁令,并同时禁止被告在1927年9月24日至11月19日期间出版、发行或持有任何版本的期刊,以及出版、发行或持有该《星期六新闻报》的任何未来版本和任何其他名称的出版物,只要其中包含原告在本起诉状中或其他场合所指控的恶意、诽谤和诋毁性内容。
被告以起诉状未陈述足以构成诉讼理由的事实为由提出异议,并以此异议质疑该法令的合宪性。
地区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异议,并将合宪性问题提交州最高法院审理。最高法院维持了该法令的有效性。
被上诉人承认,该法令因此被认定有效,尽管其被认为不仅违反了州宪法,也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
随后,本案上诉人,即被告尼尔,对起诉状作出了答辩。他声称自己是涉案出版物的唯一所有者和经营者。他承认在起诉状所述期刊上发表了文章,但否认这些文章如指控的那样具有恶意、诽谤或诋毁性。
他明确援引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保护。之后,该案进入审判程序。
原告提交了经核实的起诉状以及涉案刊物作为附件。被告援引其答辩状中提及的宪法条款,反对引入该证据。该反对意见被驳回,被告未提交任何进一步证据,原告举证完毕。
随后,被告也未提交任何证据,举证完毕。原告动议法院发出永久禁令,法院予以批准。
地区法院作出了事实认定,该认定与起诉状中的指控相符,并概括地认定涉案刊物主要刊登了针对被指控个人的恶意、诽谤性和诋毁性文章。
法院进一步认定,被告通过这些出版物从事定期且惯常地制作、出版和发行恶意、诽谤性报纸的业务,并且上述出版物以《星期六新闻报》或任何其他名称出版,构成州法律规定的公共妨害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该名为《星期六新闻报》的报纸、杂志和期刊作为公共妨害行为应予制止。
判决永久禁止被告制作、编辑、出版、发行、持有、出售或赠送任何法律定义的恶意、诽谤性报纸,并且禁止以《星期六新闻报》或任何其他名称或标题继续进行上述妨害行为。
被告尼尔就此判决向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再次主张其在联邦宪法下的权利,但州最高法院依据先前的判例维持了原判。
关于判决过于严苛,禁止被告出版任何报纸的论点,法院指出,上诉理由并未涉及判决的形式,且下级法院也未被要求修改判决。
法院补充道,法院认为被告没有理由将判决解释为禁止其按照公共利益的方式经营报纸,原告的指控已被证实属实,尽管这是一项衡平法诉讼,但被告并未表示希望以通常合法的方式开展业务。
被告尼尔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该项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取缔报纸或期刊的法令即便不是独一无二,也实属罕见,它所引发的问题意义重大,远超本案所涉的当地利益。
毋庸置疑,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属于《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所保障的自由范畴,不受国家行为的侵犯。
法院认定,公民的这项基本人身自由不受人身和财产基本权利一般保障的保护,这一结论是不可能成立的。,判决日期为1931年5月18日。
在维护这一保障的过程中,州政府为促进其人民的健康、安全、道德和公共福祉而制定法律的权力必然受到限制。
这一主权权力的界限必须始终根据其行使的具体事项来确定。因此,尽管承认立法机关在确定公共服务提供者收费标准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本法院裁定,所有者的公平回报权不能被宪法剥夺,因为这被认为是所有权的本质所在。
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并非绝对权利,国家可以惩罚滥用这些权利的行为。自由的各个方面都有其历史和内涵,在本案中,需要探讨的是出版自由的历史概念,以及被审查的法令是否违反了该自由的基本属性。
被上诉人坚持认为,本案审查的并非该法规对上诉人期刊的适用问题,也并非初审法院判决的解释问题;上诉人的核心诉求在于该法规的合宪性,无论该法规如何适用。
被上诉人辩称,本案无需审理出版动机问题,也无需审理判决是否超出法规范围的问题。
上诉人则回应称,在他看来,本案并未偏离该法规的明确规定,即便偏离,根据任何合理的解释,该法规仍然违宪。
上诉人表示,他并未主张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的范围超出法规所允许的范围;他坚持认为,如果该法规有效,那么所采取的行动就是正当的,并且根据该法规采取的行动也充分体现了该法规的适用范围。
关于这些论点,只需指出,法院在审理宪法问题时,关注的是实质而非形式,并且根据众所周知的原则,必须以其运作和效果来检验国家。
我们认为,本案的记录清楚地表明了该法条的运作和效力。
我们关注的并非审判法院是否犯了错误,即便存在此类错误,也并非是其超越了州最高法院对该法条的解释范围。
因此,准确理解州法院对该法条的解释及其目的和效力至关重要。
首先,该法条并非旨在纠正个人或私人侵权行为。诽谤诉讼的救济措施仍然有效,不受影响。
州法院指出,该法条并非针对诽谤威胁,而是针对一种通常涉及诽谤之外的现有商业行为。
其目的是禁止传播有损公共道德和公共福祉的丑闻性内容,因为此类内容可能扰乱社会安宁并煽动攻击和犯罪。
为了获得禁止未来出版该报纸或期刊的禁令,无需证明被谴责出版物中所作指控的虚假性。在本案中,并未指控所出版的内容不实。该法条要求指控的是该出版物恶意。
但是,与诽谤罪的起诉一样,州政府无需证明被告存在实际恶意,只需证明被告存在恶意即可,而无需证明被告仅因发布诽谤性内容而推断出恶意。
本案的判决仅基于发布行为本身。该法条允许的辩护理由并非仅仅是内容的真实性,而仅仅是出于善意和正当目的而发布真实内容。
显然,根据该法条,如果发布的内容损害了名誉,则应被视为诽谤;如果发布的内容散布了对应受谴责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的指控,则应被视为丑闻,因此该发布内容被认为会引发公众的复制,并构成公共丑闻。
