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美国司法圣人约翰.马歇尔赶下神坛的划时代巨著
--- 《极度不公: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奴隶制》---
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何许人也?他是美国最高法院第四任首席大法官。在美国腐儒的造神运动下,约翰.马歇尔被捧上了美国司法圣人的神坛,长达两百年之久,“最佳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美誉,习以为常,历久不衰。
直到2018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保罗.奋克尔曼(Paul Finkeman)的《极度不公: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奴隶制(Supreme Injustice: Slavery in the Nation's Highest Court)》横空面世,用严谨的证据,独到的视角,重新检阅了约翰.马歇尔的是非功过。
这项用数年时间研究出来的结果震惊世界,因为与美国腐儒的造神说法截然相反:约翰.马歇尔不是什么美国司法圣人,也不是什么护法金刚,而是一位心肠恶毒,藐视法纪的白人至上主义者、种族歧视者、种族仇恨者,更是一位一生都在依靠买卖非洲黑人奴隶暴得巨额财富的奴隶贩子。
《极度不公: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奴隶制》犹如一颗强烈的文化炸弹,美国司法圣人约翰.马歇尔的神坛偶像,轰然倒塌,白人至上主义者兼种族仇恨者的丑陋画皮,原形毕露。
现代文明和普世价值是由多元化领域共同组成,包括宪政治国、司法独立、政教分离、权力制衡、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抗议政府与推翻暴政的天赋权利。
在美国的三权分立政治体制下,司法独立尤其是彰显得重要,而带领美国人民争取司法独立的功臣,正是约翰.马歇尔。
《美国 诉 亚伦.伯尔案(United States v. Aaron Burr)》是一件未有揭示全部真相的超级大案。亚伦.伯尔是美国第三任副总统,总统是托马斯.杰斐逊。
在18世纪的美国副总统,由于被美国总统是一个除了等待美国总统的死亡外,闲的无事可干的差事,因而总是默默无名之辈。
但亚伦.伯尔却是大名鼎鼎的美国副总统,原因不是他的美国副总统身份,而是来自两件大事:
第一件,是他以美国副总统的身份,与美国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在新泽西州的一场决斗中,射杀了对手;
第二件,是他想霸地为王,触犯了叛国罪而被美国司法部提起公诉。
当时的美国政治制度有着明显的严重缺憾:在选举中,最多得票者为美国总统,第二最多得票者为美国副总统,由于政争,美国总统与美国副总统之间,往往存在无法协调的利益矛盾,甚至于是利益冲突。
美国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和美国副总统亚伦.伯尔就是最佳的写照和案例。心胸狭窄的托马斯.杰斐逊,不仅容不下亚伦.伯尔,还要千方百计的将之置于死地。
当托马斯.杰斐逊总统的司法部要用叛国罪吊死亚伦.伯尔副总统时,美国法院首席大法官悍然挺身而出,亲自主持世纪大审,向当权的托马斯.杰斐逊总统说不,最后以证据不足为法理,裁决亚伦.伯尔副总统无罪。
《美国 诉 亚伦.伯尔案》判例对美国司法的影响是巨大的,此案是建立美国司法独立体系的源头,在约翰.马歇尔之后的十六位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几乎全都肯定约翰.马歇尔的勇气和魄力,更肯定《美国 诉 亚伦.伯尔案》判例的功勋。
现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兹就在唐纳德.川普案中,高度借用《美国 诉 亚伦.伯尔案》判例来美国最高法院应有的独立立场。
美国最高法院是唯一由1789年实施的《美国宪法》明确设立的政府机构,依据《1789年司法法案(Judiciary Act of 1789)》而成立,自1790年2月2日开庭以来,已经走过了两百三十六个年头。
美国最高法院共有十七位院长,其中最功勋盖世的是第十四任院长厄尔.沃伦(Earl Warren),最下作污龊的是第五任院长罗杰.坦尼(Roger Brooke Taney),最沽名钓誉的是第四任院长约翰.马歇尔。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超过五十件有关非洲黑人奴隶争取自由的案件,但最为世人熟悉的超级大案有两件:
第一件,是1841年的《美国 诉 阿米斯塔德号帆船案(United States v. Schooner Amistad)》;
第二件是1857年的《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
《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是一件政治正确审判案件,罗杰.坦尼勾结新上任的同性恋总统詹姆斯.布坎南,狼狈为奸,成就了一件至今依然保持着美国最高法院最糟糕裁决记录的勾当。
罗杰.坦尼亲自撰写的裁决书说:黑人永远没有资格成为美国公民,奴隶永远是奴隶,即使到了自由州还是奴隶,黑人没有权利让白人尊重等。
每次美国法学家与政论家评论美国最高法院最糟糕的案件时,《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老是排名第一。
《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的裁决,与从裁决书里面流淌出来的种族歧视、种族仇恨和赤裸裸的白人至上主义者反文明反人道毒水,不仅是美国司法永远的耻辱,更是美国民族永远挥之不去的国耻。
这个司法耻辱和民族耻辱的滔天大案的幕后主谋,就是以美国最高法院第五任院长罗杰.坦尼为主的七位无良大法官。
在投同意票的七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中,有五位是奴隶主,两位是奴隶制支持者,只有投反对票的两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反对奴隶制。
《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的遗毒,在1896年的《普莱西 诉 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时,依然毒汁横流,在“隔离但公平”的画皮下,继续祸害美国黑人,祸害美国民权,一直到了1954年的《布朗 诉 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才被彻底的推翻,前后祸害美国民权长达九十七年。
在《布朗 诉 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以9票同意0票反对的全票,将祸害美国民族数百年的种族隔离国策彻底的送进历史垃圾炉,展开了美国民族文明的新纪元。
在这件划时代大案的凌云阁功臣,是以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为代表的一批律师如:罗伯特.卡特(Robert Lee Carter)、杰克·格林伯格(Jack Greenberg)、 康斯坦斯.莫特利(Constance Baker Motley)、斯波茨伍德.罗宾逊三世(Spottswood William Robinson III)、奥利弗.希尔(Oliver White Hill),与未在案件出庭的查尔斯.休斯顿(Charles Hamilton Houston)。
查尔斯.休斯顿虽然没有出庭,但他是整件案子的灵魂人物,也是幕后的策略奠基者、被美国新闻界美誉为“拆除种族隔离的建筑师”“吉姆.克劳克星(Jim Crow Killer)的查尔斯.休斯顿,是这些年青律师的霍华德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
这批年青民权律师用自己的奉献来获得应有的尊重和实至名归的荣誉:
瑟古德.马歇尔成为美国司法史上第一位美国最高法院黑人大法官;在瑟古德.马歇尔出任林登.约翰逊总统的美国诉讼总长(US Attorney General)后,杰克·格林伯格出任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法律辩护和教育基金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Legal Defense and Educational Fund)主席,被威廉.克林顿颁发总统公民奖章(Presidential Citizens Medal);
罗伯特.卡特被理查德.尼克松总统提名为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三款法官;
康斯坦斯.莫特利被林登.约翰逊总统提名为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三款法官;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女黑人大法官凯坦吉.杰克逊(Ketanji Brown Jackson)大法官,在接受约瑟夫.拜登总统提名讲演中,特别强调说,这些年来,她的司法偶像就是康斯坦斯.莫特利。
斯波茨伍德.罗宾逊三世被林登.约翰逊总统提名为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院长,是为美国司法史第一位非洲裔美国人院长。
从事美国法律研究六十年的奥利弗.希尔,对于美国司法制度中的陪审团筛选,投票权和民权领域贡献巨大,出身贫寒但自我奋斗,终成一代美国著名法学家。
这些司法精英有一个最大的共同点:都是当代的知识分子。美国学术界对知识分子的共识定义是:在特殊领域里的学位、成就和头衔,可以称之为专家,但不是知识分子。
知识分子必须要有独立的人格,不哗众取宠,不趋炎附势,不阿谀权贵,不溜须拍马,坚持真理,虽千万人吾独往的时代批判者。
如果以这个标准来论说位于宾夕法尼亚州费城、1895年创办的犹太多元化格拉茨学院(Gratz College)校长、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保罗.奋克尔曼的话,他应该当之无愧。
保罗.奋克尔曼是托莱多大学法学院(University of Toledo College of Law)的客座教授,也是奥尔巴尼法学院(Albany Law School)威廉·麦金利总统杰出法律与公共政策荣誉教授。
