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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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匪谍记忆 之 石小岑


发表时间:+-

2025-11-27


前不久自然的博客,曾呼吁将来大陆民主后的国家领导人,对现任高官领导人子女后代要手下留情。不要杀上时代留下的中共贵族,不要杀他们的子女,不要杀在各个关键岗位上的科学,艺术,文化人士。刚刚就看到台湾《国家人权记忆库》中关于两蒋白色恐怖戒严时期对大陆匪谍镇压的介绍。


45-006904 石小岑.jpg

其中的一位,就是曾因中共中央社会部李克农直接领导下的台湾工作站四六事件(注:不是大陆的六四事件,所谓国人不着六四,可见一斑)108位中共间谍特务受牵连而被原国民党台湾省保安司令部逮捕,于1951年1月15日和6月29日先后被审判两次,并在被称为绿岛监狱的原台湾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训导处关押了十年之久的大学生匪谍少年犯石小岑事迹的。



四六事件时任国立台湾大学校长傅斯年在当时警告警备副总司令彭孟缉:“如果你敢造成学生流血受伤,我就跟你拼命!”


国家人权记忆库:空间


  • 石小岑,1926年生,男,安徽泗县人,谱名广安,字小岑。为家中长男,下有二弟一妹。曾祖父开丑、祖父鉴堂是前清秀才,书香传家。父丹岑,西北军校毕业后曾返乡服务,任职地方保安队,后加入张自忠部,随军辗转各地,与家中失去联络,由石小岑母亲独立抚育子女长大。1950年石小岑被指涉入共谍苏艺林姜民权等案,被捕时25岁,判处有期徒刑10年。 1937年中日战争爆发后,石小岑辍学返家念私塾,1941年离家求学,并寻得失联的父亲,进入安徽亳州的涡北中学就读。1945年抗战胜利后,进入南京国立第一临中就读,以「小岑」为名登记,之后均沿用此名。后因经济不允许和交通不便,一年后便转回河南商邱高中,于1947年毕业。从《大公报》得知,国立台湾大学在南京、广州设有考场,参加在南京的考试,顺利录取台湾大学农学院森林系,旋由上海搭船来台。经在南京考场结识的沙春煊(台湾大学化工系)帮忙找保人办理注册。之后被选为农学院一年级的学生代表,农学院学生会会长是农经系三年级的李登辉,同时石小岑参与校内社团耕耘社、海天歌咏团及新生剧团。当时耕耘社约有二十多位社员,在校内空地种菜;海天歌咏团多唱一般民歌,而新生剧团则是演戏的社团,曾参与演出《裙带风》、《重庆二十四小时》等剧。1949年四六事件时不在宿舍,并未被拘捕。1950年5月28日上午,省刑警总队及保密局派员到新生南路宿舍,会同驻舍导师张正藩按室扣捕学生宓治、张庆、石小岑三人。小岑在睡梦中被叫醒,即随情治人员离开,当晚被关在大龙峒某民宅,十几天后,转押到新竹少年监狱,并接受侦讯,前后问了三、五次就结案。1951年夏,转到军法处,未久又被送到新店看守所,并在此地拿到判决书。


  • 1951年4月26日判决,判决书指石小岑与在逃匪谍梁学政接近,曾同往访晤匪首于非,于三十九年三月间受张庆吸收,参加匪谍组织进行调查同学思想工作,台湾省保安司令部(40)安洁字第0436号依《惩治叛乱条例》第二条第一项意图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而著手实行,判处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7年。


