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树庆请求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回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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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庆请求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回避申请书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刑初字第44号陈树庆颠覆国家政权一案,被告人陈树庆请求审判员驳永纯、代理审判员林洁、张琦、书记员邹洋、公诉人代理检察员田晶,凡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者,或者宣誓效忠某党、拥护某党先于效忠法律者,在审理本案中予以回避。
理由:被告陈树庆认为本案是中共滥用司法领导权对民主党人的政治迫害,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或者宣誓效忠、拥护某党先于效忠法律者,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判,故请求其回避。
被告人: 陈树庆
2015年 7月 1 日

注:上述照片上的《回避申请书》于2015年7月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开“庭前会议”时当庭书面提出,审判长张永纯宣布休庭。20分钟后重新开庭,审判长宣布:被告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经本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查,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法定要求,予以驳回;出庭的检察院田晶也当庭宣布:被告对公诉人的回避要求,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院长的审核,认为不符合法定要求,予以驳回。被告人陈树庆及律师付永刚要求法院与检察院提供书面的《驳回决定书》,未遭理睬。