今年六十二岁的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布莱恩.莱特博士(Brian Russell Leiter),是美国公认的法学家和尼采哲学家(Nietzsche's philosophy),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哲学博士。
1989年开始,布莱恩.莱特出版《哲学美食家报告(Philosophical Gourmet Report)》,亦称之为《莱特报告(The Leiter Report)》, 这是一份针对英语世界各大学哲学系的评估报告,极具权威,被国际学术界推崇和肯定,《纽约时报》誉之为“所有有意攻读哲学研究生学位学生的必读圣经”。
《莱特报告》推崇保罗.奋克尔曼是2000年-2014年间“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法学教授”,与及“被引用次数最多的十位法律史学家之一”。
保罗.奋克尔曼也曾参与撰写与关塔那摩湾拘留营、纽约州同性婚姻、平权法案以及政教分离等案件相关的法庭之友意见书。
2013年,保罗.奋克尔曼作为主要署名人在提交给最高法院的法庭之友意见书中,就平等权利的《舒特 诉 捍卫平权行动联盟案(Schuette v. Coalition to Defend Affirmative Action)》,和在公共会议上祈祷的《希腊镇 诉 加洛韦案(Town of Greece v. Galloway)》,发表了专家意见。
美国最高法院曾六次在裁决书中引用保罗.奋克尔曼的法理观点,其中包括露丝.金斯伯格大法官在2019年的《蒂姆斯 诉 印第安纳州案(Timbs v. Indiana)》一案的多数意见裁决书中引用的内容。
2002年,没有三K党之名却有三K党之实的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院长罗伊.摩尔(Roy Stewart Moore),是一名白人至上主义者兼种族仇恨者。
罗伊.摩尔是美国历史上唯一被炒鱿鱼而且是两次的州级最高法院院长。
美国仇恨组织三K党深深相信,种族隔离不是种族歧视,而是什么“选择的权利”“上帝的旨意”“维护固有价值”等,而罗伊.摩尔正是这种勾当的忠实信徒。
2004年,阿拉巴马州议会提出第二条州宪修正案,试图将州宪里面关于白人与有色人种分开上学、亦即是种族隔离条款、与及人头税(poll tax)相关语言等反文明条款删除,这是民主党与共和党两党议员的共识,目的就是清除《吉姆.克劳法(Jim Crow Law)》的遗毒,这个文明动议触怒了罗伊.摩尔,他认为那些种族隔离条款:
一来是独立州权,二来是地方选择,三来是联邦无权干涉州权,四来是上帝高于宪法,五来阿拉巴马州人民有权按照上帝的旨意行事,六来是美国南方的宝贵传统价值,因而千万不能唾弃。
罗伊.摩尔公开反对这条修宪动议,并在保守派圈子里鼓动反对票,终于是这条使阿拉巴马州走向现代文明的修宪动议,以极微的票数告败。
罗伊.摩尔的拥护种族隔离州策,与乔治.华莱士(George Corley Wallace)和哈里.伯德(Harry Flood Byrd),是一个鼻孔呼吸也穿一条裤子的:种族隔离不是种族歧视,而是披着优美画皮的什么“家长的选择” “地方控制”“维护传统教育”“捍卫传统“。
2004年6月8日,罗伊.摩尔在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出庭作证时,亦是同一反动腔调。
罗伊.摩尔的第一次被炒鱿鱼是《十诫大理石纪念碑事件》。
凡是研究三K党的学者都知道,三K党党徒最热爱的东西有三:美国国旗、十字架和圣经。罗伊.摩尔对这三种东西情有独钟,想尽办法要将之塞进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
2001年8月1日,罗伊.摩尔成为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后,在没有与任何其他大法官商榷下,独断独行,悍然下令以公款,在阿拉巴马州司法大楼圆形大厅,放置 一块重达两吨半、雕刻着十诫大理石纪念碑,显示他的“虔诚基督徒超然形象”,与及“彰显美国法律的传统道德基础”。
罗伊.摩尔的另一个麻烦是安装这件勾当,是在深更半夜四下无人时,鬼鬼祟祟偷偷摸摸搞掂的,后来这在法庭上特别彰显得阴阴暗暗见不得光,失去了舆论道德支持度。
三位阿拉巴马州律师斯蒂芬.格拉斯罗斯(Stephen Reid Glassroth)、梅琳达.马多克斯(Melinda Jean Maddox)与贝弗利.霍华德(Beavery Howard),将这位种族主义院长,直接告进了美国联邦法院,是为著名的《格拉斯罗斯 诉 摩尔案(Glassroth v. Moore)》。
三位原告律师的诉讼法理是:
“十诫大理石纪念碑已经违法地创造了一种宗教气氛,尤其是对于一些无法认同罗伊.摩尔宗教观的人来说,他们为了避开那块基督教的十诫大理石纪念碑,干脆绕道而行,造成一种无法接受的不必要困扰。更重要的是,这块十诫大理石纪念碑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政府不得建立国教也不得偏袒、背书或推销任何宗教的至高原则法理。”
案件在2002年10月15日开庭,保罗.奋克尔曼就是以美国历史法学家专家资格,被邀请出庭作证,他指出这块十诫大理石纪念碑,彻底的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宪政要求的政教分离原则。
这个专家证词,坚定了民权律师出身、阿拉巴马州第一位黑人副司法部长、当年以彻查阿拉巴马州三K党“伯明翰十六街教堂炸弹案”闻名于世的美国联邦三款法官迈伦.汤普森(Myron Herbert Thompson)的裁决决心。
第一位阿拉巴马区黑人美国联邦三款法官是吉米.卡特总统提名的尤里亚.克莱蒙(Uriah Wright Clemon),迈伦.汤普森是第二位。
罗伊.摩尔以“阿拉巴马州司法大楼圆形大厅的十诫大理石纪念碑,反映了上帝对人类事务的主权,并承认上帝对人类事务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为法理,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结果被詹姆斯.埃德蒙森(James Larry Edmondson)、爱德华.卡恩斯(Edward Earl Carnes)与理查德.斯托里(Richard Wayne Story)三位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以全票裁决:
罗伊.摩尔就是彻底的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宪政要求的政教分离原则,维持迈伦.汤普森法官的裁决不变,那块十诫大理石纪念碑,必须在2003年8月20日前如期拆除。
罗伊.摩尔发表公告,以“拆除那块十诫大理石纪念碑将导致阿拉巴马州司法体系的瓦解”为所谓的法理,坚决抗命不拆,并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被拒绝,全案落幕。
八位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大法官颁发共同命令: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经理,必须立即拆除那块盘踞在阿拉巴马州司法大楼圆形大厅的十诫大理石纪念碑。
2003 年 8 月 22 日,罗伊.摩尔被阿拉巴马州司法法院(Court of the Judiciary)炒了鱿鱼。
罗伊.摩尔的第二次被炒鱿鱼是阻挠美国最高法院同性婚姻裁决执行事件。
2015年6月25日,美国最高法院在《奥贝格费尔 诉 霍奇案(Obergefell v. Hodge)》中,裁决同性婚姻全面合宪化,开启了美国文明的新纪元时代。
2013年1月15日,咸鱼翻身又当选为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院长的罗伊.摩尔闻讯后,如丧考妣,伤心之余,怒气冲冲的向阿拉巴马州的遗嘱认证法官(probate judges)发布命令,指示他们继续拒绝发放同性婚姻证书,更发布指令阿拉巴马州法官,不得执行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同性婚姻合宪化的裁决。
这种明目张胆的对抗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命令,当然不会有好果子吃,阿拉巴马州司法法院以“违反美国司法伦理规则(breaking judicial ethics rules)”,除了撤销这位白人至上主义者的乱命外,还下达将他停职但允许他留任至任期结束为止的裁决,实际上就是变相的第二次炒鱿鱼。
保罗.奋克尔曼另一件使世人熟悉的事件,是哈佛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模拟审判。
2007年4月6日和7日,为了纪念《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一百五十周年,《查尔斯.休斯顿种族与正义研究所(Charles Hamilton Houston Institute for Race & Justice)》的查尔斯.奥格尔特里教授(Charles Ogletree),在哈佛大学法学院艾姆斯法庭(Ames Courtroom),举行了一次庄严而极具时代意义、学术性的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重新审视1857年那项臭名昭著的《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判决,探讨以下三大主要议题:
第一:鉴于当时的宪法和政治背景,该判决是否不可避免?
第二:根据当时的法律原则,该判决是否正确?
第三:如果美国最高法院采取不同的解释路径,该判决是否可以避免?
这并非一场戏剧性的重演,而是一次严肃的法律辩论,运用了历史资料、宪法文本和现代学术研究成果。
这场虽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模拟审判,但其阵容却是超级强大:
主要专家证人有两位:
第一位:调查威廉.克林顿总统数件丑闻的前美国特别检察官肯尼斯.斯塔尔(Kenneth Winston Starr) ;
第二位:美国宪法专家、美国司法史学家保罗.奋克尔曼。
《哈佛公报(Harvard Gazette)》和《哈佛法律记录(Harvard Law Record)》证实此次会议,汇聚了研究奴隶制、宪法和塔尼法院的顶尖学者,而保罗.奋克尔曼正是该领域的杰出人物之一,而他的学术研究是该次模拟审判的主题核心 。
保罗.奋克尔曼在此次的模拟审判中,主要是为模拟法庭提供三大领域的专家意见:
第一个领域:罗杰.塔尼的亲奴隶制法理学与种族态度对本案的影响?
第二个领域:美国内战前法律中的公民身份和种族问题对本案的影响?
第三个领域:保护奴隶制的美国宪法结构是否具有合理性?
