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胜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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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行政特权在美国最高法院挑战美国宪法权力的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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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


民主宪政的政府权力来自法律授权,独裁暴政的法律来自个人权力。因而在民主宪政体制下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也必须遵守法律,而不是独裁暴政任意的权力指挥或掌控司法。

民主宪政的特征就是司法独立,行政不得干预司法,司法不得干预行政,司法和行政都不得制定法律。更重要的是,无论是立法的美国国会,或者是行政的白宫总统,都必须遵守美国司法的裁决。

 这些客观条件因素,全在1952年美国最高法院的《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er)》中展现出来。

 案件的缘由是韩战。哈里.杜鲁门总统认为,即将在1952年4月9日全国钢铁工人罢工 将危及国家安全,他悍然发布了一项《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指示美国商务部长接管并运营大多数钢铁厂。

 该项命令并非基于任何具体的法律授权,而是基于美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美国总统的所有权力,以及作为美国总统和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

美国商务部长发布命令,接管了这些钢铁厂,并指示各钢铁厂的总裁作为美国的运营经理,按照他的规章和指示运营这些工厂。

 哈里.杜鲁门总统迅速地在次日,即开始接管美国各大铁工厂的凌晨,向美国国会通报了这些事件,但美国国会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也没有任何的官方回应,哈里.杜鲁门总统认为这是美国国会对事件的默认。

 实质不然,美国国会没有及时回应的原因是无需回应,因为在美国宪法、1947年的《塔夫脱-哈特利法案(Taft–Hartley Act)》与1950年《国防生产法案(Defense Production Act)》,已经清楚地注明美国总统如何处理这种状况。

美国宪法指的是《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和《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并没有完全禁止美国政府没收美国公民的民营企业,而是在两大前提下为之:

第一,必须是公用;第二,必须支付合理赔偿。

《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的原文是:未经公正补偿,不得征用私人财产用于公共用途(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与征收条款(Takings Clause)。

哈里.杜鲁门的问题不是美国总统是否拥有接管民营企业的权力,而是有否依法去执行接管民营企业。如果哈里.杜鲁门依照美国法律程序接管民营企业的话,那么,《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就不会发生。

《塔夫脱-哈特利法案》是由俄亥俄州美国参议员罗伯特.塔夫脱(Robert Alphonso Taft)与新泽西州美国众议员弗雷德里克.哈特利(Fred Allan Hartley)联合提出,全名是《1947年劳资关系法案(Labor Management Relations Act of 1947)》, 作为1935年《瓦格纳法案(Wagner Act)》的修正版法典。

       《塔夫脱-哈特利法案》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限制工会的局部权力,禁止工会采用关门罢工的互伤手段;

第二,授权美国总统有权下令临时禁止罢工八十天,为劳资双方提供冷却期和谈判空间;

第三,规范工会和雇主之间模糊不清的法律责任关系;

         第四,制定平衡工会和雇主之间权利的共同守则。

       《国防生产法》是为韩战量身定做法律,主要内容有三:

         第一,赋予美国总统广泛权力来优先分配工业资源;

         第二,允许美国政府要求企业生产特定国防物资;

         第三,授权美国政府涉及价格与工资稳定、信贷控制、扩大生产能力等措施。

         既然有了这些清楚无误而有效的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典,美国国会就没有必要回应哈里.杜鲁门的照会。

美国国会曾制定其他方案来处理此类劳资纠纷情况,并拒绝授权政府以接管财产的方式来解决劳资纠纷。

钢铁公司在联邦地方法院起诉了美国商务部长,请求美国联邦法院作出宣告性判决并发布禁令。

《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的争议,不仅是立法与行政的权力的斗争,还牵涉到共和国三权分立的宪政原则。

《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是美国司法史上,行政部门第一件在美国最高法院,或是挑战《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保护私人财产权利,或是维护《美国宪法第2条》的美国总统行政特权的划时代大案。

整件诉讼法理的辩论就是一个:无论和平时期还是国家战时状态,美国总统有没有以行政命令下令充公或接收民营企业或财产的权力?

        《美国宪法》白纸黑字说没有,为什么美国总统胆敢悍然为之?

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史上,有十余件涉及到美国总统下令接管或充公民营企业的案例,但均以美国总统胜诉为结局。

《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是从美国地区联邦法院,到美国巡回联邦上诉法院,再到美国最高法院全部一路全都说不的划时代裁决。      

案件在1952年5月12-13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听讯,1952年6月2日颁布裁决,前后半个月,速度之快,极为罕见。

《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的有力裁决,彰显出美国三权分立宪政体系的优越性:在美国宪法的权力制衡下,美国总统不得越权自我立法,也不得跨越美国国会而单方面采取行动,更重要的是,美国法院有效地制衡了美国总统的权力滥用。

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听证庭辩论,尤其是两造律师最后的结案陈词,是美国近代司法史上稀有的法理精品。

代表哈里.杜鲁门政府出庭辩论的首席律师,是美国司法部美国诉讼总长菲利普.珀尔曼(US Solicitor General Philip Benjamin Perlman)。

打了一辈子光棍没有老婆的菲利普.珀尔曼,是美国司法史上第一位犹太裔美国人美国司法部美国诉讼总长,这是在美国司法部里第四把交椅的重要职位,主要或许是唯一的专职,就是代表美国政府在美国最高法院办理有关诉讼的业务。

美国诉讼总长上面还有三位上司:美国副总检察长(US Associate Attorney General)、美国副司法部长(US Deputy Attorney General)和美国总统内阁的美国司法部长(US Attorney General)。

美国诉讼总长在1870年由美国国会设立,由尤利西斯.格兰特总统提名第一任的班杰明.布里斯托(Benjamin Helm Bristow),到现在由唐纳德.川普总统提名的的迪安.绍尔(Dean John Sauer),共有四十九任的美国诉讼总长。

美国诉讼总长需要美国总统提名,美国参议院认可,任期就像所有的内阁一样,随着美国总统任期而结束。

享有“美国司法守门人”美誉的美国诉讼总长设有两个办公室,一个设在美国司法部,一个设在美国最高法院,这是唯一允许在美国最高法院内部设有办公室的司法部部门。

曾是第一任美国诉讼总长的班杰明.布里斯托,在他的1870年10月1日至1872年11月12日任期内,有两大功勋:摧毁威士忌私酒犯罪集团和打击美国南方暴力犯罪集团三K党。

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出身的第四十九任美国诉讼总长迪安.绍尔,亦非等闲之辈,他曾是前密苏里州的诉讼总长。

迪安.绍尔曾是唐纳德.川普的私人律师,因在2024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唐纳德.川普 诉 美国案(Trump v. United States)》中,赢得了“不得追究卸任总统在位时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特殊裁决而立下了汗马功劳,捞得了一顶天恩浩荡的美国诉讼总长乌纱帽。

刚在2025年4月4日才上任,谈不上有什么功勋,但迪安.绍尔的特色是听话、配合、服从与忠心于美国总统唐纳德.川普。

在美国近代司法史上,仅有一次美国诉讼总长接任美国司法部长的案例,那就是1973年导致理查德.尼克松总统下台导火索的《周六夜大屠杀事件(Saturday Night Massacre)》。

由于调查水门事件的美国特别检察官阿奇博尔德.考克斯(Archibald Cox)不肯妥协,硬要白宫交出录音带,激怒了习惯性满嘴脏话骂大街的理查德.尼克松总统,“叫那个狗娘养的阿奇博尔德.考克斯滚回哈佛教书去!”-

美国司法部长埃利奥特.理查森(Elliot Lee Richardson)与美国副司法部长威廉.鲁克尔斯豪斯(William Doyle Ruckelshaus)不接受非法命令,立即辞职抗议。

美国诉讼总长罗伯特.博克(Robert Heron Bork)骨软腿酥,名利熏心,卖身投靠,顺位地当上了代理美国司法部长宝座,炒了阿奇博尔德.考克斯的鱿鱼,但也赔上了自己的官宦前途。

十四年后的1987年,罗纳德.里根总统提名罗伯特.博克出任美国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但因是臭名昭著《周六夜大屠杀事件》政治侩子手的标记烙印,被美国参议院以53票反对47票同意的结果打了退票,使他成为被美国参议院最后一位拒绝的美国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提名人。

在权力制衡下的美国参议院,拒绝美国总统的提名不是什么新鲜事,罗伯特.博克也不是唯一的被拒者。

从1789年乔治.华盛顿总统提名约翰.拉特利奇(John Rutledge)出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被美国参议院拒绝以来,直到1987年的罗伯特.博克为止,共有二十余位提名人被美国参议院拒绝。

菲利普.珀尔曼是哈里.杜鲁门总统的美国诉讼总长。他于1890年3月5日在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出生,马里兰大学法学院毕业,出任过马里兰州助理检察官、马里兰州国务卿,从事《巴尔的摩太阳报(Baltimore Sun)》新闻记者多年,1947年至1952年,出任哈里.杜鲁门总统的美国诉讼总长。

代表铁工厂出庭美国最高法院的律师是约翰.戴维斯(John William Davis),曾任托马斯.伍德罗.威尔逊总统的前美国诉讼总长。

资历辉煌的约翰.戴维斯,独自面对九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发表长达八十七分钟的结案陈词,至今依然是美国律师们的楷模,这是他一生司法生涯的巅峰记录。

        两造律师约翰.戴维斯和菲利普.珀尔曼,就四大领域进行全案针锋相对的法理辩论:

        第一:行政权力的限制(Limits on Executive Power);

        第二:宪法规定的权力分立(Constitutional Separation of Powers);

        第三:历史先例(Historical Precedent);

        第四:诉诸司法职责(Appeal to Judicial Duty)。

        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已经成为全美各大法学院教学的经典案例。要透视和了解这件最为重要的            案例,需从十个角度来观察和论述:

第一:头十条《权利条款》尤其是《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的定义;

第二:大时代的韩战发生背景;

第三:哈里.杜鲁门总统傲慢的种族歧视思想,为此案与自己提名的大法官翻脸的        前因后果;

第四:美国最高法院审判此案九位大法官的背景、思想与裁决法理;

第五:两造律师的能力和法学知识;

第六:法庭上的正反宪政法理辩论;

第七:裁决的法理与反对意见的对比;

第八:六十余年来都没有被新判例推翻的因果;

第九:在裁决中反对票的法理是否有值得研究的价值;

第十:此案判例对后世的重要影响。

《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明文规定 :“不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这是整件《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的主要法理依据。

美国最高法院需要在《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中裁决的主题有六:

第一:《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赋予人民的财产保障权利是否依然有效?

第二:《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是否有权废止《美国宪法》?

第三:美国总统是否有权未经美国国会授权就可以下令充公私人财产?

第四:《美国宪法第2条》授权美国国会是唯一的立法机构,《美国总统行政命令》    是否人人遵    守的美国法律?

第五:美国总统是否有权制造法律?

第六:如果美国总统要实行独裁专制的话,美国最高法院的角色是什么?

包括《第27条修正案》在内独特的《美国宪法》精神源远流长,并非一时的灵感而来,而是美国人民经验累积的智慧果实。

美国前贤的保护私人财产的精神源自《公众法》,《公众法》的精神源自联邦法,联邦法的精神源自《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的精神源自《独立宣言》,《独立宣言》的精神源自《英国大陆法》,《英国大陆法》的精神源自《大宪章》,《大宪章》的精神源自自然法,也就是经由人类数千年经验累计出来的普世价值人性之法。

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的观念在英国大地上开花结果,发展到了极限。在1788年6月21日开始实施的《美国宪法》中并没有此等条款,原始的《美国宪法》除了厘定三权分立外,对于权力的制衡少有规范,这也是联邦党人极力反对的主要法理。

开国先贤们知道理亏,在联邦党人庞大的政治压力下,无日不积极地寻求弥补之道,于是提出了弥补法理遗漏的十条《宪法修正案》。

从1789年3月4日开始实施,由于头十条全是规范权利保障和权力制衡,故后世俗称之为《权利法案》:整个法案的要点是依法治国,透过人人遵守的法定程序,有效地阻拦公权力的泛滥,保障了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不被侵犯,有力地从根源上防范了独裁暴政的产生。

在美国,修改宪法是一件极其艰难而漫长的过程,以《权利法案》为例,修宪动议在美国参众两院通过后,在1789年9月25日开始进入各州议会认可程序,《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在1791年12月15日开始实施,只用了两年八十一天。

但《美国宪法第27条修正案》就没有那么顺利了,与《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同时启动,但熬到了1992年5月5日,才达到法定的四分之三州议会的认可,全部过程用了两百零二年又两百二十三天。

另外有三条已经被国会通过了,但至今依然渺渺茫茫,尚在云深不知处。

自1789年到目前的2025年,美国国会共有修宪动议一万一千九百八十五次,平均每届美国国会都有两百余次的修宪动议,但只有二十七条得以实行,从这个数字就可以看出修改美国宪法的困难程度。

    《权利法案》涵盖了几乎所有文明社会必须具备的基本公民权利:

     第一条:人民拥有言论、宗教、出版、集会与请愿的自由权利,国会永远不得制定限制言论自由的             法律,美国政府不得制定国教,不得偏袒任何宗教;

     第二条:人民拥有自卫武器的权利;

     第三条:人民拥有拒绝军人入住民宅的自由权利;

     第四条:人民拥有不被司法机构无理搜索身体、财产与住家的自由权利;

     第五条:人民拥有正当司法程序、不得自我入罪、不得征用私人土地、财产、住家的自由权利;

     第六条:人民拥有公平而快速的审判自由权利;

     第七条:只要民事财产纠纷超过二十美元,人民即拥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第八条:保证人民拥有不被无理高价取保候审、无理高价罚款和残酷而不正当惩罚的权利;

     第九条:保证人民拥有保留未来目前尚没有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

     第十条:保证人民拥有保留未来追诉目前搁置权利的权利。

由于当时美国人民的法律意识尚在启蒙阶段,导致《权利法案》实施后的一百五十年,几乎无人问津,没有人当作一回事。

布朗大学历史系教授、1993年度普利策奖得主戈登.伍德(Gordon Stewart Wood)曾感慨说 :“在实施后,美国人民就把《权利法案》给忘记掉了。”

肯塔基大学历史系教授理查德.拉邦斯基(Richard Labunski),将这种司法冬眠现象归纳成三个原因:

第一:全民司法意识落伍,需要长时间的适应和调正;

第二:美国最高法院的焦点,全放在三个政府之间的权力平衡上,无暇兼顾也无需理会,普遍地认为《权利法案》只是一件芝麻绿豆的小事;

 第三:普通老百姓误认为《权利法案》是联邦政府的事物,与自己无关。

在美国历任总统中,最尊重《权利法案》的是乔治.华盛顿,他曾用工整字体,亲手抄写了十四份《权利法案》,一份赠送给美国国会,其余的分别赠送给十三个州政府。

其中马里兰州和乔治亚州的已经不知去向,宾夕法尼亚州和纽约州的失而复得,南卡罗莱纳州的那份,在南北战争时遭一位南军士兵盗窃,事发后,被美国联邦调查局长期卧底追查,终于在2003年找了回来,一时传为佳话。

最附庸风雅的总统是富兰克林.罗斯福。他在1941年下达《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将每年的12月15日宣布为《权利法案日》。

然而富兰克林.罗斯福傲慢而封建的白人至上思想和与生俱来的种族歧视观念,使他对全国各地K党到处私刑处死无辜黑人的滔天罪行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任意放纵三K党到处放毒作恶,到处暴力欺压非洲裔美国人。

富兰克林.罗斯福更罔顾众多内阁官员多次建议,就是不肯公开发表任何谴责三K党的言谈,在《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公平原则的光辉下,富兰克林.罗斯福就是一个龌龊的美国政治小丑。 

 连附庸风雅都懒得去伪装的总统则是唐纳德.川普。唐纳德.川普在竞选期间,任凭CNN记者杰克.塔珀(Jack Tapper)当面再三逼问,他连富兰克林·罗斯福都不如,就是厚颜地顾左右而言他,就是不肯公开发表反对三K党的谴责言论,唯恐有违热恋三K党的家传父训,落下不孝之名。

美国最高法院在《权利法案》实施后的一百五十年,完全不尊重甚至是藐视《权利法案》的案例,是有多件可查的。

阅读美国学者关于韩战的评论,会发现有一个共识:韩战是美苏冷战的必然产品。冷战的特点之一就是代理战争,让自己所谓的盟友或傀儡去当炮灰、当政治牺牲品。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占领韩国的日本在刺刀威胁下无条件投降,撤出了朝鲜半岛,冷战刚开始的美苏两大集团立即插手,以三八线为边界将朝鲜半岛撕成两个政权,两韩的武装冲突不停,埋下了日后全面韩战的祸源。

上世纪50年代,联合国是国际强权较量权势、进行文斗的战场,延续之下,朝鲜半岛成为国际强权武斗的屠宰场。联合国关于韩国的决议书共有二十条之多,光在韩战期间就有五条之多。

1947年12月12日,联合国通过了《第195号决议书》,要求美、苏两国军队撤出朝鲜半岛,让两韩通过民主选举建立一个单一政府,由于冷战,美苏皆视这个决议为笑话、为废纸。

1947年年底,联合国通过了《第112号决议书》,成立一个临时监督小组,视察朝鲜半岛的民主选举。

在北韩拒绝联合国官员进入后,有利的政治形势倾向于南韩,在多次交涉无效后,联合国在1949年10月21日通过《第293号决议书》,承认南韩是唯一代表朝鲜半岛的合法政府。

在苏联的撑腰下,北韩使用武装挑衅来回应联合国的《第293号决议书》,在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操纵下,联合国大会在1950年通过了《第377号决议书》,呼吁朝鲜半岛为和平而团结。

 导致韩战逐步发生的重要的联合国集体决议行动有:

 第一:1951年2月1日联合国通过决议,警告中共不得军事干预朝鲜半岛事务;

 第二:1951年5月18日联合国通过决议,开始募集多国军事部队,应付北韩的武装     侵略挑           衅,朝鲜半岛的战争导火索已经点燃永久,流血冲突已经无法避免;

  第三:1951年2月1日联合国通过了《第498号决议书》;

  第四:1951年5月 18日又通过了《第500号决议书》,开始全面指责北韩要担负        全部的侵      略责任;

  第五:联合国安理会在1950年6月25日通过了《第82号决议书》;

  第六:1950年6月27日通过了《第83号决议书》;1950年7月7日通过了《第84号      决  议书》      与《第85号决议书》,严重警告朝鲜违反国际法规决议书。

   第七:其中以1950年6月25日的《第82号决议书》最为严重,也最具代表性,大       多数的学       者都认为,1950年6月25日这一天,就是实际拉开韩战序幕的纪念日。

 投票当天,拥有否决权的五名安理会成员,中、法、英、美联手,趁着苏联正在为   台湾国民党代表中国而抵制大会议程闹剧,全体代表出外喝酒的千载良机,强压着   古巴、厄瓜多尔、埃及、印度、挪威和南斯拉夫六个非永久性安理事会成员国,迅    速投票.

除了古巴弃权外,其余的九个在场国全票通过,血腥而残忍的朝鲜半岛命运,就这样子决定了。

联合国决议书议决,最后通牒北韩立即停止武装侵略,否则面临严重后果,研究韩   战的学者们,无不同意这就是联合国向北韩的正式宣战。

北韩对于《联合国82号决议书》的最后通牒置之不理,联合国决定采取实际的军事行动对付北韩,这个决定严重地刺激了北韩的神经线。

北韩外交部发表强硬的声明,要将联合国从朝鲜半岛驱逐出去,同时升级了在三八线向南韩的军事挑衅。联合国介入韩战的官方行动有四步:

 第一步:1950年6月25日的《联合国第82号决议书》,谴责北韩破坏和平,限时停火撤离三八线;

第二步:1950年6月27日的《联合国第83号决议书》责令联合国强制执行《第82号决议书》条款:军事与经济援助南韩,抗拒北韩野蛮侵略;

第三步:1950年7月7日的《联合国第84号决议书》宣布朝鲜的军事侵略行为危及国际安全,授权美国组成联合国部队,由美国统领保卫南韩,并稳定朝鲜半岛       的军事与政治平衡;

第四步:1950年7月31日的《联合国第85号决议书》宣布北韩对南韩的军事挑         衅为非法袭击行为,授权联合国对北韩采取包括军事行动在内的所有制裁手段。

自此,磨刀之声,响彻整个战云密布的朝鲜半岛。共有十六个国家组成联合国部队参与韩战: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法国、新西兰、菲律宾、土耳其、泰国、南非、希腊、比利时、卢森堡、埃塞俄比亚和哥伦比亚。

美国独自承担起90%的军事人员与战争经费,自1950年6月25日联合国向北韩宣战,至1953年7月27日签订《朝鲜停战协定》止,为时三年一个月又两天的韩战,在南韩军民死伤九十九万余人、北韩一百五十万余人的惨剧下,各方暂时放下了屠刀。

美军在韩战中付出了沉重的死伤代价:战死三万六千五百七十四人,伤残十万三千两百八十四人,战俘高达四千七百十四人,至今残骸尚没有全部寻齐。

美国独自投进韩战的资金是两百亿美元,20世纪50年代的两百亿美元,折成目前的市价购买力是两千七百亿美元。

约瑟夫.斯大林是整个朝鲜半岛和平的真正威胁。1945年8月9日,在哈里.杜鲁门向日本丢了两颗原子弹后三天,他公开向日本宣战,第二天,所谓的红军直接开进了北韩,成为北韩实际上的统治者。冷战之下,朝鲜半岛的分裂,已经实际形成。

1945年9月8日,美国陆军中将约翰.霍奇(John Reed Hodge)到达韩国仁川,接近三八线南方之处,代表美国接受日本的无条件投降,并出任韩国军政府临时首脑。

不晓得这位驻韩太上皇的脑袋是否灌了水,还是对朝鲜半岛的局势欠缺了解,居然提议恢复由日本军国主义再来接管与统治韩国,风声一出,引起滔天抗议,惊吓之下,立即改变主意,但坚持拒绝承认朝鲜的过渡人民共和国政府。

在约翰.霍奇的策划下,南韩在1948年7月17日发布了所谓的宪法,三天后,选举了李承晚为第一任总统。1948年8月15日,南韩宣布成立。

在北韩方面,在一贯精于傀儡政治的苏联安排下,也来了一场所谓的国会选举,于是特大号的傀儡金日成粉墨登场,成了北韩政权的政治头子。

朝鲜半岛上两个韩国,隐约成型,1953年7月27日,以三八线为非军事区,南韩与北韩签订了搁置战争的《临时停火协议》,自此朝鲜半岛出现了两个法定的韩国。

韩战的祸源之一是日本军国主义,1894年第一次中日战争,日本在胜利之余,复在1904年日俄战争中再胜,借机在1910年吞并了韩国。

1943年,日本战败后的开罗会议决议:韩国有权成立自由与独立国家。历史的发展不是偶然性就是必然性。血洗朝鲜半岛的灾难就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一场屡见不鲜的军事冲突全面点燃了韩战的炮火。

1950年6月25日黎明时刻,北韩的军队在中共与苏联的支持下,假借坦克与大炮的掩护,以南韩先开枪为借口,跨过三八线,直扑汉城。

南韩军事装备落伍不堪,既无坦克,又欠大炮,死伤累累,五天之内,军队由九万五千人暴减成两万两千人,几乎全军覆没,迫在眉睫,南韩向美国与联合国秘密报告说,南韩在十天之内,将无弹药可用。

美国国务卿迪恩.艾奇逊(Dean Gooderham Acheson)立即向正在密苏里老家度假的哈里.杜鲁门总统汇报韩国的紧急情况,在报告时,将此次突击事件与1930年的阿道夫.希特勒阴谋相比。

哈里.杜鲁门则天才地用“第二次偷袭珍珠港”来形容北韩侵略南韩的军事行动。哈里.杜鲁门与迪恩.艾奇逊两人达成了共识,为了扼杀共产主义的扩展,美国必须立即在朝鲜半岛采取强硬的军事行动。

在美国的紧急要求下,联合国安理会于1950年6月25日凌晨2点召开会议,听取《联合国韩国委员会》和美国驻联合国大使欧内斯特.格罗斯(Ernest Arnold Gross)的报告,以北韩已经严重地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7款》为法理,作出立即对北韩采取全面军事手段的决议。

哈里.杜鲁门下令国内多家的军工产业厂,提供足够的战争物资,美国国会在他的鼓动下,不仅同意出兵朝鲜半岛,还在1950年8月通过了一百二十亿美元的危机费用。

哈里.杜鲁门总统命令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将军率领美军部队,源源涌向了朝鲜半岛,为了围堵共产主义的扩张,哈里.杜鲁门不惜下令美国海军第七舰队进驻台湾海峡,保护贪污腐败但依然风雨飘摇的蒋介石国民党残余政权。 

在1975年才解密的美国政府文件《第68号国家安全会议报告》显示,哈里.杜鲁门在报告中说 :

“共产主义在韩国极为猖狂,就像十几二十年前的阿道夫.希特勒与贝尼托.墨索里尼一样,我可以确定,如果允许南韩覆亡了,共产党领袖们更会肆无忌惮地推翻我们海岸周边的国家,如果共产党强势侵略南韩,而自由世界再保持沉默没有反应的话,那么在强大的共产党国家威慑下,没有任何小国再敢站出来反抗了。”

哈里.杜鲁门把自己的政治前途全押在朝鲜半岛的胜负上,一贯嚣张跋扈的个性,当然不会允许任何人在国内拖他的后腿。

 在历任的四十六位美国总统中,有五位是声名狼藉的三K党党徒,哈里.杜鲁门就是其中一位,其余四位是威廉.麦金利、托马斯.威尔逊、沃伦.哈丁和卡尔文.柯立芝。

三K党是白人至上主义者,实际上就是一批极端种族主义、种族仇恨与种族歧视主义者,三K党是美国政府法定的仇恨组织,三K党却自我美其名为“选择的权利”“上帝的旨意”,这个仇恨暴力白人至上主义者典型的政治口号是“美国第一”“美国伟大”“不喜欢美国可以回去你来的那个地方”。

没有任何具有文明意识的政治家,会说出这些充满了种族歧视色彩的语言,凡是整天把这类语言挂在嘴边的政客,必然是白人至上主义者,必然是种族仇恨者,必然是种族歧视者,也必然是现代文明的摧毁者。

哈里.杜鲁门在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胆敢下令使用原子弹炸日本人,胆敢在朝鲜半岛发动战争,这与对手全是有色人种的黄种人和他自己的三K党党徒背景,有着不可分割的意识形态关系,在三K党眼里,有色人种的黄种人性命是不值钱的,是可以用武装加暴力就可以轻易征服的劣等民族。

