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悲鸣:从《拿破仑法典》的总则第二条看公审四人帮和六四
从《拿破仑法典》的总则第二条
看公审四人帮和六四平乱
马悲鸣
《拿破仑法典》总则的第2条是:“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
这条其实是直接抄自古罗马法的执法准则:先法管后事:没有制定限制某种行为的法律之前,不能判定该行为有罪。
一、公审四人帮案不和法典总则
公审四人帮用的是《刑事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1996、2012和2018年三次修订。
四人帮成擒是1976年10月6日。在此之前不管他们犯了什么样的罪,都无《刑事法》可依。因为行为的当时并无《刑事法》。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
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在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1号(今中共北京市委旧址、北京市人民政府来访接待室旧址)公开审理此案。
审判时已经有了1979年制定的《刑事法》。但根据《拿破仑法典》的总则第二条,《刑事法》只能用来审判公布《刑事法》的1979年7月1日到开庭审判的1980年11月20日这之间的被告人所触犯的法律。而这期间四人帮都已经于1976年10月6日被关押在监狱中,没有触犯刑律的可能。
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1979年7月1日公布的《刑事法》没有追溯这之前刑事罪行的权力。
审判四人帮不合执法准则,也因此是非法的。
二、8964学生闹事都是非法的。
此事我已经说过多年,没人听,还有广场纠察队队长张建威胁要恐袭我;故不妨再重复一遍。
北京市人民政府1981年11月10日的(京政发(1981)136号)通告(【分类号】A133401198102)。一共提出了五条,故称之为《天安门五条》;中心意思是用于国家典礼天安门广场禁止私人游行示威。
1986年12月27日公布《北京市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暂行规定》,共计十条,故称《游行十条》;中心意思是游行必须提前申请获批,并服从治安管理。
《天安门五条》和《游行十条》开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先河,而且符合发达民主国家的惯例;只要按部就班地走下去,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就能逐步成型。西方国家那么多示威游行都要遵守各国类似法律法规,偶有触犯,必遭警察镇压制止。
1989年4月15日胡耀邦去世,这之后以当年四五天安门事件给周恩来闹丧的那批人为骨干,故伎重演,挑起了新一轮的给胡耀邦闹丧。此时1981年通过的《天安门五条》和1986年通过的《游行十条》都已经公布经年。
1989年3月,上海文化出版社和山西希望书刊社发行了一本《性风俗》,引起穆斯林不满,触发了大规模抗议酿成群体暴乱。这其中有,且仅有一支抗议队伍是中央民族大学在北京市的游行抗议,是提前申请,获得批准,并遵守秩序,没有酿成暴乱。
而给胡耀邦闹丧的所有示威游行无一事前提出过申请,当然便不会有获批;严重触犯了业已存在《游行十条》规定。而后以绝食为名占领天安门广场,拒不撤退,严重触犯了业已存在《天安门五条》规定。
既然学生占领广场触犯了业已存在《天安门五条》,政府自然有权维持秩序。但负责运送维持秩序部队的军车被堵,无法抵达现场,被迫撤退。
经过大约两周的对峙无果后,军队被迫武力强行突防,收复失地,造成杀伤。
给胡耀邦闹丧的所有游行和占领天安门广场都是非法的。因为《天安门五条》和《游行十条》都已立法于前。
三、四人帮和8964学生都不是反革命
公审四人帮时扣的帽子是“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六四定义的是“反革命暴乱”。其实都错了。
四人帮和六四闹事者都没犯反革命罪。他们犯的都是“革命罪”。四人帮犯的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罪”。六四闹事者犯的是要革共产党、邓小平的命的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