保罗.奋克尔曼的著作《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美国最高法院最糟糕的判例及其如何改变历史(Scott v. Sandford: The Court′s Most Dreadful Case and How It Changed History)》,成为包括十位美国最优良的三款法官在内的参与者最重要的参考资料。
坐庭法官的阵容更是空前强大,由一位现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与九位美国联邦三款法官组成合议庭:
第一位: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Gerald Breyer),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担任模拟审判的首席大法官;
第二位:哈里.爱德华兹(Harry Thomas Edwards),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资深三款法官;
第三位:戴蒙.凯斯(Damon Jerome Keith),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资深三款法官;
第四位:罗杰.格雷戈里(Roger Lee Gregory),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三款法官;
第五位:卡洛斯.卢塞罗(Carlos Fernando Lucero),美国第十巡回上诉法院三款法官;
第六位:西奥多.麦基 (Theodore Alexander McKee),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三款法官;
第七位:爱德华.普拉多(Edward Charles Prado),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三款法官;
第八位:约翰尼.罗林森(Johnnie Mae Blakeney Rawlinson),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三款法官;
第九位:安.威廉姆斯(Ann Claire Williams),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三款法官;
第十位:艾莉森.邓肯(Allyson Kay Duncan),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三款法官。
经过了两天的法理辩论,模拟审判颁布了没有司法约束力的八大意见:
第一;否定原始裁决的程序正义性:合议庭的大多数法官认为,185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裁定德雷德.斯科特因不是公民缺乏司法管辖权而无权起诉后,就不应该再继续对案件的实质性内容,如《密苏里妥协案》的宪法性发表意见。
罗杰.坦尼首席大法官在裁定美国最高法院没有具备管辖权后,仍强行判定《密苏里妥协案》违宪,这种行为就是“司法上的不负责任(judicially irresponsible)”与是在政治操弄司法。
第二;纠正关于公民权及其权利的论述:模拟审判法庭明确驳斥了原首席大法官罗杰.坦尼在裁决书中提出的“黑人没有白人必须尊重的权利”这一臭名昭著的断言。
模拟审判法官们一致认为,即便是在1850年代的法律语境下,这种基于种族而彻底剥夺公民权的法律推理也是错误的,因为它忽视了当时五个州已经承认自由黑人为美国公民的事实。
第三;关于德雷德.斯科特自由身份的遗憾结论:尽管模拟审判法官们严厉谴责了1857年裁决中的种族主义逻辑,但一些在座法官指出,如果严格遵循当时的法律先例,特别是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当时已转变的立场,德雷德.斯科特在法律技术层面上,可能确实难以通过诉讼获得自由。
这意味着,虽然1857年的判词逻辑是错误的,但受限于当时的法律环境,德雷德.斯科特的败诉结果在纯粹的技术操作中可能难以避免。根据1850年代当时的法律环境和先例,德雷德.斯科特获得自由的法律路径在当时几乎是封闭的。
第四;司法程序的严重越权与管辖权的矛盾:参与模拟审判的所有法官们全同意,1857年的美国最高法院在程序上犯了严重错误。如果法院已经认定黑人没有公民权,从而不具备在联邦法院起诉的多样性管辖权(diversity jurisdiction),那么美国最高法院就不应再对案件实质性内容发表任何意见。
第五;学术意义上的撤销:这次模拟审判象征性地撤销了罗杰.坦尼裁决中关于种族和宪法地位的错误部分,强调了美国法律应当保护所有人的尊严,并反思了司法权力在面对道德危机时可能产生的毁灭性后果。
第六;州法与联邦法的冲突:当时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已经背弃了“一旦自由,永远自由”的原则。模拟法庭的法官们表示,如果严格遵循当时的州法律先例,德雷德.斯科特可能确实会被判定维持奴隶身份。但这一技术性结果绝对不能成为罗杰.坦尼在判决书中宣扬“种族卑下论”的借口。
第七;对公民权定义的正本清源与驳斥种族界定:1857年的判决声称建国者从未打算给予黑人公民权。模拟法庭引用了班杰明.柯蒂斯大法官(Benjamin Robbins Curtis )在原始判决中的不同意见(Dissenting Opinion)中指出,在美国宪法签署时,已经有五个州的黑人已经拥有投票权并被视为美国公民。因此,罗杰.坦尼对历史原意的解读在事实层面就是错误的。
在《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审判年代,美国承认自由黑人是拥有投票权美国公民的五个州是: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佛蒙特州、缅因州和罗得岛州。
第八,公民身份的多样性:模拟法庭强调,一个人是否是美国公民不应由其种族或肤色来决定。他们驳斥了罗杰.坦尼关于“黑人是非公民阶级”的定论,认为这种分类本身就违反了当时对合众国公民身份的理解。
哈佛法学院的象征性投票很有意思:在研讨会结束时,现场观众和在线观众进行了投票。关于“1857年的裁决在当时是否不可避免”,一百零六人认为不是必然的,而九十五人认为受限于当时的法律环境,确实难以改变结果。
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的总结强调:“通过这种形式的重新审视,司法界旨在向世人展示:美国最高法院即便拥有最高权威,如果脱离了基本的道德底线和严格的司法克制,也会造成毁灭性的后果。”
今年七十六岁的法学客座教授保罗.奋克尔曼,是研究美国司法史的专家,著有五十本书,论文两百余篇。他对于美国的奴隶制度特有研究,这个领域的专著就有十二本:
第一本:1985年的《法庭上的奴隶制(Slavery in the Courtroom)》;
第二本:1997年的《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文献与简史(Dred Scott v. Sandford : A Brief History with Documents)》;
第三本:1997年的《奴隶制与法律(Slavery and the Law)》;
第四本:2010年的《德雷德.斯科特案:关于种族和法律的历史和当代视角(The Dred Scott Case: Historical and Contemporary Perspectives on Race and Law)》;
第五本:1981年的《一个不完美的联盟:奴隶制、联邦制和相互尊重原则(An Imperfect Union: Slavery, Federalism, and Comity)》;
第六本:1998年的《麦克米伦世界奴隶制百科全书(Macmillan Encyclopedia of World Slavery)》;
第七本:2005年的《恐怖的利剑:约翰·布朗的传奇(Terrible Swift Sword : The Legacy of John Brown)》;
第八本:2003年的《为奴隶制辩护:美国南方旧时代的拥奴思想(Defending Slavery : Proslavery Thought in the Old South)》;
第九本:2011年的《在自由的阴影下:美国首都的奴隶制政治(In the Shadow of Freedom: The Politics of Slavery in the National Capital)》;
第十本:2014年的《奴隶制与建国者:杰斐逊时代的种族与自由(Slavery and the Founders: Race and Liberty in the Age of Jefferson)》;
第十一本:2016年的《林肯、国会与解放奴隶制(Lincoln, Congress, and Emancipation)》;
第十二本:2018年的《极度不公 :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奴隶制》。
在五十本著作中,保罗.奋克尔曼的代表作是《极度不公: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奴隶制》,全书共五章两百八十七页:
第一章:内战前宪法与奴隶制(The Antebellum Constitution and Slavery);
第二章:约翰.马歇尔:奴隶主兼法学家(John Marshall : Slave Owner and Jurist);
第三章:约翰.马歇尔与非洲奴隶贸易(John Marshall and the African Slave Trade);