  • 1952年被送到绿岛新生训导处,1953年调到新店军人监狱,迄1960年5月7日出狱。据石小岑自述,他对梁学政印象不好,并且两人根本不熟,是张庆邀他同访于非,但尚未接触即被捕入狱。参加匪谍组织部分也错了,张庆曾提起校中有同学发展组织,邀他共同为统一大业尽力,但石小岑拒绝加入。判决书指的叛乱组织应是耕耘社,当时学生的思想大多左倾,但动心起念是希望国家强盛,绝不是共党外围组织。据《历年办理匪案汇编》第一辑将此案名为匪中央社会部潜台间谍苏艺林等叛乱案,该案中耕耘社被捕的有路统信(森林系二年级)、张庆、于凯(以上历史系二年级)、姜民权(物理系二年级)、夏淑仙(园艺系二年级)、来德裕(农经系二年级)、苏尔挺(经济系一年级),以及石小岑。路统信及张庆是石小岑涡北中学同学。 出狱后,白天在英文《中国日报》做工友,晚上拉三轮车,1961年插班入台湾大学森林系三年级,白天上课,晚上继续拉三轮车,不再参加何活动,后来因翻译小说赚足两年学费,便把车借给刚出狱的同学,最后将车卖给一位同学。1963年大学毕业后,任花莲玉里高中教师。1964年春,经王子定教授介绍,到宜兰农校任教。1967年转任教基隆市立第四中学(今中山国中)。其后,历任基隆明德国中、台北萤桥国中、实践国中、景美国中教师,迄1992年退休。1980年,石小岑曾返回中国探亲,与弟妹相见。1999年石小岑向补偿基金会提出补偿申请,2000年11月4日经第一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审核通过。2018年10月4日经促转会公告撤销判决处分。


其实这方面,台湾早就先行了一步,做成了先例。对于当事的受害人(石小岑等)进行国家赔偿,档案公开,让历史的还给历史,让政治的还给政治,这已经就足够了。至于施害人,相信也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


国家人权记忆库:人物

台湾省保安司令部民国40年(1951年)安洁字第0436号判决书


相关当事人38位:姜民权、胡连昇、路齐书、徐国华、关幸元、王玉禄、谢克伦、游飞、谢士楷、石小岑、路统信、王平雷、夏淑仙、柏羽笙、梁锺濬、邓玉明、董玉瓒、安伊、尤静媛、周树文、宋志彬、戴庆容、廖瑞英、朱建华、徐清淮、李松岩、董仕荣、林玉剪、来德裕、苏尔挺、廖国棣、陈德仁、徐步章、成源发、宓治、卢觉慧、林文芳、杨月琴。


产制日期:400115 (1951年1月15日)


内容描述


  • 审理机关:台湾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书字号:(40)安洁字第0436号


  • 裁判书主文/要旨:苏艺林、孙玉林、于凯、陈平、周一粟、安学林、张庆、严明森、田子彬、刘维杰「意图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而著手实行」各处死刑,各褫夺公权终身。白静寅「将军事上之秘密物品交付叛徒」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林振成、简桂生「共同为叛徒招募兵夫未遂」各处无期徒刑,各褫夺公权终身。马学枞「连续为叛徒传递关于军事上之秘密」处有期徒刑15年,褫夺公权10年。李学骅「连续供给叛徒金钱」处有期徒刑15年,褫夺公权10年。姜民权「帮助将军事上秘密图表交付叛徒」处有期徒刑15年,褫夺公权10年。徐毅、余熙「参加叛乱之组织」各处有期徒刑12年,各褫夺公权8年。胡连昇「藏匿叛徒未遂」处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7年;「行使伪造毕业证书」处有期徒刑1年;「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脱逃」处有期徒刑1年;应执行有期徒刑11年,褫夺公权7年。路齐书「将军事上之秘密文书图表消息交付叛徒未遂」处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7年。游飞「煽惑军人逃叛未遂」处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7年。葛仲卿、谭兴坦「参加叛乱之组织」各处有期徒刑10年,各褫夺公权7年。谢士楷「帮助将军事上之秘密图表交付叛徒」处有期徒刑5年,褫夺公权3年。谢克伦「藏匿叛徒」处有期徒刑5年,褫夺公权3年。


  • 石小岑、路统信「参加叛乱之组织」各处有期徒刑5年,各褫夺公权3年。


  • 夏淑仙「帮助行使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使公务员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处有期徒刑6月,缓刑2年。柏羽笙、梁锺濬、邓玉明、董玉瓒、安伊、戴庆容、尤静媛均无罪。宋志彬、徐国华、廖瑞英、朱建华、徐清淮、李松岩、关幸元、王平雷、董仕荣、林玉剪、来德裕、苏尔挺、廖国棣、陈德仁、徐步章、成源发、王玉禄、宓治、卢觉慧、林文芳、周树文、杨月琴均应予感训,另以命令行之。苏艺林、孙玉林、于凯、陈平、周一粟、安学林、张庆、严明森、田子彬、刘维杰、白静寅、马学枞、李学骅、姜民权、谢士楷、谢克伦全部财产除酌留其家属必需生活费外没收。