多位美国卸任总统,是被不景气的房地产搞垮,或是因为经营生意失败所致,哈里.杜鲁门就是典型的例子。

相对来说,哈里.杜鲁门一生就未曾富有过,年轻时,东拼西凑地借了点可怜的资金,投资在一家锌矿生意上,结果血本无归,使他十年喘不过气来。

最后与朋友合开一家成衣店,损失更惨,欠下了三万元债务,直到当选为美国联邦参议员时仍没还清。

哈里.杜鲁门是一位有品德个性的人,他拒绝了朋友和家人的规劝,不到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坚持长债长还。

离开白宫后,哈里.杜鲁门回到密苏里州独立城定居,他唯一的经济来源,是从美国陆军退役时每月$125.56元的退休金。

哈里.杜鲁门的清廉是无话可说的。回到密苏里州独立城老家后四个月,应宾夕法尼亚州费城后备军官协会邀请前去演讲,他拒绝了邀请人提供的车马费,也不要出场费,宁愿由妻子伊丽莎白.华莱士(Elizabeth Virginia Wallace)陪同自己驱车前往。

这位敢下命令向日本投掷原子弹的卸任美国总统,却不敢在高速公路上开快车,结果在半路上被交警以车速太慢为理由拦住,成为一时的佳话。

在美国历任的四十五位总统中,几乎没有任何一位是为金钱而竞选该职位。1958年,前美国总统离开白宫时,全部净身出户,没有任何的福利。

美国总统的年薪是四十四万五百六十四元,另加五万元的零用钱,一万九千元的娱乐费,一万元的免税旅行费,仅此而已。

美国总统历史学家马克.厄普德格罗夫(Mark Updergrove)在他的名著《第二幕:总统卸任后的生活与遗产(Second Acts: Presidential Lives and Legacies After the White House)》中说:

哈里.杜鲁门在离开白宫后次年的收入,是一万三千五百六十四元七毛四分,折成目前的市价是十二万元左右,生活凄凉,连稍微体面的住家都住不起,只得搬到价格便宜的偏远之处。

哈里.杜鲁门在1953年离开白宫时,因为背负着使用原子弹武器大规模地屠杀人类的罪名,使美国人民对他反感到了极点,他的工作认可率只有22%,比因水门事件在1974年辞职的理查德.尼克松的24%还要低。

但是时过境迁,人民越来越怀念这位清廉而有个性的前总统,许多近代民调,逐渐肯定了他,在诸次的总统名望排行榜中,哈里.杜鲁门的名字总是排行在前九名之内,最高的一次是在2009年由CNN主办的民调,排行第五。

哈里.杜鲁门用未来的回忆录版权费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作为生活费。他的回忆录一次性卖了六十七万元,在交了75%的个人所得税,支付助理的薪水后,只剩下三万七千五百元。

1958年国会通过了《卸任总统法案》,每年补贴卸任总统两万五千元的生活费,哈里.杜鲁门自此开始才有了稍微体面的私人生活。

美国近代历史学家大卫.麦卡洛(David Gaub McCullough)指出,没有读完大学的哈里.杜鲁门,即使在经济最困难的时候,亦无视金钱的诱惑,坚定地拒绝了多家大公司邀请为十万元年薪顾问职位的所谓好意。

哈里.杜鲁门自己说 :“他们需要的不是哈里.杜鲁门,而是前美国总统的这块招牌,美国总统的光环是不出卖的。我永远不会用这种荣誉来交换金钱或物质。”

 在美国历届总统中,论个人清廉,唯独乔治.华盛顿与哈里.杜鲁门。

这种维护退休美国总统清誉的传统,到了杰拉尔德.福特总统时就开始变质,他在离开白宫后,立即出任美国运通卡、二十世纪福克斯公司、华尔街金融、佛州房地产等董事局成员,不必上班,无需工作,坐在家里看电视,黑金钞票就滚滚而来。

罗纳德.里根总统离职后,用公费到日本喝了几杯清酒,吃了两顿寿司,做了二十分钟电视访谈,就带回来两百万美元。

自杰拉尔德.福特与罗纳德.里根开了以权赚钱的先河恶例后,开始一发不可收,到了威廉.克林顿总统时达到巅峰状态:两口子是带着债务离开白宫的,现在是身价是一亿三千万元的超级富豪。

乔治.小布什和巴拉克.欧巴马在捞钱上,绝不让前人专美。巴拉克.欧巴马离职后第一场华尔街演讲,就进账四十万美元,几乎是他当美国总统全年的薪水,两口子连演讲带出书,短短时光,已经有六千万美元进入口袋。

每个时代都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和道德观,20世纪50年代,美国人认为退休的美国总统不该利用职位谋利的观念,在金钱的诱惑面前,现在已被讽刺为过时的伪善道德观。

哈里.杜鲁门一生最不愿意听到人民谈论的,有三件事:

第一件是:原子弹,因为他永远背负着人类第一位使用原子弹屠杀平民的政客恶名;

第二件是:三K党,永远挥之不去白人至上主义者和种族歧视的恶名;

第三件是:挥之不去的托马斯.彭德加斯特(Thomas Joseph Pendergast)政治阴影。

哈里.杜鲁门来自密苏里州,1935年当选为美国参议员时,新闻媒体不是说他来自密苏里,而是“来自托马斯.彭德格斯特的美国参议员”。

所谓的托马斯.彭德加斯特,指的是密苏里州的一个政治流氓恶霸,是堪萨斯市与杰克逊郡的民主党主席,此人黑白两道通吃,无法无天,无恶不作,认钱不认人。

从1925年至1939年,托马斯.彭德加斯特霸占该两地政坛长达十四年,在他的淫威下,没有任何的政客敢不买他的帐,初出茅庐的哈里.杜鲁门,就是靠这个恶名昭彰政治流氓恶霸的撑腰,捞得了走向政坛的政治资本。

托马斯.彭德加斯特沉迷赌博尤其是赛马,因而债务缠身,无法自拔,1939年因漏税罪被判入狱十五个月,出狱后就什么也不是了,但他的恶名始终与哈里.杜鲁门的名字纠缠在一起。

托马斯.彭德加斯特去世时,哈里.杜鲁门以副总统之尊亲临祭奠,舆论大哗,哈里.杜鲁门一点也不在乎,与罗纳德.里根就职时邀请黑社会头子弗朗西斯.西纳特拉(Francis Albert Sinatra)出席就职宴会一样,哈里.杜鲁门公开宣布说 :“ 托马斯.彭德加斯特是我过去的朋友,也是我永远的朋友。”这种一条汉子的态度,反倒赢得了一片舆论的好感。

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并不信任副总统哈里.杜鲁门,连美国快要研制成原子弹的曼哈顿计划,他都一无所知。

富兰克林.罗斯福在第四任上只干了八十二天就死了,在这段时间,富兰克林.罗斯福和哈里.杜鲁门,只单独见过两次面而已,两人的冷漠关系,于此可见。

1965年7月30日,为了感谢哈里.杜鲁门对推动《医疗保险法案》的努力,林登.约翰逊总统特地跑到密苏里州独立城哈里.杜鲁门图书馆,签署国会通过的《医疗保险法案》,除了邀请哈里.杜鲁门夫妇观礼外,还现场颁发了最前两个号码的医疗保险卡给哈里.杜鲁门夫妇。

1951年,全国铁工厂工会在美国联邦政府介入调解下,依然与资方谈判破裂,无法达成加薪协议。

哈里.杜鲁门总统将这件劳工纠纷,交由联邦工资稳定局(Federal Wage Stabilization Board)处理,研究后,认为是工会要求太过分了,不可能达成和平协议。

        哈里.杜鲁门总统在美国司法部的支持下,决定采取强硬手段对付全国铁工厂工会。

1952年4月4日,全国铁工厂工会宣布:如果在1952年4月9日前达不成协议的话,将举行全国大罢工。

正在韩战中的哈里.杜鲁门,唯恐制造武器的铁工厂罢工会影响韩战进展,相对的就是影响国家安全。于是在1952年4月8日晚上10:30,透过电台,宣布了他的决定,用国家安全的理由,签发了《总统行政命令10340号》,命令商业部长查尔斯.索耶(Charles William Sawyer),接手全国各地的主要铁工厂,务必使生产不致中断。

哈里.杜鲁门刚在电视和电台宣布,他将签署《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接管所有重要的铁工厂后不到十五分钟,就被告进了美国联邦法院,是为美国司法史上首次挑战《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和《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权限的《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

查尔斯.索耶是美国近代史上一位极其平庸的政客,如果没有《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恐怕不会有人记得他的名字。

查尔斯.索耶于1887年1月10日,在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市出生,他的父亲爱华德.索耶是当地一位民选小议员,查尔斯.索耶以民主党代表自称,1933年至1935年当选为俄亥俄州副州长。

1944年至1946年,富兰克林.罗斯福委任他出使比利时和卢森堡为全权大使,自此开始步入全国性政治舞台。

1948年5月6日,查尔斯.索耶开始出任哈里.杜鲁门总统的商业部长,恰好遇上使哈里.杜鲁门颜面尽丢的《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在美国近代政坛上,作为被告而广为人知的总统内阁,大概只有傀儡形象的查尔斯.索耶一人。

查尔斯.索耶唯一的所谓功绩,就是在商业部长任内,宣布每年的6月1日至7日为全国秘书周,6月4日为全国秘书日。

查尔斯.索耶虽然毫无业绩,但却相当长寿,1979年4月7日,病逝佛罗里达州棕榈滩,享年九十二岁。

哈里.杜鲁门霸占民营铁工厂的《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激怒了全国的新闻界,咒骂之声,处处可闻,《纽约每日新闻报》用“哈里.杜鲁门就是阿道夫.希特勒!”为头版大字标题,以示抗议。

在美国国会,多条要求弹劾哈里.杜鲁门的动议纷纷提出,全版的抗议广告,不停地涌现在各大都会的报纸上,各种抗议的小册子,随处可见。

哈里.杜鲁门老神在在,处变不惊,根本就不理不睬,笑骂任由他人,好官我自为之,在奔向非法的深渊上,执迷不悟,依然照干不误。

在联合国决议武力制裁北韩后,美国国会并没有宣战,哈里.杜鲁门就迫不及待地开始了韩战的准备,为了稳住国内形势,他设了《美国联邦薪水稳定局》,尽量减少劳资摩擦以免造成罢工事件,进而影响韩战大计。

哈里.杜鲁门有一个选择,那是依照《塔夫托哈特利法案(Taft-Harley Act)》与《选征兵役法(Selective Service Act)》下令暂时不得罢工,但哈里.杜鲁门不肯示弱,于是霸王硬上弓,下令接管全国主要的铁工厂的管理权。

在部分内阁和新美国国防部长乔治.马歇尔(George Catlett Marshall)的蛊惑下,哈里.杜鲁门做出了使美国陷进一个泥泞地、几乎无法善后的错误政策。

        1852年4月8日,哈里.杜鲁门总统签署了立时生效的《美国总统第10340号行政命                 令》:

 

        宗旨:指示商务部长接管并运营某些钢铁公司的工厂和设施

        鉴于,1950年12月16日,我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需要尽快加强我国的军事、海军、空军和民              防,以便我们能够抵御任何威胁我国国家安全的威胁,并履行我们在联            合国及其他各方为实            现持久和平所做的努力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鉴于,美国军人和联合国其他成员国的军人目前正在朝鲜与侵略势力进行殊死搏斗,            美国军             队也驻扎在海外其他地区,以参与保卫大西洋共同体免受侵略;

        鉴于,我国武装部队以及与我国共同保卫自由世界的各方所需的武器和其他物资大多            产自本            国,而钢铁是几乎所有此类武器和物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鉴于,钢铁对于执行原子能委员会对我国国防至关重要的各项计划同样不可或缺;

鉴于,持续不间断的钢铁供应对于维持美国经济(我国军事实力所依赖的经济)也至关重要;

鉴于,美国某些生产和加工钢铁及其构件的公司与其部分由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CIO)代表的工人之间,就雇佣条款和条件产生了争议;

鉴于,该争议尚未通过集体谈判程序或政府的努力得到解决(包括根据第10233号行政命令于1951年12月22日将该争议提交工资稳定委员会),且已号召于1952年4月9日凌晨12:01举行罢工;

鉴于,停工将立即危及我国国防和与我们并肩抵抗侵略者的防御,并加剧我国在战场上作战的士兵、水手和飞行员所面临的持续危险;

鉴于,为确保在当前紧急情况下钢铁及钢铁产品的持续供应,美国有必要按照以下规定接管并运营上述公司的工厂、设施及其他财产:

因此,根据美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的权力,作为美国总统和美国武装部队总司令,特此命令如下:

第一,特此授权并指示商务部长接管附件所列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工厂、设施及其他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以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并运营或安排运营这些财产,以及采取一切必要或附带的措施。

第二,为执行本命令,商务部长可委托其指定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或人员行事,所有联邦机构应尽最大可能与商务部长合作,以执行本命令的各项规定。

第三,商务部长应确定并规定根据本命令接管的工厂、设施及其他财产的运营条款和条件。商务部长应承认工人有权通过其自行选择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并有权为集体谈判、解决申诉或其他互助或保护的目的而开展联合活动,但前提是此类活动不得干扰上述工厂、设施及其他财产的正常运营。

第四,除商务部长另行规定外,根据本命令接管的工厂、设施及其他财产的管理机构应继续履行其职能,包括以其各自公司的名义,通过其公司使用的任何工具,在通常的业务过程中收取和支付资金。

第五,除商务部长另行指示外,上述公司现有的权利和义务应继续完全有效,并可按时支付股票股息,以及债券、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的本金、利息、偿债基金和所有其他分配款项。

第六,商务部长认为,若其继续占有和运营任何工厂、设施或其他财产不再必要或不适宜维护国家安全,且有理由相信该等财产未来能够有效运营,则应将该等工厂、设施或其他财产的占有和运营权归还给根据本命令取得占有时占有和控制该等财产的公司。

第七,商务部长有权制定和颁布其认为为执行本命令之目的所必需或适宜的、与本命令不相抵触的规章和命令,并可将其在本命令项下的某些职能委托或授权再委托。

          哈里.杜鲁门

          白宫,1952年4月8日

 

哈里.杜鲁门总统在1952年4月8日签署《美国总统第10340号行政命令》,是有特殊意义的,因为次日的1952年4月9日,正是全国铁工厂工会决定全面大罢工的首日,在罢工开始前,美国商业部人马全面接收了各大铁工厂,阻止了生产的停顿。

     1952年4月9日清晨,在美国商业部人马手持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全面接收各大铁工厂的同时,哈里.杜鲁                   门总统给美国国会发了一封官函咨文说:

    “美国国会无疑已注意到近期钢铁行业劳资纠纷的进展。这些事件最终导致昨晚政府采取行动,暂时接管钢             铁厂的运营。

我极不情愿地采取了这一行动。政府接管钢铁厂的想法令我十分反感,我希望尽快结束这种局面。然而,鉴于昨日的形势,我别无选择。其他方案似乎更加糟糕 --- 糟糕到我无法接受。

另一种选择是允许钢铁行业停产。但停产对我们支持武装部队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努力将造成立竿见影且极其严重的损害,因此这种选择根本无法想象。

据我所知,除了政府运营之外,避免钢铁停产的唯一方法是满足钢铁行业大幅提价的要求。我和负责稳定机构的官员都认为,这样做会破坏我们的稳定计划。我不愿接受这样做可能给国家造成的难以估量的损失。

因此,我认为,在当时可行的方案中,由政府暂时运营钢铁厂是最不不可取的。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而且现在仍然认为,作为总统,我有责任也有能力采取这一行动。

或许国会认为其他做法更为明智。或许国会认为我们应该屈服于钢铁行业提出的大幅提价要求,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通货膨胀后果。“

这里发生了一件极端反常的现象,也使人不得其解的是,美国国会没有任何的反应,恰似什么也没有发生,这个现象,被哈里.杜鲁门总统误解成美国国会的默认,于是胆子就更有持无恐了。

早已严阵以待的美国各大铁工厂律师们,立即采取法律行动。在电视里看到哈里.杜鲁门宣布决定后二十七分钟便已群集在已经下班的沃尔特.巴斯蒂安法官(Walter Maximillian Bastian)家里,汇报此事,并要求颁发临时禁制令。

       沃尔特.巴斯蒂安法官立即拒绝,法理有二:

       第一:他自己本身拥有萨隆铁工厂(Sharon Steel Corporation)三十股股票,有利益冲突嫌           疑;

       第二:没有任何法官会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就作出裁决,于法于程序皆不合。a

       但沃尔特.巴斯蒂安极度重视此案,安排在次日早上11:30开庭聆讯。                         

       沃尔特.巴斯蒂安是哈里.杜鲁门总统在1950年10月23日提名的美国联邦三款法官。

1954年11月8日,德怀特.艾森豪总统提名沃尔特.巴斯蒂安,出任华盛顿特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1965年3月16日,以全薪退休。1975年3月12日病逝华府,享年八十四岁。

沃尔特.巴斯蒂安于1891年11月16日在首都华盛顿出生,1913年乔治城大学法学院毕业,二战时出任陆军化学武器部队中尉。1918年至1948年执教华府国家大学法学院,1915年至1950年在华府为执业律师。

        第二天早上,秘书处轮签,把案件分配予亚历山大.霍尔佐夫法官(Alexander Holtzoff)审             理。

 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出身、曾任美国陆军二等兵的亚历山大.霍尔佐夫,以自己是哈里.   杜鲁门总统提名具有利益冲突为理由回避之,改由大卫.潘尼法官(David Andrew Pine)审   理。

 在开庭听讯时,全国铁工厂工会的律师几乎倾巢而出,但美国司法部却只派出了索赔司助理   司法部长霍姆斯.鲍德里奇(Holmes Baldridge),代表美国政府出庭应诉。

  在大卫.潘尼法官的听证会上,工会律师将主要辩护点放在薪水的公平与否法理上,资方的      法理比较实际:如果被政府充公了,所有人都是输家。

  两造的律师围绕着劳资双方谈判条件的对错展开辩论,但是引不起大卫.潘尼法官的兴趣。      开庭不到十分钟,他下令两造律师撇开经济议题,仅就美国宪法的观点来辩论此案。

这个突然而来的演变,正中工会律师约翰.戴维斯下怀 --- 这正是他最熟悉和最专长的领域 --- 但却使美国司法部慌了手脚,于是演出了一幕美国司法史上的大笑话。

美国司法部派出愚蠢而傲慢的霍姆斯.鲍德里奇出庭为美国政府辩论,可能是美国司法部历史上最为失误的一次决定,他不仅对案情毫无准备,而且目中无人,傲慢嚣张,引起大卫.潘尼法官的反感,辩论不到十分钟,就败下阵来。

2008年,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历史系博士、曾出版过十二本书的托马斯.伍兹(Thomas Ernest Woods),与维吉尼亚大学历史系博士、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凯文.古兹曼(Kevin Robert Constantine Gutzman),出版了合著的《谁扼杀了宪法?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到欧巴马时期,联邦政府与美国自由之间的关系(Who Killed the Constitution? The Federal Government vs. American Liberty from World War I to Barack Obama》。

两位法学家精选了十二件破坏宪法精神的案例,说明事情的严重性。其第二篇中,就记载着霍姆斯.鲍德里奇在《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庭上的奇谈怪论:

        大卫.潘尼 :“你坚称美国总统在国家紧急状态下,是可以拥有无限的权力?”

        霍姆斯.鲍德里奇答 :“美国总统在紧急状态下,如果有需要的话,是可以那样做的。“

        大卫.潘尼问 :“如果是在紧急状态下,美国总统的权力是没有限制的吗?”    

霍姆斯.鲍德里奇答 :“按逻辑推理的结论,那就是事实,但是我想指出两种对于美国总统行政特权的约束:一是选票,一是弹劾。”

        大卫.潘尼问:“你为什么觉得美国总统有权接管全国的铁工厂?”

霍姆斯.鲍德里奇答:“美国总统在紧急的战争时期,拥有无限的特殊行政权力,可以下令接管任何企业,无人有权干预,而只有美国总统有权决定什么时候是紧急状态,法院无权过问。”

        大卫.潘尼问:“问题是现在美国国会并没有宣战。”

霍姆斯.鲍德里奇无法回答这个问题,美国自从开国以来,只有十六年没有战争,其余的时间,全在战争状态中,因而美国素有战争之国的雅号。

 美国自开国以来的两百四十九年来,有两百三十三年是在战争状态中,战争年份占   93%。

美国从来没有超过十年的时间没有战争,故所有的美国总统都是战时总统。1935至1940年,是美国有史以来唯一没有战争的五年,美国人民居然开始有点不习惯的感觉。

大卫.潘尼问 :“如果阁下的房子也被美国总统下令充公的话,你是否还是认为法庭无权介入呢?”

        霍姆斯.鲍德里奇答:“美国总统是可以那样做的。”

        大卫.潘尼问 :“如果美国总统命令商业部长查尔斯.索耶先生把你也关押起来的话,你是否依             然说法院无权介入,甚至于法院连《人身保护令》也不能签发?”

        霍姆斯.鲍德里奇答:“如果有那种可以保护我的法规,我当然愿意接受。”

        大卫.潘尼问 :“什么法规可以保护你呢?”

        福尔摩斯.鲍德里奇答 :“我一时想不起来了。”

大卫.潘尼问 :“你认为如果美国总统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法院是否无权检阅一下其所谓的紧急状态是否属实?”

         霍姆斯.鲍德里奇答:“对的,正是如此。”

         大卫.潘尼问:“这种特殊的美国总统权力法理是什么?”

         霍姆斯.鲍德里奇答:“来自《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这个新鲜说法,把坐在堂上审案的华盛顿乔治城大学法学院高材生搞糊涂了,他无法相信,此话是出自现任的索赔司助理司法部长之口,于是请他解释清楚。

霍姆斯.鲍德里奇奇大大咧咧地说 :“当我们先贤制定并执行这条宪法时,限制了立法的权力,也限制了司法的权力,但是并没有限制行政的权力。”

         对于这种神话式的奇谈怪论,大卫.潘尼惊讶地问道 :“请举案例证明之。”

         霍姆斯.鲍德里奇连一句话都说不出来:不是忘记了案例,而是没有案例可言。

         大卫.潘尼被霍姆斯.鲍德里奇否定宪法三权分立理论气得说不出话来,宣布退庭,不再辩论。

当晚,霍姆斯.鲍德里奇的否定宪法三权分立理论,立即成为全国的头条新闻,也成了全国知识分子取笑的对象。

霍姆斯.鲍德里奇急得到处见人就解释说 :“我不是那个意思---!”但又说不出到底是什么意思 , 最后只有背着骂名,虚度余生。

霍姆斯.鲍德里奇老年时,把自己一生的资料整理成数十大箱,赠送给哈里.杜鲁门图书馆。结果感谢他的并不多,但嘲笑他美国居然不是三权分立论的倒是没有停止过。霍姆斯.鲍德里奇以骂名流传后世,倒是一种谁也没有意料到的偶然。

白宫被霍姆斯.鲍德里奇的荒唐理论搞得灰头土脸,狼狈不堪,当晚,哈里.杜鲁门下令新闻秘书宣告说 :“霍姆斯.鲍德里奇的观点不代表本政府的看法。”

这位愚蠢而无能的索赔司助理司法部长,荒唐法理与傲慢的态度,带来的是全国一片嘘声,与夹杂着嘘声而来的反哈里.杜鲁门浪潮,霍姆斯.鲍德里奇可谓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以研究美国最高法院驰名于世的历史学家伯纳德.施瓦茨(Bernard Leon Schwartz)批评霍姆斯.鲍德里奇说 :“这是在英语法庭上,自查理一世大帝以来闻所未闻的奇谈怪论。”

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威廉.伦奎斯特批评霍姆斯.鲍德里奇说 :“这是怪诞的,貌似有理实际抽象的辩论,尤其是这种吸引大众利益的敏感案子,并不合适在法庭这种庄严的场合提出。”

霍姆斯.鲍德里奇愚蠢,哈里.杜鲁门也不聪明。1952年4月17日,哈里.杜鲁门被新闻记者追问有关总统的既有权力 :

“如果美国总统有充公民营铁工厂的既有权力,那么这种既有权力,是否可以延伸到下令充公新闻报纸或电视电台呢?”

哈里.杜鲁门居然大大咧咧地说 :“按照同一情况推理,只要是对国家有利,美国总统是有权力如此处理的。”

        有记者再问 :“为什么不要求国会通过立法,来合法地实行你的充公民营企业大计?”