第四章:约瑟夫.斯托里:一位为奴隶制服务的、来自新英格兰的标志性人物(Joseph Story : New England Icon in the Service of Slaver);
第五章:罗杰.塔尼 :奴隶制时代的伟大首席大法官(Roger Taney : Slavery′s Great Chief Justice)。
《极度不公: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奴隶制》最具爆炸力的,是第二章和第三章,关于美国最高法院第四任院长约翰.马歇尔的深度揭发,用无法抵赖的证据,还原了他原来是超级奴隶主,而且是靠买卖奴隶致富的奴隶主,使约翰.马歇尔的半圣人形象,从圣坛上驱逐下来,无法继续吃冷猪肉。
奴隶制度在美国历史悠久,毫无使人惊讶之处。使人惊讶的是后世位约翰.马歇尔树碑立传的无良文人,为了某一种见不得光之目的,可以隐瞒事实,将约翰.马歇尔打扮成一位民权斗士,众口之下,这位美国最高法院第四任院长,摇身一变,成了美国历史上最佳的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2022年1月10日,《华盛顿邮报》看出一篇由朱莉.韦尔(Julie Zauzmer Weil)、阿德里安.布兰科(Adrian Blanco)里奥.多明格斯(Leo Dominguez)三人联合发表超重量的研究报告说,有一千八百名美国众议员是奴隶主,并将他们的名字,拥有多少奴隶与及哪些不为人知的丑事,全摊在世人面前,使之无法遁形。
美国国会山庄不是唯一藏污纳秽的美国联邦机构,无论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还是美国行政总部白宫的总统,几乎全是一路货色,在美国的四十六位总统中,有十二位是非洲黑人奴隶主,在头十位美国总统中,唯有约翰.亚当斯和昆西.亚当斯两父子没有奴隶,其余全是非洲黑人奴隶主。
亚当斯两父子虽然没有奴隶,但是约翰.亚当斯的老丈人威廉.史密斯牧师(William Smith),却是一位非洲黑人奴隶主,他有一名极其忠诚的非洲黑人奴隶平尼斯.沃登(Prince Warden)。平尼斯.沃登的双亲都是威廉.史密斯的奴隶,所以他一出生就是威廉.史密斯的奴隶。
有八位美国总统在白宫时,拥有非洲黑人奴隶:
乔治.华盛顿总统拥有六百至一千名非洲黑人奴隶;
詹姆斯.麦迪逊总统拥有一百名非洲黑人奴隶;
詹姆斯.门罗总统拥有七十五名非洲黑人奴隶;
安德鲁.杰克逊总统拥有两百名非洲黑人奴隶;
詹姆斯.波尔克总统拥有五十六名非洲黑人奴隶;
扎卡里.泰勒总统拥有一百五十名非洲黑人奴隶等等等。
在这些白宫总统中,有三位在位总统曾登报,悬赏追捕从自家逃跑的奴隶,他们是乔治.华盛顿、托马斯.杰弗逊和安德鲁.杰克逊。
白宫的非洲黑人奴隶戏码热闹,美国最高法院的非洲黑人奴隶戏码,也是举世奇葩。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蓄奴是惊人的:在头十位大法官中,有九位大法官是非洲黑人奴隶主;在头三十位大法官中,有二十六大法官位是非洲黑人奴隶主;在南北战争时期的五十九位大法官中,有三十位大法官是非洲黑人奴隶主。
美国最高法院第一任院长即首席大法官的约翰.杰伊(John Jay),拥有十七名非洲黑人奴隶;
约翰.拉特利奇大法官(John Rutledge,Jr.)拥有六十名非洲黑人奴隶;
詹姆斯.艾尔德尔大法官(James Iredell)拥有十四名非洲黑人奴隶;
托马斯.约翰逊大法官(Thomas Johnson)拥有五十名非洲黑人奴隶;
塞缪尔.蔡斯大法官(Samuel Chase)拥有十五名非洲黑人奴隶;
布什罗德.华盛顿大法官(Bushrod Washington)拥有八十三名非洲黑人奴隶;
阿尔弗雷德.莫里大法官(Alfred Morre)拥有四十八名非洲黑人奴隶;
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首席大法官拥有一百五十名非洲黑人奴隶;
威廉.约翰逊大法官(Willim Johnson)拥有三十四名非洲黑人奴隶;
托马斯.托德大法官(Thomas Todd)有拥有二十六名非洲黑人奴隶;
加布里埃尔.杜瓦尔大法官(Gabriel Duvall)拥有两百名非洲黑人奴隶;
罗伯特.特里姆布尔大法官(Robert Trimble)拥有二十三名非洲黑人奴隶;
约翰.麦克莱恩大法官(John McLean)拥有三名非洲黑人奴隶;
詹姆斯.韦恩大法官(James Moore Wayne)拥有一百名非洲黑人奴隶;
罗杰.塔尼首席大法官(Roger Brooke Taney)拥有八名非洲黑人奴隶;
菲利普.巴伯大法官(Philip Barbour)拥有五十四名非洲黑人奴隶;
约翰.卡特龙大法官(John Catron)拥有十名非洲黑人奴隶;
约翰.麦金利大法官(John Mckinley)拥有十二名非洲黑人奴隶;
彼得.丹尼尔大法官(Peter Vivian Daniel)拥有八名非洲黑人奴隶;
约翰.坎贝尔大法官(John Archibald Campbell)拥有十四名非洲黑人奴隶;
约翰.哈兰大法官(John Marshall Harlan)拥有两百五十名非洲黑人奴隶;
保罗.奋克尔曼在《极度不公: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奴隶制》中,评论了美国宪法维护奴隶制的伪善,和南北战争前三位最主要维护奴隶制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马歇尔、罗杰.塔尼和约瑟夫·斯托里。
保罗.奋克尔曼认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通过他们的判决,有力地维护了罪恶的奴隶制,这些判决反映了他们的个人信仰和社会压力。
每位大法官对奴隶制都有不同的看法,但他们都为支持奴隶制并剥夺黑人权利的法律框架做出了巨大贡献。
《极度不公: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奴隶制》将这些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置于美国内战前更广阔的历史背景显微镜下,阐述他们的裁决如何反映并强化了当时盛行的种族和奴隶制观念。
保罗.奋克尔曼强调了这些奴隶主大法官的司法判例,对美国法律和社会产生的深远影响,并指出他们来自历史传统的意识形态与系统性种族主义之密不可分。
在《极度不公: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奴隶制》第一章的“内战前的宪法与奴隶制”中,保罗.奋克尔曼借用 “19世纪伟大的废奴主义者威廉.加里森(William Lloyd Garrison)”的观点 , 来批评软弱无力的美国宪法说:
“19世纪伟大的废奴主义者威廉.加里森,将美国宪法描述为一份维护奴隶制的契约 --- 一份 与死亡的盟约(covenant with death)和与地狱的协议(an agreement with Hell)。”
威廉.加里森以“不与奴隶主联合(No Union with slaveholders)”为口号,拒绝参与选举政治,因为投票意味着支持 ‘这部维护奴隶制、认可战争的宪法。’他希望联邦解体,或者北方各州脱离联邦,建立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
保罗.奋克尔曼认为 :“威廉.加里森的立场部分源于他的完美主义,以及他希望避免支持维护奴隶制的美国宪法所带来的道德污点。”
在《极度不公: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奴隶制》第五章的“罗杰.塔尼 :奴隶制时代的伟大首席大法官”中,当然对他不会有一句好话,保罗.奋克尔曼认为,罗杰.塔尼是这三人中最声名狼藉的一位,他因在1857年的《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中的裁决而闻名。
该裁决宣布自由黑人没有资格成为美国公民,因为不是美国公民,所以连出庭作证指证白人罪行的权利都没有,奴隶永远是奴隶,即使到了自由州还是奴隶。甚至于黑人没有要求白人尊重的资格。
除了千秋万代背着骂名外,罗杰.塔尼的判决始终偏袒与维护奴隶主的利益,极大地损害了自由黑人的权利,从而巩固了一个对黑人自由不利的法律环境。
在《极度不公: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奴隶制》第四章“约瑟夫.斯托里:一位为奴隶制服务的、来自新英格兰的标志性人物”中,保罗.奋克尔曼批评约瑟夫.斯托里大法官说:
“尽管约瑟夫.斯托里在某些场合谴责奴隶制,但在涉及奴隶贸易和自由诉讼的关键案件中,他却保持沉默。约瑟夫.斯托里在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期间,未能采取行动反对奴隶制的非正义行为,从而助长了对黑人的系统性压迫。”
保罗.奋克尔曼对罗杰.塔尼和约翰.马歇尔两位院长美国最高法院的批判,笔者觉得公允而恰当是对于约瑟夫.斯托里的批判,则有点欠缺公允,也显得有点苛求,毕竟在当时来说,约瑟夫.斯托里大法官是凤毛麟角的法学家,而他并没有蓄养或拥有任何的奴隶。
约瑟夫.斯托里于1779年9月18日在马萨诸塞州马布尔黑德(Marblehead)出生,他的父亲以利沙.斯托里(Elisha Story)是参与波士顿茶党的自由之子(Sons of Liberty)积极分子。他家中有十八位兄弟姐妹。
个性极具幽默感约瑟夫.斯托里,年青时喜欢写诗,但当他发现自己写的诗没有市场时,他立即将精力全放到研究法律上。1795年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在塞勒姆(Salem)为执业律师。
