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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总统愤怒时:从最高法院判决看美国制度的真正权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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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系列·制度思想篇(第二章)》

 

当总统愤怒时:从最高法院判决看美国制度的真正权力结构

 

一、导言:一次判决引出的制度问题

 

上星期五(2026年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受理并推进与川普关税权力相关的重要案件后,美国政治舆论迅速升温。

 

川普公开表达强烈不满。

 

其核心情绪并不在案件本身,而在一个更深层判断:他任命的三位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关键时刻并未完全支持其行政权立场。

 

在公开讲话与媒体传播中,川普将矛头指向长期参与保守派司法提名体系的伦纳德·里奥(Leonard Leo),认为其主导的法律网络在司法理念上背离了自己所理解的“真正保守主义”,甚至将其描述为幕后操控者。

 

表面看来,这是一次总统与司法体系之间的政治冲突。

 

但从制度史角度看,这一事件恰恰揭示了美国制度运行最核心的一条规律:

 

总统可以任命法官,却无法拥有法官。

 

二、总统为何几乎必然与自己任命的法院发生冲突

 

美国宪法(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1787)建立的并不是合作政府,而是一种结构性不信任体系。

 

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的前提假设是:任何权力都会扩张。

 

因此权力必须彼此阻挡。

 

总统在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时,往往期待理念一致,从而推动政策延续。但一旦法官获得终身任职(Life Tenure),其政治依附关系即被制度切断。

 

法官不再面对选举压力,也无需回应总统或政党。

 

其身份从政治参与者转变为宪法解释者。

 

历史反复证明这一点。

 

共和党总统艾森豪威尔(Dwight Eisenhower)任命的厄尔·沃伦(Earl Warren)推动民权革命判决;尼克松(Richard Nixon)被最高法院一致裁定必须交出水门事件录音;里根(Ronald Reagan)任命的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多次成为限制保守政策的关键票;乔治·W·布什(George W. Bush)任命的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在医保案件中维护联邦立法。

 

同样现象也发生在民主党总统身上。

 

杜鲁门(Harry Truman)任命的法官在1952年钢铁案中裁定总统行政接管违宪;多位民主党总统提名的法官后来限制行政机构权力扩张。

 

这种“背离”并非个体问题,而是制度目标。

 

美国制度要求法官忠于宪法,而非忠于提名者。

 

三、川普与保守主义内部的真正分歧

 

此次争议之所以突出,在于它反映出美国保守阵营内部的结构性差异。

 

川普政治理念更强调行政权执行能力与国家政策效果。

 

而由联邦主义者协会(Federalist Society)长期推动的法律保守主义,则强调原旨主义(Originalism)与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

 

在这种法律哲学下,即便总统属于同一政治阵营,行政权仍需受到限制。

 

因此,当最高法院对行政权保持审慎态度时,从制度逻辑看属于一致行为,却可能在政治结果上令总统失望。

 

四、真正的权力问题:谁解释宪法

 

美国政治长期斗争的核心,并非谁执政,而是谁定义宪法含义。

 

1787年宪法文本极为简洁,大量关键概念具有高度抽象性,例如正当程序(Due Process)、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与行政权(Executive Power)。

 

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中,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确立司法审查权(Judicial Review)。

 

最高法院由此获得宣布法律违宪的能力。

 

这一权力并未明确写入宪法,而是从逻辑中推导而来:

 

若宪法为最高法律,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优先适用宪法。

 

从此,美国政治形成深层结构:

 

国会制定法律;

总统执行法律;

最高法院决定法律边界。

 

五、为何宪法没有直接授予法院这种权力

 

建国者刻意避免创造新的最高权力中心。

 

若宪法直接赋予法院最终统治权,司法将成为新的君主机构。

 

因此司法权被设计为一种“无强制力的权威”(Authority without Force)。

 

最高法院既无军队,也无财政,仅依赖社会对宪法的信任维持权威。

 

其力量来源并非命令,而是公众接受。

 

六、司法独立为何反而要求反对总统

 

美国制度假设并非所有总统都可靠。

 

制度必须在最坏情况下仍能运行。

 

因此,真正成功的法官,往往是在关键时刻能够限制任命总统权力的人。

 

当总统愤怒时,制度往往正在发挥作用。

 

七、美国为何成为“持续解释中的国家”

 

美国并非建立在民族血统或历史传统之上,而建立在1776年《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提出的原则之上:

 

人人生而平等(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政府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Consent of the Governed);

人民拥有改变或废止政府的权利(Abolish)。

 

这些原则必须不断被重新解释。

 

因此,美国政治本质上是一场持续的宪法辩论(Constitutional Argument)。

 

选举改变政府,而司法解释改变时代。

 

八、制度余响

 

上星期五的最高法院判决与川普的愤怒,并非制度危机。

 

恰恰相反,它揭示了美国制度最深层的稳定机制:

 

总统可以改变政策方向,

但无法单独改变宪法含义。

 

美国没有永久执政者。

 

只有对原则解释权的持续竞争。

 

国家因此并非完成形态,而是一项仍在进行中的制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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