哈里.杜鲁门回答说 :“不需要,美国总统是三军统帅,本来就拥有这种权力,没有任何人有权将这种权力从美国总统那里夺走。”

这种公然公开违反宪法精神的言谈,导致全国舆论一致的口诛笔伐,次日的《纽约时报》批评哈里.杜鲁门说 :

“哈里.杜鲁门总统拒绝详细地说明情况,根据白宫内部消息说,美国总统的意思是在国家紧急状态下,他有权充公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民营事业。”

来自俄亥俄州美国联邦众议员乔治.班达(George Harrison Bender),直接提出要弹劾哈里.杜鲁门的动议 :

“我不相信美国人民能够容忍在白宫的美国总统,打着国家紧急的旗号,肆无忌惮地去充公民营企业、新闻媒体或大小生意。”

        1952年4月29日下午4点45分,大卫.潘尼法官颁布了裁决书 :

“美国宪法并没有授权美国总统拥有这种充公私人企业的权力,也没有可以支持这种充公行为的法律依据,美国国会亦从未有过类似的授权法律,美国政府并没有达到《美国宪法第2条》所要求的那种紧急情况。

所谓的司法无权介入,在我看来正是宪法约束政府权力的法理所在。因此我认为被告的充公行为,是一种未被授权的非法行为。

没有人有权挑战美国总统处理国家紧急危机的权力,但是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必须要在宪法与法律范围之内运作。

美国国会从未曾授权美国总统可以用紧急危机理由充公民营企业,美国总统无权越过宪法保障权利去下令充公民营企业。

        临时禁制执行令,批准。”

大卫.潘尼法官这个裁决,赢得了全国舆论和国会的一面倒支持。十五分钟后,美国司法部立即入禀哥伦比亚特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要求暂停执行临时制止令。

全国铁工厂工人在听到了大卫.潘尼裁决五分钟后,立即展开全面大罢工。美国铁工厂的劳资矛盾,越显尖锐。

事态严重,当天下午3:15分,哥伦比亚特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全体九位法官,联席听证三个小时。

美国政府坚称,全国性的大罢工会严重地伤害到国家安全和利益,暂缓颁发临时禁制执行令,将会诱使工会回到谈判桌,解决矛盾达成协议。

工会律师代表约翰.戴维斯立即强硬反对,认为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华盛顿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九位法官,开庭听证四十五分钟,就作出5比4的裁决:维持哥伦比亚特区美国联邦法院的裁决,暂缓临时禁制执行令动议有效---直到美国最高法院接受上诉动议为止。

工会律师约翰.戴维斯对于这个裁决的附带尾巴,感到失望,立即提起非常动议,要求撤销尾巴的附带条件。

1952年5月1日早上10:27分,华盛顿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开庭听讯,在两造各自的四十五分钟法理申诉后,退庭密议四十五分钟,于下午一点半开庭宣布:拒绝工会律师约翰.戴维斯的动议,维持原来的裁决不变。

这是一个短命的维持原来裁决不变的裁决,次日的下午4:30分,美国最高法院宣布接受动议排期开庭。

1952年5月2日,美国政府一边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动议,一边督促在白宫举行劳资谈判,在有效的努力下,双方有达成协议的可能。

        美国最高法院接受案件的同时,颁发了允许美国政府继续管理各大铁工厂的临时命              令。

一场对后世有重大影响意义的《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开始在美国最高法院进入最终的司法对决。

        审理《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的九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是:

        第一位:首席大法官弗雷德里克.文森(Frederick Moore Vinson) ;

        第二位:雨果.布莱克(Hugo Lafayette Black) ; 

        第三位:斯坦利.里德(Stanley Forman Reed) ;

        第四位:费利克斯.法兰克福(Felix Frankfurter) ;

        第五位: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rville Douglas) ;

        第六位: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Houghwout Jackson) ;

        第七位:哈罗德.伯顿(Harold Hitz Burton) ;

第八位:托马斯.克拉克(Thomas Campbell Clark) ;

第九位:谢尔曼.明顿(Sherman Shay Minton) 。

《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是美国最高法院书记处为了简化案件而采用的简称,实际上这是一件集体诉讼,由七家全国最大的铁工厂联手对抗联邦政府。

         第一家是:杨斯敦铁工厂;

         第二家是:共和铁工厂(Republic Steel Corp);

         第三家是:安寇铁工厂(Armco Steel Corp);

         第四家是:伯利恒铁工厂(Bethlehem Steel Corp);

         第五家是:琼斯劳克林铁工厂(Jones & Laughlin Steel Corp);

         第六家是:美国铁工厂(United States Steel Corp);

         第七家是:洛维诺铁工厂(E. J. Lavino & Corp)。

出面提起诉讼的是七大铁工厂,实际上是代表着全国数十家的铁工厂。这些美国的重工业联盟财雄势大,聘请的律师全是当代的司法风云人物。

         第一:代表杨斯敦铁工厂的是:约翰.加尔(John Gall)和约翰.威尔逊(John Wilson);

         第二:代表共和铁工厂的是:路德.戴(Luther Day)、埃德蒙.琼斯(Edmund Jones)、           霍华德.           博伊德(Howard Boyd)和托马斯.巴顿(Thomas Patton);

         第三:代表安寇铁工厂的是:查尔斯.塔特尔(Charles Tuttle)和约瑟夫.图穆提                                              (Joseph  Tumulty);

         第四:代表伯利恒铁工厂的是:布鲁斯.布罗姆利(Bruce Bromley)和方坦恩.布伦                                         (Fontaine  Broun);

         第五:代表琼斯劳克林铁工厂的是:约翰.贝恩(John Bane)、帕克.夏普(Parker                     Sharp)           和斯特吉斯.华纳(Sturgis Warner);

         第六:代表洛维诺铁工厂的是:伦道夫.蔡尔兹(Randoplh Childs)、埃德加.麦凯格                (Edgar           McKaig)和詹姆斯.皮科克(James Peacock)。

         第七:代表美国铁工厂的是:约翰.戴维斯、西奥多.基姆德尔(Theodore Kiemdl)、              约翰.奥           布莱恩(John O'Brian)、罗杰.布洛(Roger Blough)、波特.钱德勒(Porter                   Chandler)和霍           华德.韦斯特伍德(Howard Westwood);

这些全是当时最优秀的拔尖律师,代表美国铁工厂的约翰.戴维斯就是最佳的例证,他是《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的主打律师。

美国最高法院限定五个小时,仅就宪法是否授权美国政府充公私人企业的议题,展开法理辩论。

约翰.戴维斯独自占用了八十七分钟。约翰.戴维斯首先声明,他对于美国宪法规定的美国总统权力,即使当年出任托马斯.威尔逊总统的美国诉讼总长,为政府充公私人产业辩护时,立场亦前后一致:美国宪法并未曾授权美国总统拥有充公私人企业的权力。

约翰.戴维斯所说的他自己前后意见是一致,是可以考证的。

哈里.杜鲁门总统的下令充公美国铁工厂,不是突然冒出来的决定,那是经过大量的内部研究和沙盘推演后定出来的政治策略。其中主要的谋士之一,就是美国司法部长托马斯.克拉克。

为了落实在法律上没有缺憾,托马斯.克拉克向当时最具盛名的美国宪法专家约翰.戴维斯请教。

约翰.戴维斯为此撰写了一封信函给托马斯.克拉克,提出主要的两大法理:

第一:除非美国国会通过法律赋予美国总统这种权力,否则即使国家是处于紧急状态,美国总统也没有固有权力充公或接管任何的私营企业;

第二:《选择性兵役法(The Selective Service Act of 1948)》规定:只允许在公司未能优先满足政府生产需求的情况下进行征兵,而不是作为一项普遍的紧急权力。

 当时,美国司法部长托马斯.克拉克,并不同意约翰.戴维斯的保守法理观点,他还是向哈里.杜鲁门总统建议说:如果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美国总统是有权下令接管或充公民营企业的。

托马斯.克拉克告诉哈里.杜鲁门他可以接管美国各大铁工厂的法理有二:

第一:1984年《选择性兵役法》第18条规定:如果铁工厂的生产太慢而供不上国防    需求的话,在美国国会的同意下,美国总统可以下令接管;

第二:1950年的《1950年国防生产法(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第    7章授权美国总统控制民用经济,以便为国防事业提供稀缺和关键的物资。

这里的“控制”就是“接管”的意思。这条重要法律的原文是:

Title VII authorizes the president to control the civilian economy so that scarce and critical materials necessary to the national defense effort are available for defense needs.

这说明了为什么哈里.杜鲁门会信心满满的下令接管美国各大铁工厂的原因。

约翰.戴维斯对于这条法律的解释是 : “只有在危机时期,如果一家公司没有充分重视政府生产,才会授权进行扣押(that seizures were only authorized if a company did not sufficiently prioritize government production in a time of crisis.)。”

实际上,这个美国政府将会接管各大铁工厂的消息已经不是秘密,小道消息更是漫天飘飞。当这个小道消息传到共和钢铁公司(Republic Steel Company)总裁查尔斯.怀特(Charles McElroy White)耳朵里时,引起他极度的担忧和不安,于是他也找了一位当代的宪法专家咨询 --- 约翰.戴维斯。

托马斯.克拉克是在1949年8月24日宣誓就任美国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的,当约翰.戴维斯在1852年5月13日在美国最高法院为《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辩论时,托马斯.克拉克已经坐在美国最高法院的黑皮高椅上两年九个月了。

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对于政府充公民营企业,是有亲身感受的。这位在美国最高法院中唯一没有法学学位的大法官,曾在富兰克林.罗斯福政府中出任美国司法部副检察长与美国司法部长职位。

1941年6月7日《洛杉矶时报》头版新闻,以大字标题说 : “美国政府已经准备好接管飞机工厂”指的是波音前身之一的北美航空设备厂(North American Aviation Plant)。

这一天,洛杉矶的北美航空设备厂工人大罢工,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下令全副武装的军队,开进罢工现场,武力镇压工人。

在距离美国介入世界大战尚有半年之久,基于战略布局,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不允许,作为美国与英国战机主要生产地的北美航空设备厂有任何闪失,因而出动军队镇压。

二十位工人不肯离开,被军队使用暴力强行驱逐拘捕,洛杉矶警长亚瑟.霍曼(Arthur Clarence Hohmann)用辞职来抗议。

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质疑菲利普.帕尔曼说 :“如果阁下论述美国总统权力的法理是正确的话,那么,我们还需要美国国会来干什么?”

菲利普.帕尔曼强调说 :“请不要忘记,现在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战争期间。”

罗伯特.杰克逊和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两位大法官,同时反驳他说 :“但是美国国会并没有宣战,何来战争之说?”

包括哈里.杜鲁门自己在内的全国政论家们,几乎一面倒地认为,这个民主党天下的美国最高法院,会裁决哈里.杜鲁门的胜利,还有些分析家看出来两个苗头:

第一:只有哈罗德.伯顿大法官在反对;

第二:整个美国最高法院都是新政体系的人马。

在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权力大幅度膨胀时,这些新政大法官全是吹鼓手,因而预测会出现8比1的高票率,然而事实并没有依照哈里.杜鲁门的意愿发展,1952年6月2日的6比3裁决,使所谓的专家们跌了一地的眼镜。

 如果拉远了历史镜头,站在研究美国司法案例的角度来观察,那么就会发现,整件《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最精彩之处,是七大铁工厂主打律师约翰.戴维斯,与美国诉讼总长菲利普.珀尔曼,利用结案陈词的良机,开展唇枪舌剑的法理辩论:

         菲利普.珀尔曼在结案陈词中论述的法理是:

“美国总统作为三军统帅,拥有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的固有宪法权力。行政权力包括为保护国家安全而采取的必要紧急措施,即使没有明确的立法。

在朝鲜战争的国家紧急状态,证明了美国总统立即采取行动,用以防止钢铁供应中断的合理性。限制美国总统权力,可能会削弱国家在战时危机中,迅速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

美国国会并未禁止扣押,美国国会的沉默意味着在紧急情况下,默许行政部门可以灵活采取行动。美国总统必须维护国家安全,当美国国会反应迟缓或无力回应时,美国总统有责任采取单边行动。

美国国会的沉默为行政部门的行动留下了空间。限制美国总统权力可能会在朝鲜战争期间削弱国防,哈里.杜鲁门总统的行动为战时的必要之举。

钢铁厂的罢工严重地威胁了朝鲜半岛战争期间的国防安全,临时征用是维持生产的必要手段,私人财产权必须服从国家安全的需要。”

         约翰.戴维斯在结案陈词中说:

“本案的性质为一场捍卫宪法身份的斗争,而非一场劳资纠纷。没有任何法令授权就执行了扣押,美国总统未经美国国会批准,便贸然采取了扣押行动。

扣押在本质上属于立法行为,只有美国国会才能授权征用私人财产。美国宪政的原则是未经法律授权和正当程序,不得征用私人财产。

美国总统必须像所有公民一样遵守美国宪法和法律,不能通过行政命令来立法。哈里.杜鲁门总统的扣押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美国总统未经美国国会明确授权,不得征用任何的私人财产。

美国总统未经美国国会批准,不得立法或征用财产。只有美国国会才能授权征用私人财产。只有美国国会才有立法权。美国国会曾在劳资纠纷中考虑过扣押权,但最终否决了这一提议。

美国国会已经表态,而且并未表态支持征用,但是哈里.杜鲁门总统无视美国国会的立法意愿。

如果说,美国总统可以在美国国会拒绝采取行动的情况下仍采取行动,那就是在颠倒美国宪法。

本案的议题界定为美国总统,是否应该受法律的约束,还是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问题不在于美国总统的行为是否明智,而在于他的行为是否合法。

 美国宪法确保任何人,即使是美国总统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有人警告说,哈里.杜鲁门总统声称的固有权力,将使美国总统凌驾于法律之上。

承认固有权力就是将使美国总统凌驾于法律之上。一旦开创了先例,便无所不能。美国总统便可以以必要之名,查封新闻媒体、铁路和银行。

战争或危机并不能中止宪法的限制。以紧急情况为理由进行辩护,将为不受制约的行政行为开创先例。紧急情况不会创造新的权力;美国宪法已经提供了相应的美国国会以立法机制。

此案应该被视为对美国总统是否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一次检验。此案应该被视为对美国能否继续保持法治政府地位,还是会滑向行政专制的一次考验。支持扣押将为美国总统无限权力开创先例 --- 这是暴政的本质。

允许哈里.杜鲁门总统征用私人财产,将打破美国国会与美国总统之间的权力平衡,实际上是将立法权赋予了行政部门。

即使在战争时期,从以往美国总统尊重美国国会权威的例子,比如亚伯拉罕.林肯总统和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都曾下令充公民营企业和财产,但是两位前美国总统的大前提,全是在美国国会的授权下执行,这些案例证明了哈里.杜鲁门总统的单方面扣押行动,严重破坏了美国宪法的传统。

如果美国总统拥有接管钢铁厂的固有权力,那么他就会拥有接管任何东西的权力。毕竟我们政府的本质是法治政府,而不是人治政府。

 一旦这种权力被赋予,以这种权力为名所做的事情就没有任何限制了。放任行政权力不受制约会侵蚀民主自由和司法宪政的根基。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应该抵制政治压力,维护宪法界限。本院大法官们必须坚定立场,为子孙后代维护美国的宪政秩序。本法院必须抵制住屈从于行政部门提出必要性主张的诱惑。

本院法院必须抵制政治权宜之计。本法院的职责不是评判美国总统行为的明智程度,而是宣布其合法性与否。

美国最高法院不能回避阐明美国宪法界限的责任,即美国宪法的界限是在哪里。本法院应该履行美国宪法守护者的角色,如果不对行政权力过度扩张加以制约,将会开创一个危险的先例。

必要性论证是所有暴政的邪恶论证,是所有篡位者的非法借口。美国总统未经美国国会明确授权,无权征用私人财产,也无权制定法律。此案视为对美国能否继续奉行法治,还是滑向行政专制的一次严峻考验。”

 约翰.戴维斯引用托马斯.杰斐逊的名言作为他律师生涯巅峰杰作的结尾 :

“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再谈什么对人的信任,而应该用宪法的锁链将他束缚住,防止他作恶。”

约翰.戴维斯的滔滔雄辩,鞭辟入里,层层递进,法理分明,振聋发聩,直达问题核心。他的谈吐风范和清晰法理,加上菲利普.珀尔曼的庸俗态度和站不住脚的法理,使裁决的天枰大幅度的向着美国各大铁工厂倾斜。

这些约翰.戴维斯经典名句如“美国宪法确保任何人,即使是美国总统,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数十年来,已经成为美国法官裁决书和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论常用词。

在后来的《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美莱村事件》、《911索赔事件》等,凡是涉及到美国总统和私人财产充公的案件,都可以见到被大量引用的案例。

《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地标式的判例,已经成为美国宪法的基石,就像其他的美国最高法院地标式判例如:

 议论焚烧国旗事件无法回避《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判例;

议论在美国出生的外国无证移民婴儿的天然公民权事件无法回避《美国 诉 黄金德案》判例;

 议论刑事嫌疑犯的保持沉默权利事件无法回避《米兰达 诉 亚利桑那州案》判例;

 议论美国的异族通婚事件无法回避《洛文 诉 维吉尼亚案》判例;

 议论诬陷诽谤案件无法回避《纽约时报 诉 沙利文案》判例;

 议论《水门事件》案件无法回避《美国 诉 尼克松案》判例;

议论为没有经济能力的刑事嫌疑犯政府必须提供免费律师协助的案件无法回避《基甸 诉 温赖特案》判例;

议论越南《美莱村大屠杀》事件无法回避《美国 诉 威廉.卡利案(US v. William Laws Calley)》判例;

 议论泄露国家机密案件无法回避《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判例。

《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已经成为政府充公私人财产的标杆判例,任何政府接管或充公美国企业的案件,无法回避的强大判例。

半个多世纪过去了,《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判例依然屹立不倒,依然是维护美国人民受《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保护私人财产的护法金刚。

在美国最高法院的辩论结束后静待裁决出炉这段期间,美国民间的舆论战并没有停火。

韦尔顿铁工厂(Weirton Steel)总裁托马斯.米尔索普(Thomas Elliott Millsop)攻击哈里.杜鲁门说 :

“哈里.杜鲁门在美国干的勾当,跟贝尼托.墨索里尼在意大利,阿道夫.希特勒在德国干的勾当,完全一模一样。”

这场全国大罢工是美国铁工厂界的大事,最后以历史性的第一次全胜收场。五十天的全国铁工厂工人大罢工谈判,以每小时增加十六分钱,允许新人参加工会的条件达成协议。

此次罢工的经济影响是惊人的,四十亿美元的实际损失,一百五十万人的失业,五分之四的小型铁工厂被逼关门,七千有关小型企业被逼改为半天营业。

《联邦薪水稳定管理局》成为事件的替罪羊,由于表现极差不称职,被美国国会撤销开支,成为跛脚衙门,半死不活地拖到1953年3月,被德怀特.艾森豪总统下令关门大吉。

美国最高法院裁决下来十分钟,哈里.杜鲁门下令商业部长查尔斯.索耶,将他的人马立即撤出全美所有各大铁工厂,恢复原状。

哈里.杜鲁门是一位善于见风使舵的精明政客,在他的回忆录里,记载了一个小故事:

在《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结束后,雨果.布莱克大法官为了私下安抚被严重打脸的哈里.杜鲁门,特别在家设宴,邀请全部的大法官和哈里.杜鲁门做客,大家喝上一杯,彼此和谐和谐。

众人心知肚明,但没有人说出来,几次雨果.布莱克还没有开口,就被哈里.杜鲁门直接说穿了:

        “雨果啊,我根本不在乎你的什么法律。但是天啊,这种波本威士忌真是超棒!”

在二十世纪的美国最高法院史上,雨果.布莱克是一位异数,最具争议也是最具有影响力的大法官之一。

雨果.布莱克在担任美国参议员期间,被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提名出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按照美国不成文规定,如果美国参、众议员被美国总统提名出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话,就走走过场,通过了事。

可是美国参议员雨果.布莱克被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提名为美国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时,却没有这种待遇。

但在票决时与在长达七天的听证会上,共有十位共和党六位民主党反对他,主要的原因不是他的资格,而是他的种族歧视、反犹太思想与三K党背景。

          1937年8月18日,在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强大的护航下勉强过关,宣誓就职。

乌云密布的事情并没有因为雨果.布莱克的顺利就职而结束,一件几乎导致阴沟里翻船的事情突然爆发:

1937年9月13日,《匹斯堡邮公报》记者雷.斯普里格尔(Ray Sprigle),用“雨果.布莱克大法官原来是三K党”大字标题,捅破了雨果.布莱克的神秘西洋镜黑底子。

雷.斯普里格尔为此得了当年的普利策新闻奖。雨果.布莱克为此灰头土脸,狼狈不堪,但也为他自己拉响了警号:作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必然成为舆论的焦点人物,全国的新闻监督力量,无时无刻不在观察着你,也在记录着你的一言一行。

为了平衡这种舆论与装饰门面,雨果.布莱克特意聘请了一位犹太裔法律助理,一位天主教徒女秘书和一位黑人信差。

1937年10月1日,在历经三个星期的排山倒海舆论、日益强大的新闻冲击下,雨果.布莱克在一个五千万听众的电台里,公开承认自己那段不光彩的三K党岁月 :

“是的,我曾经参加过三K党,但是我后来退出了,再也没有参与他们的任何活动,以后也永远不会参与他们任何的活动。”

雨果.布莱克是富兰克林.罗斯福的公开支持者,他是富兰克林.罗斯福九位大法官提名的第一位,两人关系非比一般。

1942年2月19日,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签署了臭名昭著的《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下令关押在美日人进集中营时,在美日人弗雷德里克.是松丰三郎(Frederick Toyosaburo Korematsu)力抗暴政,将官司打到美国最高法院,是为著名的《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

美国最高法院以6比3的票数裁决在美日人弗雷德里克.是松丰三郎败诉,关押在美日人进集中营的勾当合乎美国宪法的条件要求。

雨果.布莱克不仅是六位投赞同票之一的大法官,更是美国最高法院《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裁决意见书的撰稿人,雨果.布莱克引经据典,洋洋洒洒,试图叫美国人相信三K党心态就是《美国宪法》的标准,就是美国价值的升华。

  雨果.布莱克在裁决书里,琢磨着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心态写道:

“是松丰三郎被排除在军事区之外,是因为我们正与日本帝国交战,因为正规的军事当局担心我国西海岸遭到入侵,不得不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因为他们认为,鉴于当时的军事形势,所有日裔公民都必须暂时与西海岸隔离。”

这份毒汁横流的所谓裁决书,与他头顶上的白色三角帽,成为雨果.布莱克一生最大的羞耻污点。

任何旁门邪道的诡辩都不会长久,富兰克林.罗斯福的《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早已经被共和党的罗纳德.里根总统、民主党的詹姆士.卡特总统定调为“邪恶和非法的司法暴政”。

1976年2月19日,杰拉尔德.福特总统签署公告,正式终止了《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并为日裔美国人拘留事件道歉。他在公告中表示:

“我们现在明白了我们当时就应该明白的事情---那次疏散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日裔美国人过去是、现在仍然是忠诚的美国人。无论是在战场上和家乡,日裔美国人的名字过去和现在都因他们为我们共同国家的福祉和安全所作出的牺牲和贡献而被载入史册。”

1982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立法程序成立了九人的《战时平民安置和拘留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n Wartime Relocation and Internment of Civilians)》, 彻底调查富兰克林.罗斯福的种族仇恨犯罪勾当。

《战时平民安置和拘留委员会》在1983年的题为《个人正义遭到剥夺(Personal Justice Denied)》报告书中指控富兰克林.罗斯福的犯罪勾当是:“种族偏见、战争歇斯底里和政治领导的失败。”

1988年8月10日,罗纳德.里根总统签署了《1988年公民自由法案(Civil Liberties Act of 1988)》,代表美国政府和美国人民向当时被关押的在美日人道歉,并对尚存的受害者发放每人两万美元的赔偿金。

 1989年11月21日,乔治.老布什总统签发开始发放赔偿金的《美国总统行政命令》。

 而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的判例,已经走到了历史的尽头。

在今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有条件地支持唐纳德.川普总统的六国穆斯林旅行禁令的同时,随便推翻了《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的判例,裁决以后不得再为引证之用。 

在2018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唐纳德.川普 诉 夏威夷州案》中,现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直接指出:

“仅以种族为由,强行将美国公民迁往集中营,这在客观上是非法的,并且超出了总统的职权范围。《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判决自其作出之日起就大错特错,已被历史推翻,而且 --- 需要明确的是 --- 在宪法下没有任何法律地位”。

  这些才是真正的美国精神和美国价值的具体表现,也应该是所有美国法官的基本素      质。

在美国新闻监督压力与自我良知的觉悟下,雨果.布莱克逐渐摆脱了三K党心态,朝着普世价值大步迈进,《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的同意票只是起步,在1954年的《布朗 诉 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中,一举击破种族隔离和黑白混校的历史性判例中,担任了主导的司法英雄角色。

1967年8月30日,美国司法史上第一位非洲裔美国人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宣誓就职,为其监誓者,就是时年已经八十一岁的雨果.布莱克。

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是六位不是在美国出生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一。他于1882年11月15日,在现在的奥地利维也纳出生,十二岁时随犹太裔双亲移民美国,定居纽约。

靠半工读考进哈佛法学院,毕业后任教于哈佛母校。无论是在学院授课,担任法官还是辩论律师,一直鼓吹“司法克制论”学说。

所谓《司法克制论》指的是美国法官在裁决案件时,必须持着谨慎态度,既然是经过司法程序产生的法律,必须尊重,除非与美国宪法有着明显的冲突,不可轻易将之裁决为违宪。

如果留意一下美国民权方面的司法诉讼,将会发现绝大部分的民权诉讼,都有《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参与。这家百年民权老店,其创始人之一就是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

拥有一百二十万会员、常驻律师三百人、义工律师五千人、年度预算超过一亿三千万元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被誉为美国民权保护之神,在引领美国人民进入文明社会、普及司法平等、鼓吹普世价值的民族事业上,《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堪称凌云阁上功勋彪炳第一功臣。

1911年,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被聘请为纽约南区检察总长亨利.斯廷森(Henry Lewis Stimson)的特别助理,自此结成莫逆之交。

亨利.斯廷森官运亨通,历任威廉.塔夫脱总统的战争部长,赫伯特.胡佛总统的国务卿,富兰克林.罗斯福与哈里.杜鲁门的战争部长。

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也跟着老朋友飞黄腾达,在出任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顾问期间,深得信任,权倾朝野。当时的战争部长就是现在的国防部长。

1962年,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因中风被逼退休,1965年2月22日病逝华府,享年八十二岁。

德高望重的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被美国新闻界誉为当代的法学家,他之反对哈里.杜鲁门以令废法,自是意料之事。

毫无疑问,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提名的威廉.道格拉斯,是美国二十世纪司法史上最具影响力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一。

1939年4月15日,年仅四十岁的威廉.道格拉斯,以少壮派的姿势堂堂进入美国最高法院,成为美国司法史上第二最年轻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在位三十六年两百二十一天的服务记录,至今无人突破。

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上,最年轻的大法官是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他在1811年被詹姆斯.麦迪逊总统提名并宣誓就职时,年仅三十二岁。

对于自由、人权、公民权利的捍卫功勋显著业绩,导致1975年的《时代周刊》誉威廉.道格拉斯为“美国最高法院有史以来最能捍卫公民权利的大法官”。

威廉.道格拉斯的特立独行,可以从他1953年批准埃塞尔.罗森堡夫妇(Julius and Ethel Rosenberg)暂缓执行死刑案件显示出来。

埃塞尔.罗森堡是在美国出生的犹太裔美国人,因思想左倾与金钱诱惑,被苏联吸收为间谍,将重要的美国原子弹秘密偷运给苏联,被美国联邦法官欧文.考夫曼(Irving Robert Kaufman)判处死刑。

埃塞尔.罗森堡的律师为了保住他客户的老命,不停上诉,在被执行死刑前夕,又向威廉.道格拉斯管辖的美国联邦法院提出特别上诉,威廉.道格拉斯以死刑未经陪审团批准为法理,签署批文。

实际上,根据冷战年代的《1917年间谍法案》第2款规定,欧文.考夫曼法官是有权如此裁决的。

当时的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弗雷德里克.文森,为了确保能够处死埃塞尔.罗森堡,趁着威廉.道格拉斯签批后就出外度假的机会,立即与美国司法部长召开秘密闭门会议,阴谋召开特别的美国最高法院内部会议,推翻威廉.道格拉斯的签批.