约瑟夫.斯托里总共出版了九本书,代表作是1833年出版的三大册的《美国宪法评注---在宪法通过之前对各殖民地和各州的宪政历史进行初步回顾(Commentarie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 with a Preliminary Review of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the Colonies and States, before the Adop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在19世纪初期,美国的司法体系并不健全也不普遍,在大多数的美国人民来说,法律只是有钱人的消闲东西。
《美国宪法评注》不仅教育了美国人什么是宪法,什么是权利,更重要的是,什么是正确的解读美国宪法办法。
《美国宪法评注》的出版使年青的约瑟夫.斯托里成为举世仰慕的法学家,也为他自己获得进入美国最高法院殿堂,铺垫了一块扎实的踏板石。
约瑟夫.斯托里在《美国宪法评注》书里,捍卫国家政府的权力和经济自由,和他撰写这本书的目的说:
“如果我成功地向读者展现了国家政府的权力的真实面貌,这种面貌是由其创始人和支持者所维护的,并且由政府的实际实践所证实和说明的,那么我的目标就充分实现了。”
约瑟夫.斯托里将《美国宪法评注》奉献给他的好友、当时是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约翰.马歇尔,他写信给约翰.马歇尔说:
“回顾您三十二年来的司法工作,我实在难以抑制心中的惊叹,其范围之广泛、种类之繁多,以及您处处展现的渊博学识、深刻推理和坚实原则,都令我叹服。其他法官或许也曾在某个司法领域凭借类似的努力而享有盛誉,但在宪法领域,你的同胞一致认可你无人能及。”
1833年7月31日,约翰.马歇尔致信约瑟夫.斯托里说:
“我已经读完了你的巨著,希望美国的每一位政治家和每一位有志成为政治家的人都能读到它。这是一部全面而准确的宪法评注,完全符合美国宪法原文的精神。”
约翰.马歇尔的背书和肯定,约瑟夫.斯托里的《美国宪法评注》立即身价百倍。
在《美国宪法评注》的序言里,约瑟夫.斯托里写道:
“我最宝贵的资料主要来源于两个重要的来源。这两个来源分别是《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这部作品堪称三位当时最伟大政治家的杰作;以及约翰.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关于宪法的卓越判决。
前者以令人钦佩的全面性和力度探讨了国家政府及其所有部门的结构和组织。后者则以无与伦比的深刻性和精辟性阐述了政府权力和职能的适用范围和界限。
《联邦党人文集》只能陈述这些权力和职能的目标和总体方向,而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则以其精湛的推理,将这些目标和职能推演至最终结果和界限,其精确性和清晰度几乎达到了数学论证的程度。”
约瑟夫.斯托里所说的《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三位当时最伟大政治家”,指的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和约翰.杰伊。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负责组织和编辑,兼任主笔,写了五十一篇,约翰.杰伊因病而中断参与,他撰写的主要是外交和条约部分,第二十六篇至二十九篇,是由詹姆斯.麦迪逊独自完成。
詹姆斯.麦迪逊是美国宪法的主要法理和设计者,因而后来不仅成为美国第四任总统,还享有“美国宪法之父”的美誉。
“三位当时最伟大政治家”用普布利乌斯(Publius)的笔名,于1787年10月27日至1788年5月28日,在纽约三家刊物上发表的八十五篇论文,旨在推动纽约州议会尽快批准美国国会通过的宪法。
这些文章,就是后来编辑成为美国国策奠基文献的《联邦党人文集》,更是研究美国政治和历史的必读资料。
普布利乌斯指的是普布利乌斯.普布利科拉(Publius Valerius Publicola),他与卢修斯.布鲁图斯(Lucius Junius Brutus),并列为罗马共和国的创始人之一。
卢修斯.布鲁图斯是亲手刺杀罗马暴君凯撒大帝的勇士。三位美国前贤使用普布利乌斯为笔名,就是要彰显他们要推翻暴政走向共和的决心。
公元前509年,普布利乌斯.普布利科拉与卢修斯.布鲁图斯共同担任罗马共和国首任执政官,他推动了几件空前绝后的德政:
第一,允许公民对死刑或鞭刑判决提出上诉;
第二,禁止未经人民批准设立新的高位官职;
第三,授权立即处决企图恢复王政者;
第四,主动拆除自己位于山丘上的豪宅,以消除人民对他谋求王权的怀疑。
这使普布利乌斯.普布利科拉成为罗马共和国早期最受欢迎的政治家之一。
在《美国宪法评注》的第四十五章里,约瑟夫.斯托里是这样总结自己这本代表作:
“在这样的时刻,许多思绪自然涌上心头 --- 对过往的感激回忆,以及对未来的焦虑思绪。过去是稳固的,不可更改,永恒的印记镌刻其上。它所展现的智慧和所赐予的福祉,不会被掩盖;也不会被人类的愚昧或软弱所玷污。
未来,或许最能唤起我们对共和国美德与长远福祉的深切关切。其他共和国的命运---它们的兴起、发展、衰落和灭亡---都清晰地记载在历史的篇章中,即便它们并非一直以令人震惊的废墟碎片的形式呈现在我们眼前。
它们已经消亡,而且是自取灭亡。繁荣使它们衰弱,腐败使它们堕落,贪婪的民众最终导致了它们的毁灭。”
在《美国宪法评注》里,约瑟夫.斯托里为美国司法界厘定了从五个角度来研究美国宪法的十九条规则则”:
第一个角度:文本与语言规则;
第二个角度:结构与整体性规则;
第三个角度:推论与必要性规则;
第四个角度:及历史与目的规则;
第五个角度:权力与限制规则。
第一条规则:《美国宪法》必须按照其普通、自然、通行的语言意义解释,美国宪法不是技术文书,而是人民能理解的文件;
第二条规则:文义优先,不得以推测性的目的取代文本含义,不得以推测的意图压倒文字身;
第三条规则:技术性词语按技术意义解释,普通词语按普通意义解释;
第四条规则:同一词语在宪法中应具有一致意义,除非上下文明确要求不同解释;
第五条规则:不得将宪法解释为自相矛盾,, 解释必须使条款之间协调一致;
第六条规则:不得使任何条款、词语变得无效、无意义或多余,每个词都必须被赋予效力(anti surplusage canon);
第七条规则:宪法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解释,而不是碎片化地解释;
第八条规则:宪法的结构目的必须被考虑,其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有效的国家政府;
第九条规则:宪法的解释必须使政府能够运作,而不是瘫痪,宪法不是自我毁灭的契约;
第十条规则:宪法的解释应倾向于赋予联邦政府实现其职能所需的权力;
第十一条规则:必须参考制宪会议、批准会议的历史背景;
第十二条规则:必须考虑宪法试图解决的恶与补救,即《邦联条例》的缺陷与宪法的矫正目的;
第十三条规则:宪法的解释应符合其伟大目的:统一、稳定、国家存续 ;
第十四条规则:不得以州主权的推定来削弱宪法文本赋予联邦的权力;
第十五条规则:联邦权力的授予应作合理而广泛的解释(liberal construction);
第十六条规则:对联邦权力的限制必须是明确而严格的 , 限制必须写在文本里而不是推测出来;
第十七条规则:对人民权利的保障条款,应作宽松而有利于自由的解释如陪审团权利、言论自由等;
第十八条规则:宪法不仅授予明示权力,也授予必要的隐含权力;
第十九条规则:必要与适当条款必须被解释为允许政府采取一切适当、便利、与目的相符的手段不是狭义的绝对必要,而是合理的必要(convenient, useful, appropriate)。
约瑟夫.斯托里的宪法观和宪政法理,几乎影响了整个19世纪的美国,从美国的州级法院,到美国联邦法院,再到美国最高法院,凡是有关美国宪法的诉讼,无不采用约瑟夫.斯托里在《美国宪法评注》定下的解析宪法标准。
直到现在的21世纪,在美国各级法院的裁决书里,引用约瑟夫.斯托里的法理,多达数百次之巨。在美国最高法院的一百一十六位的大法官中,论对美国宪法的精准解释,尚且没有超出约瑟夫.斯托里的法理范围。
约瑟夫.斯托里在位三十三年七个月,撰写了两百八十六份裁决意见书。
没有人知道命运之神会如何安排看不见的未来,往往一个决定会改变了余生的命运,在昆西.亚当斯和约瑟夫.斯托里来说,都是如此。
詹姆斯.麦迪逊总统原本是提名昆西.亚当斯出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美国参议院也高票认可了,但是昆西.亚当斯却突然改变主意,拒绝上任。
原因是昆西.亚当斯才四十四岁,时任美国驻俄罗斯全权大使,最重要的是,他的兴趣是政治尤其是国际政治,如果他赴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他肯定会成为一位卓越法学家,也会成为一位优秀的大法官,那么他就很难会当上美国国务卿、美国总统和长时期的美国众议员。
昆西.亚当斯的推辞大法官职位,为约瑟夫.斯托里带来他人生的转捩点。1811年11月15日,詹姆斯.麦迪逊总统提名约瑟夫·斯托里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接替十四个月前去世的威廉.库欣。
詹姆斯.麦迪逊总统之提名约瑟夫.斯托里,是有其道理的---他是举世公认的美国宪法权威。因为这是合适的人选在合适的时间到合适的地方去。
约瑟夫.斯托里被提名时年仅三十二岁零五十八天,成为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至今为止最年轻的大法官提名人,原因不是他有政治背景,也不是他有人缘关系,而是他的如日中天无与伦比的法学家声望。
就像每个人都有优点和缺点一样,约瑟夫.斯托里也有他过人之处:即使他不是美国法理学的鼻祖,也是开风气的法理学先锋。