  • 法条:修正戒严法第8条第1项第5款、第8条第2项;惩治叛乱条例第2条第1项、第4条第1项第2款、第4条第1项第3款、第4条第1项第5款、第4条第1项第6款、第4条第1项第7款、第4条第1项第11款、第4条第2项、第5条、第8条第1项、第10条、第12条;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3条第1项;刑法第216条、第212条、第161条、第214条、第25条、第28条、第30条、第55条、第56条、第59条、第73条、第66条、第37条第1项、第37条第2项、第74条第1款;刑事诉讼法第291条前段、第293条、第289条;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第8条第1项第2款。


台湾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洁字第0436号判决书:


  • 裁判书正题名:台湾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洁字第0436号判决书


  • 产制单位:台湾省保安司令部


相关当事人:姜民权、胡连昇、路齐书、徐国华、关幸元、王玉禄、谢克伦、游飞、谢士楷、石小岑、路统信、王平雷、夏淑仙、柏羽笙、梁锺濬、邓玉明、董玉瓒、安伊、尤静媛、周树文、宋志彬、戴庆容、廖瑞英、朱建华、徐清淮、李松岩、董仕荣、林玉剪、来德裕、苏尔挺、廖国棣、陈德仁、徐步章、成源发、宓治、卢觉慧、林文芳、杨月琴。


产制日期:400629 (1951年6月29日)


内容描述


  • 审理机关:台湾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书字号:(40)安洁字第0436号


  • 裁判书主文/要旨:姜民权「帮助将军事上之秘密图表交付叛徒」处有期徒刑15年,褫夺公权10年。胡连昇「藏匿叛徒未遂」处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7年;「行使伪造毕业证书」处有期徒刑1年;「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脱逃」处有期徒刑1年;应执行有期徒刑11年,褫夺公权7年。路齐书「将军事上之秘密文书图表消息交付叛徒未遂」处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7年。徐国华「为叛徒传递关于军事上之秘密」处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7年。关幸元、王玉禄「包庇叛徒」各处有期徒刑10年,各褫夺公权7年。谢克伦「藏匿叛徒」处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7年。游飞「煽惑军人逃叛未遂」处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7年。谢士楷「帮助将军事上之秘密图表交付叛徒」处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7年。


  • 石小岑、路统信「参加叛乱之组织」各处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7年。


  • 王平雷「参加叛乱之组织」处有期徒刑5年,褫夺公权3年。夏淑仙「帮助行使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使公务员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处有期徒刑6月,缓刑2年。柏羽笙、梁锺濬、邓玉明、董玉瓒、安伊、尤静媛均无罪。周树文、宋志彬、戴庆容、廖瑞英、朱建华、徐清淮、李松岩、董仕荣、林玉剪、来德裕、苏尔挺、廖国棣、陈德仁、徐步章、成源发、宓治、卢觉慧、林文芳、杨月琴均应予感训,另以命令行之。姜民权、徐国华、关幸元、王玉禄、谢克伦、谢士楷全部财产除酌留其家属必需生活费外没收。胡连昇伪造之河南林县县立中学校印、北平中法大学校长印、中法大学条戳、郭文生签名章、安徽蚌埠中学校印、中法大学钤记及高中毕业文凭等均没收。


  • 法条:戒严法第8条第1项第5款;惩治叛乱条例第4条第1项第2款、第4条第1项第5款、第4条第1项第7款、第4条第2项、第5条、第8条第1项、第10条、第12条;刑法第216条、第212条、第214条、第161条、第25条、第30条、第50条、第51条第5款、第51条第10款、第59条、第73条、第66条、第37条第2项、第74条第1款;刑事诉讼法第291条前段、第293条第1项;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第8条第1项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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