威廉.道格拉斯在外听闻后立即赶回华盛顿,但势孤力单,无力翻案,只好在次日眼见埃塞尔.罗森堡夫妇被电刑处死在纽约星星监狱中。

在美国近代司法史上,威廉.道格拉斯是唯一两度被美国国会动议弹劾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一次是因为签批暂缓处死埃塞尔.罗森堡夫妇,惹火了乔治亚州美国联邦众议员威廉.惠勒(William Almon Wheeler),于是在1953年6月17日提出要他下台的弹劾动议,但是在1953年7月7日被司法委员会驳回。

第二次是在1970年,为了个人恩怨,被后来继承了美国总统、时任美国联邦众议员的杰拉德.福特提出弹劾动议,也无疾而终。

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是美国司法史上唯一曾出任美国副司法部长,美国司法部长后,再出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世人对他的怀念更多的,是他以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身份,在纽伦堡大审判纳粹战犯时,出任代表美国的首席检察官。

罗伯特.杰克逊也许是美国近代司法史上,唯一没有法学院学位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他凭自修取得律师资格,他影响至巨的律师辩论名言是 :

“任何有资历的律师,处理刑事案件时都会警告嫌疑犯: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主动自我向警方说明实情。”

而罗伯特.杰克逊对美国最高法院的格言则是 :“因为我们绝无错误,所以是最终裁决,就是因为是最终裁决,所以我们绝无错误。”这些都是法学家们经常思考的哲学议题。

        罗伯特.杰克逊在美国最高法院的死对头,是三K党出身的雨果.布莱克。

罗伯特.杰克逊虽然是富兰克林.罗斯福的美国副司法部长、美国司法部长最后被提名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但他并没有因此而出卖良知和灵魂。

在1944年的《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中,罗伯特.杰克逊是三位投反对票的大法官之一,而雨果.布莱克正是该案裁决书的撰写人,罗伯特.杰克逊的反对意见,显然是冲着雨果.布莱克的裁决书而写的 :

“是松丰三郎的双亲生在日本,但是松丰三郎却是在我们的土地上出生,根据《美国宪法》他是天然的美国公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的居民法理他也是美国公民。没有任何指控可以证明他不效忠这个国家。这里发生的事情与他毫无关系,他的守法使人好感,就在他出生和成长的地方,是松丰三郎被指控了一些他没有触犯过的所谓犯罪。” 

在司法独立的大前提下,在维护宪法尊严的职责下,对于有知遇之恩的富兰克林.罗斯福,罗伯特.杰克逊尚且不买账,就不用说他从来就瞧不起的哈里.杜鲁门了。

在《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中,投票反对哈里.杜鲁门乱搞的美国最高法院六位大法官中,哈罗德.伯顿是最为突出,也是立场鲜明反对种族歧视的近代司法精英。

哈罗德.伯顿于1888年6月22日在波士顿出生,耶鲁大学法学院毕业,草根政客出身,从俄亥俄州基层公职人员干起,到克利夫兰市长、到美国联邦参议员、到被民主党哈里.杜鲁门误以为是自己人。

为了显摆自己是一位跨党派风范政治家,哈里.杜鲁门竟然提名共和党的哈罗德.伯顿出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在《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中被打脸后,一直在人前背后痛骂,“哈罗德.伯顿就是一个狗娘养的杂种。”

哈罗德.伯顿的提名程序和速度之快,是一项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记录,至今尚没有被打破。

1945年6月30日,欧文.罗伯茨大法官(Owen Josephus Roberts)宣布在一个月后退休,哈里.杜鲁门于9月19日宣布哈罗德.伯顿的提名,次日将照会呈交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当天全票决定,无需听证,一个小时后,美国参议院全院全票通过提名,全程不到一天的时间。

1945年9月30日,哈罗德.伯顿辞去美国联邦参议员职位,次日宣誓就职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成为美国近代司法史上,最后一位成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在职美国联邦参议员。

从1941年至1945年,哈罗德.伯顿出任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律师,经手的全是与种族歧视有关的民权案件。

在美国司法史上,哈罗德.伯顿称得上是一位及格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但他也有失策的案例,比如说1946年美国最高法院的《摩根 诉 维吉尼亚州案(Morgan v. Virginia)》,就是最佳的案例。

《摩根 诉 维吉尼亚州案》是美国最高法院的著名判例之一,关系到在越州公交车上黑白隔离分座的种族歧视案子,此案有四大特色,使后世人每次检阅时,都会有一种会心的微笑:

第一: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一位女性非洲裔美国人艾琳.摩根(Irene Amos Morgan),飞脚踢爆白人警长睾丸的典故;

第二:两位超级非洲裔美国人民权大律师威廉.哈斯蒂(William Henry Hastie),和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联手出庭辩论;

第三:控告维吉尼亚州的主要罪行不仅是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平保障宪法权利,还有维吉尼亚州公交车上实行的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条第 8 节第 3 款》的商业条款(Commerce Clause),亦即是枚举权力(enumerated power);

第四:这是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第一件打进美国最高法院并取得胜利的民权案件,意义重大;

在八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中,哈罗德.伯顿是唯一投下反对票的大法官。为此带来了学术界的藐视,和失去司法界应有的尊重。

哈罗德.伯顿是一位有胸怀有良知的知识分子。这些民间舆论终于唤醒了他的愚昧,自此摆脱昨日之非,沉默寡言,专注于民权的法理,终成一代典范。

哈罗德.伯顿在摧毁种族隔离这只魔兽的战役中,连立功勋,在1954年的《布朗 诉 托皮卡教育委员案》中,成为推动全票裁决的中流砥柱。

在《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的票决中,托马斯.克拉克是极度为难的。他为哈里.杜鲁门干了四年的美国司法部长,才得到提名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黄金机会,知遇之情,经常挂在嘴边。

托马斯.克拉克于1899年9月23日在德州达拉斯市出生,书香门第、司法世家,他父亲威廉.老克拉克是一位律师,曾是德克萨斯州最年轻的律师协会会长,年轻时就读维吉尼亚军事学院,因经济原因,半途退学。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自愿报名美国陆军,但因体重太轻被拒,后加入国民军服役,战争结束后,就读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后取得律师资格,成为当地的执业律师。

托马斯.克拉克以公务员身份加入美国联邦司法部,被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器重,提拔为美国司法部刑事部部长。

这段时间与在职美国副总统的哈里.杜鲁门相交甚密,哈里.杜鲁门接任美国总统后,立即提名他出任美国司法部长,成为当权派小圈子的班底人马。

1949年7月19日,年仅五十九岁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墨菲,因心脏病突发,在睡梦中谢世,哈里.杜鲁门提名托马斯.克拉克接任。

托马斯.克拉克在1967年6月12日,从美国最高法院退休时,年仅六十八岁,身体是否真的健康,引起诸多猜测。

最常见而合理的说法,是林登.约翰逊总统为了留名青史,极欲成为美国司法史上第一位提名黑人大法官的在任总统,于是与托马斯.克拉克达成台底交易:提名托马斯.克拉克的儿子拉姆齐.克拉克(William Ramsey Clark)出任美国司法部长,换取他的提前退休,腾出位子。

后来的事实演变也是如此:瑟古德.马歇尔成了美国司法史上第一位黑人大法官,拉姆齐.克拉克也当上了林登.约翰逊总统的美国司法部长。

在《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中,托马斯.克拉克实在无法背叛良知,于是勉强投了反对哈里.杜鲁门的一票。

        1977年6月13日,托马斯.克拉克在他纽约市儿子家里睡眠中去世,享年七十八岁。

斯坦利.里德可能是近代美国最高法院中,没有在法学院毕业的大法官之一,他曾在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进修,但均以半途而废告终。

在出任富兰克林.罗斯福的副司法部长后,成为富兰克林.罗斯福的死党班底人马,富兰克林.罗斯福把他塞进美国最高法院,是基于政治考虑而不是他的司法学识,他在《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中投下支持哈里.杜鲁门的票,没有任何人会有惊讶的感觉。

在《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中,投下反对票的第三位大法官是谢尔曼.明顿。他支持哈里.杜鲁门的原因有三:

        第一:他那顶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乌纱帽是来自哈里.杜鲁门;

        第二:他是民主党;

        第三:在他竞选印第安纳州美国联邦参议员时,适逢美国经济大衰退,见风使舵,打出支持富兰克林.          罗斯福新政的政治口号,口头语就是 : 在经济衰退的危机时刻,大可不必理会什么宪法条款,先解决           问题再说。

谢尔曼.明顿是以富兰克林.罗斯福马仔的高姿态进入美国参议院的,这段时期适逢哈里.杜鲁门也是在职美国联邦参议员,两人因为共同支持富兰克林.罗斯福而变成了同志兼死党。

哈里.杜鲁门继承大位后,因为私利的原因,才将谢尔曼.明顿塞进了美国最高法院。1949年10月4日美国参议院投谢尔曼.明顿的确认票时,是48票同意与16票反对,在16反对票中有15票是共和党,1票是民主党---来自维吉尼亚州的种族主义者哈利.伯德(Harry Flood Byrd)。

鼓吹白人至上主义的哈利.伯德,素以公开种族歧视有色人种,尤其是仇恨黑人著称于世,是美国二十世纪维吉尼亚州的政治恶霸之一。

连这种遗臭万年的政治恶霸,都不肯支持同党的谢尔曼.明顿,从这个角度来看,谢尔曼.明顿之不问是非、甚至于是无条件的盲目支持哈里.杜鲁门,已经不需要什么理由了。

雨果.布莱克出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三十四年,撰写的裁决书数十件,他文笔流畅,推论逻辑,法理慎密,浩浩荡荡,坚定不移,从不模棱两可。

        有法学家评论说 : 即使雨果.布莱克是在为魔鬼辩护,也叫人觉得壮观而华丽。

雨果.布莱克素有秉持宪法原则裁决而绝不妥协的原则,他在《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裁决书里说 :

“我们被要求做出决定,美国总统在依照宪法权力,下令商业部长去接管大部分正在运作的铁工厂是否合乎宪法。

铁工厂业主们辩论说,美国总统的命令就像在做应该属于国会职责的立法工作,而美国总统并没有这种权力。政府辩论说,停止铁工厂生产将会导致隐蔽的国家灾难。

已经合法地合乎国家紧急状况,身为美国的三军统帅和国家元首,必须采取相应行动,在接管了大部分的铁工厂后的第二天,美国总统通知了美国国会,十二天后再次通知了美国国会,但是美国国会没有任何的反应和行动。

业主们在遵守兼抗议美国商业部长命令的同时,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采取法律行动,对抗这种接管行为。

铁工厂业主们认为,无论是美国宪法还是美国国会都没有授权美国总统这种权力。鉴于反对所有政府的法理观点,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宣布美国总统与美国商业部长,并没有这种充公私人企业的固有宪法权力,并颁布临时性与永久性的禁制令。同一天,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维持地区法院的裁决。

        本庭的考虑要点有二:

        第一是:决定美国总统是否拥有这等权力,远比是否维持禁制令更为重要?

        第二是:这种接管行为是否在美国总统宪法权力范围之内?

美国总统使用权力如果有的话,签发的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必须要受制于美国国会的授权,或者来自美国宪法的授权,这里没有任何的法律,就像现在的美国总统的行为一样,显示美国总统有权剥夺任何民营企业。

美国国会也没有任何支持的行动,甚至没有暗示美国总统有权如此操作。在我们宪法的框架下,美国总统的这种行为,公平地说,他的确是在从事着立法的工作。

没有任何美国国会的立法,允许使用接管民营企业行动作为来解决劳资纠纷的手段。在这次的争议之前,美国国会就有过拒绝使用这种接管方式,作为解决劳资纠纷的手段。

1947年,美国国会尚在考虑《塔夫特-哈特利法案》时,曾拒绝允许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接管手段来解决劳资纠纷的修正动议。

举例来说,临时禁制令只起到了使双方冷静的作用,当这些失败后,铁工厂工会有权采取秘密投票方式来决定是否进行罢工,或接受资方开出妥协的条件。

明显的是,如果允许美国总统签署如这类的命令,必须在美国宪法里面寻到有关条款,而不是声称美国宪法本来就授权美国总统这种权力。

具有争议的是美国总统权力是来自美国宪法的暗示,但是美国宪法只要求美国总统诚心诚意地去执行与保护美国宪法。

政府拿出数件在战场前线的案例来辩解其宪法立场,在这里是不能采信的。即使将之扩展到战争现场论,三军统帅并没有这种只为了继续生产就去充公私人财产的最终权力。

这是国家立法者的责任,不是军事当局的利器。美国宪法授予美国总统行政特权,并不意味着就是允许美国总统去充公私人财物。

在外面的宪法框架下,即使美国总统用行政特权的角度来看视现有的法律,恰是反驳了美国总统不能成为立法者的法理。

宪法严格规范立法者,不得依照自我喜恶去立法,美国总统可以凭照智慧,签批认为是良好的立法,或否决认为是不好的立法。美国宪法在立法与行政责任上,是从不保持沉默或模棱两可的。

美国总统的命令不得指导美国国会立法的方向,只能指导行政部门执行美国总统的意向。美国国会拥有制定类似充公私人企业的立法权,不在本案考虑范围之内。美国国会有权通过立法,为了公用而占取私人财物。

美国国会有权制定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也可以制定工资的标准,但美国宪法没有授权美国总统或军事当局,可以控制或监管民营企业的权力,更不允许美国总统使用接管民营企业行为,作为解决劳资纠纷的手段。

开国先贤们只相信美国国会的立法会有好坏之分,并未被授权美国国会制定违反《美国宪法》原则的任何法律。

对权力的恐惧,对自由的希望,全在考虑范围之内。这些充公私人财物的法理与观点不能成立,地区法院的裁决,维持原判。

另五位大法官均有附加赞同意见书,但并无突破之处 : 美国总统不能也无权制定法律,美国总统命令必须在宪法与法律范围之内运作。

最具代表性的附加意见是来自威廉.道格拉斯 : 毫无疑问,对国家来说,促使美国总统以紧急情况来接管铁工厂是沉重的。

但是国家的紧急情况并不就是可以制造权力。事实上美国国会与美国总统是国家福利的监管人。

就算要铁工厂继续生产,应该由拥有宪法权力的美国国会来处理,而不是由美国总统单方面进行操作。

因为美国总统拥有的军事力量就像古时的君主与现代的独裁者一样,可以更加快速地采取行动,而立法者是有合约局限因而行动缓慢。

1787年启用的权力分散与制衡法律,其目的不是在推广速度而是在排除专制暴君的产生。整个目的不是在避免矛盾而是在有效地约束三个权利分支,保障人民不被独裁暴政祸害。

《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严格规定,没有适当的赔偿,政府不得充公私人企业。在这件案例中并没有看到这种宪法权利的存在。

唯一可以充公私人企业的合法手段,是支付适当的费用,但是美国总统并没有财政的进账渠道,美国国会有权透过立法来达到支付费用之目的,但在支付之前的充公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精神,更违反了权力制衡的既有国策原则。

美国总统发布该命令的权力必须源于美国国会法案或宪法本身。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授权美国总统像此次这样征用财产。我们也没有注意到任何国会法案可以合理地推断出总统拥有此类权力。

事实上,我们认为政府并不依赖任何法律授权来实施此次征用。确实有两项法律授权美国总统在特定条件下征用动产和不动产。然而,政府承认这些条件并未满足,美国总统的命令也并非基于这两项法律。

政府称其中一项法律《国防生产法》第201(b)条的征用条款‘对于当时面临的危机来说过于繁琐、复杂且耗时’。

此外,利用征用手段解决劳资纠纷以防止停工,不仅没有得到任何美国国会法案的授权;而且在此次争议之前,美国国会也曾拒绝采用这种方法来解决劳资纠纷。

美国总统令并非指示美国国会,政策必须按照美国国会规定的方式执行,而是指示美国总统,政策必须按照美国总统规定的方式执行。

该命令的前言,如同许多法令一样,阐述了美国总统认为应当采纳某些政策的理由,宣布这些政策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并且同样如同法令一样,授权政府官员颁布与所宣布的政策相符且为执行该政策所必需的其他规章制度。

美国国会制定此类公共政策如该命令所宣布的政策的权力毋庸置疑。美国国会可以授权征用私人财产用于公共用途。

美国国会可以制定法律来规范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制定旨在解决劳资纠纷的规则,并确定某些经济领域的工资和工作条件。美国宪法并未将美国国会的这项立法权置于美国总统或军方的监督或控制之下。”

        雨果.布莱克大法官洋洋洒洒的裁决书,可以浓缩成几句结束语:

“除非《美国宪法第2条》明确赋予他相关权力,或者美国国会授予他法定权力,否则美国总统无权没收任何的私人财产,也无权任意制定法律。

这个国家的缔造者们无论顺境逆境,都将立法权完全赋予了美国国会。回顾他们做出这一选择背后的历史事件、对权力的恐惧以及对自由的期盼,并无益处。这样的回顾只会更加印证我们的判断:这项扣押令不能成立。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被维持原判。“

从这篇雨果.布莱克撰写的《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来看,他几乎全部接受了约翰.戴维斯在结案陈词中的法理,甚至连口吻语气,都几乎一样,足证约翰.戴维斯的法学深厚、理论正确,博学多才和高瞻远瞩。

在美国最高法院颁布裁决后几分钟,哈里.杜鲁门下令,将商业部长查尔斯.索耶派驻全国各大铁工厂的官员,全部无条件地立即撤退,交还管理权予业主。

全国大罢工也在当天展开,持续了五十天,直到哈里.杜鲁门快要恼羞成怒,要采用《兵役法》来强制执行后,才见好就收。

一场美国近代最具争议的司法大战,在美国最高法院把关护持下,自此画下美国总统权力不得跨越美国宪法尊严的警世案例。

       《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的判例有效地说明:

        第一:本案使《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赋予保护人民私人财产权利,没有合理赔偿,          政府不得使用任何理由加以剥夺;

        第二: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法律之上,即使是国家元首也不在例外;

        第三:守法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遵守法院的裁决是法治社会的奠基石,有法不守与 持权乱法,后果          就是断送国家民族司法制度的祸源;

        第四:  美国联邦法官在此案初步阶段时,当根据现有证据,发现具备了对非法行政命令的合宪性进行          裁决的条件,就裁决对在位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违宪裁决;美国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不变,美国最           高法院维持原判不变,彰显美国司法认知的连贯性,大家的法理都是来自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典;在共           同联手制衡行政滥权的共和体制的有效性;

        第五:根据美国法院此前的判例,对于政府官员非法征用财产用于公共用途,而向索赔法院提起诉讼          并获得赔偿的权利存在疑问;

        第六:《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白纸黑字指出,“私人财产不得为公共用途而征收,除非给予公正            的补偿。”哈里.杜鲁门总统的《美国总统第10340号行政命令》,白纸黑字的写着就是为公共用途而          征收,但绝口不提任何的给予公正的补偿,除非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动议,才拥有拨款权力,美国总统          并没有这笔运作费用,也没有途径得到这笔巨大的运作资金,目无法纪,公然违宪,横行霸道,自取          其败;

        第七:本案由美国地区法院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再到美国最高法院,没有被政治干预,也没有被          政治污染,除了彰显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外,更确立《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成为美国司法史上地          标式的划时代判决,成为阻拦美国政府不得违法扣押或充公民营企业与私人财产的重要案例;除非修          改了美国宪法,不然在可见的未来,本案不会被推翻;

         第八:没收并由政府经营这些正在运营的企业,外行指挥内行,副业领导专业,必然           会导致许多目前和未来难以衡量、甚至无法衡量的损失;

第九:即使其他美国总统确实曾在未经美国国会授权的情况下,接管私营企                业以解决劳资纠纷,美国国会也并未因此丧失其制定必要且适当的法律的专                属宪法权力,这些法律旨在执行美国宪法赋予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                的所有权力;

第十:哈里.杜鲁门以一国之尊兼三军统帅,闻美国最高法院裁决而立即遵奉不违,      本身就是文明价值的表率,值得表扬。

 案件已经过去大半个世纪了,哈里.杜鲁门的丑陋面目,逐渐得到有限度的恢复,主     要的原因不是他有什么思想,也不是他有什么政绩,而是他的清廉品德。

较之雨果.布莱克大法官的裁决书,费利克斯.法兰克福大法官的同意附带意见书,毫不逊色,也许更具法理和说服力,处处散发着法学家的智慧和法理火花,毕竟,哈佛法学院法学教授出身和《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创办人之一的特殊背景,使他有着更宽宏更高远的思想层次:

“尽管在我看来,与权力分立原则的法律实施相关的考量因素,比雨果.布莱克大法官所写的更为复杂和灵活,但我仍然赞同他的意见,因为我完全同意将该原则应用于本案的具体情况。

 即使对这一原则的态度差异,可能仅仅是侧重点和细微之处的不同,但这些差异也很难在一份法院意见书中完全体现出来。因此,在得出共同结论的同时,表达各自的观点至关重要。

 在入主白宫之前,沃伦.哈丁总统曾说过,政府毕竟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如果他   真的说过这句话,那他当时一定像是身处梦幻世界。事实恰恰相反。像我们这样的   宪政民主制度,或许是人类社会中最难成功运作的制度。

 我们的社会制度比任何其他形式的政府都更加依赖知识、智慧和自律来实现其目标。

 因为我们的民主制度意味着理性在最广泛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这个国家的缔造者   们,并没有被现代的犬儒主义所影响,他们不认为历史唯一教导我们的,就是历史   什么也教不了我们。

他们坚信,人类的经验能够很好地揭示人性。它不仅揭示了如果一个社会要既团结又要文明,就需要有效的权力,而且也揭示了需要限制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权力。为此,他们将我们中央政府的结构建立在制衡制度之上。

对他们而言,权力分立原则并非仅仅是理论;而是一种切实的必要。不久前,人们还普遍认为我们的制衡制度阻碍了政府的有效运作。嘲笑这种制度过时落伍轻而易举 --- 也确实太容易了。

我们这个时代世界所经历的一切,让我们深刻认识到,我们宪法的制定者并非缺乏经验的空想家。这些目光长远的政治家深知,我们的人民并非天生就拥有生物学、心理学或社会学上的免疫力,能够免受权力集中带来的危害。

将一位来自密西西比河流域、秉承着坚实民主传统的代表人物 --- 哈里.杜鲁门 ---视为独裁者,这简直荒谬至极。

危险权力的积聚并非一朝一夕之事。然而,它确实会发生,尽管过程缓慢,但其根源在于对限制权力、即使是最公正的权力行使也必须遵守的约束的肆意漠视。

然而,宪法制定者并没有将司法机构设立为政府的监督者。他们了解一些州赋予美国法官的审查职能,但拒绝将此类权力赋予美国最高法院。

司法权只能针对威斯敏斯特法院(Court of Westminster)传统上管辖的事项行使,而且只有当这些事项以律师们凭借专业经验认为构成案件或争议的方式出现时,才能行使。

即使是那些构成司法事务核心的问题,法院也无权对其进行裁决,除非这些问题与常规诉讼密不可分 --- 而且只能在与诉讼相关的范围内进行裁决。

在涉及宪法问题的争议中,尤其需要严格遵守司法职能的狭窄范围。本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必须秉持的态度,与公众通常表现出的态度截然相反。

所谓的宪法问题似乎对公众舆论具有一种催眠般的影响力。这种渴望以尽可能广泛的宪法声明为基础,一劳永逸地解决特定问题的倾向,或许可以被视为我们民族的一个小小的特点。

我们必须充分尊重美国宪法中权力分配的意义,以及司法程序作为解释宪法的最终权威的性质,这不仅将法院的职权限制在适当的司法裁决的狭窄范围内,而且还导致一系列规则的形成,根据这些规则,法院避免对提交给它的大部分宪法问题作出裁决。

   正如路易斯.布兰代斯大法官(Louis Dembitz Brandeis)在《阿什万德 诉 田纳西河谷管理局                   (Ashwander v. 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案中的论述说:

‘一项基本原则是,如果案件在理性的基础上可以不考虑宪法下的权力分配等敏感问题而作出裁决,那么法院的职责就是根本不应就宪法问题作出裁决,无论该问题多么狭窄。’

如果存在一种潜在影响较小的法律依据,就应该避免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冲突,这本应是常识,但显然并非如此。宪法裁决往往会暴露分歧,从而加剧分歧;

因此,我们首先要探讨的不是美国总统的权力,而是地区法院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发布临时禁令的权力。

尽管这种补救措施很常见,但它仍然是一种特殊的补救措施。如果一开始就考虑美国总统权力与美国国会权力之间的关系 --- 这是一个极其敏感的问题,自建国以来就一直困扰着政治家和法官,而且只要我们的民主制度存在,这个问题就会一直存在 --- 那就本末倒置了。

        如果金钱赔偿足以公平地补偿原告所遭受的任何损害,则原告无权获得禁令。

钢铁工人联合会在其《法庭之友意见书》中,就此次争议中的扣押行为所造成的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后果进行了阐述,而同样的考量也使得我们无法认定原告所遭受的损害仅限于可获得金钱赔偿的损失。

此外,即使原告在其他方面符合获得禁令的条件,如果原告获得禁令的权利被压倒性的公共利益所超越,衡平法院也不应发布禁令。

        我们无需诉诸于工业混乱的弊端胜于任由非法行为不受制约这种笼统的格言式概括。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因为担心推翻美国总统的行政行为,会损害公共利益而拒绝审查美国总统的权力,实际上就等于永远排除了对被质疑的权力的审查,而这种权力据称只有在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时才会行使。

因此,尽管我万分不情愿,尽管我竭力避免对政府其他两个分支的权力和职责进行司法审查,但我仍然无法回避对《美国总统第10340号行政命令》合法性的审议。

宪法裁决的指路明灯是约翰.马歇尔大法官在《麦卡洛克 诉 马里兰州案(McCulloch v. Maryland)》中最伟大的司法论断:“我们正在解释的是一部宪法。”

这既要求我们在适用这部为未定义且不断发展的未来而制定的政府文件时,采取广阔的视野,也要求我们在情况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狭窄地界定宪法问题。

制宪者所展现的伟大政治智慧之一,就在于他们没有试图束缚未来。同样,本法院也有责任避免通过今天不必要的声明来束缚未来。

约翰.马歇尔大法官的‘我们正在解释的是一部宪法’的告诫,在法院需要对美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 权力分立原则 --- 赋予法律效力时,尤为重要。

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也应该解决,而无需试图全面界定美国总统的权力。我不会试图界定美国总统凭借其职位所拥有的、甚至美国国会也无权限制的权力;也不会界定在美国国会采取行动之前他所拥有的权力;也不会界定哪些问题可以由美国国会或美国总统,或由两者共同处理,也不会界定哪些权力必须由美国国会行使而不能授予美国总统。

将过去声称源于美国总统职位的总统行为不加区分地混为一谈,就像凭空臆想未来可能出现的案例一样,都是徒劳无益的。

正如本案所示,司法机构可能需要在我们政府体制中,在民主力量之间确定权力归属。但是,在这样做的时候,我们应该保持谨慎和谦逊。这是本法院在国家历史中所扮演的角色所昭示的道理。

正是在这种心态和视角下,我们必须处理摆在法院面前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搁置以下考虑:如果没有任何与此次扣押所主张的权力相关的立法,或者如果此次扣押只是短暂的、明确的临时性措施,除非获得美国国会批准,否则将自动终止,那么美国总统会拥有哪些权力。