约瑟夫.斯托里心中的法圣是约翰.马歇尔。约翰.马歇尔撰写的《华盛顿传(The Life of George Washington)》是他撰写《美国宪法评注》的主要动力。
约翰.马歇尔在进入美国最高法院之初,就与布什罗德.华盛顿大法官交往甚密。布什罗德.华盛顿的伯父就是乔治.华盛顿,他从乔治.华盛顿那里继承了大量的文件和资料,这些珍贵的史料驱使约翰.马歇尔撰写《华盛顿传》, 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本关于美国总统的传记。
《华盛顿传》共五卷,厚达一千页,发行五版,每次由不同的人进行大幅度的修改,最后的节裁版在他谢世后三年才出版。
布什罗德.华盛顿的父亲约翰.华盛顿(John Augustine Washington),是与乔治.华盛顿同父同母的亲四弟。
乔治.华盛顿的祖父是劳伦斯.华盛顿(Lawrence Washington),只有一个独生子,也就是乔治.华盛顿的父亲奥古斯丁.华盛顿(Augustine Washington)。
奥古斯丁.华盛顿与第一任妻子简.巴特勒(Jane Butler)育有三位男孩---巴特勒.华盛顿(Butler Washington)、劳伦斯.华盛顿(Lawrence Washington)和劳伦斯.小华盛顿(Augustine Washington, Jr.)。
奥古斯丁.华盛顿与第二任妻子玛丽.鲍尔(Mary Ball)育有六个孩子:长子就是美国国父乔治.华盛顿,下面五个孩子是贝蒂.华盛顿(Betty Washington)、塞缪尔..华盛顿(Samuel Washington)、约翰.华盛顿(John Augustine Washington)、查尔斯.华盛顿(Charles Washington)、米尔德·.华盛顿(Milred Washington)。
约瑟夫.斯托里为后世留下许多经常被法学家引用的经典法学名言如:
“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一直被认为是共和国自由的保障。”
“暴君实现其目的而不遭到抵抗的常用手段之一,就是解除人民的武装,并将持有武器定为犯罪行为。”
“暴君们不费吹灰之力便能达成目的的常用手段之一,便是解除人民的武装,将持有武器定为犯罪,并以正规军取代民兵。自由政府的拥护者们必须时刻警惕,以克服民众为了自身利益而牺牲这一制衡野心家阴谋的危险倾向。”
“民兵是自由国家抵御外敌入侵、国内叛乱和统治者篡夺权力的天然防御力量。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被誉为共和国自由的保障,因为它对统治者的篡权和专制权力构成了强有力的道德制约,并且通常能够使人民抵抗并战胜他们。”
“任何人都不会怀疑赋予美国总统维护、保护和捍卫宪法的最庄严义务的恰当性。”
“新闻界将维护人民的权利,不受任何影响,不受任何利益的收买;在此,爱国的真理将秉持其光荣的准则,向宗教、自由和法律致敬。”
“执行不力不过是执行不力的另一种说法;一个政府,无论其理论如何,执行不力,在实践中必然是一个糟糕的政府。
“在政策问题上,暂时的错觉、偏见、情绪和目的往往具有不可抗拒的影响。一个时代的政策可能并不符合另一个时代的意愿或政策。宪法不受此类波动的影响。它应当具有固定、统一、永久的构成。至少在人类能力所允许的范围内,它不应受制于特定时代的激情或党派,而应始终如一,昨日、今日、乃至永远。”
“美国青年切不可忘记,他们拥有先辈用辛勤劳动、苦难和鲜血换来的宝贵遗产;他们有能力,若能明智地加以培养并忠实守护,便可将人生所有美好的事物 --- 和平享有自由、财产、宗教信仰和独立 --- 传承给子孙后代。”
“事实是,即使任期最稳固,只要行为良好,危险也不在于法官在抵制公众舆论、捍卫私人权利或公共自由方面过于强硬,而在于他们容易屈服于当时的激情、政治和偏见。
“如果司法不能自由、充分和公正地实施,我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都无法得到保护。如果这些或其中任何一项不受确定的法律约束,不受确定的原则约束,不受确定的保有权约束,并且在受到侵犯时没有确定的补救措施,那么社会就失去了它的一切价值;人类还不如退回到野蛮的独立状态。“
“共和国是由公民的美德、公共精神和智慧所缔造的。当智者因敢于正直而被逐出公共议会,而放荡者因谄媚人民以图背叛人民而获得奖赏时,共和国就会衰落。”
世人无法把奴隶制的罪恶全算在约瑟夫.斯托里的头上,相比之下,他比哪些满嘴仁义道德却是奴隶主的大法官们,还是来的优秀。
约瑟夫.斯托里的这些法理基础,经过两百年的考验和实践,已经深深融入美国民族的思想,逐渐成为美国价值和美国精神不可分割的部分。
保罗.奋克尔曼在《极度不公: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奴隶制》中,视这种蓄奴现象为支持奴隶制法理学(Proslavery Jurisprudence)说:
“内战前最重要的三位最高法院大法官 --- 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罗杰.托尼以及大法官约瑟夫.斯托里 --- 在一次又一次的判决中维护了罪恶的奴隶制。
现代学者如历史学家哈罗德.海曼(Harold Melvin Hyman)和威廉.维切克(William Michael Wiecek)认为,奴隶制是宪法的克星。但这三位大法官都认为奴隶制---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反对奴隶制---威胁着国家统一和政治稳定。他们的目标是阻止反对奴隶制的出现,与及反奴隶制才是宪法的克星。
大法官们通过他们的判决维护了奴隶制,这些判决反映了他们的个人信仰和社会压力。每位大法官对奴隶制都有不同的看法,但他们都为支持奴隶制并剥夺黑人权利的法律框架做出了贡献。
约翰.马歇尔被誉为美国最伟大的首席大法官,这绝非浪得虚名。他是美国宪政发展的核心人物,也是宪政史上的标志性人物。美国最高法院大楼外矗立着一座气势恢宏的六英尺高的铜像,大楼内则摆放着一座较小的白色大理石雕像。
约翰.马歇尔的头像曾出现在四枚美国邮票、一枚纪念银元、1890年和1891年的二十美元国库券以及1918年的五百美元联邦储备券上。四所法学院以他的名字命名。对他的研究成果也广受赞誉。
作为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被描绘成一个复杂的人物,尽管他拥有卓越的法律才能,但他积极参与奴隶贸易并拥有大量的奴隶。
约翰.马歇尔的公众形象与私人行为之间的矛盾,揭示了他的判决如何加剧了支持奴隶制的思潮。”
保罗.奋克尔曼在《极度不公: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奴隶制》中,将这些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置于美国内战前更广泛的历史叙事中,阐述了他们的判决如何反映并强化了当时盛行的种族和奴隶制的所谓合理化观念。
保罗.奋克尔曼强调了他们的判例对美国法律和社会产生的深远影响,并指出他们的深远影响与系统性种族主义密不可分。
保罗.奋克尔曼在书中抨击约翰.马歇尔说:
“这位美国所谓的伟大的首席大法官是一位死不悔改的非洲黑人奴隶主。约翰.马歇尔不仅拥有非洲黑人奴隶,而且拥有很多非洲黑人奴隶,并且只要有机会,他就会积极购买非洲黑人奴隶。
约翰·马歇尔是美国最重要的法学家。传记作家们对这位伟大的首席大法官赞誉有加。一部近期关于他的纪录片的副标题是《塑造最高法院的人》。
这位法学界的标志性人物在美国宪法发展史上占据核心地位。他领导最高法院近三十五年,比任何其他首席大法官任期都长,并塑造了美国宪法。
在他撰写判决书两个世纪后,约翰.马歇尔的判决意见至今仍被阅读和引用。美国最高法院自身引用最多的十份判决意见中,有五份出自约翰.马歇尔之手。
但美国现在必须重新评估这位在美国历史上备受尊崇的人物。早期的传记作者认为,他并没有从奴隶制中谋取投资利润;他在维吉尼亚州里士满拥有‘十几个家仆’;他虽然不喜欢奴隶制,但为了加强国家政府而默许了它的存在,因为他是一个务实的人;而且作为大法官,他审理的涉及奴隶制的案件非常少。他接受了这种制度,并将注意力集中在其他问题上。
虽然有些人肯定会嘲笑这些决定是在取消文化,但它们是认真且必要的反思的一部分,是努力全面理解约翰.马歇尔的法学思想和个人生活,并审视他对美国法律的深远影响是否像我们之前认为的那样光荣的结果。
所有这些说法都是错误的。我花了三年时间分析了约翰.马歇尔法院审理的每一桩涉及奴隶制的案件,包括许多此前学者忽略的案件,这些案件有的由拥有强大法律依据要求获得自由的被奴役者提起,有的涉及非法的非洲奴隶贸易。
我查阅了人口普查和税务记录,这些记录揭示了约翰马歇尔在奴隶身上投入的巨额个人财富;我研究了他的私人信件,这些信件显示了他对买卖人口的关注;我仔细查阅了显示他购买奴隶的商业记录;我还查阅了他遗嘱的三个版本,这些遗嘱也揭示了他对奴隶制的执着。
我的发现彻底颠覆了既有的观点:约翰.马歇尔不仅拥有奴隶,而且在他一生中拥有大量的奴隶 --- 数量肯定超过三百人。
与其他主要的奴隶主不同,约翰.马歇尔并非继承奴隶;他只要有机会就会积极地购买奴隶。无论是购买年幼的儿童,还是购买一位母亲和她的一个孩子,抑或是为了筹集现金而出售奴隶,在他一生追求更多奴隶财产的过程中,他几乎没有顾及那些被他拆散的奴隶家庭。
约翰.马歇尔的传记作者声称他对所拥有的奴隶并不残暴或暴力,这或许是真的。但约翰.马歇尔日常接触的奴隶只有他家里的十几个。我们无从得知约翰.马歇尔在维吉尼亚州其他地区的土地上的监工是如何对待这位首席大法官的奴隶的。
我们也不知道他的两个儿子是如何对待他借给他们的约六十名奴隶的,这两个儿子住在距离约翰.马歇尔约一百英里的福基尔县农村地区。
保罗.奋克尔曼对当时奴隶制的现状说:
“到18世纪末,大西洋世界的许多人对非洲奴隶贸易的野蛮残忍行径深感震惊。甚至在美国独立战争爆发之前,英格兰和美洲殖民地的一些人就已经谴责了这种贸易。