法院明确界定了该法条的目的,并指出其要点如下:仅仅因为事实属实,就发布该事实并不构成宪法赋予的权利。众所周知,依据诽谤罪法提起诉讼并不能有效遏制或消除丑闻带来的危害。
此类攻击的受害者很少诉诸法庭。尤其是在他们的罪行被揭露,而唯一的问题是其动机是否正当、目的是否合理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项法律并非为了保护受害者或惩罚加害者,而是为了维护公共福祉。
该法条并非仅仅针对传播有关私人公民的丑闻和诽谤性言论,而是针对报纸和期刊持续刊登针对公职人员的腐败、渎职或严重玩忽职守指控。
此类指控本身就构成公共丑闻。根据该法条的定义,这些指控属于丑闻和诽谤,而该法条通常适用于那些主要且显著地报道公职人员涉嫌渎职行为的出版物。
该法条的目的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惩罚,而是取缔违规的报纸或期刊。
正如州法院所言,该法条的制定理由在于,通过执行诽谤罪的刑法进行起诉并不能有效地压制或消除丑闻的危害。
将出版业描述为公共妨害行为,并不会影响该法规所授权诉讼的实质内容。持续出版诽谤性或诋毁性内容,正是出版业本身及其所宣称的妨害行为。
就公职人员而言,反复提及官员不当行为的指控,以及报纸或期刊主要刊登此类内容,使其面临被查禁的风险。
在本案中,证据是涉案报纸或期刊连续九期出版,且主要内容是指控公职人员以及涉及犯罪的普遍性和对犯罪的包庇。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官员不能仅通过提起诽谤诉讼来寻求通常的救济,当局也不能通过刑事诽谤罪来追究其责任。
根据该法,报刊出版商若致力于开展揭露和谴责官员渎职行为的运动,并将其出版物主要用于此目的,则不仅可能面临诽谤诉讼或起诉的败诉风险,还可能被认定其报刊构成公共妨害,必须予以制止。
除非其准备好合法证据证明指控属实,并令法院信服其所发表的内容不仅真实,而且出于善意和正当目的,否则将面临制止和禁售的后果。
这种禁售是通过禁止出版来实现的,而这种限制正是该法的目的和效力所在。问题在于,授权采取此类限制出版程序的法规是否符合历史上构想和保障的新闻自由理念。
在确定宪法保护的范围时,人们普遍认为保障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事先限制出版。英国针对出版许可机构立法权的斗争最终导致了新闻审查制度的废除。
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如此描述这种被认为已经确立的自由:‘新闻自由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性质固然至关重要;但这并 非意味着出版时无需事先限制,而是意味着出版者在发表犯罪内容后可以免受谴责。
每个自由人都有毫无疑问的权利向公众表达他所希望的任何观点;禁止这种权利就是摧毁新闻自由;但如果他发表了不当、有害或非法的内容,他必须承担自己鲁莽行为的后果。‘
1884年、1889年。早在很久以前,人们就指出了我国宪政体制下审查自由的程度与英国所享有的审查自由程度之间的区别。
正如麦迪逊在《维吉尼亚决议报告》,中所言:‘人民的伟大而基本的权利不仅免受立法机关的野心,也免受行政机关的野心。
这些权利的保障并非来自凌驾于特权之上的法律,而是来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宪法。
新闻自由的这种保障要求新闻自由不仅如在英国那样,应免受行政机关事先的限制,而且也应免受立法机关的限制。’
本法院在1907年的《帕特森 诉 科罗拉多州案(Patterson v. Colorado)》中指出,首先,此类宪法条款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其他政府曾经实行的对出版物的一切先前限制,并且它们并不阻止对那些可能被认为有损公共福利的行为进行后续惩罚。
对威廉.布莱克斯通声明的批评,并非在于人们认为出版前不受限制的特权不值得特别强调,而主要在于这种特权不能被视为穷尽州宪法和联邦宪法所保障的自由的全部内涵。
批评的重点在于宪法条款所保障的仅仅是免受限制,以及如果每个人都有权发表自己想发表的内容,但公共当局却可以因其无害的出版物而对其进行惩罚,那么新闻自由就可能沦为笑柄和幻象,而新闻自由一词本身也会沦为笑柄。
但人们普遍认为,对滥用新闻自由的行为进行惩罚对于保护公众至关重要,而且普通法中关于诽谤者须对公共罪行和私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规则,并未因宪法所提供的保护而被废除。
刑事诽谤法正是建立在这一坚实的基础之上。此外,法院也拥有公认的权力,可以在出版物直接妨碍司法职能正常履行时,对藐视法庭的行为进行处罚。
在本案中,我们无需探究后续处罚的允许范围。无论上诉人通过其出版物犯下或可能犯下何种错误,州政府都应通过其诽谤法提供公共和私人救济。
如前所述,相关法规并未涉及惩罚;除违反法院命令的藐视法庭罪外,该法规未规定任何惩罚,而仅规定了压制和禁令---即限制出版物。
此外,还有人反对该法规,认为关于免于事先审查的原则表述过于宽泛,如果将所有此类审查都视为禁止的话。
这无疑是正确的;即使是关于事先审查的保护也并非绝对不受限制。但这种限制仅在特殊情况下得到认可。
当一个国家处于战争状态时,许多在和平时期可以公开谈论的言论,在战争时期却会严重阻碍其犯错,以至于只要战争仍在进行,这些言论就无法被容忍,任何法院都不会认为这些言论受到任何宪法权利的保护。
毫无疑问,政府有权阻止对其征兵工作的实际阻碍,或阻止公布运输船的启航日期,或阻止公布军队的数量和驻地。
基于类似理由,体面的基本要求也可用于禁止淫秽出版物。社会生活的安全可以免受煽动暴力行为和以武力推翻正常政府的侵害。
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并不保护一个人免受禁止其发表可能具有武力效力的言论的禁令。
这些限制在此并不适用。我们现在也不关心根据衡平法院管辖权原则,为保护私人权利而阻止出版的权限范围问题。
这些限制的特殊性凸显了新闻自由这一普遍概念,该概念在历史上被联邦宪法所考虑和采纳,其主要含义但不限于是免受事先限制或审查。
在这个国家,新闻自由的概念随着殖民时期的需要以及争取摆脱压迫性行政的努力而得到扩展。