这些问题以及其他类似或不同的问题,目前都不在本案讨论范围之内。如果我就这些问题发表任何意见,都将超出我的权限。

法院审理的案件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的。美国国会曾多次 --- 自1916年以来至少十六次 --- 明确规定行政部门可以征用生产、运输、通信或储存设施。

在每一种情况下,美国国会都对这种权力授予附加了限制和保障措施。这些法案表明,美国国会认为征用是一项极其严厉的权力,因此,每当美国总统被授予这项特殊权力时,都必须对其进行严格限制。

征用权通常只授予有限的期限或针对特定的紧急情况,或者在短时间内被废止。其行使仅限于特定情况,例如战争时期或战争迫在眉睫之时、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或国防的需要,或紧急且迫切的需要。政府运营的期限也受到限制,例如在恢复生产效率后六十天。

征用法令通常规定行政部门的行动,取决于详细的条件:例如,(a) 工厂所有者未能或拒绝满足政府的供应需求,或 (b) 未能与工厂所有者就使用对重大公共利益至关重要的工厂进行自愿谈判。

美国国会经常指定具体的行政机构负责征用或运营工厂,或由该机构判断是否有必要进行征用。

美国国会也没有将支付合理补偿的义务留给默示,而是通常就如何执行这项容易引发诉讼的普遍要求制定了详细的法律。

1947年,美国国会再次被要求考虑是否应该使用政府征用权来避免严重的工业停工。美国国会决定不事先普遍授予这种权力,而是要求针对每一种具体情况制定特别的法案。

在1946年冬季电话和煤矿罢工的紧急情况下,美国国会着手解决国家紧急状态下的罢工和停工问题。

1946年12月31日战时征用权的终止,使这些问题以鲜明的形式呈现在美国国会面前。美国国会曾就一项赋予美国总统权力以接管工厂、避免在国家健康或安全受到威胁时发生停工的提案进行了深入讨论,但最终予以否决。

毫无疑问,1947年《劳资关系法(Labor Management Relations Act of 1947)》的支持者和反对者都清楚地明白,根据该法案,在调解失败后,防止任何基础产业停工的唯一途径是依靠美国国会。

作为应对潜在危险的补救措施,授权政府进行征用这一方案被明确否决。美国参议院劳工委员会主席明确向美国参议院报告称,委员会曾考虑过授予美国总统普遍的征用权,但最终予以否决,转而倾向于根据具体紧急情况制定临时立法。

美国众议院提出的一项修正案规定,在必要时,为维护和保障公共健康和安全,美国总统可以征用任何即将减产的行业。该修正案在辩论后以超过三比一的票数被否决。

1947年《劳资关系法》通过了相关条款,旨在处理因和平劳资关系破裂而引起的国家紧急状态。美国国会在制定这些条款时,对政府征用作为一种保护措施非常熟悉。

权衡各种因素后,美国国会选择不将这项权力赋予美国总统。它选择不预先提供一种工业界和劳工界都强烈反对的补救措施。

美国国会决定只有在充分考虑具体情况并证明此类立法必要之后,才应授予美国总统征用权。美国国会做出这一决定,显然是基于过去处理类似工业冲突的经验。

美国国会显然认为,基础行业的停工并非凭空发生,而且在事件发生之前,危险信号已经足够明显,足以提供充足的时间启动立法程序。

无论如何,再没有比这更清楚的了:美国国会在一个充满复杂性且属于立法机构专属职责的领域,做出了有意识的政策选择。

在制定处理工业冲突的立法时,美国国会1947年的做法已经尽可能清楚且有力地限制了政府的权力。

或许与其他任何现代立法一样,美国国会在制定这项法律时,充分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并且借鉴了许多近期的历史经验,之前的征用立法对授予美国总统的权力施加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1947年,美国国会非但没有赋予美国总统哪怕是有限的权力,反而认为明智的做法是,如果美国总统在尝试达成自愿和解失败后,认为有必要动用征用权,则必须向美国国会报告。

美国总统不能忽视此前征用法令的具体限制。他更不能无视1947年法案对征用权施加的限制。

如果美国国会在正式立法中明确否定了美国总统拥有此类权力,那么就不能声称美国总统有权发布这项命令。

美国国会已经表达了剥夺美国总统这项权力的意愿,就如同它已经用明确的文字表达了这一点一样。

美国国会明确表达的目的是不允许美国总统拥有这项权力,并要求美国总统在认为有必要进行此类征用时,必须将此事提交美国国会,并请求美国国会授予具体授权。

如果这一目的被写入1947年《劳资关系法》第206-210条,其效力也不会比现在更强。

就在不久前,我们将美国国会对这些条款的解释视为该法案的一部分。将美国国会如此明确表达的意图融入法条,是界定美国国会法案范围的常规立法方式。

如果将对美国总统权力的这种限制以明确的条款写入法案,而不是像现在这样通过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立法史来权威地阐释,那不仅是措辞不当,简直是令人难以接受的笨拙做法。

通过1947年《劳资关系法》,美国国会告诉美国总统 :“你不能进行征用。如果你认为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征用权,请向我们报告并请求授权。”

当然,这要求美国总统报告为达成自愿和解所做的努力失败的情况,以此作为美国国会履行其明确保留的责任 --- 制定比现有措施更进一步的补救措施 --- 的基础。

但现在有人声称,美国总统根据1950年《国防生产法》及其修正案拥有征用权。这种说法是基于新发生的事件 --- 朝鲜战争以及稳定局势的需要等等 --- 提出的。

尽管众所周知,1947年的法案已经剥夺了美国总统的征用权,而且尽管美国国会基本上批准了美国总统提出的其他权力请求,但美国总统从未暗示,鉴于这些新事件,他需要美国国会决定不赋予他的征用权。

朝鲜战争最多只能说明,或许应该赋予美国总统更大的权力,让他在这方面拥有更大的自主权。美国总统缺乏处理危机的权力并不意味着政府缺乏权力。

反之,政府拥有权力并不意味着美国总统就拥有这项权力。需要新的立法并不意味着新的立法就已生效。它也不会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

此后赋予美国总统的任何权力,都不能通过任何合理的法律解释程序,被视为取消了限制或改变了美国国会通过一系列法案所表达的意愿 《国防生产法》没有任何条款支持1947年剥夺美国总统征用权力的规定已被默示废除的说法,其立法史也与这种说法相悖。

尽管该法案的支持者承认美国总统可以选择其他方式寻求调解,但他们也承认,只有美国国会才拥有最终的强制权力来应对任何严重的停工威胁。

《国防生产法》及其后设立的争端调解机构仍然没有解决的问题是,当自愿和解尝试失败时,可以采取何种行动。从这段历史中推断出对征用权的默许,无异于无中生有。

从一般性措辞中推断美国国会的意图,并声称美国国会本应明确写出这种意图,这与美国国会并未针对特定情况做出规定是两回事。

然而,当美国国会确实具体处理了某个问题时,却不可能在立法条文的字里行间找到美国国会有意保留的权力授予。

找到如此明确被否定的权力,不仅是在特定情况下无视美国国会的明确意愿,更是对整个立法程序以及美国总统和美国国会之间宪法规定的权力划分的蔑视。

此处探讨的立法史与我们面临的另一个问题相关,即政府提出的论点:尽管征用行为非法,但压倒性的公共利益阻止了禁令的发布。

我不能接受这种论点。权衡利弊是律师们在考虑是否发布禁令时使用的术语,指的是在相互冲突的公共利益之间做出选择。

当美国国会本身已经权衡利弊,并确定了各种利益的权重时,美国法院无权以行使衡平裁量权为幌子而无视这一规定。

除了在处理我国对外关系方面承担的巨大责任之外,美国总统的总体职责是‘他应确保法律得到忠实执行’--- 第2条第3款。

对我而言,奥利弗.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已经全面阐述了这种权力的性质:

“美国总统确保法律得到执行的职责并不超越法律,也不要求他实现超出美国国会认为应赋予他的权力范围之外的事情。

美国总统的权力不像美国国会的权力那样具体。但未列举的权力并不意味着未定义的权力。

我们宪法中规定的权力分立原则,为我们政府框架中未定义的条款赋予了实质性内容。诚然,政府三大部门的权力内容不能仅仅通过抽象分析得出。

这些领域并非完全独立,而是部分相互关联的。宪法是政府的框架。因此,该框架的运作方式始终公平公正,这充分表明它一直以来都按照其本质运作。

根深蒂固的传统政府运作方式不能取代宪法或法律,但它们可以赋予文本词语意义或对其进行补充。

如果将美国宪法仅限于宪法条文本身,而忽视生活赋予这些条文的解释,那将是对美国宪法的一种狭隘且不可接受的理解。

简而言之,一种系统性的、不间断的行政实践,如果长期以来在美国国会的知情下进行,且从未受到质疑,并且由宣誓维护宪法的美国总统们实施,从而使这种权力行使成为我们政府结构的一部分,那么这种实践可以被视为对宪法第2条第1款赋予美国总统的行政权的一种解释。

在我国并非处于战争状态 --- 即宪法规定的唯一可以处于战争状态的方式 --- 的情况下,没有任何类似的先例可以证明行政部门可以没收财产。

重新讨论亚伯拉罕.林肯总统在内战期间某些行为的合宪性问题将是徒劳的。简而言之,他占领了武装冲突已经阻碍军队向被围困的首都调动的地区的铁路,而他的命令也得到了美国国会的批准。

其他类似的征用事件仅发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托马斯.威尔逊总统的十一次工业设施征用行动中,他都是根据美国国会授予的权力行事,或者至少声称是根据美国国会授予的权力行事。

因此,他的征用行为不能被视为美国总统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对自身权力的解释。

          因此,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都没有与我们目前讨论的案例类似的先例。

          在1943年6月《战争劳资纠纷法》颁布之前,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进行了十二次征用,其中三次得            到了现有法律的授权,另外六次是在美国国会于1941年12月8日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后进行的。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诉讼总长值得称赞地否认了依赖宣战所产生的权力。

          因此,在与目前情况类似的条件下,行政部门行使征用权力的案例,仅限于1941年6月至12                        月这六个月。

          我们无需对这些行动与我们目前讨论的案例进行细致的比较,尽管可以从很多方面进行区                            分。我们无需判断这些行动的合法性,因为我们没有被要求这样做。

          只需指出,这三个孤立的案例,无论是在数量、范围、持续时间还是当时的法律依据方面,都无法              构成像《中西部石油案》中那样行政部门对宪法的解释。

          这些案例也没有得到美国国会长期默许的认可,从而赋予行政部门对其权力解释以决定性的权重。

          像我们这样的政府体制,无疑有时会感到缺乏完全、全面、迅速行动的权力。毫无疑问,一个权力              分散、受制于美国法院挑战的政府,至少在美国法院审议和裁决挑战期间,会受到其他政府所没有              的限制。

          我们历来不羡慕这样的政府。无论如何,我们的政府的设计初衷就是要有这样的限制。

           关于这个问题,我找不到路易斯.布兰代斯大法官在《迈尔斯 诉 美国案 (Myers v. United States)》             中的话更令人印象深刻的了:

            的并非为了避免摩擦,而是通过将政府权力分配给三个部门所必然产生的摩擦,保护人民免受专制              统治。”

            发现美国总统超越其权力范围并非一项令人愉快的司法职责,尤其当美国总统的目的是出于对国家              福祉的关切,并且他坚信自己的行为是为了避免危险时,更是如此。

            但是,如果人们哪怕片刻怀疑美国总统和美国国会的爱国精神和智慧,以及相关各方着眼长远的眼              光,无法在一些问题上找到妥协方案,那将是对我们人民的信念的亵渎。这些问题无论与他们多么               密切相关,无论其本身多么重要,都将被世界面临的严峻挑战所掩盖。

            根据《战争劳资纠纷法》征用工厂的权力随着1946年12月31日第八十届国会召开之前宣布敌对行               动结束而终止;而经营此前被征用工厂的权力则于1947年6月30日终止,仅仅在《劳资关系法》                 在美国总统否决后生效一周之后。

             在最令人焦虑的时刻,乔治.华盛顿总统向本法院寻求建议,但由于超出美国法院的职权范围而不                 得不被拒绝。

             1793年8月8日信函,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John Jay)代表本法院致信这位国父,信               中写道:

          ‘我们对任何可能给您的政府带来困境的事件深感遗憾,但我们从中得到慰藉的是,您的判断力将辨               别是非,而您一贯的审慎、果断和坚定将克服一切障碍,维护美国的权利、和平和尊严。’

             在得出良心驱使我得出的结论时,我也从中得到慰藉,因为我相信美国总统和美国国会将继续共                 同维护他们直接继承自乔治·华盛顿的遗产。”

  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上,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有两个最高记录保持者:

  第一是任期最长,从1939年4月17日到1975年11月12日,共三十六年两百零九天,至今无人打      破这个最长任期记录;

  第二是撰写裁决书最多的大法官,他总共撰写了一千六百份意见书,也是无人打破的最高记录。

  虽然威廉.道格拉斯的个人生活乱七八糟,又贪财好色,麻烦不断。1944年,他在《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中,由于感激富兰克林.罗斯福提名之恩,黑着良心投了赞    成应该关押在美日人进      集中营的票,成为他一生最大的耻辱恶劣事迹。

  在后悔之余,开始关注美国人民的宪法权利,对于维护美国人民的自由权利和民权保障,却是功勋累累。

   威廉.道格拉斯在《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中,不仅投了同意票,还在附加同意意见书中说:

  “毫无疑问,导致美国总统接管这些钢铁厂的紧急情况,对国家造成了严重影响。但紧急情况本身并不赋予权力;它仅仅标志着行使权力的时机已经到来。采取措施维持钢铁生产的必要性并不意味着美国总统而非美国国会拥有采取行动的宪法权力。

美国国会和美国总统一样,都是国家福祉的受托人。美国总统的行动速度比美国会更快。美国总统可以调动武装部队,因此可以迅速而有力地采取行动。所有行         政权力 --- 从古代国王的统治到现代独裁者的统治 --- 都具有高效的外表。

相比之下,立法权力的行使则较为缓慢。必须经过漫长的委员会、听证会和辩论等程序,才能启动庞大的立法机器。这需要时间,而在美国国会缓慢行动的过程中,紧急情况可能会对工资、消费品、战争生产、人民的生活水平,甚至生命造成损失。

立法行动确实常常显得繁琐、耗时且效率低下。因此,我们不能通过判断哪个政府部门能够最迅速地处理当前的危机来裁决此案。答案必须取决于宪法规定的权力分配。而这反过来又需要分析导致此次接管的各种情况以及接管本身。

劳资关系是这个时代的关键问题之一。解决这些问题无疑需要多种方法 --- 例如,对工会领袖和企业高管进行教育;总统鼓励调解和斡旋,并利用其崇高职位促进工业和平;以及制定法律。

法律必然包含制裁 --- 即对违反法律的行为处以惩罚。一种制裁方式是罚款和监禁。另一种是没收财产。一个行业可能变得如此无法无天、如此不负责任,以至         于危及整个经济。接管该行业可能是唯一明智且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实现工业和平的方式不仅对当事方至关重要,对整个社会也至关重要。决定是否应该实施制裁,是否应该让法律介入,以及是否应该动用法院的力量来对付当事方,这都是立法权的行使。

在一些国家,这种权力通常或在紧急情况下被赋予行政部门。我们选择了另一条道路。我们选择将联邦政府的立法权赋予美国国会。

美国宪法的措辞清晰明确,不容置疑。它并非将部分立法权赋予美国国会;《美国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

“本宪法所赋予的一切立法权均属于美国国会,美国国会由美国参议院和美国众议院组成。”

在我看来,美国总统所采取行动的立法性质是显而易见的。当美国政府接管一家工厂以解决劳资纠纷时,这实际上是对财产的征用。对工厂的接管在宪法意义上构成征用。

永久性征用相当于将该行业国有化。临时性征用则达不到这一目的。但即使接管只持续一周或一个月,征用也是完整的,美国政府必须为临时占有支付补偿。

美国联邦政府征用财产的权力已得到充分确立。它可以出于任何公共目的进行征用,我毫不怀疑,为了促进工业和平而征用工厂或整个行业是符合宪法的。

但是,政府有义务为所有被征用的财产支付补偿。第五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这一宪法规定对本案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总统无权筹集资金。根据《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这项权力属于美国国会。美国总统可以进行接管,美国国会可以通过后续行动批准接管。但是,除非美国国会采取行动,否则任何征用都是非法的。

只有拥有支付征用补偿金权力的政府部门才能授权进行征用,或使美国总统已经实施的征用合法化。

在我看来,这是《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征用条款的必然结果。这与我赞同该意见的雨果.布莱克大法官,在法院判决意见中阐述的制衡理论相符。

如果我们认可美国总统目前行使的权力,就等于是在扩大《美国宪法第2条》的范围,并为了适应当前紧急情况下的政治便利而改写宪法。

      《美国宪法第2条》将行政权赋予美国总统,并对这项权力进行了具体界定。

《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美国总统是陆军和海军的总司令。但我们的历史和传统都反对将军事权力授予美国总统,就意味着他拥有对民事事务的管辖权。

《美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美国总统“应不时向美国国会通报联邦状况,并向美国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供其审议。”

赋予美国总统推荐立法的权力,只是为了强调他的职责是提出建议,而美国国会的职责是立法。《美国宪法第2条第3款》还规定,美国总统“应确保法律得到忠实执行”。

但是,正如雨果.布莱克大法官和费利克斯.法兰克福大法官所指出的,执行法律的权力始于也止于国会制定的法律。

美国总统这一崇高的职位并非软弱无力。美国总统代表人民,是他们在国内和国际事务中的代言人。这个职位比国内任何其他职位都更受尊重。它赋予美国总统独特的领导地位。制定政策和塑造舆论的权力是美国总统职位的固有权力,并影响着我们的国家生活。

美国总统及其所代表的理念有时可能会受到美国国会的阻碍。当紧急情况加剧,行政白宫和美国国会之间缺乏和谐的协作时,僵局就会出现,共和国也会因此遭受损失。

这是我们权力分立制度固有的风险。如果允许美国总统行使一些立法权,或许可以避免这种僵局的悲剧。

制宪者们鉴于行政权和立法权混合所造成的暴政,拒绝了这种政治安排。然而,未来的某一代人可能会认为美国总统拥有立法权至关重要,以至于会修改美国宪法。

如果我们不将《美国宪法第2条》解读为赋予美国总统不仅执行法律的权力,而且制定法律的权力,我们就无法认可本案中对钢铁厂的征用和没收。这样的举动无疑会改美国变宪法的结构。

我们为我们的制衡制度、为政府三权分立的权力分配付出了代价。如今,这种代价在许多人看来可能过于高昂。

今天,一位仁慈的美国总统利用征用权来提高工资并维持钢铁厂的生产。然而,明天,另一位美国总统可能也会利用同样的权力来阻止工资上涨,限制工会活动,像工业界认为自己被这次征用所压制的那样,以同样严酷的方式管制劳工。

美国总统出于权宜之计或紧急情况所采取的行动,可能永远无法获得最终的宪法裁决。例如,亚伯拉罕.林肯总统中止了《人身保护令》,声称他拥有这样做的宪法权利。1863 年 3 月 3 日,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批准了他的行动。

路易斯.布兰代斯大法官在《美国 诉 北美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North American Co.)》中代表美国最高法院发言,指出政府对征用财产承担责任的基础是立法授权:

“为了使政府承担责任,必须证明实际占有财产的官员已获得正式授权,无论是直接由美国国会授权,还是由美国国会授权的官员授权。”

这一理论解释了诸如 《美国 诉 考斯比案(United States v. Causby)》 一类的案件,在该案中,官员的行为导致了财产被征用,而这些行为是美国国会授权的,尽管美国国会并未将这些行为视为对私有财产的征用。战时军队在军事行动中进行的征用也属于不同的类别。

任何在过渡时期和公众焦虑时期担任过美国总统法律顾问的人都会深刻体会到,全面且未明确界定的美国总统权力既对国家具有实际优势,也蕴藏着严重的危险。

虽然一段冷静反思的时间可能会缓和这段经历带来的教训,但这些经历对我的观点产生的影响可能比那些过于强调教条和法律虚构的传统司法判例更为真实。

然而,当我们探讨美国总统权力问题时,只要我们意识到这些潜在的思维障碍,就等于已经克服了一半的困难。

法官的观点,与行政官员和评论家的观点一样,常常犯下这样的错误:混淆权力的合法性与行使权力所要达成的目的,混淆永久性的行政职位与暂时的任职者。

人们往往倾向于强调政策带来的短期结果 --- 例如工资或经济稳定 --- 而忽略了这些政策对我们共和国权力平衡结构造成的长期影响。

一位法官就像一位行政顾问一样,可能会惊讶于在处理实际出现的行政权力具体问题时,真正有用且明确的权威依据竟然如此匮乏。

我们的先贤究竟设想了什么,或者如果他们预见到现代情况会设想什么,我们必须从那些几乎像约瑟夫为法老解梦时所面对的梦境一样难以捉摸的材料中去推断。

一个半世纪的党派辩论和学术推测,并没有得出任何确切的结论,而只是为任何问题的双方提供了或多或少恰当的引文,这些引文都来自受人尊敬的权威人士。它们在很大程度上相互抵消。而法院的判决也模棱两可,因为司法实践习惯于以最狭隘的方式处理最重大的问题。

在我们宪法下实际的治理艺术并不符合,也不可能符合基于孤立条款,甚至脱离上下文的单一条款而对任何分支机构权力所做的司法定义。

虽然宪法分散权力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自由,但它也设想实践会将分散的权力整合为一个可行的政府。

它要求各分支机构既要独立又要相互依存,既要自主又要相互协作。美国总统的权力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其与美国国会权力的分离或结合而波动。

我们不妨先对美国总统可能怀疑自身权力或他人可能挑战其权力的实际情况,进行一些过于简化的分类,并粗略区分这种相对性因素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一:当美国总统根据美国国会的明示或默示授权行事时,其权力达到最大,因为它包括他自身拥有的所有权力以及美国国会可以授予的所有权力。

在这种情况下,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他才可以说代表联邦主权。如果他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被裁定违宪,这通常意味着联邦政府作为一个整体缺乏权力。

美国总统根据国会法案采取的行动,将得到最强有力的推定和最广泛的司法解释的支持,任何对此提出质疑的人都将承担沉重的举证责任。

第二:当美国总统在美国国会既未授予也未否认其权力的情况下行事时,他只能依靠自身固有的权力,但存在一个模糊地带,在这个地带,他和美国国会可能拥有并行权力,或者权力的分配尚不确定。

因此,美国国会的惰性、漠不关心或沉默有时至少在实践中会促使美国总统独立承担责任采取措施。在这个领域,任何实际的权力考验都可能取决于事件的必然性和当时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而不是抽象的法律理论。

 第三:当美国总统采取的措施与美国国会的明示或默示意愿不符时,他的权力处     于最低谷,因为此时他只能依靠自身的宪法权力,减去美国国会在该事项上拥有     的任何宪法权力。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法院只有通过剥夺美国国会对该事项的管辖权,才能维持美国总统的专属控制权。

 对美国总统提出的这种既具有决定性又具有排他性的权力主张必须谨慎审查,因为这关系到我们宪法体系所建立的平衡。

 这种行政部门对钢铁行业的接管属于以下哪一类?它显然不属于第一类,因为人们承认美国国会并未授权进行此次接管。

这也排除了许多与此类别相关的先例和声明的支持,因为这些先例和声明仅限于此类情况。那么,它能否在适用于第二类的灵活标准下得到辩护呢?它显然不属于这一类,因为美国国会并未对征用私有财产的问题置之不理,而是制定了三项与此次接管不符的法律政策。

在目的是为了满足政府自身需求的情况下,有两种途径:第一是接管未能遵守政府强制命令的工厂;第二是征用设施,包括根据征用权进行临时使用。

           第三种情况适用于需要保护国家整体经济而非仅仅是政府自身利益的情况。

上述任何一种途径都没有被采用。美国总统选择了一种不同且不一致的方式,因此他不能声称这是由于美国国会未能就征用工业财产的时机、理由和方法进行立法而造成的必然结果或被迫之举。

因此,目前的接管只能在第三类严格标准下进行辩护,而在此类标准下,它只能依靠美国总统在减去美国国会可能拥有的相关权力后剩余的行政权力来获得支持。简而言之,我们只有认定接管此类罢工行业的权力属于美国总统的职权范围且不受美国国会控制,才能支持美国总统的行动。

因此,本法院对此类接管的首次审查是在美国总统权力最容易受到攻击、宪法地位最不利的情况下进行的。

我并不认为,也无法被说服,历史会允许人们质疑,至少在美国法院看来,行政部门,就像整个联邦政府一样,只拥有被授予的权力。

宪法的目的不仅在于授予权力,更在于防止权力滥用。然而,美国总统并非拥有所有未明示的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应该以狭隘的解释来限制已明示的权力。

  如果拒绝根据时代变化给予一定的解释空间,某些条款可能会变得几乎无法实施,      甚至无法更改。

我过去和现在都赋予列举的权力以合理、实际的含义所赋予的范围和灵活性,而不是教条主义文本解释所规定的僵化性。

美国诉讼总长在行政条款的三个条款中寻求扣押权,第一个条款是 : 行政权应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为了避免被认为夸大其词,我引用美国诉讼总长在动议中的解释 :‘在我们看来,该条款赋予了政府所能拥有的一切行政权力。’如果真是如此,就很难理解为什么开国元勋们,还要添加一些具体的条款,包括一些微不足道的条款。

最让开国元勋们印象深刻的无限行政权力的例子,莫过于乔治三世行使的特权,而《独立宣言》中对这种特权弊端的描述,让我怀疑他们是否是按照乔治三世的形象来创建新的行政机构。

欧洲大陆的例子也同样不具吸引力。如果我们从我们自己的时代寻求借鉴,我们只能在那些我们轻蔑地称之为极权主义政府的行政权力中找到类似的例子。

我不能接受该条款是对所有可能行政权力的整体授予的观点,而是认为它是将随后列出的通用权力分配给美国总统职位。

政府接下来依赖的条款是‘美国总统应为美国陆军和海军的总司令’这些隐晦的词语在我们宪法史上引发了一些最持久的争议。

当然,它们不仅仅是一个空洞的头衔。但是,究竟哪些权力与这个头衔相伴,一直困扰着美国总统顾问们,他们既不想放弃或通过不使用来限制这些权力,又无法确定这些权力的起点和终点。

毫无疑问,它将国家的武装部队置于美国总统的指挥之下。因此,这种模糊的称谓有时被用来支持美国总统的任何行动,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只要涉及使用武力。其背后的理念是,这种称谓赋予美国总统权力,可以使用陆军或海军在任何地方做任何事情。

这似乎是我们法庭上提出的一个论点的逻辑:美国总统凭借自身权力派遣美军出国,由此获得积极权力,可以征用生产钢铁的手段来供应军队。引述美国诉讼总长的原话如下:

‘或许,最能有力地说明美国总统在这方面权力范围的例子是,驻韩美军的安全和作战效能与此直接相关,而这支军队正是美国总统行使宪法权力派遣到战场的。’

因此,美国诉讼总长说,美国总统由此获得了战争权力。我无法预见如果美国法院认可这一论点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我们的宪法中没有什么比宣战权只属于美国国会这一规定更明确的了。当然,战争状态实际上可能存在,而无需正式宣战。

但是,在我看来,美国法院可能提出的任何学说,都没有比以下这种学说更险恶、更令人担忧的了:一位在外交事务上几乎不受控制、甚至常常不为人知的美国总统,可以通过将国家武装力量投入到某种海外行动中,极大地扩大他对国家内政的控制权。

然而,我认为没有必要或不适合考虑朝鲜战争的法律地位,来驳斥基于此提出的论点。假设我们事实上处于战争状态,无论这是否是法律上的战争,这是否赋予了总司令征用他认为必要的工业来供应军队的权力?宪法明确规定美国国会有权征募和支持陆军以及提供和维持海军。

这无疑赋予了美国国会为武装部队提供补给的首要责任。只有美国国会才能控制税收的征集和拨款,并可以决定以何种方式和手段将这些资金用于军事和海军采购。我想没有人会怀疑美国国会可以将战争物资供应作为一项政府事业来接管。

另一方面,如果美国国会认为依靠自由私营企业与自由劳工集体谈判,来支持和维持我们的武装部队是合适的,那么行政部门能否因为这一过程中出现的合法分歧,而以政府规定的条件接管这些设施并进行运营?