英国在奴隶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而随着独立战争的爆发,所有殖民地都禁止了奴隶贸易,作为对英国贸易进行全面抵制的一部分。
战后经济萧条、革命思想以及人们对奴隶贸易普遍的反感,使得奴隶贸易处于停滞或休眠状态。制宪会议召开时,奴隶进口在北卡罗来纳州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极度不公: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奴隶制》揭发约翰.马歇尔买卖非洲黑人奴隶的流水账说:
“约翰.马歇尔这位美国法律的伟大奠基人,在职业生涯中也深深地卷入了奴隶制。他的法理思想并非以正义为指导,而是受制于一个奴隶主的意识形态和世界观。
在他所有涉及奴隶制的判决中,他始终寻求为奴隶主伸张正义,而从未为那些被他们 --- 有时甚至是非法地 --- 奴役的人们伸张正义。
约翰.马歇尔出生于维吉尼亚边境地区的一个小种植园主家庭,家境并不富裕。他曾是乔治.华盛顿军队的一名初级军官,在1801年加入美国最高法院之前,他已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外交官和政治家。
在此期间,他积累了巨额财富,包括超过二十万英亩的土地,以及银行、收费公路和其他投资的股份。他一生中也购买了数百名奴隶。
约翰.马歇尔生活在一个奴隶制盛行的社会;当时维吉尼亚州的奴隶数量比其他任何州都多。而约翰.马歇尔并非局外人。正如他的传记作者所承认的,他在里士满至少拥有十二名成年奴隶,尽管传记作者忽略了这些奴隶的孩子,而约翰.马歇尔同样拥有这些孩子。更重要的是,传记作者也没有提及他在乡村种植园里拥有的数百名其他奴隶。
在19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他将二十七名奴隶赠予一个儿子,出售了三十多名奴隶以偿还另一个儿子的债务,并将大约四十名奴隶赠予了另一个儿子。
他可能也以类似的方式赠予了其他两个儿子,因为他们年轻时都拥有大量奴隶,这些奴隶几乎可以肯定都来自约翰.马歇尔。
尽管进行了如此多的赠予和出售,约翰.马歇尔去世时仍然拥有一百五十多名非洲黑人奴隶。如果他没有赠予和出售这么多奴隶,他拥有的奴隶数量将达到三百名甚至更多。
约翰.马歇尔的奴隶获取模式记录在他的笔记本中,这些笔记本也收录在《约翰.马歇尔文集》中,始于他年轻时担任律师的时期。
这些记录显示,1783年10月,约翰.马歇尔以七十四英镑的价格买下了一个名叫摩西的男子。1784年7月1日,他以略高于九十英镑的价格买下了一个名叫班的男子。
三天后,也就是1784年7月4日,他以三十英镑的价格买下了两个未具名的孩子,《约翰.马歇尔文集》的编辑认为这两个孩子是两个名叫埃迪和哈里的男孩。他还支付了二十英镑,‘作为两名仆人的部分款项’。
1784年9月,约翰.马歇尔又花费二十五英镑购买了未具名且数量不详的所谓仆人。11月,他又买下了两个人,凯特和以扫。同年他还买下了哈里。在十二个月的时间里,约翰.马歇尔买下了九个他提供了名字的人,以及其他一些未具名且数量不详的人。
1786年11月,约翰.马歇尔以五十英镑的价格买下了两个未具名的黑人。1787年4月,他以五十五英镑的价格买下了以色列,5月,又花费五十五英镑买下了‘在格洛斯特买的一个女人’。
1787年6月3日,他为另外两个人支付了不到十一英镑的首付款。就像1784年一样,1787年的独立日,他又买下了奴隶 --- 这次是一个女人和她的孩子,他把他们都给了他的岳父。
那天,约翰.马歇尔还支付了之前欠下的另一名奴隶的款项。8月,他支付了三十英镑购买了他在维吉尼亚州格洛斯特买下的奴隶,并以四十七英镑的价格买下了另一个未具名的黑人男子。
在约翰.马歇尔的这些购买记录中,他都没有提及他的非洲黑人奴隶买卖是否破坏了婚姻,或者是否将像埃迪和哈里这样的幼童从父母身边夺走。这些奴隶及其家人的生命对这位年轻的律师来说无关紧要。
起初,约翰.马歇尔会记录他购买的奴隶的名字,这至少表明他对他们的人格有所承认。但他后来基本上放弃了这种做法,只是简单地记录他买了一个‘女人’‘一个黑人男子’‘两个奴隶’或‘一个黑人妇女’。1790年6月,他花费一百三十英镑‘购买迪克和其他人’,这正是奴隶命名和不命名现象的典型例子。”
《极度不公: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奴隶制》直接揭发了约翰.马歇尔骨子里那种来自灵魂里的种族歧视与仇恨黑人本质:
“约翰.马歇尔的政治观点反映了他奴役他人的行为。他强烈反对自由黑人在他所在的州生活。1831年,在维吉尼亚州农村发生纳特.特纳起义(Nat Turner rebellion)后,他向州议会请愿,要求拨款‘以某种方式尽快清除联邦内的自由有色人种’。
约翰.马歇尔将纳特.特纳起义归咎于自由黑人,这显然是荒谬的,因为没有自由黑人参与起义,而且该郡的奴隶人数是自由黑人人数的四倍多。
约翰.马歇尔声称维吉尼亚州的自由黑人毫无价值、愚昧无知、懒惰成性,里士满的自由黑人中有一半是罪犯。在他的请愿书中,他断言所有自由黑人都是祸害。
约翰.马歇尔显然忘记了成千上万曾在乔治.华盛顿军队服役的自由黑人士兵,他们与白人士兵并肩作战,浴血奋战,并在福吉谷(Valley Forge)的冰天雪地中与他一样遭受苦难。
更重要的是,约翰.马歇尔的判例法也反映了他个人对自由黑人的敌意。作为美国首席大法官,他在七起涉及黑人自由权的案件中撰写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
在其中一些案件中,被奴役的人们在华盛顿特区的陪审团审判中赢得了自由,而当时的陪审员全部是白人男性,其中许多人本身就是奴隶主。
根据华盛顿特区的法律,迁入该市的奴隶主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其奴隶,否则这些奴隶将获得自由。陪审团通常会判决支持黑人争取自由的诉求,因为事实和法律都对他们有利。
但在约翰.马歇尔撰写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意见的每一个案件中,黑人都败诉了,即使他们在初审法院胜诉也是如此。
在一个案件中,约翰.马歇尔承认该法规‘模棱两可,两种解释都可以接受,而不会严重违背所使用的措辞’。这本是约翰.马歇尔支持自由的机会,因为正如他自己承认的,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走向任何一方。但约翰.马歇尔却将这种模棱两可的条款解释为有利于奴隶主,而不是有利于自由。
在另一个案件中,华盛顿特区的一名黑人证明他居住在马里兰州的母亲从未被合法奴役过,陪审团也认定他获得了自由。这一结果符合所有蓄奴州的法律。但约翰.马歇尔却判决支持所谓的奴隶主,理由是马里兰州的判决不能影响哥伦比亚特区的法院。
在其他六起涉及黑人自由的案件中,约翰.马歇尔没有撰写判决意见,但美国最高法院支持了自由。当时美国最高法院很少出现异议 --- 约翰.马歇尔在三十多年的法官生涯中,只撰写了九份异议意见书。因此,当他无法获得多数法官的支持时,他就会保持沉默。
美国最高法院的记录很清楚。约翰.马歇尔从未撰写过支持黑人自由的判决意见,在他职业生涯末期,当他无法再控制美国最高法院时,他对提交到法院的六起支持黑人自由的案件中,刻意地保持了沉默。
在涉及奴隶贸易的案件中,他也遵循了类似的模式。从1794年到180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三项法律,禁止美国人参与向外国贩卖非洲奴隶的贸易。
1808年,美国国会禁止向美国贩卖奴隶,规定任何美国人参与非洲奴隶贸易都是非法的。后来的法令规定,非法运到美国的被奴役者应被遣返回其出生地。这些法律还加重了参与非洲奴隶贸易的惩罚,最终在1820年和1823年的法令中宣布这种行为构成海盗罪。但是,每当约翰.马歇尔在奴隶贸易案件中撰写判决时,他总是站在奴隶贩子一边。
1820年的法律规定,任何参与向美国贩卖非洲奴隶的人‘应被判为海盗’,如果被定罪,‘应处以死刑’。
但是,在1825年最著名的奴隶贸易案件《羚羊号案》中,约翰.马歇尔声称非洲奴隶贸易‘本身不能构成海盗罪’。因此,这位以支持美国国会权力而闻名的首席大法官拒绝执行联邦海盗法。
在这份判决意见中,约翰.马歇尔承认奴隶贸易可能违反自然法,但他声称美国法院和美国国会都不能将自然法应用于奴隶贸易,因为其他国家允许这种贸易。因此,在这个案件中,约翰.马歇尔裁定,被非法绑架到美国的非洲人将继续被奴役并在美国被拍卖,尽管美国的政策禁止引入新的被奴役者。
更令人不安的是,约翰.马歇尔在其他案件中却毫不犹豫地违背了他自己声称的反对使用自然法的立场。
在《羚羊号》案两年后,在他罕见的异议意见之一中,约翰.马歇尔辩称纽约州的破产法 违宪,部分原因是‘基于那些自然法和国际法学者的权威,他们的观点受到当今和过去最睿智的人们的深切尊重’。
在其他涉及合同和土地买卖的案件中,约翰.马歇尔也援引自然法来支持他的观点。但当涉及到绑架非洲人并将他们用锁链运到美国时,约翰.马歇尔却拒绝使用任何自然法来维护美国联邦法规。
约翰.马歇尔对美洲原住民的权利也同样漠视。他关于美洲原住民权利的三项主要判决共同认为,印第安部落无法掌控自己的命运,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也无法在法庭上执行他们根据条约享有的权利。
1823年,他断言美洲印第安部落并不拥有他们居住的土地,因此不能将土地出售给白人。在约翰.马歇尔看来,美洲原住民不能拥有土地,因为‘居住在这个国家的印第安部落是凶猛的野蛮人,他们的职业是战争,他们的生计主要来自森林。’
除了这种荒谬的种族主义观点之外,约翰.马歇尔从未解释过一个和平谈判出售土地的部落怎么会是由‘以战争为业的凶猛野蛮人’组成的。
事实上,作为一名终生的土地投机者,约翰.马歇尔本应该对美洲原住民表示钦佩,因为他们的行为与他自己一样 --- 在经济上有利可图时出售土地。然而,他却否认美洲印第安人拥有这样的权利。