这种自由尤其因其赋予的免于事先限制而受到珍视,这种豁免权允许发表对公职人员的谴责和对官员不当行为的指控。
正如首席大法官艾萨克.帕克(Isaac Parker)在《联邦 诉 布兰丁案(Commonwealth v. Blanding)》中所述,关于马萨诸塞州宪法:‘此外,人们普遍理解并接受,这项保障出版自由的条款旨在防止其他政府以及早期本州政府对出版物施加任何此类限制,以压制爱国者向其同胞阐明自身权利和统治者义务的努力。出版自由应不受限制,但滥用出版自由者须承担责任。‘
近一百五十年来,几乎没有任何试图对涉及公职人员渎职行为的出版物施加事先限制的尝试,这一事实表明,人们根深蒂固地认为此类限制会侵犯宪法权利。
公职人员的品行和行为在报刊上仍然可以公开辩论和自由讨论,他们针对虚假指控的救济途径是依据诽谤法提起诉讼,以获得补偿和惩罚,而不是通过限制报刊出版的程序。
宪法保障的新闻自由赋予其免受事先限制的一般原则,已在许多依据州宪法条款作出的判决中得到认可。
这种豁免权的重要性丝毫未减。虽然肆意攻击公职人员,以及试图诋毁那些忠实履行公务的人,会产生恶劣的影响,理应受到公众舆论的严厉谴责,但不能说这种滥用行为比我们制度形成时期所特有的滥用行为更严重,而且人们普遍认为这种滥用行为更少。
与此同时,政府行政管理变得更加复杂,渎职和腐败的机会也成倍增加,犯罪规模已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不忠官员可能维护政府利益,犯罪团伙和官员疏忽可能损害民众生命和财产的基本安全,这凸显了警惕而勇敢的新闻媒体,尤其是在大城市,至关重要。
新闻自由可能被散布丑闻的恶棍滥用,但这丝毫不会降低新闻媒体在报道官员不当行为时免受事先限制的必要性。
对于可能存在的此类滥用行为,后续惩罚是适当的补救措施,且符合宪法特权。
在试图为该法规辩护时,有人声称它并非针对出版本身,而是针对出版诽谤的业务。然而,如果出版商拥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可以不受事先限制地出版一份指控官员渎职的报纸,那么就不能否认他可以出于同一目的出版后续版本。
他行使该权利并不会丧失该权利。如果他的权利存在,那么他既可以像本案一样出版九期,也可以只出版一期。如果事先限制是允许的,那么可以立即实施;事实上,一次出版的错误可能与多次出版的错误一样严重。
将出版定性为一种业务,并将该业务定性为一种妨害行为,并不能允许侵犯宪法赋予的免受限制的豁免权。
同样,报纸或期刊是否主要或主要刊登此类失职行为并不重要。如果出版商有权在不受事先限制的情况下刊登这些内容,那么他的权利就不能被认为取决于他是否刊登过其他与被反对事项内容相似或相近的文章。
也不能说,因为对构成犯罪的失职行为提出指控,就丧失了宪法赋予的免受事先限制的自由。
随着刑法典、市政宪章和条例中惩罚性条款的不断增多,公职人员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已纳入刑法管辖范围。
出版自由不受事先限制的权利从未被视为仅限于那些超出法律条文范围的批评性内容。
历史上也从未有过这样的限制;这种做法与特权的根本理由相悖,因为如此限制的特权对于其设立的初衷而言价值甚微。
允许出版商在禁令颁布前证明所发布的内容真实无误,且出于善意和正当目的,并不能为该项法令辩护。
如果一项授权以此为由进行压制和禁令的法令符合宪法,那么立法机关同样可以规定,任何报纸的出版商都可以随时被传唤到法庭,甚至行政官员面前并被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其出版物的真实性,或其意图出版的内容及其动机,否则将被禁止出版。
如果可以这样做,立法机关就可以建立相应的机制,使其能够完全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判断何为正当目的,并据此限制出版。而这仅仅是迈向全面审查制度的第一步。
同样站不住脚的是,坚持认为该法令旨在防止丑闻传播,因为丑闻往往会扰乱公共秩序,引发攻击和犯罪行为。对应受谴责的行为,特别是官员渎职的指控,无疑会造成公共丑闻,但宪法保障的理论是,即使权力阻止出版,也会造成更严重的公共危害。
禁止煽动对政府官员的不利情绪的意图,等同于禁止实际煽动这种情绪;而禁止实际煽动这种情绪,等同于禁止具有这种倾向和效果的讨论;这又等同于保护政府官员,如果他们在任何时候理应受到人民的蔑视或憎恨,免受对其品格和行为的自由攻击。
对不当行为的指控可能会引发怨恨,并导致诉诸暴力手段进行报复,这并非什么新鲜事,但这种众所周知的倾向并未改变保护新闻自由免受审查和出版限制的决心。
正如《纽约州报 诉 诺兰案(New Yorker Staats-Zeitung v. Nolan)》中所述:如果一个乡镇可以仅仅因为部分居民可能强烈反对某份报纸,并以暴力手段抗议其发行,就阻止该报纸的发行,那么可以禁止的事情就没有任何限制了。
随着反抗团体有效组织起来,抗议媒体曝光的危险性也会增加;如果仅仅因为这种考虑就足以让立法机关干预最初的出版自由,那么宪法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就将沦为一纸空文。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该法条第1款(b)项授权本案诉讼程序的部分,侵犯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保障的新闻自由。我们还要补充一点,本判决基于该法条的实施和效力,而不考虑特定期刊中所载指控的真实性。
本案中被指控的公职人员以及与渎职指控相关的人员可能被认为是无可指摘的,但这并不影响该法条对出版施加违宪限制的结论。
判决撤销。“
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对事前禁止令最重要最详细的法理论述,至今依然被视为无可辩驳的判例和法理。
在整篇裁决书中,虽然没有直接说出来,但已经非常清楚地暗示:明尼阿波利斯政府官员倾全城之力,假借违宪的法令,去关闭一家地方小报纸,其目的有两个:掩盖政府官员集体贪污腐败的犯罪行为事实,与打击报复被揭发贪污腐败的勾当。
在美国的司法文化里,与其说是潜规则,倒不如说是道德观,《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与《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对美国政府事前查禁书籍的行为,一直抱有极深的敌意标准。