有迹象表明,美国宪法并未设想陆军和海军总司令的头衔也意味着他同时是国家、国家工业和全体国民的总司令。

他并不拥有战争权力的垄断权,无论这些权力具体指什么。虽然美国国会不能剥夺美国总统对陆军和海军的指挥权,但只有美国国会才能为他提供可供指挥的陆军或海军。

  美国国会还有权制定陆军和海军的管理和规章,因此,它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甚      至干预指挥职能。

从美国宪法和美国基本历史来看,总司令的军事权力不应凌驾于代议制政府对国内事务的管理之上,这一点似乎显而易见。

自古以来,甚至在世界许多地方,军事指挥官都可以征用私人住宅来安置军队。然而,在美国并非如此,因为第三修正案规定:

‘任何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不得驻扎在任何房屋内;在战争时期,除非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也不得驻扎在任何房屋内。’

因此,即使在战争时期,他征用所需的军事住房也必须得到美国国会的授权。美国宪法也明确规定,美国国会有权召集民兵以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抵御入侵。

这种对指挥权的限制是在当时设想民兵而非常备军,作为共和国军事力量的背景下制定的,这突显了宪法的政策:美国国会而非行政部门应该控制战争权力作为国内政策工具的使用。

美国国会履行这一职能,授权美国总统使用军队来执行某些公民权利。另一方面,美国国会禁止他使用军队来执行一般法律,除非美国宪法或美国国会法案明确授权。

虽然在此框架下经常有人提出广泛的主张,但在具体事务上向美国总统提出的建议通常都暗示,即使在此框架下,权力也应以陆军和海军最高长官通常拥有的指挥职能为限。

即便如此,美国国会任何否定其权威的努力都受到了重视。我们不应借此机会限制,更不应削弱美国总统作为三军统帅的合法职权。

我应该给予最宽泛的解释,以维护美国总统指挥国家武装力量的专属权力,至少在武装力量用于对抗外部世界以保障我们社会安全时应是如此。

但是,当武装力量被用于国内,并非因为叛乱,而是因为产业界和劳工之间合法的经济斗争时,就不应给予这种宽容。

美国总统的指挥权并非像在军国主义体制下那样绝对,而是受到限制,这种限制符合宪政共和国的原则,因为共和国的法律和政策制定机构是民选的国会。

将两个头衔赋予同一个人是为了确保文官控制军队,而不是让军队凌驾于美国总统之上。如果认为美国总统可以通过行使军事权力来规避法律对行政权力的制约,那么这种对自由政府的罪过是任何忏悔都无法弥补的。

我不想去设想指挥权可能包含哪些内容,但我认为,在没有法律支持的情况下,仅仅因为某些人或财产对军事和海军机构很重要甚至必不可少,就对其进行扣押,这并非军事特权。

美国诉讼总长援引的第三条条款是:美国总统应确保法律得到忠实执行。这项权力必 须与《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的规定相符,即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一方赋予政府权力,其范围仅限于法律所及之处;另一方赋予私人权利,规定政府权力不得超越此限。

这几乎概括了我们是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的原则,以及我们只有在遵守规则的情况下才服从统治者的原则。

美国诉讼总长最终将扣押行为的依据建立在模糊不清的固有权力之上,这些权力从未被明确授予,但据称是前几届政府的惯例和主张赋予该职位的。

美国诉讼总长的这种辩护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一种相应的权力,以便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处理危机或紧急情况,其隐含的假设是必要性高于法律。

对形容词的随意和不负责任的使用,使得所有非法律讨论以及许多法律讨论中关于美国总统权力的论述都带有偏颇。

固有权力、隐含权力、附带权力、全权权力、战争权力、紧急权力等术语被使用,而且经常可以互换使用,没有固定或可确定的含义。

规定美国总统权力的条款模糊且笼统,为政府内外要求美国总统采取超出那些负责在法庭上为美国总统行为辩护的人所支持的行动提供了看似合理的依据。

 声称美国总统拥有固有且不受限制的权力,长期以来一直是政治争议中一种极具说服力的辩论武器。

虽然律师寻求从这些未经裁决的权力主张中获得支持并不令人意外,但法官不能接受利益相关方律师的自利性新闻声明作为回答宪法问题的依据,即使这位律师就是他本人。

但谨慎的做法是,实际依赖这些模糊的主张不应达到引发司法审查的地步。

美国诉讼总长承认美国国会从未授权此次扣押,但他声称前任美国总统的实践已经授权了此次扣押。

美国诉讼总长试图从所谓的行政先例中寻求合法性,其中最主要的是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于1941年6月9日扣押北美航空公司的加州工厂。

经过分析,该案与本案表面上的相似之处,最终被一些决定性的区别所取代,因此它甚至不能被视为先例,更不能作为此次扣押的依据。

然而,美国诉讼总长要求我们宣布存在为应对紧急情况而必需的固有权力的呼吁,是要求我们去做许多人认为明智的事情,尽管这本身就是一件值得商榷的事情。先辈们遗漏了这一点。

他们了解什么是紧急状态,了解紧急状态会给权威行动带来怎样的压力,也了解紧急状态如何为篡权提供现成的借口。

我们也有理由怀疑,他们可能预见到紧急权力往往会引发紧急状态。除了在叛乱或入侵时期,当公共安全需要时可以暂停人身保护令的特权之外,他们没有明确规定在危机时期可以行使任何特殊权力。

我认为我们无权修改他们的成果,即使可以,我也不相信这样做是明智的,尽管许多现代国家已经坦率地承认,战争和经济危机可能会打破自由与权威之间的正常平衡。

他们对紧急权力的经验可能与我们在此讨论的行政部门可以自行决定赋予自己不受限制的紧急权力这一论点并非无关。

当代的外国经验或许无法最终证明在现代政府中赋予某些机构紧急权力是否明智。但它表明,紧急权力只有在控制权不掌握在行使这些权力的行政部门手中时,才与自由政府相符。

而我们如果采纳固有权力的说法,这种保障就会被废除。我的经验告诉我,没有任何实际需要能够证明这种风险是合理的,尽管这种权力当然会给行政部门带来便利。

在我们政府的实际运作中,我们已经在宪法框架内发展出一种技术,可以大大扩展正常的行政权力以应对紧急情况。

美国国会可以而且已经授予了一些特殊权力,这些权力在平时处于休眠状态,但在战争时期或宣布国家紧急状态时,行政部门可以调用这些权力。

1939年,应美国国会的要求,美国司法部长弗兰克·墨菲(Frank Murphy)列出了美国国会授予的九十九项单独的紧急或战时行政权力。

这些权力会根据需要不时地被调用。在这种程序下,我们仍然是依法治国 --- 或许是特殊的、临时的法律,但仍然是法律。

公众可以了解可以行使的权力的范围和限制,受影响的人也可以从法律中了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鉴于美国国会可以轻松、迅速、安全地授予大量紧急权力,而且这些权力足以应对这场危机,我完全不认同我们应该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确认拥有这些权力的论点。

这种权力要么没有起点,要么没有终点。如果它存在,就不需要受到任何法律约束。我并不担心它会立即把我们推向独裁统治,但这至少是朝着错误方向迈出的一步。

至于是否存在对这种权力的迫切需要,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总统的纸面权力与实际权力之间存在的差距。

美国宪法并没有揭示美国总统实际掌握的控制权的程度。这份文件必须被理解为十八世纪对理想政府的构想草图,而不是对现有政府的蓝图。联邦权力大幅扩张,侵蚀了各州保留的权力,从而扩大了美国总统的权力范围。

         实际权力中心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而这些变化在美国宪法条文表面上却无法体现。

行政权力集中于一人之手,这是其优势所在,而这个人选由全国人民共同选出,使他成为公众希望和期待的焦点。

在戏剧性、重要性和最终决定权方面,美国总统的决定远远超过其他任何人的决定,几乎是他一人独占公众的目光和注意力。在通过现代传播方式影响公众舆论方面,没有任何其他公众人物能够与他匹敌。

凭借其国家元首的威望和对公众舆论的影响力,他对那些本应制衡其权力的人施加影响,而这种影响往往会削弱他们的制衡作用。

此外,政党制度的兴起为实际的行政权力增添了重要的宪法之外的补充。任何忽视美国总统既是政治体系的领导者又是法律体系的领导者的评估,都是不切实际的。

政党忠诚和利益有时比法律更具约束力,将他的有效控制延伸到政府其他部门,他作为政治领袖,往往能够获得宪法赋予他权力之外的东西。

        事实上,伍德罗.威尔逊在评论美国总统既是其政党的领袖又是国家的领袖时指出:

‘如果美国总统能够正确地解读国家思想并大胆地坚持下去,他将势不可挡,他的职位是什么样的,取决于他是否有足够的智慧和魄力去塑造它。”

我无法相信,如果美国法院拒绝进一步扩大美国总统的权力,美国总统的权力已经如此强大,而且相对不受司法审查的约束,而以牺牲美国国会的权力为代价,这个国家会因此遭受损失。

但我并不抱有任何幻想,如果美国国会不能明智而及时地解决问题,任何美国法院的裁决都无法阻止权力从美国国会手中溜走。

一场对美国总统构成挑战的危机,同样也对美国国会构成挑战,甚至可能首先是对美国国会构成挑战。如果说这不是法律上的真理,那么拿破仑的那句格言 --- 工具属于能够使用它们的人 --- 至少蕴含着世俗的智慧。

我们可以说,为应对紧急情况而立法的权力属于美国国会,但只有国会自己才能防止权力从手中溜走。

我们自由政府的本质是在法律之下,不受任何人的许可而自由生活 --- 由我们称之为法律的非人格力量来治理。我们的政府正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这一理念而建立的。

除了建议权和否决权之外,行政部门没有立法权。我们现在看到的这项行政行动源于美国总统的个人意志,代表着一种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行使。

或许没有人,甚至包括美国总统本人,知道他在此情况下可能行使的权力范围,而受影响的各方也无法了解自身权利的界限。

我们今天不知道,如果我们使政府拥有这些权力合法化,政府会声称拥有哪些对劳动力或财产的权力,会要求或承认哪些赔偿权利,或者这种情况会在何种情况下结束。

尽管存在种种缺陷、延误和不便,但人们发现,除了行政部门必须服从法律,且法律必须由议会审议制定之外,没有其他任何方法可以长期维护宪政政府。

北美航空公司的确与美国政府签订了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负责向政府供应国防物资。本案中不存在此类合同。美国国会已在1940年《兵役法》第9条中明确授权政府可以没收拒绝遵守政府命令的工厂,因此没收北美航空公司的工厂完全符合国会政策。

该公司可能出于技术原因对没收提出异议,但在所有者的默许下,工厂被接管,这几乎等同于所有者的同意,因为他们承认局势已超出他们的控制。

北美航空公司的罢工违反了工会的集体协议,全国工会领导人也赞成没收工厂以结束罢工。此次罢工被描述为具有叛乱性质,是一场由共产党领导的针对政府租借政策的政治罢工。

而本案中,仅仅是管理层和工人之间存在着忠诚、合法但令人遗憾的经济分歧。北美航空公司的工厂里存放着政府所有的机器、材料和正在生产的货物,但罢工纠察队员强行阻止工人进入。

而本案中,政府的财产并未受到没收的保护,其中对北美航空公司工厂的事件和暴力情况进行了基本准确的报道。

对北美航空公司的没收被认为是执行美国国会政策。我不认为这可以作为先例,但即使我认为它可以作为先例,我也不会让之前的党派立场左右当前的司法判决。

美国司法部长于1949年2月2日致美国参议院劳工和公共福利委员会主席的信函中,就待审的劳工立法发表了一些声明。虽然本案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引用这些声明,但有时有人引用这些声明来支持美国总统的固有权力。

拟议的法案包含一项强制性条款,规定在某些调查期间,劳资纠纷的双方应继续按照纠纷发生前存在的雇佣条款和条件进行运作。

该法案没有规定如何强制执行,也没有规定违反该条款的惩罚措施。美国司法部长建议,在适当的情况下,美国可以诉诸法院来保护国家健康、安全和福祉。

我认为,确保法律得到忠实执行的权力足以构成总检察长在这封信中提出的具体建议的充分依据,这一点毋庸置疑。

我们遵循的是1612年一个值得纪念的星期日所确立的司法传统。当时,詹姆斯国王对法官的独立性感到不满,并勃然大怒地宣称:“那么我就要受制于法律,仅就这一点就是叛国罪。”

首席大法官爱德华.科克(Edward Coke)回答他的国王说:“亨利.布拉克顿(Henry de Bracton)写道,国王不应受制于任何人,但他受制于上帝和法律。”

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的结论非常清楚:即使哈里.杜鲁门是皇帝也不行,如果他不是上帝的话,就要遵守美国的宪法与法典。

        哈罗德.伯顿大法官在《我同意法院的意见和裁决》中说:

“我的立场可以概括如下:美国总统的征用令的有效性是本次案件的关键问题,也是亟待裁决的问题;其有效性取决于它与美国国会和美国总统之间宪法规定的政府权力划分的关系。

美国宪法已授权美国国会采取行动应对我们目前面临的此类国家紧急情况。美国国会意识到这项责任,并已对此做出回应。它至少为美国总统提供了两种程序。

其中一种程序在1947年《劳资关系法》更广为人知的名称是《塔夫脱-哈特利法案》中有所规定。美国国会在该法案中对当前紧急情况的描述之准确性,证明了该法案的适用性。该法案规定:

‘如果美国总统认为,威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罢工或停工影响到整个行业或其重要组成部分,且该行业从事州际贸易、商业、运输、传输或通信,或从事商品生产,如果任其发生或持续下去,将危及国家健康或安全,则美国总统可以任命一个调查委员会,调查争议所涉问题,并在其规定的时间内向他提交书面报告。’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国会不仅授权进行谈判、调解和公正调查,还授权在禁令下设立六十天的冷静期,之后进行二十天的秘密投票,对最终和解方案进行表决,然后由美国总统向美国国会提出建议。

        就本案而言,该法案最重要的特点是它没有授权征用受影响的行业。

该法案通过之前的辩论表明了这一遗漏的重要性。应该依靠集体谈判,而不是政府征用。未经国会明确授权,不得采取征用措施。

        美国国会保留了授权征用以应对特定紧急情况的权力。

然而,美国总统选择不使用《塔夫脱-哈特利法案》规定的程序。他选择了另一条也经美国国会授权的途径。他将争议提交给了工资稳定委员会。

如果这条途径能够解决劳资纠纷,就可以避免采取其他行动。然而,它并没有做到这一点。现在有人辩称,尽管美国总统没有遵循《塔夫脱-哈特利法案》规定的程序,但他所采用的替代程序达到了相同的目的,因此必须被视为与该程序等效。

姑且不论这种等效性是否成立,只需指出的是,这两种程序都没有赋予美国总统以目前这种方式没收私营企业的法定权力。

        即使这两种程序都已用尽,也无法掩盖美国国会保留对没收行为进行审议的权利这一            事实。

        上述情况使此次紧急状态与国会未采取任何行动且未制定任何政府政策的情况有所不            同。

在本案中,美国国会授权了一项程序,但美国总统拒绝遵循。相反,他采用了另一种程序,希望能够避免使用第一种程序。在第二种程序失败后,他不顾美国国会保留的、作为立法政策决定是否采取这一措施的权利,发布《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没收了钢铁企业。

这就引出了另一个关键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总统是否拥有固有的宪法权力来没收私有财产,从而使美国国会无需就此采取行动?我们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美国总统并不拥有这种权力。

目前的情况与迫在眉睫的入侵或威胁袭击的情况不可同日而语。我们无需讨论美国总统在应对此类灾难性情况时可能拥有的宪法权力。

也没有人声称目前的征用行为是美国总统作为三军统帅向一个正在进行全面战争或即将面临全面战争的国家发布的军事命令。

关键事实在于,美国国会在其宪法赋予的权力范围内,已经为美国总统规定了具体的程序,这些程序不包括征用,用于应对目前类型的紧急情况。

美国国会保留了自行决定何时何地授权征用财产以应对此类紧急情况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总统4月8日的命令侵犯了美国国会的管辖权。它违反了政府权力分立原则的本质。

        因此,应维持对该命令效力的禁令。

        美国参议院负责该法案的委员会主席在美国参议院表示:

“美国国会制定一切必要且适当的法律,以执行上述权力以及本宪法赋予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所有其他权力。”

我们认为不应该将强制仲裁、征用或任何其他措施作为集体谈判机制的一部分纳入法律。我们认为这将干扰整个集体谈判过程。

如果这种补救措施可以作为常规手段使用,那么任何一方如果认为通过这种方式比通过集体谈判更能获得更好的待遇,就会倾向于使用这种手段,从而退出集体谈判。

如果一方认为在最终可能提供的仲裁中可以获得更好的结果,它就不会真诚地尝试解决问题。

我们认为,或许在发生总罢工或其他严重罢工的情况下,在所有可能的努力都已用尽之后,国会可以为此目的制定一项紧急法案作为补救措施。

我一直考虑起草这样一项法案,授权政府没收工厂和其他必要设施,没收工会及其资金和金库,并征用卡车和其他设备;事实上,就是做英国在1926年大罢工期间所做的一切。

但是,虽然可以起草这样的法案,但在我们真正面临这种紧急情况之前,我不愿意将这样的法律正式写入法典,而且美国国会也只会针对特定的紧急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八十天的时间足以让我们考虑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我们坚信,这项法律不应该包含任何最终禁止罢工权利的条款。”

美国国会在其他情况下授权过其他类型的征用,但这些情况与目前的情况不同。根据《国防生产法》第201条,美国总统有权通过征用方式获取特定的不动产,包括设施、其临时使用权或其他权益。目前尚未就涉及的任何财产发布征用令或启动征用程序。

1948年《兵役法》第18条授权美国总统接管未能按照规定方式完成某些国防订单的工厂或其他设施。被接管的钢铁厂并未收到此类订单。

美国总统和美国国会已经承认国家参与的全面战争中的主要敌对行动已经结束。许多战时程序已经失效或终止。”

托马斯.克拉克大法官的同意意见书,给人有点琵琶半遮脸欲语还休的感觉,老生常谈,没有点出任何的过人法理见解,唯一可圈可点的就是他引用1804年的《飞鱼号》事件,亦即是著名《利特尔 诉 巴雷姆案(Little v. Barreme)》。

《利特尔 诉 巴雷姆案》主要的案例教训是:美国军人不得执行美国总统或上级的非法命令,违反者自己负起全部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美国军人如是,美国官员亦如是,不可执行上级的非法命令,否则后果自负。至于“我只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所谓的狡辩法理,在任何的美国法庭上,已经没有了市场,也不会被任何的法官所接受。

         在美国军人来说,非法命令的定义是:

         第一:违反美国宪法,比如剥夺公民权利等;

         第二:违反美国法典,比如未经授权的军事行动、酷刑、屠杀、非人道待遇等;

         第三:违反国际公法或人权标准,比如长官命令下级自杀、跳楼,跳海、跳深渊等;

         最著名的四件司法案例:

第一件,1804年的“飞鱼号事件”--- 《利特尔 诉 巴雷姆案》;

第二件,1944年的“关押日裔美国人事件”--- 《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

第三件,1968年的“美来村大屠杀案”--- 《美国 诉 凯利案》;

第四件,2003年的“伊拉克阿布格莱布监狱酷刑事件(Abu Ghraib prison torture scandal)”--- 《艾石马里 诉 泰坦公司案(Al Shimari v. L3 Titan)》

法律依据: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中两大条款:

第一条:《第92条》明确规定 : 美国军人必须服从合法命令,但不得执行非法命令;

第二条:《第134条》明确规定 : 也就是俗称的兜底条款(General Article) --- 规定凡是损害军队良好秩序与纪律、使军队蒙羞的行为,或非死刑的犯罪与违法行为,即使未在其他条款中明确列出,也可以由军事法庭审理并处罚 --- 这包括:伪造或      虚假官方声明、不光彩地拒绝偿还债务、公共场合酗酒闹事、与妓女公开交往、不      当语言侮辱长官、不支持家庭的行为、作弊、偷窃、道德败坏的相关行为。

根据《利特尔 诉 巴雷姆案》判例,美国商业部长执行了美国总统的非法命令,在接管了美国各大铁工厂期间造成的各种损失,应该负起全部的民事赔偿法律责任。这笔赔偿金,应该由美国商业部长个人承担,而不是纳税人的公款支付。

           托马斯.克拉克大法官在同意意见书中说:

“本法院对美国总统在宪法下的权力所作出的首批阐述之一,是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大约一百五十年前提出的。在 《利特尔 诉 巴雷姆案》 一案中,他在讨论美国总统指示扣押一艘从法国港口驶出的船只《飞鱼号》的权力时,使用了以下极具代表性的清晰语言:

‘美国总统的崇高职责是确保法律得到忠实执行,他也是美国陆军和海军的总司令。在当时的情况下,他是否可以在没有为此目的的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授权美国武装舰艇的指挥官扣押并送往港口进行审判那些因从事非法贸易而被没收的美国船只,这一点并不清楚。

但是,当注意到美国国会的一项法案赋予了在公海上扣押船只的特别权力,并将该权力限制在扣押驶往或航行至法国港口的船只时,立法机关似乎已经规定,执行该法律的方式应排除对任何非驶往法国港口的船只的扣押。’

因此,本法院一致裁定,美国总统的指示是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发布的,这些指示不能使一项如果没有这些指示就构成明显侵权的行为合法化。据我所知,本法院此后没有做出过任何相反的裁决。

美国总统权力的界限并不明确。然而,第2条和第1条一样,都是一部旨在流传后世、因此必须适应人类事务各种危机的美国宪法的一部分。

我们的一些美国总统,例如亚伯拉罕.林肯认为,如果某些措施对于通过维护国家来维护宪法至关重要,那么即使这些措施在其他情况下违宪,也可能变得合法。

另一些美国总统,例如西奥多.罗斯福,则认为美国总统作为人民的管家,可以行使除宪法或国会明确禁止之外的所有权力。

在我看来 --- 这不仅是约翰.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在《利特尔 诉 巴雷姆案》中的判决所教导我们的,也是本院其他杰出法官的诸多判例所阐明的 --- 美国宪法确实赋予美国总统在国家面临严重紧急情况时广泛的权力。

事实上,我认为,这种授权对于美国宪法本身的存续可能至关重要。正如亚伯拉罕.林肯所言:‘难道有可能失去国家却还能保住宪法吗?’

在描述这种权力时,我不在乎人们称之为剩余权力、固有权力、道德权力、默示权力、综合权力、紧急权力或其他任何名称。

我相信,那些曾有幸担任美国总统律师的人,在使用这些形容词时,都怀着最真诚的态度和最高尚的目的。

我的结论是,如果美国国会已经制定了具体的程序来应对美国总统面临的此类危机,那么美国总统在应对危机时必须遵循这些程序.