约翰.马歇尔在《伍斯特 诉 乔治亚州案(Worcester v. Georgia)》中的著名判决,肯定了美国联邦政府与部落签订条约的权力,但却没有为美洲原住民提供任何保护。
这并非否认约翰.马歇尔对美国法律的贡献不重要。包括我自己在内的许多法律学者,都对约翰.马歇尔的诸多伟大判决、他卓越的语言能力以及他塑造美国宪法和政府的方式深感敬佩。
约翰.马歇尔坚定支持强大的中央政府、美国国会监管经济的权力以及美国宪法的至高无上地位。我们在教授美国宪法时都会肯定这些成就。但他却一再竭尽全力维护奴隶制,剥夺那些根据现有法律本应享有自由的黑人的自由。
同样,他也运用自己卓越的才智,解释为什么美洲原住民没有任何权利需要白人尊重。那些对他阿谀奉承的传记作者,彻底的忽略了他职业生涯的这些方面,因为这些方面与他们心目中‘伟大的首席大法官’形象不符。
学者们未能深入研究约翰.马歇尔与奴隶制的关系,这表明几代律师和宪法史学家,普遍地皆回避正视美国奴隶制和种族问题。
约翰.马歇尔从未保护过美国黑人和美洲原住民的权利,这凸显了他作为一名法学家职业生涯的悲剧性。
作为一位政治领袖和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挑战过州权主义政客、美国银行的反对者以及在位美国总统。他精明、老练,而且常常才华横溢,他从未寻求政治对抗,但面对政治反对,他也从未回避解释美国宪法和联邦法律。
然而,约翰.马歇尔的法理学也完全保护了奴隶制和奴隶主,即使当时存在可行的法律替代方案;他对美洲原住民的法理学,也为国家征服他们的土地并剥夺他们的一切法律救济开了绿灯。他在美国生活这些领域的判决反映了约翰.马歇尔在土地和奴隶方面的个人利益。
除了司法生涯之外,约翰.马歇尔还撰写了他心目中的英雄乔治.华盛顿的第一部严肃传记。他曾在乔治.华盛顿麾下参加独立战争,为美国的自由而战。
乔治.华盛顿也是奴隶主,但在独立战争后,他拒绝像‘在市场上买卖牲畜一样’买卖人口。在他的遗嘱中,乔治.华盛顿解放了他拥有的所有奴隶,并给了他们土地,以便他们能够作为自由人自食其力。
约翰.马歇尔从未从他的偶像身上学到任何东西。他一生都在买卖人口,就像买卖马匹、牛和土地一样。
在他生命的最后,他没有解放任何一个人。他个人的这种行径 --- 再加上他在美国最高法院任职期间从未支持自由,反而敦促维吉尼亚州驱逐所有自由的黑人,并且从未执行禁止非洲奴隶贸易的禁令 --- 使他成为美国早期最支持奴隶制、最种族主义的领导人之一。
或许是意识到自己对自由、解放和公平的蔑视是多么可耻,约翰.马歇尔在去世前销毁了大部分商业记录。幸运的是,仍然保留了大量的历史记录。让我们好好利用这些记录,记住约翰.马歇尔的真实面目。”
每一个民族都有神话,这些神话是民间互相流传的结晶。约翰.马歇尔就是美国民族造神运动的结晶。在大量人工造神的折射下,一位美国司法之神悠然诞生,这座大神的名字叫约翰.马歇尔。
一般来说,造神者都喜欢用死人来说事,因为一来死无对证,二来更容易忽悠大众。只有独裁暴政的政治体制才会用活人来造神,苏联的约瑟夫.斯大林,中国以前的毛泽东,现在的习近平,和德国的阿道夫.希特勒就是些最佳的案例。
但是美国人造的这尊司法大神,有点情急粗糙,有点迫不及待,在约翰.马歇尔死前五年就开始了,那就是密歇根州马歇尔郡(Marshall, Michigan)。
英语的County, 从中国来的人,因为在中国没有“郡”只有“县”,所以将之翻译成“县”,比如Los Angeles County就是翻译成“洛杉矶县”。
在欧洲尤其是英国爱尔兰等地,全翻译成“郡”,比如英国著名的Kent County 就被翻译成“肯特郡”,北爱尔兰著名的County Antrim就被翻译成“安特里姆郡”,因而在美国的“郡”和“县”是通用的。
在19世纪30年代,来自纽约克林顿郡(Clinton County)的土地测量官西德尼.凯彻姆(Sidney Ketchum),从密歇根州政府获批一片6.61平方英里的土地,开始成村殖民,1849年注册成村。1836年3月28日建郡。
1830年,为了荣耀来自维吉尼亚州的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西德尼.凯彻姆将之定名为“马歇尔郡”。
约翰.马歇尔于1755年9月24日,在英国维吉尼亚殖民地日耳曼敦(Germantown)出生,于1835年7月6日死在宾夕法尼亚州费城 ,得年七十九岁。所以密歇根州马歇尔成立,是在约翰.马歇尔死前五年之事。
除了约翰.马歇尔之外,在十七位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中,只有两位的名字被正式用于命名法学院、大学院系或其他重要机构: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University of Illinois Chicago)的主楼“梅尔维尔.富勒大厅(Melville Weston Fuller Hall) ,就是纪念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梅尔维尔.富勒对芝加哥法学的贡献而命名。
纽约州有一个小镇叫杰伊镇(Jay Town), 那是纪念美国最高法院第一任首席大法官、纽约州长、第一任美国国务卿、《纽约州宪法》奠基人约翰.杰伊而命名,但用的是他家族性,而不是个人的名字。
美国最高法院第五任首席大法官罗杰.坦尼,在他老家马里兰州倒有不少的纪念地方和雕塑像,但是由于他在1857年的《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中的丑恶形象,在文明意识逐渐普遍化的下,臭名昭著的罗杰.坦尼已经没有了市场,那些名字和雕像,逐渐的被改名和移走,现在已经所剩无几了。
美国最高法院第十任首席大法官威廉.塔夫脱(William Howard Taft)的名字被广泛用于地名、学校与公共建筑,比如多所的塔夫脱中学(Taft High School)、塔夫脱大学(Taft College)、首都华盛顿的塔夫脱大桥(Taft Bridge)等,但这些命名主要源自他作为美国总统的身份,而非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美国共有六个州有使用马歇尔为郡名,除了密歇根州之外,另外五个州是:
第一个:肯塔基州马歇尔县(Marshall County, Kentucky);
第二个:伊利诺伊州马歇尔县(Marshall County, Illinois);
第三个:印第安纳州马歇尔县(Marshall County, Indiana);
第四个:爱荷华州马歇尔县(Marshall County, Iowa);
第五个:西维吉尼亚州马歇尔县(Marshall County, West Virginia)。
在人工造神工程下,共有四家大学法学院用马歇尔来命名. 保罗.奋克尔曼在《极度不公: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奴隶制》中所说的四所法学院指的是:
第一家是:乔治亚州的亚特兰大约翰.马歇尔法学院(Atlanta′s John Marshall Law School);
第二家是:伊利诺伊州的芝加哥约翰.马歇尔法学院(The Chicago John Marshall Law School);
第三家是:俄亥俄州的克利夫兰约翰.马歇尔法学院(Cleveland–Marshall College of Law);
第四家是:新泽西州的泽西约翰.马歇尔法学院(New Jersey John Marshall Law School)。
新泽西州的泽西约翰.马歇尔法学院已经在1975年关门大吉。因而只剩下三家大学法学院在使用约翰.马歇尔名字来命名。
乔治亚州喜欢“优良的美国南方传统价值”,因而继续保留美国最高法院首席黑心院长约翰.马歇尔的名字。
2021年,觉得被蒙羞的伊利诺伊州芝加哥约翰.马歇尔法学院,放弃了约翰.马歇尔的名字,改为伊利诺伊州 芝加哥大学法学院。
2022年,俄亥俄州克利夫兰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为了不再继续恶心自己,也放弃了约翰.马歇尔的名字,改名为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大学法学院。
白人至上主义者、种族歧视鼓吹者、种族仇恨推动者、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群里最能靠买卖非洲黑人奴隶致富约翰.马歇尔,已经被保罗.奋克尔曼的《极度不公: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奴隶制》驱赶下了神坛。
两家大学法学院的唾弃他的名字,只是历史因果报应的开始,网络的发达更使约翰.马歇尔的庐山真面目无法隐藏,无法继续蒙蔽美国人民:凡是在学术界谈论约翰.马歇尔的地方,就会被提起保罗.奋克尔曼的《极度不公: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奴隶制》。
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来早与来迟,尘埃终会落定,因果终会归位。美国当代知识分子保罗.奋克尔曼将伪善的约翰.马歇尔欠下世人的旧账,一笔不差地讨了回来。
约翰.马歇尔经不起历史的考验,他终于尝到了他自己亲手酿造的苦酒,也终究无法逃脱自己在历史中留下的那道耻辱裂缝,他在权力巅峰时留下的裂缝,最终成了吞没他的深渊。因果昭昭,报应循循,他曾经站立的高地,如今成了他跌落的悬崖。
然而不仅是七年来,更是在可见的未来,划时代巨著《极度不公: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奴隶制》将化为“羞耻”两个字,如影随形,永远贴在约翰.马歇尔的额头上。
高胜寒 2026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