在美国司法史上,就没有美国政府成功的事前查禁书籍判例。最接近暂时成功但还是失败的案例,是唯独有偶1979年的《美国 诉 进步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Progressive, Inc.)》。
此案就是被美国新闻和舆论界称之为《氢弹蓝图案》,引起高调关注的原因,是本案牵涉到国家机密和《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出版自由权利的冲突。
1979年,《进步杂志(The Progressive magazine)》试图发表反核子武器运动活动家兼作家霍华德.莫兰德(Howard Morland)的文章《氢弹的秘密:我们是如何获得它的,为什么要把它公之于众。(The Hydrogen Bomb Secret:How We Got It,Why We′re Telling It)》。
预告一出,震惊朝野。美国联邦能源部根据1954年《原子能法(Atomic Energy Act)》,向美国威斯康星州东区联邦地方法院提起检控,要求紧急下达事前禁止令。
由于事态严重,在经过两场听证会后,美国威斯康星州东区联邦地方法院首席法官罗伯特.沃伦(Robert Willis Warren) 签发了临时事前禁止令,以便两造有时间向美国第七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动议。
《进步杂志》的律师自愿接受了安全审查,并获得了Q级安全许可,使他们能够接触到受限的核信息。
霍华德.莫兰德和《进步杂志》的编辑拒绝申请安全许可,因为他们必须签署保密协议,这将阻止他们发表这篇文章。
这导致律师与客户的沟通受到先天条件性的限制。
两造正在就《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宪法权利和国家机密原则在美国联邦法院展开针锋相对的较量时,事情发生微妙变化:证据显示,在其他多处的学术研究中,类似的科学论文,已经多次发表,早就成为公众知识。
在法理上,既然已经不是国家机密,那么也就无从涉密可言,案件就此终止。
这是美国联邦法院最后一次颁发事前禁止令,即使是临时有效性的权宜之计。
美国舆论界评论:这是司法体系最接近事前禁止令的案例。
最接近事前禁止令成功但最终还是失败的案例,还有1972年的《美国 诉 马尔凯蒂案(United States v. Marchetti)》。
世界上没有绝对性的法律。在美国,即使是宪法权利也不是绝对性的。任何文明法律的得以执行和延续,都必须符合情、理、法大前提的满足要求。《美国 诉 马尔凯蒂案》的情况,就是最佳的写照。
维托.马尔凯蒂(Vitor Leo Marchetti, Jr.)于1929年12月23日在宾夕法尼亚州黑泽尔顿(Hazleton)出生,于2018年10月19日,病逝美国华府,享年八十八岁。
1955年,维托.马尔凯蒂毕业于宾夕法尼亚大学,主修俄罗斯历史与政治。维托.马尔凯蒂曾担任过驻法国和德国美国陆军情报官。
1955年10月加入美国中央情报局,当时在就之前,他与美国中央情报局签有保密条约,包括另外在发表有关美国中央情报局文字前,必须得到美国中央情报局的事前审查和批准。
1967年开始担任美国中央情报局理查德.赫尔姆斯(Richard Helms)局长的特别助理。由于职位关系,他有机会接触到大量国家最高等级的秘密资料。
个人的主观政治观点逐渐使维托.马尔凯蒂后来成为美国情报界和以色列游说集团的著名批评者。
离开美国中央情报局后,靠写作维生,维托.马尔凯蒂的第一部间谍小说《走钢丝的人(The Rope-Dancer)》,是俄罗斯情报人员派驻到美国之前的必读之书,被认为这部小说是美国反间谍理论的优秀入门读物。
1972年3月,维托.马尔凯蒂为美国《时尚杂志(Esquire)》撰写一篇真名实姓的非小说文章,包括多件正在进行的秘密业务。
美国中央情报局对维托.马尔凯蒂采取司法行动,入禀东维吉尼亚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要求颁发永久性制止令。
1972年4月,美国联邦法官艾伯特.布莱恩(Albert V. Bryan, Jr.)颁布临时制止令,随后签发永久制止令,并下令维托.马尔凯蒂的文章,在公开发表之前,必须呈交美国中央情报局审查后才可以发表。
维托.马尔凯蒂将案件上诉至里士满的美国第四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但被以国家机密法理,裁决维持原判不变---附加条件是只局限于机密部分。
1973年8月,维托.马尔凯蒂与约翰.马克斯(John D Marks)与企鹅兰登书屋(Penguin Random House)签了书约《中央情报局与情报崇拜(The CIA and the Cult of Intelligence) 》,并将原稿送达美国中央情报局审查。
美国中央情报局回复:新书中有三百三十九段因涉及国家机密需要删除。维托.马尔凯蒂与约翰.马克斯拒绝,声称将会递交美国法庭处理。
美国中央情报局作出部分妥协,同意不删除其中的一百七十一段,但一百六十八段则必须删除。
维托.马尔凯蒂与约翰.马克斯采取法理行动。案件又回到艾伯特.布莱恩法国办公桌:经过仔细研究,他裁决只允许删除其中的二十六段。
美国中央情报局将案件上诉到里士满美国第四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决说:所有的一百六十八段必须全部删除。
维托.马尔凯蒂与约翰.马克斯将案件再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但被拒绝立案。按照美国法律,凡被美国最高法院拒绝立案的案子,即以美国巡回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1974年《中央情报局与情报崇拜》出版,维托.马尔凯蒂、约翰.马克斯(John Marks)与企鹅兰登书屋将被删除部分,留下空段抗议。
《美国 诉 马尔凯蒂案》为世人留下的经验教训有五 :
第一;所有的包括宪法权利在内的法律不是绝对性的;
第二;《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言论自由权利是有条件的,在与国家机密发生无可避免冲突时,美国法官有权下令保护国家机密和暂停宪法权利;