但是,如果美国国会没有采取此类行动,美国总统的独立行动权力取决于国家面临的局势的严重程度。

我不能支持此次扣押行动,因为在此案中,正如在 《利特尔 诉 巴雷姆案》案中一样,美国国会已经规定了美国总统在应对当前紧急情况时应遵循的方法。

当时有三种法定程序可供选择:1950年《国防生产法》、1947年《劳资关系法》和1948年《兵役法》规定的程序。在本案中,美国总统援引了第一种程序,他没有援引其他两种程序。

1950年《国防生产法》规定了对影响国防的劳资纠纷进行调解的程序。根据这项法律授权,美国总统设立了工资稳定委员会。

然而,《国防生产法》并未赋予美国总统除通过普通征用程序之外的其他征用不动产的权力,也没有规定解决劳资纠纷的制裁措施。

1947年《劳资关系法》亦即是通常称为《塔夫脱-哈特利法案》包含一些旨在处理全国性罢工的条款。

这些条款规定了一项程序,美国总统可以任命一个调查委员会,并在适当情况下,寻求对可能发生的停工采取八十天的禁令救济。

只要美国总统认为威胁或实际发生的罢工会影响到整个行业与如果允许发生或继续下去,将危及国家健康或安全,他就可以援引该程序。

在该法案通过时,美国国会明确否决了一项赋予美国总统权力以征用任何工厂、矿山或设施的提案,该提案规定,如果美国总统认为威胁发生的停工将危及公共健康或安全,他就可以行使此项权力。

相反,《塔夫脱-哈特利法案》指示美国总统,如果罢工在八十天的禁令期内仍未解决,则应向美国国会提交一份完整而全面的报告,以及他认为合适的建议,供美国国会审议并采取适当行动。

该法的立法史表明,美国国会认为八十天的期限足以使其有机会确定是否应制定特别立法来应对当前的紧急情况。

1948年《兵役法》赋予美国总统特定权力,可以征用未能为武装部队或原子能委员会生产国防所需物资的工厂。

该法案规定,如果美国总统已下令订购此类商品的生产商在总统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或未能履行订单,美国总统可以立即接管该生产商的工厂。

这种措辞比1916年《国防法》和1940年《选择性训练和服役法案》中使用的措辞更为宽泛,后两部法律规定,只有当生产商拒绝供应必要的国防物资时才能进行征用,而不是当他们未能供应时。

这三部法规为本案的判决提供了法理指导。在4月8日接管钢铁厂之前,美国总统已经通过工资稳定委员会用尽了《国防生产法》规定的调解程序。这些程序未能避免迫在眉睫的危机;然而,它使罢工推迟了九十九天。

政府辩称,这比《塔夫脱-哈特利法案》规定的最长八十天等待期更长,因此相当于遵守了该法案的实质内容。

即使我们接受这种略显夸张的结论,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国防生产法》和《塔夫脱-哈特利法案》都没有授权进行此处受到质疑的征用,而且政府也没有努力遵守1948年《兵役法》规定的程序,该法明确授权在生产商未能供应必要的国防物资时进行征用。

   基于这些原因,我同意法院的判决。正如约瑟夫.斯托里大法官(Joseph Story)曾经说过:

“本法院对政府行政部门怀有最崇高的敬意,鉴于该部门事务繁多,我们可以毫不失礼地假设,有时可能会对法律的解释出现偏差。我们的职责是根据国家记录中的法律条文来解释法律;当国家公民要求我们发表意见时,我们不能拒绝,无论我们的意见与一些权威人士的意见有多大分歧。”

美国总统在与国家安全资源委员会协商并听取其建议后,如果认定为了国家安全利益,政府需要迅速获得国会已授权采购的、专供美国武装部队或原子能委员会使用的任何物品或材料,则有权通过任何政府机构负责人,向任何经营工厂、矿山或其他设施且能够生产此类物品或材料的个人下达订单,订购美国总统认为适当数量的此类物品或材料。任何根据本条规定收到订单的人都应被告知,该订单是根据本条规定下达的。

  如果任何根据上款规定收到订单的人拒绝或未能 ---

  (1) 在美国总统规定的期限内或美国总统确定的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订单;或

  (2) 生产所订购的种类或质量的物品或材料;

  (3) 以该人与相关政府机构协商确定的价格提供所订购的数量、种类和质量的物品        或材料;或者,如果未能协商确定价格,则以其随后根据上款规定有权获得的价格      提供所订购的数量、种类和质量的物品或材料;

美国总统有权立即接管该人的任何工厂、矿山或其他设施,并通过任何政府机构运营该设施,以生产政府所需的此类物品或材料。

  政府在记录、案情摘要或口头辩论中均未解释为何无法严格且及时地遵守该法案的      规定。

显然,政府本可以向钢铁公司下达订单,订购国防所需的各种类型的钢材,并指示钢铁公司将物资直接运送给飞机、坦克和弹药的生产商。

该法案并未要求政府订单必须涵盖生产商工厂的全部产能,美国总统才有权进行征用。我们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经验表明,政府可以迅速采取措施,没收未能履行强制订单的工厂。

位于宾夕法尼亚州麦基斯罗克斯(McKees Rocks)的联邦搪瓷冲压公司(The Federal Enameling & Stamping Co.),于1918年9月13日收到强制订单,并于同一天被没收。

位于马萨诸塞州斯普林菲尔德(Springfield)的史密斯威森公司工厂(The Smith & Wesson plant),也于1918年9月13日被没收,此前该公司未能履行前一周发布的强制订单。

显然,位于俄亥俄州汉密尔顿的莫斯勒保险箱公司(The Mosler Safe Co.),在收到强制订单的同一天也被没收。”

美国最高法院地标式的《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是一件使研究美国宪政者着迷的案例,由原告的律师群,到美国地区联邦法官,到美国巡回上诉法院,再到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处处散发着智慧的火花,和大量使人击节赞叹的法律、法理和案例,即使是少数派三位投反对票的大法官的附带异议意见书,亦是罕见的司法精品。

在《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中投下反对票的三位是:首席大法官弗雷德里克.文森,斯坦利.里德大法官和谢尔曼.明顿大法官。他们联合撰写了一份无论是从法理还是案例都是上乘的反对意见书。

三位反对票大法官首先在反对意见书上,说出站在他们立场的当前客观环境现状:

“美国总统指示美国商务部长查尔斯.索耶在当前紧急状态下,暂时接管全国的钢铁厂,因为‘停工将立即危及我们的国防以及与我们共同抵抗侵略的盟友的国防,并将加剧我们前线作战的士兵、水兵和飞行员所面临的持续危险。’

美国地区法院裁定将钢铁厂归还给私人所有者,理由是美国总统的行为超出了美国宪法赋予他的权力范围。

本法院裁决维持原判。本法院的一些成员认为,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美国总统在危机时期无权采取行动。本法院的其他成员则基于他们对某些法规的解读而赞同维持原判。

由于我们无法认同维持原判的任何理由,并且考虑到本案所提出的问题,不仅对这场关键诉讼至关重要,而且对美国总统以及未来美国总统在危机时期行使权力也至关重要,因此我们不得不提出异议。

  在审理本案中,美国总统权力的问题时,我们首先必须考虑这些权力行使的背景。

那些认为本案涉及非凡权力的人应该记住,现在正处于非凡时期。一个尚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破坏中恢复过来的世界,被迫面对另一场更加可怕的全球冲突的军事威胁。

美国充分承担其在国际社会中的责任,在促成联合国宪章的通过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该宪章以89票赞成、2票反对的投票结果获得美国参议院批准。联合国的首要宗旨是: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的集体措施,以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并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破坏和平的行为。’

1950年,当联合国呼吁成员国‘提供一切援助’以击退北韩的侵略时,美国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近两年来,我们的武装部队一直在朝鲜作战,伤亡人数超过十万八千人。敌对行动并未停止。

联合国继续在朝鲜采取行动以应对侵略的决心已得到重申。美国国会通过增加军事人员和装备以及实施经济稳定措施来支持在朝鲜的行动。

美国国会通过了哈里.杜鲁门计划的援助希腊和土耳其,和乔治.马歇尔计划的提供经济援助以增强我们在西欧盟友的实力,进一步努力保护自由世界免受侵略。

1949年,美国参议院批准了《北大西洋公约》,根据该公约,每个成员国都同意,对其中一个国家的武装攻击即是对所有国家的武装攻击。

美国国会立即实施了《北大西洋公约》,授权向致力于维护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共同安全原则的国家提供军事援助。最近,共同安全的概念已通过条约扩展到我们在太平洋地区的盟友。

我们的条约不仅代表着法律义务,也表明美国国会认识到,自由世界的共同安全是抵御全球范围内侵略威胁的最佳保障。

自由世界以外的武装力量规模之大,就表明了共同安全的必要性。被告的辩护状告诉我们,苏联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空军,其陆军规模也远大于美国和与我们建立共同安全安排的国家目前拥有的陆军规模。

  持续的国际紧张局势表明和平是多么脆弱。

即使是对我们在国际社会责任的简要回顾,也揭示了我们所承担任务的艰巨性。这些措施的成功可能,正如 --- 人们经常观察到,这些事件会极大地影响世界各地尚未出生的许多代人的生活。

美国国会意识到自身的责任,而这些责任与我们通过共同安全实现自身生存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颁布了大量配套立法。

为了说明这项总体计划的规模,自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以来,美国国会已拨款一千三百亿美元用于我们自身的国防以及向盟友提供军事援助。

在1951年的《共同安全法案》中,美国国会授权:‘向友好国家提供军事、经济和技术援助,以加强自由世界的共同安全以及各国和集体防御。’

1952财年,美国国会拨款超过五十五亿美元用于军事援助,其中大部分用于购买军事装备。

目前,美国国会正在审议一项为1953财年用于同一目的的超过七十亿美元的拨款请求,除了直接向自由世界国家运送军事装备外,这些国家的国防生产还依赖于美国提供的机床和钢材配额。

美国国会还指示美国总统加强我们自身的防御。美国国会认识到‘严峻的事实是美国目前正处于生死存亡的斗争中,因此我们必须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使我们的实力足以应对当前的危机。’并授权征召男性入伍。结果,我们现在拥有超过三百五十万名军人。

美国国防部的拨款在朝鲜战争爆发前的三年里平均每年不到一百三十亿美元,而美国国会将其增加到1951财年的四百八十亿美元和1952财年的六百亿美元。

目前,美国国会正在审议一项为1953财年国防部拨款五百一十亿美元的请求。增加的拨款主要用于军事装备和物资 --- 枪支、坦克、舰船、飞机和弹药 --- 所有这些都需要钢铁。

其他需要大量钢铁的国防项目包括《原子能委员会》设施的大规模扩建以及美国国会积极鼓励的全国生产能力的扩张。

美国国会认识到这些国防项目对经济的影响。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总统请求获得征用财产以及分配稀缺物资并确定优先级的权力。在1950年的《国防生产法》中,美国国会授予了美国总统所要求的权力,此外,还授予了稳定物价和工资以及解决国防项目中出现的劳资纠纷的权力。

《国防生产法》于1951年获得延期,美国参议院的一个委员会指出,军事装备采购计划造成的混乱,‘蕴藏着经济灾难的种子,这种灾难很可能摧毁我们正在努力建设的军事力量。’

值得注意的是,该委员会仅以钢铁这一种商品为例研究了这个问题,并发现这生动地展现了由于民用供应减少和收入增加而导致的整体通货膨胀危险。即使在朝鲜战争爆发之前,钢铁产量即使超过理论上的100%产能也无法满足民用需求。

自朝鲜战争以来,巨大的军事需求使得钢铁需求远远超过了产能的增长。该委员会强调,即使钢厂满负荷运转,钢铁短缺加上民用购买力的增加,也带来了灾难性通货膨胀的严重危险。

  美国总统有责任执行上述立法计划的成功实施取决于钢铁的持续生产和价格稳定。

因此,当美国钢铁生产商与其雇员即《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代表之间的集体谈判协议于1951年12月31日到期,且整个基础钢铁行业面临罢工停产的威胁时,美国总统采取行动以避免钢铁生产完全中断。

1951年12月22日,美国总统将争议提交给《工资稳定委员会》,要求该委员会调查争议并尽快就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提出建议。

《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响应了美国总统的要求,在争议提交给委员会期间推迟了原定的罢工。在特别委员会小组举行听证会并提交报告后,《工资稳定委员会》于1952年3月20日向美国总统提交了报告和建议。

《工资稳定委员会》的报告得到了《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的认可,但遭到原告的拒绝。

《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宣布将于1952年4月9日凌晨12:01开始罢工,但双方继续谈判,希望在1952年4月8日晚上之前达成协议。

1952年4月8日,由于谈判未能避免钢铁生产停产的威胁,美国总统发布了由美国商业部长查尔斯.索耶派人进驻美国各大铁工厂,全面接管业务的《美国总统第10340号行政命令》。

1952年4月9日,美国总统用公函通知了了他已经接管美国各大铁工厂的决定。十二天过去了,美国国会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1952年4月21日,美国总统致信美国参议院副议长,再次阐述了他采取行动的目的和必要性,并再次重申了他的立场 :‘如果美国国会愿意,它可以否决我在这件事上采取的行动。’迄今为止,美国国会尚未采取此类行动。

与此同时,原告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根据《美国总统第10340号行政命令》没收或接管的钢铁厂。

在这起要求归还原告财产的诉讼中,我们假定被告查尔斯.索耶不受司法限制的豁免,如果我们认定被告所依据的《美国总统行政命令》违宪,则原告有权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

我们姑且假设法院可以审查美国总统关于存在紧急情况的事实认定。

但没有任何依据表明美国总统在本案中的认定可以被推翻。原告在被告答辩或听证之前就提出了初步禁令申请。

被告反对该申请,并提交了政府官员的宣誓证词,这些证词描述了美国总统命令所依据的事实,且这些证词未经反驳。

美国国防部长罗伯特.洛维特(Robert Abercrombie Lovett)发表誓言证词说 :‘美国钢铁行业的停工将立即导致各种重要武器和弹药的生产严重削减。’

三位反对票大法官用六大领域的法理,说明他们为什么认为这个裁决是错误的。

第一大领域指出如果铁工厂因罢工而导致停止生产,立即会影响到国家安全,因而美国总统有权采取任何包括充公或接收铁工厂的救济权力:

“第一 :举例说明,目前全国某种合金钢产量的84%用于生产军用产品,另一种钢材总产量的35%用于生产弹药,而这些弹药的80%现在都运往韩国。

美国国防部长罗伯特.洛维特表示 : ‘我们在韩国是用弹药而不是用我们士兵的生命来守住防线。’

《原子能委员会主席》、内政部长、被告商务部长以及《国防生产管理局》《国家生产管理局》《总务管理局》和《国防运输管理局》的行政长官,也向地区法院提交了宣誓书。

这些宣誓书披露,在原子能、石油、电力、运输和工业生产包括钢铁生产等关键国防项目中,对钢铁的需求量巨大。

负责分配和优先事项管理的官员宣誓指出,钢铁生产在我国经济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宣誓书强调了我国国防计划对钢铁的迫切需求,以及钢铁库存不足和钢铁生产中断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我们在此甚至无需考虑政府征用农场、街角杂货店甚至单个工厂的可能性。只有忽略本案的核心事实 --- 如果政府没有进行征用,全国的全部基础钢铁生产都将彻底停产 --- 才会出现这种考虑。

即使暂时忽略美国总统作为国家外交事务机构可能掌握的任何机密信息,本案记录中未经反驳的宣誓书也足以支持,停工将立即危及和损害我国国防的结论。

原告根本没有提出任何理由来驳斥美国总统关于任何钢铁生产中断都会立即使国家陷入危险的结论。此外,即使是自己产生的对任何钢铁生产中断是否构成紧急情况的怀疑,在这里也无济于事。

工会和原告进行了长达六个月的谈判,涉及一百多个争议问题 --- 这些问题不仅限于工资要求,还包括工会商店和其他双方之间的原则性问题。

在征用之时,没有,现在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任何罢工会持续很短的时间。工会和钢铁公司很可能会进行一场旷日持久的斗争。原告律师告诉我们,迟早钢铁厂会恢复运营。

这或许能让钢铁公司和工会满意。但我们的士兵和盟友却不会因为这种迟早的保证而感到振奋,因为他们赖以生存的弹药供应 --- 迟早才能到位,换句话说,就是太少太迟。

因此,如果美国总统根据美国宪法拥有在没有明确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应对危急局势的权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使这种权力就没有任何可以批评的理由。“

三位反对票大法官在第二大领域里,用历史实例为证,直接肯定了美国总统的下令充公铁工厂行为是合法而有效:

“第二:钢铁厂是出于公共用途而被征用的。本案中援引的征用权是主权的一项基本属性,长期以来被认为是联邦政府的一项权力。

1876年的《科尔 诉 美国案(Kohl v. United States)》。原告不能抱怨美国宪法中的任何条款禁止在本案中行使征用权。《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 :“非经正当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

根据1951年《美国 诉 皮威煤炭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Pewee Coal Co.)》判例指出,这并不妨碍此次征用,因为如果征用本身不是非法,原告就能获得所需的正当补偿。

原告承认政府可以征用钢铁厂,但声称隐含的征用权只能根据美国国会法案行使。他们说,在任何情况下,美国总统都不能行使这项权力,除非他能指出授权立法中的明确条款。

美国地区法官在批准初步禁令时采纳了这种观点。在没有答辩、没有听取证据的情况下,他根据自己既定的结论即被告的行为是非法的来裁定此案,因为他认为美国总统在紧急情况下,唯一的做法是将此事提交美国国会,并等待最终通过立法,使政府能够应对迫在眉睫的灾难。

在这种观点下,美国总统在最需要采取行动的时候却束手无策,因为除了他之外,没有人能够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观点下,他之所以无能为力,是因为一项没有明确赋予美国国会的权力却被认为完全属于国会。

         《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全部行政权都赋予了美国总统。就职前,美国总统宣誓“将忠实履行美国总统的职责,并尽最大努力维护、保护和捍卫美国宪法。”这种将行政权全面赋予一个人是在美国摆脱君主制枷锁后不久就确立的。

詹姆斯.麦迪逊宣称,只有在政府所有三个部门都注入主动性和活力,才能避免任何形式的暴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补充道:

 ‘行政部门的活力是良好政府的主要特征。它对于保护社会免受外国攻击至关重要;对于法律的稳定实施同样至关重要;对于保护财产免受有时会扰乱正常司法程序的非法和专横的联合行动的侵害至关重要;对于保障自由免受野心、派系和无政府状态的侵犯和攻击至关重要。’

因此,显而易见,美国总统职位被有意设计成一个拥有权力和独立性的职位。当然,制宪者并没有创造一个可以随时独揽大权的独裁者。但他们也没有创造一个无力行使政府权力、在共和国生死存亡之际束手无策的傀儡。

在审理本案中提出的重大宪法问题时,我们绝不能忘记,正如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     所告诫的那样:‘美国宪法旨在世代相传,因此必须适应人类事务的各种危机,而且     其手段足以实现其目的’。

确实会出现一些制宪者无法预见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宪法被视为一份灵活的文献,可以适应新的情况。

但今天我们并非要扩展美国宪法以适应新的情况。因为在本案中,我们只需回顾历史和久经考验的宪法原则 --- 这些原则在我国历史上一直被政府所有部门一贯遵守,正是那些声称行政命令无效的人试图在本案中的修改宪法。“

        三位反对票大法官在第三大领域里,用历史事实和案例证明美国总统有权充公民营企业:

“第三:对行政行为的回顾表明,我们的美国总统在许多场合都展现了制宪者在设立美国总统为三军统帅,并赋予他确保法律得到忠实执行的职责时所设想的领导力。

无论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美国总统们在国家紧急状态下,都会迅速果断地采取行动,执行立法方案,至少在美国国会采取行动之前维护这些方案。美国国会和美国法院对此类行政举措一直予以认可。

我们的第一任总统立即展现了制宪者所设想的领导力。当宾夕法尼亚州部分地区公然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时,乔治.华盛顿总统没有等待州政府的请求,就召集民兵,并采取果断措施确保法律得到切实执行。

当法国大革命引发的国际争端威胁到美国卷入战争,而美国国会政策尚不明朗时,乔治.华盛顿总统发表了《中立宣言》。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对该宣言的辩护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他提出的论点是,行政部门有义务在美国国会采取行动之前维护和平,此外,他还指出,作为切实执行法律的一部分,有必要让全国人民了解现有法律和条约的要求。

约翰.亚当斯总统签发了逮捕乔纳森.罗宾斯(Jonathan Robbins)的逮捕令,以执行一项条约的引渡条款。这一行动在美国国会受到质疑,理由是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执行该条约的方法。当时还是美国众议院议员的约翰.马歇尔,提出了以下论点来支持美国总统的行动:

‘条约是一项法律,它规定了必须完成的特定目标。美国宪法已经明确指定了执行这项任务的人,因为美国宪法规定了负责对外事务并确保法律得到忠实执行的人。执行这项任务的手段,即国家的力量,掌握在这个人手中。

即使尚未规定使用这些手段的具体方式,这个人难道不应该完成这项任务吗?美国国会无疑可以规定具体的方式,美国国会也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执行权委托给其他人;但是,在此之前,行政部门似乎有责任利用其掌握的任何手段来执行合同。

美国国会试图诋毁美国总统的行动最终失败了。近一个世纪后,本法院有机会明确认可了约翰.马歇尔精辟而有力的论证。’

托马斯.杰斐逊总统在路易斯安那购地案中的举措、门罗主义以及安德鲁.杰克逊总统将政府存款从美国银行撤出的行动,进一步以实际行动,证明了制宪者在将全部行政权赋予美国总统时所表达的理念。

在南北战争爆发后,亚伯拉罕.林肯总统在没有宣战的情况下,采取了果断行动。他召集军队,并动用国库资金支付军饷,而无需美国国会拨款。

亚伯拉罕.林肯总统宣布对南方邦联进行海上封锁,并扣押了违反封锁的船只。美国国会非但没有否认这些行动的合法性,反而明确表示赞同。

亚伯拉罕.林肯总统最引人注目的行动是《解放奴隶宣言》,该宣言是为了帮助赢得南北战争而发布的,但完全没有法律授权。

在一个为本案提供了最恰当先例的行动中,亚伯拉罕.林肯总统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下令扣押了通往华盛顿的铁路和电报线路。

几个月后,美国国会承认并确认了美国总统扣押铁路和电报线路的权力,并规定了干扰政府运营的刑事处罚。这项法案并没有赋予美国总统任何额外的扣押权力。

美国国会明确驳斥了美国总统的行动,在获得立法机构批准之前缺乏法律依据的观点。该法案的发起人宣称,该法案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确认美国总统已经拥有的权力。

反对者坚称,授权征用财产的法令是不必要的,甚至可能被解释为限制了美国总统现有的权力。

在南北战争期间,也发生了其他征用私人财产的事件,就像在之前的战争中发生的那样。

在1872年的《美国 诉 罗素案(United States v. Russel)》中,陆军军需官以紧急军事需要为法理,征用了三艘河船。美国最高法院维持了赔偿裁决,并指出:

‘然而,毫无疑问,在战争时期或面临迫在眉睫的公共危险的极端紧急情况下,确实会出现一些特殊和不可预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私人财产可以被征用用于公共服务,或者可以被没收并用于公共用途,甚至可以在未经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被销毁。’

此类紧急情况确实会在战争时期或迫在眉睫的公共危险时期出现,但正如一位伟大的法官所言,正是紧急情况赋予了美国总统的征用权。

显然,必须先证明紧急情况的存在,征用行为才能被证明是正当的。这种正当性可以得到证明,一旦证明,根据既定规则,如果紧急情况得到充分证实,那么为此目的征用私人财产的官员不构成侵权,政府有义务向所有者给予全额补偿。

在1890年的《内格尔案(In re Neagle)》 中,本法院裁定,一名联邦官员在保护本法院一名巡回法官时,其行为属于履行职责。双方承认,当时并没有具体的法令授权美国总统指派此类警卫。在裁定此类法令并非必要时,法院概括地将问题表述如下:

‘总统有权履行其伟大部门的职责,正如他应确保法律得到执行这句话所表达的那样。必须忠实执行。这项职责是否仅限于按照美国国会法案或美国条约的明确条款执行,还是包括源于美国宪法本身、我们的国际关系以及宪法下政府性质所隐含的一切保护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后一种方法得到了法院的明确采纳。

卢瑟福.海斯总统授权在1877年铁路罢工期间,广泛使用联邦军队。

斯蒂芬.克利夫兰总统也在1895年的普尔曼罢工(Pullman Strike)中使用了军队,他的行动具有特殊意义。

没有任何法令授权采取这一行动。伊利诺伊州州长没有发出任何求助;事实上,约翰.阿尔特盖尔德州长否认需要增援部队。

但美国总统关心的是,与州际贸易和邮件自由流通相关的联邦法律能够持续、忠实地执行,不受任何干扰。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的代理人寻求并获得了本法院在1895年的《德布斯案(In re Debs)》中维持的禁令。

美国联邦法院仔细审查了美国总统为确保有关商业和邮件的大量立法得到执行而采取的每一项措施,并对其行为给予了充分的认可。

美国国会也注意到了美国总统对权力的这种运用。为了避免对法律的忠实执行造成明显阻碍,美国参议院和美国众议院分别通过决议,对行政部门的行动表示赞赏。

如果煤炭短缺需要采取此类行动,西奥多.罗斯福总统曾认真考虑过没收宾夕法尼亚州的煤矿,在他的自传中,西奥多.罗斯福总统阐述了美国总统权力的管家理论指出:

‘美国行政部门只对人民负责,并且根据美国宪法,在美国宪法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有义务积极地为人民服务。’

由于当时设想的煤矿征用行动正是基于这一理论,因此前总统威廉.塔夫脱在其著作中批评了西奥多.罗斯福总统,而地区法院在本案中也引用了威廉.塔夫脱总统的这段论述。

 威廉.塔夫脱在他1916年出版的 《我们的首席行政官及其权力(Our Chief Magistrate and His Powers) 》书中,也同意美国总统的权力,例如确保法律得到忠实执行的职责,不能仅限于美国国会明文规定的法律。

后来在他担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时,在1926年的《迈尔斯 诉 美国案(Myers v. United States)》的判决意见中,也引用了这些案例。 

1909年,威廉.塔夫脱总统获悉,政府拥有的石油土地正以如此快的速度被私人获得专利,以至于公共石油土地将在几个月内枯竭。

尽管在1897年,美国国会明确规定这些土地可以出售给美国公民,但美国总统仍然下令暂停出售这些土地,以支持拟议的立法。

在1915年的《美国 诉 中西部石油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Midwest Oil Co.)中,美国总统的行动被裁定为符合我国历史上行政部门的惯例。

美国诉讼总长约翰.戴维斯先生与助理美国诉讼总长欧内斯特.克纳贝尔(Ernest Knaebel),一起提交了一份出色的简报。

在这份简报中,威廉.塔夫脱总统面临的情况被描述为‘紧急情况,没有时间等待美国国会的行动。’简报随后讨论了美国宪法赋予美国总统在此类情况下的权力:

‘我们的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是自给自足的。 其手段足以实现其目的,因此可以合理地假设,其积极力量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足以应对其面临的紧急情况。

虽然在权力分立的政府中不能指望完美的灵活性,而且权力分立是美国宪法的主要特征之一,但那些被要求划定权力界限的人的明确职责是确定本质,认识实际情况,并避免僵化的形式主义,因为这种形式主义只会使政府僵化,降低其效率,而没有任何好处。

制定法律的职能是美国国会独有的,行政部门不能在任何程度上行使这项职能。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可能制定法律的事项都必然排除在行政部门的影响范围之外。

行政部门可以在许多方面对事物和人员采取行动,尽管这些方面可能尚未受到美国国会的实际监管。

换句话说,正如有些领域是美国国会独有的,有些领域是行政部门独有的,也有一些领域是两者共有的,这意味着行政部门可以在这些领域内采取行动,直到立法机构介入并加以规范。这些领域并非立法特权领域,而是立法权可以随时介入并主导的领域。

这种情况源于美国总统并非美国国会的代理人,而是国家的代理人。因此,他直接履行美国宪法赋予他的职责,并执行美国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法规。

美国总统是美国人民的代理人,其所有权力均源于人民,并直接对人民负责。他绝非美国国会的代理人。他服从并执行美国国会的法律,并非因为美国国会在他之上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是因为美国宪法指示他这样做。

因此,在不制定法律或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行政部门可能负有重大的宪法义务,在美国国会法案未涵盖的情况下,为国家安全采取行动;甚至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说他的行动是宪法赋予他的任何特定独立权力的直接体现。

在我们的历史上,总统感到并履行此类职责的案例并不少见,尽管由于这些行为符合公共利益并得到所有人的认可,因此很少在法庭上受到质疑。然而,我们能够列举一些经过司法审查的相关案例。

据我们理解,在1890年的《内格尔案》及其引用的案例所阐明的原则是:当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保护政府机构、工具或财产时,它有权行使美国总统的权力。

这并不意味着在美国国会拥有管辖权且已表达其意愿的情况下,行政部门可以无视美国国会的意愿。

它当然也不包含任何立法权,更不用说暂停美国国会已经通过的立法。它涉及的是执行具体的行为,这些行为并非立法性质,而是纯粹的行政性质 --- 这些行为本身并非法律,但它们的前提是存在授权他执行这些行为的法律。