第三;美国法律有权删除部分的机密资料,但无权将全书禁止出版;
第四;所有的矛盾当以法庭的裁决为标准,而不是以长官意愿为最终结论;
第五;《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言论自由权利并非万灵丹,更不允许被恣意滥用。
美国法院是伸张正义的庙堂,不是保护特权的衙门。
唐纳德.川普是美国最多诉讼案件的总统。从1973年到2016年的统计,唐纳德.川普进行了超过四千件的司法诉讼,包括房地产、赌场、合约纠纷、名誉诽谤、刑事犯罪,与及可能即将到来的利用公权力牟利家族的巨额贪污腐败公诉。
唐纳德.川普已经诉讼成瘾,不告不痛快,连自己的政府都要告,索求巨额赔偿,牟利自己,那么告他亲人和属下,应该毫无使人惊讶之处,何况这次要告的是他的政敌,一位前国家安全顾问,现实的超级政敌---约翰.博尔顿(John Robert Bolton)。
约翰.博尔顿曾任唐纳德.川普总统政府的国家安全顾问,于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领导和监督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
约翰.博尔顿是一位著名的鹰派政客,行事风格与滑头政客唐纳德.川普完全背道而驰。
约翰.博尔顿主张对包括中共、朝鲜和伊朗在内的的所有独裁暴政采取强硬的碾压打击政策,他认为这是唯一保护美国利益的途径。
但是滑头政客唐纳德.川普却采取不同的策略,他要突破现成的策略框架,达到打破历史记录之目的。
当唐纳德.川普在朝鲜半岛三八线与朝鲜独裁暴政头子金正恩握手“破冰”时,身为美国国家安全顾问的约翰.博尔顿,不在他老板旁边鼓掌,却跑到远远的蒙古去看骆驼,这不是自找炒鱿鱼吗?
任何了解唐纳德.川普的人都看出,约翰.博尔顿的头顶上,已经没有了乌纱帽,自此美国沙皇将他边缘化,等待炒他鱿鱼时机的到来。
压断骆驼背的最后一根稻草终于到临---唐纳德.川普计划着在大卫营接待塔利班领导人,试图达成阿富汗撤军协议。
约翰.博尔顿坚决反对,认为堂堂美国居然与暴力恐怖组织在美国总统度假家里握手言欢,这种对恐怖暴力组织的危险让步,不仅会削弱美国安全,也给全世界文明国家一个美国没有原则的政治讯号。
唐纳德.川普和约翰.博尔顿在会议现场发生激烈的争吵,直接导致炒鱿鱼事件的发生。
唐纳德.川普在推特上发表声明:取消了与塔利班领导人会面的安排。但在几天后,在没有预先知会约翰.博尔顿的情况下,宣布已经炒了他鱿鱼的消息,极尽个人羞辱之能事。
约翰.博尔顿极力保持君子风度,只公开声称唐纳德.川普“不适合担任美国总统”。
这引来美国沙皇的公开翻脸与报复行动---2025年8月22日清晨,美国联邦调查局探员拿着美国法官的搜查令,在约翰.博尔顿马里兰州贝塞斯达(Bethesda)住家和华盛顿特区的办公室,进行翻箱倒柜的搜查“有关非法保留国家安全的文件”。
这是唐纳德.川普与约翰.博尔顿公开翻脸的分水岭。
唐纳德.川普编排约翰.博尔顿的各种“罪名”加起来,足够砍掉他十个脑袋,他公开咒骂约翰.博尔顿是一名:
---卑鄙之人(lowlife) ;
---愚蠢(stupid) ;
---非常笨(very dumb) ;
---蠢得像石头(dumb as a rock) ;
---战争狂(warmonger) ;
---他把中东搞炸了(blew up the Middle East) ;
---糟糕的判断力(terrible judgment) ;
---想轰炸所有人(wants to bomb everyone) ;
---他会引发第六次世界大战would have caused World War Six) ;
---不忠(not loyal) ;
---背后捅刀的人(backstabber) ;
---只关心自己(only cares about himself) ;
唐纳德.川普公开说:“我不喜欢约翰.博尔顿,他就是个卑鄙之人(I′m not a fan of John Bolton,He′s a real sort of a lowlife.)”。
约翰.博尔顿不是省油的灯,持续数年的反击,导致唐纳德.川普的信用,受到灾难性的损害。
约翰.博尔顿在多次的新闻采访时刻意强调说:
---唐纳德.川普不适合担任总统(unfit to be president);
---唐纳德.川普缺乏能力与知识(lack of competence and knowledge);
---唐纳德.川普无法坚持立场(no coherent philosophy);
---唐纳德.川普陷入混乱与仓促(collapsing in confusion and haste);
---对俄乌政策一团糟,缺乏任何清晰的战略。;
---对朝鲜,唐纳德.川普被金正恩玩弄在股掌之间 ;
---对伊朗,唐纳德.川普软弱、犹豫不决。;
---对俄罗斯,唐纳德.川普对普京过度友好,损害美国利益。
在CNN的新闻采访时,大量的新闻人员认为唐纳德.川普不会发动新战争一说,约翰.博尔顿则嗤之以鼻---“他们太天真了。”
在约翰.博尔顿的新书《事发之室---白宫回忆录(The Room Where It Happened :A White House Memoir)》里,他咒骂唐纳德.川普:
---唐纳德.川普把连任政治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 ;
---唐纳德.川普对外交事务几乎一无所知 ;
---唐纳德.川普极其容易被外国领导人操纵 ;
---唐纳德.川普对俄罗斯和乌克兰的政策完全矛盾 ;
---唐纳德.川普的白宫内部没有任何一致的战略讨论 ;
---唐纳德.川普的决策方式危险、情绪化、缺乏战略 ;
---唐纳德.川普的外交政策是一团混乱 ;
---唐纳德.川普的外交政策是混乱、仓促、毫无头绪的组合 。
《事发之室---白宫回忆录》是约翰.博尔顿离开白宫两个月后写就的个人回忆录,由于他与唐纳德.川普的对骂,无形中造成新书的未出版先轰动蝴蝶效应。
约翰.博尔顿与西蒙与舒斯特出版社(Simon & Schuster) 签了出版协议,光是预订款已经两百万美元。
《事发之室---白宫回忆录》出版的第一周就卖出了七十八万册,出版社立即追印十一版,精装本售出超过一百万册,荣登《纽约时报》畅销书榜第一名。
《事发之室---白宫回忆录》有许多外人无法得知的内幕,比如爆料唐纳德.川普,居然问约翰.博尔顿一些幼稚兼愚蠢无知的问题如:
---芬兰是不是属于俄罗斯的领土?
---英国是否属于拥有核子武器的国家?
约翰.博尔顿爆料说---唐纳德.川普经常性的政治干预司法,是如假包换的妨碍司法公正罪犯。
《事发之室---白宫回忆录》爆料不少唐纳德.川普与中国习近平的台底交易勾当:
---唐纳德.川普请求习近平帮助他连任,多买点美国大豆和农产品,这样可以帮助唐纳德.川普赢得农业州选票,他回报的条件则有:
第一,美国对于中共在新疆为了对付维尔吾族人而兴建大批的集中营勾当可以视而不见,不作任何的回应;
第二,美国可以不对中共的侵犯人权勾当作出官方评论;
第三,美国可以不提天安门大屠杀事件,如果被记者追问,则用“那是许多年前的事情了”来推搪;
第四,对于2019-20年香港的非暴力公民抗命运动,唐纳德.川普可以不作任何的评论,如果被记者追急了,就用“我们自己也有人权问题“。
从这些爆料可以看出,唐纳德.川普的政治理念和水平,与习近平却是同一等级,甚至于可以说他们两人穿着一条裤子。
唐纳德.川普对于朝鲜头子金正恩,也是仁慈兼崇拜,他批评韩国民选总统文在仁的朝鲜政策观点是,“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患的人(schizophrenic);
《事发之室---白宫回忆录》爆料说,2018年,唐纳德.川普与金正恩在新加波高峰会议时,美国国务卿迈克尔.蓬佩奥(Michael Pompeo)递给约翰.博尔顿一张条子,上面冷冷的写道:“唐纳德.川普一肚子的臭大便,他在金正恩那里取得成功的机会是零。”
《事发之室---白宫回忆录》爆料说:唐纳德.川普为了掩盖家族利益,拒绝抨击沙特阿拉伯皇储穆罕默德.萨勒曼(Mohammed bin Salman Al Saud)下令在土耳其冷血谋杀《华盛顿邮报》记者贾迈勒.卡舒吉(Jamal Khashoggi)的罪行。
感恩图报,唐纳德.川普的女婿贾里德.库什纳(Jared Kushner)日后,得到了沙特阿拉伯皇储穆罕默德.萨勒曼二十亿美元的所谓投资。
贾里德.库什纳的公司联营伙伴(Affinity Partners)于2021年7月1日,在佛罗里达州迈阿密成立---离开白宫半年后才成立,目的极其显然清楚。
到2025年为止,《联营伙伴》已经捞到了五十四亿美元资金,其中99%是来自中东的政治豪客,仅有微不足道的1%是来自美国本土。
暴发后的贾里德.库什纳很会享受人生。在他堂兄吉米.弗兰吉(Jimmy Frangi)和妹夫迈克尔.布洛斯(Michael Boulos)大力推荐和妥善安排下,从希腊购买了一艘价值一千五百万美元元,尚未完工的超级油轮《冬至号(Solstice)》,可谓权贵勾结,闷声发财,风生水起,荣华富贵。
这些揭发唐纳德.川普丑态的内幕爆料,无一不被视为国家机密。
约翰.博尔顿在就任美国国家安全顾问之前,依照美国法律,签署了两份协议文件,第一份是保密协议,第二份是不可预越条约,任何的出版物,在出版前必须经过白宫的审核批准,才可以出版。
2020年6月16日,川普政府入禀马里兰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声称《事发之室---白宫回忆录》犯有十八项泄露国家机密罪与及违反签有的保密条约罪,要求美国法院对西蒙与舒斯特出版社下达事前禁止令,不得发行出版。
是为美国司法史重要的《美国 诉 博尔顿案(United States v. Bolton)》。
《美国 诉 博尔顿案》分为两部分,民事诉讼在首都华盛顿特区联邦法院进行,已经在“这匹马不仅跑出了马厩,它还已经跑出了国门。”---书已经运到了全美各大书店货舱里---要禁也无从禁起,只得不了了之。
刑事部分则在马里兰州格林贝尔特(Greenbelt)美国联邦法院审理,至今尚未结案。
美国司法部的诉状宣称,约翰.博尔顿触犯了八项“非法传播国防信息罪(Unlawful transmission of national defense information)”,与及十 项”非法持有国防信息(Unlawful retention of national defense information)“。
《美国 诉 博尔顿案》由著名的华裔美国人三款法官庄戴维(Theodore David Chuang)为主审法官。
这不是庄戴维法官初次审理川普政府案件了,他共裁决过四件川普政府的案件:
第一件:是2017年的穆斯林六国旅行禁令,庄戴维法官签发了全国有效性的不得执行令;
第二件:是ICE 移民执法案,庄戴维法官签发了全国有效性的限制ICE不得在宗教场所执法;
第三和第四:是2025年的美国国际开发署(United State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裁撤案,庄戴维法官签发了全国有效性的违宪裁决与及符合集体诉讼原则。
在美国司法史上,最著名的两件关于事前禁止出版发行案件,一件是1971年的 《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一件就是2020年的《美国 诉 博尔顿案》。
两件案子相隔四十九年,半个世纪只发生两次的原因,是在美国宪法的眼里,事前禁止令就是一件近乎违宪的行为,因而没有一件彻底成功的案例。
2019年12月,约翰.博尔顿曾依法将《事发之室---白宫回忆录》底稿送交白宫国家安全委员会律师审查。
2020年4月27日,经过了数次互动修改和司法诉讼,白宫国家安全委员会资深主管艾伦.奈特(Ellen Knight)通知约翰.博尔顿说 : 审核没有问题了,但是没有正式的通知公文。