这项法律既没有体现在美国宪法中,也没有体现在美国国会的立法中,但理性和必要性要求我们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推断出它的存在。

在我们提到的所有案例中,以及在从《内格尔案》摘录的引文中引用的案例中,都无法断定美国总统的行为是美国国会明示或默示授权的。

所处理的情况从未被任何美国国会法案涵盖,也完全没有理由认为立法机构曾具体考虑过这些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在这些案例中,美国总统的行为并非仅仅是执行某些特定法律。

这些案例在原则上也没有任何一个与本案截然不同,它们所涉及的美国总统行使特定宪法权力的程度与本案所涉及的程度并无二致。

综合来看,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总统是代表我们在外交事务中、指挥陆海军、向国会通报国情、确保法律得到忠实执行以及建议制定新法律的官员,再加上美国宪法中关于行政权赋予美国总统的广泛声明,这些都充分表明,美国总统是美国的监察者、行动者和统领者。’

这份简报之所以价值非凡,不仅在于其作者的水平,更在于它以简洁的论证方式揭示了本法院在《中西部石油公司案》中批准的行政实践的基础。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托马斯.威尔逊总统在未经美国国会具体授权的情况下,成立了《战时劳工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威廉.塔夫脱和弗兰克.沃尔什(Frank Patrick  Walsh)共同担任主席,其宗旨是防止罢工和停工干扰紧急情况下所需物资的生产。

《战时劳工委员会》的决定通过美国总统的行动得以实施,包括没收工业工厂。托马斯.威尔逊总统还下令没收了全国的铁路。

从《银行假日公告》开始,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行政领导和主动性是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政府的显著特征。1939年,欧洲战争爆发后,美国总统宣布进入 ‘有限的国家紧急状态’,以加强国家防御。

1941年5月,轴心国交战方的威胁日益明显,美国总统宣布进入‘无限期国家紧急状态’,号召全国动员起来,加强国防,抵御侵略。

美国总统主动采取行动加强国防,从英国政府手中获得建立空军基地的权利,作为交换,美国向英国提供了老旧的驱逐舰。

1941年,当英国军队撤离冰岛后,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采取行动保护冰岛免受轴心国势力的攻击,派遣美军占领冰岛。

美国国会在美军抵达冰岛的同一天获悉了这一行动。占领冰岛只是我们历史上至少 一百二十五起事件之一,在这些事件中,美国总统们未经美国国会授权,也未宣战,就命令武装部队在海外采取行动或维持阵地。

珍珠港事件发生前约六个月,加利福尼亚州英格尔伍德(Inglewood)一家飞机制造厂的劳资纠纷中断了部分军用飞机的生产。

尽管这次停工与目前整个基础钢铁工业停产所造成的全面瘫痪相比微不足道,而且当时我们的武装部队尚未参战,但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仍然下令接管该工厂:

     ‘根据美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的权力,作为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和美国陆海军总司令,我           特此下令。’

美国司法部长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Houghwout Jackson)义正辞严地宣称,美国总统有道义上的责任确保国家的国防努力持续运转。他铿锵有力的道义辩护与同样有力的法律辩护相辅相成:

‘美国总统的公告基于美国总统从美国宪法本身和美国国会颁布的法律中获得的全部权力。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总统有责任确保法律得到忠实执行。

他必须设法执行的法律包括那些指示他组建一支扩大的军队、建立一支强大的海军、保护政府财产、保护那些从事政府工作的人员以及执行《租借法案》的法律。

为了忠实地执行这些法律,美国总统不仅拥有美国国会各项法案赋予的每一项普遍执法权,而且拥有所有这些法律的总和,以及美国宪法赋予他的广泛的执行法律的方法裁量权。

美国宪法还赋予美国总统作为陆军和海军总司令的责任和权力。这些用于保护国家持续存在的武器置于他的全权指挥之下,

其含义显而易见,他不应该允许这些武器因为无法获得美国国会已拨款并指示美国总统采购的物资而瘫痪。’

当时,美国参议员托马斯.康纳利(Thomas Terry Connally)提议修改《选择性训练和服务法案(Selective Training and Service Act)》,授权美国总统征用任何因生产中断而严重阻碍国防工作的工厂。

该法案的支持者并未暗示该立法会增加美国总统已有的权力,而反对者则认为该修正案是不必要的,因为美国总统已经拥有这项权力。这项关于工厂征用的修正案在当届美国国会会议上并未获得通过。

与此同时,在珍珠港事件发生之前,美国总统下令征用了一家造船公司和一家飞机零部件工厂。宣战后,但在1943年《史密斯-康纳利法案(Smith-Connally Act of 1943)》颁布之前,又征用了五家工业企业,以避免必要的生产中断。在此期间,美国总统还下令征用全国的煤矿,以消除阻碍有效开展战争的障碍。

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采取的程序与托马斯.威尔逊总统使用的程序非常相似。国家战争劳工委员会(National War Labor Board)像其在一战时期的前身一样,由行政命令设立,旨在有效、公平地处理影响国防生产的劳资纠纷。

当《战争劳工委员会》的命令遭到违抗时,征用被认为是必要的,以确保动员工作能够持续进行,并强制执行经济稳定计划。

在征用煤矿时,美国参议员托马斯.康纳利提出的旨在为征用和《战争劳工委员会》提供法律依据的法案再次提交美国国会审议。

正如其发起人所说,该法案的目的并非增加美国总统的权力,而是让全国人民知道美国国会坚定地支持美国总统。

正如美国国会承认亚伯拉罕.林肯总统的征用权一样,美国国会再次承认美国总统已经拥有必要的权力,因为美国国会无意批准过去那些合法性存疑的行动。

事实上,当美国参议员米勒德.泰丁斯(Millard Evelyn Tydings)提出一项修正案,明确确认和批准征用煤矿的行动时,该法案的发起人反对这项修正案,认为它会使征用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最终该修正案被否决。

当《康纳利法案》提交美国众议院审议时,除序言条款外,所有内容都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维吉尼亚州众议员霍华德.史密斯(Howard Worth Smith)提出的一项法案,该法案最终获得通过。

美国众议院的这项行动意义重大,因为《史密斯法案》本身并不包含授权美国总统进行征用的条款,但却包含控制和规范政府根据法律或其他方式征用的财产相关活动的条款。

经过协商,美国众议院同意了《康纳利法案》中的征用条款,该法案最终被制定为1943年《史密斯-康纳利法案》或亦称之为《战争劳资纠纷法案(War Labor Disputes Act of 1943)》。

《史密斯-康纳利法案》通过后,为确保在《战争劳工委员会》建议的条款基础上持续生产而进行的征用,其依据不仅包括该法案,还包括美国总统根据美国宪法和一般法律享有的权力。

当时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关于任何用于制造、生产或开采任何物品或材料的工厂、矿山或设施的法律条文是否授权征用一家零售百货公司和邮购公司蒙哥马利.沃德公司(Montgomery Ward)的财产。

美国司法部长弗朗西斯.比德尔(Francis Beverly Biddle)发表意见称,无论《史密斯-康纳利法案》的条款是否授权此类征用,美国总统都有权征用蒙哥马利.沃德公司的财产,以防止停工。

这一意见与前任美国司法部长法兰克.墨菲(Frank Murphy)、罗伯特.杰克逊及其继任者托马斯.克拉克所持的关于美国总统权力的观点一致。

因此,1944年4月,当蒙哥马利·沃德公司拒绝遵守战争劳工委员会关于其芝加哥员工谈判代表的命令时,美国总统下令征用该公司位于芝加哥的财产。

美国国会成立了一个调查蒙哥马利.沃德公司财产征用事件的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假设《史密斯-康纳利法案》的条款不涵盖此次征用,但最终得出结论认为,此次征用不仅符合宪法权力,而且是美国总统的明确职责。

此后,芝加哥员工通过选举选出了谈判代表,蒙哥马利.沃德公司的财产也归还给了该公司。

1944年12月,在蒙哥马利.沃德公司持续违抗一系列《战时劳工委员会》命令后,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下令没收该公司在全国各地的财产。

美国第七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法律依据为由,支持了此次没收行动,并同时表示不赞同下级美国法院在没有明确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否认没收权的做法。

最近,哈里.杜鲁门总统采取行动,派遣武装部队前往朝鲜,以击退侵略。在中国共产党介入后,哈里.杜鲁门总统宣布国家进入无限期的紧急状态,需要迅速加强国防建设。

美国国会对此作出回应,为武装部队增加兵力和武器,根据《共同安全计划》增加军事援助,并颁布了前文所述的经济稳定措施。

这只是对行政领导力的一次简要概述。但它充分表明,无论美国国会是否事先规定了具体的执行方法,美国总统都已采取迅速行动来执行法律和保护国家。

至少,本文回顾的这些行政行动支持了美国总统在本案中的行动。

而且,许多引用的美国总统实践案例所行使的权力范围,远远超出了支持美国总统下令没收钢铁厂所需的权力范围。

临时没收工业工厂以应对紧急情况的行政行为尚未在本法院直接接受审查,但这丝毫不能说明此类行为是非法的。

相反,美国国会和美国法院一直承认并支持此类行政行动,这表明这种没收权在我们的历史上一直被接受。

历史证明了开国元勋们的智慧,他们建立了一个受法律约束的政府,但在需要活力和主动性时,政府不会陷入僵局。

        三位反对票大法官在第四大领域里,直接声明:没有任何法律禁止美国总统就此事采            取行动。

第四:现在,让我们把目光聚焦到1952年4月8日晚上美国总统所面临的情况,我们不得不得出结论:美国总统当时正在履行宪法赋予他的确保法律得到忠实执行的职责 --- 班杰明.哈里森总统曾将这项职责描述为美国总统职位的核心理念。

哈里.杜鲁门总统在没收行动的第二天早上向美国国会报告说,他之所以采取行动,是因为钢铁生产的停工会立即危及国家安全,阻碍军事装备采购立法计划的实施。

虽然可以通过同意原告要求的价格让步来避免停产,但这样做会扰乱美国国会制定的价格稳定计划。美国总统没有放弃执行任何一项立法计划,而是努力同时执行这两项计划。

本案中的许多论点都是针对虚构的靶子。我们现在面临的并非美国总统完全基于自身对公共利益的理解而行事的案例。本案也不存在任何关于行政权力不受限制的问题。

美国总统本人在致美国国会的咨文中明确表示,他将遵守美国国会的任何决定,无论美国国会是批准还是否决他的接管行动,从而杜绝了任何此类主张的可能性。

在此,美国总统立即确保美国国会充分了解他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这些措施只是为了在美国国会采取行动之前保护立法计划免遭破坏。

此前,人们从未认为缺乏授权美国总统以接管钢铁厂的方式执行法律的具体法规会阻止美国总统执行法律。

与受限于其设立法案的《行政委员会》或负责执行特定法规的部门负责人不同,美国总统是宪法官员,负责确保大量立法得到执行。在应对紧急情况时,执行方式的灵活性是实际需要。

约翰.马歇尔大法官所倡导的对尽职尽责条款的这种务实解释,在本法院审理的 《尼格尔案》、《德布斯案》以及上文引用的其他案件中均已采纳。

在1942年的《奎林案(Ex parte Quirin)》中,尽管奥利弗.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詹姆斯.麦克雷诺兹大法官(James Clark McReynolds)和路易斯.布兰代斯大法官(Louis Dembitz Brandeis),在异议意见中提出的对行政权力的更为严格的观点,在1926年本法院审理的 《迈尔斯 诉 美国案案》中已被明确驳回,但如今多数派的成员却将这些异议观点视为权威。

没有任何法律禁止以征用作为执行立法方案的方法。美国国会也从未以任何方式表明,如果其立法无法以其他方式执行,则不得通过征用私有财产来执行其立法。

事实上,《普遍军事训练和服役法》授权征用任何未能履行政府合同的工厂,或任何未能按照指示为国防生产分配钢铁的钢铁生产商的财产。

       《国防生产法》授权美国总统征用国防工作中急需的设备并征用不动产。

如果美国国会在并非对国防计划至关重要的情形下授权征用,那么就很难说美国国会已表明其意图,禁止在对执行该立法方案至关重要的情形下进行征用。

无论美国总统在和平时期拥有多大的权力,也无论美国总统是否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执行立法方案而无需向美国国会报告执行方式,本案记录中显示的美国总统唯一目的是忠实地执行法律,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维持现状,从而防止立法方案崩溃,直到美国国会能够采取行动。

          美国总统的行动与美国法院为维持现状以维护法院管辖权而发布的司法禁令,具有相同的目的。

在征用后立即向美国国会发表的咨文中,美国总统解释了他采取行动执行军事采购和反通货膨胀立法方案的必要性,并表示他愿意与任何批准、规范或否决征用钢铁厂的立法提案进行合作。

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美国总统有任何藐视美国国会,或以任何方式与立法意愿相悖的意图。在上述《美国 诉 米德韦斯特石油公司案》中,本法院批准了行政部门的行动,在该案中,美国总统采取行动是为了在美国国会采取行动之前维护一项重要事项 --- 尽管他在该案中的行动与一项明确的法律相悖。

在本案中,没有任何法律禁止美国总统就此事采取行动,而此事不仅事关重大,而且威胁到国家的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部门的不作为,如果导致国家灾难,则与开国元勋们所设想的行政部门应有的活力和主动性理念背道而驰。宪法本身是在一个严重的紧急时期通过的 --- 虽然紧急情况本身并不创造权力,但紧急情况可以为行使权力提供契机。

正如我们在当前这个危难时期应该认识到的那样,制宪者们深知行政部门软弱无力会带来真正的危险。只要美国国会的法律得到忠实执行,就没有理由害怕行政暴政。

当然,当行政部门像在本案中那样,仅仅是为了在美国国会采取行动之前挽救局面而采取行动时,就更没有理由害怕独裁统治了。“

三位反对票大法官在第五大领域里,形容美国总统是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的解决方案程序后而采取的最后手段:

“第五:原告主要依据1947年的《塔夫脱-哈特利法案》,但并未声称该法包含任何禁止接管的条款。

根据《塔夫脱-哈特利法案》,如同《瓦格纳法案(Wagner Act)》一样,集体谈判和罢工权是我国国家劳动政策的核心。

《塔夫脱-哈特利法案》保障在任何紧急情况下 --- 无论情况多么严重 --- 的罢工权,但如果罢工危及国家健康和安全,则可延期八十天。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总统可以任命一个调查委员会,负责报告劳资纠纷的事实。收到报告后,美国总统可以指示美国司法部长向地方法院申请禁令,以制止罢工。

如果禁令获得批准,其有效期不得超过八十天,在此期间,调查委员会将提交进一步报告,并努力解决争端。

         禁令解除后,美国总统必须向美国国会提交报告,并提出建议。

《塔夫脱-哈特利法案》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颁布的,它仅在有限的范围内限制了针对私营雇主的罢工权,其唯一目的是提供额外的时间来解决争端。《塔夫脱-哈特利法案》绝不限制在获得禁令之前以及八十天禁令解除之后的罢工。

原告承认《塔夫脱-哈特利法案》的紧急程序并非强制性的。然而,原告似乎辩称,既然美国国会已经规定了八十天禁令的方法来处理紧急罢工,那么在《塔夫脱-哈特利法案》的程序用尽之前,美国总统就不能声称存在紧急情况。

这一论点并非美国地区法院判决的依据,而且,无论该论点在《塔夫脱-哈特利法案》颁布后可能具有何种价值,鉴于美国总统在本案中面临的法律框架,该论点都失去了所有效力。

         在1950年的《国防生产法案》第5章中,美国国会指出:

‘美国国会的意图是,为了根据本法第4章有效实施价格和工资稳定措施,并维持不间断的生产,必须制定有效的程序来解决影响国防的劳资纠纷。’

《国防生产法案》第5章授权美国总统发起劳资会议,并采取适当行动落实此类会议的建议以及第5章的规定。

《国防生产法案》第502条应充分考虑集体谈判惯例和稳定政策,且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得与《塔夫脱-哈特利法案》和其他法律相抵触。

《国防生产法》第503条这些规定的目的,是授权美国总统设立一个类似于二战时期《战时劳工委员会》的委员会、机构或其他组织,以执行本章的规定。

美国总统授权战争劳工委员会负责管理《国防生产法》第44章规定的工资稳定职能,同时处理影响国防计划的劳资纠纷。

1951年,当美国国会审议《国防生产法》延期案时,《战争劳工委员》会主席详细阐述了适用于危及国家健康和安全的劳资纠纷的《塔夫脱-哈特利法案》程序,与专门为解决因国防计划需要而产生的劳资纠纷而制定的新的纠纷处理程序之间的关系。

美国国会议员意识到已经制定了一种独立于《塔夫脱-哈特利法案》的机制,因此试图剥夺《战争劳工委员会》处理劳资纠纷的权力。

这些尝试在美国众议院遭到否决,在美国参议院也未付诸表决,《国防生产法》被延长至1952年6月30日,而《战争劳工委员会》的争议解决权力并未发生任何改变。

显然,美国国会通过立法设立新的程序来处理国防相关争议,否定了美国国会打算将此前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塔夫脱-哈特利法案》程序作为唯一程序的任何想法。

因此,截至1951年12月22日,美国总统在解决钢铁厂罢工威胁方面有两种备选程序:一种是为处理和平时期争议而设立的程序;另一种是专门为处理因国防和稳定计划产生的争议而设立的程序。

 不存在绕过法定程序的问题,因为美国总统在12月可用的两种途径都基于法定授权   这两种途径在钢铁争议中都适用。工会如果拒绝遵守国防和稳定计划,当时就可以迫   使美国总统援引《塔夫脱-哈特利法案》,将罢工推迟最多八十天。然而,工会同意   与国防计划合作,并将争议提交给《工资稳定委员会》。

 当时,原告对美国总统选择《工资稳定委员会》的途径没有任何异议。因此,罢工被   推迟,《工资稳定委员会》的一个小组举行了听证会,并报告了各方的立场,工资稳   定委员会建议了其认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条款。

此外,《工资稳定委员会》还履行了一项《塔夫脱-哈特利法案》规定的调查委员会无法完成的职能,即根据《国防生产法》第4章规定的稳定职能,对照其自身发布的工资稳定条例,审查了建议的工资解决方案。

此后,双方在《工资稳定委员会》的建议基础上进行了谈判。当美国总统在1952年4月8日采取行动时,他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的解决方案程序。

《塔夫脱-哈特利法案》是一条与《工资稳定委员会》程序并行但不相关的途径。罢工已被推迟了九十九天,而根据《塔夫脱-哈特利法案》,最长只能推迟八十天。

此前已经就争议问题举行了听证会,并且谈判一直持续到政府接管前一刻,但最终破裂。

一方面,钢铁生产停产会立即危及国家安全;另一方面,工资和物价立法计划也面临被破坏的风险。

面对这种情况,美国总统别无选择,只能暂时接管钢铁厂,以履行其确保法律得到忠实执行的职责。

原告的财产被征用,并交由美国商务部长保管,以防止钢铁生产中断。

无论停产是由工会与资方之间关于雇佣条款和条件的纠纷、工会与政府之间关于工资稳定的纠纷,还是资方与政府之间关于物价稳定的纠纷引起的,结果都是一样的。

美国总统的行动迄今为止并非有效地解决了争端,而是有效地保护了各种岌岌可危的立法计划免遭破坏,直到美国国会能够就此事采取行动。“

三位反对票大法官在第六大领域里,强调美国总统的行动完全符合宪法赋予他的职责。我们驳回地方法院的裁决。

 “第六:多数派六份意见中表达的观点各不相同,缺乏对权威先例的引用,反复依赖之前的少数派意见,完全无视表明紧急情况严重性的无可争议的事实,以及征用行为的临时性,所有这些都表明,要确认地方法院的命令,必须走多远才能做到。

有人说,美国宪法第2条赋予一位全年无休的官员的广泛行政权力不能被用来避免灾难。相反,美国总统必须局限于向美国国会发送信息,建议采取行动。

在这种将美国总统职位视为传话筒的观念下,美国总统甚至不能采取行动来保护立法计划免遭破坏,以便美国国会还有一些东西可以采取行动。

没有司法裁定认为行政行动是不合理的,因为事实上,美国总统认定存在紧急情况的依据并不存在,因为在这种观点下,紧急情况的严重性和迫在眉睫的灾难,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无关紧要的。

征用原告的财产并非一件令人愉快的事情。同样,征兵制度扰乱家庭生活,军事采购导致经济混乱,并迫使政府采取价格管制、工资稳定和物资分配等措施,这些对于一个自由国家来说也是令人不快的。

美国总统告知美国国会,即使是政府暂时运营原告的财产,对他来说也是极其令人厌恶的,但这是防止动员计划立即瘫痪所必需的。

过去,美国总统们一直有权采取至少是必要的临时行动,来执行对国家生存至关重要的立法计划,未来任何配得上总统职位的人也应该拥有这种权力。

一个坚强的司法机构,不应该被必要的行政行动的不愉快或不受欢迎所左右,而必须独立地自行判断美国总统是否按照宪法的要求,确保法律得到忠实执行。

正如美国地区法院法官所说,现在不是胆怯的司法行动的时候。但现在也不是胆怯的行政行动的时候。

面对执行美国国会已颁布的国防计划的职责,以及钢铁生产一旦中断将对这些计划造成的灾难性影响,美国总统采取行动,通过接管钢铁厂来维护这些计划。

毫无疑问,此次接管只是临时性的,并且受美国国会指示的约束 --- 美国国会可以批准、否决或规范钢铁厂的管理方式以及如何将其归还给所有者。

美国总统立即将他的行动告知美国国会,并明确表示他将遵守立法机构的意愿。从本案的事实来看,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存在任意行动、权力不受限制或独裁篡夺美国国会权力的情况。

相反,纵观我们国家的历史,司法、立法和行政方面的先例都表明,在本案中,美国总统的行动完全符合宪法赋予他的职责。因此,我们驳回地方法院的裁决。”

《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的法理焦点,不是美国总统是否有权接管民营企业,而是美国宪法允不允许美国总统去接管民营企业。

如果美国宪法说不可以,而美国总统硬要干的话,那就是无法无天的暴政。

更重要但是,《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判例确认一点:美国总统是行政首长,但没有立法权。

《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已经过去七十三年了,涉案人士全已经作古,但此案判例依然是司法制衡行政滥权的护法神。

唐纳德.川普第二度入主白宫后,抛出两个试探性政治气球,一个是在2028年再竞选总统,一个是想当美利坚合众国国王,恰恰这两个美梦都为美国宪法所禁止。

唐纳德.川普的美利坚合众国国王美梦尚未醒,就换来一场打破美国单日示威记录的全国性游行示威,据《时报周刊》报导:2025 年 6 月 14 日,遍布美国全部五十个州,超过两千个城市参与,约七百万人走向街头,发动“不要国王”示威大游行!

逆天行道,终于被七百万美国人齐齐打脸,自此以后,再没有听到唐纳德.川普还想当国王的梦呓。

非法当国王的妖风没有了,但是想赖着不下台的野心,并没有消失。

2025年12月16日,唐纳德.川普在白宫东厅,以白宫光明节(Hanukkah)招待会名义,设宴招待所谓的重量级捐款人(mega-donor)。

共和党超级金主、以色列裔美国人米里亚姆.阿德尔森(Miriam Farbstein Adelson)在致辞后,大呼“再来四年(four more years)!”现场嘉宾也跟着大呼“再来四年!”

米里亚姆.阿德尔森是拉斯维加斯赌场大亨、乌克兰裔犹太人谢尔登.阿德尔森(Sheldon Gary Adelson)的遗孀,他在2021年1月11日谢世,她的资产估计是四百一十五亿美元。

这位海洛英戒毒专家出身的超级富婆助纣为虐说 :“请考虑一下,我再给两点五个亿美元!”真是财大气粗也。

其实还需要“请考虑一下”什么呢?美国沙皇唐纳德.川普早就心痒难熬了。

唐纳德.川普无论是想当美利坚合众国国王,还是想连任,最大的阻拦不是财力,而是美国宪法的否定权威,因而他最大的敌人就是美国宪法。在扳倒美国宪法之前,美利坚合众国国王也好,三度连任也罢,都是镜花水月春梦一场。

唐纳德.川普连续挑战三条美国宪法:他上台第一天就用《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废除无证移民在美国出生婴儿的天然公民权,这是挑战1866年以来的《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与1873年美国最高法院的《美国 诉 黄金德案》判例。

《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核心内容有四:

第一,公民条款:凡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的人都是美国公民;

         第二,特权或豁免权条款:各州不得剥夺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正当程序条款:禁止各州在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           由或财             产;

         第四,平等保护条款:要求各州给予所有人平等的法律保护。

         唐纳德.川普要在2028年再度竞选连任,这是直接挑战《美国宪法第22条修正案》美国总统不得当选           超过两次的极限。

唐纳德.川普签署《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禁止焚烧美国国旗,这是直接挑战《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与及1989年美国最高法院《约翰逊 诉 德克萨斯州案》判例。

唐纳德.川普公开宣布:违反焚烧国旗者最高罚款两千美元,坐牢一年。

如何惩罚触犯刑事者是美国国会的职责,美国总统无权说三道四,指手画脚,这恰恰正是在《杨斯敦铁工厂 诉 索耶案》中,美国政府败诉的主要法理之一 --- 美国总统无权立法。

唐纳德.川普同时宣布:美国人焚烧美国国旗要坐牢罚款,外国人焚烧美国国旗,则可能取消居留权、禁止入籍和驱逐出境。

这是直接挑战《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公平条款 --- 只要是在美国境内,美国宪法就视之一律平等,没有肤色、宗教、国籍、性别的差异。

挑战《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意图,就是想借此向世人宣示:这些美国宪法条款可以扳倒,那么妨碍他三度连任的《美国宪法第22条修正案》当然也可以扳倒。

 唐纳德.川普的这些白人至上主义者心态的所谓《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就像他的“美国第一”“你不喜欢美国就可以回到你的来处去”“美国没有人留你”等口头禅一样,全是美国三 K党的惯常口号。

2018年12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就唐纳德.川普总统拒绝墨西哥境内,大量意图涌进美国非法移民提出政治庇护要求一案,做出5比4裁决唐纳德.川普败诉的消息。

四位自由派大法官的票数本在意料之中,毫无使人惊讶之处,唯独使人深感意外的,是以极度保守见称的约翰.罗伯拔特院长,居然也站在四位自由派大法官的立场,投下了反对唐纳德.川普的一票,可见唐纳德.川普之藐视民权、鼓吹种族歧视暴政,已经到了全民羞于为伍、天怒人怨的地步了。

如果《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美国宪法第22条修正案》全被扳倒了,那么,美国将不再是美国,“共和国”体制大可称之为“暴政国”体制,“美利坚合众国”可以改名为“美利坚独裁国”了。

          高胜寒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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