2020年9月,白宫在决定搞臭约翰.博尔顿时,唐纳德.川普身边的宠臣们,要求艾伦.奈特签署一份文件,说她认为哪些不属于机密,实为机密文件的书面声明时,被她悍然拒绝。当然,悍然拒绝宠臣的结果就是被逼离开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
2020年5月,在白宫使用国家机密法理,公开威胁约翰.博尔顿不得出版《事发之室---白宫回忆录》之际,白宫国家安全委员二把手副顾问迈克尔.埃利斯(Michael Ellis),突然要亲自审核《事发之室---白宫回忆录》。
问题是迈克尔.埃利斯是一名官僚,虽然当了国家安全委员会大官,但从来没有审查任何书籍的实战经验,所以他标出来的所谓机密,几乎全站不住脚。
2020年6月16日,美国司法部采取司法行动,试图制止《事发之室---白宫回忆录》的出版,并试图扣押约翰.博尔顿的两百万美元预付书款。
2020年6月23日,在这种玄妙的气氛中,已经不耐烦的西蒙与舒斯特出版社,决定立即印刷二十万册,并寄发到全国各大书店货舱,侯讯推出。
还有寄到国外的数万册,也已经上船付运途中。
一石击出千层浪。西蒙与舒斯特出版社发布官方评论说:
“这只不过是政府长期以来为阻止出版一本它认为对总统不利的书籍而采取的一系列最新举措,也是试图侵犯约翰.博尔顿根据《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向美国公众讲述他在白宫时期故事的权利。”
包括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哥伦比亚大学奈特第一修正案研究所、美国笔会中心、记者新闻自由委员会、美国出版商协会、道琼斯公司、《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在内的多个团体,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见书》陈述,反对美国司法部的临时事前禁止令动议。
2020年6月20日,美国司法部的诉求被另一位华盛顿区美国联邦法院三款法官罗伊斯.兰伯斯(Royce Charles Lamberth)悍然拒绝,但是他提醒约翰.博尔顿的律师查尔斯.库珀(Charles Chuck Cooper)说:
“我不会下令制止这本书的出版,但是阁下在没有得到正式的批准公函前就匆忙出版,那是在与国家安全保密法赌博。“
罗伊斯.兰伯斯法官裁决说:
“约翰.博尔顿可能泄露了机密材料,并且使他的国家面临损害,也使他自己面临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政府未能证明禁令能够防止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虽然约翰.博尔顿的单方面行为引发了严重的国家安全担忧,但政府尚未证明禁令是适当的补救措施。
出于几乎无需赘述的原因,看起来,这匹马不仅跑出了马厩,它已经跑出了国门,法院下令在全国范围内查封并销毁一部政治回忆录,已经毫无意义。
书已经印刷、装订、运送、上架,禁令已毫无意义。因此禁令无法阻止任何不可弥补的损害。“
2020年10月1日,罗伊斯.兰伯斯法官裁决:允许美国司法部的刑事诉讼进行。
2025年10月16日,马里兰地区检察官凯莉.海耶斯(Kelly Hayes)入禀马里兰地区联邦大陪审团,要求就约翰.博尔顿触犯《1917年间谍法案(Espionage Act of 1917)》提起公诉,得到批准。
2025年10月17日,在律师阿贝.洛厄尔(Abbe David Lowell)陪同下,约翰.博尔顿到马里兰州格林贝尔特(Greenbelt)美国联邦法院自首,并向美国地方法官蒂莫西.沙利文(Timothy Sullivan)作出不认罪的答辩。
阿贝.洛厄尔是一位著名的白领犯罪辩护律师,曾代表多位政界高层,包括美国国会议员、美国总统亲属及其他涉国家安全案件人士。
阿贝.洛厄尔的专业领域是联邦刑事辩护、美国国会调查、国家安全相关案件。
犹太裔美国人的阿贝.洛厄尔是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他曾代表的著名人物如:
约翰.爱德华兹(John Edwards)、吉姆.赖特(Jim Wright)、丹.罗斯滕科夫斯基(Dan Rostenkowski)、查尔斯.基廷(Charles Keating)、加里.康迪特(Gary Condit)、吉姆.吉本斯(Jim Gibbons)、约瑟夫.麦克达德(Joseph McDade)、杰克.阿布拉莫夫(Jack Abramoff)、鲍勃.梅嫩德斯(Bob Menendez)、斯蒂芬.金宇(Stephen Jin-Woo Kim)、贾里德.库什纳(Jared Kushner)、伊万卡.川普(Ivanka Trump)、尼基.戴维斯(Nickie Lum Davis)、刘特佐(Jho Low)等。
以司法经验丰富的阿贝.洛厄尔为首席辩护律师的阵容已经列开,强势对抗的架势已经准备就绪,一场精彩的司法大戏即将登场。
与美国司法部起诉前联邦调查局局长詹姆斯.科米(James Comey)与纽约司法部长莱蒂西亚.詹姆斯(Letitia James)的案子性资略有不同,同是唐纳德.川普打击异己公报私仇的勾当,但在约翰.博尔顿案子上没有那么露骨,至少没有指定哪个检察官来查办此案。
马里兰区美国联邦法院的《美国 诉 博尔顿案》尚且没有结案,诉讼依然在进行中,虽然因为底气尽丧,但在主张与器重司法独立的庄戴维法官的法槌下,应该会有一个公正公平的裁决面世。
无论结局是什么,美国法学家坚信,没有一位有良知的美国三款法官,会允许当权派使用美国司法为武器,去打击报复政治异己。这将会是案件的主要法理辩论焦点。
除了以上几件著名的事前禁止出版物司法诉讼案例外,还有一件不是官方但与唐纳德.川普有着直接关系的事前禁止出书案例---《罗伯特.川普 诉 玛丽.川普案(Robert Trump v. Mary Trump)》。
2020年7月14日,一本叫做《太多却永远不够:我的家族如何造就了世界上最危险的人(Too Much and Never Enough: How My Family Created the World′s Most Dangerous Man)》隆重出版,首日就卖出了九十五万册,首周卖出了一百三十五万册,总销售量超过了一百五十万册。
此书的作者是玛丽.川普(Mary Lea Trump),她是唐纳德.川普的亲侄女,她的父亲弗雷德里克.川普(Frederick Trump, Jr.)是唐纳德.川普的亲哥哥。
玛丽.川普于1965年5月3日在纽约市出生,塔夫茨大学(Tufts University)文学学士、哥伦比亚大学(Columbia University)文学硕士、阿德尔菲大学(Adelphi University)哲学博士。她是一位心理学家。
打铁趁热。继2020年的《太多却永远不够:我的家族如何造就了世界上最危险的人》后,玛丽.川普在2021年又出版了《清算(The Reckoning)》, 与及在2024年再出版了《谁还会爱你(Who Could Ever Love You)》。
三本书的主题一样,玛丽.川普站在心理学家角度,把唐纳德.川普放置在显微镜下,事无大小,无敌遁形,国王新衣,形同裸奔。
2020年是唐纳德.川普家族内讧的一年。为了家产,玛丽.川普与唐纳德.川普互相控告,豪门恩怨本来就是群众茶余饭后的热门话题,适时出版的《太多却永远不够:我的家族如何造就了世界上最危险的人》,终于造成了蝴蝶效应式轰动。
2020年6月23日,唐纳德.川普的弟弟罗伯特.川普(Robert Trump),入禀纽约州代理法院(Surrogate′s Court),要求事前颁发禁止令,勒令《太多却永远不够:我的家族如何造就了世界上最危险的人》不得出版。
2020年6月30日,纽约法官彼得.凯利(Peter Kelly)签发了临时禁止令。
玛丽.川普立即向纽约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动议。
2020年7月13日,纽约州最高法院大法官哈尔.格林沃尔德(Hal Greenwald),以《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出版自由法理,推翻了彼得.凯利法官的裁决,批准新书出版。
次日,借着司法诉讼带来的宣传旋风,《太多却永远不够:我的家族如何造就了世界上最危险的人》,就卖出了接近一百万册。
从《玛丽.川普 诉 罗伯特.川普案》判例来看,无论是政府还是私人,要在美国法院取得事前制止令的成功,在五大判例面前,在《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出版自由保护下,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任务。
多位美国法学家预测:最少在未来的五十年里,大概不会再有事前制止出版物诉讼的发生,因为在《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出版自由权利面前,已经没有了这种勾当存活的空间。
1969年,《时报周刊》发动一场什么是现代知识分子的辩论,结论是现代知识分子必须是:
第一:学位和地位不是知识分子的标志;
第二:知识分子必须是当代黑暗政治的批判者;
第三:知识分子必须是宪法权利维护者;
第四:知识分子必须是社会公义潮流引领者;第五:知识分子必须是精神与思想独立者。
不畏政府权势威胁的《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与其他勇于刊登《五角大楼涉密文件》的美国新闻媒体,就是美国当代响铛铛的知识分子典范,美国历史和美国民族将以这些文明精英而骄傲。
四十余年来,这个美国知识分子标准已经成为现代美国主流新闻媒体的共识,因而少见为执政者歌功颂德的现象。
任何的美国报纸、杂志、电台、电视,都视替执政者歌功颂德为自我羞辱,自我堕落,自我作贱和自绝于民的丑陋勾当。
现代文明社会的共识,已经用事实来指出:这种堕落与作贱是一种误国而不是爱国的行为,甚至于就是一副全民政治自杀的毒药。
《纽约时报》的威武不屈就是当代知识分子的最佳写照,丹尼尔.埃尔斯伯格的行为虽然为当局所不容,但却是近代美国式爱国情操的崭新典范,英雄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将永垂青史、流芳百世。
2017年12月22日,好莱坞大导演史蒂文.斯皮尔伯格(Steven Allan Spielberg)的电影《邮报(The Post)》全美同时上映。
这部描写《华盛顿邮报》女东家凯瑟琳.格雷厄姆与报纸总编班杰明.布拉德利,如何悍然决定推出《五角大楼文件》的划时代巨作,投资仅五千万,票房却有一亿七千万之巨。
当剧情演到《华盛顿邮报》董事长凯瑟琳.格雷厄姆,在电话里向总主编班杰明.布拉德利下达允许推出五角大楼文件的决定时,全场暴起热烈的掌声。
时隔快要半个世纪了,这些主人公大多已成古人,但留下来的时代传奇,将随着真理蔓延下去。
公义依然在社会,公道依然在人心,这就是现代美国民族信奉的美国精神,这就是写在美国人民心里的普世价值。(完)
高胜寒 2026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